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興衰三百年 · 第二章 資本主義萌芽:近代化曙光的出現
明初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一、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地主階級對於農民的殘酷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迫使農民多次舉行起義,以反抗地主階級的統治。從秦朝的陳勝、吳廣、項羽、劉邦起,中經漢朝的新市、平林、赤眉、銅馬和黃巾,隋朝的李密、竇建德,唐朝的王仙芝、黃巢,宋朝的宋江、方臘,元朝的朱元璋,明朝的李自成,直至清朝的太平天國,總計大小數百次的起義,都是農民的反抗運動,都是農民的革命戰爭。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的規模之大,是世界歷史上所僅見的。在中國封建社會裡,只有這種農民的階級鬥爭、農民的起義和農民的戰爭,才是歷史發展的真正動力。因為每一次較大的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都打擊了當時的封建統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1)
明初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元末農民起義的結果,它首先表現在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方面。
經過二十年長期戰爭的破壞,人口減少,土地荒蕪,是明朝初年的普遍現象。例如,唐宋以來的交通要道、繁華勝地的揚州,為青軍(又名一片瓦、長槍軍,是地主軍隊)元帥張明鑑所據,軍隊搞不到糧食,每天殺城裡的老百姓吃。龍鳳三年(1357)朱元璋部將繆大亨攻克揚州,張明鑑投降,城中居民僅餘十八家。新任知府以舊城虛曠難守,只好截西南一隅築而守之。(2)如潁州,從元末韓咬兒在此起義以後,長期戰亂,民多逃亡,城野空虛。(3)特別是山東、河南地區,受戰爭破壞最重,「多是無人之地」(4)。洪武元年(1368)閏七月大將軍徐達率師發汴梁,徇取河北州縣,時兵革連年,道路皆榛塞,人煙斷絕。(5)有的地方,積骸成丘,居民鮮少。(6)洪武三年(1370),濟南府知府陳修和司農官報告: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7)到洪武十五年(1382)晉府長史致仕桂彥良還說,「中原為天下腹心,號膏腴之地,因人力不至,久致荒蕪」。二十一年(1388)河北諸處,還是田多荒蕪,居民鮮少。三十年(1397)常德、武陵等十縣土曠人稀,耕種者少,荒蕪者多。(8)名城開封,以戶糧數少,由上府降為下府。(9)洪武十年(1377),以河南、四川等布政司所屬州縣,戶糧多不及數,凡州改縣者十二,縣並者六十。十七年(1384)令凡民戶不滿三千戶的州改為縣者三十七。(10)
針對這種情況,朱元璋於吳元年(1367)五月下令,凡徐、宿、濠、泗、壽、邳、東海、襄陽、安陸等郡縣及今後新附土地人民,桑麻谷粟稅糧徭役,盡行蠲免三年,讓老百姓喘一口氣,把力量投入生產。(11)集中力量,振興農業,用移民屯田、開墾荒地的辦法調劑人力的不足。興修水利,種植桑棉,增加農業生產的收入。官給耕牛種子,墾荒地減免三年租稅,遇災荒優免租糧等措施,解決農民的困難。此外,還設立預備倉、養濟院等救濟機關。
他常說:「四民之中,莫勞於農,觀其終歲勤勞,少得休息。時和歲豐,數口之家猶可足食,不幸水旱,年穀不登,則舉家飢困……百姓足而後國富,百姓逸而後國安,未有民困窮而國獨富安者。」(12)又說:「夫農勤四體,務五穀,身不離畝,手不釋耒耜,終歲勤動,不得休息。其所居不過茅茨草榻,所服不過練裳布衣,所飲食不過菜羹糲飯,而國家經費皆其所出……凡一居處服用之間,必念農之勞,取之有制,用之有節,使之不致於饑寒,方盡為上之道。若復加之橫斂,則民不勝其苦矣。」(13)政府收入主要來自農村,糧食布帛棉花、人力都靠農民供給,農業生產如不恢復和發展,這個政權是支持不下去的。
移民的原則是把農民從窄鄉移到寬鄉,從人多田少的地方移到人少地廣的地方。洪武三年(1370)六月,徙蘇州、松江、嘉興、湖州、杭州無業農民四千多戶到濠州種田,給牛具種子,三年不征其稅。又移江南民十四萬戶於鳳陽。九年(1376)十月徙山西及真定民無產者於鳳陽屯田。十五年(1382)九月遷廣東番禺、東莞、增城降民二萬四千四百餘人於泗州屯田。十六年(1383)遷廣東清遠瑤民一千三百七人於泗州屯田,以上皆為繁榮起義根據地及其附近的措置。二十一年(1388)八月山東、山西人口日繁,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閒曠之地,置屯耕種。二十二年(1389)以兩浙民眾地狹,務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以南滁、和等處起耕。山西貧民徙居大名、廣平、東昌三府者,凡給田二萬六千七十二頃。二十五年(1392)徙山東登、萊二府貧民五千六百三十五戶就耕於東昌,二十七年(1394)遷蘇州府崇明縣無田民五百餘戶於崑山開種荒田。二十八年(1395)青、兗、登、萊、濟南五府民五丁以上及小民無田可耕者起赴東昌,編籍屯種,凡一千五十一戶,四千六百六十六口。到二十八年(1395)十一月東昌三府屯田遷民共五萬八千一百二十四戶,政府收租三百二十二萬五千九百八十餘石,棉花二百四十八萬斤。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處,屯田租二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萬五千五百餘斤。(14)凡移民墾田都由政府給予耕牛種子路費。洪武三年(1370)定製,北方郡縣荒蕪田地,召鄉民無田者墾闢,戶給十五畝,又給地二畝種蔬菜,有餘力的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其馬驛巡檢司急遞鋪應役者,各於本處開墾,無牛者官給之。若王國所在,近城存留五里以備練兵牧馬,余處悉令開耕。(15)又令凡開墾荒田,各處人民先因兵燹遺下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業主已還,有司於附近荒田撥補。復業人民現在丁少而原來田多者,不許依前占護,只許盡力耕墾為業。見今丁多而原來田少者,有司於附近荒田驗丁撥付。(16)洪武二十四年(1391)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問何處,唯犁到熟田,方許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數。若有餘力,聽其再開。又令山東概管農民,務見丁著役,限定田畝,著令耕種。敢有荒蕪田地流移者,全家遷發化外充軍。二十八年(1395)令,二十七年(1394)以後新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收田租),若地方官增科擾害者治罪。鼓勵人民大力開墾。(17)
也有從少數民族地區移民到內地屯墾的,如徐達平沙漠,徙北平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餘戶散處諸府衛,充軍的給衣糧,為民的給田土。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八百多戶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個,開地一千三百四十三頃。
此外,吳元年(1367)十月徙蘇州富民到濠州居住,因為他們幫著張士誠抵抗,還不斷說張王好話。(18)洪武十五年(1382)命犯笞杖罪的犯人都送到滁州種苜蓿。(19)二十二年(1389)命戶部起山東流民居京師,人賜鈔二十錠,俾營生業。(20)二十八年(1395)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於京師,充倉腳夫。(21)
江南蘇、松、杭、嘉、湖一帶十四萬戶富民被強迫遷住鳳陽,離開了原來的鄉里田舍,還不許私自回去。此舉動對於當時東南地主階級是極大的打擊。舊社會的舊統治階級離開了原來占有的土地,同時也就喪失了社會地位和政治上的作用。相對地,以朱元璋為首的新統治階級卻從而加強了對這一地區人民的控制。這十幾萬家富戶從此以後,不敢公開回原籍,便偽裝成乞丐,以逃荒為名,成群結隊,老幼男婦,散入江南諸郡村落乞食,到家掃墓探親,第二年二三月間又回到鳳陽。年代久了,也就成為習慣。五六百年來鳳陽花鼓在東南一帶是婦孺皆知的民間藝術。歌詞是:
家住廬州並鳳陽,鳳陽原是好地方,
自從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22)
朱元璋在克集慶後,便注意水利。到建國以後,越發重視,用全國的財力人力建設大規模的水利工程。洪武元年(1368)修江南和州銅城堰閘。周回二百餘里。四年(1371)修治廣西興安縣靈渠,可以溉田萬頃。六年(1373)開上海胡家港,從海口到漕涇千二百餘丈;以通海船。八年(1375)開山東登州蓬萊閣河,浚陝西涇陽縣洪渠堰,溉涇陽、三原、醴泉、高陵、臨潼田二百餘里。九年(1376)修四川彭州都江堰。十二年(1379)修陝西西安府甜水渠,引龍首渠水入城,居民從此才有甜水可吃。十四年(1381)築海鹽海塘,浚揚州府官河。十七年(1384)築河南磁州漳河決堤。決荊州岳山壩以通水利,每年增官田租四千三百餘石,修江南江都縣深港壩河道。十八年(1385)修築黃河、沁河、漳河、衛河、沙河堤岸。十九年(1386)築福建長樂海堤。二十三年(1390)修江南崇明海門決堤二萬三千九百餘丈,役夫二十五萬人。疏四川永寧所轄水道。二十四年(1391)修浙江臨海橫山嶺水閘、寧海奉化海堤四千三百餘丈,築上虞海堤四千丈,改建石閘。浚定海、鄞二縣東錢湖,灌田數萬頃。二十五年(1392)鑿江南溧陽銀墅東壩河道四千三百餘丈,役夫四十萬人。二十七年(1394)浚江南山陽支家河。鑿通廣西鬱林州相隔二十多里的南北二江,設石陡諸閘。二十九年(1396)修築河南洛堤。三十一年(1398)修治洪渠堰,浚渠十萬三千餘丈。這些規模巨大的用人力到幾十萬人的工程,沒有統一的安定的全國力量的支持,是不可能設想的。除此以外,朱元璋還要全國各地地方官,凡是老百姓對水利的建議,必須即時報告。洪武二十七年(1394)又特別囑咐工部工員,凡是陂塘湖堰可以蓄水、泄水防備旱災澇災的,都要根據地勢一一修治。並派國子生和人才到全國各地督修水利。二十八年(1395)總計全國郡縣開塘堰四萬九百八十七處(23),河四千一百六十二處,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處。(24)
移民屯田,開墾荒地,興修水利是增加穀物產量,增加國家租稅的主要措施。也就是經過革命鬥爭後,政府不得不稍微對農民讓步的具體表現。此外,朱元璋還特別重視經濟作物的增產,主要的是桑麻木棉和棗柿栗胡桃等。龍鳳十一年(1365)六月下令凡農民有田五畝到十畝的,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的加倍,田多的照比例遞加。地方官親自督視,不執行命令的處罰。不種桑的使出絹一匹,不種麻和木棉的出麻布或棉布一匹。(25)洪武元年(1368)把這制度推廣到全國,並規定科征之額,麻每畝科八兩,木棉每畝四兩,栽桑的四果以後再徵稅。二十四年(1391)於南京朝陽門鐘山之麓,種桐、棕、漆樹五千餘萬株,歲收桐油棕漆,為修建海船之用。(26)二十五年(1392)令鳳陽、滁州、廬州、和州每戶種桑二百株,棗二百株,柿二百株。令天下衛所屯田軍士每人種桑百株,隨地宜種柿栗胡桃等物,以備歲歉。二十七年(1394)令戶部教天下百姓務必多種桑棗和棉花,並教以種植之法。每一戶初年種桑棗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種數目造冊回奏,違者全家發遣充軍。執行的情況,如湖廣布政司二十八年(1395)的報告,所屬郡縣已種果木八千四百三十九萬株。全國估計,在十億株以上。二十九年(1396)以湖廣諸郡宜於種桑,而種之者少,命於淮安府及徐州取桑種二十石,派人送到辰、沅、靖、全、道、永、寶慶、衡州等處(今湖南及廣西北部一帶),各給一石,使其民種之。發展這一地區蠶絲生產和絲織工業。(27)為了保證命令的貫徹執行,下詔指出農桑為衣食之本,全國地方官考課,一定要報告農桑的成績,並規定二十六年(1393)以後栽種桑棗果樹,不論多少,都免徵賦。(28)作為官吏考績的主要內容,違者降罰。又設置老人擊鼓勸農,每村置鼓一面,凡遇農種時月,五更擂鼓,眾人聞鼓下田,該管老人點閘(名)。若有懶惰不下田的,許老人責決,務必嚴切督並,見丁著業(每人都做活),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勸督,農民窮窘,為非犯法到官,本鄉老人有罪。平時老人每月六次手持木鐸,遊行宣講勤農務本的道理。(29)頒發教民榜文說:
今天下太平,百姓除糧差之外,別無差遣,各宜用心生理,以足衣食,如法栽種桑麻棗柿棉花,每歲養蠶,所得絲綿,可供衣服,棗柿豐年可以賣鈔,儉年可當糧食。里老嘗督,違者治罪。(30)
洪武元年(1368)下詔田器不得徵稅。(31)四年(1371)、二十五年(1392)遣官往廣東、湖廣、江西買耕牛以給中原屯種之民。(32)二十八年(1395)命鄉里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團為一社,每遇農急之時有疾病,則一社助其耕耘,庶田不荒蕪,民無飢窘。戶部以此意廣泛曉諭。(33)各地報告修城垣建營房浚河道造王宮等工程,都反覆告以興作不違農時的道理,等秋收農隙時興工。(34)對農業增產有成績的地方官,加以擢升。如太平知府范常積極鼓勵農民耕作,貸民種子數千石,到秋成大豐收,官民都庾廩充實。接著興學校,延師儒,百姓很喜歡。召為侍儀。(35)陶安知饒州,田野開闢,百姓日子過得好,離任時,百姓拿他初來時情況比較,歌頌他:「千里榛蕪,侯來之初;萬姓耕辟,侯去之日。」南豐百姓也歌唱典史馮堅:「山市晴,山鳥鳴,商旅行,農夫耕,老瓦盆中洌酒盈,呼囂隳突不聞聲。」(36)農村里呈現一片繁榮歡樂的氣象。
對貪官污吏,用嚴刑懲治。洪武二年(1369)二月元璋告諭群臣說:「嘗思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恨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貪污蠢害吾民者,罪之不恕。」(37)四年(1371)十一月立法凡官吏犯贓罪的不赦。下決心肅清貪污,說:「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終不可得。」二十五年(1392)又編《醒貪簡要錄》,頒布中外。(38)官吏貪贓到鈔六十兩以上的梟首示眾,仍處以剝皮之刑。府州縣衙門左首的土地廟,就是剝皮的刑場,也叫皮場廟。有的衙門公座旁擺人皮,裡面是稻草,叫做官的觸目驚心,不敢做壞事。(39)地方官上任賞給路費,家屬賜衣料。來朝時又特別告誡以:「天下新定,百姓財力俱困,如鳥初飛,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40)違法的按法懲辦。從開國以來,兩浙、江西、兩廣、福建的地方官,因貪贓被法辦,很少人做到任滿。(41)
蘇、松、嘉、湖田租特別重,洪武十三年(1380)下詔減削。(42)凡各地鬧水旱災荒歉收的,蠲免租稅。豐年無災荒,也擇地瘠民貧的地方特別優免。災重的免交二稅之外,還由官府貸米,或賑米和布、鈔。各地設預備倉,由地方耆老經管,存貯糧食以備救災。設惠民藥局,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以醫藥。設養濟院,貧民不能生活的許入院贍養,月給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口給三分二。災傷州縣,如地方官不報告的,特許耆民申訴,處地方官以死刑。二十六年(1393)又令戶部,授權給地方官在饑荒年頭,得先發庫存米糧賑濟,事後呈報,立為永制。三十多年來,賞賜民間布、鈔數百萬,米百多萬石,蠲免租稅無數。(43)
幾十年的安定生活,休養生息,積極鼓勵生產的結果,社會生產力不但恢復,而且大大發展了。
第一表現在墾田數目的增加,以洪武元年(1368)到十三年(1380)的逐年增加的墾田數目來做例:
洪武元年(1368) 七百七十餘頃
二年(1369) 八百九十八頃
三年(1370) 二千一百三十五頃(山東、河南、江西的數字)
四年(1371) 十萬六千六百六十二頃
六年(1373) 三十五萬三千九百八十頃
七年(1374) 九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四頃
八年(1375) 六萬二千三百八頃
九年(1376) 二萬七千五百六十四頃
十年(1377) 一千五百十三頃
十二年(1379) 二十七萬三千一百四頃
十三年(1380) 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一頃
十三年中增加的墾田數字為一百八十萬三千一百七十一頃。到洪武十四年全國官民田總數為三百六十六萬七千七百一十五頃。增墾面積的數字占十四年全國官民田數字的二分之一。由此可知,洪武元年(1368)的全國已墾田面積不過一百八十多萬頃(不包括東北、西北未定地方和夏的領土四川和雲貴等地)。再過十年,十四年(1381)的數字為三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四十六頃。(44)經過多年的墾闢和大規模全面的丈量,二十六年(1393)的數字為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45)比十四年(1381)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萬頃,比洪武元年(1368)增加了六百七十萬頃。
第二表現在本色稅糧收入的增加,洪武十八年(1385)全國收入麥米豆谷二千八十八萬九千六百一十七石(46),二十三年(1390)為三千一百六十萬七千六百石(47),二十四年(1391)為三千二百二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三石(48),二十六年(1393)為三千二百七十八萬九千八百石(49)。二十六年(1393)比十八年(1385)增加了三分之一的收入。和元代全國歲入糧數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餘石相比,增加了差不多兩倍。(50)歷史家記述這時期生產發展的情況說:「是時宇內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歲歉,有司往往先發粟賑貸,然後以聞。」(51)
第三表現在人口數字的增加,洪武十四年(1381)統計,全國有戶一千六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52)二十六年(1393)的數字為戶一千六百五萬二千八百六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53)比之元朝極盛時期,元世祖時代的戶口:戶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口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54);戶增加了三百四十萬,口增加了七百萬。
