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第七章 延續:過去和現在

馬克·布洛赫 《法國農村史》
一部法國革命的農村史只有緊密結合對政治現象及其各不同發展階段的研究才能寫出特色來。儘管有了一些十分優秀的關於各地區農業情況的專題論文,我們對19世紀及20世紀初的農業發展情況還是了解得不夠,還不能做到描繪而不走樣。我們的論著只能大致上寫到1789年為止。但是在終筆之端,有必要指出,以上描繪的農業發展對最近的過去,甚至對現在都引起了極大的反響。 [1] * * * 大革命的國民議會涉及到農業政策時並非面對著一塊白板。君主政體已經提出了問題並試圖解決它。新制度以一種在許多方面與舊制度十分類似的手法繼續該事業。但是,它已不再局限於一種奴性的模仿。從前人的失敗中它汲取了有益的教訓;它更注意到不同階層的要求,並且它是在一塊已排除了許多障礙的地基上從事這項工作的。 毫無疑問,如果允許自由行動的話,農村中的大部分人願意回到舊有的集體耕作方式上去。早在1789年,英國農學家阿瑟·榮格就已預料到這點。在許多不同的受到圈地法令觸動的地區(在普羅旺斯則是受到更古老變化的觸動),農民們在大革命初期的農業混亂過程中企圖以武力恢復集體地役權。許多堂區的議會,再後些時期是農村的市鎮當局,鄉村的人民協會等等,在它們的備忘錄中提出了這種倒退的要求。約訥省帕爾利的無套褲漢們提到圈地權時寫道:「這個法律只可能由富人制定,只對富人有利,那是在自由僅是一句空話、平等僅是一種幻想的年代裡的產物。」另外一些備忘錄,另外一些俱樂部,如歐坦的民社,紛紛譴責「自私的耕作者」、「吝嗇的地產主」和「貪婪的佃農」的「弒君聯盟」,說他們把大部分土地改成人工草場,由此剝奪了人民口中的麵包。 [2] 但議會並不由僱農或小農們組成,也不代表他們的觀點。議會由受過教育、養尊處優的資產者把持,他們認為私有財產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制憲議會成員厄爾托—拉梅爾維爾不是建議將「土地的獨立」作為憲法的一條嗎?大革命時期最大膽的國民公會成員可以使這個原則服從於戰爭的需要,抵禦外國軍隊和大革命的敵人;但在他們心目中,對此原則的忠誠並未有半點減弱。此外,這些人受周圍哲學思想的影響,全心全意地相信經濟的進步,他們只以生產的提高來看經濟進步,只以草場的保護來看農業進步。「沒有肥料,就沒有收穫;沒有牲畜,就沒有肥料」,國民公會的農業委員會在回答諾讓的民社要求頒布法令強迫自耕農採用休耕制時只是重複了這句箴言。 [3] 他們很自然地把昔日陳規看成是「封建」野蠻社會可惱的遺產。共和二年,厄爾—羅亞爾省的行政官員們說,「休閒田之於農業如同暴君之於自由。」 [4] 曾經阻礙過君主政體執行農業政策的許多束縛業已無存。給打擊領主利益或攪亂現存制度的措施多次帶來障礙的高等法院也早已消亡;同時消亡的還有各省的三級會議。特權階層的利益本身已不再受到尊重:單獨畜群沒有了,枯草權沒有了,土地大區也沒有了。使改革沿著有利於大地產主的方向發展的動機也沒有了。大革命並不照顧僱農的利益;但它努力滿足普通耕農中最內行人們的願望。最後,在一個已成為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民族中,法律沒有必要像過去那樣以一個省為其單位。「總法」這一在舊制度下改革者們掀起巨大衝波的時代中奧梅松曾幻想過,但從來不敢賦予它形式的美好願望,居然成了現實。 然而,謹慎仍然是個法則。