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議制政府 · 第十章 關於投票方法

約翰·穆勒 《代議制政府》
關於投票方法的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秘密或公開的問題。我們將立即開始討論這個問題。 把這種討論歸之於人們的躲躲閃閃或膽小怕事的心情是一大錯誤。秘密在許多場合下是有道理的,在有些場合下是必須的,而且,謀求不受到本可避免的邪惡的侵犯,並不是膽小。也沒有理由認為,秘密投票在任何場合都不比公開投票可取。但是我們必須堅持說,在政治性質的事務上,這些場合是例外而不是常規。 如我已經有機會說到的,在許多事例中,制度的精神 ,它在公民心裡造成的印象,是該制度所起作用的一個最重要部分,目前所要講的就是這種事例之一。無記名投票制度的精神——選舉人心中對它可能作的解釋——是,選舉權是他自己享有的權利;是為了他的特定用場和利益,而不是作為對公眾的一種責任。因為如果它真是一種責任,如果公眾對他的投票享有某種權利,他們豈不是就有權利知道他的投票嗎?這種錯誤而有害的印象,可能已深深印入多數人心中,因為近年來以擁護無記名投票著稱的多數人都有了這種印象。這個學說的早期鼓吹者們並不是這樣理解的;但是一種學說在人心中產生的效果,不是在創造該學說的人中,而是在信奉該學說的人中顯示得最為明顯。布賴特先生 (1) 和他的民主主義學派對主張選舉權是他們所稱謂的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責任,感到十分關切。目前這一紮根於一般人心中的觀念所造成的道德上的危害超過了無記名投票哪怕是在最高的估計上所能產生的一切好處。不管我們怎樣來界說或理解這個權利觀念,任何人都不能享有一種支配他人權力的權利(除了在純粹法律的意義上),因此,他被允許擁有的任何這樣的權力,在該用語的最充分的含義上,也都是在道義上的一種責任。但是行使任何政治職能,不論是作為選舉人或是作為代表,都是支配他人的權力。說選舉權不是責任而是權利的人們決不會接受他們的學說所導致的這種結論吧。如果它是權利,如果它是為了選民自己而屬於選民的話,根據什麼理由我們能責怪他將選票賣掉,或者利用它來博得他的利益所系的人的歡心呢?不指望一個人在使用他的住宅,或者他的百分之三的股票,或者他真正享有權利的任何其他東西時專去考慮公眾的利益。選舉權的確是他應當有的,除其他理由外,作為保護自己的一種手段,但僅僅是為了使他不受到那樣的待遇,即在依靠行使選舉權的範圍內他同樣有義務使他的同胞不受到的那種待遇。他的投票不是一件他可以任意選擇的事情;他的投票和陪審員的裁決一樣和他的個人願望無關。投票嚴格地說是個責任問題;他有責任按照他對公共利益的最好的和出自良心的意見投票。凡是有別的想法的人都不適於有選舉權;對這種人來說,選舉權不是把他的思想變好而是變壞。不是啟發他的高尚的愛國心和對公職的責任,而是煽起和滋長他為自己的利益、享樂或任性而利用公共職能的傾向;這與驅使著專制君主和壓迫者的感情和意志是同樣的東西(在較低的等級上)。本來,居於某種公共職位,或者負責某種社會職能的普通公民對這種職能所加給他的責任的想法,肯定和社會賦予這種職能時的想法是完全一樣的。社會對他的期望構成一個標準,他可能達不到這個標準但很少會高出於這個標準。他幾乎肯定會對秘密投票作這樣的解釋:他沒有義務按照那些不被允許知道他怎樣投票的人的意思投票,而是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投票。 這就是上述論點所以不能對俱樂部及私人團體中使用無記名投票和議會選舉中採用無記名投票都一律適用的決定性原因。