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憲法案 · 為大清「制憲」的日本人北鬼三郎

北鬼三郎 《大清憲法案》
(代譯者前言) 一、引起中國人廣泛重視的《大清憲法案》 1909年6月,位於東京的經世書院出版了一本《大清憲法案》,署名北鬼三郎。 翻開此書,首先是兩道上諭,諭旨之後是《例言》,共9條,5頁。《例言》之後是目錄,31頁。目錄之後是《大清憲法案正文》,即憲法條文,19頁。其後是對憲法條文的法理說明,382頁。 對於這本書,可以作如是觀:北鬼三郎起草了一部《大清憲法案》,共10章,76條。按照憲法草案的結構順序,他給每一條都註明所參考的對象,並加上或長或短的法理說明,連綴成篇,就成了這一本書。 十章的名稱和各章的起止如下: 第一章 皇帝(第1—15條,第1—117頁) 第二章 攝政(第16—18條,第117—132頁) 第三章 臣民權利義務(第19—32條,第133—201頁) 第四章 帝國議會(第33—49條,第201—283頁) 第五章 內閣(第50—51條,第283—311頁) 第六章 都察院(第52—55條,第311—321頁) 第七章 司法(第56—60條,第321—336頁) 第八章 會計(第61—69條,第336—367頁) 第九章 審計院(第70—73條,第367—375頁) 第十章 附則(第74—76條,第375—382頁) 此書出版後,在日本反響寥寥,目前所見,只有《外交時報》和《國家學會雜誌》各刊登了一篇300字左右的評介性文字 ,而中國各界對它的反響則要大得多。 1910年出版的保廷梁著《大清憲法論》一書,在討論上下議院名稱的時候,與《大清憲法案》有所商榷,認為北鬼三郎將上院稱為貴族院不妥。 同年,有人節譯了《大清憲法案》的第六章《都察院》,刊登於《憲制日刊》。第六章翻譯成中文大約3000字,而節譯的文本大約2000字,所省略的,集中於第52條(本章第1條)的說明文字。在刊登於文首的按語中寫道:「北鬼氏撰擬吾國憲法案凡七十六條,以非本國人而擬本國之憲法,未見其當。然其精勤締構,自成首尾,不可謂非好事之尤者。」 可見其對北鬼三郎此書有褒有貶。在文末的按語中,則說:「據此則都察院之名雖存,而其性情組織則大異。」並提出,北鬼三郎關於都察院的制度設計,「雖未必盡當,要有足供吾行政審判制之參考者」 。對北鬼三郎的設計給予了較高評價。 同一年,《憲制日刊》還刊載了一篇標明「譯北鬼氏稿」的《中國中央官制改革案》,《申報》曾予以轉載。 《憲制日刊》刊布該文之後還發表了一篇評論文章,《申報》也曾轉載。 《中國中央官制改革案》完全脫胎於《大清憲法案》(後文詳),這裡介紹一下評論文章中的觀點,一窺中國人對《大清憲法案》的觀感。在這篇題名《讀北鬼氏〈中國中央官制改革案〉書後》的評論中,作者對北鬼三郎的改革中國中央官制的方案一一點評,認為北鬼三郎所提出的融合滿漢的方案未抓住要害, 對於北鬼氏所提出的內閣、軍機處、政務處三者疊床架屋、保留三者中的一個即可統率大政的見解,也評價不高, 在作者看來,不設立責任內閣,就沒有辦法真正統一政務。對於北鬼氏談到的官俸改革,作者也覺得不夠充分,他準備另文探討。 但是,對於北鬼氏主張的區別宮府,則讚賞有加, 並由此引申開去,大談親貴不可把持行政要津。對於北鬼氏主張的要裁去吏、禮兩部和改革侍郎制度,作者也頗為欣賞。 北鬼氏還談到,司法制度也要改良,對此,作者也表示讚許。 可見,一些中國學者對北鬼三郎的改革官制方案的評價,就像對他的都察院方案一樣,褒貶相雜。 與民間的譯介、評論相比,官方的反響也許更值得關注。讓我們從與制憲事宜關係甚深的汪榮寶的一段日記談起吧。1909年7月15日,汪榮寶在日記中留下了如下一段文字: 飯後三時到憲政編查館,達侍郎見示日本北鬼學士三郎所著《大清憲法案》,瀏覽一過,覺其精實,請得借歸細讀之。六時頃回寓,閱北鬼氏憲法案。 