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神木縣誌 · 卷之四 建置志下

坊表 凡邑中樹功勳,勵節操,博施濟者,皆得褒嘉。坊,固表也;懸額,亦表揚其事也。惟貞婦坊多,礙難備載。名人表著,有可詳征。志「坊表」: 太保坊 為明太子太保梁震立。 恩光四代坊 為明都督同知張鳳立。 父子元戎坊 為明都督張堅同子張剛立。 進士坊 為明進士白雲、喬遷、訾綬、王允昌、高維岡立。 經魁坊 為明知縣杜凱立。 魁元坊 為明知縣劉大綸立。 掇科坊 為明戶部郎中賀榮,知縣高山斗立。 龍章寵錫坊 為明敕贈南京武選司主事高繼元同妻敕贈安人王氏立。 忠孝世德坊 為明古北口石匣游擊、贈懷遠將軍劉肯構立。 父子忠烈坊 為明神木營把總王琮同子王賜福立。 麟閣著勛坊 為雲南鶴麗鎮總兵官郝偉立。 功同韓范坊① 為神木道羅景立。 召公甘棠坊 為神木縣知縣賀有章立。 母節子孝坊 康熙十二年(1673),署縣事葭州知州閔三元為孝子李靚立。 篤實敦本孝思維則坊 康熙年,學政劉凡、山西保德州知州王克昌,為孝子文生單大業立②。 孝友可風 康熙年,為孝子王大琦立。 聖世仁人 乾隆年,為貢生倪必會立。 惠分桑梓 乾隆年,為監生郝邑宰立。 尚義可風 嘉慶十六年(1811),延榆綏道朱紱,為貢生黃天敘立。 潔己奉公 嘉慶十六年(1811),委辦神木災賑山陽縣知縣高廷法,為戶房吏屈舒㟄立。 惠佐廝渠 道光四年(1824),延榆綏道顏伯燾,為理事司員衙門把總王起棟立。 利濟攸資 道光五年(1825),巡撫盧坤,為議敘八品職員王起維立。 義敦桑梓 道光十四年(1834),巡撫楊名颺,為辦理平糶監生李振邦等十九人立③。 義舉仁聲 道光十四年(1834),榆林府知府徐廣縉、神木縣知縣王致雲,為捐資平糶文生宋之京等十七人立。 賈平足民 道光十七年(1837),神木縣知縣王致雲,為辦理平糶議敘八品文生薛紹先等十四人立。 從公運濟 道光二十年(1840),榆林府知府李熙齡、神木縣知縣王致雲,為經理公糶監生李振邦等六人立④。 [校注] ①韓范:北宋名臣韓琦和范仲淹的並稱。據《宋史·韓琦傳》:「琦與范仲淹在兵間久,名重一時,人心歸之,朝廷倚以為重,故天下稱為『韓范』。」 ②文生:文秀才。 ③平糶:舊遇荒年,官府或民間通過平衡米價,防止糧食價格過低或過高對農業生產和居民消費產生不良衝擊。 ④公糶:專指政府舉辦的平糶。 市集 城北五盧口,為明季互市地,設有方城一座,監市官一員。我詐爾虞,猶所不免。國朝示以威信,中外一家,市口久經罷斥,而日中為市,蒙漢無爭,交易而退,城鄉得所,誠治平氣象也。志「市集」: 市廠① 在五盧口②,即大川集,今廢。 縣城堡集 騾馬市,在南關外三官廟前;糧食市,在南街;菜市,在北街;草市③,在南關外;鹽場,在南關東;商稅亭,在南關,由分府收稅;畜稅亭,在大樓洞東街,由縣收稅。均無集期。 永興堡集 每月逢十日。 大柏油堡集 每月逢二、六日。 柏林堡集 每月逢一、五日。 高家堡集 每月逢三、七日。 紅寺兒集 每月逢六日。 太和寨集 每月逢九日。 清水坪集 每月逢三日。 溫家川集 每月逢六日。 燕子峪集④ 每月逢四日。 菜園溝集 每月逢八日。 [校注] ①市廠:市場。 ②五盧口:今名五龍口。 ③草市:城外的集市,屬常設集市。始於東晉,一說起源於買賣草料之定期集市,一說由於市場房舍以草蓋成而得名。交易以魚鹽酒茶或日用百貨等生活必需品為主。 ④燕子峪:今名不詳,當在今燕岔溝與窟野河交匯處。 里甲① 縣屬舊制:以里甲納正賦②,保甲編煙戶③,承徭役。又設總牌,專司伙盤。其村聚皆土著民,少附籍之人④。暫聚伙盤者,均有內地住居,編入戶口冊,故於公事無誤,而奸宄亦難溷跡⑤。措置頗為妥協。志「里甲」: 里甲下 平西里 計九甲,設里長九人。 盤西里 計九甲,設里長九人。 長樂里 計八甲,設里長八人。 盤西二里 計七甲,設里長七人。河西糜戶⑥,不入里籍。另設收頭二人。又乾隆二十七年(1762),在於陳請就近改隸等事案內,接收葭州改隸高家堡趙家石坢等二十三村糜、屯戶地,添設糜、屯收頭,各一人。 縣城及各堡分入四里。 以上共四里三十三甲,里長三十三人,糜、屯收頭四人。 保甲下 東路 計四保三十三甲,設保正四人,甲長三十三人。 南路 計四保三十六甲,設保正四人,甲長三十六人。 西路 原設四保三十一甲。