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資本主義興起 · 十二、商人首都格拉斯
那時代的男女個人行為,如何受到法律條例影響,在博瑪諾瓦以及其他法學家和文官言論中沒有明白地顯露出來。由於城市居民起義而造成、又經封建領主和王室採取行動加以修改的那些法律變革,若要對其實際影響加以衡量,就必須對一個特定城市的具體生活,作密切的考察。格拉斯是法蘭西南部的一個城市,距地中海20英里,距義大利邊境50英里,是一個次級製造業和貿易中心,對於它周圍農業和牧畜地區以及較小城鎮,起支配作用並有現金交易關係。詳盡觀察之後可以看出,那種買賣、借債和形成資本的節奏,充分顯示城市法律原則在貿易增長所占的中心地位。雖然格拉斯檔案並未提供與博瑪諾瓦著作相類的資料,我們還是能見到資本主義法律與封建法律的日益互相滲透,並領會到如果經濟增長不穩定,封建法律就有能力重占上風。我們感幸的是,格拉斯市由於氣候溫和,歷史比較太平,因而遠自14世紀的各種契約、證書、官方案卷之類十分廣泛的史料,均得以保存下來。因此在我們查閱其他城市史料時,更可看出格拉斯市的經濟和法律發展是與其他地方密切相類的。
對於這個時期市民階層的法學理論演進,固然最好是透過曾受大學訓練而又深得君主信賴的法學家的目光來觀察,但若要觀察格拉斯市的日常生活,透過萊昂涅 ·戴約那樣一個猶太人,或者以格拉斯市為經濟生活中心那些農民的目光卻是極好的。戴約的名字曾在 1305 年一份官方案卷上出現,後又曾在 1309 年的一份公證文書上作為一批毛呢買主出現過。
格拉斯正好位於地面從地中海平緩升起,和阿爾卑斯山前區陡然上升的石灰岩壁交界之處。它是10世紀時在一位主教和一個以姓格拉斯的貴族的宗主權下建立起來的。1155年該市成立了公社,選舉出兩位執政官,其職權與北部一些城市市長相同。格拉斯市內不斷爆發的階級鬥爭,給普羅旺斯的伯爵提供藉口,使他在1227年得以鎮壓公社。儘管如此,該市仍繼續享有貿易特權,以及經商、開辦集市和市場的自由。
這些特權都很重要,格拉斯成為通過訂立通商、友好和互相保護條約而與熱那亞結盟的普羅旺斯地區城市之一,它依靠熱那亞收購主要產品,諸如鞣製皮革和各種農產商品。而且,格拉斯市正當地中海沿岸要道,可通往埃克斯昂、普羅旺斯、馬賽和其他較遠的西部城市,因而它成為普羅旺斯陸路貿易的終點站。還有些次級道路通往普羅旺斯的卡斯特良和迪涅等小鎮,其地居民穿衣、購買農具和出售農產品都要依靠格拉斯。
14世紀猶太人的地位,反映出基督教資本主義的偏見、虛偽,也同樣反映出它的寬容精神。猶太人社群在地中海沿岸所有主要城市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寬容。我們不知道戴約家族來自何處,或許是13世紀晚期從巴黎南遷而來的。1306年法國的菲力普四世,曾將猶太人驅逐到他的王國以外,進行了若干年前就開始的官方和最後一次民族迫害。但是巴黎猶太人社群在前此很久就已經開始向外流徙了。1292年巴黎市徵稅名單上,有125個猶太人姓名:1296年和1297年名單上就只有86個。這兩個數字所代表的,大概只是猶太居民人數的10%,因為只有很小部分人有足夠經濟力量要承擔繳稅。可是從1298年起,徵稅名單上就不見再有猶太人了。
在普羅旺斯歷代伯爵保護下,許多猶太人家族在格拉斯定居,發現這裡對外來人相當友善。一般說來,猶太人社群在封建歐洲要受時有變動的封建領主保護。在封建領地以內,猶太人社群分散居住,奉行摩西律法,這是受到每個領主心照不宣的保證的。在這種半保護、或者說半約束的狀態下,正如雅克 ·艾侶爾所說,「封建領主多少把自己看成他領地上猶太人的所有者。」猶太人不許有奴隸,也不許雇用基督徒工人從事手工藝勞動。因此,他們只好以裁縫或打制金飾為業,並從事放債——基督教徒若從事這種活動,就要遭教會懲罰。猶太人就這樣既用自己的本錢,也為那些不願公開露面的非猶太人充當「前台」,干起放債這一行。周期性民族迫害屢屢爆發,不是把許多猶太人社群完全消滅,就是強迫猶太居民大量逃亡;最惡劣的一次迫害,是伴隨初次十字軍東征而來的。
