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三一比單(堂諭)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原本 比單 私記 承稅總差皂總 計開: 一皂館記陳榮 〔堂諭〕既據張河等保結,限三日內繳錢。(注)如到期不清,惟該役是問。此諭。 〔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注)錢字,依第一三二號系「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