乾隆二十七年(1762),在於陳請就近改隸等事案內,接收葭州改隸高家堡趙家石坢等二十三村莊,添設一保一甲,共計五保三十二甲,設保正五人,甲長三十二人。 縣城四關廂,設總鄉約一人⑦,散鄉約四人。 永興、大柏油、柏林、高家四堡,設鄉約各一人。 以上共十三保,一百一甲,五城堡保正十三人,甲長一百一人,鄉約九人。 總甲下 永興堡口外 計一甲四牌,設總甲一人,牌頭四人。 縣城東路三塘口外 計一甲四牌,設總甲一人,牌頭四人。 縣城東中路口外 計一甲四牌,設總甲一人,牌頭四人。 縣城西中路口外 計一甲四牌,設總甲一人,牌頭四人。 縣城西路口外 計一甲四牌,設總甲一人,牌頭四人。 大柏油堡口外 計一甲四牌,設總甲一人,牌頭四人。 柏林堡口外 計一甲四牌,設總甲一人,牌頭四人。 高家堡口外 計一甲四牌,設總甲一人,牌頭四人。乾隆二十七年(1762),在於陳請就近改隸案內,由葭州改隸。 以上共四路四堡,總甲八人,牌頭三十二人。 [校注] ①里:清代,縣以下的行政區劃,城中稱坊,近城名廂,鄉村曰里或都,以一百一十戶編一里,每里十甲。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里長,其餘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又以一戶任甲首。里長、甲首皆輪流擔任,十年輪換一遍,主要負責管束所屬人戶,統計其丁、產變化狀況,督促生產,調解糾紛。 ②正賦:主要的賦稅。指地丁稅。 ③煙戶:人戶。 ④附籍:附入本地戶籍的外地人。 ⑤溷跡:混跡。 ⑥糜戶:縣內耕地分民、糜、屯三類。糜地民戶稱糜戶。 ⑦鄉約:清代基層政區之中,城內同一街坊,城外同一鄉村,或者相聯繫的幾個街坊、鄉村聯合制定共同規則,解決糾紛,維護治安。此即鄉約組織。其中,由民眾推選出來主持事務的人,亦稱鄉約,也有稱街正、鄉長、總理、董事的。其經民眾推選之後,還需經過官府認可,並發給諭戳,即委任狀和戳記。 地畝 邑處極邊,多沙岡石磧,幅員雖廣,而可耕之地計以頃畝,誠不及沃野十之二三耳。而民地之外,即有衛所,糜、屯更屬無幾。至糜地之傍縣城永興堡邊牆者,猶歸營中租種,納銀遵舊制也。志「地畝」: 民地① 原額折正地三百八十一頃三十畝四絲①。 糜地② 原額地一百三十頃五十五畝五分五厘。乾隆二十七年(1762),在於陳請就近改隸等事案內,接收葭州改隸高家堡糜地五十四頃二十五畝五分,共實額糜地一百八十四頃七十六畝五厘。 屯地③ 原額無。乾隆二十七年(1762),在於陳請就近改隸等事案內,接收葭州改隸高家堡屯地一十五頃八十一畝五分。 以上共民、糜、屯地,五百八十一頃八十七畝五分五厘四絲。 [校注] ①民地:農民耕種納賦的田地,所有權屬於農民,可傳授繼承和買賣。 ②糜地:又稱糜糧地、夾道糜糧地。即於長城「大邊」與「二邊」之間的草地開墾出來的耕地,主要種植陝北特色農作物——糜子,故稱。 ③屯地:戍兵墾殖升科的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和駐軍。 戶口 神邑民數,查康熙間,永不加賦,常額僅六千五百七十二丁。仰荷深仁培養,遞歲加增。茲據煙戶冊,及近年辦賑親查無漏者,已得若干數。生齒日繁,後之視今,猶今視昔,豈可以此數定哉?志「戶口」: 本城四關廂 共三千二百六十五戶,男女大小二萬四千八百三十六口①。 東鄉 共一百三十八村,二千七百五十一戶,男女大小一萬六千三百口。 西鄉 共二百一十八村,四千三百二十二戶,男女大小二萬九千三百四十四口。 南鄉 共一百九十八村,三千二百一十八戶,男女大小二萬七千二百六十七口。 北鄉 共一百二十四村,二千四百九十四戶,男女大小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口。 以上四鄉,共六百七十八村,並本城關廂,通共一萬六千五十戶,男女大小十一萬三千七百一十七口。 [校注] ①男女大小:男女老少。 民賦① 田賦乃小民之正供。神治額徵無多,素鮮逋欠。按明制,有土兵折色免丁征銀諸名目,我朝悉汰除之。僅以本色應軍糈②,丁銀儲國用③,余概無征。厚澤深仁,宜乎輸將恐後也。志「民賦」: 地銀④ 原額民地三百八十一頃三十畝四絲,額徵折色地銀一千六十五兩八錢三分一厘三毫七絲四忽七微,遇閏加征銀五十一兩四分七厘。 