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 ·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九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四十九
洪武十五年冬十月丙子朔,享太廟。
更置都察院,設監察都御史八人,正七品,以秀才李原明、詹徽等為之;設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監察御史,正九品,其文移則都察院故牒各道監察御史,監察御史呈都察院。
桂林府理定縣主簿楊時敏以罪謫戍雲南。時敏,延安府宜君縣人,有母居家,年八十餘。時敏上言不歸省者九年矣,願便道省視而後赴謫所,上憐其母老,許之,且復其官,俾遂祿養。
江西各府、州、縣造海船成,送至京師,官賜綺帛,人夫賜鈔一錠。
丁丑,賜翰林院侍書楊崧等襲衣、靴襪。
己卯,以孝慈皇后卒,哭行祔廟禮。上以醴饌致祭於靈曰:「日月不居,奄及卒哭,謹以牲醴,用薦成事。」祭畢,復生牲醴告廟曰:「茲以孝曾孫婦孝慈皇后馬氏神主詣廟祗謁,嘉薦祔饗之禮。」
辛巳夜,有星青白色,尾跡有光,起自井宿,東南行至星宿沒。
壬午,賜給事中、承敕郎、中書舍人、通政使司等官衣,人一襲。
四川鎮南宣撫散毛施等十二人來朝,賜鈔有差。
署雲南布政使司事汝南侯梅思祖卒。思祖,歸德之夏邑人,初從張士誠為中書省右丞,守淮安。歲丙午,相國徐達既下高郵,進兵攻淮安,思祖遂出降。後從達平浙西,以功累官至浙江行省右丞。復從達取山東、北平、河南、陝西之地,西破王保保軍,還取興元,皆有功。洪武三年,賞賚諸功臣,思祖賜號開國輔運推城宣力武臣,階榮祿大夫,勛柱國,封汝南侯,食祿二千五百石。四年,伐蜀。五年,征甘肅,還命訓練士馬於北平,巡視山東、陝西、遼東諸處城池。十五年,平雲南,置貴州都指揮使司,以思祖署都指揮使。上以雲南初平,欲使重臣鎮之,乃命思祖署雲南布政使司事,與平章潘原明同鎮守。思祖善撫輯,民夷安之,至是卒。柩還,賜葬鐘山之陰。駙馬都尉殷,其從子也。
癸未,命兵部以鈔給賜江北養馬人戶。
以刑科給事中栗恕試戶部右侍郎,秀才田疇為太常寺少卿。
詔天下來朝官各舉茂才一人。
桂林衛戍卒二人言:「故元守將阿爾思蘭舊所部偏校三十六人,今為民全州,宜取置戎伍。」上曰:「天下兵民版籍已定,人方安業,豈可復擾耶?此輩非挾私怨,則希望恩賞耳。」命徙二卒於揚州衛。
丙戌,增設內使三百六十一人。
戊子,以秀才木通甫等三人為監察御史。
上諭禮部臣曰:「學官所以造就人材,模範後進,非老成篤學之士莫宜居是。其令各按察司精考儒學官不通經術者,送吏部別用,其有通經術,能文章,滯於下僚者悉以名聞。」
命禮部頒劉向《說苑》、《新序》於天下學校,令生員講讀。
置徽州守御千戶所。
南雄侯趙庸討平廣東群盜,俘賊首號「剷平王」者至京,凡獲賊黨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人、賊屬一萬六千餘,斬首八千八百級,招降其民一萬三千二百六十七戶,詔庸班師。
辛卯,以秀才吳荃等五人試監察御史。
壬辰,割雲南建昌府所屬建、安、永寧、瀘、禮、里闊、邛部、蘇八州,中北、社瀘、沽三縣,德昌府所屬昌、德、威籠、普濟四州,會昌府所屬武安、黎溪、永昌三縣,俱隸四川布政使司,以會川千戶所隸建昌衛,衛隸四川都指揮使司。
癸巳,秦王、晉王、今上、周王、楚王還國,賜其從官、侍衛鈔錠有差。
甲午,以秀才楊振宗等二人為國子監助教。
賜監察御史練則成等五十三人文綺衣,人一襲。
乙未,詔齊王榑之國,賜其從官及軍士衣鈔。
丙申,皇從曾孫贊儀生,靖江王世子也。
命刑部、都察院、斷事等官審錄囚徒。上曰:「錄囚務在情得其真,刑當其罪,大抵人之隱曲難明,獄之疑似難辨,故往往有經審錄,尋復反異,蓋由審刑者之失,以至此耳。故善理獄者,惟在推至公之心,擴至明之見,則巧偽無所隱,疑似無所惑,自然訟平理直,枉者得伸,系者得釋。苟存心失公,聽斷不明,是猶舍衡以求平,揜鑒以索照,獄何由得理,事何由能直?今命爾等審錄囚徒,務以公破私,明辨惑,毋使巧偽繁滋而疑讞不決,生者拘幽於囹圄,死者受冤於地下,非惟負朕慎刑之心,實違上天好生之意。凡錄囚之際,必預先稽閱前牘,詳審再三,其有所訴,即與辨理,具實以聞。」