第四表現在府縣的升格,明制以稅糧多少定府縣等級:縣分上、中、下三等,標準為田賦十萬石、六萬石、三萬石以下。府也分三等,標準為田賦二十萬石以上、二十萬石以下、十萬石以下。(55)從洪武八年(1375)起,因為各地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墾田和戶口的增加,田賦收入增加了,不斷地把府縣升格,例如開封原為下府,因為稅糧數超過三十八萬石,八年(1375)正月升為上府,河南懷慶府稅糧增加到十五萬石,陝西平涼府戶口田賦都有增加,三月升為中府。十二月以太原、鳳陽、河南、西安歲收糧增加,升為上府,揚州、鞏昌、慶陽升為中府,明州之鄞縣升為上縣。山東萊州稅糧不及,降為中府。(56)揚州殘破最重,經過八年時間,已經恢復到收田賦二十萬石以下的中府了,從這個名城的恢復,可以推知全國各地社會生產力的恢復和發展的情況。
第五表現在糧食的增產,特別是桑麻棉花和果木的普遍種植,農民的收入增加了,生活改善了,購買力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一方面為紡織工業提供了原料,另一方面農民所增加的購買力又促進和刺激了商業市場的繁榮,出現了許多新的以紡織工業為中心和批發綢緞棉布行號的城市。
二、棉花的普遍種植和工商業
棉布傳入中國很早,南北朝時從南洋諸國輸入,稱為吉貝、白疊。(57)國內西北高昌(今新疆吐魯番)產棉,唐滅高昌,置西州交河郡,土貢㲲布。㲲布就是白疊。(58)宋元間已有許多地區種棉,但是在全國規模內普遍種植和紡織技術的提高,則是明朝初年的事情。(59)
在明代以前,平民穿布衣,布衣指的是麻布的衣服。(60)冬衣南方多用絲綿做袍,北方多用毛皮做裘。雖然也有用棉布做衣服臥具的,但因為「不自本土所產,不能足用」(61)。唐元稹詩:「木綿溫軟當綿衣。」元太祖世祖遺衣皆縑素木綿,動加補綴。(62)宋謝枋得詩:「潔白如雪積,麗密過錦純,羔縫不足貴,狐腋難比倫……剪裁為大裘,窮冬勝三春。」(63)可見棉布到宋末還是很珍貴的物品。
宋代福建、廣東種植棉花的日多(64),瓊州是紡織中心之一,婦女以吉貝織為衣衾,是當地黎族的主要副業生產。(65)元代從西域輸入種子,種於陝西,捻織毛絲,或棉裝衣服,特為輕暖。(66)元滅南宋後,浙東、江東、江西、湖廣諸地區也推廣棉花的種植,生產量增加,棉布成為商品,用的人日多。(67)至元二十六年(1289)四月置浙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木綿提舉司,責令當地人民每年輸納木綿十萬匹,以都提舉司總之。二十八年(1291)五月罷江南六提舉司歲輸木綿。(68)成宗元貞二年(1296)始定江南夏稅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69)
由於種棉面積的增加,種植和紡織的技術需要總結和交流,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司農司編印《農桑輯要》,以專門篇幅記棉花的種植方法。(70)紡織的工具和技術通過各地方勞動人民的創造和交流,日益進步。據12世紀80年代的記載,雷化廉州南海黎峒的少數民族,採集棉花後,「取其茸絮,以鐵筋輾去其子,即以手握茸就紡」(71)。稍後的記載提到去籽後,「徐以小弓,彈令紛起,然後紡績為布」(72)。到13世紀中期,詩人描寫長江流域紡績情形說:「車轉輕雷秋紡雪,弓灣半月夜彈去。」(73)已經有紡車、彈弓和織機了。江南地區的織工,「以鐵鋌輾去其核,取如綿者,以竹為小弓,長尺四五寸許,牽弦以彈綿,令其勻細,卷為小筒,就車紡之,自然抽緒如繅絲狀」(74)。但是所織的布,不如閩廣出產的麗密。瓊州黎族人民所織的巾,上出細字,雜花卉,尤為工巧。(75)黃河流域主要陝西地區的紡織工具和技術比較簡陋,只有輾去棉子的鐵杖和木板,棉花的用途只是捻織粗棉線和裝制冬衣。(76)一直到13世紀末年,松江烏泥涇的人民,因為當地土地磽瘠,糧食不夠,搞副業生產,從閩廣輸入棉花種子,還沒有蹈車椎弓這些工具,用手剖去子,用線弦竹弧彈制,工具和技術都很簡陋,產品質量不高,人民生活還是很艱苦。(77)
元成宗元貞年間(1295—1296)烏泥涇人黃道婆從瓊州附海舶回來,她從小就在瓊州旅居,帶回來瓊州黎族人民的先進紡織工具和技術,教會家鄉婦女以做造、扞、彈、紡、織之具和錯紗、配色、綜線、絮花的技術,織成被褥帶蛻,其上折技、團鳳、棋局、字樣,粲然若寫。一時烏泥涇所制之被成為暢銷商品,名揚遠近,當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靠紡織生活的有一千多家。(78)詩人歌詠她:「崖州布被五色繅,組霧雲粲花草,片帆鯨海得風回,千柚烏涇奪天造。」(79)當地婦女參加紡績生產的情形,詩人描寫:「烏涇婦女攻紡績,木棉布經三百尺,一身主宰身窩低,十口勤勞指頭宜。」(80)到了明朝初年,不但江南地區的農村婦女普遍參加紡織勞動,連有些地主家庭的婦女,也紡紗績布,以給一歲衣資之用了。(81)松江從此成為明代出產棉布的中心,「其布之麗密,他方莫並」(82),「衣被天下」。(83)松江稅糧宋紹興時只有十八萬石,到明朝增加到九十七萬石,其他雜費又相當於徵賦,負擔特別重,主要依靠紡織工業的收入,「上供賦稅,下給俯仰」(84)。
黃道婆傳入瓊州制棉工具和技術之後的二十年,王禎所著《農書》,列舉制棉工具有攪車即蹈車,是去棉籽用的。二彈弓,長四尺許,弓身以竹為之,弦用繩子。三卷筵,用無節竹條扞棉花成筒。四紡車。五撥車,棉紗加漿後稍干撥於車上。六車,用以分絡棉線。七線架。到元末又有了檀木製的椎子,用以擊弦。(85)生產工具更加完備和提高了,為明代紡織工業的發展準備了技術條件。
朱元璋起事的地區,正是元代的棉業中心之一。滅東吳後,又取得當時全國紡織業中心的松江,原料和技術都有了基礎,使他深信推廣植棉是增加農民收入和財政收入的有效措施。龍鳳十一年(1365)下令每戶農民必須種木棉半畝,田多的加倍。洪武元年(1368)又把這一法令推廣到全國。棉花的普遍種植和紡織技術的不斷提高,明代中葉以後,棉布成為全國流通的商品,成為人民普遍服用的服裝原料,不論貴賤,不論南北,都以棉布禦寒,百人之中,只有一人用繭綿,其餘都用棉布。過去時代人穿的袍,用舊絮裝的冬衣,完全被用木棉裝的胖襖所代替了。(86)就全國而論,北方河南、河北氣候宜於植棉,地廣人稀,種植棉花的面積最大,是原料的供給中心。南方特別是長江三角洲一帶,蘇州、松江、杭州等地人民紡績技術高,是紡績工業的中心。這樣又形成原料和成品的交流情況,原棉由北而南,棍布由南而北。(87)從經濟上把南方和北方更緊密地聯繫起來。
明初松江之外,另一紡織工業中心是杭州,由於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置備生產工具和原料的大作坊資本家,和除雙手以外一無所有出賣勞動力的手工業工人。資本家雇用工人,每天工作到夜二鼓,計日給工資。這種新的剝削制度的出現,正表示著社會內部新的階級的形成,除封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以外,又產生了大作坊資本家對手工業工人的剝削關係。明初曾經做過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所作的《織工對》,典型地記述了這種新現象:
錢塘相安里有饒於財者,率居工以織,每夜至二鼓。老屋將壓,抒機四五具南北向,列工十數人,手提足蹴,皆蒼然無神色。日傭為錢二百,衣食於主人。以日之所入,養父母妻子,雖食無甘美而亦不甚饑寒。於凡織作,咸極精緻,為時所尚。故主之聚易以售;而傭之直亦易以入。有同業者傭於他家,受直略相似。久之,乃曰:吾藝固過於人,而受直與眾工等,當求倍直者而為之傭。已而他家果倍其直。傭之主者閱其織果異於人,他工見其藝精,亦頗推之。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勝十工,倍其直不吝也。(88)
由此可見明初大作坊的一般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里巷,有若干同一性質的大作坊;大作坊主人同時也是棉布商人;從個體的生產到大作坊的集體生產,有了單純協作,出品精緻暢銷;經營這種大作坊有利可圖,資本家很賺錢,作坊也多了。資本家付給技術高的工人工資,雖為一般工人工資的兩倍,但仍可得到五倍的剩餘價值。
棉花棉布的生產量大大增加,政府的稅收也增加了,以稅收形式繳給國庫的棉花棉布,成為供給軍隊的主要物資和必要時交換其他軍需物資的貨幣代用品。洪武四年(1371)七月詔中書省:「自今凡賞賜軍士,無妻子者給戰祅一襲;有妻子者給棉布二匹。」(89)每年例賞,如洪武二年(1369)六月以木棉戰襖十一萬賜北征軍士(90),四年(1371)七月,賜長淮衛軍士棉布人二匹,在京軍士十九萬四百餘人棉布人二匹。(91)十二年(1379)給陝西都指揮使司並護衛兵十九萬六千七百餘人棉布五十四萬餘匹,棉花十萬三千三百餘斤。(92)北平都指揮使司衛所士卒十萬五千六百餘人布二個七萬八千餘匹,棉花五萬四千六百餘斤。(93)十三年(1380)賜遼東諸衛士卒十萬二千一百二十八人,棉布四十三萬四百餘匹,棉花十七萬斤。十六年(1383)給四川等都司所屬士卒五十二萬四千餘人,棉布九十六萬一千四百餘匹,棉花三十六萬七千餘斤。(94)十八年(1385)給遼東軍士棉布二十五萬匹,北平燕山等衛棉布四十四萬三千匹,太原諸衛士卒棉布四十八萬匹,等等。(95)平均每年只賞賜軍衣一項已在百萬匹上下,用作交換物資的,如洪武四年(1371)七月因北平、山西運糧困難,以白金三十萬兩、棉布十萬匹,就附近郡縣易米,以給將士。又以遼東軍衛缺馬,發山東棉布貰馬給之。(96)十三年(1380)十月,以四川白渡納溪的鹽換棉布,遣使入西羌買馬。(97)十七年(1384)七月詔戶部以棉布往貴州換馬,得馬一千三百匹。三十年(1397)以棉布九萬九千匹往「西番」換馬一千五百六十匹。(98)皇族每年供給,洪武九年(1376)規定親王冬夏布各一千匹,郡王冬夏布各一百匹。(99)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臨時命令以秋糧改折棉布,如六年(1373)九月詔直隸府州和浙江、江西二行省,今年秋糧以棉布代輸,以給邊戍。(100)
和鼓勵普遍植棉政策相反,朱元璋對礦冶國營採取消極的方針。往往聽任人民自由開採。磁州臨水鎮產鐵,元時嘗於此置鐵冶,爐丁萬五千戶,每年收鐵百餘萬斤。洪武十五年(1382)有人建議重新開採,朱元璋以為利不在官則在民,民得其利則利源通而有利於官,官專其利則利源塞而必損於民。而且各冶鐵數尚多,軍需不缺,若再開採,必然擾民。把他打了一頓,流放海外。(101)濟南、青州、萊州三府每年役民二千六百六十戶,采鉛三十二萬三千多斤,以鑿山深而得鉛少,也命罷采。(102)十八年(1385)以勞民罷各布政司煎煉鐵冶。二十五年(1392)重設各處鐵冶,到二十八年(1395)內庫貯鐵三千七百四十三萬斤,後備物資已經十分充足,又命罷各處鐵冶。並允許人民自由采煉,歲輸課程,每三十分取其二。三十一年(1398)以內庫所貯鐵有限,而營造所費甚多,又命重開鐵冶。(103)總計洪武時代設置的鐵冶所:江西進賢、新喻、分宜,湖廣興國、黃梅,山東萊蕪,廣東陽山,陝西鞏昌,山西交城、吉州,太原、澤、潞各一所共十三所。此外還有河南均州新安、四川蒲江、湖南茶陵等冶,每年輸鐵一千八百四十餘萬斤。(104)
宮廷和軍隊所需的一切物品,都由匠戶製造。匠戶是元明兩代的一種特殊制度,把有技藝的工匠徵調編為匠戶,子孫世襲。分為民匠、軍匠兩種。明初匠戶的戶籍,完全依據元代的舊籍,不許變動。(105)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每三年或二年輪班到京役作的匠戶名額為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106),由工部管轄。固定做工的叫住坐匠戶,由內府內官監管轄。軍匠大部分分屬於各地衛所,一部分屬於內府兵仗局、軍器局和工部的盔甲廠。(107)屬各地衛所的軍匠總數二萬六千戶。(108)每戶正匠做工,得免雜差,仍免家內一丁以幫貼應役。余丁每名每年出辦繳納工食銀三錢,以備各衙門因公務取役雇覓之用。正匠每月工作十天,月糧由官家支給。(109)
輪班匠戶包括六十二行匠人。後來又細分為一百八十八種行業,從紙、裱褙、刷印、刊字、鐵匠、銷金、木、瓦、油、漆、象開、紡棉花,到神箭、火藥,等等。每種人數由一人到八百七十五人不等。內廷有織染局、神帛房和後湖(今南京玄武湖)織造局,四川、山西諸行省和浙江紹興織染局,規模都較大。留在地方的匠戶除執役於本地織染局的以外,如永平府就有銀、鐵、鑄鐵、錫、釘鉸、穿甲等二十二行。(110)
匠戶人數多,分工細,凡是宮廷和軍隊所需用的手工業製造品,都由匠戶執役的官手工業工場的各局製造供給。這種封建制度的生產,使得宮廷和軍隊的需要,不須倚靠市場,便可得到滿足;同時它所生產的成品,亦不在市場流通,這樣,就直接對社會上的私人手工業作坊的擴大生產起了束縛和阻礙的作用。官營手工業工場的生產是不須計較成本的,因為勞力和原料都可以向人民無代價徵發或由全國各地貢品的方式供給,不受任何限制,官營手工業工場的產品即使有部分作為商品而流入市場,私人手工業作坊的產品也不能和它競爭;另外,自元代以來就把技術最好的工人簽發為匠戶,子孫世襲,連技術也被壟斷了,私人手工業作坊所能雇用的只是一般工人,技術提高受了一定的限制。明初把匠戶分作住坐、輪班兩種,輪班的除分班定期輪流應役以外,其餘的時間由自己支配,製成的產品可以在市場出售,對於技術的鑽研及其改進發生一定的刺激作用,所以輪班制對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危害略小的。但是總而言之,這種無償的強制的勞役,不能不引起匠戶的反抗,逃亡之外,唯一可以採取的手段是怠工和故意把成品質量降低。以此,匠戶制度雖然曾經在個別情況下對生產技術的改進起了作用,推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就其全面而說,則束縛和阻礙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妨礙私人手工業工場的發展;隔絕商品的流通;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原始資本積累都起著遏制、停滯的消極作用。
朱元璋對商業采輕稅政策,凡商稅三十分取一,過此者以違令論。稅收機構在京為宣課司,府縣為通課司。洪武元年(1368)詔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規定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管市司。(111)十三年(1380)諭戶部,自今軍民娶嫁喪葬之物,舟車絲布之類都不徵稅。並大量裁減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南京人口密集,軍民住宅都是公家修建,連廊櫛比,沒有空地。商人貨物到京無處存放,有的停在船上,有的寄放在城外,牙儈從中把持價格,商人極以為苦。朱元璋了解這種情況以後,就叫人在三山門等門外蓋幾十座房子,叫作塌坊,專放商貨,上了稅後聽其自相貿易。(112)為了繁榮市面,二十七年(1394)命工部建十五座樓房於江東諸門之外,令民設酒肆其間,以接四方賓客,名為鶴鳴、醉仙、謳歌、鼓腹、來賓、重譯,等等。修好後還拿出一筆錢,讓文武百官大宴於醉仙樓,慶祝天下太平,與民同樂。(113)
棉花的普遍種植,棉布質量的提高,工資制手工業作坊的產生,新的蠶絲紡織工業區的開闢,輪班匠的技術和產品的投入市場,等等。加上稅收機構的減縮和輕稅政策的刺激,商業市場大大活躍了,不但聯繫了南方和北方,也聯繫了城市和鄉村以及全國的邊遠地區,繁榮了經濟,改善了提高了人民生活,進一步促進了國家的統一。
商品的生產和吐納的中心,手工業作坊和批發行號的所在地,集中著數量相當巨大的後備工人和小商攤販,城市人口劇烈地增加了。明初的工商業城市有南京、北平、蘇州、松江、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杭州、嘉興、湖州、福州、建寧、武昌、荊州、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州、開封、濟南、濟寧、德州、臨清、桂林、太原、平陽、蒲州、成都、重慶、瀘州等地。(114)
隨著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工商業的活躍,作為貿易媒介的全國統一貨幣的需要是越來越迫切了。
在朱元璋稱王以前,元代的不兌現紙幣中統交鈔因為發行過多;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轤相接,京師用鈔十錠(一錠為鈔五十貫,一貫鈔的法定價格原為銅錢一千文)換不到一斗米。(115)至正十六年(1356)中統交鈔已為民間所拒用,交易都不用鈔,所在郡縣都以物貨相交易。(116)十七年(1357)鑄至正之寶大錢五品稱為權鈔,以硬幣代替紙幣,結果紙幣也罷,大錢代鈔也罷,人民一概不要。人民嘲笑權鈔的歌謠中說:「人吃人,鈔買鈔,何曾見?」
朱元璋占應天后,首先鑄大中通寶錢,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兩,四文為一錢。平陳友諒後,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即帝位後,發行洪武通寶錢,分五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當十錢重一兩,當一錢重一錢。應天置寶源局,各行省都設寶泉局專管鑄錢,嚴禁私鑄。洪武四年(1371)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雖然有了統一的貨幣,但是銅錢分量重,價值低,不便於數量較大的交易,也不便於遠地轉運,並且,商人用鈔已經有了長期的歷史,成為習慣了;用錢感覺不方便,很有意見。(117)
銅錢不便於貿易,決定發行紙幣。七年(1374)設寶鈔提舉司,下設抄紙、印鈔二局,寶鈔、行用二庫。八年(1375)命中書省造「大明寶鈔」,以桑穰為紙料,紙質青色,高一尺,廣六寸,外為龍紋花欄,上橫額題「大明通行寶鈔」,其內上欄之兩旁各篆文四字:右旁篆「大明寶鈔」,左旁篆「天下通行」。其中圖繪錢貫形狀,以十串為貫,標明幣值一貫,下欄是:「中書省[十三年(1380)後改為戶部]奏准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十三年(1380)後改為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洪武年月日。」背和面都加蓋朱印。邊沿標記字號一貫的畫錢十串,五百文的畫五串,以下是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共六種。規定每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四貫准黃金一兩。二十一年(1388)加造從十文到五十文的小鈔。(118)
為了保證寶鈔的流通,在發行時就以法律禁止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就以其物給賞。人民只准以金銀向政府掉換寶鈔。並規定商稅錢鈔兼收,比例為收錢十分之三,收鈔十分之七,一百文以下的只收銅錢。(119)在外衛所軍士每月食鹽給鈔,各鹽場給工本鈔。十八年(1785)命戶部凡天下官祿米以鈔代給,每米一石支付鈔二貫五百文。(120)