丁銀 原額實在人丁共六千五百七十二丁,額徵銀八百三兩一錢四分二厘八毫八絲三忽三微三纖五塵⑤。康熙五十二年(1713),定為常額,永不加賦。於雍正五年(1727),攤入地糧征解⑥。 糧草 原額折正民地三百八十一頃三十畝四絲⑦,額徵本色糧一千三百三十六石五斗三升九合四勺三抄,額徵本色草三千二百一十七束八斤一十三兩八錢。 糜糧折色 原額並葭州改隸高家堡糜地,共一百八十四頃七十六畝五厘,額徵折色銀二百二十一兩六錢七分四厘,遇閏加征銀七分九厘。 屯地銀糧草束 乾隆二十七年(1762),葭州改隸高家堡屯地一十五頃八十一畝五分,額徵銀六兩四錢二分,遇閏加征銀一分四厘,本色糧三十一石六斗三升,本色草四十八束。 以上共額徵地、丁、糜、屯折色連閏銀二千一百四十八兩二錢八厘二毫五絲八忽三纖五塵,本色糧一千三百六十八石一斗六升九合四勺,草三千二百六十五束八斤一十三兩八錢。 [校注] ①民賦:人民需要承擔的賦稅。 ②本色:賦稅中原定徵收的實物為本色,改徵其他實物或貨幣則稱折色。軍糈(xǔ):軍中糧餉。 ③丁銀:又稱丁稅、丁算、丁錢。封建時代,凡是男子到丁年(丁年的規定,各代標準不同)均需服兵役和徭役,統稱丁役。丁銀即政府對應服丁役人員徵收的代役金或實物。清初,凡年十六以上、六十以下丁壯均納之。康熙五十二年(1713)定,以五十年(1711)丁冊為常額,續生人丁為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賦。雍正後,陸續併入田賦。 ④地銀:又稱地畝銀,即田賦。土地所有者按畝數向政府繳納的賦稅。因清康熙時規定田賦折銀徵收,故稱地銀。 ⑤兩、錢、分、厘、毫、絲、忽、微、纖、塵:均為計量單位名。 ⑥攤入地糧征解:封建歷朝,田賦與差徭是人民的兩大害災,差徭害民尤甚。清初民賦,沿用明朝「一條鞭法」,即將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併徵收銀兩,人民按畝折算繳納後,其餘運輸募役等差役均由官辦。康熙五十二年(1713),宣布康熙五十年(1711)以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意味著從此丁銀(人頭稅)有了定額(以康熙五十年丁口稅作為定額)。民賦主要種類為地糧(按地納糧)、丁銀(按人頭納稅)兩種,此為正賦;此外還有糧草,即軍需。雍正五年(1727),攤丁入畝,從此民賦只有地糧(也稱地丁)和糧草兩種。 ⑦折正:據《明史》,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至宣德間,墾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鹵無糧者,皆核入賦額,數溢於舊。有司乃以大畝當小畝以符舊額,有數畝當一畝者。 倉儲 政莫先於足食,而邊籌為尤亟。非獨治邊以武,倉廩實然後武備修也。即此民貧土瘠,荒歉頻仍,動資接濟。故五萬捐存,舊章俱在;兩年預備,憲典無遺。兼之社谷義倉,悉是粒民善策。志「倉儲」: 常平倉糧① 乾隆三年(1738)以前,無案可稽。是年,於欽奉上諭事案內,飭將捐納監生,移歸本省本地收捐谷石,俟捐足定額十萬石之數,再行停止等因。乾隆二十九年至五十九年(1764—1794)止,除歷年動用作正開銷過京斗谷五萬三千八百餘石②,止貯谷四萬六千一百餘石。於是年,奉旨刪除額谷五萬石,飭令買補谷三千八百餘石,以足原額五萬石之數。 額徵屯糧 每年共徵收屯糧米九百七十四石二斗七升二合八勺,豆三百九十三石八斗九升六合六勺,共米豆一千三百六十八石一斗六升九合四勺,草三千二百六十五束八斤一十三兩八錢。內:神木協營兵三百八十七名,歲支春夏兩季並冬季零糧共米豆七百三十二石五斗五升八合七勺,歲支四季草三千二百一十七束八斤一十三兩八錢。永興堡營兵三十九名,歲支四季糧共米豆一百三十九石六斗二升。柏林堡營兵三十五名,歲支四季糧共米豆一百二十五石三斗。高家堡營兵一百一十七名,歲支冬季糧共米豆七十八石三斗七升九合,又支本堡屯糧共米豆三十一石六斗三升,本色草四十八束。府谷鎮羌堡營兵五十七名,歲支春夏二季糧共米豆一百石八斗九升。府谷麻地溝營兵四十八名,歲支四季糧共米豆一百五十九石七斗九升一合七勺。以上共支米豆一千三百六十八石一斗六升九合四勺。草三千二百六十五束八斤一十三兩八錢。