俱樂部的成員的確是和選舉人錯誤地設想的那樣,沒有考慮他人的願望和利益的義務。他通過投票宣布的不過是他願意或不願意在較密切的方式上和某個特定的人發生關係。這是一件普遍公認他有權根據自己的希望或意向加以決定的事情。而且讓他能這樣作出決定而不引起爭吵,是對每一個人,包括他所反對的人在內,都有好處的。無記名投票在這些場合不致引起人們反對的另一個理由是,它不是必然或自然會導致說謊。有關的這些人的階級和地位相同,由其中一人強迫另一人回答有關他投票情況的問題,將被認為是不適當的。議會選舉的情形就完全不一樣,而且只要產生需要無記名投票的社會關係存在,只要一個人比另一個人的地位高到足夠使他認為自己有權指揮另一個人的投票,這種情形很可能將繼續下去。在這種情況下,沉默或含糊其詞的回答肯定要被解釋為未按照所希望的那樣投票的證明。 在任何政治選舉中,甚至按照普遍選舉制(在有限制選舉制的場合就尤其明顯),選民有絕對的道義上責任考慮公眾的利益,而不是他的個人利益,根據他所能作出的最好的判斷進行投票,恰如在只有他一個選舉人並完全由他決定選舉的情況下所要做的那樣。承認這一點之後,顯而易見的結果至少是,投票的義務,和任何其他的公共職務一樣,必須在公眾的眼皮底下履行並接受公眾的批評;公眾的每一個人不僅對這種義務的履行有利害關係,而且,如果沒有誠實而用心周到地履行這種義務,他有正當的權利認為自己受到了損害。當然,無論是這個準則或是任何其他的政治道德準則都不是絕對不可違背的;它可以被更強有力的考慮駁倒。但是這項準則具有如此的重要性,以致凡容許偏離該準則的場合都必須被看做是顯然的例外。 毫無疑問,事實上,如果我們試圖按照公開的原則使選舉人的投票對公眾負責,他實際上將變成對某個強有力的個人負責,這個人的利益較之在秘密原則的掩護下完全解除責任時選舉人自己的利益更加不符合社會的普遍利益。如果這種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大部分選民的情況,無記名投票就可能是較小的禍害。如果選舉人是奴隸,能使他們擺脫枷鎖的任何事情是可以容忍的了。在少數支配多數的有害權力正在增長的時候,無記名投票最具有說服力。在羅馬共和國的衰落時期,支持無記名投票的理由是不可抗拒的。少數寡頭年復一年地變得越來越富、越來越暴虐,人民則變得越來越窮、越來越失去獨立性,就有必要設置越來越強大的障礙以抵制把選舉愈益變成肆無忌憚的重要人物手中的單純工具的濫用。同樣無可懷疑的是,就無記名投票曾經存在過的情形來說,它在雅典的政體中曾起過有益的作用。甚至在最穩定的希臘共和國里,自由可能一時被一次用不正當手段所獲得的民眾選舉破壞掉。雅典的選民雖未淪於習慣地被強制的地步,但他可能被收買,或者受到一伙人的非法暴行的威脅,如即使在雅典的有錢有勢的青年人中也並不罕見的那種人。在這些情況下,無記名投票是秩序的重要手段,並有助於雅典人藉以在古代共和國中出名的那個司秩序的女神。 但是在現代歐洲比較先進的國家裡,特別是在我們國家裡,強制選舉人的權力已經減弱和正在減弱;現在對不正當投票的擔心不是來自選舉人受到別人的影響,而是來自選舉人(個人或作為階級成員)自己的有害的利益和可恥的感情。為了保證選舉人不受別人影響而以解除對選舉人的有害利益和可恥感情的一切限制為代價,就會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關於這個題目,以及一般地關於這個問題,對當前英國的適用方面,我在論議會改革的一本小冊子 (2) 中已經表示了我的意見,其中的說法我感到不能有所改進,因此冒昧地將它抄錄於下。 「在議會議員的選舉中應該防止的主要弊病,即地主、僱主和主顧施加的強制,是無記名投票要加以排除的,在三十年前這樣認為仍然是對的。而現在,我認為產生弊病的一個大得多的根源是選舉人本身的自私自利或利己的偏心。