寶鈔的發行是適合當時人民需要的,對商業的繁榮起了作用。但是朱元璋抄襲元朝的鈔法,只學了後期崩潰的辦法,沒有懂得元代前期鈔法之所以通行,受到廣大人民喜愛的道理。原來元初行鈔,第一,有金銀和絲為鈔本準備金,各路無鈔本的不發新鈔;第二,印造有定額,計算全國商稅收入的金銀和爛鈔兌換數量作為發行額數;第三,政府有收有放,丁賦和商稅都收鈔;第四,可以兌換金銀,人民持鈔可以向鈔庫換取金銀。相反,元代鈔法之所以崩潰,是因為把鈔本動用光了;無限制濫發造成惡性膨脹,只發行不收回;不能兌換金銀;爛鈔不能換新鈔。(121)洪武鈔法以元代後期鈔法做依據,因之,雖然初行的幾年,由於行用方便和習慣,還能保持和物價的一定比例,但是,由於回收受限制,發行量沒有限制,發行過多,收回很少,不兌現紙幣充斥於市場,幣值便不能維持了。
寶鈔發行的情況,以洪武十八年(1385)二月二十五日到十二月為例,寶鈔提舉司鈔匠五百八十名所造鈔共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五百九十九錠。(122)明代以鈔五貫為一錠,這一年的發行額約為五千萬貫;合銀五千萬兩。明初每年國庫銀的收入,不過幾萬兩,一年的發行額竟相當於一千倍左右銀的收入,加上以前歷年所發,數量就更大了。更由於印製的簡陋,容易作假,偽鈔大量投入市場(123),幣值就越發低落了。二十三年(1390)兩浙市民以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124),二十七年(1394)降到折錢一百六十文(125)。到三十年(1397)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索性不用寶鈔了。(126)朱元璋很著急,三番五次地申明:鈔一貫應折錢一千文,舊鈔可以換新鈔,禁用銅錢;禁用金銀交易等辦法,還是不濟事,鈔值還是日益低落,不被人民歡迎。到成化時(1465—1487)洪武錢民間全不通行,寶鈔只是官府在用,一貫僅值銀三厘,或錢二文,跌到原定法價的千分之一。(127)
大約百年以後,由於對外貿易的發展,銀子流入國內的量一天天增多了。這樣,在官府和市場就同時使用兩種貨幣,官府支出用價值極低的紙幣,收入卻要銀子,市場出入都用銀子。銀子終於逐漸代替了寶鈔成為全國通行的通貨。
三、人民的義務
紅軍起義的目的,就民族解放戰爭而說,洪武元年(1368)解放大都,蒙古統治集團北走。民族壓迫的政權被推翻,這一歷史任務是光榮地完成了。但是,另一個目的,解除階級壓迫的任務不可能完成。一部分舊的地主參加了新政權,出身農民的紅軍將領也由於取得政權而轉化成了新的地主階級,其中朱元璋和他的家族便是新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
元末紅軍起義對舊地主階級起到了淘汰的作用,一部分地主被戰爭消滅了,一部分地主卻由於戰爭而鞏固和上升了他們的地位。
元末的農民,大部分參加了革命戰爭。他們破壞了舊秩序和壓迫人民的統治機構。地主們正好相反,他們要保全自己的生命財產,就不能不維護舊秩序,就不能不擁護舊政權,階級利益決定了農民和地主分別站在敵對的陣營。在戰爭爆發之後,地主們用全力組織武裝力量,稱為「民」軍或「義」軍,建立堡砦,抵抗農民軍的進攻。現任和退休的官吏、鄉紳、儒生和軍人是地主軍的將領,他們受過教育,有文化,有組織能力,在地方上有威望,有勢力。雖然各地方的地主軍人各自為戰,沒有統一指揮和作戰計劃,軍事力量也有大小強弱的不同,但因為數量多,分布廣,作戰頑強,就成為反對紅軍的主要敵人了。經過二十年的戰爭,長江南北的巨族右姓,有的死於戰爭,有的流亡到外地。(128)參加擴廓帖木兒、孛羅帖木兒兩支地主軍的湖、湘、關、陝、魯、豫等地的地主,也隨著這兩支軍隊的消滅而消滅了。一部分地主為戰爭所消滅,另一部分地主如劉基、宋濂、葉琛、章溢等則積極參加了紅軍,共同建立新政權,成為大明帝國新統治集團的組成部分,和由農民起義轉化的新地主們一起,繼續對廣大農民進行壓迫和剝削。
朱元璋和他的將領都是農民出身,過去曾親身經受過地主的壓迫和剝削。但在革命戰爭過程中,本身的武裝力量不夠強大,為了壯大自己、孤立敵人,又非爭取地主們參加不可,浙東這幾家大族的合作,是他們能夠取得勝利的基本條件之一。到了他自己和將領們都轉化為大地主以後,和舊地主們的階級利益一致了,但又發生了新的矛盾,各地地主用隱瞞土地面積、蔭庇漏籍人口等手段與皇家統治集團爭奪土地和人力,直接危害到帝國的財政稅收,地主階級內部矛盾的深化,促成了帝國賦役制度的整頓和改革。
朱元璋於龍鳳四年(1358)取金華後,選用寧越(金華)七縣富民子弟充宿衛,名為御中軍。(129)照當時的軍事形勢看來,這是很重要的軍事措施,因為把地主們的子弟徵發為禁衛軍人,隨軍征戰,等於做質,就不必擔心這些地區地主的軍事反抗了。洪武十九年(1386)選取直隸應天諸府州縣富民子弟赴京補吏,凡一千四百六十人(130),也是一樣作用。
對地主本身,洪武三年(1370)做的調査,以田稅多少比較,浙西的大地主數量最多,以蘇州一府為例,每年納糧一百石以上到四百石的四百九十戶;五百石到一千石的五十六戶;一千石到二千石的六戶;二千石到三千八百石的二戶,共五百五十四戶,每年納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131)三十年(1397)又做了一次調查,除雲南、兩廣、四川以外,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隸應天十八府州,地主們田在七頃以上的共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一戶。編了花名冊,把名冊藏於內府印綬監,按名冊依次召來,量才選用。(132)
對地主的政策,雙管齊下,一是任為官吏或糧長,二是遷到京師。在科舉法未定之前,選用地主做官,叫作稅戶人才,有做知縣、知州、知府的,有做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133)又以地主為糧長,以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悉本地情況,吏胥土豪作弊,任意克削百姓。不如用有聲望的地主來徵收地方賦稅,負責運到京師,可以減少弊病。(134)洪武四年(1371)九月命戶部計算土田租稅,以納糧一萬石為一區,選占有大量田地納糧最多的地主為糧長,負責督收和運交稅糧,(135)如浙江行省人口一百四十八萬七千一百四十六戶,每年納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人。(136)糧長下設知數一人,斗級二十人,運糧夫千人。(137)並規定對糧長的優待辦法,凡糧長犯雜犯死罪和徒流刑的可以納鈔贖罪。(138)三十年(1397)又命天下郡縣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復始。(139)凡糧長按時運糧到京師的,朱元璋親自召見,合意的往往留下做官。(140)朱元璋把征糧和運糧的權力交給地主,以為「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141)。「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甚便。」(142)事實上恰好相反,地主做了糧長以後,在原來對農民剝削的基礎上,再加上了國家賦予的權力,如虎添翼,農民的痛苦更深更重了。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民戶,收舡水腳米、斛面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等等。通計苛斂米三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只該一萬,邾阿乃個人剝削部分竟達米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農民交納不起,強迫以房屋准折,揭屋瓦,變賣牲口以及衣服、緞匹、布帛、鍋灶、水車、農具,等等。(143)又如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征糧附加到十八種。(144)農民吃夠了苦頭,無處控訴。(145)朱元璋也發覺糧長之弊,用嚴刑制裁,儘管殺了一些人,糧長的作惡,農民的被額外剝削,依然如故。(146)除任用地主做官收糧以外,同時還採用漢高祖徙天下豪富於關中的政策,洪武二十四年(1391)徙天下富戶五千三百戶於南京。(147)三十年(1397)又徙富民一萬四千三百餘戶於南京,稱為富戶。朱元璋告訴工部官員說:「昔漢高祖徙天下豪富於關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師天下根本,乃知事有當然,不得不爾。」(148)
地主們對做官做糧長當然很高興,感激和支持這個維護本階級利益的政權。但同時也不肯放棄增加占領田土和人力的機會,用盡一切手段逃避對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兩浙地主所用的方法,把自己田產詭托(假寫在)親鄰佃仆名下,叫作「鐵腳詭寄」。普遍成為風氣,鄉里欺騙州縣,州縣欺騙府,奸弊百出,叫作「通天詭寄」(149)。此外,還有灑派、包荒、移丘換段等手段。朱元璋在處罰這些地主以後,氣憤地指出: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賦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荒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污吏受豪猾之財,當科糧之際,做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做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150)
地主把負擔轉嫁給貧民,結果是富的更富,窮的更窮。(151)地主階級侵占了皇家統治集團應得的租稅和人力,農民負擔加重了,一方面國家田賦和徭役的收入、供應減少,另一方面農民更加窮困飢餓,動搖侵蝕了統治集團的經濟基礎,階級內部發生矛盾,鬥爭展開了。
經過元末二十年的戰爭,土地簿籍多數喪失,保存下來的一部分,也因為戶口變換,實際的情況和簿籍不相符。大部分土地沒有簿籍可查,逃避了國家賦役;有簿籍的土地,登記的面積和負擔又輕重不一,極不公平。朱元璋抓住這個中心問題,對地主進行鬥爭。方法是普遍丈量土地和調查登記人口。
洪武元年(1368)正月派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畝,定其賦稅。(152)五年(1372)六月派使臣到四川丈量田畝。(153)十四年(1381)命全國郡縣編賦役黃冊。二十年(1387)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編制魚鱗圖冊。(154)前後一共用了二十年的時間,才辦好這兩件事。
丈量土地所用的方法,是派使臣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少,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會集裡甲耆民,量度每塊田畝的方圓,作成簡圖編次字號,登記田主姓名和田地丈尺四至,編類各圖成冊,以所繪的田畝形狀像魚鱗,名為魚鱗圖冊。
人口普查的結果,編定了賦役黃冊。把戶口編成里甲,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的地主十戶做里長,余百戶為十甲。每甲十戶,設一甲首。每年以里長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先後次序根據丁糧多少,每甲輪值一年。十甲在十年內先後輪流為國家服義務勞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時間。在城中的里叫坊,近城的叫廂,鄉都的皆叫作里。每里編為一冊,里中有鰥寡孤獨不能應役的,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名曰畸零。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糧增減重新編定服役的次序,因為冊面用黃紙,所以叫作黃冊。
魚鱗圖冊是確定地權的所有權的根據,賦役黃冊是徵收賦役的根據,通過土地和人戶的普查,制定了這兩種簿籍,頒布了租稅和徭役制度。不但大量漏落的土田人口被登記固定了,國家增加了物力和人力,穩定了鞏固了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且,也有力地打擊了一部分地主階級,從他們手中奪回對一部分土地和人口的控制,從而大大增強了皇家統治集團的權力,更進一步走向高度的集中、專制。朱元璋的政權,比過去任何一個時代,都更加強大、集中、穩定、完備了。
對城鄉人民,經過全國規模的土地丈量,定了租稅,在冊上詳細記載土地的情況,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滷的區別,並規定凡置買田地,必須到官府登記及過割稅糧,免掉貧民產去稅存的弊端,同時也保證了政府的稅收,十年一次的勞役,使人民有輪流休息的機會,這些措施,確實減輕了人民的負擔,鼓舞了農民的生產情緒,對於社會生產力的推進,起了顯著的作用。
對破壞農業生產的吏役,用法律加以制裁,例如「松江一府坊廂中不務生理,交結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蘇州坊廂一千五百二十一名,皆是市井之徒,不知農民艱苦,幫閒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幫虎,其名凡六。不問農民急務之時,生事下鄉,攪擾農業。芒種之時,栽種在手,農務無隙,此等齎執批文,抵農所在,或就水車上鎖人下車者有之,或就手內去其秧苗鎖人出田者有之……紛然於城市鄉村擾害人民」(155)。朱元璋下令加以清理,除正牢子合應正役以外,其他一概革除,如松江府就革除了小牢子、野牢子等九百餘名。(156)一個地方減少了四分之三危害農民的吏役,這對於農民正常進行生產有很大好處。
朱元璋雖然對一部分地主進行了鬥爭,對廣大農民做了讓步;一部分地主力量削弱了,農民生產增加了。但是,這個政權畢竟是地主階級的政權,首先為地主階級服務,即使對農民採取了一些讓步的措施,其目的也還是為鞏固和強化整個地主階級的統治權。無論是查田定租,還是編戶定役,執行丈量的是地主,負責徵收糧米的還是地主,當里長甲首的依然是地主,在地方和朝廷做官的更非地主不可,從下而上,從上而下的重重地主統治:地主首先要照顧的是自己家族和親友的利益,決不會照顧到小自耕農和佃農。由於憑藉職權的方便,剝削舞弊都可以通過國家政權來進行,披上合法的外衣,農民的痛苦越發無可申訴;而且,愈是大地主,愈有機會讓子弟受到教育,通過科舉和稅戶人才等成為官僚紳士,官僚紳士享有合法的免役權。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告訴中書省官員:「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十二年(1379)又下令:「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復其家終身無所與。」(157)連鄉紳也享有免役權了。在學的學生,除本身免役外,戶內還優免二丁差役。(158)這樣,現任官、鄉紳、生員都豁免差役,有辦法逃避租稅,完糧當差的義務,便完全落在自耕農和貧農身上了。自耕農和貧農不但要出自己的一份,而且要出官僚紳士地主的一份,亦何嘗不由農民實際負擔,官僚地主不交的那一份,他們也得一併承當下來。官僚紳士越多的地方,人民的負擔就越重。
人民的負擔用朱元璋的話叫作「分」,即應盡的義務。洪武十五年(1382)他叫戶部出榜曉諭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忠孝仁義之民。」不然呢?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應該像「中原之民……唯知應役輸租,無負官府」。只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159)。
朱元璋要求人民盡應役輸稅的義務,定下制度,要官吏奉公守法,嚴懲貪污,手令面諭,告誡諄諄,期望上下相安,共享太平之福。但是官吏並不肯照他的話辦事,地主做官只是管百姓,並不想替百姓辦事,結果許多制度命令都成為空文,官僚政治的惡果當時便有人明確地指出:
今之守令,以戶口錢糧獄訟為急務。至於農桑學校,王政之本,乃視為虛文而置之,將何以教養斯民哉!以農桑言之,方春,州縣下一白帖,里甲回申文狀而已,守令未嘗親視種藝次第,旱澇戒備之道也。
官吏辦的是公文。公文上辦的事應有盡有,和實際情況全不相干。上官按臨地方檢查的也是公文,上下都以公文辦事,「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這是洪武九年(1376)的情形。(160)十二年後,解縉奉詔上萬言書,也說:
臣觀地有盛衰,物有盈虛,而商稅之徵,率皆定額,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於補納。夏稅一也,而茶椒有糧,果絲有稅,既稅於所產之地,又稅於所過之津,何其奪民之利至於如此之密也。且多貧下之家,不免拋荒之咎。今日之土地無前日之生植,而今日之徵聚有前日之稅糧,或賣產以供稅,產去而稅存;或賠辦以當役,役重而民困,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輕重無別,膏腴而稅反輕,瘠鹵而稅反重。(161)
道理也清楚得很,正因為是「貧下之家」,才被迫拋荒,地主負擔特別輕,不但不會拋荒的,而且盡力兼併,膏腴之田是地主的,瘠鹵之田是貧民的,地主階級自己定的稅額,當然是膏腴輕而瘠鹵重。
嚴懲貪污,貪污還是不能根絕,用朱元璋自己的話來證明吧,他說:
浙西所在有司,凡徵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抄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辦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162)
折糧原來是便民的措施,浙西運糧一石到南京,要花四石運費,百姓困苦不堪。(163)改折為鈔,可以減輕浙西農民五分之四的負擔。鈔是用不著很大運費和蒲竹簍包裝的,但地方官還是照運糧的辦法苛斂,用種種名色加征至九百文,約合折價的百分之五十。急得朱元璋只是跺腳,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今後犯贓者,不分輕重皆誅之!」(164)
洪武一朝,「無幾時不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165),是歷史上封建政權對貪污進行鬥爭最激烈的時期,殺戮貪官污吏最多的時期。雖然隨殺隨犯,不可能根本清除貪污,但是朱元璋下定決心,隨犯隨殺,甚至嚴厲到不分輕重都殺,對貪污的減少起了作用,對人民有好處,人民是感謝他、支持他的。
資本主義萌芽問題