這一段記載,信息量很大:其一,在《大清憲法案》出版之後,達壽很快擁有了此書(6月出版,7月即已到手);其二,達壽得到此書之後,拿到官衙與同僚分享,可見此書給他留下了較深印象;其三,汪榮寶一看到此書,便給予了很高評價,並且馬上借閱,愛不釋手。如果聯想到達壽和汪榮寶交流的地方是憲政編查館,該館成立時被賦予的一項基本職掌就是起草大清帝國憲法, 而達壽是該館提調,汪榮寶是該館編制局科員(編制局負責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典起草事宜), 便可知這一記載的分量。 筆者曾見到一份憲政編查館1909年的購書清單,清單顯示憲政編查館在8月2日收到的從有斐閣寄來的書中,第一部就是《大清憲法案》,註明為「一冊」。 憲政編查館購買此書,是否出於達壽、汪榮寶等人的主意不得而知,但中國負有制憲之責的中央官廳在該書出版後立即購買了,則是不爭的事實。 1910年7月2日,汪榮寶日記中又有關於讀此書的記載:「六時半散歸,閱北鬼氏《大清憲法案》。」 單看這一句,似乎平淡無奇,但若聯繫到那段時間汪榮寶一直與肅親王善耆等人謀劃憲法「真正欽定」事宜, 此時剛好告一段落,此後的日記里,頻頻出現閱讀日本學者憲法學著作、編纂日本憲法材料的記錄, 而《大清憲法案》是第一本,則可知這一記載自有其分量。 1910年底,清廷拋開憲政編查館,另派溥倫和載澤為纂擬憲法大臣。 1911年初,又派遣陳邦瑞、李家駒、汪榮寶為協同纂擬憲法大臣。 為了配合制憲事宜,度支部員外郎李景銘有翻譯《大清憲法案》之舉。雖然目前學界所見,只有憲法條文全部譯文和第1—8、10—11條的法理說明的節譯和譯者按語, 李景銘是否將所有條款的法理說明都節譯過尚難定論,但此舉係為清廷制憲服務,則無疑義。 1911年7月初,欽命的制憲班子正式開始起草大清帝國憲法。按照分工,由李家駒和汪榮寶兩人負責條文起草。兩人在7、8、9三個月中,三次避開京城喧嚷之地,帶上若干參考書,躲進寺觀名山撰擬。 他們7月份去了位於京郊岣岣崖的玉虛觀,在那裡擬定了憲法各章的名稱和第一、二章的條款。所擬各章名稱中,有三章與《大清憲法案》一模一樣,即《皇帝》(均是第一章)、《攝政》(均是第二章)、《帝國議會》(大清帝國憲法草案是第五章,《大清憲法案》是第四章)。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也許是《攝政》章的設置。後文將述及,因為中國政治舞台上出現了攝政,北鬼三郎在出版時特意將草稿中關於攝政的條款獨立出來並加以擴充,使之成為獨立的一章。清廷在起草帝國憲法的時候,固然也可以根據政治生活的實際情形而設置《攝政》一章,但考慮到執筆者之一的汪榮寶對《大清憲法案》早已寓目,並且頗為欣賞,而另一執筆者李家駒則可能是《大清憲法案理由書》的受贈者(後文詳),若說《大清憲法案》是清廷起草帝國憲法時設置《攝政》章的影響因素之一,應該不算推論過度。 9月份,李家駒和汪榮寶遠赴泰山起草憲法。汪榮寶日記顯示,在此期間,他們也參考過北鬼氏的著作。汪氏9月16日的日記如下: 早起,天雨,濕雲蔽空,一物無睹。閱副島學士《憲法論》,參考關於預算各學說。日本憲法六十七條於議會預算協贊權限制頗嚴,初疑照此規定,則議會對於預算殆無自由修正之餘地,似於事實不符。及細加考訂,乃知其所謂既定歲出者,指上年預算所既定之額而言,非謂大權所定。自伊藤義解以及有賀、副島、美濃部、市村光惠、上野貞正及北鬼諸氏著書,均是如此解釋。唯清水博士及都築學士馨六頗持異議,以為照此解釋,於大權有非常之影響。因檢穗積氏《憲法提要》閱之,於此獨不及一語,蓋博士亦未必如清水之極端主張也。 觀此可知,當汪榮寶對「既定歲出」問題頗費躊躇的時候,他研讀了日本諸多憲法學者關於這一問題的學說,《大清憲法案》是其中之一。日本憲法學界對「既定歲出」問題有兩種不同見解,大多數人認為這是議會上一年度所定,少數人則認為這是君主大權所定。通過研究,汪榮寶認為前者正確,後者極端。