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三九七移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一二二一三--一
台灣府周蒙上級檄催,飭取府廳縣誌書、憲綱冊,及各莊總董、鄉保、甲長、頭人清冊,移知淡水廳
移文 印 台灣府印 戳記
同治十一年四月廿六日到
私記
欽加道銜、台灣府正堂周為差催備送事。案蒙憲檄,嚴催飭取府廳縣誌書、及憲綱冊,同各莊總董、鄉保、甲長、頭人姓名,一併造冊,申送察核等因。查此案,先蒙省局司、道憲札飭,當經各前府,飛移趕辦在案。旋奉臬道憲札催,又經節次移催。去後,迄今未准送到。茲敝府蒞任,除差催台灣縣,即將府縣誌書,先行劃送外,合亟專差守催。為此備移貴分府,希將貴屬志書刷印四部,同憲綱冊,及各莊總董、鄉保、甲長、頭人姓名,何人得力,一併造冊,詳細註明;於文到即日內,備文發交來差,齎送赴府,以便轉送,勿再緩延。切切。須至移者。
右移
福建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周
同治拾壹年肆月拾玖日移
印 台灣府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