諦義證得經 · 第十章

烏瑪斯伐蒂 《諦義證得經》
§10.1 由滅盡愚痴且滅盡障覆、妨礙正智與正見的(業),而有完全智。(mohak?ayāj j?āna-dar?anāvara?a-antarāya-k?ayāc ca kevalam.) 〔注釋〕 本章主要論述七諦的最後一諦——解脫。 耆那教認為,消滅了愚痴之後,就可以達到離貪的德位。再進而把障覆、妨礙正智與正見的業全都消滅掉,就可以得到完全智,這也就是達到了解脫。 §10.2 由於縛因的消除與(業)的滅,(band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10.3 就能滅盡所有的業(而得到)解脫。(k?tsna-karma-k?ayo mok?a?.) 〔注釋〕 空衣派的刊本把上述兩節合為一節,作: (§10.2)由於縛因的消除與滅,並從所有的業脫離,可得解脫。(banb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k?tsna-karma-vipramok?o mok?a?.) §10.4 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及(關於解脫的)可能性均消失,因而(有解脫)。但是屬於完全智的正行、智、見與完全性除外。(aupa?maikādi-bhavyatva-abhāvāc ca,anyatra kevalasamyaktva-j?āna-dar?ana-siddhatvebhya?.) 〔注釋〕 所謂「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指§2.1所講的命的五種狀態。耆那教認為,解脫時,這五種狀態都消失,不復存在。 所謂「可能性」,即§2.7所講的可能性。耆那教認為那種可能性是在解脫前講的,既然已經解脫,也就無所謂什麽可能性。 由於解脫就是獲得完全智,因此屬於完全智固有屬性的正行、正智、正見及完全性四項是不會消滅,永遠存在的。「完全性」,在這裡有「圓滿」的意思。 空衣派刊本把此節的「但是」以下的文字獨立為一節,把此節分為(§10.3)、(§10.4)兩節。 §10.5 (如果滅盡所有的業得到解脫,則解脫者)不停頓地直接上昇而達世界之終極之所。(tad-anantaram ūrdhva? gacchaty ā lokāntāt.) §10.6 由以前的加行、由無著、由斷縛、由如去的轉變性而有這種(上昇)的運動。(pūrvaprayogād asa?gatvād bandhacchedāt tathāgatipari?āmāc ca tad-gati?.) 〔注釋〕 所謂「以前的加行」,指命解脫前運動的餘力或慣性。 所謂「如去的轉變性」,指命本來具有的上昇性質。關於「轉變」,可參見§5.41。 空衣派刊本無「tad-gati?」一句,並在本節之下另有二節: (§10.7)正如轉動著的陶工輪子(自己還要轉動)那樣,正如除去污穢的葫蘆(浮到水面)那樣,正如(脫去殼的)蓖麻種子(向上發芽)那樣,且正如火焰(上昇)那樣。(āviddha-kulāla-cakravad vyupagata-lepa-ālābuvad era?da-bījavad agni?ikhāvac ca.) 這四個比喻正是解釋加行、無著、斷縛、如去的轉變性的。 (§10.8)(如果不那樣上昇到世界的終極,是)由於缺乏法的聚集。(dharmāstikāya-abhāvāt.)。 「法」為運動的條件。本節意為一般來說,解脫者自然能夠上昇到世界的終極,但如果缺乏運動的條件,則也可能無法上昇。 在白衣派刊本中,此節被作為注釋。 §10.7 應由場所、時間、趣、相、津渡、行、獨覺覺證、智、身量、間隔、數之多少來推斷(解脫的命)。(k?etra-kāla-gati-li?ga-tirtha-cāritra-pratyekabuddhabodhita-j?āna-avagāhanā-antara-sa?khyālpabahutvata? sādhyā?.) 〔注釋〕 耆那教認為解脫由本節所述的十一個因素決定,因此,可把這十一個因素作為觀察法(參見§1.34、§1.35)來觀察解脫。 「場所」,指解脫的地點。 「時間」,指解脫的時間。 「趣」,指原來生存在哪一趣。 「相」,指性別,即§2.6講的三相。 「津渡」,指是否作為耆那教祖師而解脫。 「行」,指成為解脫原因的那些行動。 「獨覺覺證」,指到底是憑自己的力量達到解脫,還是靠他人力量而覺悟的。 「智」,指依憑哪一種智而得到完全智。 「身量」,指解脫時的身體姿態及身高。 「間隔」,與前一個解脫者所間隔的時間。 「數的多少」,指此時命的多少。關於「數」,可參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