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革命史 · 第一章 社會危機
在舊的貴族政治的制度下,傳統法把人分為3種地位或等級:僧侶、貴族為兩個特權等級,全國絕大多數人為第三等級。這種等級劃分構成法律差別的正式結構。它在理論上基於不同的社會作用,而實際上是承認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貴族的理論活動為此辯護;教會為確立自己的社會優勢地位實際上也接受這種不平等。
等級制的產生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那時,進行祈禱的人,從事戰爭的人和以勞作供養他人者之間的差別已經出現。僧侶等級最古老,教規法則最初就為它確定了特殊地位。後來,在世俗人中逐漸形成了貴族這個社會成分。那些既不是僧侶又非貴族的人們便構成了第三等級的前身——「勞動者」階層。然而第三等級的形成是緩慢的。最早出現的只是市民階級,即執有特許證的城市中的自由人。農村中的平民自1484年首次參加第三等級代表選舉後也進入這個等級中。等級制逐漸鞏固下來,並被王朝所接受。於是等級差別便成為約定俗成的王國基本法律。伏爾泰在《論各民族的風俗與精神》(1756年)中把等級看成是法定的,並將其定義為「國中之國」。
等級並不相當於社會階級的構成。每一等級中還可分為若干個或多或少相互對立的部分。尤其是,建立在封建制和蔑視體力活動與生產事務之上的舊社會結構與現實已不相協調。
舊制度下法國的社會結構仍然保留著10至11世紀法國剛開始形成時的原始特徵。當時,土地是財富的唯一來源,土地所有者同時也是在土地上耕作的農奴的主人。後來的社會發展和變化打亂了這種原始秩序。國王從領主手中奪回了屬於王室的權利,但保留了他們的社會、經濟特權:他們在社會等級中仍占據頭等地位。11世紀以後的貿易復興和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創造出一種新形式的財富——流動財富,同時也造就了一個新的社會階級——資產階級。
18世紀末,資產階級領導著商品生產,它向王國的行政部門輸送中下層官吏,為國家的正常運轉提供大部分必要資金。貴族在經濟和道德方面的作用在減弱,但它仍掌握著社會和國家的領導權。社會的法律結構已不再適應社會和經濟的現實了。
Ⅰ.封建貴族的沒落
貴族階級是舊制度社會中的特權階層,它包括貴族等級和全體高級僧侶。
1789年時,如果說貴族仍作為一個等級而存在,它卻早已失去在中世紀享有的那種掌握公共權力的特性。卡佩王朝經過長期努力重新掌握了王室權:徵收捐稅、招募士兵、鑄造貨幣、司法審判。繼投石黨之亂以後,君主制的國家加強了權力,挫敗和制服了貴族等級,使之俯首帖耳。1789年以前,貴族在社會中居首位,它在僧侶之後組成國家的第二等級。
不能把貴族階級和享有特權者完全等同起來:庶民百姓出身的神甫和修士並不屬於特權者範圍。貴族階級主要是由貴族組成的。作為特權等級的僧侶被社會屏障一分為二。按照西埃耶斯的說法,它主要不是一個等級而是一種職業。實際上,高級僧侶屬於貴族階級,如主教、修道院長和大部分議事司鐸;下層僧侶,如正、副本堂神甫大都是庶民百姓,其社會地位屬於第三等級。
1.貴族:沒落與反動
貴族的人數估計有35萬左右,占全國人口的1.3%。有人提出貴族人數為12萬,其資料依據不太可靠。我們還應該考慮到地區性的差異。根據一些人頭稅名冊和1789年參加選舉的貴族選舉人數目測算,貴族在城市人口中的比重從不足1%至大於2%不等:在埃費勒為2%強,在阿爾比為1.5%弱,在格勒諾布爾為1%弱,在馬賽為1%弱。
貴族在王朝中屬第二等級,但實為社會的統治階級。「貴族」一詞在18世紀末掩蓋了其內部各集團間的爭鬥所造成的離析。所有貴族都享有榮譽、經濟和財政方面的特權:佩劍、教堂專座、被處死時受斬刑而非絞刑,尤其是不承擔人口稅、養路徭役、留宿軍隊等義務。他們還享有狩獵權,並獨攬軍隊、教會、司法及行政部門的高官要爵。此外,那些擁有領地的貴族(有的貴族不擁有領地,也有的平民能擁有貴族領地:貴族與封建制之間的關聯已消失了)可以從農民身上徵收封建捐稅。貴族的地產規模因地區而異,在諾爾(22%)、庇卡底、阿爾圖瓦(32%)、西部地區(莫日為60%)和勃艮第(35%)等地其比重極大,在中部、南部(蒙彼利埃教區為15%)和東南部則稍次。從整體看,貴族掌握著王國近1/5的土地。
貴族只是在享有特權方面是一致的,其內部可分為不同類型,它們的利益往往是對立的。
宮廷貴族包括4 000名左右出沒於王宮的貴族。他們在凡爾賽生活,簇擁在國王周圍。宮廷貴族大搞排場,他們靠從國王的揮霍中得到薪俸、軍餉和王室官職收益維持自己。此外,被國王任命教職的俗間教士或世俗人員可以擁有產業益用權,即從收入中無償提取1/3。宮廷貴族還從他們的大片領地上抽取大量財富收入。儘管如此,上層貴族仍不能完全擺脫棘手的財政處境。他們的收入主要用於維持其身份和地位。他們身邊眾多的家僕、華麗的服飾、賭博、招待賓客、舉辦慶典、組織演出以及狩獵等活動都要花費更多的金錢。上層貴族開始負債纍纍,與平民中富有的女繼承人聯姻也不能使他們擺脫困境。上流社會的生活使貴族中一部分人逐步與受哲學思想影響的金融界上層人物接近,正如在德比內夫人的沙龍里那樣。這部分上層貴族改變了習俗並信奉自由思想,從而開始脫離原等級。這種現象恰恰發生在社會等級差別最為嚴格的時期。這些自由派貴族在保持其社會特權的同時轉向上層資產階級,並與它分享某些經濟利益。
鄉居貴族的命運要遜色得多。小貴族地主與他們的農民一起生活,時常過著與農民幾乎是同樣艱難的日子。貴族不准從事體力性職業,甚至耕種自己的土地超過一定數量也會喪失貴族身份。因此,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只能是向農民收取封建租稅。這些租稅的數額早在幾個世紀之前就已確定下來,因此當以貨幣形式收取時其收益簡直微不足道。因為貨幣的購買力一直持續下降,而生活費用卻不斷在提高。這些收益甚微、面積狹小的領地上的主人固然處境不佳,但是,由於一些省份在遺產處置上盛行優待長子的不平均分配,這些貴族家庭中的幼子便更成為犧牲品。儘管如此,還是有許多鄉居貴族靠經營地產和把實物或貨幣租稅轉化為流動財富抵禦住了18世紀的物價上漲,有的甚至還利用提高地租,出售租地多餘農產品,增加市場稅和另一些隨通貨膨脹而增值的領主稅等辦法發家致富。小貴族地主無論窮富,都時常受到大領主的歧視。反之,他們也憎恨那些以各種渠道從王室財庫中獲取收入的宮廷貴族和靠生產活動聚積起財富的城市資產階級。
穿袍貴族是隨著王朝行政、司法機關的發展而形成的。這種擔任公職的貴族是16世紀從上層資產階級中開始產生的。17世紀時,它仍然處於資產階級和佩劍貴族的中介位置。到18世紀,穿袍貴族趨於與佩劍貴族合為一體。處於穿袍貴族之首的是高等法院的名門望族。它們力圖控制國王的政府,參加國家的行政管理。它們花錢購買的職位是終身性的,可以傳給後代。高等法院的法官們代表了一種強大勢力,常與王權發生衝突。他們對其等級特權非常注重,敵視可能觸及到它的任何改革。因此這些人受到了哲學家們的猛烈抨擊。
封建貴族在18世紀末顯示出沒落的傾向。不斷增多的交際生活、奢侈品及偶爾的文化活動,這些都使貴族對金錢的需求相應擴大。儘管收入有所增長,但仍常常入不敷出。因此,越是臨近破產,貴族便越是強烈地要求恢復其傳統的封建權利。在舊制度的最後幾年,「貴族的反動」十分猖獗。在政治上,貴族階級要壟斷國家、教會和軍隊的所有要職。國王在1781年的一項敕令中規定:能證實自己為3代貴族出身者方可成為軍官。在經濟上,貴族階級加強了領主制。通過執行一系列關於「財產分類」的敕令,領主把原鄉村公社財產的1/3據為己有。他們還通過修編土地稅簿和列有其各項權利的登記冊,把古老過時的權利又恢復起來,要求不折不扣地享有之。另外,貴族也開始對資產階級的企業發生興趣,並把它的資金投放到新型工業,尤其是冶金企業中。一部分貴族開始在他們的土地上使用新型農業技術。在這場對金錢的追逐中,上層貴族中的一部分與資產階級接近,並在某種程度上與之有共同的政治願望。但是,為數眾多的鄉居貴族和宮廷貴族只想以不斷加強和明確其特權來獲得拯救。他們敵視新思想,要求召開三級會議只是為了重新獲得政治優勢和使特權得到確認。
實際上,貴族並不是一個統一的、真正意識到其整體利益的社會階級。王朝不僅遭到高等法院貴族的反對和自由派大領主的批評,也受到鄉居小貴族地主的抨擊。後者被排斥於政治或行政職務之外,他們幻想恢復那個連自己也描繪不清楚的舊王朝制度。持完全反動立場的鄉居貴族與專制主義截然對立。受啟蒙思想薰陶的宮廷貴族從制度的弊端中得到好處,同時又要求改革這種制度。他們看不到廢除弊端將會給自己以致命打擊。舊制度的統治階級不再團結一致地捍衛這個維護其主導地位的制度了。在它的對面是整個第三等級:被封建制度激怒的農民和被財政與榮譽特權惹惱的資產階級。對貴族特權的共同仇恨使第三等級團結一致。
2.分裂的僧侶等級
僧侶等級有12萬人左右,它自命為「王國的第一實體」。作為國家的第一等級,它擁有重要的政治、司法和財政特權,其經濟實力建立在什一稅和它的地產之上。