關於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現在學術界還在爭論,有許多不同的意見。有的人認為資本主義萌芽很早,有的人認為很晚。所提供的史料的時間性都很不肯定,從8世紀到十六七世紀都有。特別是關於《紅樓夢》的社會背景的討論展開以後更是如此。是在什麼情況下產生了《紅樓夢》這部作品呢?它的社會基礎是什麼?《紅樓夢》中的賈寶玉反對科舉、尊重婦女的思想是從哪裡來的?他罵念書人,罵那些舉人、秀才都是祿蠹,說女孩子是水做的,男人是泥做的,這樣的思想認識是在什麼情況下發生的?對這一系列的問題提出了各種不同的看法,各有各的論據。而且關於「萌芽」這個詞的含義也有不同的理解。比如種樹,種子種下去以後,慢慢地露出了頭,這叫萌芽;又如泡豆芽菜,把豆子放在水裡,長出一點東西,這也叫萌芽。既然只是萌芽,它就不是已經成熟了的東西,還只是那麼一點點。假如是整棵的菜,那就不是萌芽;至於開了花、結了果的東西就更不是萌芽了。所以要把這些情況區別開。可是現在某些討論中存在有這樣的問題:將萌芽看成已經開花結果的東西。這實際上就不是資本主義萌芽,而是資本主義的成熟階段了,還有人認為中國資本主義早已經成熟了,中國社會早已經進入了資本主義社會。這樣一來就發生了一系列的大問題:中國既然早已進入資本主義社會,那麼,怎麼解釋1840年以後中國進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一百年來我們反對封建主義、反對帝國主義的問題怎麼解釋?
關於這個問題,我自己有些看法,也不一定成熟,提出來大家討論。我想,要說明某個時期有某個事物萌芽,必須有一個界限。這個界限是什麼呢?就是要具體地指出一些事實,這些事實是以往的時期所不可能發生和沒有發生過的,只有到了這個時候才能發生的。沒有這個界限就會把歷史一般化了。試問:這個時期發生過,一百年以前發生過,五百年以前也發生過,這怎麼能說明問題?而且這些新發生的東西不應該是個別的。僅僅在某個時期、某個地區出現的個別的東西能不能說明問題呢?不能說明問題。因為我們的國家這樣大,經濟發展不平衡,有先進的,有落後的,沿海和內地不同,平原和山區也不同。不要說別的地方,就說北京吧,全市面積有一萬七千平方公里,市內和郊區就不同,因此,個別時期所發生的個別的事情也會有所不同。所以作為一個事物的萌芽,必須是這個東西過去沒有發生過;現在發生了,而且不是個別的。只有這樣看才比較科學。現在我們根據這個精神來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我想把問題局限在14世紀到16世紀所發生的主要事件上面,特別是16世紀中葉,這個明朝人自己已感覺到發生巨大變化的時期,著重提出那些在這時期以前沒有發生,或雖已發生而很不顯著,這個時期以後成為比較普遍、比較顯著的一些問題。
第一,關於手工工場。在明朝初年的時候,有一個人叫徐一夔,他寫了一本書叫《始豐稿》。這本書裡面有一篇文章叫《織工對》。這篇文章講到元末明初,在浙江杭州地方有許多手工業紡織工場。這些紡織工場的經營方式是怎樣的呢?有若干間房子和若干部織機,工人都是僱工,他們不占有生產工具。生產工具是誰的呢?是工場老闆的。老闆出房子、出機器、出原料,工人出勞動力。工人在勞動以後可以取得若干計日工資,工資隨著工人的技術熟練程度不同而有高有低,其中有一些技術水平比較高的,可以得到比一般工人加倍的工資,假如這家工場不能滿足他的要求,別的工場可以拿更高的工資把他請去,勞動強度很高,把工人弄得面黃肌瘦。這是元末明初(14世紀)的情況,當時這樣的工場在杭州不止一個。但是能不能說在14世紀時就已經普遍地有了資本主義萌芽呢?因為只有這一個地區的資料,我看不能。但是從這裡可以看出,在14世紀中期,個別地區已經有了這樣相當大的手工工場,老闆通過這樣的生產手段來剝削雇用工人的歷史事實。這說明當時已經有一部分農村勞動力轉化為城市僱傭勞動者了。這種情況在14世紀以前是沒有的。
第二,新的商業城市興起。在討論中有不少文章籠統地提到明朝有南京、北京、蘇州等三十三個新的商業城市,來說明這個時期商業的發展。有三十三個商業城市是不錯的,但是時間有問題。因為並不是整個明朝都是這樣的情況。事實上,這些城市成為商業城市是在明成祖以後。在明成祖建都北京以後,為了解決糧食的運輸問題,把運河挖深、加寬了。這樣,通過水運不僅保證了糧食的運輸,其他商品的運輸也暢通了,因而促進了南北物資的交流。這樣,到了宣宗時期(15世紀中期),沿運河一帶的許多城市開始繁榮起來。這時候,由於農業、手工業的發展,國內市場擴大了。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當時為了保證貨物的流通,沿長江、運河及布政使司所在地建立了三十三個鈔關。明朝用的貨幣叫寶鈔(紙幣)。關於紙幣的情況這裡不能詳細說了,只說明一條,明朝的紙幣很不合理,它不兌現,開頭拿一張鈔票還能換到一些物資,後來就不行了。政府只發鈔票,越發越多,超過了實際物資的幾百倍。在這種情況下,鈔票就貶值了。明朝政府為了提高鈔票的信用,採取收回鈔票的政策。怎樣收回呢?其中一個辦法就是增加稅額。因此就在各個商業城市設立了一個機構,叫作「鈔關」。一共設立了三十三個鈔關。鈔關是幹什麼的呢?就是向往來的貨物收稅。納稅時就用鈔票交納。鈔關設在商業城市,有三十三個鈔關就有三十三個商業城市,這是不錯的。但有些人就根據這個數字說整個明朝只有三十三個商業城市,這就不確切了。因為設立鈔關是明宣宗時候的事情,宣宗以前沒有。而就商業城市來說,在明成祖的時候就不止三十三個,後來又有所增加。因此,不標明確切的時間,以一個時期的情況來概括整個明朝,是不符合當時存在的客觀事實的。隨著商業城市的增加,商人、手工業工人也增加了,這就形成了一個市民階層(這個階層主要是指手工業者、中小商人)。這些人為了保護他們自己的利益,建立了很多行會,有事情共同商量,採取一致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就發生了明朝末年的市民暴動。這裡應該指出:所謂「市民」這個概念不能亂用。有些人把當時的進士、舉人、秀才等官僚都算作市民,這就模糊了階級界限。這些人都是當時的統治者,不是被統治者。把市民階層擴大化,混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界限,這是不對的。
第三,倭寇、葡萄牙海盜和沿海通商問題。明朝中葉,以朱紈為中心的一派人反對對外通商,對海盜採取鎮壓的政策,因而引起沿海地主階級的反對,形成一個政治上的鬥爭。在這個鬥爭中,朱紈最後失敗了。這種性質的鬥爭在以往的歷史上是從來沒有過的。漢朝、唐朝、宋朝、元朝都有過對外通商,有時還很繁盛,大量的中國人到海外去經商;不但如此,國內有不少地方還住有許多外國商人。在唐朝的時候,廣州就有數量眾多的蕃商。其中主要是阿拉伯人,他們住的地方叫蕃坊。其他如揚州、長安等地方也住了不少的外國商人,對外通商也很頻繁。但是像明朝那樣,代表通商利益的官僚地主在政治上形成一種力量,和內地一些反對通商的地主進行鬥爭,這種鬥爭影響到政府的政策,這種情況卻是以往的歷史上所沒有的。為什麼明朝會出現這種新的情況呢?因為明朝國內國外的市場日益擴大,商業資本日益發展,商人地主在政府里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商人地主在政治上有了地位,這在歷史上是個新問題。關於這個問題,近年來也有人持不同的意見。北京大學有個學生寫了一篇文章,說朱紈鎮壓海盜是愛國的行為。朱紈是個愛國者,這觀點是沒有問題的,朱紈確實是愛國者,可是不能拿這個來否認當時在政治上存在著的不同意見。當時已經出現了代表沿海通商地主利益的政治活動家,這和朱紈是否愛國是兩回事。我們並沒有說朱紈不愛國。這點不必爭論。問題在於這個時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主張通商,另一種意見反對通商,這是歷史事實,是過去所沒有的。
第四,內地的某些官僚地主也參加商業活動和經營手工工場。這方面的例子很多,大家所熟悉的《游龍戲鳳》中的正德皇帝(明武宗),他就開了許多皇店。這是16世紀初期的事情。嘉靖時有個貴族叫郭勛(《三國演義》最早的刻本是他搞的),在北京開了許多店鋪。另外有個外戚叫周瑛,在河西務開店肆做買賣。現在這個地方已經很蕭條了。可是在明朝的時候,由於南方的糧食、物資運到北方來都要經過這裡,因此是個很繁華的地方。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在地方上,明朝四品以上的官到處經商。四品有多大呢?知府就是四品。知縣是七品。原來明朝有一條規定,禁止四品以上的官員做買賣。但是行不通。事實上官做得越大,買賣也做得越多越大。特別是像蘇州這樣的地方,很多退休官員開各種各樣的鋪子,有的發了大財,成了百萬富翁。官員經商過去也有,但是在明初還多半是武官,到了明朝中葉這種情況就改變了,不但武官經商,文官也經商;不但小官經商,大官也經商;不但經商,而且還經營手工工場。華亭人徐階做宰相時,「家中多蓄織婦,歲計所織,與市為賈」。
這種現象也是過去沒有過的。過去的官僚認為做買賣有失身份,社會上看不起。士、農、工、商,商放在最後。孟子就罵商人是「壟斷」,認為他們不勞動,出賣別人生產的東西從中取利,是不道德的事情,有身份的人不幹這種事。漢朝以來,各個歷史時期都曾不同程度地實行過重農抑商的政策。當時社會上一般是看不起商人的,當然也有個別地區有個別例外的情況。但是到16世紀以後,這種看法就改變了,不止武官,就連皇帝、貴族、官僚都搶著做買賣,商人的社會地位也提高了。
第五,當時的人對這個時期社會情況變化的總結。16世紀中期社會經濟情況發生的變化,明朝人看得很清楚,有不少人就各方面變化的情況做出了總結。
首先,從社會風俗方面來說。明朝人認為嘉靖以前和嘉靖以後是兩個顯然不同的時代。有不少著書的人指出了正德、嘉靖以後社會風俗的變化。在嘉靖以前,婦女的服裝很樸素;嘉靖以後變了,很華麗,講究漂亮了。宴會請客,原來一般是四碗菜一碗湯,後來變成六碗、八碗,以至十二碗、十六碗菜。山東《鄆城縣誌》記載在嘉靖以前老百姓很樸素、很老實,嘉靖以後變了,講排場了,普通老百姓穿衣服向官僚看齊,向知識分子看齊。窮人飯都吃不上,找人家借點錢也要講排場。總之,從吃飯、娛樂到家庭用具都不像過去了。這個時候,看到一些老實、樸素的人,大家認為不好,恥笑他。《博平縣誌》講嘉靖以後過去好的風氣沒有了,過去鄉村里沒有酒店,也沒有遊民,嘉靖中期以後變了,到處都有酒店,二流子很多。當時有一種風氣,一個人有名,有字,還要起別號。嘉靖皇帝就有很多別號。不但知識分子起別號,就連乞丐也有別號。
其次,在文化娛樂方面。嘉靖以前唱的歌曲主要是北曲,嘉靖以後南曲流行了,而且唱的歌詞主要是講男女戀愛的。嘉靖以前不大講究園亭建築;嘉靖以後,到處修假山,建花園,光南京就有園亭一百多所,蘇州有好幾十所,北方就更多了,清華園這些地方都是過去的園亭。明朝前期有一條規定,官員禁止嫖娼妓,嘉靖以後,這個紀律不生效了,文人捧妓女成為風氣,為她們寫詩,寫文章,甚至選妓女為狀元、榜眼、探花。戲劇方面,過去只有男戲,嘉靖以後就有女戲了。很多做過大官的人寫劇本,像《牡丹亭》的作者湯顯祖就是一個官。元曲的作者沒有一個是高級官員,都是一些下層社會的人,有的在衙門裡當一個小辦事員,有的做醫生;可是明朝戲曲的作者,大部分是舉人、進士,有些還是高級官員。明朝後期盛行賭博,官吏、士人以不會賭博、打紙牌為恥。
再次,從政治方面來看。《明史·循吏傳序》提到嘉靖以前一百多年,一方面休養生息,發展生產;另一方面政治上比較清明,好官比較多。譬如大家知道的《十五貫》裡面有個況鍾,連做十幾年的蘇州知府,是個好官。另外一個周忱也是個好官,他做蘇州巡撫二十一年,在《十五貫》里被刻畫壞了,這是不對的。此外,像于謙連做河南、山西巡撫十九年。嘉靖以前,有好些巡撫連任幾年甚至十幾年的,這是明朝後期所沒有的情況。明朝後期好官就少了。做官講資格,一講資格就壞事了,只要活得長就可以做大官;相反,真正能給老百姓做點事情的人卻到處碰壁。像海瑞就是這樣,到處遭到大地主階級的反對,辦不了好事。明朝後期有個知識分子陳邦彥對吏治的這種變化做了總結,他說:在嘉靖以前,做官的人還講個名節,做官回到家裡,人家問他賺多少錢,他要生氣;嘉靖以後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做官等於做買賣,計較做這個官賺錢多還是賺錢少,在這個地方做官賺錢多,另外換一個賺錢少的地方就不願意去。到富庶的地方去做官,親友設宴慶賀;如果到窮地方去,大家就嘆息。做官和發財聯繫起來了,念書是為了做官,做官是為了發財。當時升官是憑什麼呢?一個是憑資格,一個是憑賄賂。當時叫「送禮」。地方官三年期滿要進京,朝廷要考核他的成績。這時就是他「送禮」的時候了。送了禮就可以升官。所謂送上黃米、白米若干擔,即指黃金、白銀若干兩。後來改為送書若干冊,書的後面附上金子、銀子,叫作「書帕」。所以明朝後期的地方官上任以後先刻書。但是他們又沒有什麼學問,於是粗製濫造,亂抄一氣。
以上這些情況說明,由於整個社會經濟的變化,即農業、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商業的繁榮,影響到了社會各方面。一些大地主把一部分從土地剝削所得的財產投資於手工業和商業,這樣,過去被社會上歧視的商人的地位就提高了。國家的高級官員有不少人變成了商人。經商成為社會風氣。商人賺了錢就奢侈浪費,造成社會上的虛假繁榮現象。封建秩序、封建禮法開始受到衝擊,從而在文學藝術方面也出現了反映這種社會生活的作品。
第六,貨幣經濟的發展。在明朝以前,白銀已經部分使用,但是還不普遍,還沒有作為正式的貨幣。元朝使用鈔票。明朝初年用銅錢,由於老百姓已經有了用鈔票的習慣,反而不習慣用銅錢,只好仍然用鈔票。但是由於明朝對鈔票管理不善,無限制地發行,又不兌現,因而引起通貨膨脹,鈔價貶值,由一貫鈔值銀一兩貶至只值一兩個錢,鈔票的經濟意義逐漸沒有了。鈔票不能用,銅錢的重量又太大,短途進行交易還可以,像從南到北的遠距離交易,帶大量的銅錢就不行,幾萬、幾十萬銅錢很重,不方便。在這種情況下白銀就日漸流通於市場。白銀有它的優點:它的質量不會變,既能分割,化整為零,又能把一些分散的銀子鑄成一錠,化零為整。白銀價值比較高,一兩白銀可以抵一千錢。因此社會上對白銀的需要越來越迫切。
上次講過,明朝遷都北京,糧食主要要從南方運來。四五百萬石糧食的運費要由農民負擔,運費超過糧食價格的幾倍,農民負擔很重。所以到明英宗時,逐漸改變了這種辦法。有些地方稅收開始改折「金花銀」,像這個地區應該送四石糧食,現在不要你交糧食了,改交一兩銀子。政府用一兩銀子同樣可以買到四石糧食。由於國內市場的擴大和稅收折銀的結果,銀子的需要量就大大增加了,原有的銀子滿足不了市場的需要。因此在萬曆時期就出現了采銀的高潮。政府徵發許多人,到處開銀礦,苛征暴斂,引起國內人民的反對。
通過對外貿易的入超,大量的白銀輸入了。西班牙人從墨西哥運白銀到呂宋,由呂宋轉運中國,以換取中國的絲織品和瓷器。到後期,墨西哥的銀圓也大量流入中國。這樣,國內白銀數量逐漸增加。所以到萬曆初年,賦役制度大改變,把原來的田賦制度改為「一條鞭法」,使賦役合一。從此大部分地區的賦稅和徭役改折銀兩。
由於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商品流通的客觀需要,遠距離的大量的交易需要共同的貨幣做媒介,因而白銀普遍地應用起來了。這種情況也是以往歷史上所沒有發生過的。
第七,文學作品上的反映。唐朝、宋朝也有傳奇小說,裡面的主角是些什麼人?主要是官僚、士大夫、文人,等等。寫市井人物的作品很少。到明代中葉以後出現了以市井人物為主人公的作品。例如《白蛇傳》的故事。在《西湖三塔記》中的三怪是:烏雞、水獺、白蛇,男主角是將門之後——奚宣贊(岳飛部下的將官奚統制之子)。而《洛陽三怪記》的三怪是:赤斑蛇、白貓精、白雞精,男主角卻是開金銀鋪的老闆潘鬆了。流傳到現在的《白蛇傳》只剩下二怪:白蛇和青蛇,男主角則是開生藥鋪的許仙。故事的主角從將門之後的奚宣贊轉變為生藥鋪的許仙,這一變化是值得我們注意的。
又如《金瓶梅》,是萬曆二十二年(1594)以後的作品,寫嘉靖、萬曆年間的事。主角西門慶也是開生藥鋪的。與西門慶來往的篾片、清客都是官僚地主的後人,原來的地位比西門慶高,後來沒落了,成為西門慶的門客。以這樣一些人物為中心的小說,在過去是沒有的。
此外,在「三言」「二拍」中,如《賣油郎獨占花魁》《倒運漢巧遇洞庭紅》等,主角是賣油小販和偶然發財的窮漢,這也都是當時的社會現實在文藝作品中的具體反映。
第八,明朝後期有了一些替商人說話的政治家。譬如徐光啟,他是上海人,是最早接受西洋科學,介紹和傳播西洋科學,如物理學、化學、天文學的一個人。他家裡原來是地主,後來兼營商業。他本人中了進士,做過宰相。在他的思想中,反映了保護商人特權的要求,他提出了維護商人利益的具體建議。當時國家財政困難,西北有許多荒地,他就主張政府允許各地的地主階級招募農民來開墾荒地。開墾荒地多的,除了糧食給他外,還可以允許這個地主家裡的子弟有多少人考秀才、多少人上學,給他以政治保證。從他這種主張來看,他是當時從地主轉為商人的這一集團在政治上的代表人物。
總的來說,上面所講的這些問題是明朝以前沒有發生過的,或者雖然發生過,但並不顯著。當時的人也認識到了嘉靖前和嘉靖後所發生的這種巨大變化。當然,他們還不能理解這叫作資本主義萌芽。從我們今天來看,這個變化是舊的東西改變了,新的東西露出了頭。這些例子都可以作為資本主義萌芽來看。但是這些萌芽並沒有成長,以後又遭到了壓制,因此到鴉片戰爭以前還不能說中國進入了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還處在萌芽狀態。
這方面的材料直到現在還是不夠完備的,還沒有進行認真的研究。上面談的只是個人的看法,不一定對,更不一定成熟,只供同志們參考。
明代之農民
一
按照職業的區分,明代的戶口有民戶、軍戶、醫戶、儒戶、灶戶、僧戶、道戶、匠戶(166)、陰陽戶(167)、優免戶、女戶、神帛堂戶(168)、陵戶、園戶、海戶、廟戶(169)……之別。戶有戶籍戶帖:
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辛亥,核民數給以戶帖。戶部制戶籍戶帖,各書其戶之鄉貫丁口名歲,合籍與帖,以字號編為勘合,識以部印,儲藏於部,帖給之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類為籍冊以進,著為令。(170)戶籍藏於戶部,戶帖給民收執。「父子相承,徭稅以定。」(171)令有司各戶比對,不合者遣戍,隱匿者斬,男女田宅,備載於後。(172)若詐冒避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173)洪武十四年(1381)改為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174)
各色戶口中占絕大多數的是民戶,民戶中占絕大多數的是農民。(也可以說民戶即指農民,一小部分的小商也包括在內。曾任官吏的則另別為宦戶。)其次是軍戶和匠戶。民由有司,軍由衛所,匠由工部管理。(175)農民人數最多,和土地的關係最密切,對國家的負擔也最重。他們的生活也最值得我們注意。
農民中的富民和大地主的子弟有特權享受最好的教育,在科舉制度下,他們可以利用所受的教育,一經中試便搖身變成儒戶,一列仕途,便又變成宦戶。退休後又變成鄉紳,不再屬於民戶。或則買官捐監,也可以使一家的身份提高。貧農中也有由子弟的努力而成為儒戶、宦戶的,不過身份一改,便面目全非,對國家的擔負和社會上的待遇便全然不同了。他們不但不再屬於民戶,反而掉轉頭來自命為上層階級,去剝削他從前所隸屬的集團了。
二
農民的本分是納賦和力役,明太祖告訴他的百姓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其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仁義忠孝之民,刑罰何由及哉。」(176)賦役都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田租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177)