遣使諭征南將軍潁川侯傅友德、左副將軍永昌侯藍玉、右副將軍西平侯沐英曰:「近者,烏撒蠻人叛亂,賊殺官吏,彼蓋未睹大勢軍威,必謂我軍散處,緩不及應,故有此變。朕觀彼中地勢,既守臨安、楚雄、大理,則曲靖、普安、烏撒、建昌亦在必守,其東川、芒部諸蠻之不服者,必戮其渠魁,使之畏懼,不敢反覆。若班師,則一衛留兵不過五千,賊勢若合,豈無數萬?眾寡不敵,何以能守?今止留兵百餘人守城,余則盡令入山,搜捕其黨,使彼智窮力屈,誠心款附,方可留兵鎮服。卿等其共圖之,且乘兵勢,修治道塗,務在平廣,水深則構橋樑,水淺則疊石以成大路,烏撒、東川、芒部之地亦皆治之。仍召其土酋令諭其民丁,各輸糧一石,贍軍治蠻夷之道,必威德兼施,使其畏感,不如此不可也。」
夜,太陰犯軒轅右角。
戊戌,賜鞏昌、建寧、定遼等衛指揮同知汪庸等五人織金襲衣。
敕刑部申明越訴之禁,凡軍民訴戶婚、田土、作奸犯科諸事,悉由本屬官司,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輙赴京師,亦不許家居上封事,違者罪之。
調廣州左衛後所官軍守御清遠縣,潮州衛前所官軍守御程鄉縣。
己亥,以耆儒劉堉為諫院左司諫兼左春坊左庶子,關賢為右司諫兼右春坊右庶子,趙肅為諫院左正言兼左春坊左諭德,何顯周為右正言兼右春坊右諭德。
庚子,成都後衛百戶馬鏞以征雲南戰沒,命賜其父興文綺、帛各十四匹、鈔四十錠。
命諸司奏事,凡大政事如選官、發兵、賑濟、賞賜、免糧、宥罪、奏牘、明書所得旨意,其餘錢糧、刑名、諸常行事,所司如律定擬,具聞。止書奏聞訖,不得輙書奉旨,如律所不載,擬有未當,臨時奏請者,則備書所奉旨意。法司訊讞罪人,不許預請,窺旨意所向,俟獄成,奏聞。如不知事所從由者,許於所司備錄之。
壬寅,故元平章月魯帖木兒等自雲南建昌來朝,貢馬一百八十匹,拜上故元所授符印,詔賜月魯帖木兒襲衣、靴襪,家人綿布一百六十匹。
刑部尚書開濟奏曰:「欽惟聖明治在復古,凡事務從簡要,今內外諸司議刑奏劄,動輙千萬言,泛濫無紀,失其本情。況至尊一日萬幾,似此繁瑣,何以悉究?此皆胥吏不諳大體,苟非禁革,習以成弊。」上曰:「虛詞失實,浮文亂真,朕甚厭之。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於是命刑科會諸司官定議成式,榜示中外。
癸卯,北平民有為人所誣,逮至京者,其子訴之,事已白。刑部坐其子越訴,都御史趙仁執奏,上曰:「子知父冤,其忍無詞,聽父誣伏,豈得為孝子?訴父枉,出其至情,不可加罪。」
湖州民進新栗,慮有損,別貯他栗為備,中途私啟緘,視有損者易之。及進,所司以其竊啟封緘問,坐「棄毀御用物」,當杖而徙。上曰:「原其情無他,若坐以此律,是以法傷人而不究其情也。」命釋之。
詔贈驍騎右衛指揮僉事李英為鎮國將軍、指揮使。英,懷慶武陟縣人,仕元為河南行樞密院知院。洪武元年,自陝州率眾來降,授沂州衛指揮僉事。從右丞相徐達、平章常遇春平中原,收北平,追哈剌章國公至興和,還取保定、中山諸郡,復追元知院豁鼻馬等。二年,從達平陝西諸郡。三年,從征定西,攻走王保保,復從大夫湯和征察罕惱兒,取東勝、沙、靜等州。四年,伐蜀,進克階、文二州,英率眾先驅,敗偽丞相戴壽等於成都。五年,從曹國公李文忠征沙漠,與哈剌章戰於烏龍江,破走之。十一年,從西平侯沐英征西番,擒三副使等有功,累遷驍騎右衛。十四年,潁川侯傅友德征雲南,命英為前鋒。既克雲南,進攻楚雄、大理,皆與有功。及烏撒諸蠻叛,友德等進兵圍之,英率所部兵直至烏撒之作窩壁、岩野溝,土官實卜等率蠻眾數萬來拒,英與麾下奮前力戰,斬數百人而死。詔贈今官,其子堅為附馬都尉,尚大名公主。
甲辰,大將軍徐達還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