第二天,汪榮寶按照他認為正確的一方的見解,擬定了相關條文。 汪氏的這段日記足以證明在促成汪榮寶將「既定歲出」歸入議會權力而非君主大權方面,《大清憲法案》確實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汪榮寶做出這一決斷,並非僅僅參考了北鬼三郎的著作,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大清憲法案》對清季制憲究竟還產生了哪些具體影響,目前無法坐實,但是,如上所述,該書一出版,憲政編查館即購買之,該館相關官員也擁有該書,且傳閱之;清廷欽派制憲官員之後,且有官員翻譯之,負責起草憲法條文的官員則將其作為囊中書隨身攜帶。綜合這些信息,完全可以下一判斷,那就是,《大清憲法案》受到了中國官方的高度重視。 並且,《大清憲法案》對於中國憲制的影響,不限於起草憲法,也不限於清季。該書關於中國中央官制的設計,可能對李家駒編制《行政綱目》產生了影響;而該書關於都察院的設計,一度成為都察院謀求自保的一道護符。 據曾田三郎研究,《中國中央官制改革案》一文對李家駒編制《行政綱目》產生過影響。 只是曾田未注意到此文脫胎於《大清憲法案》,因而猜測李家駒是在日本看到此文,實則迄今尚未見此文的日文原文,該文是否有日文版尚有疑問(詳後),而李家駒作為考察日本憲政的大臣,回國後又是憲政編查館提調,後來還是大清帝國憲法的協纂大臣,他有很多機會直接看到《大清憲法案》中的相關論述。 至於都察院以《大清憲法案》的相關論述謀求自保,則可從它在宣統二年(1910)提出的一道請改正該院職掌的奏摺中找到證據。據《申報》的簡要報道,這道奏摺力言議院的監察職能有局限,都察院能「補其所不逮」,力圖避免被裁撤。該折還直接「援引日人北鬼氏之言,謂中國之都察院,即實行立憲後亦可不裁」,以圖自保。 辛亥革命勝利後,臨時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具有共和國憲法的性質。1914年召開的約法會議,以將臨時約法修改成正式約法為主要議題,因此帶有修改憲法的性質。負責起草《中華民國約法增修案》的程樹德,於是年4月13日在約法會議上口頭陳述何以要取消《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參議院之職權」)之第十款、第十二款, 將其權限交給平政院行使的時候有言: 從前有某國人在前清時曾著《大清憲法案》一書,內言中國制度須採用外國之處甚多,唯都察院一機關萬不宜裁去,蓋中國自秦漢以來,言事之責本在御史,其直言敢諫者筆不絕書,較之歐美以彈劾權歸之議會者,歷史上成績較優。蓋議會人多,意見分歧,或因黨見有不公平之處,況議會開會之時少而閉會之時多,斷不能謂在議會閉會期間即無須有查辦彈劾之事。所以,以此權付之平政院,於事實上實甚相宜。 這一材料提示我們,《大清憲法案》不僅為清季制憲者所重視,也為民初修憲者所參考。那麼,這部受到清季民初中國人廣泛關注並為中國制憲者所參考的著作,其所設計的憲制,有無獨特之處? 二、從《大清憲法案理由書》到《大清憲法案》:北鬼三郎修改書稿的苦心 學界早已發現,除了經世書院版的《大清憲法案》,還有《大清憲法案理由書》。這是一份手抄稿,用的是海雲堂生產的紅格本,共6冊,裝成1函。其中第一冊封面有燕京大學藏書章,第二冊封面有容庚贈書的簽字和印章。第一冊內容包括例言、總目錄、《大清憲法案》正文,各項分別標註頁碼。第二冊到第六冊是《理由書》,頁碼連續,共337頁(正反兩面為一頁)。例言所署時間是「戊申仲秋」,可知其成稿於1908年秋天,而《大清憲法案》出版於1909年6月,因此,《大清憲法案理由書》當系《大清憲法案》的未定稿無疑。也正因為如此,比較二者的差異,就成了學術界的一個興趣點。 