我確信,卑鄙而有害的投票現在更常常起因於個人利益,或者是階級利益,或者是選舉人自己心中某種卑劣的感情,而不是由於害怕受他人擺布,而對於這些影響無記名投票使他能完全屈從,而沒有任何羞恥或責任感。 「在不久以前的時代,上等階級和富有階級完全掌握著政府。它們的權力是這個國家的主要不平。按照僱主或地主的命令投票的習慣已經如此牢固地確立,以致除了只有在正義事業中才會有的強大的群眾熱情外,幾乎沒有什麼東西能夠動搖它。反對這種影響投的票,因此一般說來就是正直的、熱心公益的票;但無論如何,也不論出於什麼樣的動機,它幾乎肯定是好的投票,因為它是反對寡頭政府的統治勢力這一巨大禍害而投的票。假使那時選舉人能在保證自己安全的情況下自由地行使他的特權,即使既不正直也不明智,也會是改革上的一大進步,因為它將打破當時的國家統治權力的羈絆,這種權力是造成並保持國家制度和行政中一切壞事的權力,也就是地主和市鎮商人的權力。 「無記名投票未被採用;不過情況的發展在這方面已經並正在越來越多地做著無記名投票的工作。無論是國家的政治狀態還是社會狀態,由於它們影響著這個問題,已經大大地改變了,並且每日每時都在改變著。上等階級現在已不是國家的主人。如果一個人竟以為中等階級還象四分之一世紀以前那樣對上等階級卑躬屈節,或者勞動階級還象以前那樣依賴於上等和中等階級,那麼他一定是看不到時代的一切信號。那四分之一世紀中發生的種種事件不僅教會每個階級了解它自己的集體力量,而且使地位較低的階級的人處在對地位較高的人顯示出遠為大膽的態度的地位。在多數場合下,選舉人的投票,不論是違反還是符合其上級的願望,現在不是強制的結果(已不再有實行強制的手段了),而是選舉人自己個人的或政治上的偏愛的表現。當前選舉制度的弊病本身證明了這一點。引起群情憤懣的賄賂公行,而且蔓延到原先並無此惡習的地方,證明地方勢力已不復是至高無上的;證明選舉人現在投票是憑自己的高興,而不是討好別人。誠然,在郡和小市鎮裡,仍然存在著大量奴役性的依賴關係;但是時代的趨勢是和這相反的,而且時常發生的事件正不斷地有助於減少這種關係。一個誠實的佃戶現在能感到他和他的地主一樣有價值,正和他的地主和他一樣有價值一樣;一個買賣興隆的小商人足可以感到不依賴於任何特定主顧。每次選舉中投的票越來越是選舉人自己的票。現在需要解放的遠遠不是選舉人的個人情況,而是他們的思想。他們已經不再是別人意志的消極工具——將權力轉入處於支配地位的寡頭政府手中的單純工具。選舉人自己正在變成寡頭政府。 「選舉人的投票愈是根據他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根據他的主人的意志決定,他的地位就愈是和議會議員的地位相類似,因而就必須是公開的。只要社會的某一部分沒有代表,憲章運動派 (3) 反對和有限制的選舉權相聯繫的無記名投票的論點就是無懈可擊的。目前的選舉人,以及任何可能提出的改革法案所要增加的選舉人中的大多數,是中產階級,他們和地主或大工廠主一樣,有著不同於工人階級的階級利益。假使選舉權擴及到所有的技術工人,甚至這些人也仍然將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同於非技術工人的階級利益。假定選舉權擴及到所有的男子——假定以前被誤稱為普遍選舉權而現在用成年男子選舉權這一可笑名稱稱謂的東西成為法律,選舉人仍然會有不同於婦女的階級利益。假定在議會中有特特別涉及到婦女的問題,如:婦女是否應被允許在大學畢業,對天天把妻子幾乎打得要死的惡棍所加的溫和的刑罰是否應改為某種更有效的刑罰;或者假定有人在英國議會建議實行美國各州一個接一個地不是用單純的法律,而是用州憲法的修正條款正在制定的決定——已婚婦女應有權享有她們自己的財產。難道一個人的妻子和女兒無權知道這個人究竟是投票贊成還是投票反對支持這些建議的候選人嗎? 