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 ·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九十四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九十四 洪武七年十一月壬戌朔,《孝慈錄》成。先是,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喪服之制。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周禮·儀禮》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上曰:「父母之恩一也,而喪服低昂若是,其不近於人情甚矣。」乃敕翰林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之大政;諱亡忌疾,衰世之陋俗。三代喪禮,節文尤詳,而散失於衰周,厄於暴秦,漢、唐以降,莫能議此。夫人情有無窮之變,而禮為適變之宜,得人心之所安,即天理之所在。爾等其考定喪禮。」於是濂等考得古人論服母喪者凡四十二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奏之。上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今觀願服三年喪比服期年者加倍,則三年之喪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為定製。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仍命以五服喪制,並著為書,使內外有所遵守。其冠服、經杖制度詳見本書。其敘服有八:子為父母,庶子為所生母,子為繼母,子為慈母,子為養母,女在室為父母,女嫁反在室為父母,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承重夫為人後則妻從服,婦為舅姑,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母,妻妾為夫,皆服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為嫁母、出母、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夫為妻,皆齊衰杖期;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父母為女在室者,繼母為長子及眾子,慈母為長子及眾子孫為祖父母、為伯叔父母,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子、為兄弟、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為嫡妻,嫁母、出母為其子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己者、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女在室者,女出嫁為父母,妾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長子婦,皆齊衰不杖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五月;為高祖父母,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皆服齊衰三月;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之婦,婦人為夫之祖父母,為夫之伯叔父母,為夫兄弟子之婦,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女出嫁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夫為人後者,其妻為夫本生父母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皆服大功九月;為伯叔祖父母,為同堂伯叔父母,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子,為從祖祖姑在室者,為從祖姑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兄弟之妻,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適人者,為嫡孫婦,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孫女適人者,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女孫在室者,為外祖父母,為母之兄弟姊妹,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為姊妹之子,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為夫兄弟之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母出,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皆服小功五月;為族曾祖父母,為族伯叔祖父母,為族