筆者曾在尚未見過《大清憲法案》的情況下,通過比勘李景銘節譯本和《大清憲法案理由書》,得出從《大清憲法案理由書》到《大清憲法案》經過了不小修改的認識, 以修正此前學界關於二者毫無差別的結論 。後來,崔學森在日本看到了《大清憲法案》,通過與《大清憲法案理由書》比較,看出了二者更多的不同,他總結為五個方面:第一,書名的變化;第二,《憲法案》添加上諭;第三,《理由書》和《憲法案》例言內容有異;第四,憲法案正文的異同;第五,法理說明的不同。 將《大清憲法案》與《大清憲法案理由書》加以比勘,可知二者遣詞造句的不同之處比比皆是,可以看出北鬼氏打磨書稿頗為用心。當然,在法理說明方面,如崔學森所言,大段改寫、大段增寫的地方也不少。《大清憲法案理由書》譯成中文只有9萬多字,而《大清憲法案》則有12萬多字,可見從《大清憲法案理由書》到《大清憲法案》的修改是以增寫為主。 擴容之外,憲法案的結構變化,也許是更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中的憲法案,是九章81條,而《大清憲法案》中的憲法案,是十章76條。增加的一章是《攝政》,成為《大清憲法案》的第二章。已有學者注意到,《大清憲法案理由書》雖然沒有《攝政》一章,但其第一章第16條是關於攝政的,由兩款構成,這兩款,都被吸收到了《大清憲法案》的《攝政》一章的相關條款中,因此,雖然增加了一章,但其實新增加的內容只有一條(第17條)。 不過,發現二者在條文上的差異不大固然有意義,但還是要注意,將有關攝政的內容由一條變為一章,其實意味著攝政在憲法中的地位的上升。當《大清憲法案理由書》完成之際,光緒皇帝和慈禧太后都還在世,大清的政治舞台上並無攝政。其後不久,兩宮駕崩,尚在沖齡的宣統登極,其父醇親王載灃攝政。《大清憲法案》將與攝政相關的內容由一條升格為一章,顯然是受此時局的影響。 雖然增加了《攝政》一章,但憲法案卻從81條變成了76條,可見從《大清憲法案理由書》到《大清憲法案》,被刪削的條款不少。對此,崔學森做了比對:「皇帝一章減少1條,攝政一章增加3條,臣民權義一章減少3條,帝國議會一章減少3條,附則一章減少1條。」為什麼要刪除這些條款?崔學森論道:「需要對《理由書》中有而《憲法案》中無的條文加以注意。《理由書》中第22、32、33、37、40、44條不見於《憲法案》的正文中。其實,這些條文恰好與《明治憲法》的第22、32、31、36、39、51條一一對應,而且表述基本上一致。可以看出,作為未定稿的《理由書》,更多受到《明治憲法》的影響。」 這一發現很有意義,說明北鬼氏在寫書的過程中,曾經致力於減削模仿日本憲法的痕跡。在這方面,還有一點可拈出來說一下。雖然北鬼氏努力減削仿日痕跡,但是,修改之後,變成了76條,而明治憲法剛好也是76條。在一定程度上,修改後更讓人覺得是在模仿明治憲法。 而所有的變化中,最引起筆者興趣的一點,是《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中的憲法條文裡的「國民」,到了《大清憲法案》中的憲法條文裡,都變成了「臣民」。這一點已為學者關注,且覺得這種變化是可以理解的:「雖是一字之差,但從政治學和法學的角度來看,是相當大的更改。從《憲法案》的邏輯一致性的角度而言,將『國民』改為『臣民』更為合理,反映了北鬼三郎從初稿到出版的精心思考。北鬼三郎主張皇帝總攬統治大權,在皇權統治下,使用『臣民』一詞更能體現其權利來源於最高統治者的賜予。」 確實,使用「臣民」一詞能更準確地傳達出這是老大帝國的憲法,有一個高高在上的皇帝,人民只能臣服在他的腳下,權利均來源於其恩賜這樣的微妙感情。但是,近代中國的一項重大變化,就是「臣民」變為「國民」。當筆者發現北鬼氏在《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中用「國民」一詞的時候,有種眼前一亮的感覺,覺得這部憲法案非常有新意;但看到他在《大清憲法案》中改成了「臣民」,就很難理解他為什麼又退回去了。 