僧侶的地產在城市和鄉村中均有。它在城市中擁有大量房產,收繳的房租金額在一個世紀中增加了1倍。修會僧侶在城鎮的財產似多於鄉村。在雷恩、魯昂這些城市,修道院擁有許多房和地產。教會在鄉村的財產數量更大,從全國範圍很難估計。伏爾泰估計僧侶的土地收入為9 000萬鋰。內克的估計是1.3億鋰。這個數目無疑與實際情況更接近。然而可以肯定,當時人們傾向於過高地估計僧侶的地產收入。教會的地產往往分割成小塊,由分散的農莊組成。由於管理不善和鞭長莫及,收成往往不佳。如果通過對局部地區的研究更準確地估算教會的地產,我們會看到地產的數量因地區而異,趨勢是越往西南越少(西部的莫日為5%,南部的蒙彼利埃教區為6%)。教會地產的比重最高可達20%(諾爾、阿爾圖瓦、布里),最低則不足1%,平均為10%左右。鑒於這一等級人數極少,這一比重則相當可觀。
779年和794年的敕令強迫地產主把一部分農產品或牲畜交給收稅人,這就是所謂什一稅。這是一種普遍的稅收,無論是貴族的產業、教士個人的地產還是平民的土地均在徵收之列。什一稅的數額還因地區和收成狀況而變化。「大什一稅」的徵收針對4種主要穀物(小麥、黑麥、大麥和燕麥);「小什一稅」針對其他作物。什一稅的稅率一般低於1/10,全國範圍穀物的平均稅率在1/13左右。僧侶從什一稅中獲得的總收入很難估計,我們大體可以認為在1億到1.2億鋰之間。另外,它還可獲得大約同等數額的土地收入。
僧侶通過徵收什一稅和擁有地產掌握了很大一部分收成,並將其轉手倒賣。這使它從物價和地租上漲中得到好處。什一稅的價值在18世紀裡幾乎增加了1倍多。什一稅常常不是按最初的規定只歸於僧侶,一些世俗者也以「采邑什一稅」之名徵收此稅。這使什一稅成為農民更加難以忍受的負擔。
唯有僧侶構成一個真正的等級,它擁有自己的一套行政機構(僧侶總代理人和教區公會)和自己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每5年召開1次僧侶大會,負責研究宗教事務和有關本等級利益的問題。大會還要通過一項自願捐贈決議以減輕國家負擔。這種「無償饋贈」和「教士所得稅」合在一起,成為僧侶繳納的全部稅款,大約每年350萬鋰。這個數字與這個等級的收入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的。事實上,僧侶還擔負著戶籍管理(洗禮、婚禮和葬禮的登記)、社會救濟和教育事業。世俗社會對教會權力的依賴性仍然很強。
修會僧侶(包括2萬至2.5萬名男修士和4萬名左右修女)在17世紀曾興盛一時,但到18世紀末卻出現道德嚴重敗壞和混亂不堪的局面。1766年建立的「修會僧侶特別法庭」曾試圖改革,但收效甚微。1789年時,在625個享有產業用益權的男修道院中,有115個屬於恪守教規的修道院。女修道院有253個享有這種名譽。實際上,這些幾乎都是由國王所命名的。修會僧侶威信掃地的原因之一是:修會僧侶掌握大量地產,其收益落入人員稀少的修道院甚至被長離職守卻享有用益權的修道院院長攫取。高級教士本身也對修會僧侶予以嚴厲批評。圖爾大主教1778年講道:「方濟會派(屬聖弗朗索瓦·達西茲門派)在外省變得卑鄙墮落,主教對教士們荒淫無恥和混亂不堪的作為深感不滿。」
教規的鬆弛有禁無止。不少修道士接受了新思想,閱讀哲學家的著作。他們中間後來出現了一部分立憲派僧侶,甚至一些革命人員。婦女教會團體的墮落不太明顯,尤其是那些從事教育和救濟的團體。它們中有些恰恰是最貧困的,但也有享有巨額收入的古老修道院。許多修道院的職位是由國王任命的。國王常不把修道院的收入留給修道士,而將其以用益權名義賜給俗間教士,甚至非宗教人員。這些人雖然不任神職,卻抽取收入的1/3。
俗間僧侶也面臨一場真正的危機。宗教的感召不再如以前那樣以信仰為唯一基礎,它早已被哲學宣傳所動搖了。
實際上,如果說僧侶作為一個等級在精神方面是個整體,它卻並不是一個統一的社會整體。在它中間也和在舊制度社會中一樣,存在著貴族與平民、上層僧侶與下層僧侶以及貴族階級與資產階級的對立。
主教、修道院長、議事司鐸等上層僧侶的產生越來越僅限於貴族。他們力圖保護其特權利益。下層僧侶往往被排斥在外。1789年時的139個主教中沒有一個是非貴族出身的。整個等級收入的一大部分都歸高級教士所有。教會頭面人物的奢侈豪華可以和最大的世俗領主相媲美。他們大都居於宮廷,幾乎不過問主管教區的事務。由王侯擔任的斯特拉斯堡主教所得收入竟可達40萬鋰。
下層僧侶(5萬正、副本堂神甫)的物質狀況不盡相同。總的說來,他們與上層僧侶之間自15世紀起產生的社會差距在18世紀時日趨明顯。這是因為高級教士和修道院長們攫取了什一稅和教會土地的大部分,他們在18世紀的經濟情勢中格外受益。而從17世紀末起,正、副本堂神甫只能從平民百姓中產生了。徵稅人把教區的什一稅全部收走,而一些神甫只能得到少量薪俸(自1786年後,正神甫為750鋰,副神甫為300鋰)。然而,所有正神甫都把做禮拜的收入(教徒的酬金)和教堂宅地的租金納入私囊。他們往往還有一筆私產,用以購置入修會所必需的神職證書或充抵進神學院學習的花費。大多數正神甫的生活比較富裕,而副神甫卻沒有固定收入,常常處於困境之中。由於這兩種人都在人民中間行使神職,他們常與之有同樣的物質方面的煩惱,並與之心息相通。多菲內下層僧侶的例子最能說明問題。這個省比其他地方都更早發生了「神甫暴動」,它使得僧侶等級在三級會議召開不久便陷於分裂。這種請願精神形成的原因之一是數量眾多的「納薪俸者」被排斥在上層僧侶之外,再就是他們得到了高等法官們的支持。正、副本堂神甫在物質生活的困境中掙扎,這促使他們提出了世俗方面的要求,不久這種要求便轉向神學領域了。從1776年起,亨利·雷蒙這位後來成為立憲派的格勒諾布爾主教便開始出版他的一本書。該書受到里歇[1]主義的啟發,並根據教會最初的歷史、宗教評議會的傳統和聖父的理論來確立神甫們的權利。1789年,多菲內神甫們的陳情書儘管保持了對主教們的謙卑語氣,但還是把上述思想發展到了極端,把下層僧侶的命運與第三等級聯繫在一起。
儘管下層僧侶持這種態度,我們並不能因此而忘記,在舊制度的社會中教會是把自己的命運與貴族階級的命運聯繫在一起的。隨著自身處境的惡化,貴族階級在18世紀中更加自我封閉起來。為了反對資產階級,它使自己形成若干個等級集團:佩劍貴族、穿袍貴族和上層教會。這些集團壟斷了一切軍事、司法和教會官職,平民百姓被排除在外。此時的貴族階級已完全成為寄生蟲,它早已不再如最初那樣以其對國家和教會的服務獲得榮譽和特權,享有合法補償。貴族階級以它的無用、奢求和拒不考慮整體利益自絕於民族了。
Ⅱ.第三等級的崛起及其困難
從15世紀末起,前兩個等級之外的社會階層便被稱為「第三等級」了。第三等級代表了民族的大多數:舊制度末期為2 600萬人。僧侶和貴族等級的形成比它早得多。但是由於第三等級的成員在民族與國家中所發揮的作用,它的社會重要性增長迅速。在17世紀初盧瓦佐就看到:第三等級「目前已擁有比以往大得多的權力和威望。因為自從貴族變得不學無術和遊手好閒後,司法和財政官吏幾乎都由它擔任了。」
西埃耶斯在他那本著名的小冊子《什麼是第三等級?》(1789年)中,明確指出了第三等級在舊制度末期的重要性。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一切。」在第一章里,他提出第三等級是「一個完整的民族」:
「誰敢說第三等級本身還不具備組成完整民族所需的一切?它是一個強健有力的人,但卻被人捆住了手腳。假如廢除特權等級,全民族不會因此有所損害,相反會得到加強。那麼什麼是第三等級呢?是一切。不過它還處在被束縛和被壓迫的狀態。廢除了特權等級它將會怎樣?是一切,而且是自由和繁榮的一切。沒有第三等級將一事無成,沒有其他等級,一切將會無限美好。」
西埃耶斯最後寫道:
「第三等級包含了一切屬於民族的東西;任何第三等級之外的東西都不能被視為民族的一部分。」
第三等級中包括了鄉村和城市各人民階層。此外,還有以手工業者和商人為主的中、小資產階級。在這些不同社會級別之間不可能劃出明顯的界線。自由職業者,如非貴族的法官、律師、公證人、教師、醫生等也屬於這個中等階層。上層資產階級包括金融界和大規模貿易方面的代表人物,其中最主要的是船主、金融家、包稅人和銀行家。他們在財富方面超過了貴族,但他們夢寐以求的是謀取官職和貴族稱號,以便躋身於貴族行列。儘管存在社會差別,第三等級的一致之處在於反對特權等級和要求公民平等。這個要求一旦達到,第三等級中不同社會級別之間的團結一致便會消失,大革命中的階級鬥爭便由此發展起來。第三等級由一切平民組成,它是一個等級但不是一個階級。第三等級是個實體,只有把它的各個社會成分分解開來我們才能對它有準確的認識。
1.資產階級的實力和多樣化