要農民安於本分,使其永遠不能離開所耕種的土地,除有黃冊登記土地戶口外,並設路引的制度,百里內許農民自由通行,百里外即須驗引:「凡軍民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178)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無引面生可疑之人。軍民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179)此制在洪武初年即已施行:
洪武六年(1373)七月癸亥,常州府呂城巡檢司盤獲民無路引者送法司論罪。問之,其人以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故無驗。上聞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釋之。(180)
於是農民永遠被禁鄉里,只好硬著頭皮為國家盡本分。
田賦和力役只是農民負擔的一小部分。除了對國家的以外,農民還要對地方官吏、豪紳、地主……盡種種義務,他們要受四重甚至五重的剝削。官吏則巧立名目,肆行科斂,即在開國時嚴刑重法,也還有此種情形,明太祖極為憤怒,他很生氣地訓斥一般地方官說:
置造上中下三等黃冊,朝覲之時,明白開諭,毋得擾動鄉村。止將黃冊底冊就於各府州縣官備紙札,於底冊內挑選上中下三等以憑差役,庶不靠損小民,所諭甚明。及其歸也,仍前著落鄉村,巧立名色,團局置造,科斂害民。(181)
科斂之害,甚於虎狼。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182)政府之懲治雖嚴,而官吏之貪污如故,剝削如故,方震孺整飭吏治疏言:
一邑設佐貳二三員,各有職掌。司捕者以捕為外府,收糧者以糧為外府,清軍者以軍為外府,其刑驅勢逼,雖綠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有長吏,則有科罰,有羨餘,曰吾以備朝京之需,吾以備考滿之用,上言之而不諱,下聞之而不驚,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又上之而為郡守方面,歲時則有獻,生辰則有賀,不謀而集,相摩而來,尋常之套數不足以獻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點,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蕭然而來,捆載而去。夫此捆載者非其攜之於家,雨之於天,又非輸於神,運於鬼,總皆為百姓之脂膏,又窮百姓賣兒賣女而始得之耳。(183)
其剝削之方法,多用濫刑誅求,英宗時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言:
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貪泉一酌而邪念頓興,非深文以逞,即鈞距是求。或假公營私,或誅求百計。經年置人於犴獄,濫刑恆及於無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顛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己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貪則酷,不怠則奸,或通吏胥以賈禍,或縱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誰何。(184)
地方官以下之糧長吏胥,則更變本加厲,橫徵暴斂,如《續誥》所記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額外斂錢之十八種名色:
一定舡錢,一包納運頭米錢,一臨運錢,一造冊錢,一車腳錢,一使用錢,一絡麻錢,一鐵炭錢,一申明旌善亭錢,一修理倉廒錢,一點舡錢,一館驛房舍錢,一供狀戶口錢,一認役錢,一黃糧錢,一修墩錢,一鹽票錢,一出由子錢。(185)
又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糧戶,至超過正稅數倍:
其擾民之計,立名曰舡水腳米,斛面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燈油錢,運黃糧脫夫米,均需錢,棕軟篾錢一十二色。通計斂米三萬七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止該一萬,便做加五收受,尚餘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民無可納者,以房屋准者有之,變賣牲口准者有之,衣服段匹布帛之類准者亦有之,其鍋灶水車農具盡皆準折。(186)
隸快書役為害尤甚:「民之賦稅每郡小者不過數萬,大者不過數十萬,而所以供此輩者不啻倍之。」(187)
地方豪紳不但享有優免賦役的特權(參看《大公報·史地周刊》:《明代仕宦階級的生活》《晚明之仕宦階級》二文),而且創立了種種苛稅,剝削農民。有徵收道路通行稅的:
宣德八年(1433)十一月丙午,順天府尹李庸言:「比奉命修築橋道,而豪勢之家,占據要路,私搭小橋,邀阻行人,榷取其利,請行禁革。」上曰:「豪勢擅利至此,將何所不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約。(188)
有私征商稅的:
正統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駙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於文明門外五里建廣鯨店,集市井無賴,假牙行名,詐稅商販者,錢積數十千。又於武清縣馬駒橋遮截磁器魚棗數車,留店不遣。又令閽者馬進於張家灣溧陽閘河諸通商販處,詐收米八九十石,鈔以千計。(189)
有擅據水利的:
正統八年(1443)十二月戊戌,吏部聽選官胡秉賢言:「臣原籍江西弋陽,縣有官陂二所,民田三萬餘畝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強之人,私創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190)
葉盛《水東日記》卷十四亦記:
杭州西湖傍近,編竹節水,可專菱芡之利,而唯時有勢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謠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編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載功名盡,只見湖光不見笆。」
鹽糧馬草之利亦盡為勢豪所占,《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五記:
九年(1444)四月壬辰,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比聞各場納草之人,多系官豪勢要,及該管內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將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輒與收受,以致給軍多不堪用。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致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貲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僕,私自抽分的。《明律條例》名例條: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地主則勾結官吏,靠損小民,《續誥》第四五: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賦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民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污吏受豪猾之財,當科糧之際,做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做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
或隱匿丁糧,避免徭役,一切負擔均歸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參議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編充里役,多隱匿丁糧,規避徭役,質樸之民皆首實。有司貪賄,更不窮究。由是徭役不均,細民失業。」(191)
或營充職事,使小民受累,《英宗實錄》卷八九記:
七年(1442)二月丁酉應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寧二縣富實丁多之家,往往營充欽天監太醫院陰陽醫生、各公主府墳戶、太常光祿二寺廚役及女戶者,一戶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負累小民。」
一面以其財力,兼併小農,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撫直隸工部尚書周忱言:「江陰縣民周珪本戶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頃,又兼併誘買小民田二百七頃五十餘畝,誅求私租,謀殺人命。」(192)
因之,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更加以苛捐雜稅之搜括,農民至無生路可走,甚至商稅派征,其負擔者亦為農民:
榷稅一節,病民滋甚。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所有額派稅銀四萬二千五百兩,鋪塾等銀五千七百餘兩,百分派於各州府持。於是斗粟半菽有稅,沽酒市脂有稅,尺布寸絲有稅,羸特蹇衛有稅,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頭會而箕斂。(193)
負擔過重,伶俐富厚點的也跟著一般地主的模樣,詭謀圖免,大部分的農民無法可處,只得輾轉溝壑,淪為盜賊。侯朝宗曾痛論其弊云:
明之百姓,稅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災加之,官吏之食漁加之,豪強之吞併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於是百姓之富者爭出金錢而入學校,百姓之黠者爭營巢窟而充吏胥。是加者七而因而詭之者二也。即以賦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積極而無告而學校則除矣,吏胥則除矣,舉天下以是為固然而莫之問也。百姓之爭入於學校而爭出於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為之矣。約而計之,十人而除一人,則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則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轉加焉而不可窮,爭詭焉而不可禁。天下之學校吏胥漸多而百姓漸少,是始猶以學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後逐以百姓加百姓也。彼百姓之無可奈何者,不死於溝壑即相率而為盜賊耳,安得而不亂哉。(194)
除此以外,農民還有兩條路可走。第一條路是當僧道,不過如被發覺,反要吃苦。如《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所記:
二十六年(1393)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純等一百二十五人請給度牒。禮部審實皆逃民避徭役者。詔隸錦衣衛習工匠。
第二條路是拋棄土地,逃出做「流民」。
三
洪武三年(1370)時曾有一次關於蘇州一府地主的統計:
先是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產孰優?戶部臣對曰:「以田稅之多寡較之,唯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蘇州一府計之,民歲輸糧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計五百五十四戶,歲輸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195)
蘇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的戶口統計是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196)二十年中戶口相差大致不會很遠。如以此數估計,則五十萬戶中有地主五百戶,地主占全戶口的千分之一。不過這統計不能適用於別處,蘇松財賦占全國三分之一,依照此例與在全國所納的田賦比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萬戶中才有一戶地主。
地主有政治勢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災,也和他們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災荒,愈是他們發財的機會。
第一是荒數都分配給地主,農民卻須照樣納稅。王鏊曾說:
時值年豐,小民猶且不給,一遇水旱,則流離被道,餓殍塞川,甚可憫也。惟朝廷軫念民窮,亦嘗蠲免荒數,冀以寬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為利,故有賣荒送荒之說。以是荒數多歸於豪右,而小民不獲沾惠。(197)
而且貧農無田,所種多為佃田,即使有恩恤,好處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實錄》卷五所記: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給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今詔免災傷稅糧,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輸租如故。乞命被災之處,富人田租如例蠲免。從之。
第二乘農民最睏乏時,做高利貸的剝削。法律所許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198)遇到災荒時,地主便抬高利率,農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貸,不能如期償還,家產人口便為地主所沒收,《明英宗實錄》卷一六七記:
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軒言:「各處豪民私債,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產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無由控訴。」
政府雖明知有這種兼併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債須等豐收時償還,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結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貸,政府又不能救濟,貧農更是走投無路。只好取消了這一禁令,讓地主得有自由兼併的機會: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員外郎陳金言:軍民私債,例不得迫索,俟豐稔歸其本息。以此貧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濟。宜聽其理取。從之。(199)
貧農向地主典產,產去而稅存: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多因賠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200)
抵押房屋,過期力不能償,即被沒收:
正統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隸淮安府知府楊理言:「本府貧民以供給繁重,將屋宅典與富民,期三年贖以原本,過期即立契永賣。以是貧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撫。」(201)
或藉以銀而償則以米,取數倍之息,顧炎武記:
日見鳳翔之民,舉債於權要,每銀一兩,償米四石。此尚能支持歲月乎?(202)
於是小地主更加力剝削而成大地主,貧農則失產而為佃農,佃農不堪壓迫,又逃而為流民,《明宣宗實錄》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條:
蘇州田賦素重,其力耕者皆貧民。每歲輸納,糧長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貸於富家,富家又數倍取利,而農益貧。
《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景泰元年(1450)六月庚辰條:
處州地瘠人貧,其中小民,或因充軍當匠而廢其世業,或因官吏橫征而克其資財,或因豪右兼併而侵漁其地,或因艱苦借貸而倍出其償。恆產無存,饑寒不免。況富民豪橫,無所不至,既奪其產,或不與收糧而征科如舊,或詭寄他戶而避其糧差,激民為盜,職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農民,則田產更有無故被奪的危險。例如弘治時外戚王源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明史·王鎮傳》記:
外威王源賜田,初止二十七頃,乃令其家奴別立四至,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及貧民赴告,御史劉喬徇情曲奏,致源無忌憚,家奴益橫。
正統時諸王所奪人民莊宅田地至三千餘頃。(203)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萬三千三百五十畝,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間。(204)邊將史昭、丁信廣置莊田,各有二十餘所,霸占魚池,侵奪水利。(205)景泰初順天、河間等府縣地土,多被宦豪朦朧奏討及私自占據,或為草場,或立莊所,動計數十百頃。間接小民納糧地畝,多被占奪,歲賠糧草。(206)夏言奉敕勘報皇莊及功臣國戚田土疏曾極言其弊:
近年以來,皇親侯伯憑藉寵昵,奏討無厭,而朝廷眷顧優隆,賜予無節。其所賜地土多是受人投獻,將民間產業奪而有之。如慶陽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獻,奏討慶都、清苑、清河三縣地五千四百餘頃。如長寧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獻,奏討景州、東光等縣地一千九百餘頃。如指揮僉事沈傅、吳讓受奸民馬仲名等投獻,奏討滄州靜海縣地六千五百餘頃。以致被害之民,構訟經年,流離失所,甚傷國體,大失群心。(207)