本來,他在《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中對於何以要用「國民」,也陳述了自己的理由: 清國慣例,稱臣的僅限於在官的漢人,滿人常稱奴才。這是本章特意避開「臣」字的原因。但近時有人提倡不問朝野,不分滿漢,均稱臣下,這雖未為不可,但本案姑且參酌舊例,今且不改,即使與一般君主國的用例似乎相背,亦所不顧。 但是,在正式出版的時候,他卻以如下的理由,將「國民」改成了「臣民」: 清國慣例,稱臣的僅限於在官的漢人,滿人常稱奴才。因此,本章標題中所冠的「臣民」二字,似乎與現情不合,姑從一般君主國之用例。 北鬼氏關於「奴才」與「臣」的稱謂的理解,與事實顯有差距。實則有清一代,滿人也並非不用「臣」字,在奏報公務的時候,是要求稱「臣」的。 因此,稱為臣民,並無與國情不合的問題。《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之用「國民」一詞,顯然是出於對稱奴才與稱臣的錯誤認識,但卻帶來了一項重大變化,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仿日的色彩。而《大清憲法案》之改為「臣民」,則沒有了這一變化,而其對稱「奴才」與稱「臣」的錯誤認識則一仍其舊。 從以上所舉,可以窺見北鬼三郎打磨書稿的苦心。不過,迄今為止的研究,討論的都是從《大清憲法案理由書》到《大清憲法案》經過了哪些修改。但是,《大清憲法案》的初稿完成於1908年2月3日,而《大清憲法案理由書》完成於那一年仲秋,正如學者所論,《大清憲法案理由書》肯定不是《大清憲法案》的初稿本。 那麼,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討論一下,《大清憲法案理由書》與此前的稿子相比有何不同? 筆者認為可以嘗試一下。雖然我們看不到《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之前的稿子,無法知道《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中的憲法條款是否經過了修改才變成那般模樣,但是,我們如果能夠在《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中找到1908年2月3日之後發生的事情,則可說明相關內容根據時事變化有過改寫。 翻閱《大清憲法案理由書》,發現確實有這方面的內容。 比如說,清廷在1908年7月22日頒布了《咨議局章程》。 咨議局帶有省議會的性質,籌建咨議局是預備立憲期間的一件大事。對此,《大清憲法案理由書》有多處涉及。如第31條法理說明中評論速設咨議局的上諭: 按,中歷六月二十四日令各省速設咨議局的上諭云:「咨議局為採取輿論之所,並為資政院預儲議員之階,議院基礎,即肇於此。」由此足以拜察聖意所在。但雖然宣示「自奉到章程之日起,限一年內一律辦齊」,能否奉行綸言,則不能無疑。由於咨議局之設立,必須作成選舉人、被選舉人名簿,此事涉及到各省,不能不調查戶口、經歷及資產之一斑,就清國現情來看,匯集此等資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唯此也,各省人民的程度差異很大,有不能舉國一致實行之虞。我曾經考究其情形,認為選擇二三省份先行試辦,漸次在各省變通應用比較好。竊以為,全國推行劃一的制度,當以十年為預期。大詔一下,無可如何,實為憾事。事已至此,只有希望官民一體,呼吸相應,盡力奉體聖旨了。 至於第36條在討論將來眾議院選舉中的相關問題時,更是多次以《咨議局章程》為參考。諸如,在討論選舉制度時說: 《咨議局章程》及《天津自治章程》均執行複選法,但我則想讓下院議員之選舉採取直接選舉。直選法有選舉人直接指定自己看好的人的好處,符合選舉之精神,無須討論。