「當然有人會反對說,這些論點所具有的力量來自選舉權的不公平狀態這種假設;還說,如果非選舉人的意見可能使選舉人的投票比隨他自己去投票更公正、更有益,這些非選舉人就比他更適於當選舉人;凡是適於影響選舉人的人就是適於當選舉人的人;選舉人應當對其負責的那些人,他們本人應該是選舉人;以及作為選舉人就應該受到無記名投票的保護以免受到他們不應當對之負責的強有力的個人或階級的不當影響。 「這一論點好象是有道理的,我還曾一度認為它是無爭論餘地的。但現在我看來它是錯誤的。凡適於影響選舉人的人並不因此他們自己就適於當選舉人。後一種權力比之前一種要大得多,而那些還不能可靠地委託以高級政治職能的人們,對低級政治職能也許是勝任的。最窮苦和最粗野的勞動階級的意見和願望,作為對選舉人以及議會意見的一種影響來說,可能是很有益的;但是在他們目前的道德和智識狀態下,讓他們充分行使選舉權,從而給他們以壓倒一切的影響,就可能是極端有害的。恰恰是沒有選舉權的人對有選舉權的人的這種間接的影響,通過逐漸的發展,使得向每一次新的擴大選舉權的過渡變得比較容易,並且,當時機成熟時,成為和平地實現這種擴大的手段。但是存在著在政治思辨中決不能不考慮到的另外一種而且是更深入一層的考慮。下述想法本身是沒有根據的:除非公眾有能力作出正確的判斷,開誠布公和對公眾的責任感都是沒有用的。認為公眾輿論只有當它能強求一致時才是有效的,這是對公眾輿論的效用的極膚淺的看法。必須當著別人的面為自己作辯護,這對那些行動違反別人意見的人來說是再重要不過的,因為這使他們必須具有他們自己的可靠理由。任何事情都不象頂著壓力做事具有那樣堅定的力量。要不是在一時的感情衝動的情況下,任何人將不做他估計會受到很大非難的事情,除非是出於他事先考慮好的和確定不變的目的;這種目的經常是一種不輕率的、深思熟慮性格的證明,並且,除了在極壞的人的情況外,一般地產生於真誠的和強烈的個人信念。甚至單單是必須對他們的行為作出說明這一事實,就是遵從至少能提出某種適當理由的行為的強有力的誘因。如果有人認為單純保持適當的責任對權力的濫用不是多大的限制,他是根本沒有注意過那些不感到有必要遵守那種限制的人的行為。甚至當公開性只不過是防止不可能作出似乎有理的辯護的事情,即只不過是使人不得不考慮,使每個人在他行動之前不得不決定如被要求說明其行為他將說些什麼時,公開性是不值得重視的。 「但是,也許有人會說,如果不是現在,至少在將來,當所有的人都適於有投票權,並且當所有的男子和婦女由於他們(或她們)適合於有投票權而被允許投票的時候,那時 就不再存在階級立法的危險了;那時選民是全民族,也就不會有不同於普遍利益的任何利益了;因為即使個人仍然按照個人的或階級的動機投票,大多數人將沒有這種動機;並且由於那時不存在他們必須對之負責的非選民,無記名投票排除的只是不正當的影響,其效果將是完全有益的。 「甚至在這一點上我也不同意。我不能認為,即使人民已適於並得到普遍選舉權,無記名投票就會是值得想望的。首先,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它不能被認為是需要的。我們試想一想這種假設所包含的事態吧:人民普遍受到教育,每個成年人都有投票權。如果,甚至當只有一小部分是選民,居民的大多數幾乎是未受教育的時候,公眾輿論象每個人現在所看到的那樣,就已經是作為最後手段的統治力量,假定在一個所有的人都能閱讀並都有投票權的社會,地主和有錢的人能違反人們畢竟難以拋棄的傾向行使權力,真是奇談怪論了。但是儘管這樣一來不需要秘密性作保護,但公開性則仍舊是需要的。如果說,作為社會的一員,並且不處在與一般公眾利益顯然相反地位這一單純事實,就足以保證在沒有來自公眾輿論的鼓勵或限制的情況下履行公共職務,則我們對人類的普遍觀察就一直是極為謬誤的了。