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 ·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一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八十一
洪武二十年三月辛亥朔,以河南都指揮使劉貞復為金吾後衛指揮使。
大將軍宋國公馮勝等率師出松亭關,築大寧、寬河、會州、富峪四城,遂提兵駐於大寧。
丙辰,常州府宜興縣丞張福生犯法當死,特宥之。先是,上以進士、國子生皆朝廷培養人材,初入仕有即麗於法者,雖欲改過,不可得,遂命凡所犯雖死罪,三宥之,福生以國子生故得宥。
戊午夜,太陰犯亢宿。
辛未,復設太原府交城縣大通鐵冶所。初,大通置冶,歲貢雲子生熟鐵十萬斤,後罷之,聽民採取。至是,朝廷繕治兵器,當用雲子鐵而他所不產,工部以為言,故命復設之。
壬申,皇第二十四孫孟煒生,楚王第五子也。
癸酉,指揮僉事高家奴等市馬高麗還,言高麗王表請不受馬直。上不聽,諭禮部曰:「朕待諸番國務以誠信,彼前聽約束,許其互市,故遣人市馬,今彼言不敢受直,豈其本心?蓋畏勢而已,以勢逼人,朕所不為。爾其以朕意咨其國王知之,仍令諭延安侯唐勝宗俟高麗馬至,擇其可用者以直償之,駑弱不堪者量減其直。」仍報其王知之。敕至遼東,適高麗送馬三千四十匹至,勝宗如敕償其直,既而耽羅國亦以馬來貢,詔如高麗償之。初,己亥之歲,遼陽、瀋陽兵起,民因避亂,轉徙高麗,久未得還,及高家奴、徐質等往市馬而故元降將咬住等以為言,上乃令高家奴等就索之。至是,高麗因送所市馬,遂以遼瀋流民柰朵里不歹等戶四十五、口三百五十八來歸。
甲戌,雲南左布政使張紞秩滿來朝。上以紞在雲南能撫綏夷人,俾復職,賜璽書勞之曰:「唐、虞之制外,樹州牧侯伯,式奠民居,以寧方域,人樂雍熙,載諸方冊,雖不備述而紀綱見焉。當是時,賢良並出,所用皆仁,是以世代相承而法令不更,諸侯列土千載不異,以其誠信相孚,上下無間也。今之人不然,導善弗從,縱慾如流,朕竭氣力,疲精神,諄諄諭之,從者罕焉,何其難治也?曩者,討平西南諸夷,命官撫守,爾紞實先授任,今五年矣,言出則諸蠻聽服,令布則四野歡欣,皆由誠信相孚,克共乃職,奠安黔南,人獲其所。今年來朝,不待考而朕知其功,出乎天下十二牧之首,故嘉汝績,復命仍治黔南,汝往欽哉。」
湖廣五開衛復請軍餉,命戶部督長沙府運糧二萬石給之。
丙子,漢州德陽縣知縣郭叔文言:「四川所轄州縣居民鮮少,地接邊徼,累年饋餉,舟車不通,肩任背負,民實苦之。成都故田數萬畝,皆荒蕪不治,請以遷謫之人開耕,以供邊食,庶少紓民力。」從之。
是月,沐川長官司長官德聚、平夷長官圓壽各遣其弟德苗等來朝,貢馬。
夏四月辛巳朔。
壬午,擢五開衛指揮僉事宋炳為前軍都督府都督僉事。
金吾等十衛奏請增守禁門校卒,上從之,因命:「自今內官、內使出差不問有無文據,須門官引奏,方許其出。」
錦衣衛鎮撫李志誠將出征,奏請給其外家完聚。上曰:「朝廷之於武臣,凡其伯叔兄弟,皆許給聚,然亦有等差,未嘗及外家也。爾方從征,未能竭力趍事而即私於妻黨之親,豈知為將者受命則忘家,臨陣則忘身?寧復顧其私親耶?此不忠所事,罷其職。」