反之,若用複選法,原選舉人只選舉選舉人,自然會產生對選舉冷淡的結果,棄權者隨之增多,且難免白花時間和費用之憾。 又如,在說明何以要賦予25歲以上男子選舉權時有言: 凡男子到25歲,思慮漸定,賦予公權,不能說不可。這是仿效日、荷、比等國的立法例,以25歲以上為必要條件的原因(《咨議局章程》也根據同例,真是我輩無上之欣幸)。 討論選舉權當在納稅額方面有所限制的時候有云: 地主和工商業者的納稅額要使其不失平衡,這一點要特別注意,不可懈怠。《咨議局章程》規定:「在省內有五千元以上之財產,居住他省者,須居住十年以上,有一萬元以上之財產。」但是,財產如何評價?依據何種方法?且不說幾多情弊將相伴而生,相關官憲將有不堪費精勞神之虞。因此,作為立法,以納稅額為標準,簡單便捷,弊害少,當採用。 諸如此類,為數頗不少。可以說,1908年2月完成初稿之後,在半年多時間裡,伴隨著中國憲制改革的進程,北鬼氏對書稿進行了一定修改,而成為《大清憲法案理由書》的模樣。 從1908年初到1908年秋,北鬼氏對自己的書稿作了修改,從1908年秋到1909年正式出版前,北鬼氏又對自己的書稿加以打磨,治學堪稱勤勉。 那麼,這位北鬼三郎,究竟何許人也? 三、北鬼三郎其人 關於北鬼三郎,今人了解不多。筆者在多方打聽北鬼信息的時候,不止一次被日本人質疑:歷史上真有一人叫北鬼三郎嗎?北鬼三郎是否僅僅是筆名?實則北鬼三郎是真名,這是可以確定的,因為他大學畢業的時候,校方記錄的名字,就是這個。 那麼,他姓什麼,名什麼?在這一點上,清季以來的中國人,凡是涉及過此事的,從來沒有過困惑,都覺得他姓北鬼,名三郎。但是,在日本,則要複雜些。至今仍然收藏了《大清憲法案》的圖書館,在標註著者信息的時候,有的標註作者姓「北」 ,有的則標註作者姓「北鬼」 。曾田三郎可能是迄今為止唯一關注過北鬼三郎的日本學者,在他筆下,北鬼三郎常被簡寫成「北」, 顯然,他也覺得北鬼三郎姓「北」。 不過,他確實姓北鬼,名三郎。為了區分姓氏和名字,日本人在署名的時候,有在姓和名之間空格的習慣,而《大清憲法案》一書的署名,在「北鬼」二字和「三郎」二字中間有空格,可為明證。 姓氏讀音也是個謎。就有關圖書館所標註的信息來看,認為他姓「北」的,有的標註讀作「キタ」(如慶應義塾大學),有的未標註(如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認為他姓「北鬼」的,有的標註讀作「ホクキ」(如東北大學、京都大學、山口大學、滋賀縣立大學),有的標註讀作「キタキ」(如早稻田大學),有的標註讀作「キタオニ」(如中央大學)。 關於北鬼的人生信息,筆者所見非常有限,僅如下內容而已: 他出身於平民階層 ,具體住址為富山縣下新川郡魚津町大字東小路29番地 。但是,在其出生地,現已沒有「北鬼」這個姓氏。 1897年的時候是「青年急進黨」的成員。 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7月12日,畢業於東京法學院英語法學科。 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3月31日,畢業於東京法學院大學高等法學科,成為法學學士,專攻國法學。 按:1885年,東京出現了一所英吉利法律學校,該校在1889年更名為東京法學院,1903年更名為東京法學院大學, 1905年更名為中央大學。 這是他在著述中署名「中央大學法學士」的原因所在。該校在初建時並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自1897年設立高等法學科,才從校友中選拔「學力優等」者進行為期一年的訓練,以「論文試驗」的方式,授予合格者學士學位。 這是北鬼兩度從該校畢業而只獲得了學士學位的原因。該校的「高等法學科」在1904年3月依新學制廢止,因此北鬼是最後一批畢業者之一。 