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三一七札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
布政使顧,奉巡撫唐批,移知新竹縣:修葺考棚,准動支明志書院學租
札新竹縣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台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台灣道顧為飭遵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奉署台撫部院唐批據該縣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緣由。奉批:「該邑考棚損壞,既經飭匠估計,所需工料,應准在於明志書院學租項下動撥興修,希布政司核明,速飭遵辦。此致。折存」等因。並據該縣稟同前情,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並移行外,合行飭遵。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貳拾年拾壹月廿七日
印 福建台灣布政使印
貳拾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