即使一個人可能沒有私人利益把他引向相反的方向,他在公共利益中的特定的一份通常是不足以使他在沒有其他外部誘因的情況下履行他對公眾的義務的。同樣不能承認,即使所有的人都有選舉權,他們在秘密的情況下會和在公開的情況下一樣公正地投票。當選民組成社會全體時他們在選舉中就不會有和社會的利益相反的利益這種說法,經過考察是聽起來響亮其實是無甚意義的。儘管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不能有(如該語所暗含的)社會的集體利益以外的利益,但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或每一個人則可以有其他的利益。一個人的利益由他對之 有興趣的一切事物構成。每一個人有許多不同的興趣,正如他有許多不同的感情一樣;有各種的愛好或厭惡,不論是出自私心的還是比較不壞的。不能說任何一種興趣單獨構成『他的利益』;他是一個好人還是一個壞人是按照他選擇這一類興趣還是那一類興趣決定的。在家裡是暴君的人往往同情暴政(當不是對他本人實行的時候),因此他幾乎肯定不會同情反抗暴政。一個嫉妒的人將投票反對阿里斯蒂德斯 (4) ,因為他被稱為正直的人。一個自私的人情願要甚至是微小的個人利益,而不要他的國家會從好的法律得來的他那一份好處;因為他本人特有的利益是他的思想習慣使他戀戀不忘也最能作出估價的利益。很多的選民有兩套選擇,其一是根據個人理由的選擇,另一是根據公共理由的選擇。只有後者是選民願意直認不諱的。人們急於想顯示的是他們性格的最好的方面,哪怕是對不比他們自己更好的人顯示也好。人們在秘密的情況下將比在公開的情況下更容易由於貪慾、惡意、嘔氣、個人的對抗,甚至由於階級或黨派的利益或偏見,作不公正的或不正當的投票。存在這樣的情況——這種情況可能變得更為常見——就是:對壞人的多數所能有的幾乎唯一的限制是他們對正直的少數的意見的不自覺的尊重。在象拒付債務的美國一些州的情形,在正視正直人所感到的羞恥中難道不存在對蠻橫無理的選民的某種節制嗎?由於所有這一切好處都將被無記名投票葬送,所以即使在對它最有利的情況下,也需要有比現在所能提出的強有力得多的事例(而這種事例正不斷變得愈加軟弱無力)來使無記名投票的採用成為值得想望的。」 (5) 關於和投票方法有關的其他可討論之點,不須多費筆墨。按照黑爾先生所創的個人代表制,必須使用選舉紙。但是在我看來要緊的是,選舉人應在公共投票處,或者,如近處無這種方便場所,則在某個任何人均可進出的辦公署,並在一個負責公務員在場的情況下在選舉紙上簽名。有人提出允許選舉紙在選舉人自己的住所填寫,並由郵寄送,或由公務員收取的建議,我不能不認為是致命的。這樣,一切將在缺乏有益影響並面對一切有害影響的情況下進行。行賄者可以在秘密性的掩蓋下親眼看到他的交易得手,威脅者能夠看到強迫下的服從當場變成無法改變;而另一方面,熟悉選舉人的真實感情的人們的在場所能產生的有益的反影響,以及他的同黨人或輿論的同情所具有的鼓舞作用,就都被拒之門外了。 (6) 應多設投票處,以便每個選民就近投票;不容許在任何藉口下向候選人索取交通費。體弱有病的,經醫生證明,應有權要求適當的車費,由國家或地方負擔。議會議員競選場、投票處書記,以及所有必要的選舉機構,均應由公費開支。不僅不應要求,而且不能允許候選人負擔除有限的少數選舉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黑爾先生認為合意的做法是要求每一個把自己的名字放上候選人名單的人交納五十鎊金額,以防無成功希望、也並非真正有意要取得成功的人成為惡作劇的候選人或僅僅是愛好出名,從而或許奪去比較嚴肅認真的志願者的當選所需要的少數選票。