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八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四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曉示事。照得醮務,定於二十四日起,至二十七日完滿。除先期諭飭經理局董,分派聯莊士庶,隨緣助施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所屬水陸幽滯、無祀男女孤魂等眾咸悉:爾等至期,務宜齊集,分班伺候,領受衣食,待焚給冥資後,各返幽途,勿許藉端逗遛、附草依木、擾害生靈。如敢故違,定即拿究不貸。俱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示貼大士壇前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注)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記 (注)本文件與上二件及下一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