猶太人儘管因為充當放債人而聲名不佳,卻並沒有因此真正致富。他們經濟地位相對低下的跡象就是:1292年巴黎徵稅名單上的125個猶太人,共繳稅款126里弗爾;相形之下,名單上200個大都參與商業和錢業的倫巴底人,共繳稅款1500里弗爾,這反映出他們的人均財富要大得多。但是,在一個如像格拉斯這樣的次要貿易中心,我們幾乎找不到什麼跡象可以表明14世紀時曾有需要大量投資的經濟活動,因此,財力並不雄厚的猶太人在經濟上大約與當地商人和手藝工匠相當。
普羅旺斯統治者直到1396年,才初次對猶太人採取壓制措施。那時候猶太人都必須佩戴識別標記,並須在城鎮中特定區域內居住。經商和專業猶太人社群,聚居在城牆內城市中心猶太人教會堂周圍;猶太人就在那裡從事手藝、行醫、買賣以及放債取利。他們的活動逐漸變得十分重要,終於使逾越節羔羊爬上格拉斯城,裝點了該市的市徽。
小額貸款灌溉了當地經濟。用以發放這些貸款的較大資本都是湊集起來的,有些來源簡直令人驚奇。例如某一次,有一位代理主教職務的神父,竟將總計58個福羅林的一筆款項(福羅林是當時一種金幣,含金量為3.54克,58個福羅林共含純金約4英兩),交給了羅班 ·邁爾、哈西爾和雅各(等猶太人)。此外還有一些約據,是猶太人具名收款,作為來自兩個熱那亞商人和一個當地貴族的借貸。這時期許多公證文書表明,人們經常利用「隱名合伙人」的compania
(商號)來辦理業務。考慮這一點,還有教會禁止高利貸,就可以斷定那位主教、那些商人、以及那些貴族,都是在將他們的錢交託到要以之出借生利的地方。那些貸款也如當時所有一切這類交割一樣,都在認債文據中被說成是「為求增進關係和友誼」而不計利息;實際上無可置疑,利息是以某種方法暗藏在交易之中的。
14世紀初期的格拉斯,代表封建關係崩潰並為貨幣經濟約束取代的又一發展階段。我們開始看到現金支付的採用,不論是當場支付還是以賒欠方式支付,甚至購買農村生活基本必需品,以及我們曾在前一章中談及的、隨之而侵入城市的各種領主權利要求,無一不是如此。
在一些較大城市 ——例如在巴黎、倫敦、熱那亞、布魯日——或者在像英國那樣處於中央集權君主堅強保護之下的城市裡,經濟生活向新方式過渡可能只需經歷二、三個世代。
在如格拉斯這樣的城市如同在英國以外的無數城鎮一樣,封建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之戰歷時較長,並且帶有多種形式。市民階層寧願維持現存國家制度以求保護貿易,不願嘗試摧毀它們,這在格拉斯意味著運用它的經濟實力來消解城鄉之間的傳統關係,代之以被認為無偏的契約法所造成的約束,使不論男女,都被迫將本身自願行為化約為書面文憑。
我們如果審視一個像格拉斯的二級貿易城市,便可看見那裡正在鍛鑄成千上萬契約鏈環,這是一個可以將城市經濟生活和依賴城市的鄉間,從仍然握有支配性政治權力的貴族手裡奪取過來的過程。在14世紀初期,農民都要從遠地趕來格拉斯進行交易,他們或步行或騎驢,在春天遠從25英里外前來購買農具。1310年時的一份典型契約允許賒欠貨款,並應承擔負責按時維修鐵部件三年。農具製造鐵區是獨立工作賺現錢的手藝工匠,他要住在格拉斯以便能為那整個地區服務。如果農作物歉收,或者一年收入用不到頭,農民已不再能像父輩那樣去向領主預借穀物、干肉、魚類和其他必需品。領主的兒子很可能也像他一樣缺少現款,或者如果有現款,就會用以在格拉斯暗中進行投資。
1310年時典型的農地佃耕制已不是封建式,而是將兩種基本上是契約性的辦法,即 acapt(永佃制)和metayage(分益佃耕制),變通其一種而形成的制度。按永佃制(acapt,亦稱emphyteose,其拉丁文為emphyteusis)佃耕農地,要將領主的地產權利分為兩個部分,即domaine
direct(土地所有權)和domaine utile
(土地使用權)。這後一種權利,即土地使用權,永遠授予農民,農民則要在接管農地時交付一筆永佃費(即是acapt),並承擔一定數額的現金地租(稱為cens
),永佃費的高低隨情況變化不一,時勢興盛之際款額頗為可觀,若遇時勢不濟,勞力短缺而又亟須找人耕地,就只要交付純屬象徵性的「一對松雞」。領主或其他地主對於地產,僅只保留下列權利:在未繳年租或者佃農無後嗣或放棄佃耕時收回農地;或在農地未得到精心耕種時宣布佃約無效。(永佃制的佃期一般說來應是永久的;因此使用emphyteose一詞稍欠準確,羅馬法的emphyteusis