說實在的,強迫性輪作對於新的完全個人主義的自由觀念純粹是南轅北轍,人們不能設想再將它保留一分鐘。制憲會議通過爭取地產主「根據自己的意志,在自己土地上改變種植和經營」的權利,宣判了強迫性輪作制的非法性。至於強制性公共放牧權,人們同樣也作出計劃予以徹底廢除。不過,這些建議從未被十分嚴肅地對待過。制憲會議滿足於繼續實行圈地法政策:它聲稱在全法國都有圈圍土地的絕對自由。然而它在這項命令之外增補兩條新的規定以取消以往法令中最嚴重的缺陷。從此後,地產主對公共牧場的使用權便遭到限制或廢除,其程度與他們圈圍的土地恰成比例。此外——根據在舊制度末期已爭論多次,並最終就要獲得成功的計劃(如果舊制度再延續下去並且消除它最後階段行為中表現出的膽怯,這些計劃恐怕就會實施), [5] ——人工草場從此就將全年禁止放牧。這就向廣大農民打開了農業進步之門。同時,對領主貢賦的取消使他們解除了後顧之憂,而每當增加產量時,他們都擔憂地認為這只是在「為徵稅官」而幹活。 [6] 留下的問題是自然草場,或者更確切地說是二茬草。在這問題上,有可能制定一條普遍法令,在二茬草長高之前嚴禁任何公共放牧。制憲會議領導下的農業法起草委員會曾一度有此打算,只是沒有結果。面對所涉及的各階層利益的複雜性,人們只得長期採取舊制度下那種摸索性的政策:由各鎮、區、省,甚至還有駐軍的特派代表——因為共和國的騎兵隊和國王的騎兵隊有著相同的飼料需要——制定地方性的規定;草場的收穫有時在地產主和公家之間分配,有時則全部撥為公用。在某些地方它也有可能全部歸地產主所有;但是雅各賓時期的國民公會更尊重無牧場的小農們的意願,認為這些決定明顯地太不公平。熱月黨人的想法則相反。1795年更新的救國委員會通過一項法令,在全國保護二茬牧草,收穫權只屬草場主人。從第二年起,人們又回到了地方法令上並一直延續到我們今天。從那時起,地產主的所有權就成了一項不可動搖的原則,在保留某些地方習慣的同時,它已被認為是合法的。沒有任何一段插曲比這一時期更能既突出發展的連續性,又體現曲線的多樣化。在牧場的治理上,我們的諸省長繼承了昔日總督的做法;君主制下最後三百年來連續受到攻擊的在「二茬草」場上放牧的古老習慣(一直沒有一整條法律保護,不時受到猛烈衝擊),到了19世紀終於在許多地方絕了跡。然而大革命比國王治下的朝廷更為大膽,一番猶豫之後它就廢止了已經不採取放牧形式的全部草場的集體收穫權,由此實現了有利於私人的整個轉變。此中不是沒有一個十分清晰的計劃。1795年的法令明文體現了遭「非道德與懶惰的制度」威脅的私有財產的「神聖性質」。具有特點的是,這個決定性的法令是剛剛無情鎮壓了「飢餓叛亂」的改組後議會的作品,它重建了占有者在選舉權上的壟斷地位。 時間上被大大壓縮但仍未全部取消的公共放牧權繼續實行多年:在一些有公共放牧傳統的地區,假如耕田沒有圈圍或沒有改作人工草場,那麼莊稼收割後就強制實行公共放牧。1789年後不斷交替的法國政權無一不想取消它,——無一不在某些農民的不滿前後退,儘管它們對私有制抱有同情。第三共和國終於轉向支持由朗格多克三級會議早在1766年就提出實施的一個溫和辦法:原則上取消地役權,市鎮有權可要求保留。舊習慣在我們的法律中留下了條文。 * * * 法律上的遲緩和猶豫,是由於技術發展上的曲折。 長期以來,農民共同體一直頑固地束縛在舊習慣上,尤其在敞型田塊地區。圈圍土地還不是一切;還需要讓鄰居們尊重這一道道柵欄的權力。七月王朝統治時期,毀壞圍牆的傳統重又恢復,圈地的受害者們集體行動懲罰圈圍者。據稱,1813年在上索恩省為了保護非圈圍的人工草場,需要「在每條壟溝上有一個衛士」。