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

淡水分府鄭,移請英國駐台領事伯,於張烏豆護照會印 大清國加府銜、署淡水分府鄭為移請會印護照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准貴領事覆准敝分府照會內開:「給照張烏豆前往內地,採買白硝一百擔,以濟軍火等由。准此,查白硝准否出洋,系貴督憲管理之事,該通事張烏豆憑照採買,各口領事,必不致於阻留。惟往香港一口採買,必須先將憑照移交敝領事處,蓋印放行」等由。准此,除給發護照外,合先移請會印。為此備移貴領事,請煩查照,會印施行。須至移者。(注) 一、移 伯領事 私記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注)一一五○一—六移,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