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革命中的群眾 · 第十五章 歷史上的「革命群眾」

現在讓我們回到本書的中心問題——參加巴黎偉大革命事變的群眾的性質這一問題上來。從我們的分析看來,這些群眾是作為革命進程中的積極動因出現的,是由具有自己獨特的身份、利益和願望的社會成分構成的。然而,他們在這些方面既不是和其他社會集團之間有矛盾也不是和它們全然無關。事實上,我們已經看到,革命之所以能夠向前發展——實際上之所以能夠爆發——正是因為組成革命群眾主體的無套褲黨人能夠領會並接受開明貴族和資產階級所宣傳的新政治思想。不過,即使革命群眾的頭腦中充滿了這些思想並為它們所鼓舞,我們也不能因此就認為他們只是中產階級領袖和利益集團的被動工具,更不能把他們貶為沒有任何社會特徵的愚昧的「暴民」,或者,把他們說成不過是城市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或社會渣滓。那樣的人固然也起了作用,但那完全是次要的,和泰訥或其他作家惡意描繪的到處橫行的「暴民」形象沒有絲毫相同之處。 密什勒以「人民」稱呼他們當然是更接近於事實的,例如,我們看到巴那夫就曾對既非貴族又非資產階級的革命事變參加者應用過這一名詞。然而,這個名詞的意義太含混了,因為整個說來,構成暴動者和騷動者主體的固然是「賤民」或「無套褲黨」,但他們的組成分子——婦女、工資勞動者、工匠、幫工、小商販或作坊師傅——所起的作用在這一次或那一次中卻迥然不同。當然,這樣說只是為了強調一點,這就是:革命群眾絕不是一種抽象的社會概念,正相反,它是由具有各種社會要求的普通男女組成的,這些人對於各式各樣的刺激發生反應,在這些刺激中,經濟危機、政治動盪以及要求消除眼前和特定的不滿的衝動都起了作用。 這種結論是否只是在法國革命這一比較狹窄的範圍內有效,還是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應用於其他「革命群眾」呢(許多歷史學家或者是為了方便,或者是缺乏同情,往往把革命群眾描繪成為「暴民」或社會渣滓[1])?當然,如果我們從本書所研究的事例中作出過分自由和自信的推論,那就要流於狂妄和貽誤讀者;但是,即使我們承認歷史上沒有完全相同的事例,18世紀和19世紀初葉在英國和法國爆發的這些和其他的群眾運動,仍然有某些共同特徵。至少在這一範圍內,我們或許可以把我們的結論應用於比較廣泛的領域。 我們已經看到革命時期的某些「經濟」運動和法國舊制度晚期的經濟運動——特別是1775年的運動有相似之處。在這裡,我們看到:不斷上漲的麵粉和麵包價格引起了同樣的自發反應;在市場和麵包鋪發生了同樣的騷動;群眾強制限價,其規定價格由群眾從一個市場傳到另一個市場;群眾同樣幾乎是毫無疑問地相信王權的有效和仁慈;謠言對群眾活動起了相同的刺激作用;城鄉「賤民」的各集團也積極參與了運動,而在他們中間,犯罪分子和地痞流氓並沒有起什麼重要的作用。 晚至1848年的法國農村暴動,這些特徵中有若干(雖然絕非全部)又重新出現[2]。在19世紀初葉的城市革命中,1789年的特徵仍然在相當大程度上被保留著,雖然隨著工業的發展和社會的逐漸變革,也出現了不少新的特徵。在1848年,巴黎的外貌及其人口的地理分布大部分仍然和60年前一樣[3];小作坊仍然占主要地位,它們不但沒有消失,反而更有勢力[4];而「賤民」的主要集中地仍然是聖安東和聖馬瑟勒郊區以及市場以北各區[5]。就我們從有限資料中所知道的而言,1830年7月「光榮三日」的參加者的成分和巴士底攻克者的成分相去不遠[6]。 和1792年8月10日的先輩一樣,1830年的工人離開作坊拿起了武器,他們不但沒有鼓勵搶劫,而且把搶劫者就地槍決[7]。1848年,作坊老闆和幫工仍在一起遊行,並且共同把守街壘和在二月暴動中占領了下議院[8],德·托凱維爾對於2月24日和5月15日群眾擁入議會會場的描寫,讀起來活像是共和國第三年芽月和牧月國民大會中群眾大示威的情況[9];甚至在以後的六月革命中,雖然工人和資產階級已經到了針鋒相對地發生武裝衝突的地步,我們看到,暴動者大部分仍屬於曾經攻占巴士底和圖伊勒里宮的那些人所熟悉的行業:在這次事件中被捕和受控告的11 693中,有554名石匠、510名裝修木匠、416名鞋匠、321名家具匠、285名鎖匠、286名裁縫、283名油漆匠和191名酒商[10]。但是差別也是同樣驚人(如果不是更為驚人)的。即使在2月,工資勞動者在起事者中所占的比例也要比1789年大得多——德·托凱維爾確曾認為革命的勝利者(至少到5月為止)是工人階級,而其唯一的犧牲者是資產階級[11]。