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六○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一
新竹知縣張,將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銀事,申報巡撫、藩、道及府
同知銜、本任德化縣、調署台北府新竹縣,為申報事。本年十一月初九,准前署縣方令移開:案照敝縣征存光緒十二、十三年隘租銀元,除奉撥各款外,尚存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系存備修造鐵路應用之款。茲值交卸,合就移交,計移送實存隘租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到縣。准此,卑職遵即接收存庫備撥。理合具文。申報憲台察核。除報某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申
爵撫憲劉
藩憲沈
本道憲
本府憲
〔批〕本縣接收方前任移單費、並隘租兩款,通用番銀,應具文申報。著即分敘各稿速送。初十日 鈐記
私記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拾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填十二日申
正堂張行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