從天順以來,又紛紛設立皇莊,至嘉靖初年有皇莊數十所,占地至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擾害農民,不可記極,夏言云:
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隨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架搭橋樑,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凡民間撐架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近土地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惡,多方掊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繇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里分減並而糧差愈難。卒致輦轂之下,生理寡遂,閭閻之間,貧苦到骨。(208)
結果是:「公私莊田,逾鄉跨邑,小民恆產,歲朘月削。產業既失,稅糧猶存,徭役苦於並充,糧草困於重出,饑寒愁苦,日益無聊,輾轉流亡,靡所底止。以致強梁者起而為盜賊,柔善者轉死於溝壑。其巧黠者或投充勢家莊頭家人名目,資其勢以轉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戶、陵戶、勇士、校尉等籍,脫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凡所以蹙民命脈,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瘡,不能枚舉。」(209)這情形由中央特派調查莊田的官吏所發表,當時的統治階級也已深知此種舉動之不合理,足以引起變亂。然而當這報告書發表以後,外戚陳萬言又向皇帝乞得莊田,這莊田的來源還是「奪民田產」:
嘉靖三年(1524),泰和伯陳萬言乞武清、東安地各千頃為莊田,詔戶部勘閒田給之。給事中張漢卿疏諫,帝竟以八百頃給之。巡撫劉麟、御史任洛復言不宜奪民地。弗聽。(210)
景恭王於嘉靖四十年(1561)之國,多請莊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數萬頃。(211)潞王居京邸時,王店、王莊遍畿內。居藩多請贍田、食鹽無不應,田多至四萬頃。(212)福王之國時,詔賜莊田四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尺寸皆奪之民間,伴讀、承奉諸官假履畝為名,乘傳出入,河南北、齊、楚間,所至騷動。(213)
皇室、中官、外戚、勛臣、地方官吏、豪紳、地主、胥役……這一串統治者重重壓迫,重重剝削,他們的財富,他們所享受的驕奢淫逸的生活,不但由刮盡農民身上的血汗所造成,而且不知犧牲了多少農民的性命,才能換得他們一夕的狂歡。「尺寸皆奪之民間」,農民之血汗盡,性命過於不值錢,只好另打主意。
四
在平時,對政府的負擔也使農民喘不過氣來。因為在立法時並不曾顧慮到地主和貧農的差別懸殊,使他們一律出同樣的力役,結果是地主行無所事,而貧農則破家蕩產。此弊自元末以來即有之。王說:
今州縣之地,區別其疆界謂之都,而富民有田往往遍布諸都。稅之所入以千百計者,類皆一戶一役而止。其斗升之稅不能出其都者,亦例與富民同受役。而又富民之田不肯自名其稅,假立戶名,托稱兄弟所分,與子女所受,及在城異鄉人之業,飛寄詭竄,以避差徭。故富者三歲一役曾不以為多,貧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民之所病,莫斯為甚。(214)
至正十年(1350),婺州路始行魚鱗類姓鼠尾之籍,稅之所在,役即隨之,甚多田者兼受他都之役而不可辭,少者稱其所助而無倖免。(215)洪武元年(1368)行均工夫之法,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黃冊成後,行里甲法,以上中下三戶三等五歲均役。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後法稍弛,編徭役里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官吏里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又改行鼠尾冊法,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可是官府公私所需,仍責坊里長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百。甚至無所給,唯計值年裡甲只應夫馬飲食,而里甲病。一被僉為上供解戶,往往為中官所留難,貢品被挑剔好壞,故意不收,只能就地改買進奉,率至破家傾產。(216)斗庫糧長之役亦使民不聊生,王鏊曾痛陳其弊,他說:
田之稅既重,又加以重役,今之所謂均徭者大率以田為定,田多為上戶,上戶則重,田少則輕,無田又輕,亦不計其資力之如何也。故民唯務逐末而不務力田,避重役也。所謂重役者大約有三:曰解戶,解軍需顏料納之內庫者也。曰斗庫,供應往來使客及有司之營辦者也。曰糧長,督一區之稅輸之官者也。顏料之入內府亦不為多,而出納之際,百方難阻,以百作十,以十作一,折閱之數,不免出倍稱之息,稱貸於京以歸,則賣產以償,此民之重困者一也,使客往來,廚傳不絕,其久留地方者日有薪炭菜膏油之供,加以饋送之資,游宴之費,罔不取給,此民之重困者二也。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實有行義之家,以民管民,最為良法,昔之為是役者未見其患。頃者朝廷之徵求既多,有司之侵牟滋甚,舊唯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於京,糧長不能自行,奸民代之行,多有侵牟,京倉艱阻,亦且百方,又不免稱貸以歸。不特此也,貪官又從而侵牟之,公務有急則取之,私家有需則取之,往來應借則取之。而又常例之輸,公堂之刻,火耗之刻,官之百需多取於長,長能安不多取於民。及逋租積負,官吏督責如火,則拆屋伐木,鬻田鬻子女,竟不免死於榜掠之下,此民之重困者三也。三役之重,皆起于田,一家當之則一家破,百家當之則百家破,故貧者皆棄其田以轉徙,富者盡賣其田以避其役。(217)
在原則上,都應「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218)。地主富民能和官吏勾結,受另一集團的保障,中農以下的平民,便只能忍受破產傾家的苦痛,為國家服務。斗庫之害,霍與瑕說得更為明白:
慈谿每年於均徭內額編紹興府餘姚縣常豐四五倉斗級,每倉四名,每名役銀五兩,凡遭此役,無不破家,本縣徭差內實為上等苦役。據原編常豐四倉斗級某等連名開稱,俱為官攢等役剝削科取,每遇斗級上役,倉官先取分例銀二十四兩,家人取分例銀三兩,攢典書手各二兩,及年燭開倉開印封印豬酒作福豬胙歲造文冊歇家包辦府縣差人飯食,每月買辦紙札,迎送新舊官盤費,收糧放糧官並過往官員下程禮物買辦家火等項,皆出斗級,每年用百數余兩。後浥爛貼補米石,年納二三百石。(219)
外夷入貢,例於指定地方駐紮,一切支給,俱出里甲。《明英宗實錄》卷五十八琉球館臣是其一例:
正統四年(1439)八月庚寅,巡按福建監察御史成規言:琉球國往來使臣俱於福州停住,館穀之需,所費不貲。此者通事林惠、鄭長所帶番梢人從二百餘人,除日給廩米之外,其茶鹽醯醬等物出於里甲,相沿已有常例。乃故行刁蹬,勒折銅錢,及今未半年,已用銅錢七十九萬六千九百有餘,按數取足,稍或稽緩,輒肆詈毆。
政府有特別需要,便行科差,最為貧農之害。凡朝廷科買一物,輒差數人促辦。所差之人又各有無賴十數人為之鷹犬,百倍科斂,民被箠楚,不勝其毒,百分之一歸官,余皆入於私室。(220)給價則十不及一,輾轉克減,上下靡費,至於物主所得無幾,名稱買辦,無異白取。(221)有時中間又需經過里長的一道剝削,土產或忍痛奉獻,非土產則便要破家為朝廷徵求:
永樂五年(1407)五月甲子,開平衛卒蔣文霆言:今有歲辦各色物料,里長所領官錢悉入己,名為和買,其實強取於民,若其土產,尚可措辦,非土地所有,須多方徵求,以致傾財破產者有之。凡若此者,非止一端。(222)
洪熙元年(1425)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弋謙告訴皇帝說:「一夫耕作,上農不過百畝,中下之農,僅有其半。除夏秋二稅,所存無幾,苟再分外侵耗,使民不貧而困者寡矣。」(223)可是警告雖然提出,科買卻依舊舉行,三年後宣宗也警告他的臣下說:
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於科差,貧富困於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十數倍。加以郡邑官鮮得人,吏肆為奸,徵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凡百應輸,年年逋欠。國家倉庾,月計不足。(224)
他們也明知「竭澤而漁」不是一個辦法。可是還是要圖享用,還是要科買,結果是「百姓逃亡,倉廩不足」。
在農民方面,土地分配不均和賦稅過重是當時很嚴重的問題。如北直隸的富農與貧農的比較:
正統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隸洪武永樂時人稀,富家隱藏逃戶,闢地多而納糧少,故積有餘財而愈富,貧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賣田宅,產去稅存而愈貧。(225)
稅糧的分配也極不公道,如歸有光所記:
江右田地不相懸,而稅入多寡殊絕。如南昌新建二縣僅百里,多山湖,稅糧十六萬。廣信縣六,贛州縣十,皆六萬。南安四縣糧二萬。三郡二十縣之糧不及兩縣,蓋國初以次削平僭偽,田賦往往因其舊貫。論者謂蘇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吳賦十倍淮陰,松、江二縣糧與畿內八府百二十七縣埒,其不均如此。(226)
又有官糧、民糧之別,政府希望減輕農民的負擔,減輕或免除民糧,結果卻適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併的機會:
舊例應天、鎮江、太平、寧國、廣德四府一州官糧減半徵收,民糧全免以致富家多民糧,下戶多官糧,富者愈富,貧者愈貧。(227)
官田糧重,民田糧輕;官田價輕,民田價重;地主利糧輕,貧民利價重;故民田多歸地主,官田糧重,貧民不能負擔,只能逃稅,出做流民,王鏊說:
吳中有官田,有民田。官田之稅一畝有五斗六斗至七斗者。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蓋幾於一石矣。民田五升以上,似不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田之肥瘠不甚相遠,而一丘之內,咫尺之間,或為官,或為民,輕重懸絕。細民轉賣,官田價輕,民田價重,貧者利價之重,偽以官為民,富者利糧之輕,甘受其偽而不疑。久之,民田多歸於豪右,官田多留於貧窮。貧者不能供,則散之四方,以逃其稅。稅無所出,則攤之里甲。故貧窮多流,里甲坐困,去住相牽,同入於困。(228)
於是有「逃民」,有「流民」。
五
逃民和流民的分別,《明史·食貨志》說:「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飢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實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離開朝夕相親的田地,漂流異地的貧農。
貧農除開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為的壓迫和剝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殘,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窮之民,田多者不過十餘畝,少者或六七畝,或二三畝,或無田而傭佃於人。幸無水旱之厄,所獲亦不能充數月之食,況復旱澇乘之,欲無饑寒,胡可得乎?(229)
或有疾病,便致流離:
農民之中,有一夫一婦受田百畝或四五十畝者,當春夏時耕種之務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婦給湯藥,農務既廢,田亦隨荒。及病且愈,則時已過矣。上無以供國賦,下無以養其室家。窮困流離,職此之由。(230)
或不能備牛具種子,無法耕種自己的田土,只好降為佃農,或乞丐度日,到處漂流。《明英宗實錄》卷三四記:
正統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戶部主事劉善言:比聞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並直隸諸郡縣,民貧者無牛具種子耕種,傭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飢號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遠役,以故舉家逃竄。
洪熙元年(1425)閏七月,廣西布政使周干奉命到蘇、常、嘉、湖等府巡視民瘼。據他的報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糧長弓兵害民所致:
如吳江崑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撥賜公侯駙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寧,蘇之崑山,自永樂十二年(1414)以來,海水淪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征其租,田沒于海,租從何出?常之無錫等縣,洪武中沒入公侯田莊,其農具水車皆腐朽已盡,如而有司猶責稅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糧長之設,專以催徵稅糧。近者常、鎮、蘇、松、湖、杭等府無籍之徒,營充糧長,專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徵收之時,於各里內置立倉囤,私造大樣斗斛而倍量之,有立樣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約收民五倍。卻以平斗正數付與小民,運付京倉輸納,緣途費用,所存無幾,及其不完,著令賠納,至有亡身破產者,連年逋欠,倘遇恩免,利歸糧長,小民全不沾恩。積習成風,以為得計。巡檢之設,從以弓兵,本用盤詰奸細,緝捕盜賊。常、鎮、蘇、松、嘉、湖、杭等府巡檢司弓兵不由府縣僉充,多是有力大戶令義男家人營謀充當,專一在鄉設計害民,占據田產,騙耍子女,及稍有不從,輒加以拒捕私鹽之名,各執兵仗,圍繞其家,擒獲以多槳快船送司監收,挾制官吏,莫敢誰何,必厭其意乃已。不然,即聲言起解赴京,中途絕其飲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於豺虎,此糧長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231)
蘇、松、常、鎮、嘉、湖、杭一帶,是全國財賦中心,農民所受的壓迫,從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報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見了。
各地的賦役都有定額,由被禁錮在土地上的農民負責輸納。逃亡的情形一發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農民便為已逃亡的農民負責,盡雙重義務。原來自己所負的一份已覺過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沒有辦法,也只好捨棄一切,跟著逃亡。這情形中最先倒霉的是里長,《明成祖實錄》卷九十九記:
永樂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縣言:「縣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稅糧尚責里甲賠納,侵損艱難,請暫停之,以俟招撫復業,然後征納。」上諭行在戶部尚書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給租稅,既棄業逃徙,則租稅無出。若令里甲賠納,必致破產,破產不足,必又逃徙,租稅愈不足矣。」
次之是貧農,例如沅陵縣的農民,多因賠納而破產: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因多陪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232)
清苑、臨晉兩縣的未逃農民,幸得邀特典而暫緩賠納:
正統三年(1438)正月辛亥,行在戶部奏:直隸清苑縣,人民逃移五百九十餘戶,遺下秋糧六百六十餘石,草一萬三千四百餘束。山西臨晉縣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餘戶,遺下秋糧三萬四千一百四十餘石,草六萬八千二百九十餘束。此二縣各稱,見存人戶該納糧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納逃民糧草,愈加困苦,乞暫停徵。上以民無食故逃,其無征之稅責於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緩其征,逃民其設法招撫。(233)
可是也只怕把未逃的農民也逼逃,這已逃農民的糧草還是要追征,而未逃的農民追征,只是追征的手續叫地方官辦得慢一點而已。
農民逃亡的情形,試再舉諸城縣的情形做例:
正統十二年(1447)四月戊申,巡按山東監察御史史濡等奏:山東青州府地瘠民貧,差役繁重,頻年荒歉,諸城一縣逃移者一萬三百餘戶,民食不給,至掃草子削樹皮為食。續又逃亡三千五百餘家。地畝稅糧,動以萬計。(234)
單是一縣逃亡的戶數已達一萬三千八百戶。正統十四年(1449)據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報告,單是陳、潁二州的逃戶就不下萬餘。(235)試再就逃民所到處做一比較,同年五月據巡撫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于謙的報告,各處百姓遞年逃來河南者將及二十萬,尚有行勘未盡之數。(236)《明史·孫原貞傳》也說:
景泰五年(1454)冬,(原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諸逃民籍凡二十餘萬戶,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群聚謀生。
成化初年荊襄盜起,流民附賊者至百萬。項忠用兵平定,先後招撫流民復業者九十三萬餘人。(237)成化十二年(1476)原傑出撫荊襄,復籍流民,得戶十一萬三千有奇,口四十三萬八千有奇。(238)