這是一種誇張的說法;然而,事實上卻是,在當時的暴動和騷動中起主要作用的工資勞動者和獨立工匠這時已經在他們自己的政治俱樂部中組織起來,在他們自己的旗幟和領袖的領導下前進,他們這時非但不再響應資產階級的思想和口號,而且已經深受新的社會主義思想的影響[12]。路易·菲利普時代的工業革命帶動了鐵路和工業開始機械化。我們在被捕的六月起義者當中發現,除傳統手工業和小作坊的裝修木匠、家具匠、鎖匠等之外,還有大約80名鐵路工人和257名機器匠的名字[13]。正如1848年6月標誌著工人和資產階級之間的第一次大規模武裝衝突一樣,同時它也標誌著無套褲黨最後的衰微和工資勞動者的興起,從此,工資勞動者就成了暴動中的新突擊隊和革命群眾中的主要成分。 我們發現在英國發生的過程也與此相類似,雖然它開始的時期較早。在英國,18世紀的典型農村暴動和法國比起來,甚至更多的是起因於穀物、麵粉或麵包價格的高漲,其表現形式是各式各樣的直接行動——從對於磨坊主、農場主或地方長官的人身攻擊,破壞籬笆、關卡柵欄、房屋或磨坊,劫奪儲存的糧食和阻截食物運輸車輛,到農業工人、礦工和鄉村工匠在當地市鎮上的巨大示威。這些活動當然會使我們想到同時期法國農民和鄉村商販所進行的類似活動;但是最為酷似的要算是普遍採用「群眾平價」或群眾限價的辦法,英國鄉村發生的這種事例似乎比法國還要多:僅在1766年一年間,據韋爾謨思博士記載,在全國市鎮和鄉村中發生的這類事例就不下22起[14],地方檔案所揭露的無疑更要多得多。到19世紀,這種事件在都市社會中早就中止,唯有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鄉村地區,這種類型的暴動——以及它對於群眾或「自然」制裁的強調——還在一直繼續著。時間可能最晚而規模肯定最大的這方面的事例,是1839年和1842年兩次在威爾斯西部爆發的「里貝卡暴動」——表面上是反對通行稅徵收卡,實際上卻反映了威爾斯農民對於什一稅、「外國」地主、作威作福的地方長官、教會捐稅、高額地租以及新濟貧法的積憤[15]。這兩次暴動雖然時間晚,但仍然與18世紀末某些法國的城鄉暴動和騷亂有驚人的相似之處——暴動者的宣傳和裝束都採用了傳統的形式[16],不時出現當地的領袖或「里貝卡」[17];在破壞通行稅徵收卡和濟貧院時明確提出「自然制裁」的口號;農夫和農業工人採取聯合行動;暴動好像燎原的烈火般從一個地區自發地蔓延到另一個地區[18]。但是,新的社會力量已經在起作用;「里貝卡」夜間鬧劇的停止和群眾集會以及向國會請願的代之而起,肯定是十分有意義的——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並不是因為政府的鎮壓奏效,而是由於在僱工堅持要實現自己的特殊要求時,農場主改變了他們的心意[19]。 英國城市暴動性質的改變,也是由於社會階級關係發生了類似的變化。在18世紀,儘管涉及的問題是多種多樣的,但在某種程度上始終保存著一種令人聯想到法國暴動的類型。除了最大的都市以外,在市鎮和一切其他城市中流行的形式始終是食物暴動。在倫敦,它很少採取這種形式,雖然食物價格的高昂可能是引起騷動的原因之一[20]。由於歷史學家經常重複托利黨或威爾克斯派「暴民」的時髦名詞,所以這些騷動的真正性質往往被模糊了,同時也模糊了這一事實:參加運動的群眾具有自己的社會特徵,推動他們的是各種特定不滿和與搶劫或獲得錢財無關的一些動機。1736年7月的倫敦東區暴動的參加者大部分是幫工和工人,因為愛爾蘭工人願意領取較低工資,他們憤而以暴力反對當地愛爾蘭人[21]。但是,其他因素,如那一年的燒酒法案和對於瓦爾波爾的使人們受到威脅的消費稅的記恨等,也都起了作用。在1768年至1769年的「威爾克斯與自由」暴動和12年後的戈登暴動中,參加者大部分是幫工、學徒、僕役、體力勞動者、小工匠和小商販。雖然騷動的直接原因在兩種場合下截然不同,但這兩種運動都是社會抗議運動,可以很明顯地看到隱藏在背面的是窮人反對富人的衝突,雖然還不是勞資衝突。所有這些運動都是當時英國和法國典型的城市群眾運動,在這些運動中,由地方領袖領導的工資勞動者、工匠和小商販等「賤民」,通過搗毀櫥窗、焚毀他們當時的敵人的肖像或「拆毀」他們的住宅、酒館或磨坊等形式,施行了一種粗暴的和方便的自然制裁[22]。在戈登暴動中,這種活動的規模達到了驚人的程度,單是事後要求賠償的私人建築和個人財產損失的數額就達到7萬英鎊以上。這一特殊情況主要並不是由社會敵對情緒加深造成的,而是因為對於想像中的羅馬天主教徒的人數和影響的增加所帶來的後果抱有恐懼: 當時甚至謠傳最高法院院長曼斯菲爾德勳爵在一夜之間「使國王成了一個天主教徒」!所有這一切的一個有趣的附帶結果是:倫敦城的商人和房主面臨著雙重威脅——政府的軍事措施威脅他們的自由,「下層人民」的破壞狂威脅他們的財產——因而提出了巴黎的商人和房主於9年以後提出來的組織資產階級民兵來保衛自己利益的要求[23]。 