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三八六咨同治九年十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一

後壟汛守府向,據後壟街陳姓稟,咨請淡水分府給發陳姓族長諭戳 咨文 鈐記 福建台灣北路右營後瓏汛千總之鈐記 〔藍〕領補用都閫府、署〔北路〕右營後壟汛守府向,為咨請察給諭戳,以便轉發承領事。照得本年九月二十四日,據後壟街生員陳紹熙、鄉耆陳仕乖、職員陳清涼、童生陳大賓、鋪戶成金號等稟稱:「伊族內五方雜雜,人丁最多,其間賢愚不一,難保無睚(眥鄉)曲等情。叨蒙前廳憲派族長一名,約束族丁,由來久矣。不意族長陳兩端年紀老邁,專圖生理,遇事憚煩。故自歷憲以來,並不領戳辦公,廢弛年久,無關責成。伊等因公起見,不敢坐視懸曠。爰即公同妥舉,查得本族內陳宗器一名,為人秉正,辦事謹慎,堪以承充族長。但事未經舉稟,無由上達。伊等不惴冒昧,敢陳末稟俯□〔就近〕察核,將情轉請,合族幸甚」等情。據此,敝細查生員陳〔紹熙〕等所稟,情實意切,原係為公起見,辦理得宜;且查陳宗器為人誠實,辦事可靠,似可邀恩于格外。敝當經取具保結,並將原稟附交送察,實為公便,合就備咨。為此咨請貴分府,請煩查照來咨事理,希即給發諭戳,回文來汛,仍交來目吳〔清〕□〔齎〕回,以便轉發承領,幸勿有緩。〔望〕切。須至咨〔者〕。 計送原稟一〔紙〕、保結狀一紙。 右咨 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陳 同治玖年拾月初參日咨(注) 鈐記 福建台灣北路右營後瓏汛千總之鈐記 (注)部分〔〕內文字,據第三八七號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