在19世紀前半葉,低級法院有時從地產習慣法中尋找證據,拒絕承認保護牧場的有效性。然而隨著農業技術的改進和普及,私人權利逐漸得到更多的認可。但除了在一些逐步以草場代替了耕地的地區,圈地始終十分少見。大部分舊的敞型地地區,今日仍是那種「曠野」的面貌;從「平原」到「林地」的差異,在今天的旅遊者看來也不比詩人瓦斯的時代更加小。公共放牧制確實失去了陣地,但在敞型地地區,尤其在狹長形田塊的地區,它還保留了相當年份,它還將在一些土地上保留它的統治。1889年,眾議院徹底取消了它,次年,面對農民的反抗意識,眾議院不得不重新准許實行它。在洛林、香檳、皮卡第、弗朗什孔泰,以及其他一些地區,許多村鎮在法律的准許下,保留耕地上或草場上的公共放牧權。英國歷史學家西博姆習慣於從古紙堆中尋找長期來在其祖國的土地上被抹卻的共同地役制,1885年他十分驚奇地看到現實社會中畜群在博斯的留茬地上遊蕩。法律對強制輪作的廢止在第一帝國時期激起一片遺憾聲。實際上它長期存在著,幾乎同過去一樣蠻橫不可一世。在長型田塊區,這種制度一直延續至今:強制決定於土地的形式,甚至還有道德束縛的因素。在洛林高原,在阿爾薩斯或勃艮第的平原,到了春天,三圃制的三部分以其各異的顏色爭奇鬥豔。 [7] 只是在以往用來休閒的田塊上,新的作物代替了稀少的荒草。 種植物對休閒田的征服史是人類對土地的一次新勝利,它與中世紀的偉大墾荒運動同樣動人心弦,無疑將成為眾口皆碑的豐功偉績,值得人們大書特書。而眼下,我們還缺乏資料。我們僅能隱約看到促進該運動的幾個原因:首先,工業原料作物的興起;其次,化肥的發明,它解決了肥料供應問題,衝垮了麥類生產與畜牧的聯盟,從此也為農業學避免了飼料問題的糾纏,在18世紀的人看來,大量地種植飼草植物是專橫的、彆扭的妨礙整個農業改善的強加條件;第三,土壤的合理的專業化利用,這是全歐以至世界性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最後,是另一類交換的進步,知識的交流從此將農村的小集團與更有知識更有膽魄的人們結合起來。一個事實是明顯的:農業變化的節奏儘管在各地有極大的差異,但沒有一個地區是迅速的。一直到19世紀下半葉,不止一個農村,尤其在東部,仍然將它們的初翻地棄置擱荒,任牧人與獵戶光顧。然而,除了那些自然條件註定無可救藥的貧瘠地,人們已經漸漸習慣讓土地每年都有出產。但是,平均產量始終比其他許多地方要低。在歐洲或歐化世界中,農業到處都傾向於更加有條理,更加科學,它在技術和投資等許多方面都仿效大工業的手法行事。在這最能體現當代經濟特點的變革中,法國邁出的一步卻是更加搖擺不定,在整體上說,它並不比大多數的鄰國走得更遠。甚至在連作這一商品經濟進步的形式占主導地位的地方——在葡萄種植區,尤其在牧草區——不同於美國生產者的法國農民仍然部分地生活在自給自足經濟中:自己的菜園,自己的養禽場,經常還有自己的牛欄、馬廄、豬圈。 要解釋這種對過去習慣的忠誠,分析幾條原因並不是不可能的。最迅速闖入我們眼帘的原因是物質的秩序。舊的土地面貌在敞地地區,特別是在長條田塊的地區(即是說在某些最富裕地區)基本上沒什麼變化,它繼續支撐著、強制推行著農耕的風俗。改動它一下?人們經常這麼想。但是,為了達到地塊的徹底改組,就需要有命令。大獨裁靈魂馬拉在這樣一種強制意見面前並未退卻。制憲會議成員和國民公會議員,以及經濟學家和政界人物怎麼會跟著他走?要知道,尊重產業所有者的獨立是他們社會哲學的基礎。強迫土地的主人放棄自己繼承的田塊及其權利,人們能設想比這更殘酷的打擊嗎?