資產階級是第三等級中占優勢的階級:它領導了大革命並從中得到好處。它憑藉財富和文化占據了社會頭等位置,然而這種地位與特權等級的正式地位相牴觸。根據社會地位和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可以把資產階級劃分為不同類型:嚴格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是以本金利潤或地產收入為生的食利者;以法律界人士、官吏等組成的自由職業型資產階級是一個多樣化與複雜的資產階級類型;手工業者和店主是與傳統的生產和交換體系緊密聯繫的中、小資產階級;工商業大資產階級直接以利潤為生,該類型十分活躍,是整個資產階級的推動力量。在整個第三等級中,資產階級自然只占少數,即便把全部手工業者計入資產階級也是如此。18世紀末的法國主要是一個農業國,在工業生產方面也只是個手工業國家。信貸事業極不普遍,流通貨幣十分有限。這些特點對於資產階級的社會構成產生了影響。
食利的資產階級從工商業資產階級中派生出來,靠本金利潤為生,在經濟上是股消極的力量。在整個18世紀中,資產階級大發其財,食利者的數量與日俱增。例如,格勒諾布爾的食利者(及其遺孀)在1773年占資產階級總數的21.9%,法律界人士占13.8%,商人占17.6%。到1789年,商人的比例降為11%,食利者的比例上升為28%。在土魯斯的食利者占資產階級總數的10%左右。在阿爾比,其比例降為2%—3%。估計食利型資產階級在整個階級中共占10%左右。但是,食利者的資質是千差萬別的。一位歷史學家指出,在勒阿弗爾,「食利者本小利微,是受人鄙視的資產階級」。在雷恩,社會最上層和最低層都有食利者。食利意味著某種生活方式(資產階級的生活方式),其中包括多種水平,這與財富的極端多樣性是一致的。同時,利息的來源各不相同,它可以來自商業企業的股份或市政府(債務機構)的公債,也可以來自城鎮房租或者農村地租。資產階級(這裡指整個資產階級而不只是食利的資產階級)的地產在各地區所占的比重為12%至45%不等:諾爾為16%,阿爾圖瓦為9%,勃艮第為20%,莫日為15%以上,蒙彼利埃教區為20%。資產階級的地產在城市周圍比較集中,因為許多在商業中發財的資產階級總把購置住所附近的地產看成最佳投資。
資產階級中的自由職業者是個極為多樣化的組合,第三等級的主要代言人都從他們中產生。同樣,他們的升遷也往往是一種商業活動,其最初的資本也從利潤中獲得。那些不授予貴族的官職便在他們中間分配:司法或財政官職既有威望又屬國家公職,這些官職被官員買下以後就成了私產。嚴格意義上的自由職業應首推人員眾多的司法職業,其中包括舊制度時各種各樣裁判管轄區內的檢察官、執達員、公證人、律師等。其他自由職業並不都這樣體面、榮耀。醫生人數較少,除了少數名醫(如特龍香、吉約坦)外,其他人並不太受人敬重。在小城鎮裡,人們比較熟悉藥劑師或外科醫生,而後者在不久前還是由剃鬚匠兼任的。教師的地位更不被人重視。當然,若干在法蘭西學院法蘭西學院或法學院、醫學院任教的著名教授不在其列。他們人數不多,因為教育被教會壟斷在手裡。多數世俗的教育者是小學教師或家庭教師。最後還有文人和「傳播新聞者」(記者)。這些人在巴黎比較多(如布里索)。格勒諾布爾是一所高等法院的所在地,因而是個法學家、律師、檢察官雲集的地方。他們在資產階級中占13.8%。土魯斯也是高等法院和省行政機關所在地。在那裡,由非貴族擔任的司法、財政官吏和其他自由職業者占資產階級的10%—20%。在波城的9 000居民中有200人從事司法和自由職業。從全國範圍看,自由職業者大約占整個資產階級總數的10%—20%。同樣,這部分人的生活條件不盡相同,其酬金或薪水差別很大。一些人與貴族階級相差無幾,另一些人則處於中等水平。這部分資產階級的生活方式大體十分簡單,文化知識水平較高,並忠實信仰哲學思想。他們,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在1789年發揮了首要作用,湧現出一大批革命人物。
由手工業者和店主組成的小資產階級和地位比它高的工商業資產階級都靠利潤為生。這個層次的資產階級掌握生產資料,其人數大約占資產階級的2/3。在這個層次中,社會地位的高低以勞動和資本的作用為標準:勞動的作用越少,資本的作用越大則社會地位越高。對手工業者和店主來說,社會地位越低,資本的比重就越小,收入來源中個人勞動的作用則越大。這樣,他們的下層已和嚴格意義上的人民階層很難區分了。這個社會階層與傳統的經濟形式、小商業和手工業緊密相連。資本不集中,勞動力分散在小作坊是這種經濟的特徵。手工業生產的技術落後,工具陳舊,但仍在工業生產中占很重要的位置。生產和交換領域的技術改造引起了傳統經濟形式的危機。與行會制度相對立的是經濟自由主義和自由競爭的觀念。18世紀末,大多數手工業者都怨聲載道。由於越來越受到從事製成品遠銷和原料供應批發交易的控制,一部分手工業者的條件日益惡化,逐漸淪為僱傭勞動者。另一些人則害怕出現競爭者導致自己破產。手工業者一般都敵視資本主義的生產組織。他們不像工商業資產階級那樣贊成經濟自由,而是統制經濟的擁護者。為了判斷他們的精神狀態,我們還應對其收入變化的情況加以考慮:收入因勞動和資本所占的比重而異。對以經商為主、手工業為輔的人來說,收入的增加與物價上漲是一致的。18世紀,不少小酒店主的子弟成了法院書記人員(檢察官的辦事員、記錄秘書等),從而上升為自由職業者。以手工業為主、經商為輔的人只為主顧而生產。他們也從物價上漲中得到好處,他們的產品增加了。至於那些主要依靠工資(標準工價)為生的附屬手工業中的勞動者,物價與工資之間日漸擴大的差距使他們深受其害。儘管名義工資上升了,購買力卻下降了。這些附屬手工業者的收入普遍有所下降。這種現象在舊制度末期的城市人民階層中是共同的。手工業各團體在危機的作用下被發動起來,它們為城市無套褲漢組織提供了骨幹。但是,不同的利益使之不能提出一項協調的社會綱領。大革命歷史中的,尤其是共和二年間的某些曲折便是由此產生的。
工商業大資產階級直接以利潤為生,在資產階級中是一支積極活躍的力量。從廣義上講,這是個「企業家」階級,用亞當·斯密的話說便是「企業主」階級。根據他們的不同活動,可以把他們分為不同種類,而這些種類之間的差異還受到地理因素和歷史傳統的影響。
金融資產階級的地位最為重要,其中包括每6年承包1次間接稅徵收權的包稅人、銀行家、軍火商和財政官吏。他們組成了一幫名副其實的資產階級貴族,並時常通過參與公事或聯姻關係和世襲貴族建立密切往來。不少人在任職之前就已經獲得了貴族封號。這些人的社會作用廣泛,經常資助文學藝術事業,保護哲學家。他們通過徵收間接稅,向國家貸款以及組織合股公司等方式積累了巨額財富。苛刻的稅收使他們不得人心,因而其中不少人在1793年被送上了斷頭台。
商業資產階級在海港地區頗為得勢。波爾多、南特、拉羅舍爾等地就是在對海外島嶼,尤其是安的列斯群島和聖多明各的貿易中繁榮起來的。從海外輸入的有糖、咖啡、染料和棉花。「烏木材」的販運向這些地方提供了黑奴,並成為巨額收入的來源。1768年波爾多的貿易能力據說相當於法國向美洲諸島販入黑奴年總量的1/4。這個港口在1771年進口了價值1.12億鋰的咖啡、2 100萬鋰的染料、1 900萬鋰的白糖和900萬鋰的粗糖。馬賽專門從事對地中海東岸地區的貿易。法國在這個地區的地位最突出。1716—1789年,貿易規模擴大了4倍。於是,在港口和商業城市裡聚積了大量財富,各種經濟活動應運而生,如大宗商品交易、海運事業,銀行業等。在這些地方產生了主張資產階級優勢地位的政黨領袖,開始是君主立憲派,後來便是吉倫特派。資產階級用積累的財富或購置土地(因為在封建社會中土地是社會地位的標誌),或向新興工業投資。貿易高潮成為工業發展的先導。
製造業的資產階級剛剛從商業中分離出來。在很長時間裡,工業(當時人稱製造業或加工業)只不過是城市商業的附屬。18世紀十分發達的農村工業便具有這種形式:幾千個農民為城裡的批發商工作。資本主義大生產僅在那些設備昂貴的新型工業中開始出現。工業的集中化始見雛形。在冶金工業部門中,一些大企業已在洛林、克勒佐(1787年)等地形成。「克勒佐」聯合股份公司擁有完善的機器設備:「火焰機」、鐵路馬車、4座高爐、2個鍛造車間。它的炮筒車間在全歐洲同類企業中是最大的。鋼鐵大王迪特里希是法國當時最大工業集團的首腦。他在涅代布隆的工廠共有800多工人。在羅托、雅熱塔爾和雷斯肖方都有他的企業。特權等級還掌握著冶金工業的很大一部分。紳士並不因成了冶金廠主而喪失貴族身份,例如在夏爾維爾、翁布爾和阿揚日的旺代爾家族。煤炭工業也在更新。聯合股份公司的組成使開採更為合理,也使大量工人集中到一起。1757年建立的安贊煤礦公司僱傭了4 000名工人。在舊制度末期,資本主義大工業的一些特徵已經有所顯露。
根據皮埃爾·萊昂在《十八世紀的工業》中的研究,1730—1830年間的工業增長速度因地區和生產部門而異。
增長速度緩慢的是基礎工業和傳統紡織業:毛織品、亞麻或大麻布。在18世紀中,這些部門的生產在全國範圍的增長較少:61%。地區之間也存在著差別,從1703年到1789年,朗格多克的生產增加了143%,蒙托邦和波爾多兩個財政區在同期內增加了109%。從1692年到1789年,香檳地區的生產增長為127%,貝里地區為81%,奧爾良地區為45%,而諾曼底在同期內的增長只有12%。奧弗涅、普瓦圖則是生產停滯的地區。某些省份甚至出現增長負值,如利穆贊(-18%)、普羅旺斯(-36%)。