在新的工業時代到來以後,這種形式的群眾示威沒有長期維持下去。隨著這一世紀末的城市人口的增長和工場制度的興起,工會變成了更常見的和更穩定的組織,工資勞動者和僱主之間的直接衝突成了工業和城市社會更為平常的現象。從18世紀80年代起,罷工開始代替食物暴動和其他的自然制裁運動,成為典型的社會抗議形式。同時,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工資勞動者正在開始代替「城市貧民」「下層人民」或「賤民」(較早時期適用的名詞)這樣的社會集團,成為城市社會運動的主要參加者。在英國,這一過程沒有帶來1848年在法國看到的那種暴力事件或迅速成熟的政治思想;但是一般的過程開始得比較早,到憲章運動在19世紀30年代出現時,這一過程業已完成。 從以上幾個例子中,我們便可以看到:在19世紀初期,西歐正在發展起一種具有新的社會目標和新的表現方式的新型的「革命群眾」(就這一名詞最廣泛的含義而言);隨著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它也迅速地在其他地區出現。這種新型群眾或許要比法國革命時期的舊型群眾較易於辨認,因此,研究工會或工人運動的歷史學家在利用現有的研究材料來對他們加以說明上並沒有落後。可是,舊的壞習慣是不容易消除的,一般的歷史學者在這些問題上往往喜歡用方便和現成的詞彙來掩蓋自己的意圖,這些詞彙儘管因為襲用已久而變得神聖化了,但仍然是不恰當的和容易引起誤解的。毫無疑問,在代表外界利益從事活動的受僱黨徒這一意義上,「暴民」一詞在寫作社會史時是可以使用的,可是我們在使用它的時候,應該特別謹慎,而且只能在當時的特殊情況要求使用這一名詞時使用。就本書中所能得出的任何一般有效的結論而言,這種情況恐怕是很少的,而泰訥筆下的「暴民」應該被看作他信手拈來的名詞,或者顯然是他懷有偏見的證明,而不是一種符合事實的歷史現象。 * * * [1] 當然,史學家也時常在群眾身上貼上密什勒那種更同情的(如果不說是更有辨識力的話)「人民」或「愛國派」的標籤。英國史學家對於19世紀歐洲和南美的民族運動所作的描述往往如此,在這類運動中,群眾所推動的事業,顯然是那些作家所同情的。有時候,由於時論或官方政策的改變,評價某一個運動的態度甚至會發生「180度的大轉變」,昨日的「匪幫」會變成今天的「愛國派」或「自由戰士」。 [2] 參看高賽茲:《騷動紀實》(R.Gossez,「Carte des troubles」),載於埃·拉布魯薩編:《19世紀中期(1846年至1851年)法國經濟蕭條與危機一覽》〔E.Labrousse(ed.),Aspects de la crise et de la dépression de l』économie française au milieu du ⅩⅨ siecle(1846—1851)〕,1956年巴黎版;喬治·勒菲富爾:《1789年的大恐怖》,第61—65頁。 [3] 參看克·塞格諾博:《1848年的革命》(C.Seignobos,La Révolution de 1848),1921年巴黎版,第344—345頁。 [4] 耳·謝瓦利埃:《19世紀巴黎人口的組成》(L.Chavelier,La Formation de la population parisienne au XIX e siécle ),1950年巴黎版,第77頁。 [5] 格·伏蒂厄:《1831年工人的貧困》(G.Vauthier,「La Misère des ouvriers en 1831」),載《1848年的革命》(La Révolution de 1848),第22卷(1925年),第607一617頁。 [6] 參看由於參加巴黎1830年7月27—29日事變而被殺害和受到表彰的人的一份極不完全的名單(警察總局檔案館文件:Aa369—370、420)。 [7] 《關於1830年7月暴動的一封未發表的信》(「Une Lettre inédite sur les journées de juillet 1830」),載《1848年的革命》,第7卷(1910年),第272—275頁。在1848年,德·托凱維爾(de Tocqueville)也注意到(他還說這並不奇怪)並沒有發生搶劫事件〔《阿列克賽·德·托凱維爾回憶錄》(The Recollections of Alexis de Tocqueville ),1848年倫敦版,第80頁〕。 [8] 阿·克雷梅:《1848年2月23日加普善路的激戰》(A.Crémieux,「La Fusillade du boulevard des Capucines du 23 février 1848」),載《1848年的革命》,第8卷(1911年),第99—124頁;弗·杜塔克:《1848年2月暴動記事》(F.Dutacq,Un Récit des journées de février 1848),載《1848後的革命》,第9卷(1912年),第266—270頁。 [9] 《阿列克賽·德·托凱維爾回憶錄》,第51—59、135—145頁。 [10] 《按姓名首母排列的1848年6月被控告人總名單》。國家檔案館文件:F72585—2586。 [11] 《阿列克賽·德·托凱維爾回憶錄》,第78頁以下。 [12] 塞格諾博:《1848年的革命》,第24—25、57—58,67—70、89—106、138—139頁;蘇扎納·華茲曼:《1848年拉貝爾的俱樂部》(Suzanne Wassermann,「Le Club de Raspail en 1848」),載《1848年的革命》,第5卷(1908—1909年),第589—605、655—674、748—762頁;高賽茲:《第二共和國時期的巴黎工人組織》(R.Gossez,「L』organisation ouvrière à Paris sous la Seconde République」),載《1848年,當代革命評論》,第41卷(1949年),第31—45頁。 [13] F7*2585—2586。並可參考格·杜沃,《第二帝國時期的法國工人生活》(G.Duveau,La Vie ouvrière en France sous le Second Empire ),1946年巴黎版,第42—43頁。 [14] 羅·華·韋爾謨思:《18世紀的美以美教派和普通人民》(R.W.Wearmouth,Methodism and the Common People the Eighteenth Century ),1945年倫敦版,第19—50、51—76、77—91頁。 [15] 大衛·威廉斯:《里貝卡暴動》(David Williams,The Rebecca Riots )(1955年威爾斯大學出版社)。 [16] 「里貝卡」的信提醒威爾斯人要記住自己受著「亨吉斯特」的英格蘭「後裔」的奴役(大衛·威廉斯:《里貝卡暴動》,第192頁。可參照英國固有的認為英國人為「諾曼枷鎖」所奴役的傳說);暴動者一般都塗黑自己的面孔,或者化妝成為婦女(最後一點是人們經常攻擊1789年10月5日向凡爾賽進軍的巴黎市民的藉口)。 [17] 這些人大都是佃農,雖然偶爾也聽說有「紳士」、酒館老闆乃至工人(大衛·威廉斯:《里貝卡暴動》:第190、195、198、221、250頁)。 [18] 大衛·威廉斯:《里貝卡暴動》,第212頁。在1830年至1831年英國農業工人的暴動(英國農村中最後發生的這一類運動)中也可以看到某些這樣的特徵。 [19] 大衛·威廉斯:《里貝卡暴動》,第243、262頁。 [20] 1736年的反愛爾蘭和燒酒暴動中以及1768年3月到5月的「威爾克斯與自由」暴動,可能也是由於這一原因,雖然1768年至1769年的威爾克斯運動或1780年的戈登暴動也許不是這個緣故。關於與這些運動有關的這些和其他問題,可參看喬·魯德:《「本國燒酒」與1736年的倫敦暴動》(G.Rudé,「『Mother Gin』 and the London Riots of 1736」),載《公會雜談》(The Guildhall Miscellany )1959年第10期;及其《1768—1769年的「威爾克斯與自由」運動》(「Wilkes and Liberty,1768—69」),《公會雜談》,1957年第8期;《戈登暴動:暴動者及其犧牲者的研究》(「The Gordon Riots:a Study of the Rioters and their Victims」),載《皇家歷史學會會報》(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第5集,第6卷,1956年,第93—114頁。 [21] 不論其起因是什麼,這些暴動和50年後的巴黎累維伊揚暴動一樣,與19世紀的工資運動很少有共同之處。 [22] 在伯明罕和曼徹斯特的1790年至1792年的「教會與國王」暴動中也看到了這些特徵;但是在這些暴動中,還摻雜有其他需要單獨研究的因素。 [23] 喬·魯德:《第一次「戈登暴動」》(「I 『tumulti di Gordon』」)(1780年),載《工人運動》(Movimento Operaio )(米蘭),1955年版,第852頁。這一要求受到冷遇和不得不放棄並不足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