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四二移咸豐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一一六○一--一
台灣知府孔,移催淡水同知馬,請其移會噶瑪蘭新任同知富:速行移接,並出具監交印結
即移辦。 私記
移文 印 福建台灣府印
欽加鹽運使司銜、福建台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孔為移催監盤結報事。竊查蘭廳富倅,奉憲檄飭,前赴蘭廳本任,接印任事,所有秋前廳任內,經手收支、倉庫、及一切應入交代等項銀谷,例應依限盤收,造冊結報,業經移委貴廳監盤。去後,迄今曾否盤收清楚,未准造冊結報。除催蘭廳趕緊接收,造冊結報外,合就移催。為此備移貴分府,希即移會現任蘭廳富,速將前廳秋任內,經手收支、倉庫、正什各款銀谷,以及一切應入交代等項,克日催令按款造冊、移交,監同盤收清楚,出具監盤印結七本,移送過府,以便察轉,勿再任延,望速,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福建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
咸豐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移
印 福建台灣府印 私記
九月二十四日奉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