增長速度迅速的是「新型」工業部門,如煤炭工業、冶金工業、新型紡織業。技術不斷進步和大量投資使這些部門充滿活力。在煤炭工業方面,皮埃爾·萊昂在考慮到統計數字的近似性後,估計生產增長為700%至800%。根據掌握的連續級數計算,安贊的生產1744—1789年增長了681%。冶金工業在大革命前的增長並不顯著,後來開始加快,1815年後又趨緩慢。例如生鐵產量1738—1789年增長72%;而1738—1811年則增長了1100%。對新型工業中的棉紡和印染產品尚缺乏總統計數字。但是魯昂地區的棉織品在1732—1766年間增加了107%,牟羅茲的印花棉布銷售額在1758—1786年間增長了738%。古老的絲織業在普遍繁榮中得益匪淺,表現出新型工業的發展勢頭。在里昂,1720—1788年的織機數量增加了185%,在多菲內,1730—1767年的拈絲產量增加了400%(重量)。
儘管法國工業的擴張力量非常顯著,但工業增長對國家經濟總增長的影響力卻顯得相對弱小。農業對工業發展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地租上漲和農業收入增加後大量資金轉向工業企業。工業的增長對貿易結構必然產生影響。1716—1787年,製成品的出口增長了221%(法國出口總額增長了298%)。不把殖民地貿易計算在內,在此期間工業原料在進口產品中所占的比例從12%增至42%。
這種經濟活動現象使資產階級的成員意識到他們的階級存在,並使他們懂得資產階級與貴族階級不可避免地處於敵對地位。西埃耶斯在他的小冊子裡以第三等級從事的專門勞動和擔任的公職對它作出了定義:第三等級是整個民族,貴族不能成為民族的一部分,它處於社會組織之外。因為,它脫離總的運動,處於僵化靜止狀態。「它坐享其成,不勞而獲,吞噬著勞動果實最精華的部分……這個階級以其毫無作為而自絕於整個民族。」
巴納夫表現得更為敏銳。的確,他是在多菲內的工業活動環境中長大的。如果手工工場視察員羅蘭在1785年所做的描寫是可信的,這種工業活動使當時的多菲內以企業多種多樣、工場密集林立、產品數量豐富位居王國各省之首。巴納夫在制憲議會解散之後寫了《法國大革命引論》。在提出了所有製作用於社會制度的原則後,他接著指出,土地貴族階級創立的制度抗拒和延誤著工業紀元的來臨:
「當工藝和貿易得以深入到人民之中,並且為勞動階級創造出新的致富手段時,一場政治法律範圍的革命便開始醞釀了,新的財富分配導致新的權力分配。如同占有土地使貴族階級提高了地位一樣,工業財產正在使人民的權力增加。」
對巴納夫筆下的「人民」,我們應該理解為「資產階級」,它把自己與民族同化了。工業財產,或者整個流動財產的擁有者階級獲得了政治領導地位。巴納夫明確指出了土地財產權與流動財產權之間的對立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階級對抗。工商業資產階級對於社會演變和它所代表的經濟實力有敏銳意識。它懷著對自身利益的堅定信念把大革命引向結束。
2.城市人民階層:每天的麵包
城市各人民階層承受著舊制度的重壓,它們由於仇恨貴族階級和舊制度而與革命的資產階級結合緊密。然而它們內部分為不同類型,在大革命中的表現也不盡相同。如果說所有人民階層都始終如一地反對貴族階級,那麼它們對革命運動中先後掌權的各資產階級派別的態度卻存在差別。
以雙手勞動,從事生產的群眾被貴族階級和資產階級這些有產者稱作「人民」。這個字眼多少有些輕蔑的意思。實際上,從中等資產階級到當時的無產階級之間有很大差異,甚至存在對抗。人們常以國民公會議員勒巴妻子的說法為例,她是「細木工匠」(應理解為「細木器工場主」)迪普萊的女兒,同時也是羅伯斯庇爾的房東。據她說,她的父親很注重其資產階級的尊嚴,從來不許他的「僕人」,即他的工人和他同桌就餐。我們從中可以看出雅各賓派和無套褲漢之間的距離,以及中、小資產階級同嚴格意義上的人民階層之間的距離。
這些不同階層之間的界限如何劃分?這是個很難回答,甚至根本不可能回答的問題。在貴族階級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中,「第三等級」這個籠統用語所包括的各個社會範疇之間還沒有明確分野。資本主義的演變將使它們之間的對立更加具體化。當時,處於主導地位的手工業生產和店鋪式交換制度是與人民和資產階級之間無明顯分界的現象互相適應的。
「附屬手工業者」處於人民階層與小資產階級之間,例如「里昂絲織工」那樣的手工業者,他們由商人資本家發給加工報酬,提供原料並出售製成品。這種手工業者在家裡勞動,不受商人監督,工具通常屬於自己。有時他們還僱傭若干幫工,儼然是個小老闆。然而實際上,他們在經濟上只不過是受商業資本主義支配的僱傭勞動力。這種社會結構以及手工業者對商人所定「工價」的附屬性曾導致18世紀的里昂多次發生騷亂,尤其是1744年絲織工人的暴動,它使總督不得不遣兵入城。
另外,我們還應該把行會工人(手工業生產)與人數少得多的手工工場工人和新興大工業工人區別開來。
行會中的幫工和學徒在經濟上和思想上緊密附屬於師傅。在手工業中,家庭作坊構成獨立的生產單位,在此基礎上產生了某種社會關係。不僅學徒,就連幫工(通常為一兩名)也生活在師傅家裡,「與他同吃、同住」。這幾乎是一種不成文的規定。大革命前夕,這種習慣在不少行業中仍然盛行。隨著這種習慣趨於消失,師傅與幫工的分離開始出現,傳統勞動關係也逐漸解體。這種現象由於幫工數量不斷增長而加劇。
手工工場工人比較容易爬上工人的各種級別,對他們沒有任何正規的學徒要求。但是,他們被置於比作坊規章更為嚴格的紀律之下,很難脫離僱主。為此,他們必須得到「解僱書」。1781年,對所有僱傭勞動者都實行了必須持有「勞動手冊」的規定。這部分城市僱傭勞動者是19世紀無產階級的前身。然而我們對它的數量不宜過分誇大。
為主顧出力的僱傭勞動者可能是城市各人民階層中人數最多的一部分。他們有短工、園林工、搬運夫、運水或運柴工和代人跑腿做零活的「散工」。此外,還有在貴族或資產階級家庭中的僕役(僕人、廚師、馬車夫)。在巴黎的某些區,如聖日耳曼郊區,他們的人數相當眾多。每逢收成不佳,還有些農民進城招攬活計。在巴黎,從秋季到春季,許多從利穆贊來的人在建築行業做工。此外還有災荒年月聚集到城市中的流浪者。他們是由於物價上漲而失業的農村手工業者和短工,來到城裡尋求工作或救濟。這些人是參加暴動的潛在力量。
18世紀,城市各人民階層的生活條件開始惡化。在物價上漲的同時,城市人口增加,這使工資與生活費用的關係失去平衡。在18世紀後半期出現了僱傭勞動者貧困化的趨向。在手工業方面,幫工的生活條件和師傅沒有根本區別,只是偏低些而已。工作日一般是從清晨到夜晚。在凡爾賽的許多作坊,勞動時間在氣候宜人的季節是從早上4點到晚上8點。巴黎的大多數行業每天工作16個小時,裝訂工和印刷工的工作日不超過14小時,因而被人看成幸運者。當然,那時的工作不像現在這樣緊張,其節奏比較慢,宗教節假日也較為繁多。
人民生活條件的根本問題是工資和購買力問題。物價不均衡上漲對人民各階層的影響程度取決於它們開支的構成。糧食價格比其他物品上漲都多。由於人口增長在下層社會尤其顯著和人民群眾的食品構成中麵包比重極大,所以人民所受的打擊也最大。為確定人民生活費用的指數,有必要把不同開支的比重先大致確定下來。拉布魯斯認為:在18世紀,麵包開支占人民收入的一半(這是最低限度),蔬菜、油脂和葡萄酒占16%,服裝占15%,取暖占5%,照明占1%。拉布魯斯以上述各類商品長期價格指數為基礎所得出的結論是:與1726—1741年這個基數時期相比,1771—1789年生活費用增長了45%;1785—1789年則增長了62%。另外,季節的變化加劇了災難性的後果。1789年前夕,在物價普遍上漲之後,人民的開支中麵包已占58%,在1789年,麵包的開支比重又上升到88%,用於其他的開支只剩下12%。物價上漲對富裕的社會階層顯得寬容;對窮人來說卻是難以忍受的。
由於行業和城市的不同,工資也自然不同。城市的技術工可以掙得40個蘇[2]。但是一般工人,尤其是在紡織業,工資不超過20—25個蘇。在路易十四統治末期,沃邦所估計的平均工資為15個蘇。在18世紀中期以前,工資一直保持穩定。1777年的一份調查表明,當時的平均工資額為17個蘇。可以認為,1789年時的平均工資額為20個蘇左右。一磅麵包的價格在好年景時是2個蘇。因此,舊制度末期一般工人的購買力應相當於10磅麵包。問題在於:人民生活用品價格上漲所造成的後果究竟是隨著工資額的運動有所緩和呢,還是更加嚴重了。拉布魯斯對此做出了統計系列,他以1726—1741年為基數,表明1771—1789年的工資額增長了17%,但是,在近一半的地區(根據局部的統計系列),工資額增長不到11%。若以1785—1789年與基數相比,增長率為22%,在3個財政區則超過了26%。工資的增長因職業不同而異:建築業為18%(1771—1789年)和24%(1785—1789年),農業短工分別為12%和16%,紡織業處於中間水平。從長時段看,工資增長與物價上漲(48%和65%)相比要少得多。工資隨物價上升,但不能與之持平。工資額周期性和季節性的變化更加大了工資與物價的差距,甚至引起反向發展。的確,在18世紀,商品昂貴引起了失業,收成減少壓縮了農民的需求,農業危機引起了工業危機。麵包價格上漲使人民群眾開支中麵包的比重更為加大,其他開支的比重相應縮小。