癸未,制諭今上曰:「故元舊官阿速哈剌兒、伯顏忽里二人,今授以指揮之職,令其管領達達軍士,數雖不多,然皆可用,況北平風土素所諳練。曩者,所起阿速部長雲有千餘符頭,宜選能騎射者二三百人或百人,差官送軍中,令總兵官擇千、百戶員外置者領之。果能騎射,則以此符給之,令充先鋒,視其能戰與否,尤必早夜警察,譏其出關,點選明白,慎無輕慢縱弛,指麾號令,務在得宜。」
戊子,命江夏侯周德興往福建,以福、興、漳、泉四府民戶三丁取一,為緣海衛所,戍兵以防倭寇。其原置軍衛非要害之所,即移置之德興,至福建按籍抽兵,相視要害可為城守之處,具圖以進。凡選丁壯萬五千餘人,築城一十六,增置巡檢司四十有五,分隸諸衛,以為防禦。
罷磨勘司。
詔自今民間工匠謫充軍者,月給米八斗。
庚寅,詔山東、北平、河南、山西四布政使司凡運糧赴大寧者,免徵其戶今年夏稅。
禁番使毋得以麻、鐵出境,仍命揭榜海上,使咸知之。
甲午,享太廟。
詔出征達達軍士家屬在京師者,各以半歲薪、米給之。
乙未夜,太陰犯氐宿。
丙申,有國子生初任陝西知縣,或告其嘗受民財者,刑部逮問之。比至,上謂之曰:「所難得者爵祿,所易得者貨賄,難得者守之則獲福,易得者溺之則受禍。爾以書生受民社之寄,古稱:『郎官出宰百里,上應列宿。』誠難得也。苟能思其所難得而保之,豈特為一身之福?施及父母妻子,其福莫大焉。乃不能廉潔以律己,受污辱之名,以為父母羞。朕念爾年少,更事未多,特宥還職,爾其改過自新,力行為善,庶有立於將來。」
丁酉,以朱懋為左軍都督府都督僉事。
工部右侍郎秦逵言:「寶源局鑄錢乏銅,請令郡縣收民間廢銅,以資鼓鑄。」上曰:「鑄錢本以便民,今欲取民廢銅以鑄錢,朕恐天下廢銅有限,斯令一出,有司急於奉承,小民迫於誅責,必至毀器物以輸官,其為民害甚矣,姑停之。」
壬寅,北平布政使司請以菽折鹽、糧而每斗加五升。上謂戶部臣曰:「以菽代榖者,為其輕可以便民,然菽亦榖也而又加之,益損民矣。夫權變者當究其實,拯弊者當探其源,不知權變而昧厥所源,不幾於救跛而成痿乎?」
甲辰,以徐震為江西布政使司試左參政,尹嵓為試右參政,鄭居貞為河南布政使司試左參政,李習為試右參議。
己酉,禮部奏:「紹興府山陰縣民錢奎妻張氏,年二十九而奎亡,生男始彌月,守節不替,事姑尤孝,後二十七年姑以壽終,張氏亦七十五歲而卒;山西大同府朔州民賈賢妻劉氏,年未三十而喪其夫,三子俱幼,守節六十年而終;蘇州府吳江縣民劉某妻阮氏、查某妻楊氏,皆年少夫亡,不改其節;應天府江寧縣民陶某妻焦氏,其夫從征不返,亦守節至死;上元縣民李某女事母孝,母病反胃不能食,日就危殆,女旦夕焚香籲天,祈以愈疾,既而疾果平。」詔皆旌表其門。
都察院左都御史詹徽奏:「有軍人犯罪當杖,其人嘗兩得罪,幸宥免矣。今復不悛,信非良善,宜並論前罪誅之,以懲其餘。」上曰:「前罪既宥,今復論之,則不信矣。用刑而不信,使人何所措手足?且其罪至死而縱之,則為縱惡;不至死而誅之,則為濫刑。今罪未至於死而輙欲殺之,在爾有故入之罪,在朕無恤刑之仁,皆不可也。「杖而遣之。
蠻夷長官史福貢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