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八八詳光緒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

新竹知縣方,請示台北知府雷:撥府民壯工食銀,因新章未詳定,應在何款支解 五品銜、台灣府埔裏社通判、署新竹縣,為詳請批示祇遵事。本年十月初二日,奉憲台札開:「照得該縣應解光緒十四年春夏秋三季撥府當差民壯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云云照札敘至)毋再稍延,切速,此札」等因。奉此,卑職遵查,此項民壯工食,原在錢糧項下解支,現在新糧尚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此項工食應在何款支解,卑職未敢輕便。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遵行,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 本府憲雷 光緒十四年十月初八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正堂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