父母,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為族曾祖姑在室者,為族祖姑在室者,為族姑在室者,為兄弟之曾孫,為曾孫、玄孫,為同堂兄弟之孫,為再從兄弟之子,為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及從祖姊妹之出嫁者,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為乳母,為舅之子,為姑之子,為兩姨兄弟,為外孫,為壻,為妻之父母,為兄弟孫之婦,為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同堂兄弟之妻,為外孫婦,為甥婦,婦人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為夫之從祖、祖父母,為夫之從祖父母,為夫兄弟之曾孫,為夫之同堂兄弟,為夫同堂兄弟之孫,為夫再從兄弟之子,為夫兄弟孫之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妻,為夫之同堂姊妹,為夫之外祖父母,為夫之舅及夫之姨,為夫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女出嫁為本宗從祖祖父母,女出嫁為本宗從祖父母,女出嫁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女出嫁為本宗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女出嫁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人後者為本生外祖父母,皆服緦麻三月。至是,書成,名曰孝慈錄。上親為之序,命鋟諸梓而頒行之。 納哈出復引兵寇遼陽,千戶吳壽等擊走之。 改廣東欽、廉、高、化四府為州,革安遠、合浦、茂明、石龍四縣。 置慶遠裕民司於廣西慶遠府之思恩縣,設大使一人,從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凡八番溪洞有賣馬者,則官為買之。 命河州衛指揮僉事馬梅署河陽衛事,賜綺、衾、綿、帛。 甲子,給賜北平山後七驛驛官並刀虎兒答剌溫人等百三十二人文綺細帛七百九十八匹。 閱試長沙等衛官軍。 詔以西竺僧班的達撒哈咱失里為善世禪師,朵兒只怯列失思巴藏卜為都綱副禪師,御製誥賜之。 乙丑,改建奉先殿。 烏思藏土酋思納兒黨瓦勘卜遣僧搠南巴爾加瓦等七人來朝,貢方物,詔賜鈔及文綺禪衣。 丙寅,詔曰:「釋罪宥愆,昔君未嘗輕發,發則精詳,豈有獲罪而苟免,致冤而無訴者?故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具載於書,至今明焉。漢、唐至元,其間懦君承業,權由奸佞,因有大赦,雖間釋君子之過愆,而奸頑之徒得為漏網之魚,使善良者含郁而不伸。古人謂:『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豈不信然?朕為天下生民主,恆恐悖理乖仁,脫凶頑於僥倖,長奸侫於姑息,有乖聖人明刑慎罰之意。中書其條陳獄囚,若果真犯,但笞罪以上,俱各不原,其餘詿誤過失,因人致罪者,悉皆宥之。」 辛未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 壬申夜,有流星青赤色,有尾,起自紫微東蕃,東行至天市東垣沒。 癸酉,以延安衛指揮使許良為大同衛都指揮使,杭州護衛指揮使趙圭為福州衛都指揮使,福州衛都指揮使曹興為燕山衛都指揮使。 升寶鈔提舉司為正四品。 甲戌,田州府知府岑伯顏遣使貢馬謝恩,以賜賚文綺故也。詔復賜伯顏綺帛、各二匹,使者衣一襲。 丁丑,暹羅斛國王世子蘇門邦王昭祿群膺遣其臣昭悉里直上箋於皇太子,獻方物。禮部以聞, 上命引其使朝東宮獻之,賜昭祿群膺織金文綺、紗羅、雜彩各四匹,招悉里直綺、羅各二匹及襲衣、靴襪,從者七人各賜帛一。 戊寅,改延安府葭州為葭縣,並吳堡縣,俱隸綏德州,二縣各減丞一員。 改山東東平府為州。 移置山西太陽津批驗茶課所於豆津。 己卯,定群牧監官:令,正五品;丞,正六品;鎮撫,從六品;群頭十員,吏目一員,省注。 命禮部頒祭岳鎮、海瀆儀於所在有司,其祭各用羊、豕一,帛一、隨其方色,籩、豆、簠、簋皆四,鉶一,爵三,尊三。祭期:春二月、秋八月上旬擇日。 以故宣寧矦曹泰弟三人俱為鎮撫,聰為羽林左衛千戶所鎮撫,溫為杭州護衛千戶所鎮撫,恭為雄武衛千戶所鎮撫,又以其外兄姚斌為天策衛千戶所試鎮撫,給半俸。 辛巳,杭州衛軍士章憲詣闕建言鹽法,詔以為本衛所鎮撫就令理鹽場、火丁、鹵丁之事。 壬午,復用鳳陽屯田官吏。先是,官吏有罪者發鳳陽屯田。至是,上念其已歷艱苦,必能改過,詔中書省、御史台選其年及四十之上材堪任用者復用之,年未及者仍留屯田,若年四十以下原犯公罪及已經宥免者,亦復錄用。於是取至京師者凡一百四十九人,各授職有差。 改典禮紀察司為紀察司,官仍舊制。 罷四川茶鹽運司。 改升永寧等處軍民安撫司為宣撫使司,秩正三品。 太陰犯軒轅左角。上諭中書省臣曰:「太陰犯軒轅。占云:『大臣黜免。』爾中書宜告各省、衛官知之,凡公務有乖政體者,宜速改之,以求自安。」 乙酉,賜諸司歷事監生文綺衣。先是,上以儒生專習書史,未諳吏事,一旦任之以官,多為滑吏所侮,乃命於諸司習吏事。至是,命冬、夏給衣贍之。 丁亥,置播州黃平宣撫司。 詔置容美洞宣撫司及家鄉寨、五里自崖、椒山瑪瑙等處、水盡原通塔坪、石樑下洞、五峰寶寨六長官司。 辛卯,泗城州知州岑善忠、利州知州岑志良、奉議州知州黃志威各奉表貢馬,命賜文綺襲衣。 是月,置鎮西衛於岢嵐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