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二○八札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
新竹知縣沈,札發光緒十八年春夏雨季養廉等銀與典史
即補清軍府、本任宜蘭縣、調署新竹縣正堂沈,為札發事。本年閏六月初六日,據該典史請領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閏六月底止,春夏兩季養廉銀一十兩,增廉銀一十兩,役食銀一十五兩五錢,馬夫工食銀三兩一錢,共應領銀三十八兩六錢;除扣六分減平銀二兩三錢一分六厘外,實領銀三十六兩二錢八分四厘,備領申請給發等由,計申送鈐領一紙到縣。據此,查核領數相符,合行札發。為此札,仰該典史即便遵照,立將發去後開養廉、役食銀兩,照數點收,具報查考,毋違。特札。
計札發本年分春夏兩季連閏養廉、增廉、役食,除扣平外,九四實銀三十六兩二錢八分四厘。
一、札典史
十三日發銀並簽。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九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行初十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