把「名義工資」的上升與生活費用的上漲進行比較,人們就可以看到「實際工資」並沒有提高反而下降了。拉布魯斯估計,1785—1789年與1726—1741年相比,下降至少有1/4,如考慮到物價上漲的周期性和季節性因素,下降可達一半以上。這個時期的生活條件決定了收入減少主要是在食品上產生影響。18世紀的物價上漲時期增加了人民階層的困苦。經濟波動產生了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後果:飢餓把無套褲漢動員了起來。
當時的觀察家和理論家對人民生活條件的惡化有所察覺。杜爾哥第一個提出工資「鐵的規律」(他著的《關於財富的形成與分配的思考》出版於1766年):按照事物的常理,工人的工資不能超過維持其生存和再生產的最低限度。
上面列舉的數字是全國的平均水平。一些地方研究的新成果可以啟發我們在一些方面看到更細微的差別。在當時已開始成為工業大城市的里昂(1785年時居民達15萬人),黑麥價格的上漲在18世紀裡超過了建築工人同期工資的上升。婦女勞動的增加略微改善了工人的收入狀況,但是,他們的生活始終很艱難。隨著1760年以後出現的經濟不穩定,絲織者的工作越來越無保障。在中等城市岡城(1789年的人口為3.2萬),人數最多的非技術行業的工資額在18世紀中期曾超過小麥價格的增長,在1767—1780年間卻明顯地落後了,在1780—1789年間,工資的增長與食品價格的上漲又趨持平。實際上,就業問題和長期低水平的工資相比顯得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由此可以看到1789年、1792—1793年和1795年的高昂物價所具有的重要意義;飢餓把無套褲漢動員了起來。
儘管人民群眾與資產階級之間存在著社會衝突,然而他們都為反對貴族階級而動員起來。手工業者、店主、幫工,他們對舊制度心懷不滿,對貴族充滿仇恨。許多城市勞動者出身於農民,與農村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這使這種根本的對立更加尖銳。他們痛恨貴族享有特權,占有地產和徵收捐稅。對於國家,人民各階層主要要求減輕稅收負擔,尤其是廢除各種間接稅和入市稅。市政府利用這些稅收抽走了他們收入的大部分,而這些都有利於富人。對於行會,手工業主與幫工的觀點相去甚遠,但在政治上,他們都隱約地傾向於民主。
但是,人民的主要要求仍然是麵包。在1788—1789年間,使人民群眾在政治上最敏感的莫過於導致其處境日益艱難的嚴重經濟危機。在多數城市中,1789年發生的騷動都是由貧困所引起的,這些騷動的第一個效果是使麵包價格下降了。在舊制度下的法國,危機主要表現在農業方面,它往往由於連年收成不佳或明顯歉收所造成。糧食價格因此猛漲,許多農民小生產者或非生產性農民不得不購進穀物,其購買力因此而下降。這樣,農業危機也波及到工業生產中。1788年的農業危機是整個世紀中最嚴重的一次。冬天,糧荒出現,失業造成乞丐大增,這些飢餓的失業者構成革命群眾的一部分。
然而,某些社會階層卻從穀物價格上漲中獲得了好處,如收實物地租的地主、什一稅徵收者、領主、商人。這些人恰恰都屬於貴族階級、僧侶或資產階級,即屬於主導階級。社會對立和人民同政府當局的矛盾更為加劇,關於「飢餓協約」的傳聞便應運而生了。懷疑的矛頭指向了負責城市糧食供應的市政當局和政府。內克本人也被譴責偏袒麵粉廠主。
「激情」與反抗在這種苦難和群體心態中醞釀生成。1789年4月28日,在巴黎第一次爆發了反對壁紙工場主雷維庸和硝石場主昂里奧的騷亂。他們被指控在一次選舉大會上對人民的苦難發表了輕率的言論。雷維庸可能講過:每天15個蘇可以使一個工人生活得蠻好。4月27日出現了遊行示威。28日,兩個人的住所被洗劫一空。警察總監調來了軍隊,鬧事者則進行反抗,結果有若干人死亡。經濟和社會原因在這第一個革命日中已經顯而易見。這並不是一場政治騷亂,人民群眾對於政治事件還沒有明確的認識,是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動機使他們投入運動。但是,這些人民騷動反過來產生了政治後果,即便只是觸動了一下政權。
人民認為,解決糧荒和生活用品昂貴問題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求助於物價管制。為了嚴格實行這一點,即使採取徵用和限價等手段也應在所不辭。人民在經濟方面的要求與資產階級的要求是對立的:資產階級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在其他方面都要求自由。歸根結蒂,這些要求說明了人民在1789年7月突然闖入政治舞台的原因和第三等級內部的矛盾將引起一些波折,尤其是共和二年的民主嘗試。
3.農民:統一的實體,潛在的對立
舊制度末期的法國主要是個農業國,農業生產在經濟生活中占主導地位。革命過程中農民問題的重要性便在於此。
首先是農民在法國人口中的重要性。在2 700多萬人口中,城市人口占16%至20%,農村人口大約有2 300萬,占絕大部分。1846年進行的城鄉人口比例狀況普查表明,此時的農村人口仍然占總人口的75%。
其次是農民在大革命史中的重要性。如果農民群眾保持被動消極狀態,革命便不可能成功,資產階級也不會取勝。促使農民介入大革命進程的主要原因是領主權和封建殘餘問題。農民的介入導致封建制度的徹底廢除,儘管這種廢除是逐步實現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大恐懼導致了8月4日之夜。購得了國有產業的農民作為土地所有者義無反顧地成為新秩序的擁護者。
在舊制度末期,法國農民擁有部分土地,因而他們不同於歐洲中部和東部服徭役的農奴,也區別於英國的僱農。後者雖有人身自由,但只能靠工資為生。自16世紀起,「圈地」運動開始使英國農民的財產被剝奪一空,使僱農的人數越來越多。還應該了解農民所擁有的土地占多大比重。就整個法國來說,我們只能提出近似值。經營的問題也應該考慮到:地產與土地經營是兩個各不相同又互相關聯的問題。對農民來說,經營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彌補地產分配造成的不利因素。
在不同地區,農民地產在全部土地中的比重為22%至70%不等。在北部、西北部和西部的小麥高產區和畜牧區,它的比重較低:在諾爾為30%,在莫日為18%,在蒙彼利埃教區的平原地區為22%。相反,在原來多灌木或樹林的地區和山區,農民地產的比重比較高。這些地區的開墾大多是個人自發所為。在那些需要投入大筆資金進行土地整治(如排乾沼澤)的地區,或者在城市近郊那些特權者和資產階級地產集中的地區,農民地產則極少。儘管農民產業總的比重顯得比較大(35%左右),但是鑒於農村人口眾多,攤到每個農民身上的份額便微乎其微了。許多農民甚至沒有一點土地。舊制度下的法國農民中不少人擁有一小塊地,但無地農民的數量更多,他們構成農村的無產階級。
農民生活條件差別很大,造成這種差別有兩大因素:一個是人的法律地位;另一個是地產的分配和土地的經營。
從第一個方面看,農民分為農奴和自由農。儘管大多數農民長期以來已成為自由人,但農奴的數量仍然很多,在弗朗什-孔泰和尼韋爾內地區有100萬左右。在農奴的身上壓著領主的「永久管業權」,除非向領主繳納大筆稅金,否則農奴的子女連父輩的流動財產也無權繼承。1779年內克在王家領地廢除了永久管業權,在全國廢除了「追及權」,即領主對於逃亡農奴所擁有的權利。
在自由農中,「散工」、「零工」和農業短工構成了日益增多的農村無產階級。18世紀末,由於領主的反動,封建和王室捐稅的加重以及人口的增長,下層農民的無產者化加速了。在第戎農村和布列塔尼,散工數量在一個世紀內增加了1倍,而小自耕農卻相應減少了。儘管名義工資有所增長,而物價更大幅度的上漲卻使農村無產者的處境愈加惡化。
許多小農的狀況與農村無產者相似。他們只有一小塊不足以為生的土地。這塊土地或屬於自己或是租佃來的。因此,他們不得不在僱傭勞動或農村工業中謀取收入以補其不足部分。擁有地產的教士、貴族或資產階級很少自己經營,他們把土地以永佃制,更多是以產品分成制的方式出租。由於地塊往往是分散的,出租按地塊單獨進行。這使得短工有可能得到一小塊土地,使小自耕農有可能擴大經營範圍。在這些擁有小塊地的農民中,分成制佃農無疑是數量最多的:法國2/3或3/4的地區實行分成制地租。當然,應該把這一比重看成是最高限度。這種制度在羅亞爾河以南,尤其是在中部(索洛涅、貝里、利穆贊、奧弗涅)、西部(布列塔尼的一半租地使用這種制度)和西南部地區占主導地位,在羅亞爾河以北則較罕見,主要集中在洛林地區。分成制是最貧困地區的一種租佃方式,這些地區的農民既無牲畜又無資金。
在大面積耕作區,如巴黎盆地盛產糧食的平原,大佃農常常吞併所有出租土地,使短工和小農一無所有。這些人是名副其實的「農村資產階級」。他們加速了農民的無產者化,因而招致農民對他們的仇恨和憤怒。這是一個人數不多,但成分單純的社會集團。它集中在大面積耕作區,在經濟上占有重要地位,是糧食產區農業資本主義改造的倡導者。大佃農租用大片地產,租期一般為9年,這需要有一筆經營資本。這種永佃制遠不如分成制普遍,主要流行於農民地產較少的糧食高產區和盛產小麥的沖積平原,如庇卡底、東諾曼底、布里、博斯等地區。