農民離開他的土地以後,同時也離去了登記他的戶籍的黃冊。雖然失去了倚以為生歷代相傳的田地,可是也從此脫離了國家的約束,不再向國家盡無盡的義務。他可以揀一個荒僻的地帶,重新去開墾,做一個自由的農民。例如河南湖廣等處的客朋,《明英宗實錄》卷十六記:
正統元年(1436)四月甲子,巡撫陝西行在戶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陽府鄧州內鄉等州縣及附近湖廣均州光化等縣居民鮮少,郊野荒蕪,各處客商有自洪武永樂間潛居於此,娶妻生子成家業者,叢聚鄉村號為客朋,不當差役,無所鈐轄。
鄖陽一帶多山,地界湖廣、河南、陝西三省間,又多曠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採掘食,正統二年(1437)歲飢,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無所稟約束。(239)從此不再有任何壓迫,也不再有任何負擔,自耕自食,真是農民的理想生活。然而,地主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他們感覺到沒有人替他們耕種和服役的恐慌。官吏和胥役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農民逃了不回來,他們便失去了剝削的對象。國家更不肯讓農民躲著不受約束,因為他們最需要農民的力量,農民最馴良,最肯對國家盡責任,國家需要他們的血汗來服役,更需要他們用血汗換來的金錢,供皇家和貴族們揮霍。
他們都是農民頭上的寄生蟲,他們非要農民回來不可。於是有招撫逃民之舉。
六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復業,賜復一年。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所在著籍,授田輸賦。(240)還是要責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給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還是照未逃亡前一樣生活。事實上不能強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盡百姓的義務,依舊被圈定在一土地的範疇。仍是不堪剝削,依舊逃亡。宣宗時特增府縣佐貳官,專撫逃民。《明宣宗實錄》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條:
先是巡按貴州監察御史陳斌言:「各處復業逃民,有司不能撫綏,仍有逃竄者。乞令戶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數及所逃之處,取回復業。府縣仍增除佐貳官一員,專職撫綏。」上命行在戶部兵部議。太子太師郭資等議:「在外逃民多有復業而再逃者,今當重造籍冊,民若逃亡,籍皆虛妄。今擬南北直隸遣御史二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添設佐貳官一員,專撫逃民。」上曰:「凡郡縣官俱以撫民為職,何用增設。官多徒為民蠹,其更令吏部擬議以聞。」至是吏部言:「河南、山東、山西、湖廣、浙江、江西有巡撫侍郎,其府州縣七百三十五處已於額外增官一員,凡七百三十五員,宜改為撫民官。其餘府州縣宜各添設佐貳官一員。」上從之曰:「此亦從權,若造冊完,取回別用。」於是增除府州縣佐貳官三百七十一員。
因為是剛到十年一度重造黃冊的期間,質以特別增設撫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冊籍一致。可是這種重床疊屋的官制、頭痛醫頭的辦法,仍不能阻止農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實錄》卷十八正統元年(1436)六月甲寅條:
山西左參政王來言:逃民在各處年久成家,雖累蒙恩詔撫回,奈其田產荒涼,不能葺理,仍復逃去,深負朝廷矜恤之意,請令隨處附籍當差。
農民逃亡後在另一地域已開墾成一新家,硬又讓他們回到久已荒蕪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閏六月戊寅條:
巡撫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謙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遺下糧草,見在人戶包納。是以荒蕪處所,民愈少而糧不減,豐熟地方,民愈多而糧無增。乞令各處入籍,就納原籍糧草,庶稅無虧欠,國無靠損。」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於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條:
先是行在戶部奏:「各處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蕪,租稅逋負。將蠲之則歲入不足,將征之則無從追究。宜令各府縣備籍逃去之家並逃來之人,移交互報,審驗無異,令歸故鄉。其有不願歸者,令占籍所寓州縣,授以地畝,俾供租稅。則國無游食之民,野無荒蕪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議。至是僉以為便,從之。
這也只是一個理想的辦法,因為經過幾十年的流移,冊籍早已混亂,無從互報。而且即使冊籍俱在,也不過是文字上的裝飾,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干。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說造冊報部的情形:
正統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隸鳳陽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處倉庫儲蓄及戶口田土並歲入歲用之數,俱令歲終造冊送行在戶部存照。州縣唯恐後期,預於八月臆度造報。且八月至歲終,尚有四月,人口豈無消息,費用豈無盈縮,以此數目不清,徒為虛文。」(241)
正統五年(1440)四月又規定逃民撫恤辦法:
一、各處撫民官務要將該管逃民設法招撫,安插停當,明見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內赴所在官司首告,回還原籍復業,悉免其罪,仍優免其戶下一應雜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並要加意撫恤,不許以公私債負需索擾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復業之日,悉令退還,不許占據,違者治罪。
二、逃民遺下田地,見在之民或有耕種者,先因州縣官吏里老人等,不驗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納逃民糧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蕪。今後逃戶田地,聽有力之家盡力耕種,免納糧草。
三、逃民既皆因貧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戶下稅糧,有司不恤民難,責令見在里老親鄰人等代納,其見在之民被累艱苦以致逃走者眾。今後逃民遺下該納糧草,有司即據實申報上司,暫與停徵,不許逼令見在人民包納。若逃民已於各處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將本戶糧草除豁。違者處以重罪。(242)
撫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撫輯流亡。可是恰和實際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設而流亡愈多(243),他們不但不能安撫,反加剝削,縱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擾害。(244)正統十年(1445)從張驥言,取回濟南等府撫民通判等官。(245)一面於陳州增設撫民知州,令負責招撫(246),又置山東東昌府州同知、直隸鳳陽府潁州府亳縣縣丞各一員,專管收籍逃戶。(247)專負撫民的,河南山西巡撫于謙則撫定山東、山西、陝西等處逃民七萬餘戶,居相近者另立鄉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248)可是不到一年,又復逃徙,同書卷一四六正統十一年(1446)十月乙已條:
河南左布政使饒禮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復轉徙,甚者聚黨為非。」
另一面則雖設官招撫,逃民亦不肯復業。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撫河南左副都御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雖常招撫,未見有復業者。」(249)
雖然有黃冊,有逃戶周知冊,可是都只是官樣文章,簿上的數目和實際完全不符。由此發生兩種現象,第一是戶口和土地的減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銳化。成化中(1465—1487)劉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窮則竭,逃亡過半。版籍所載,十去四五。今為之計,必須痛減征斂之繁,慎重守令之選,使逃民復業,人戶充實,庶幾軍士可充,營伍可實。(250)
從戶口方面看,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十八戶口登耗之異條:
國家戶口登耗之異,有絕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亂,殺戮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百五十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計戶減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1403),則戶一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時靖難之師,連歲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草莽,而戶驟增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戶復為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十,口復為五千九十五萬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戶卻減九十四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口減五百三十五萬五百五十六,又何也?……自是休養生息者六十年,而為天順七年(1463),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於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九百一十萬七千二百五,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為六千四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懸絕,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二十三年(1487)而僅五千二十萬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然則有司之造冊,與戶部之稽查,皆兒戲耳。
實際上這數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並不是兒戲,只是一種虛偽的造作。洪武十四年(1381)的戶口數,也許是實際上經過調查,永樂元年(1403)的數字,只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興的趨奉行為。以後流亡漸多,原額十去四五,冊籍只是具文,州縣官臆度造報,中央也就假裝不知道。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干。在田土數目方面也是同樣的古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核天下水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只剩四百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八頃,一百零九年間,天下額田已減強半。(251)戶口和土田日漸消減,當然有其他種種原因,不過,農民的逃亡是一個最重要的因素。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敗而加速發展,登記人口和土田的黃冊制度由之破壞,使農民和土地不相聯繫。這影響,一方面,慢慢地,統治階級的基礎因之日益動搖;另一方面,治安不能維持,農民叛亂接踵而起。在反面,逃民此往彼來,被拋棄的土地為地主所兼併,農民卻跑到另一地帶去和人爭地。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貧農的關係也愈趨惡化。在這情形下,從天順到正德爆發了幾次空前的農民叛亂。
作者附識:這原是我預備要寫的《明代的農民》一文中的一段札記。因為篇幅的限制,材料未及全盤整理,行文系統未能如意。凌亂破碎之處,自知不免。閱者諒之。
* * *
(1)《毛澤東選集》卷二第625頁。
(2)《明太祖實錄》卷五。
(3)《明太祖實錄》卷三三。
(4)顧炎武:《日知錄》卷一〇,《開墾荒地》。
(5)《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6)《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7)《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8)《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二五〇。
(9)《明太祖實錄》卷九六、一九三。
(10)《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一六四。
(11)《明太祖實錄》卷一八。
(12)《明太祖實錄》卷二五〇。
(13)《明太祖實錄》卷二二。
(14)《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三、卷二三六、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
(15)《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16)《大明會典》卷一七,《戶部田土》。
(17)《大明會典》;《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
(18)《明太祖實錄》卷二一。
(19)《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三。
(20)《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六。
(21)《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
(22)趙翼:《陔余叢考》卷四一,《鳳陽丐者》。
(23)《明太祖實錄》;《明史》卷八八,《河渠》六,《直省水利》。
(24)《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二,《水利》。
(25)《明太祖實錄》,卷一五;《明史》卷一三八,《楊思義傳》。
(26)《明太祖實錄》,卷二七、二〇七;查繼佐:《罪惟錄》;《明太祖本紀》卷一。
(27)《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五、二二二、二三二、二四三、二四六;《明會典》;朱國楨:《大政記》;《明通紀》。
(28)《明太祖實錄》卷七七、二四三。
(29)《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五;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四,《開國規模》。
(30)《古今圖書集成》,《農桑部》。
(31)《明太祖實錄》卷三〇。
(32)《明太祖實錄》卷六一、二二三。
(33)《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34)《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一一八、一五三、一五九、一六三。
(35)《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36)朱彝尊:《明詩綜》卷一〇〇。
(37)《明太祖實錄》卷三八。
(38)《明太祖實錄》卷六九、二二〇。
(39)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三,《重懲貪吏》。
(40)《明史》卷二八一,《循吏傳序》。
(41)《大誥續誥》。
(42)《明太祖實錄》卷一三〇。
(43)《明太祖實錄》卷五三、二〇二、二一一、二三一;朱健:《古今治平略》;《明史》卷七八,《食貨志》卷二。
(44)《明太祖實錄》卷一四〇、二一四。
(45)《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田制》。
(46)《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47)《明太祖實錄》卷二〇六。
(48)《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
(49)《明太祖實錄》卷二三〇。《明史·食貨志》:「賦役作夏秋二稅,收麥四百七十餘萬石,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
(50)《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51)《明史》卷七八,《食貨志》卷二,《賦役》。《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山東濟南府廣儲、廣豐二倉,糧七十五萬七千百,蓄積既多,歲久紅腐。」
(52)《明太祖實錄》卷一四〇;卷二一四:「二十四年(1391)為戶一千零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口數比十四年少三百萬,是不應該的,可能傳寫有錯誤,今不取。
