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六二簡由及批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

行營中軍周、北右營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之簡由,及巡撫劉批示 標下北右營游擊翁曦 標下行營中軍周起鳳 五品銜署新竹縣知縣方祖蔭 會稟監提犯兵吳瑞啟正法日期並查訊滋事大概情形由(注一)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注二) 鈐記 北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印 新竹縣印 頭品頂戴、兵部侍郎、福建台灣巡撫部院、兼管海關、學政、一等男劉批: 據稟已悉,犯兵吳瑞啟既經正法示眾,兵民均各相安,辦理尚為妥速。跟看閒人,一時擁擠,在所不免;其中必有目兵聚眾滋事,並官弁不能彈壓。仰中軍會同翁游擊、方令,務必確查滋事情形,據實會同稟復察辦,毋稍輕縱。切切。此繳。廿二 私記 騎縫印(福建台灣巡撫關防) 周中軍參將 光緒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奉 (注一)參閱第一五六號(注二)。 (注二)此系稟到巡撫部院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