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三四四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三--一

淡水分府曹,飭差吊繳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並協同衿耆、鋪戶選舉妥人接辦 特升府正堂、淡水分府曹為特飭吊繳事。照得吞霄總理鄭媽觀□□革退(注),所遺總理額缺,合行飭舉接充。為此單,仰對保頭役,立吊已革總理鄭媽觀戳記,即日稟繳察銷;一面協同該地衿耆、鋪戶人等,選舉誠實、謹慎、公事諳練之人,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稟繳赴轅,以憑驗充,給戳辦公。該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差對保朱寬 道光貳拾貳年拾壹月廿七日承稅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注)據第三四六號之稟批:誤公斥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