(53)《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戶口》。
(54)《元史》卷九三,《食貨志》。
(55)《明史》卷七八,《食貨志》卷二,《賦役》。
(56)《明太祖實錄》卷九六、九八、一〇二。
(57)張勃:《吳錄·地理志》;《南史》,《呵羅單傳》《干陀利傳》《婆利傳》《中天竺傳》《渴盤陀傳》;《北史·真臘傳》;《梁書·林邑傳》;《唐書·環王傳》。
(58)《南史·高昌傳》;《唐書·地理志》。
(59)明丘濬《大學衍義補》:「至我國朝,其種乃遍布於天下,地無南北皆宜之,人無貧富皆賴之,其利視絲枲蓋百倍焉。故表出之,使天下後世,知卉服之利,始盛於今代。」
(60)孔鮒《小爾雅》:「麻紵葛曰布。」桓寬《鹽鐵論》:「古者庶人耋老而後衣絲,其餘則僅麻枲,故曰布衣。」《陳書·姚察傳》:「門生送麻布一端,謂之曰:『或所衣者,止是麻布。』」
(61)元王禎:《木綿圖譜序》,引《諸番雜誌》。
(62)《元史·英宗本紀》。
(63)《古今書圖集成》,《木綿圖》。
(64)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趙汝適:《諸番志》下。方勺《泊宅編》:「閩廣多種木綿。」彭乘《續墨客揮犀》上:「閩嶺以南多木綿,土人競植之,有至數千株者,采其花為布,號吉貝布。」《通鑑》卷一五九胡三省註:「木綿江南多有之……織以為布,閩廣來者尤為麗密。」邱濬《大學衍義補》:「宋元之間始傳其種入中國,關陝閩廣首得其利,蓋此物出外夷,閩廣通海舶,關陝壤接西域故也。」李時珍《本草綱目》:「此種出南番,宋末始入江南」。
(65)《宋史·崔與之傳》。
(66)《農桑輯要》卷二。
(67)王禎《木綿圖譜序》:「木綿產自海南,諸種藝製作之法,駸駸北來,江淮川蜀既獲其利。至南北混一之後,商販於此,被服漸廣,名曰吉布,又曰棉布。」
(68)《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紀》。
(69)《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70)《農桑輯要》卷二。
(71)趙汝適:《諸番志》下;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
(72)方勺:《泊宅編》中。
(73)陸心源:《宋詩紀事補》卷七五,艾可叔:《木綿詩》。
(74)《資治通鑑》卷一五九,胡三省注。
(75)方勺:《泊宅編》中。
(76)《農桑輯要》。
(77)陶宗儀:《輟耕錄》卷二四,《黃道婆》。
(78)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79)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80)王逢:《梧溪集》卷七,《半古歌》。
(81)鄭濤《旌義編》二:「諸婦每歲公堂(公共所有)於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賣錢物,以給一歲衣資之用。」鄭濤是浙江浦江著名大族地主鄭義門的族長,《旌義編》有洪武十一年(1378)宋濂序。
(82)《群芳譜》。
(83)《梧潯雜佩》。
(84)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五,《木棉》。
(85)參看俞正燮:《癸巳類稿》卷一四,《木棉考》。馮家升:《我國紡織家黃道婆對於棉織業的偉大貢獻》,載《歷史教學》,1954(4)。
(86)宋應星:《天工開物》卷上,《乃服》。
(87)王象晉:《木棉譜序》;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五,《木棉》。
(88)《始豐稿》卷一。徐一夔,天台人,《明史》卷二八五有傳。
(89)《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90)《明太祖實錄》卷四二。
(91)《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92)《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五。
(93)《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八。
(94)《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一五六。
(95)《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二、一七四。
(96)《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97)《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98)《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二五二。
(99)《明太祖實錄》卷一四。
(100)《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101)《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102)《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03)《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二四二、二五六。
(104)《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鐵冶所》;《大明會典》。
(105)《大明會典》卷一九,《戶口》。
(106)《大明會典》卷一八九;《明史·嚴震直傳》。
(107)《大明會典》卷一八八。
(108)《明史》卷一五七,《張本傳》。
(109)《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110)吳晗:《元明兩代之「匠戶」》,載《雲南大學學報》,第一期,1938年。
(111)《明太祖實錄》卷三四。
(112)《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一;《明史》卷八一,《食貨志》,《商稅》。
(113)《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114)《明宣宗實錄》卷五〇。
(115)《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116)孔齊:《至正直記》卷一;《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117)《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118)《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119)《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
(120)《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121)參看1946年7月《中國社會科學集刊》七卷二期吳晗《元史食貨志鈔法補》,1943年6月《人文科學學報》二卷一期吳晗《記大明通行寶鈔》二文。
(122)《大誥續誥》,鈔庫作弊第三二。
(123)《大誥》偽鈔第四八:「寶鈔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兩浙江東西民有偽造者,句容縣民楊饅頭本人起意,縣民合謀者數多,銀匠密修錫板,文理分明,印紙馬之戶同謀刷印,捕獲到宮。自京至於句容,所梟之屍相望。」
(124)《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五。
(125)《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126)《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一。
(127)陸容:《菽園雜記摘抄》卷五。
(128)貝瓊:《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淵序》。
(129)《明太祖實錄》卷六。
(130)《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九。
(131)《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132)《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二、二五四。
(133)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134)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壙銘》;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五二,《恭題糧長敕諭》。
(135)《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136)《明太祖實錄》卷七〇。
(137)《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138)《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
(139)《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四。
(140)《明史》,《食貨志》卷二,《賦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141)《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142)《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
(143)《大誥續誥》卷四七。
(144)《大誥續誥》卷二一。
(145)黃省曾:《吳風錄》。
(146)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壙銘》。
(147)《明太祖實錄》卷二〇。
(148)《明太祖實錄》;《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
(149)《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
(150)《大誥續誥》卷四五,《靠損小民》。
(151)《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
(152)《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153)《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四。
(154)《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五、一八〇。
(155)《大誥續誥》,罪除濫役第七四。
(156)《大誥續誥》,松江逸民為害第二。
(157)《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一二六。
(158)張居正:《太岳集》卷三九,《請申舊章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
(159)《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60)《明史》卷一三九,《葉伯巨傳》。
(161)《明史》卷一四七,《解縉傳》。
(162)《大誥》,折糧科斂第四十一。
(163)宋濂:《芝園續集》卷四,《故岐寧衛經歷熊府君墓銘》。
(164)劉辰:《國初事跡》。
(165)《明史》卷一四七,《解縉傳》。
(166)《弘治會典》卷一一。
(167)《弘治會典》卷二〇,引《大明令》。
(168)《明史》卷二八一,《龐嵩傳》。
(169)《明史》卷七八。
(170)《明太祖實錄》卷五八。
(171)《明宣宗實錄》卷六九。
(172)談遷:《棗林雜俎》,《逸典》。
(173)《明律》四,《戶》一。
(174)《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175)《弘治會典》卷二〇。
(176)《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77)《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178)《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179)《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180)《明太祖實錄》卷八三。
(181)《大誥》第四四。
(182)《大誥》第四一。
(183)《方孩未集》卷一。
(184)《明英宗實錄》卷四〇。
(185)《續誥》第二一。
(186)《續誥》第四七。
(187)吳應箕:《樓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議。
(188)《明宣宗實錄》卷一一七。
(189)《明英宗實錄》卷二五。
(190)《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一。
(191)《明宣宗實錄》卷七九。
(192)《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
(193)《石隱園藏稿》卷五,《嵩祝陛辭疏》。
(194)《壯悔堂文集》,《正百姓》。
(195)《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196)《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197)《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198)《明律》九,《戶》六。
(199)《明英宗實錄》卷二七〇。
(200)《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201)《明英宗實錄》卷七九。
(202)《亭林文集》卷三,《病起與薊門當事書》。
(203)《明英宗實錄》卷七二。
(204)《明英宗實錄》卷二九。
(205)《明英宗實錄》卷一〇三。
(206)《明英宗實錄》卷二〇一。
(207)《桂洲文集》卷一三。
(208)《桂洲文集》卷一三。
(209)《桂洲文集》卷一三。
(210)《明史》卷三〇〇,《陳萬言傳》。
(211)《明史》卷一二〇,《景王傳》。
(212)《明史》卷一二〇,《潞王傳》。
(213)《明史》卷一二〇,《福王傳》《潞王傳》。
(214)《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215)《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216)《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217)《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218)《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219)《霍勉齋集》卷一八,《為乞恩痛革倉弊以蘇民困事申察院》。
(220)《明宣宗實錄》卷五四。
(221)《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222)《明成祖實錄》卷六七。
(223)《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224)《明宣宗實錄》卷三九。
(225)《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26)《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狀》。
(227)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歷略》。
(228)《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229)《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
(230)《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231)《明宣宗實錄》卷六。
(232)《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233)《明英宗實錄》卷三八。
(234)《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二。
(235)《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四。
(236)《明英宗實錄》卷一五四。
(237)《明史》卷一七八,《項忠傳》。
(238)《明史》卷一五九,《原傑傳》。
(239)《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八,《平鄖陽盜》。
(240)《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241)《明英宗實錄》卷二七。
(242)《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43)《明英宗實錄》卷八二。
(244)《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45)《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三。
(246)《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二。
(247)《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五。
(248)《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四。
(249)《明英宗實錄》卷二一六。
(250)《劉忠宣公遺集》卷一,《處置軍伍疏》。
(251)《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