更不用說在這大規模的混亂面前,農村的大眾絕不會不表現不滿和反抗,對他們的反對,即使不是建立在自由選舉基礎上的政權制度也不會熟視無睹。事實上,人們應努力說服的土地歸併始終極為罕見。由於一種歷史的真正反論,使改革者們拋棄古舊的集體原則的對私有財產的崇拜也禁止他們作出決定性的舉動,而這本是唯一能夠有效地解脫私有制仍受到的束縛,同時加快技術進步的舉動。 說實話,會給小農經營帶來滅亡的經濟革命本身就會自動地促成這種改組。但是,這種革命卻沒有發生。 * * * 1789年開始的大危機並沒有摧毀前幾個世紀中建立起來的大地產所有制。沒有逃亡的貴族和土地兼併資產者——這些人比人們想像的要多得多——保留著自己的財產。在逃亡的移民中,也有一部分人保留了財產,他們有的通過親屬或中介人重新購回財產,有的從執政府和帝國那裡恢復自己的產業。法國某些地區中的貴族財產的倖存——尤其在西部——是我們近代社會史中研究得最少但又無可否認的事實之一。國有財產的拍賣——教會的財產、流亡者的財產——對大財產所有者帶來沉重的打擊;因為拍賣方式本身並非不利於人們購買大塊的田塊,甚至一個完整的地產;大佃農成了大地產者;資產者也在耐心而有效地繼續著前輩們的土地事業;富裕的耕農們也增加了繼承的遺產,最後進入農村資產者的行列。 然而大革命將如此大量的土地投入市場,因而也鞏固了小地產所有者的地位。許多貧窮的農民——尤其在那些公共生活方式最強,甚至在買賣條件中都存在著集團壓力的地區——也獲得了地塊,從而鞏固了自己的經濟地位。連僱農們也在競爭中獲得了一份土地,由此上升到占有者階層。對公有地的分割也產生相同的結果。這種分割——除去森林的分割——已由立法議會在1792年8月10日之後的一系列措施中作了明文規定,正如議員弗朗索瓦·德·納夏托所承認的那樣,那些措施旨在「使農村居民與大革命休戚相關」。若要符合這個目的,分配自然就只能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稍晚一些時候,國民公會也正是這樣作了規定(由一項法令形式降低為一個簡單的許可令),大片的田區自然也沒有了,因為再也沒有領主了;1792年8月,人們原則上取消了自1669年起就實行的所有的舊田區。此外,人們還把空地的某種法律主權歸予村社集團。總之,各級議會一方面通過正逐漸葬送著舊集體使用權的財產分配滿足了經濟學者們吹噓的個人主義,另一方面通過各種規章制度滿足了小農們的心愿,因為新的制度需要他們。但是,依據某種類似二茬草權爭執過程(我們已經見到這個例子了)的演變線索,這些有利於窮人的分配終於在大革命後期被資產階級政權——督政府和執政府——禁止了。更有甚之,一些當初未經必要的法律許可而先實行的分配被宣布無效,這種報復經常得到富人們掌握的市鎮政府的支持;在北方,人們甚至把還在專制王權時期就實行的分配予以徹底砸爛。從此後,除了只享有其使用權的分配物,被允許的唯有有償的財產讓與。一開始,法律上有財產讓與之說,後來曾遭禁止,但不久又開始通行並得到法律認可。這一措施使得部分地區尤其是中部的公有財產在19世紀中逐漸縮小,有的幾乎消失殆盡(此現象的過程與方式,至今尚未得到好好研究);不過它還顯然不能導致產生許多新的地產主。儘管有這些歷史的倒退,儘管另一方面,我們對立法議會和國民公會法令的實行情況知之甚少,人們也不會懷疑那曇花一現的分配公產的政策已向許多窮苦的人們提供機會爭得了多年垂涎欲得的一份土地。最後,農民從領主制的重重束縛下解放出來的同時,革命議會又使他們擺脫了最厲害的一個負債原因,從16世紀起,這種債務就一直可怕地損害著他們對土壤的支配權。