盡收盡放,無存。 預備屯糧 嘉慶二十一年(1816),於籌備採買案內,榆林府鄧廷楨詳奉巡撫批示,准由司撥發銀兩,按州縣兵數之多寡,採買預備二年兵糧,共倉斗米一千九百四十八石五斗四升四合四勺,豆七百八十七石七斗九升四合四勺,共買倉斗米豆二千七百三十六石三斗三升八合八勺,以防歉歲,就近供支。 倉厫③ 乾隆初年,舊管本城南厫二十一座,計九十四間。乾隆六年(1741),本城建修北厫十六座,計八十間。八、九兩年,永興、柏林、大柏油各堡,建修厫九座,共二十七間。十年,本城建修南厫十座,計五十間。十一年,本城建修南厫八座,計四十間。均系捐監公項,及請領正項建修。乾隆二十七年(1762),接收葭州高家堡倉厫十八座,計五十三間。共城堡倉厫,計八十二座,三百四十四間。於嘉慶二十一、二(1816、1817),及道光二年(1822),報明坍塌外,今實存厫八座,計四十間。內:道光十一年(1831),知縣金在紳,捐修倉厫一座,計四間。又乾隆二十九年(1764),因缺捐監谷一萬六千餘石,城厫不敷貯放,並因民納不便,於南鄉賀家川詳請建厫十座,計五十間。嗣於五十九年(1794),監糧停捐,積貯動用日少,倉厫漸次破損。嘉慶元年(1796),詳明估變在案。 社倉 東路燕子峪倉厫二座,計十間,原貯本息社谷二千五十五石三斗九升五合。歷年欽奉上諭,蠲豁無存。中路張家石窯倉厫二座,計十間,原貯本息社谷二千八十二石五斗七升三合六勺,除歷年蠲豁外,實貯谷二百七石五斗七升三合六勺。西路屈家新莊社倉二座,計十間,原貯本息社谷二千五百二十八石九斗九升六勺,除歷年蠲豁外,實貯谷四百七十三石四斗八升六勺。縣城倉厫二座,計六間,原貯本息社谷九百一十六石一斗五合,除歷年蠲豁外,實貯谷七石七斗。共實貯谷六百八十八石七斗五升四合二勺。 義倉 道光四年(1824),於檄飭勸捐案內,知縣毛有猷,同邑人文生賀正、童生薛繩先④、王富春等,捐谷一千六十七石八斗,折價錢一千六十七千八百,易銀八百三十兩九錢七分二厘七毫,存貯縣庫。道光十二年(1832),知縣金在紳,解存榆林府庫;十三年(1833),署知縣徐葆甫,詳准領回,借作平糶米價墊本;十四年(1834),知縣王致雲詳請發商生息,俟足敷谷價,採買貯倉;十七年(1837),買有城東門內文日廟東郝姓住房一所,擬修倉厫。 [校注] ①常平倉:指當市場糧價低賤時,政府就提價向農民收購糧食,用以儲備;當市場糧價上漲時,政府就減價向農民出售自己儲備的糧食以平抑糧價,發生災害時,也可用儲備的糧食救災。 ②作正開銷: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盤子,作為正常開支,予以報銷。京斗:清朝官方量器。 ③倉厫:糧庫。清代一般在州縣設常平倉,市鎮設義倉,鄉村設社倉。社倉系民設官稽,義倉系民管。據《清史稿·列傳一百十一》:「義倉與社倉同為積貯,但社倉例惟借種,義倉則借與賑兼行,而尤重在賑。設倉宜在鄉不宜在城,積穀宜在民不宜在官。秋獲告豐,勸導輸納,歲終將谷數奉申,不必開具管收除在。則其數不在官,法可行久。」所謂「管收除在」,即古時通行之財務簿記「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柱格式。其意乃社、義倉屬民辦性質,不應算作官糧而置於交代盤點之列。 ④童生:明清科舉考試制度,凡習舉業的讀書人,在未通過考試取得生員(秀才)資格以前,不論年齡大小,皆名曰「儒童」,習慣上稱作童生。相對武童而言,則稱「文童」。《明史·選舉志一》:「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 解支① 神邑距省窵遠②,長途護解維艱。嘉慶五年(1800),議准起運五分之三,余作存留項下。惟雜稅,悉解。誠體恤邊員之美意也。志「解支」: 起運項下③ 地丁兵餉 解銀三百九十五兩三錢四分一厘④。 糜糧折色⑤ 解銀二百二十一兩六錢七分四厘。 高家堡屯地 解正銀六兩四錢二分⑥。 課程⑦ 解銀一兩四錢九分五厘。 半留紙札⑧ 解銀八錢三分八厘。 站支新墾⑨ 解銀九十二兩八分五厘。 奉裁魚河驛夫馬工料 解銀二百五十二兩。 邊塘夫馬工料⑩ 解銀二百五十二兩。 延安府協濟府學⑪ 解銀三兩九錢七分。 以上共起運銀一千二百二十五兩八錢二分三厘。 [校注] ①解支:開支。解是向上繳的款項,支是就地開支的經費。