法律與資本主義興起 · 十四、引言
在1400年至1600年期間,由於受到黃金、白銀和初級產品從新世界大量流入的影響,還由於受到托尼( R.
H. Tawney)所稱的「人對環境的馴服」的影響,西歐經濟發生了深刻變化。且不管這個時期該怎樣稱呼——文藝復興、宗教革命、地理大發現、 16 世紀價格革命、人文主義時代——到 1600 年資產階級私法的主要原則,即個人之間在契約、所有權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實踐中尚未完全取代、卻也已在理論上取代了人際封建關係。
在商業領域一種新經濟關係結構開始出現。在1400年,沒有錢業經營者不是銀行或銀錢交易行會成員;沒有紡織工匠不加入紡織工匠行會;沒有商人不享有某個城市、甚至若干個城市市民身份。儘管 「身份」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對於不同成員在財富、權力和勢力方面非常實在的差別並無直接關係,但成員身份卻界定了一個人以何種資格行動及其行動會有何種法律後果。到 1500 年時,經濟關係變化已產生巨大衝擊,這種法律體制便也開始真正瓦解,而由比較接近反映真實權力分配的法制來取代之。
社會建制某些基本前提已大規模陷於崩潰。一方面,個別城市、甚至由多個城市結成的聯盟,都發現無法生存;軍事防禦以及為參與日益擴大的貿易和新興工業資本主義而聚積足夠的資本的需要,都決定了唯有民族國家才是適應下一歷史時期的經濟、法律和政治形式。另一方面,天主教會建立統一基督教世界的幻想已被宗教革命破除,而且更實在地,也被新大陸的發現破除了。
要想看出上述各項論斷基本上正確無誤,只消回顧一下這個時期的許多主要歷史因素。漢撒同盟日漸衰落,它未能形成必要的統一,來參與掠奪新世界的競爭並進入商業資本主義新時代。隨著君士坦丁堡陷落,義大利失去了東方商品來源。麥第奇( Medici)銀行於 1494 年倒閉,麥第奇家族勢力也大部分隨之而崩潰。在此同時,義大利市民階層和貴族富豪未能在政治上獲得必要的統一,來形成民族資產階級和商品與勞力的民族市場。馬基維利的《君主論》實質上是呼籲義大利在麥第奇統治下統一,它乃是徒然寄望於麥第奇復辟而於 1500 年左右寫成的。西班牙和葡萄牙雖然首先染指新大陸的資源,卻都沒有建立起有效社會組織形式,使它們獲得的資本得用於有系統的投資。倒是法國人和英國人通過貿易、海船私掠和海盜劫奪,撈取到了大得不成比例的利益。
在1500年以後資產階級建立適合於其本身發展的法律秩序,那幾乎全是在法國和英國發生的事。這兩個民族各用不同方法,並以顯然不同的速度創造了各種法律典範,為其他完成政治統一後立即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國家所借鑑。
在1400年以前,商人若非本地手藝工匠,就是國際冒險家。買賣交易最初是孤立,而且並非連續的,後來城鎮和交通網絡有了增長,才發展成為貿易 ——有步驟地通過交換追求利得。在 1400 至 1600 年這個期間,我們見到一種新現象:製造業成長起來並終於取得主要地位,它涉及手工業生產的協調和系統化。
早期商人對於生產方式,有純屬 「外在」的關係:他從生產者購進商品,再將它運到可以賣高價的地方。逐漸地,商人開始對生產直接投資,最終將製造成品的各個過程整合;與此同時,一部分生產者積累了資本,便開始依據資本主義原則組織生產,不再受各種行會限制。
有一種政治形式,即民族國家,特別適合於這種發展,到了15世紀我們便開始看見資產階級特有的這一制度之出現,按這制度,在由單一主權宰制的領土的政治疆界以內所有妨礙商品自由流通的內部壁障均告消除。正如多布( Maurice
Dobb)所寫的:
各種製造業的迅速興起,尤其是在英國,逐漸地將那些流離失所和陷入貧困的人都吸收進去。隨著製造業的發展,各個民族便進入相互競爭的關係。爭取貿易的鬥爭是依靠戰爭、保護性關稅和禁令進行的,而在早先各民族即使有關聯,也只是作無侵略性的交換而已。從現在開始,貿易已具有政治上的重要意義。
開始走向工業資本主義的長征,強令經濟納入新形式,憑藉權利、征服、或掠奪來瓜分新世界財富,保持財富流入本國超過流出的貿易平衡 ——所有這一切都是要付出重大代價才得以完成的。對其中每一件事,都曾有過認真爭論和尖銳鬥爭。如果說這些事情在回顧中顯得是走向現代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那末,在 1500 年它們卻並未顯得如此。對於伴隨這政治和經濟發展而來的舊有價值準則和典章制度之摧毀,有很多人是激烈反對、甚至感到震駭的。湯瑪斯·摩爾就曾用諷刺和忠告,最後用他的生命,反對過都鐸王朝的經濟和社會政策。他的生平和著作為我們提供了對上述事件的一種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