「大自耕農」指那些生活寬裕、甚至富有的有地農民和租用大片地產、主要以貨幣支付地租的佃農。他們在廣大農民中只是一小部分,但其社會影響卻是很大的。他們是農民整體中的顯貴、「村裡的公雞」或一種「農村資產階級」。這些人的經濟作用很有限。他們也把一部分產品投入市場,但這些產品在整個農產品中只占很小部分。好年景時自耕農就把多餘糧食推銷出售。在許多地區,自耕農主要出售葡萄酒。葡萄酒的價格在1777—1778年以前始終保持大幅度上升的趨勢(70%左右)。於是,擁有土地的富裕農民在路易十六統治以前一直從農產品價格上漲中得到好處。
在農村中,農民可分為大佃農、大自耕農、永佃農、分成制佃農、小自耕農以及大量短工,他們包括了從擁有房屋、庭院和租入小塊土地者到一無所有的人。由此可見,農村的社會差別和對立與城市不相上下。
傳統的耕作方式在某種程度上緩和了貧農的無地之苦。儘管各地區的程度不同,農村公社制仍然十分盛行。農村公社具有自己的政治和行政組織(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它還經常行使其經濟職能,在貧農占優勢的地方,它趨向於保持集體權利。在北部和東部,鄉村的田地被劃分成狹長和相互開放的地塊,並實行三圃輪作制(冬麥和春季穀物),其中總有一塊田休耕以便恢復地力。在南方則實行兩圃制。休閒的1/2或1/3可耕地以及收割後的田地被看成是「公共的」,經過一次收割的草場也是如此(二茬草權)。在這些公共地塊上可以行使「共同放牧權」;每個農民都可在此放牧牲畜。這樣,田地和牧場就成為開放性的。「公社產業」(牧場、森林)以及與之相聯繫的「使用權」為農民提供了其他生活來源。除此以外,村民還享有「拾穗權」、「拾草權」。富農對這些限制其耕作自由和財產權利的集體權利持敵視態度。而貧農卻相反,他們非常重視這些權利,多虧這些權利他們才得以生存。貧農致力於限制個人財產權以保衛集體權利,因而他們反對以「圈地法令」為主要特徵的「農業個人主義」的發展,以及農業的資本主義改造。從整體看,18世紀末農民的經營仍然是前資本主義性質的。小農的所有制觀念與貴族、資產階級地主和大耕作區的佃農有天壤之別。資產階級的所有權概念,即所有者對其財產享有絕對權利與小農的集體所有權觀念發生了衝突。這種衝突在19世紀很長一段時間內依然存在。
農村經濟越是落後,農民的負擔便越沉重。他們在反對君主制度和貴族階級把這些負擔強加在他們頭上的鬥爭中實現了農民的團結。
首先是王室負擔:軍役稅的繳納幾乎全落在農民身上,同時他們還須繳納人頭稅和念一稅。築路徭役、運送輜重、組織民團等義務也全由農民承擔。最後還有非常沉重的間接稅,其中以鹽稅為最。與17世紀和1715年以前相比,王室負擔在18世紀大部分時期里有所減輕。但隨著北美獨立戰爭的爆發,這些負擔又重新開始加重,如在瓦隆人的弗朗德勒地區,僅在路易十六統治時期直接稅就增加了28%。
其次是教會負擔:什一稅是向僧侶繳納的,其稅率並不統一,但大都低於1/10。其中「大什一稅」的徵收對象是4種主要作物:小麥、黑麥、燕麥、大麥,「小什一稅」以其他作物為徵收對象。牲畜也是徵稅的對象。繳納給主教、教堂、修道院甚至領主的什一稅很少被用於維持宗教活動和救濟教區窮人。這使農民對什一稅不能容忍。
最後是領主負擔,這是最為沉重、最不得民心的。封建制度的觸角伸向所有平民的土地,封建權利便由此產生。領主在領地上享有高級和低級司法權,這是他們社會優勢地位的象徵。「低級司法權」是強迫繳納捐稅的經濟武器,是領主剝削不可缺少的工具。領主權本身包括狩獵、捕魚、養鴿的獨占權和橋路稅、市場稅的徵收權,以及使用個人徭役和作為經濟壟斷的專利權(磨房、壓榨器和烤爐的使用稅)。「物權」是指對土地而不是對人的權利。領主手中掌握著土地的「支配產權」(直屬權),土地(采地)由農民耕種(他們只有「使用產權」)。農民要繳納年賦(以貨幣為主的地租和年貢以及作為實物地租的一部分收成)。農民由於出售土地或繼承地產引起使用權變更時還要繳納「額外酬金」(地產轉移與出售稅)。這種制度的嚴格程度是不一致的。在布列塔尼最厲,在洛林也很嚴格,在其他地方則較鬆弛。估價這種制度的後果,不僅應注意到這些負擔本身,還應該看到它所引起的欺凌壓迫和種種弊端。
「領主的反動」在18世紀非常突出。它使得封建制度越加令人難以忍受。領主的司法機關對有爭議的農民實行壓服。領主們攻擊集體權利和公社產業使用權,要求對公社產業實行財產支配權。而「選用權法令」往往使他們得到1/3的公社產業。領主的反動在某些地區特別猖獗。例如在曼恩,18世紀中,一些領主莊園合併起來,使封建地產更加集中。長子繼承權成為根深蒂固的習俗,使采地得以保持。公社財產被領主吞併殆盡。在弗朗什-孔泰仍然嚴格保留著對農奴的追及權和永久管業權。而這些權利在其他地方都已廢棄了。1779年國王發布的廢除令在這裡則直到1788年,經過一場38小時的辯論後才被「強行」在高等法院登記註冊。
領主的反動還由於整個18世紀的物價上漲而加劇。物價上漲使領主和收稅人的實物地租與實物什一稅的價值增加。農民身上承受著捐稅加重、物價上漲和人口增長等多方面的壓力,他們手中的貨幣日漸減少。這也是造成農業技術停滯的原因。每逢危機來臨,什一稅和領主捐稅的壓力便空前加重,例如在1788—1789年發生的那種情況。中等農民在正常情況下能勉強在自己的土地上謀得生存。在危機時期,繳完什一稅和領主捐稅他們便落得兩手空空,不得不以高價買糧,1788—1789年就是這樣。這就是農民對領主權勢懷有深仇大恨的原因所在。
農業形勢與這種社會狀況互相聯繫。傳統的耕作制度顯然不利於技術的進步。農業經營獲利甚微,耕作方式原始落後,產量很低。實行兩圃或三圃制致使土地每兩三年就要休耕停產1年。這使農民缺乏土地的問題更為嚴重。大革命前夕到法國來旅行的英國農業專家阿瑟·揚證明了農村這種落後性和傳統習慣勢力的根深蒂固。18世紀中,在重農學派的宣傳下,一種主張對農業實行資本主義改造的思潮應運而生。「農業狂熱」一時間風行開來,幾個大領主在這方面還作出了榜樣。實際上,特權者所追求的只是增加收入,他們對農業問題的解決並不關心。他們從經濟學家的理論中找到了論據,以便在謀求公共利益的招牌下掩蓋領主反動的行徑。農業生產技術的落後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農村經濟的社會結構直接造成的。任何技術進步、對傳統農業的任何根本改造都會導致封建殘餘被摧毀。如果依照英國的先例,集體權利也將會消滅,因而貧農的命運會更為惡化。重農學者和農業專家們對英國的榜樣印象很深。一直到19世紀後半期,小農都是在這種矛盾環境中掙扎。
在一個農業人口占絕大多數,農業生產占主導地位的國家裡,農民的要求自然有特殊的重要性。它反映在兩個方面:封建捐稅問題和土地問題。
對於封建捐稅,農民是一致的。他們的陳情書表現了他們在領主和特權者面前的團結。除了間接稅外,封建捐稅和什一稅引起了眾人的抱怨。這些捐稅是沉重和令人惱火的,農民對它們的來源不得而知,認為它們的徵收是不公正的。諾爾省一個教區的陳情書中寫道:封建捐稅「是在一種應該受到指責的、神秘的陰影中產生的」,如果其中一部分屬於合法的所有權就應該加以證明。即便如此,這些權利也應允許贖買。關於驗證封建權利合法來源的要求在實質上是革命性的。各教區陳情書在提出這項要求時(還有許多陳情書沒有提到這個問題,因為它們不是由農民起草的),大都是態度明確的。農民們要求以貨幣而不再以實物繳納什一稅和地租。他們認為,隨著貨幣購買力的下降,這些捐稅最終也會名存實亡。他們還要求把什一稅用於其最初的目的,特權者也要納稅。資產階級人士在這些要求中的許多方面與農民意見一致。第三等級的團結也因此得到加強。
在土地問題上,農民卻不像在其他問題上那樣團結一致。眾多農民缺少土地,不少人認識到他們應該成為土地的主人。然而,陳情書中極少有敢於要求僧侶出讓財產的。它們一般只限於提出用僧侶財產的收入還清國家債務,彌補財政虧空。在大多數人看來,私有財產,甚至一個等級的財產是不能觸犯的。農民認為,能夠租用土地已經足夠了。陳情書在土地經營問題上的態度則大膽得多,其中許多提出了分割大農莊的要求。所以,從1789年封建權利被廢除後,農民便在土地問題上出現了分裂。大地產經營者的利益與小農和無產者的利益互不相容。前者力圖創立技術先進的農業,為市場而生產,後者則滿足於生活在幾乎完全封閉的經濟中。在對待舊制度的改革嘗試(圈地、穀物貿易自由)以及農村公社和經營方式問題上,農民也陷於分裂。從1789年起,有地農民開始意識到無地農民對其利益所構成的威脅。諾爾地區的某些陳情書早已要求建立按納稅額決定選舉權的制度,以便把非納稅者和接受救濟者排除於政治生活之外。它們認為這是「防止省議會過分嘈雜紛亂的唯一手段」。固然必須首先廢除封建制度,但有地農民此時已經開始為保持其社會權威而憂慮了。
法國農民之間後來發生的對立是從舊制度末期開始萌生的。他們只是在反對特權者,仇恨貴族方面保持一致。大革命廢除了封建捐稅、什一稅和特權以後,有地農民便轉而主張恢復秩序。至於土地,大革命通過出售國有產業使小土地所有者大為增加,同時也保持了大地產和大型經營方式及其一切社會後果。舊制度末期的農民結構本身已預示出大革命在土地成果方面的溫和性質,用喬治·勒費弗爾的話說,這「像是資產階級與鄉村民主之間的一種妥協」。