②窵(diào)遠:遙遠。神木方言常用此詞。 ③起運:各地的田賦可分為兩類;其一,起運;其二,存留。「省直銀糧,名色雖不一,大約田賦、均徭二項,不離起解、存留兩款」。所謂起運,就是運到中央政府或其他省的府、州、縣或各邊鎮、都司、衛所等軍事區域的部分。存留,就是留供本地開銷的部分。 ④解銀:一般指各州縣起運交送到京師國庫的銀錠。 ⑤折色:清朝田賦以實物交納稱為本色,以銀兩等折換交納稱為「折色」。本色,不限於米麥糧草;折色,則一般指銀兩。 ⑥正銀:正額所應徵收的稅銀,相對耗羨銀而言。當全部徵收到的稅賦不能滿足地方財政開支的需要,而地方官員又無權提高稅率時,他們便巧立名目,開徵各種附加稅。為彌補米在運輸途中所受損耗,便對糧戶加征耗米;為彌補農民繳納的碎銀按規定熔化成塊後再行上繳過程中的火耗,而對農民徵收火耗銀。因所徵收遠高於實際損失,火耗銀亦稱「耗羨銀」。如此,官府所征的米、銀就有正米和耗米、正銀和耗銀之分。 ⑦課程:課即稅,程即額。指服役時按路程遠近徵收的銀兩。陝西省往例,葭州出自船戶,余縣皆系鋪捐。 ⑧半留:在應上繳起解的稅銀中留存一半用於地方開支。紙札:指用於辦公的筆墨紙張。 ⑨站支:驛站支出。新墾:新開墾出來用作農田的荒地。此指墾荒支出。 ⑩邊塘:迎送塘報的驛站。塘報,即緊急軍情報告。朱國楨《涌幢小品·塘報》:「今軍情緊急走報者,國初有刻期百戶所,後改曰塘報。」清代的邸報也稱塘報。由京中報房按日將上諭、奏摺、宮門抄等彙刊,分送有關方面;各省衙署都有駐京提塘官,按日專門遞送。自京至省,驛站設有塘兵,沿途接替。 ⑪協濟:亦稱協撥。地方所徵稅款照中央命令撥交其他地方的部分。 存留項下 知縣衙門 知縣一員,養廉銀六百兩①,公費銀二百兩②。另具文支領外,應支俸薪銀二十兩六分三厘③。門子二名④,工食銀九兩九錢二分五厘⑤。皂隸十四名⑥,半工食銀七十一兩九錢五分八厘。仵作一名⑦,工食銀七兩四錢四分四厘。民壯三十七名⑧,工食銀二百二十二兩。馬快八名⑨,工食銀一百一十一兩一錢六分三厘。轎傘扇夫七名⑩,工食銀三十四兩七錢三分八厘。庫子四名⑪,工食銀十九兩八錢五分一厘。斗級四名⑫,工食銀十九兩八錢五分一厘。鐘鼓夫五名⑬,工食銀九兩九錢二分五厘。禁卒八名⑭,工食銀五十五兩七錢一厘。孤貧十八名,口糧花布銀六十六兩四錢八分一厘。春秋祭祀銀⑮,三十兩五錢八分九厘。 典史衙門 典史一員,養廉銀六十兩。另具文支領外,應支俸薪銀二十六兩七分。門子一名,工食銀四兩九錢六分三厘。皂隸四名,工食銀十九兩八錢五分一厘。馬夫一名,工食銀四兩九錢六分三厘。 教諭衙門 教諭一員,應支俸薪銀四十兩。齋夫三名⑯,工食銀二十九兩七錢七分六厘。門斗二名,工食銀一十一兩九錢一分。廩糧二十分⑰,連膳夫銀五十兩七錢二分九厘⑱。鄉飲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⑲。 以上共留支銀八百六十九兩二錢八厘。 神木理事司員 養廉銀五百六十兩,自行移文榆林府支領⑳。 神木同知 養廉銀八百兩,自行具文赴司請領㉑。 [校注] ①養廉銀:清朝特有的官員薪給制度,創自雍正元年(1723),旨在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養廉銀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通常為薪水的十倍到一百倍。 ②公費銀:辦公經費。 ③俸薪銀:工資。 ④門子:衙門中侍候官員的差役,職責不限於看守門戶。 ⑤工食銀:衙門中差役的薪金,相當於伙食補貼。 ⑥皂隸:又稱皂班、站班,明清時基層州縣政府的三班衙役之一。知縣升堂審訊時負責維持審判秩序、執行刑訊及跟隨護衛官員,因穿著皂青色服裝而得名。 ⑦仵作:官府中檢驗命案死屍的人,相當於現在的法醫。 ⑧民壯:又稱壯班,明清時基層州縣政府的三班衙役之一。負責巡邏保護衙門、監獄、倉庫、重要道路,知縣出巡時充儀仗隊,鳴鑼開道,扛牌打旗等。 ⑨馬快:又稱捕班、快班,明清時基層州縣政府的三班衙役之一。負責緝拿罪犯,知縣出巡時隨從護衛。 ⑩轎傘扇夫:轎夫、傘夫、扇夫。轎夫負責抬官轎,傘夫負責給出行官員撐傘,扇夫負責為官員搖扇子。 ⑪庫子:衙門中掌管銀庫、架庫等各種倉庫的衙役。 ⑫斗級:掌管量斗的小吏,專司官倉米谷出入之量斗。斗,斗子。級,節級。