有一項費用是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不能不負擔的,也是難以期望公眾會為想提出要求的人支付的,就是用廣告、招貼和傳單讓選民知悉候選人的主張所需費用。為了所有這類必要的費用,黑爾先生所提議的五十鎊,如果允許為這些目的開支的話(必要時可定為一百鎊),應當是足夠的。如果候選人的同情者想為委員會和遊說花錢,無法加以阻止;但是從候選人自己口袋裡拿出這種費用,或者超出五十鎊(或一百鎊)押金的任何費用,都是非法的並應該處罰的。如果出現輿論不允許虛報費用的情況,每個議員在就職時就須宣誓保證他沒有也不會為了他的選舉的目的直接間接花費超過五十鎊錢或相當的價值;如果所言證明是虛妄的或者保證已被違反,他就要受到偽證罪的處罰。很可能,由於這些懲罰表明議會是認真的,它們將使輿論轉向同一方向,使它不致象迄今那樣把這一最嚴重的反社會罪行看作一種輕罪。一旦產生這種效果時,宣誓將毫無疑問地被認為是有拘束力的。 (7) 「只有當輿論已經容忍被否認的事情時,它才容忍作虛偽的否認的人。」這就是臭名遠揚的有關選舉舞弊的情況。在政界人士當中,還沒有作出過任何真正的和認真的防止行賄的努力,因為一直還沒有希望選舉不花費太大的真誠願望。選舉花費大對花得起這費用的人們是有好處的,可以排除為數眾多的競爭者;任何事情,不管是怎樣有害,只要把進入議會局限於有錢的人,就被當作有保守傾向而受到珍視。這是我們兩黨的立法者們的一種根深蒂固的感情,並且幾乎是我認為他們真正蓄意不良的唯一之點。他們相對說來很少關心誰投票,只要他們感到有把握惟有他們自己階級的人能得到選票。他們知道,他們能依靠他們階級的人相互的同情,而正叩著這個階級之門的新富們的卑躬屈節則更是一種有把握的依靠。他們還知道,只要能阻止民主主義者們被選入議會,就不需要害怕在最民主的選舉制下有什麼和富有階級的利益或感情極相敵對的事情。但是,即使從他們自己的觀點看,這種以惡制惡而不是相與為善是一種惡劣的做法。目標應該是,在將會導致他們撇開階級偏愛的條件下,把兩個階級的最好的議員集合在一起,共同遵循共同的利益所探索出來的道路;而不是允許多數的階級感情,在必須通過受少數的階級感情影響的人去行動這種限制下,在選民中盡情發揮。 政治制度在道德上最為有害——通過它們的精神產生最大害惡——的方式,是把政治職能看作一種恩賜,受委託人必須作為自己所想望的東西去尋求這種職能,甚至為之付出代價,好象它是有利於他的金錢利益的東西。人們不喜歡為了許可他去做勞累的工作而花大筆錢。柏拉圖對好政府的條件有個頗為正確的看法,他說,應該賦予政治權力的人是那些自己最不喜歡政治權力的人,還說,可據以勸使最適當的人承擔起治理國家的勞累的唯一動機是害怕由更壞的人治理國家。當一個選民看到三四個先生們以前從未對無私的慈善事業慷慨解囊,現在卻爭著花錢以便能在他們的名字後面寫上議會議員,這個選民將作何想法呢?他可能設想他們是為了他的 利益而蒙受如許犧牲嗎?如果他對他們的作用作出頗不恭維的評價,他又可能感到他自己有什麼道德責任呢?政客們愛把認為選舉團體永遠是不腐化的這一看法當作是熱心家的夢想,在政客們自己願意變成不腐化以前,情況的確是這樣。因為選民的道德風格肯定將受候選人的影響。只要被選議員在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上為他的席位付錢,一切努力都將無法使選舉事務不變成徹頭徹尾利己的交易。「只要候選人自己,以及世人的習俗,不把議會議員的職能看成一種應盡的責任,而看成一種應謀求的個人利益,則任何努力都將無助於在一個普通選民中樹立這樣一種感覺,那就是:選舉議會議員也是一種責任問題,他除了考慮候選人是否適當以外不能根據任何其他的考慮自由地投票。」 在被選人這方面既不應要求也不應容許有為選舉目的作任何金錢支付的同一原則,產生另一個表面上相反但實際上指向同一目標的結論。