筆者曾試圖通過中央大學查詢他上大學的其他有關信息,但是,1917年6月10日,該校遭遇了一次空前嚴重的火災,各種簿冊都被焚毀,已無從查閱。 1906年7月9日下午,北鬼作為來賓出席了母校第21回「卒業證書授予式」,儀式結束後有懇親會,他亦出席。 1908年2月3日,完成《大清憲法案》初稿。 同年秋天(「仲秋」)完成手抄本《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並送給某位「閣下」。此時居住於東京。 1909年6月,《大清憲法案》由經世書院出版,署名「國法學專攻、中央大學法學學士北鬼三郎」。出版後,北鬼有過贈書行為,《京都法學會雜誌》第4卷第7號(1909年7月26日印刷,8月1日發行)的「寄贈書目」欄列有此書,贈書者為「北鬼三郎君」。京都法學會設於京都帝國大學法科大學內。即是說,在出版的次月,京都大學即已擁有此書。 1910年9月,發表《清國的中央集權問題》一文。 同年12月,發表《新領地統治法論》一文。 同年,有一篇中文的《中國中央官制改革案》刊行,署「譯北鬼氏稿」。 1911年7月,發表《清國新內閣官制之公布》一文。 同年10月,發表《呈西園寺首相書》一文。 1912年12月,發表《制度整理私案要領》一文。 1912年12月2日病歿。刊載於《法學新報》的那一則訃告裡還有其他幾位去世的人,均有生前職業和銜名,唯獨北鬼氏沒有,不知可否理解為他此時沒有什麼職銜。 《大清憲法案》第8—28頁,作為第一條的「參考」,刊登了北鬼氏的《日本國法與祖先崇拜》一文,末尾自署「思齊生」。但是,目前尚未找到署名「思齊生」的其他論著。此外,在東北大學所藏的《大清憲法案》的版權頁,有一個「鬼齋」小印章。 從以上零星信息可知,北鬼三郎在獲得學士學位之後第五年就出版了學術專著, 其後數年中也都有政論文問世,說他才華橫溢,也許並不為過。下文將要論及,在寫作《大清憲法案》的過程中,北鬼曾經數易其稿,治學非常刻苦認真。這種治學的精神顯示,若天假以年,他應該能夠成長為一位著作等身的學者。 他在歷史上之所以沒有什麼名氣,是因為上蒼沒有給他成長的機會。 四、《大清憲法案》的寫作動機猜測 一個日本人,為何會寫一部與中國憲法相關的書籍?俞江曾經認為北鬼三郎是因為受清廷委託而寫《大清憲法案》, 但當看到《大清憲法案》例言第一條的時候,他放棄了這一說法。 這一條例言寫道:「本書是我數年來私下研究的一個問題,與將於宣統八年(明治四十九年)宣布的清國憲法沒有直接關係,唯借清國為題材,作為鑽研學問之一端而已。」俞江之所以一度認為北鬼氏是受了清政府的委託,大概是因為他認為北鬼氏是一個著名憲法學家。 我們現在已經知道,北鬼氏實在算不得著名憲法學家。即使清政府要委託一個日本學者來制定憲法草案,那也應該請一個著名的學者才對,怎麼會找一個沒有名望的人來為帝國起草憲法呢?因此,北鬼三郎確實不是因為受清廷委託而寫《大清憲法案》。 那麼,他寫作此書的動機究竟何在?是不是像他在例言第一條中所言,純粹出於鑽研學問的目的?《大清憲法案》初稿完成於1908年2月,正式出版於1909年6月,為何在二者中間還有一份手抄的《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並且,《大清憲法案理由書》為什麼最後出現在中國?聯繫這些問題,我們就會意識到,其寫作動機,似乎不會如此簡單。 《大清憲法案理由書》的《例言》最後一句值得注意:「茲屆臨近完工,謹祝閣下身體健康,且特表敬意。」 這一句提示我們,在初稿完成之後,北鬼三郎之所以要製作這麼一份手抄本,乃是為了送給某一個人。那麼,他特表敬意的這位「閣下」會是誰?考慮到書稿是關於中國的,並且書稿最後流落到了中國,筆者目前傾向認為,北鬼三郎是將手抄本送給了一個中國人。這一猜測,可以從《大清憲法案理由書》與《大清憲法案》的一點細微差別得到印證:《大清憲法案理由書》中幾乎沒有照顧日本人閱讀習慣的表達,而《大清憲法案》則加上了許多這種表達。