不管怎麼說,如果不考慮種種可以確實的差異而只從粗線條上來看,舊制度的演變中形成的資本主義形式的大地產所有制與小農經濟所有制並存的局面在革命後的新法國繼續存在著。 除去那些在最激烈的鬥爭中認識到依靠下層人民的必要性的人,大革命中的大部分人對僱傭勞動者的估價並不比18世紀的改革家們更高。國民公會議員德拉克魯瓦認為,如果給僱農以土地,就會剝奪工業以及農業本身的勞動力來源。熱月黨期間的救國委員會剝奪了他們所有的二茬草權,讓他們在需要牧草餵養牲畜時為牧場主們提供勞役。它像舊制度下某些統治者一樣,懷疑在農村有一個貧窮階級的存在: 「貧困的居民(不知是否仍存在著)……。」事實上,集體勞役的取消對農村無產階級的打擊十分沉重,致使他們再也爬不起來。無疑,依靠某些國王的敕令和革命政權的法律,農村無產者從公有地的分割中獲取了一些好處,並且得到了一部分國有財產。但這些收益經常是虛幻的;在貧瘠的土壤、小面積的產地上,眾多的挫折正等待著開墾者。大弗勒內勒地方的耕農們在1789年預料,公有地分配後,會出現一個生育高峰,隨之將帶來貧窮的危機,看來,他們的預見並不完全錯誤。城市工資職位的引誘,原來供養農業工人的農村工業的衰落,適應新經濟方式的困難,公共道德意識的變化(不如過去那樣緊密依賴於傳統的勞動方式),新的追求舒適生活的興趣,對農莊工人悲慘生活狀況的不滿,這一切都使農村僱傭勞動者處在艱難困苦之中。梅斯高級法院院長繆扎克的預言得到了證實,短工和小農們紛紛拋棄了田地。農村人口外流,在七月王朝時就已成了十分敏感的問題,從19世紀中葉起以持續加快的節奏進行著,外流的人主要是僱傭勞動者。大約從1850年起,出現了出生危機,以後由於大規模戰爭帶來的流血犧牲,勞動力來源短缺,人口外流又促進了某些技術變化:如農業機械的改進,人工培植牧草。在18世紀末和19世紀上半期充滿血腥味的法國鄉野,是一個不見人影的農業社會,——空蕩的曠野,一片荒土,但是這樣一個農業社會也許更適合於實行一種既擺脫了傳統意識又擺脫了永恆的飢餓威脅的農業經濟,而過去飢餓的威脅曾長期地給耕作實踐壓上了沉重的負擔。 要對法國當代小型或中等水平的農業經營體(包括產地、租佃或分成制租佃)的命運作出精確的估計是十分棘手的——說實話,就我們現有的知識狀態而言,是幾乎不可能的。它遭受到種種嚴重的危機:無休止的信貸困難的危機,進口穀物的競爭(約在1880年以後,俄國和美國的小麥開始進口),由僱傭勞動者外流和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的勞動力短缺,農民日益需要的工業產品的漲價。在某些相當數量的小農為佃農或分成制佃農的地區,小農經濟還受大地產主束縛,幾乎在所有地區,它還受資本主義經營者束縛,後者往往是貸款人,又是轉運商,可以對生產者強行規定產品價格,並更巧地利用行情賺錢。小農們的經濟地位在許多方面很不穩定。不過,總的來說,它無疑還是勝利渡過了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在最近的大戰和戰後最初歲月中,小農經濟經歷了糧食危機以及隨後的金融危機(跟百年戰爭及戰後的情況完全相同),依靠法律條文的力量,在相當部分土壤上維持了統治,並征服了數目驚人的耕地面積。小農在今天仍然代表著一股強大的經濟力量和社會力量,儘管這麼說有些平庸,但這是一個毋庸置疑的真理。他們把自己關閉在土地中,拒絕改變土地的結構,很少對突如其來的革新感興趣,——老奧利維埃·德·塞爾早就說過:「莊嚴以古老的方式侍弄土地」,——他們很難擺脫祖傳的習慣方式,他們接受進步的新技術十分緩慢。