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三九八牒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三
淡水分府周牒送台灣府周:廳志下落,鄉保甲長花名清冊另送,先將總理、董事清冊牒呈
加府銜、署台灣北路淡水廳周為牒送事。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准堂台關開:「案蒙憲檄嚴催,飭取府廳縣誌書,及憲綱冊,同各莊總董、鄉保、甲長、頭人姓名,一併造冊申送察核等因,(云云照文全敘)」等由。准此,查敝轄志書,系陳前廳籌款,承修完竣,帶省付梓,迄今有無蕆事,未准移知;此次莫從刷印,容即移查覆辦。並將鄉保甲長花名清冊,飭承趕造,另文牒送外;所有敝廳各保總理、董事姓名,理合查造清冊,先行具文牒呈堂台察核。為此備由具牒,須至正副牒呈者。
一、牒
本府周
私記
同治拾一年伍月初四日承張清稅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