它否定了常常被建議作為使議會能為各階級和各種不同情況的人們所接近的手段——議會議員的報酬。如果,象在我們有些殖民地那樣,幾乎沒有任何適當的人能有力量從事無報酬的職業,那麼報酬就應該是對時間或金錢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薪金。以為薪金會提供較大範圍的選擇,是一種錯覺。人們能想到的給予這職位的任何報酬,都不會吸引那些抱著成功的希望認真從事於其他賺錢職業的人。因此,議會議員的職務本質上將成為一種職業,和其他職業一樣,從事它的人主要著眼於金錢上的獲利,而且受到一種本質上不穩定的職業的令人沮喪的影響。它將成為低等階級的冒險家們所想望的目標;六百五十八人占有著議會席位,另外十倍或二十倍的人在期待著這種席位,依靠著對選民作一切許諾,誠實的或不誠實的,可能的或不可能的,並彼此爭著煽動最下流的那部分群眾的最卑劣的感情和最無知的偏見,就會不斷地喊出高價來吸引或保住選民的選票。阿里斯托芬尼 (8) 所描寫的克里昂和臘腸賣者之間的拍賣是經常會發生的情況的一幅蠻好的諷刺漫畫。這樣一個制度將是適用於人性的最壞部分的永恆腐蝕劑。它等於為他的同胞中一群最善於溜須拍馬的人,最巧妙的騙子手,提供六百五十八個獎金。在任何專制政府下不曾有過這樣一種生產大量邪惡諂媚的有組織的耕作方法。 (9) 當一個完全缺乏不論來自資產或來自職業的獨立收入的人由於具有傑出的條件(這種情況隨時都可以碰巧會有的),應該被選進議會以便提供其他能進議會的人所不能提供的服務的時候,存在有公眾捐款的辦法;當他在議會時可以象安德魯·馬維爾 (10) 那樣,得到他的選民捐款的支持。這種方式是不該反對的,因為決不會給單純的阿諛奉承以這種榮譽。人們並不那麼關心這個和那個諂媚者之間的區別,因此不會操心到他的生活費用,以便得到這個人的奉承。上述的支持只是在考慮到突出的和感人的個人品質時才給予的,這種品質儘管不是絕對適合做全國代表的證明,但卻是這種情況的假定,至少是具有獨立見解和意志的保證。 ———————————————————— (1) 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 1811—1889)英國演說家和政治家。——譯者 (2) 指1859年出版的《關於議會改革的意見》。——譯者 (3) 憲章運動是1836至1848年英國工人階級第一次獨立的政治運動,以爭取工人和勞動群眾自身權利為目標,普及選舉權是其主要綱領之一。——譯者 (4) 阿里斯蒂德斯(Aristides,公元前530?—468?),被稱為「正直的人」,古雅典的政治家和將軍。——譯者 (5) 《關於議會改革的意見》,第二版,第三十二至三十六頁。 (6) 「這一權宜辦法之被推薦出來,既是為了節省費用,又是為了得到許多否則就不會投票的選舉人的票,而這些人是該方案的擁護者們所認為特別值得想望的一類選民。這個方案實施於濟貧法監護人的選舉,在這情況下取得的成功被用來支持在更重要的議會議員的選舉中採用它。但是在我看來這兩種情況在作為該權宜辦法的好處所依據的要點上是不相同的。在為了特種行政事務的地方選舉中,這種行政事務主要就是分配公共基金,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人選完全落入對它表示積極關心的那些人手中;因為和這種選舉有關的公共利益種類有限,而且在多數情形下為數也不很多,往往只有希望為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活動的人才願意忙於這種事情;也許他人的干涉對他們說來越少麻煩越好,只要達到排除這些私人利益的目的就好了。