儘管人們對各種形式的機器越來越熟悉,儘管新的革命已經引入了集體意識中,而且對它無疑可抱極大期望,小農經濟至今仍未將土地改良推進多遠。不過,農業的變遷至少還沒把它壓碎。法國仍是一個土地屬於眾多農民的國家。 * * * 往日之事,今日之師。今天法國農村面貌中幾乎沒有一個特點不能從對過去時代演變的研究中得到解釋。農業無產者人口的外流嗎?這是僱農與耕農舊的對立的結果,而這種歷史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在當時的文獻中,就有關於勞力徭役與耕犁徭役的對立的記載。土地形狀上的傳統主義,共同耕作方式對新精神的長期抵抗,農業技術進步的緩慢,這一切的原因不都在於小農經濟的頑固性嗎?遠在王家法庭最終批准法律承認自由租地耕種者的權利之前,小農經濟就名正言順地建立在領主的習慣法基礎上,並且從地多人少這一現象中找到了它經濟上的存在理由。但是小農並非唯一持有土地的人;大地產主同他們過去進行過、現在仍進行著激烈的競爭。沒有大地產主,農業革命將是不可能的,它正是從大地產主那兒尋到了出發點;大地產主還創立了現代的領主兼資產階級的資本主義農業經營。在長形的敞地地區,小塊分割的土地與我國最古老的農業文明同樣古老;從家長制份地過渡到以後年代的默認公地的家庭變遷過程,可以為我們提供研究這種進步的鑰匙;小塊土地的集中,在農村生活中新經濟制度的實行則解釋了例外情況。至於長形敞地、不規則敞地和圈地的基本差別,至於北部、東部與南部鄉村、西部小莊在風俗習慣上,在集體心理狀態上不同程度(北部、東部較強烈,而南部、西部較弱)的平行差別,則需要從土地占有的各插曲階段中、從社會結構的特點上來探知答案,遺憾的是,各階段的特點並未留下文字記載的資料就消失在往昔的濃霧之中了。在具有思索精神的人看來,這些觀察中包容著農村問題研究的濃厚趣味。確實,哪裡能夠找到一種更急切地竭力抓住歷史真正本質的研究方法呢?在人類社會進化的不斷過程中,震動波也由一個分子到一個分子傳播到遙遠的遠方,而發展階段任何一個時期上的智力水平不論多麼高超,都不能只以它對最近階段歷史的考察來達到這樣遙遠的距離。 * * * [1] 關於革命,對照 G.Lefebvre 的文章,載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29(配有一份文獻索引可使我免去其他的文摘);G. Bourgin 的文章,載 Revue d』histoire des doctrines économiques ,1911. [2] Arch. Nat. , F10 284 (1793年8月29日)。 [3] Arch. Nat. , F10 212B . [4] 〔L. Merlet〕, L』agriculture dans la Beauce en l』an II , 1859, p. 37. [5] 改革在阿爾薩斯已部分實現,至少在官方已實現:見上文第252頁注1。 [6] 1670年10月26日蘇瓦松總督的信,見 Vierteljahrschrift fü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 1906,p. 641. 關於新耕作法是否應保留什一稅制度,在18世紀經常爭論不休;這個問題似乎以一種有利於什一稅徵收者利益的方式解決了。 [7] 牧草、糧食和葡萄收穫同樣仍有法律保護,但是其中唯有葡萄種植似乎具有真正實踐上的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