原是有限期的。)
這樣一來,領主便退出了封建莊園制,換來的是每年四次交付定額現金和一筆一次交付的現金或實物。有關羅馬法 emphyteusis的知識廣泛得到傳播,並在法國南部變成acapt,無疑是由人們懂得封建徭役可容贖買,還可勒索使用土地的代價而促成,此外或許還有省事的因素。在很多封建莊園習俗志中,就載有比較這類得失的史料。
然而,永佃制卻是一種具有雙刃的辦法。如果永佃農民 ——及其子孫——果真永遠守在所佃農地上,年租很快就會變得微不足道,那正如同城市特許狀規定市民應交納的定額房租一樣,因為貨幣供應日益增多,商品流通日趨活躍,就會導致通貨膨脹。如果經濟繼續增長,以地租為唯一收入的貴族就註定要陷入貧困,市民階層只須待經濟因素髮揮作用,然後收購貧窮貴族的產業。這樣的事很多,但卻並非輕而易舉,也肯定不會安然和平地辦成。
如果商人和其他非貴族有土地出租,或是貴族不顧傳統,要仿效義大利人振作事業精神,那末,他們可以採用被稱為 metayage或eacheria(分益佃耕制)的辦法,來避免永佃制的不利之處。這完全是一種契約性辦法,可以確保土地得到耕種,它從義大利經普羅旺斯傳向了北歐。在契約上,分益佃耕制與法國和義大利商務運作中的societ
或commenda(結會)相類似。土地主人要同農民簽訂一份契約,為期三年、四年或者更長一些,農民同意確保土地的開發利用、農作物的收成由農民保留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第 1 年可以保留全部),供自己消費或出售。契約中還規定,農民可從地主手中得到一筆貸款以供開辦農事,或者由地主同意提供某些器具設備或負責照管某些農事工作。格拉斯市有個公證人,他在城郊平原上有一座葡萄園出租給一個農民,但卻約定他要每年一次脫下長袍,離開他的法學書本和書齋,到葡萄園去親自參加修剪葡萄樹,以助長勢俾保翌年豐收。我們對這項條款不須詫異,修剪葡萄樹枝促進葡萄產量和質量,乃是相當重要的先進技術,那位公證人親自監督做好這件工作是很合邏輯的。
格拉斯市商人所採用的一種與此相關的辦法,是將放牧地分租出去,有很多契約使我們得知,該市有一個市民曾簽約獲得一位貴族所有的一片放牧地的永佃權,後來改變主意,又將那片放牧地的若干部分短期分租給別人牧養牛羊。這種變相的分益佃租,在公證人作業中稱為 mègerie
,其特徵在於商人同他的分租佃戶對半平分收益,商人將由此而得的錢拿出一部分繳納他永佃年租。(儘管分益制可使地主免受通貨膨脹損失,但有很多貴族還不願把bauxàacapt〔永佃出租地〕變成分益出租地,原因無疑在於意識形態:永佃制之類的傳統和對商業精神的反感,壓倒了經濟上的自利考慮。)
租得了永佃地或分益地的佃戶,要靠舉借小債來置辦必需用品。他要購買種子、農具或者家用商品,便到格拉斯去,隨身帶著祖傳的銀杯、毛布或長袍作為抵押。他若太窮,沒有這類值錢東西,就可能要以翌年部分收成作抵押。有很多契約表明,放債人要求農民家人或朋友隨同進城,在借約上簽字擔保還債。如果債未如期償還,債主根據契約有權強取農民的實物,或者要他(或他的擔保者)到格拉斯去勞動抵債。放債並無大風險,很多契約表明有許多僅有小額余錢的人,也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其事。
債務契約要由公證人草擬。這位法律文據的代筆人可能會被召到放債者家裡,或者就坐在城門口;他先隨手記下協商的各點,然後用拉丁文擬制一份正式約據,交由雙方立誓簽字。放小債給信用不佳的人無疑要勒索很高利息,但利息要以某種方式掩藏而不寫明。最簡單的作法是讓借債人簽署一份文據,承認收到若干款額,實際上所收到的要少得多。公證人會小心謹慎地在約據中加上一筆,申明決不以未收到約定數額為由提出異議。
曾經有過零散嘗試,要防止隱藏利息的作法,但都幾乎毫無結果。後來,最高法院堅決要求借據須用整數寫明所借數額,這乃是為了對付債務契約的常用手法。例如寫的是借與952里弗爾,實際所借只有900里弗爾。但是,公證人卻立即改換手法,用整數來掩蓋小額借款的利息。這麼一來,比方說,寫的是1000里弗爾的借據,借債人實際只拿到941里弗爾。
