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三一清冊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四

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同知銜、本任宜蘭縣、調署台北府新竹縣,為造送事。遵將卑縣境內,建設大小教堂,並教士人數姓名,造具清冊,呈送察核。 今開:〔注〕 一、卑縣城內,義學左邊,有英國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僅有華教士陳鵬霄一名,系屬淡水縣人,並無育嬰、施醫等事。又卑縣城內考棚邊,有該教士住眷房屋一所,號為公館,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一保月眉莊,離城三十餘里,有英國小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陳克華一名,並妻在內居住,系淡水縣人,亦無育嬰、施醫等事。理合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紅毛港莊,離城二十餘里,有英國小教堂,華式茅屋一座,堂內並無洋人,有傳道李昆弟一名,系淡水縣籍,此八月間,調往中港傳道。該堂現系教民陳萬勇看守,堂內間有施藥,並無育嬰情事。理合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中港街,離城二十五里,有英國小教堂一座,系華式,堂內僅有華教士李昆弟一名,並無育嬰,間有施醫發藥。理合登明。 一、冊式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通商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 私記 (注)列條欄上,有通商承呂祥籤條(用紅紙,下文1.)及批註(下文2.,此似系幕友所作,其私記與本內稿押日子處所蓋之私記相同)如次:「1.稟查教士系屬洋人,其華人稱為傳道,該差所稟為教士,照此造報,是否合式?理合簽明,伏乞電奪示遵。沾叩。2.教士、傳道俱系華言,若洋人,則別有名目。總之,入教者,文人曰教士,粗人則曰教民,非必洋人乃可稱為教士也。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