《大清憲法案》在日本出版,主要面對的是日本讀者,故在行文中特意加上有助於日本人理解的表達(如在中國官署名稱後面加一個注釋,告訴讀者,這個官署相當於日本的什麼官署;又如,在光緒某某年之後加一個注釋,告訴讀者,相當於明治某某年之類),《大清憲法案理由書》沒有這種情況,正好說明在北鬼三郎心中,它的讀者對於書中的內容不存在跨文化的難度,能輕鬆理解。如此,《大清憲法案理由書》應該是被送給了一個中國人。 那麼,會是誰? 如前所述,手抄本的第二冊上顯示,它是容庚在1928年送給燕京大學圖書館的。受其影響,筆者曾經懷疑是不是送給了容庚的先輩,因而成了容氏家藏。但是,經查,容庚的祖輩、父輩並不顯達,似無緣接受北鬼氏的「敬意」。此書很有可能並非容氏家藏,而只是因為容庚喜歡收藏古物,在市場上看到此書,順手購得,捐贈給自己任職的燕京大學了。 北鬼三郎等不及正式出版,花費心血手抄書稿送人,受書者應該不會是等閒之輩。1908年秋天,在日本的中國官員中,與制憲問題最為相關的,當系李家駒。李家駒原本是中國駐日大使。1907年,清政府派遣三個大臣分別前往日本、英國、德國考察憲政,受命前往日本考察的是達壽。但是,尚未考察完畢,達壽就因故回國,繼續考察的使命落到了李家駒的頭上。 李家駒的考察工作,是在1909年完成的。 手抄本完成的時候,李家駒正在東京。因此,《大清憲法案理由書》送給李家駒的可能性比較大。 很有可能,李家駒接受了北鬼氏的饋贈,並且帶回了中國,然後在某個時間因某種原因,書稿流落到了市場上,後被容庚發現,購買了下來,寫上「民國十七年三月贈燕京大學圖書館保存」,簽上自己的名字,蓋上自己的圖章,送給了燕京大學圖書館。 如此推測,似乎很圓滿,但是沒有證據,只能是推測而已。 不過,從北鬼三郎將書稿手抄一份送人,還對受贈者恭恭敬敬地說「特表敬意」來看,他寫作此書的動機,應該不僅僅是「鑽研學問」。在鑽研學問的同時,他似乎也希望引起中國高層的關注。 並且,他如果要送給中國高層官員,還是可以找得到門徑的。據1899年發行的《東京法學院大學學制一覽》(其時北鬼三郎在學),在該校任教的學者中,有穗積八束、岡田朝太郎等人。 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到日本的時候,穗積八束曾經給考察大臣載澤等人介紹日本憲法; 數年後,達壽和李家駒在日本考察的時候,穗積八束是負責給他們講解日本憲法的最重要的日本學者之一。 至於岡田朝太郎,則從1906年起受聘於清政府,任職於修訂法律館等機構, 1911年,奉命起草憲法期間,汪榮寶曾經向岡田請教有關問題。 另外,前已述及,北鬼三郎在1906年曾作為來賓參加東京法學院大學的畢業典禮,這次畢業的人中,有一個中國人高種, 此人從1907年起任職於憲政編查館。 老師和學弟,都是可以借力的重要資源。並且,那次畢業典禮的來賓中,還有很多校友和政界高官等,說明北鬼氏至少是有機會認識這些人的,而這也可能成為他將手抄稿送給中國某位「閣下」的渠道。 結語 北鬼三郎在獲得學士學位之後第五年就出版了學術專著,其後數年中也都有政論文問世,只因去世太早,在學術史上沒有什麼名氣。《大清憲法案》基於中國的特殊歷史國情,設計了一種別具特色的「四權分立」憲政體制,即在傳統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加一個監察權,這一思路與孫文類似。手抄本《大清憲法案理由書》的存在及其《例言》中的隻言片語提示,北鬼氏似有將其送給中國某位與制憲有密切關係的高官以期對中國制憲產生影響的用意。《大清憲法案》不僅成為清季制憲官員的囊中書,而且還成為民初修憲者設計國家體制時的理論依據,也就是說,對中國的君主立憲和共和立憲都產生過影響。後世估量日本對中國制憲的影響時,不可忽視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