對高利貸的嚴禁,是在後來才在普羅旺斯地區實行的。1295年時農民若像他父親過去那樣進城借債,是要在借約中將債款和利息分別寫明的。1300年以後才在公證人的運作中,見到教會反高利貸運動造成的後果。因為從那時起,所有一切貸款都在約據中被說成是 「出於友情」、「為了愛心」,當然都是不要利息的。
償還債務一般都要定在慶祝完成某種農事的宗教節日。如果收穫完畢,農民就要將他的農產品運往市場,他所種的若系分益佃耕地,就應同時將他不露面的合伙人的份額送去。他還要用所得,償還所借的小額貸款,然後才回到地里去,從頭再開始每年一度的借債、還債輪迴。
農民連公證人用普羅旺斯語記錄的協議要點也看不懂,更不要說長期的正式拉丁文文據了。他要依法辦事乃是不得不然,他對約據所涉及的法律是一竅不通的。我們在這裡考察的,不是註定會成為爭訟依據的契約;契約上明載可向各種俗世和教會司法當局提出任何爭執請求裁決,乃是裝點性條款,是公證人的舞文弄墨。契約的重要之點在於,償付保證原是毋須任何司法干預即可強制執行的 ——對貨物、保證金、抵押品強行扣留。對於農民說來,簽訂契約如同他的祖父應允充當附庸一樣,等於承認由另一個人來控制他和他家人的生活。他的自由——買賣東西、抵押財物、不經任何領主批准即可簽訂契約——都是虛幻的。
然而,在其他生活領域,契約卻又是真實不虛的、在雙方同意下依法辦事的方法,各種契約關係在毛呢商、裁縫、革匠、皂匠、以及其他工匠市民的事務中,所起的作用也都是真實不虛的。對於他們說來,契約乃是一種借債文據,是預定貨物和管理勞動的一種辦法。它預示貨物的自由流動。
交易契約義務使那些懂得契約法所提供的各種合法手段的市民,得以居於許多有利社會關係網絡的中心。前述分益制的分租方式,就是最明顯的實例。那位商人擁有了從倫巴底銀號那裡借得的資本,便拿出一小部分,向一位急需現錢而又不屑插手商業或不諳合法門道的貴族租得一大片地。這片以不甚高年租保有的土地,後來便成為按照經商辦法來飼養牲畜的基地。那位市民一方面靠操縱那片(名義仍屬領主 「所有」)土地,另一方面也還從實際飼養牲畜的農工的勞動來獲得利潤。這樣利用契約來侵占封建權益是極之實惠的,但這卻要靠農民能到格拉斯來出售他的收穫或向屠宰場送交牲畜,要靠農民能夠平安無事地耕種田地,還要靠格拉斯市民能在普羅旺斯西部地區和義大利之間自由往來,以便同那些倫巴底銀號集團達成各種安排。
因此,必須有和平和秩序,才能保護這種新興的商務經營;普羅旺斯當時乃是那不勒斯王國領地的一部分,當地統治者保證了它的和平和秩序。查理一世和羅伯特當政時期(1309 — 1343 )就曾建立新的司法機構,例如在埃克斯昂普羅旺斯建立Chambredes
Comptes(財務法庭),來協助商務經營。
1350年,那不勒斯王朝在政治上的瓦解與經濟衰退、黑死病流行、無業騎士和貧困的小貴族結夥行劫同時出現,普通羅旺斯從此進入了經濟衰退的百年時期。農民不再能夠安全來到格拉斯,也難以照舊耕地種田。農莊荒棄了,城市全都龜縮在城牆以內。例如格拉斯市四周農村地區,在14世紀後期顯然大部分都荒置了,到1496年才重新有人定居。
那些並非工商業中心的城市,情勢大半與此相似。由於封建領主收回拋荒了的土地另找人耕種,封建制度又再增強。貨幣經濟多少退縮了,它原本並無強大力量,或是並未充分建立,經不起政治崩潰的打擊。由於軍事,或者以及基本經濟需要,致使初生市民工商業遭到摧折。
格拉斯市商業化的夭折,以及市民階層制度軟弱無力,經不起封建內戰和窮途封建分子摧殘。所需指出的,乃是革命階層所遇到的法律體制教訓。橫掃普羅旺斯地區的暴力,既可算對市民階層經濟成就的讚頌,也可視為對其政治弱點的譴責。那些逞暴者,都是社會職能業已消失或減弱的人,他們所以會如此,則是由於新契約關係網絡不斷增長,以及保證公共秩序和軍事防禦的主權力量擴張。城市居民從統治者爭取到的各種讓步,使他們能在封建體制以內建立自己的制度。但是,那些讓步即使是雙方出於至誠達成的,也都只是不全面的權宜之計,它沒有隨之以奪取國家權力,使新階層可以在整個領土上指導經濟活動,發展出足夠力量來消滅新秩序的內外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