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經注釋 · 第十一章

李西月 《道德經注釋》
第十一章 (河上公注本作無用章,彭本作利用章) 【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輪輻三十六,以象日月之運行。然轂在車之正中,眾軸所貫。轂空其內,輻湊其外,故轂本無也,而有車之用焉。埏:水和土也。埴:黏土也,陶瓦之工,謂之磚埴。為埏為埴之時,本無器也。一經摶煉,而即有器之用焉。室有戶牖,室乃光明。未鑿戶牖,若無室也。一經雕飾,而即有室之用焉。故以有之為利,無之為用也。有生於無,大率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