4.封建生產方式的結構危機
從1720年起出現的經濟和人口的急劇增長在18世紀70年代開始顯出放慢的跡象。一些省份大型貿易和糧食生產的發展速度減慢,一般毛織品、棉麻織品、小型冶金等大眾產品工業的增長達到了極限。流行病的蔓延與經濟發展放慢的現象競相出現。封建主義的社會組織基礎本身顯然與此有關。的確,以往蓬勃發展的商品經濟現在因國內市場不足而受到阻礙:農民群眾太窮困了。這種狀況本身與各地區之間由物質(儘管修築了道路,交通工具仍然不足)和人為(商品流通稅的負擔)造成的嚴重隔絕也有直接關係。同時,對農民勞動的橫徵暴斂也是原因之一:領主的反動加重了領主捐稅,地租的份額與數額隨著不斷增加的租地要求猛漲,此外還有其他各種稅收。然而,同以往一樣,這些征繳的絕大部分並未用於農業投資,而是在奢侈性(豪華用品)或非生產性(官僚機構、軍隊、宮廷)的開支中被揮霍浪費掉了。這樣,農民中潛在的積蓄大部分被吸乾,剩下的少部分也被用於土地投資了。農業的進步得不到任何資助,農業技術停滯不前。
此外,人口增長對於一成不變的社會結構框架也產生影響。瘟疫消失、賦稅放鬆和國內相對和平使人口一度大量增長。這促使一直占統治地位的舊結構變得脆弱了。1760年以後,流浪現象有新的發展。在里昂地區,遊民中短工和小農的比例很大。這種現象的增加與農民中社會差別的擴大緊密相關,同時也和土地遺產集中與分割的雙重變動分不開。人口增長加劇了這一變動,並且引起地租上漲。由於工業增長緩慢,它不能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這並非是因為缺乏銷售市場,而是因為缺乏資本——可使用的資本。然而,資產階級大搞國家財政交易(這種交易因王家金庫虧空而膨脹),並且模仿貴族階級購置地產。這些活動占用了它相當一部分資金積累。
因此,18世紀末,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生存無任何保障。由於缺少收入轉讓制度,救濟事業仍很不發達;1786年貿易條約引起英國製成品大量流入;1788年的壞收成和1788—1789年的嚴寒冬天。所有這些在當時並不是特別的災難,也許比1709—1710年的程度要輕,但是,此時正值經濟結構的危機,新思想正在四處傳播,國家鎮壓工具也陷於危機。這些情況是路易十四王朝時期,即便是末期也未曾有過的。再者,17世紀以後人們的心態已發生了變化。在一部分人民群眾中,尤其在大城市和貿易活躍的農村地區,1720—1770年間生活條件的改善和初等教育的發展使他們開始不大遵從教會的道德箴言(1760年後避孕開始出現,虔誠讀物減少),並不安於逆來順受了。在許多農村越來越多地出現了農民與領主間的敵對事件(這些事件本身往往是無足輕重的)。農民與僧侶之間的敵對甚至也出現了,只是較少些。三級會議的諮詢活動開始後,人們感到幸福有可能得到,前途充滿希望,同時也越發不能忍受經濟情勢方面的危機了。
Ⅲ.資產階級的哲學
社會的經濟基礎正在改變,意識形態同時也在變化。大革命的思想源流應該從17世紀以來資產階級所創立的哲學中去尋找。笛卡兒曾指出用科學駕馭自然的可能性。作為他的繼承者,18世紀的哲學家公開地闡明了一個新秩序的原則。哲學運動與17世紀教會、國家的專橫和禁慾思想背道而馳。它深刻影響了法國思想界,喚醒並激發了批判精神,同時提供了新的觀念。無論在科學、信仰和道德方面還是在政治與社會組織等各個領域,啟蒙思想都以理性原則取代了官方與傳統的原則。
德·朗貝爾夫人(1647—1733年)說過:「研究哲學就是使理性恢復其全部尊嚴和權利,就是把一切事物與它們本身的原則聯繫起來,並擺脫輿論與權威的桎梏。」
狄德羅在《百科全書》中對「兼收並蓄」條目作了這樣的解釋:「兼收並蓄者作為哲學家,他打碎偏見、傳統、古法、普遍認可和權威,即一切束縛群眾精神的東西。他敢於獨立思考,敢於探索最明確的普遍原則。他對任何事物的承認都必須經過感覺和理性的證實。」
伏爾泰在1765年寫道:「真正的哲學家,他們開墾荒地,促進耕犁和居民數量增加,他們使窮人有事做,能致富,他們鼓勵婚姻,安撫孤兒,對必要的捐稅毫無怨言,並力圖使耕作者有條件愉快地繳納,他們對人無所求,而是鞠躬盡瘁,為其謀福。」
1748年後,該世紀中最偉大的著作相繼問世:從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1748年)到盧梭的《愛彌兒》和《社會契約論》(1762年)。在此期間出版的還有比豐的《自然史》(第1卷出版於1749年)、孔迪雅克的《感覺論》(1754年)、盧梭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年)、摩萊里修士的《自然法典》(1755年)、伏爾泰的《論各民族的風俗與精神》(1756年)和愛爾維修的《論精神》(1758年)。在1751年這一年中,出版了狄德羅主持的《百科全書》第1卷、伏爾泰的《路易十四時代》和重農學派的刊物——《經濟雜誌》第1集。伏爾泰、盧梭、狄德羅和百科全書派以及經濟學家,他們都以不同的特色為哲學興盛作出了貢獻。
18世紀上半葉有兩大思潮在發展:一股是具有封建色彩的,以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為代表。各高等法院和特權者們從該書中汲取了反對專制主義的論據。另一股是具有哲學色彩的,它敵視僧侶甚至宗教本身,但在政治上是保守的。這兩股思潮在18世紀後半期固然還存在,但是更為民主和平等的觀念開始出現了。哲學家們此時從涉及政府的政治問題轉向涉及財產制度的社會問題了。儘管重農學派在一種保守思想指導下提出了經濟問題。但是他們畢竟推動了時代思想向這個新方向發展。伏爾泰自1750年至他去世前是哲學運動無可爭議的領袖。如果說他所主張的是在絕對君主制範圍內實行改革,把政府交給富有的資產階級,那麼平民出身的盧梭則表達了小資產階級和手工業者的政治理想。
重農學派認為,國家的組成是為了保障財產權,法律是自然的真理,它獨立於君主並凌駕於君主之上。「立法權只能是宣布法律而不是創造法律的權力。」(杜邦·德·內穆爾語)「法律對財產的任何侵犯無異於社會本身的顛倒。」重農學派要求有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它的力量僅限於保衛財產,國家只應該行使鎮壓的職能。這樣,重農學派的運動便發展為一種有利於地產主的階級政策。
伏爾泰同樣主張政治權利歸富人所有,但不是只歸地產主所有。在他看來,土地並不是財富的唯一來源。但是,「在社會中上無片瓦下無寸土的人,他們是否應該享有發言權?」(尊敬的波利卡普神甫信札)伏爾泰在《哲學辭典》(1764年)的「平等」條目中寫道:「如果不永遠保持成千上萬有用的、同時又一無所有的人,人類便不可能生存下去。」他在這個條目中還寫道:「平等是最自然,又是最虛無縹緲的東西。」伏爾泰企圖把大人物壓低,但絲毫不想把人民提高。
作為平民靈魂的盧梭卻反其道而行之。在第一篇論文《論科學和藝術是否敗壞或增進道德》(1750年)中,他批判當時的文明,為貧苦人申訴:「在城市裡養活100個可憐蟲的奢侈品使得10萬個窮人為之喪生。」在第二篇論文《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年)中,他對財產制度予以抨擊。在《社會契約論》(1762年)中,盧梭發展了人民主權的理論。在這方面,孟德斯鳩主張權力歸貴族;伏爾泰主張權力屬於上層資產階級;盧梭則主張解放卑賤者,把權力賦予整個人民。盧梭為國家規定的職能是懲治對個人財產的濫用,以繼承法和累進稅保持社會的平衡。這種社會和政治領域的平等論點在18世紀是獨步一時的。它使盧梭與伏爾泰及百科全書派之間產生了不可避免的對立。
開始,這些不同思潮幾乎是完全自由地發展的。蓬帕杜爾夫人從1745年起成為寵妃,並得到財界的支持。她由於保護哲學家而遭到由主教團和高等法院支持的王后、王太子親信集團的對抗。他們把哲學家視為敵人。1745—1757年,馬肖·達爾努維爾試圖通過開徵念一稅來廢除財政特權,建立納稅平等。他依靠了哲學家的支持,因為這也是他們的要求之一。這樣便結成了開明大臣和哲學家的聯盟。同時,對特權和宗教本身的攻擊也展開了。1750—1763年,政府沒有出面干預。馬爾澤爾布主持著圖書編審機關。作為哲學家他並不認為他所領導的書刊檢查部門有何用處。正是由於他,《百科全書》的頭幾卷才沒有夭折。
在中立態度的鼓舞下,哲學運動逐步擴展開來。儘管後來當局改變了態度,但它已經是所向披靡了。1770年後,哲學宣傳已大獲全勝。此時,最偉大的作家已開始沉默並紛紛逝去(盧梭和伏爾泰於1778年去世)。二流的一些作家卻開始把新思想在資產階級的所有階層以至整個法國普遍傳播開來。思想史上的重要成果《百科全書》於1772年完成。它在社會和政治方面是溫和的,但它強調對科學無限進步的信仰,為理性樹立了宏偉的豐碑。馬布利、雷納爾、孔多塞繼承了前輩的業績。哲學成果在路易十六統治時期雖有所減少,但不同體系的綜合卻開始形成,革命理論便應運而生。雷納爾修士所著的《歐洲人在兩印度定居和貿易活動的哲學與政治史》在1770—1780年間再版不下20次。狄德羅參加了該書很大一部分的編寫。雷納爾在書中把哲學宣傳的所有論題都再次提出來:對專制主義的仇恨與對教會的不信任,主張教會應受世俗國家嚴格控制,以及對經濟和政治自由主義的讚揚。
