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江的傳記 · 附錄 丁文江遺囑
立遺囑丁文江,字在君,江蘇泰興縣人,今因來平之便,特邀旅平後列署名之三友,簽證余所立最後之遺囑如左(下)。
遇本遺囑發生效力時,即由余親屬邀請余友竹垚生先生為遺囑執行人,余弟文淵亦為余指定之遺囑執行人,依後列條款,會同處分余之遺產及管理余身後之事:
一、余在坎拿大商永明保險公司(TheSunLifeAssuranceCompanyofCanada)所保余之壽險所保額為英幣貳千鎊,業由余讓與余婦史久元承受並經通知該保險公司以余婦為讓受人,即為余婦應得之特留分。此項外幣之特贈,為確保其依兌換率折合華幣之數足敷生活費用起見,茲特切托本囑執行人,遇兌換所得不足華幣現銀叄萬圓時,即先盡余其餘遺產變價補足之。
就換足前項額數之貨幣中,至少有半額,終余婦之身,應聽本囑執行人指商存儲;平時只用孳息,不得動本,遇有變故或其他不得已事由,仍得商取本遺囑執行人之同意,酌提一部分之本;此項余婦生前用余之款,除其喪費用外,概聽余婦以遺囑專決之。
二、除前項確保之特留分及後項遺贈之書籍用具文稿外,余所遺之其餘現金證券及其他動產,茲授權於本囑執行人,將可變現金之動產,悉於一定期間內,變易現金;就其所得之現金,以四分之一歸餘三弟文潮之子女均分,以四分之一歸餘兄文濤之子明達承受,其餘四分之二歸餘弟文淵、文瀾、文浩、文治四人均分。
三、余所遺之中西文書籍,屬於經濟者贈與七弟文治,屬於文學者贈與七弟婦史濟瀛,中文小說留給余婦,其餘概贈現設北平之中國地質學會。
余所遺家庭用具,除盡余婦視日用必要聽其酌留外,其餘悉贈上開中國地質學會。
余所遺文稿信札,統由余四弟文淵七弟文治整理處置之。
四、以上各條之遺贈,遇失效或拋棄而仍歸屬於遺產時,即由余友竹遺囑執行人商取本囑見證人之意思,就歸屬於遺產部分之財產,以一半分配於現設北平之中國地質學會,其餘一半,准本囑第一條第二條所定,比例攤分於該兩條之受贈人。
五、於余身故時即以所故地之地方區域以內為余葬地,所占墳地不得過半畝,所殮之棺,其值不得逾銀一百元,今並指令余之親屬,不得為余開弔,發訃聞,誦經,或徇其他糜費無益之習尚;遇所故地有火葬設備時,餘切托遺囑執行人務必囑余親屬將余遺體火化。
現行法已廢宗祧繼承,餘切囑余之親屬,不得於余身後,為余立嗣。
以上遺囑,為余赴北平時,約集舊友眼同見證,同時簽署,並囑余友林斐成,本余意旨,為之撰文,合併記明。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立於北平
立遺囑人見證人撰遺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