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一二護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

淡水分府鄭,發給通事張烏豆護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購白硝 欽加府銜、署淡水分府鄭為給發護照事。照得彰化逆匪,迭犯大甲,業經調募兵勇,擇要嚴防,各營軍火緊急,乏硝配藥,在地無處可買,即飭通事張烏豆前往香港各口,代為採買白硝一百擔。誠恐經過處所,留難阻滯,合行給發護照。為此照,仰該通事張烏豆,迅即齎帶印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買頂上白硝一百擔,運儎來台,赴艋交繳。所有經過關津海口,驗照放行,毋得留難阻滯。須至護照者。(注一) 一、照仰 私記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總(注二)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注一)一一五○一—五,給通事趙安國護照,亦相同。 (注二)本文件,於內稿與一一五○一—四(第二一三號)粘連,年月日及判行亦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