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五○供詞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五

蔡進發等四人供述:願承當挑夫首或幫辦差事 據蕭萬供:年廿三歲,原籍晉江縣,現住本城,開挑夫店度活。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不敢延誤就是。 據陳沙供:年五十二歲,原籍惠安縣,現住侖仔莊,有妻無子,那挑夫店,本是別人開的,落後小的承辦。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小的認真辦理就是。 據紀吉供:年卅二歲,在台生長,現住本城,開客店度活。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小的小心就是。 據蔡進發供:年四十五歲,原籍同安縣,現住北門口,父故母在,有妻子,開客店為業。小的恐辦差事不來,懇求明察。那路站夫價錢三百五十文,這挑夫不肯。現在三站挑夫價銀要二元之多。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充當挑夫首,小的當堂具結,謹慎辦理就是。 堂諭(繕抄,與第四九號同)。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供值繕彭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