但是當目前的問題是一國政府的大事的時候,凡是關心自己以外的事情的人,或甚至有理智地關心自己事情的人,都一定會對之感興趣的,這時的目的毋寧是防止對這問題漠不關心的人投票,而不是用喚醒他們沉睡的思想以外的方法誘使他們投票。對選舉關心的程度還不夠使他去投票處的選民,就正是那種如果能在省掉那小小的麻煩的情況下投票,就會把選票給與最先問他要選票的人,或者因最微不足道的誘因而給與他的選票的人。對投票與否不關心的人大概不會很關心用什麼方法投票的;處在這種心理狀態的人根本沒有投票的道德權利;因為,如果他投票,這張並不表達信念的選票,卻在決定選舉結果方面,和代表著一個人的思想和目的的選票一樣算數,一樣起作用。」——《關於議會改革的意見》,第二版,第三十九頁。 (7) 1860年實施貪污行為防止法時出席下院委員會作證的人中的若干人,有些是對選舉事項具有很多實際經驗的,他們贊同(絕對地或者作為最後的手段)要求議會議員宣誓的原則;並且認為如設有處罰規定,它將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效的。(《證據》,第四十六頁,第五十四至五十七頁,第六十七頁,第一百二十三頁,第一百九十八頁至二百零二頁,第二百零八頁。)韋克菲爾德調查(Wakefield Inquiry)的主任委員說(肯定是就另一建議說的),「如果他們知道議會在這問題上是認真的,這辦法就會有效。……我敢肯定說,假如某種個人污名適用賄賂的定罪,公眾輿論的趨向就會改變」(第二十六和第三十二頁)。上述委員會(也是現內閣)的一個卓越成員似乎認為,對不同於肯定誓言的單純保證誓言附加偽證罪的懲罰是很不應該的;但是他不要忘記,證人在法庭上作的誓言就是保證誓言;而且提出的反駁(說證人的保證涉及立即要做的行為,而議員的保證則是對將來的)不過是這樣一種意思:宣誓者可能忘記他曾承諾的義務,或者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違反了這種義務。但在現在這種場合,意外的事是完全不可能的。 更為實質性的困難是,選舉費用最常採取的形式之一是對地方慈善事業或其他地方事業的捐款;而規定議員不得在選出他的地區內提供慈善款項將是一種強有力的措施。如果這種捐款是誠實的,從此產生的聲望是巨額財富幾乎一定會得到的一種好處。但是最大的害處則在於,這樣捐贈的款項事實上是在保持該議員的利益的美名下用於賄賂。為防止這一點,議員應作出這樣的保證誓言:他在當地,或為了和當地或當地居民有關的目的所花的全部金額(或許除他自己的旅館費用以外),應經過選舉審計員之手,並由他(而不是由議員本人或他的支持者)用於公然宣布的目的。 使一切合法的選舉費用由地方而不是由候選人負擔的原則,得到兩位最好的證人的支持(第二十頁,第六十五至七十頁,第二百七十七頁)。 (8) 阿里斯托芬尼(Aristophanes,公元前448? —380? ),希臘喜劇詩人。——譯者 (9) 「如洛里默(Lorimer)先生所指出,給最低等階級的人從事公務設置金錢的誘惑,蠱惑家就正式開業了。最值得反對的莫過於把極力主張走向自然惡化的政府形式變成許多積極活動的人們的私人利益這件事了。從不管是群眾或是個人所表明的情況看,單憑他們自己的弱點,就只能模糊認識到這些弱點被一千個溜須拍馬的人利用時會成為怎樣的情況。假如取得六百五十八個有確定報酬(儘管是中等報酬)的位置要靠說服群眾擁護無知和有知一樣好,甚至更好的話,他們很可能相信並照之行事的。」(《弗雷澤雜誌》1859年4月號中的論文,標題為「近時有關改革的作家。」) (10) 安德魯·馬維爾(Andrew Marvel, 1621—1678)英國詩人和諷刺作家。——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