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六三移光緒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

行營中軍周,錄巡撫劉批,移會新竹縣 移文 關防 福建台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關防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五月初六日到 福建台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兼署艋舺營水陸等處地方參府周為錄批移會事。竊照前奉撫憲札飭,會辦吳瑞啟一案,當經敝府馳赴新竹會同辦理,查明,詳奉憲批:「既據會同確查稟復,著照所擬,將頭目王志春重責斥革,以示懲儆,先營銷案。仰中軍轉移遵照,並移新竹縣勒緝王傳訊究具報。此繳」等因。奉此,相應備文錄批,移請遵照批指,辦理詳覆。為此,合移貴縣核察,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移者。 右移 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十四年五月初三日移 關防 福建台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