⑬鐘鼓夫:鍾夫與鼓夫,俗稱更夫。負責鐘鼓樓夜間擊鐘打鼓報時事務。 ⑭禁卒:又稱禁子、牢子。看管監獄的雜役。 ⑮春秋祭祀:由官府主持的一年四季的各種祭祀活動。 ⑯齋夫:負責學宮中器物布置、清掃和管理事務的雜役。 ⑰廩(lǐn)糧:政府發給廩膳生員的糧食。 ⑱膳夫:廚師。 ⑲鄉飲:鄉飲酒禮。一種慶祝豐收尊老敬老的宴樂活動。 ⑳移文:不相統屬的官署間的公文。 ㉑具文:以文書形式向上級請示。 雜領項下 神祇社稷壇 祭祀銀十六兩。 雩壇 祭祀銀四兩。 厲壇 祭祀銀九兩三錢二分一厘。 文廟 春秋祭祀銀三十八兩三分。 啟聖鄉賢名宦 春秋祭祀銀十兩。 文昌廟 春秋祭祀銀十六兩七錢六分。 關帝廟 春秋並五月十三日祭祀銀二十一兩八錢八分。 以上共銀一百一十五兩九錢九分一厘。除存留項下,征支銀三十兩五錢八分九厘外,司庫請領銀八十五兩四錢二厘。 雜稅項下 當稅① 每當銀五兩,由縣徵收解司。 牙稅② 每牙銀五錢,由縣徵收解司。 畜稅③ 每年額徵稅銀七百一十五兩三錢三分七厘,由縣徵收解司。 商稅④ 每年額徵稅銀六百八兩零,由神木同知徵收解司。 房地稅⑤ 無定額,每年盡收盡解。 鹽課⑥ 每戶納課銀八兩三分九厘九毫七絲。神邑本城、高家堡,計三十二鹽戶,共納課銀二百五十七兩二錢七分九毫,由縣徵收解榆林府,幫榆林縣缺額鹽課。 茶課⑦ 每引課銀三兩九錢,由商自納,縣不徵收。 [校注] ①當稅:又稱典當稅、當捐,即對當鋪每年營業收入所課徵的稅收,包括當鋪向官府領取當帖時一次繳納的帖捐,是一種營業稅和營業執照費合併徵收的定額稅。 ②牙稅:政府向牙行或牙商徵收的稅。清朝牙稅有營業牌照性質的帖費和按年繳納營業稅性質的常年稅。 ③畜稅:牲畜交易稅。 ④商稅:政府對商人販賣商品及其他商業行為所徵收之稅。 ⑤房地稅:又名契稅、房地契稅、田房契稅,系買賣、典押土地、房屋向官府登錄時所繳納之稅。房地稅,根據房地買賣價格,依率計算,由買主負擔。 ⑥鹽課:即鹽稅,政府對食鹽產制運銷商所征的捐稅。 ⑦茶課:即茶稅。 恤政 地居邊瘠,災歉易成,天憫貧黎,恩施靡已。顧自雍正年以前,蠲賑事宜,舊抄志未經一載。搜檢卷宗,僅有乾隆年間故冊,因即始此,以迄於今。幸普被之澤無窮,而實受之恩現在。敬書德音,並附有司之所籌濟者。志「恤政」: 蠲賑項下 乾隆二十二年(1757),秋禾被霜成災,六七八九分不等,領散過賑銀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六兩零①,奉旨蠲免銀糧一二四六分。 乾隆二十四年(1759),秋禾被旱成災,六七八分不等,領散過賑銀一萬一千三百一十九兩九錢一分零,奉旨蠲免銀糧一二四分。 乾隆四十八年(1783),秋禾被旱成災,五七八九分不等,領散過賑銀八萬零八百二十一兩五錢三分,散過本色糧八千九百六十三石三斗二升零,奉旨蠲免銀糧二四六分。 嘉慶二年(1797),奉文蠲免應徵屯糧,撥給常糧兵米折合京斗谷八百七十石七斗一升二合六勺②。 嘉慶十六年(1811),秋禾被旱成災,八九分不等,領散過賑銀五萬九千七百一十六兩六錢八分零,奉旨蠲免四六分,正銀一千零三兩七錢二分五厘,耗銀一百五十兩五錢五分九厘,本色糧七百七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零,草一千八百五十四束五斤一十五兩五錢零。 嘉慶十九年(1814),秋禾被災,七八九分不等,領散過賑銀五萬九千七百二十七兩一分零,奉旨蠲免二四六分,正銀九百三十兩九錢五分二厘,耗銀一百三十九兩六錢四分零,本色糧七百一十二石五斗一升六合零,草一千六百九十八束五斤一十二兩九錢零。 道光五年(1825),秋禾被雹偏災,領散過撫恤銀三百一十兩七錢七分。 道光十六年(1836),秋禾被雹偏災,領散過撫恤銀二千一百九十六兩四錢零。 道光十九年(1839),秋禾被旱成災,六七分不等,領散過賑銀二萬七千二百二十九兩零,奉旨蠲免一二分,正銀二百二十六兩八錢七厘,耗銀三十四兩零二分,本色糧一百四十四石一斗六升三勺零,草三百四十四束三斤四兩六錢一分。 豁免項下 乾隆三十九年(1774),豁免民欠二十一、二、三等年,社倉京斗谷一千一百四十石八斗二升。 乾隆四十四年(1779),豁免民欠三十三年,社倉京斗谷四百三十七石一升。 乾隆六十年(1795),豁免民欠四十三、四、五等年,社倉京斗谷二千四十二石三斗二升五合。 