書籍和小冊子把這些思想傳播到各個社會階層。1775年馬爾澤爾布在當選法蘭西學院法蘭西學院院士的演講中宣稱:「在每個公民都能用印刷品向全民族發表意見的時代,那些對別人具有教育才能和激勵天賦的人們,即那些文人,他們處於分散的人民中間便猶如羅馬和雅典的演說家們處於集合起來的人民中間一樣。」
18世紀的書籍出版量有很大增加。1731年前後,全國每年出版400—500部著作,1789年前後達到1 000—1 200部。舊制度末期的報刊也增加了。在法國北部里爾的第一份報紙於1749年創刊,瓦朗西安、阿臘斯和亞眠的第一份報紙出版於1788年。
口頭宣傳擴大了印刷品的影響範圍。沙龍、咖啡館數量大增,各種社團也紛紛建立起來,例如:農業學會、慈善協會、各省學院、閱覽室等。討論哲學和社會問題的學術團體成倍增加。1780年以後,在40多個城市建立了上述各類團體,其中有波爾多這樣的大都市,也有像巴耶這樣的小鎮。從1770年起僧侶會議便看到,沒有任何一個城市或鄉鎮能夠「免於這種褻瀆宗教的言行的傳染」。
共濟會助長了哲學思想的傳播。自1715年從英國傳入後,共濟會便無保留地支持哲學宣傳。在身份平等、宗教寬容等許多問題上它們的觀點是一致的。然而這種作用不宜過分誇大。作為貴族階級和富有資產階級相互融合的場所,共濟會不過是眾多傳播哲學思想的團體之一。同時,中等教育的發展,中學和寄宿學校的大量增加,使有條件對新思想感興趣的公眾廣為擴大了。在魯昂(1789年有7萬人口)有兩所男校和兩所女校,較小的勒阿弗爾(2萬人)也有了一所學校。
傳統的權威並非無動於衷。僧侶會議從1770年就開始擔心:隨著信仰的喪失,「對君主本人的愛戴和忠誠感情也會永遠消失」。對教會的攻擊動搖了君權神授的基石,正如對特權的批評動搖了舊制度的社會基礎一樣。1775—1789年,巴黎高等法院查禁了65部著作。對於邦塞1776年出版的《論封建捐稅之弊端》,高等法院宣稱:「作家們開始研究如何反對一切,摧毀一切,推翻一切了。假使這名作者寫作的系統思想不幸惑及民眾,王法將被徹底動搖,臣屬將起而反叛主人,人民就會反抗君王。」
在哲學宣傳的主要論題中,理性至上最為突出:18世紀時,理性主義的影響遍及各個領域,它已所向披靡。其次是對進步的信仰,理性把它的光明傳播得離人們越來越近了。
「終於,一切陰暗都消逝了,大地光芒普照,各類偉人輩出的壯景出現了!人類理性是何等盡善盡美啊!」(杜爾哥《人類精神進步的哲學畫面》1750年)
各個領域都出現了對自由的要求,從個人自由到經濟自由。18世紀所有偉大著作都把自由作為主題。哲學家們行動的主要表現(尤其是伏爾泰)是為宗教寬容和信仰自由而鬥爭。在平等問題上存在的爭議比較大,大多數哲學家只要求在法律面前的身份平等。伏爾泰在《哲學辭典》中認為,不平等是永恆的和命中注定的。狄德羅把特權區分為基於實際服務的正當特權和非正當特權。然而,盧梭把平等的觀念輸入當時的思想中,他要求一切公民的政治平等。他賦予國家的作用是保持某種社會平衡。
這些構成哲學思想共同基礎的觀念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資產階級各階層呢?反對貴族階級是所有人聯合的基點。18世紀,貴族越來越企圖保住特權和貴族地位。但是,隨著財富的增長和文化的發展,資產階級的雄心與日俱增。然而此時一切晉升的道路都對它關閉了,使它不能擔任重要的行政職務。資產階級認為自己比貴族成員更適合擔當這些職務,因而它的榮譽感和自尊心時常遭到傷害。在布耶侯爵這位紳士的《回憶錄》中或在羅蘭夫人身上,資產階級的這些不滿淋漓盡致地反映了出來。羅蘭夫人明確認為自己的才能和資產階級尊嚴遠非貴族婦女所及。
資產階級面前主要有兩個問題: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
政治問題就是分享政權的問題。18世紀中葉以後,尤其是從1770年起,輿論越來越關注政治和社會問題。資產階級宣傳的內容顯然是哲學運動的論題:批評神授君權,仇恨專制政府,抨擊貴族,反對特權,要求身份平等與納稅平等和任人唯賢的人事制度。
資產階級對經濟問題同樣感興趣。上層資產階級意識到,資本主義的發展要求對國家進行改造。什一稅、農奴制、封建捐稅和不公平的稅收制度妨礙農業的發展,影響著一切經濟活動。只有廢除長子繼承權和永久管業權財產才能得以流通。工商業資產階級還想得到勞動自由和企業自由。多種類型的司法習俗、國內的種種關卡、度量衡的多樣化,這些都影響了貿易活動的發展,阻礙著全國統一市場的建立。資產階級在管理其企業時所奉行的原則,即秩序、精簡、統一,也應該被用於國家治理。最後,資本主義的企業精神還有賴於科學領域的研究自由:資產階級要求科研工作與哲學思辨一樣,都不受教會和國家的審查。
驅使資產階級行動的不只是自身利益。當然,貴族的排他性以及資產階級經濟和智力方面上升與身份下降的矛盾加強了它的階級覺悟。然而,意識到自身力量和價值的資產階級從哲學家們那裡汲取了某種世界觀和大公無私的文化。它不僅僅認為改變舊制度符合自身的利益,還相信這樣做是符合正義的。資產階級確信自己的利益與理性是一致的。
當然,我們對這種斷言要具體分析。資產階級包括各種階層,它並不是一個清一色的整體。許多資產者從未受到哲學宣傳的觸及,有的則出自於宗教虔誠和傳統主義,反對進行變革(在恐怖時期的死難者中第三等級的成員占大多數)。我們不應該忘記,宗教書籍雖然在18世紀出版物中的比例大為減少,但仍然為數可觀。多數報刊在概述新書內容時都表現得謹小慎微。學術團體同樣是非常溫和的,因為貴族往往在其中有很大勢力。哲學傳播中遇到的這些限制使得資產階級內部出現了抵制哲學宣傳運動的力量。資產階級固然希望變化和改革,但它並無絲毫革命之意。整個第三等級都敬仰國王,這幾乎是一種宗教性的感情。正如馬爾蒙在他的《回憶錄》中所證明的:國王代表了民族觀念,任何人也不打算推翻王政。資產階級,尤其是上層資產階級更多地是想與貴族融為一體,而不是摧毀它。資產階級對於拉法夷特的迷戀很能說明這個問題。總之,資產階級遠不主張民主,它主要是想保留社會差別,使自己區別於下層階級。庫爾諾在《回憶錄》中講道:「在這個資產階級的社會中,沒有任何東西比身份的從屬關係更引起注意的了。代理人或公證人的妻子被稱為『太太』,而參事的妻子則毫無爭議地被稱作『夫人』」。
貴族鄙視平民,資產階級鄙視人民階層。資產階級號召人民各階層反對貴族。但當它看到人民在共和二年覬覦政權時便既憤怒又恐懼。這便是這種階級成見的最好說明。
貴族與資產階級關係的危機
18世紀,貴族與資產階級之間的關係越來越具有競爭性質。的確,貴族已陷入不可克服的矛盾之中。在不斷進步的生產力和知識的推動下,社會勞動變得多樣化了,促使富裕和有知識的資產階級壯大起來。與此同時,第二等級為保住自己的舊有優勢,拒絕相應地滿足不斷壯大的資產階級成為貴族的要求。總的看來,18世紀加封的貴族比以前減少了,因為從路易十四以後取消了擁有采邑便自封是貴族的做法。這種做法雖不合法但在此之前一直較普遍。1728年後,有爵位的官職不再開設,貴族證書的頒發也不輕易進行了,只是在1770年前後出現過一陣高潮。
貴族在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支配權遠不如17世紀了。新設的經濟或軍事職務及主要的機構開始有一部分擺脫了它的控制。因為掌握這些職位必須有技術能力,這使官員的招募超出了貴族範圍。對此,貴族的反動也無濟於事。王家要塞建築師團體已稍向平民開放,這是因為梅齊埃爾工程學校的招生範圍較廣,專業培養所需的數學水平很高,因而錄取不能在社會方面過分限制。中央行政部門辦公處的成倍增加引起「辦事員」數量的上升,這些人多數是非貴族。
在文化方面,那些學院、學術團體和報刊,儘管受到貴族和國家的控制,儘管它們大多數並無顛覆思想,但還是對舊制度的社會起了潛移默化的作用。它們促進了思想世俗化和「功利」情趣等資產階級準則的傳播。這些準則與陳舊的宗教感情和古老貴族的榮譽感是背道而馳的。一直是貴族階級社會主要思想支柱的教會在18世紀末越來越不能滿足新的社會要求。私人寄宿學校和市政教育設施增加後,教育便不再是教士們的一統天下了。救濟事業同樣也開始世俗化。監察官或地方當局建立了乞丐收容所和慈善堂。方興未艾的非基督教化運動最終對貴族政權是個打擊。對普羅旺斯省遺囑的研究表明:外省的大批貴族對於傳統宗教的篤信程度比人們以前所想像的要高。這一點很說明問題。此外,同樣意味深長的是,1789年以後的反革命流亡成了宗教思想意識的強烈復發中心。
* * *
[1] 10世紀法國編年史作家,修道士。著有882—995年間的《歷史》。——譯者
[2] 法國輔幣名,相當於1鋰的1/20。——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