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八九簡文及批光緒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

第一八八號(詳)之簡文,及台北知府雷批 簡文 印 新竹縣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注一) 五品銜、台灣府埔裏社通判、署新竹縣,為詳請批示祗遵事。除將請示撥府當差民壯工食,應在何款動支各緣由,備錄正詳,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遵行,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簡文者。 右申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光緒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批:該縣季應解府之民壯工食,系在額設民壯內抽撥,赴府當差。據稱:該邑錢糧現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固屬實情。惟查該邑額編之款,不僅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一項,即該縣衙門亦有役食,且有廩膳、衣糧、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該縣本年春秋及廩膳、衣糧各項,是否均未借款開支?仰再詳晰查覆核奪。此繳。 印 新竹縣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注二) (注一)簡文到府之日期。 (注二)新竹縣奉台北府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