嘉慶元年(1796),奉文豁免額徵本色糧一千三百六十八石一斗六升九合四勺,草三千二百六十五束八斤一十三兩。 嘉慶五年(1800),奉文豁免乾隆六十年前,民欠常平倉京斗谷一萬六千七百三十四石。 嘉慶八年(1803),奉文豁免六年民欠常平倉京斗谷八十五石五斗。 嘉慶十五年(1810),奉文豁免六、八、十一二等年,民欠常平倉京斗谷四千八十一石七斗。 嘉慶二十四年(1819),奉文豁免十六七九等年③,民欠本色糧一千三百九十二石七升七合四勺,草二千七百五十三束四斤四兩三錢零;並豁免十一年,民欠社倉京斗谷五百一十五石一斗五升五合。 買糧平糶 道光十三年(1833)以後,連歲遇荒,斗米千錢以上,民不聊生,因倉儲無多,難議減糶④。前署任並本任,倡捐勸諭,闔邑殷實紳士,捐有成數,選總事人,赴餘糧處所,採買米石運回,設局平糶⑤,春起秋止,比年全活甚眾。 道光十三年(1833),夏旱秋霜,米價昂貴,前署知縣徐葆甫捐銀一千兩,各紳士共捐銀五千三十兩,買糧平糶,自五月起八月止。又自道光十四年二月起五月止,捐銀不敷賠貼,知縣王致雲到任,捐銀一千兩,復買糧平糶,自六月起八月止。巡撫楊名颺奏,准獎勵署知縣徐葆甫、知縣王致雲;捐銀五百兩至二百兩之文童薛鳳鳴⑥、王際春、王書春、王起運,監生常存貴,從九王撫遠⑦,耆民武大文⑧,民人雷中武,分別議敘;辦理出力之監生李振邦、白懷珍、張葆,貢生韓恆豐、郝鎮,廩生武烈⑨、王汝舟,文生張培初、馬家齊、賀勤、喬槐,武生楊春華、武大成、劉檀,職員王宗堯⑩、薛紹先、王撫遠、王富春,民人楊世俊;捐銀一百五十兩至二十兩之文生宋之京、張如樞、王崇美,監生單曛、郭世興、張菼、李振邦、薛萬有,職員賀正,吏員白仲熊,文童黃在中,耆民王聚財,民人張翼如、何志善、陳其祥、王滿庫、樊維墉,均賞給匾額(詳坊表)。捐銀十兩之監生薛永瑞、杜生輝、楊興甲,武生王凝,職員屈爾謙,吏員馬尚敏,耆民董思惠,民人馬三喜、王國凝、白三寶、曹大文,俱賞給花紅⑪。 道光十七年(1837),夏旱,米價倍增,知縣王致雲倡同紳士,借墊本錢一萬千文,買糧平糶,自六月起八月止。賠錢一千八十八千零,捐廉彌補。巡撫富呢揚阿,題准獎勵知縣王致雲;照例議敘辦理出力之職員薛紹先、王富春、雷中武,監生李振邦、宋之邑、黃位中、郝銑,武生楊春華,廩生劉震、王汝舟,文生張培初、賀勤、喬槐,民人陳繼虞,賞給匾額(詳坊表)。 道光二十年(1840),因上年秋禾被災,米價昂貴,奉府准道移司詳請巡撫,酌籌借款銀四千兩,發縣轉發紳士,督同買米公糶⑫,以濟民食,自三月起至七月止。辦理出力之監生李振邦、宋之邑,職員薛紹先、王富春、雷中武,耆民陳繼虞,賞給匾額(詳坊表)。 養濟院 在縣署西,額設孤貧十八名,每年請領口糧、花布銀,六十六兩四錢八分一厘。 收養局 道光二十年(1840),知縣王致雲捐廉生息,每歲自上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次年二月十五日止。設局收養貧民,並通稟立案(碑載藝文)。 漏澤園 在城南門西。明神木道周汝弼捐立,邑人折桂卿、王賜均,相繼重修。 官中義冢 一在城東郊龍王廟前,西至大路為界。康熙年,知縣胡增煐捐立。一在城南門外一里余,大路西,窟野河東。乾隆年,知縣王文奎捐立。嘉慶九、十六年,餓殍俱瘞此,土人名「萬人坑」。 [校注] ①散過賑銀:此處指向災民散發的賑災專用銀兩。 ②常糧兵米:指駐軍口糧。取「民有常業,兵有常糧」之意。 ③十六七九等年:此指嘉慶十六年、十七年、十九年。 ④減糶:指荒年時,米價上漲,國家將常平倉糧米減價出售。 ⑤平糶:舊遇荒年,官府或民間通過平衡米價,防止糧食價格過低或過高對農業生產和居民消費產生不良衝擊。 ⑥文童:又稱儒童,童生的別稱。對武童而言,表明文武考試體系的不同。 ⑦從九:從九品官階。此「王撫遠」下四行再次出現,或是重名,或是底本失誤,後文「李振邦」亦重複出現兩次,應是底本誤植。 ⑧耆民:年高德劭之民。 ⑨廩生:即廩膳生員的簡稱。科舉制度中生員名目之一。明初定製,生員名額有定數,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每人月給米六斗為廩食。後增加人數,廩者遂稱廩膳生員,增廣者稱增廣生員。清沿其制,而名額皆有一定,增生無廩米,地位次於廩生。 ⑩職員:在衙門供職而沒有品銜的未入流的工作人員。 ⑪花紅:泛指喜事所用的彩禮。也稱花紅銀,為明清政府頒發的象徵性質的獎金。舊時之俗,凡喜慶日插金花披紅掛彩以慶賀,因此給役使之人的犒賞亦稱花紅。 ⑫公糶:專指政府舉辦的平糶。 鹽政 按鹽法自順治年間,神木行銷榆林永樂倉鍋鹽①。至乾隆元年(1736),准食蒙鹽,並無額課。因乾隆三十二年(1767),永樂倉鹽池被水沖刷,課項虛懸。四十八年修復,鹽鍋僅一百一十五面,荒鍋二百七十面。缺課銀四百八十八兩零,議令榆、懷、葭、神、府五州縣,設商收買蒙鹽,行銷幫課。詎行之未久,奸商慫恿蒙古訴瀆公衙,前議梗阻。複議神、府二縣,並葭州東北路,令收買蒙鹽商販鋪戶,領票按鹽辦課。此議一行,或設局徵收,或截邀抽稅,蒙古以短價藉口,民人以絀課興訟,言發盈庭,幾至智盡能索。五十三年,始議定榆、懷、神、府四縣,向食蒙鹽之地,俱准鋪販,向蒙古主道收買行銷,司給印帖②。不計鹽數多寡,每鋪定納銀五兩,征解榆林,彌補缺額課銀。鹽戶等各辦各課,為數無多,不致賠累,而蒙古馱鹽進口,隨地可銷等因,自後雖改歸地丁,仍歸商辦。戶有增減,課有多寡,要不離於幫課者近是。志「鹽政」: 招認鹽戶 乾隆五十四年(1789),神木招認收買蒙鹽鋪戶,本城二十八戶,高家堡十一戶,每戶幫納榆林缺額課銀五兩,共納課銀一百九十五兩,照征解府批收。 攤派鹽課 乾隆五十六年(1791),因府谷詳報③,鹽戶十一家歇業,課項無出,奉文榆、懷、神鹽戶公攤。神木按三十九戶,每戶攤納課銀六兩五錢九分六厘九毫,共幫納榆林缺額課銀二百五十七兩二錢七分九厘,照征解府批收。 課歸地丁 乾隆五十七年(1792),奉旨鹽課改歸地丁銀內攤征,每地丁銀一兩,攤課銀六分六厘八毫零,不征耗銀,共攤征銀一百三十九兩八錢一分九厘,遇閏不增,照征批解。 課仍商辦 嘉慶十一年(1806),奉旨鹽課仍歸商辦。神木招募鹽戶,本城二十一戶,高家堡十一戶,不足舊額三十九家之數,因將原額課銀按三十二家勻攤,每戶納銀八兩三分九厘九毫七絲,共幫納榆林缺額課銀二百五十七兩二錢七分九厘,照征解府批收。 均設鹽戶 道光十六年(1836),本城鹽戶歇業,不敷額數。奉府飭令,本城、高家堡各募鹽戶十六家,以足三十二家之數,課銀按原額攤征解府批收。 [校注] ①鍋鹽:以鍋煎煮而提取的食鹽。 ②司:此指鹽運司,全稱「都轉鹽運使司」,簡稱「運司」。設於產鹽各省區、掌鹽務。因鹽運司常兼都察院鹽課御史銜,故又稱「巡鹽御史」。印帖:營業執照。 ③詳報:又稱上詳,即申報之意。 茶政 邊地食茶與他省異。茶產於楚南,安化商人配引,由襄陽府驗明截角①,運赴榆林,行銷榆屬五州縣及鄂爾多斯六旗。其茶色黃,而梗葉粗大,用水沃煎,以調乳酪以拌黍糜,食之易飽,故邊人仰賴與穀食等。按邊茶自順治十年(1653),額引一千道②,一引配茶一百斤。余茶十五斤,茶簍五斤。茶不及引,謂之「畸零」,另給由帖③。每引征課銀三兩九錢。神木分領二百道,由縣招商承引辦課④。嘉慶五年(1800),因商力疲累,各縣匯詳,改歸甘省九百道,止留榆引一百道,亦復無人承充。議令榆、懷、神、府四縣,每縣分引二十五道,一年解課銀一百五十兩,官為賠納。嘉慶八年(1803),奉府招募,榆商張萬鎰、慕登高充認,仍照原定引地行銷。又以先年茶式不合,呈請改包為封,上貼官茶圖記,以別官私。迄今三十餘年矣,承引少而銷茶多,商力尚裕。且神木銷茶猶甲於他屬,緣邊民甚眾,與蒙古交易市貨,莫先於茶,其嗜好使然也。志「茶政」: 本城南關外茶店一處。 高家堡南門外茶店一處。 分管札薩克台吉旗地方茶店一處(用蒙古包設鋪囤茶時有遷移)。 分管郡王旗地方茶店一處(同上)。 以上四茶店,均榆商分設。 [校注] ①截角:即截角退引,清代鹽、茶務專用詞。商人領引票行鹽,若鹽已售賣,官將引票截去一角。賣鹽後十日內,商人必須將截角之殘引繳官,各省匯齊退部。 ②額引:清制,鹽茶商行,按引配。各行鹽茶省份,每年應行鹽茶引之數,例有定額。 ③由帖:又稱護帖,清代商行行銷鹽茶等貨物的一種執照。例如:配茶之法,商人每行銷官引一道,給茶百斤,如茶數不及引者,官另給由帖,以畸零引論。由帖與引票均由戶部頒發,商人持帖行銷,經過地方呈驗,賣畢以原給由帖赴住賣地方官司告繳。 ④辦課:清制,各行鹽茶之省份,引票均有定額,以引票額確定稅課金額。官員行銷鹽茶引,以完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