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通論 · 卷六
春秋通論卷六
新安首源姚際恆
僖公莊公庶子,閔公兄,母成風。在位三十三年。
元年春王正月。
即位於上年,故不書。或曰立於慶父未奔之前,或曰立於高子來盟之後。
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
書「次」,非緩也,凡救必先次,然後救也。書「次」與「救」,或先或後,第據其情事言之,亦無例。莊三十二年狄伐邢,閔元年齊人救邢,此時狄復伐邢,而齊又救之也。或誤認為即莊三十二年之伐,謬。
夏六月,邢遷於夷儀。
強而遷之者,曰「宋人遷宿」、「齊人遷陽」;順而遷之者,曰「邢遷於夷儀」。故經雖無例,而書法則自可以見也。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
亦善也。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於夷。齊人以歸。
或謂齊桓召姜氏於邾,至夷而自縊,「以歸」,歸於齊也。
楚人伐鄭。
鄭從齊也。前書「荊」,後書「楚」,從其自號也。
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於檉。
謀伐楚也。左氏以為「謀救鄭」,鄭伯既在會,何救之有?
九月,公敗邾師於偃。
邾,小國,界於魯、宋之間。公以邾不附己而附宋,故伐之。然旋會而旋伐,伯主之威安在也!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酈,獲莒拏。
報納慶父之怨也。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氏」上闕「姜」字。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左氏謂「諸侯城楚丘而封衛焉,不書所會,後也」。按:楚丘非衛邑,季明德曰:「楚丘在今齊州曹縣東南五十里,以唐志考之,當在武城、單父西南。武城、單父,春秋時皆魯地,而楚丘與之連界,魯人有卜楚丘者,以地名人者也。又漢志注云:『武城有楚丘亭』,則為魯地可知矣。『城楚丘』,魯事也,故以內辭書。隱七年戎伯伐凡伯於楚丘,即其地也。魯必以備戎而城之與?」此說甚正,且有據,可免紛紛之疑矣!又左氏見不書所會之諸侯,則以「魯後」為言,明系矯說尤可見。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莊公夫人也。
虞師、晉師滅下陽。
虞、晉始見經,其時晉未為大國,故以虞先之,說者遂謂以虞得賂而為首惡,妄也。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
江、黃皆近楚小國,齊欲離之以為己應,故與盟,然徒利其一時附己,而不能保全其後,豈仁人之為乎?凡小國之君多稱「人」。
冬十月,不雨。楚人侵鄭。
元年伐鄭,今又侵之。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徐人取舒。
舒,楚之與國,故魯頌於僖公曰「荊舒是懲」,十五年,楚伐徐,而齊救之,則徐人此時為齊、魯取之也。
六月,雨。
自上年十月不雨,至今六月始雨,則不雨者八月矣,凡十月、正月、四月皆書首月,以志一時之不雨也。左氏謂「不曰旱,不為災」。八月不雨,尚不謂之旱,斯已奇矣!穀梁且謂「勤雨」,為賢僖公,不更奇乎?
秋,齊侯、宋公、江人、黃人會於陽穀。
再會,謀伐楚也,說者謂下侵蔡次陘之師,江、黃獨不與,按兵不動,為觭角之勢,非也。伯主恤小,故伐大國不用之,而用於後之伐陳,使亦得以自效焉爾。
冬,公子友如齊?盟。
聽伐楚之期也。
楚人伐鄭。
頻年伐鄭,見楚之強暴也。
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遂伐楚,次於陘。
蔡為楚與國,故先侵蔡而後伐楚,「侵」小「伐」大,故分「侵」、「伐」為言。伐楚而次於陘聲威以待其服也。伯者之師,不取戰勝而取服人,所謂彼善於此者也。說者每以師次為「緩」,今伐楚,何用緩於?
夏,許男新臣卒。
卒於師也。以下「來盟於師」知之。不地,無例。
楚屈完來盟於師,盟於召陵△書△法△△△△△△。
此經之書法也。本是屈完來盟於」志召陵耳,今先書「來盟於師」,以見楚之因伐求盟也,再於「盟於召陵」志其盟之地,如常所書也。使但書「來盟於師」,見其因伐求盟矣,而不能如常所書之志其地也;使但書「來盟於召陵」,如常所書矣,而無以見其因伐求盟也,故書曰「來盟於師」、「盟於召陵」。此等書法完善周匝,非聖人不能,故孔子為萬世文字之祖也。
齊人執陳轅濤塗。
「人」者,通上下之稱。
秋,及江人、黃人伐陳。
「及」者,承上齊人,非魯人也。左氏謂轅濤塗誤師之事,其說可疑。濤塗先告「出於東方」,齊侯許之,申侯又告「出於陳、鄭」,齊侯又許之,不過一從一不從耳,何遽賞申侯而執濤塗乎?且以其一言之不善,既執之矣,秋且命江、黃伐之,冬又有七國侵之,其臣即有罪,於君何與?於民何與乎?是時桓公方聽信管仲,未必有如是之過舉也。蓋必以其近楚而鄰蔡,其君臣懷二心耳。
八月,公至自伐楚。葬許穆公。
左氏因其卒於師,遂謂「薨於朝會,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此附會之說也,即凡子、男卒,其葬皆稱「公」。
冬十有二月,公孫茲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
再侵陳,陳始求成矣。
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晉於是始亂,亦於是始大焉。
杞伯姬來句,朝其子△書△法△。
「杞伯姬來句,朝其子」,猶言「其子朝」也,此倒字句,人皆知之,予以為非倒字句也。蓋「杞伯姬來」是一事,「朝其子」是一事,若雲「杞伯姬帥其子來朝」則無以見杞伯姬來之義矣,又若上書「杞伯姬來」,下書「使其子來朝」,則費詞,且二「來」字不協矣。伯姬歸寧,帥其子來朝,其子,魯甥也,此常事也,乃以為譏,何與?總誤執「常事不書」之語故耳。
夏,公孫茲如牟。
左氏謂「娶焉」。
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於首止。
殊會王世子,史臣應如是書,不入取義類。
秋八月,諸侯盟於首止。
不敢與王世子盟,故諸侯自為盟,史臣亦應如是書。諸侯前已見,故不再序,止書「諸侯」,逾時而盟,故復書「首止」。
鄭伯逃歸,不盟。
左氏:「王使周公召鄭伯曰:『吾撫汝以從楚,可以少安。』鄭伯喜於王會,而懼其不朝於齊也,故逃歸不盟。」按:齊桓之為會為盟,惠王必從之矣,安得會盟既畢,而獨召鄭伯使之從楚乎?且伯此時既從齊會盟,又何以有不朝齊之懼乎?皆未可信。要之,其逃歸總由於畏楚故耳。
楚人滅弦,弦子奔黃。「弦」,二本原皆闕末筆作「弦」。
弦、黃接壤,弦奔黃,黃之禍亦基此矣。諸家多以齊不救弦罪齊,然弦密邇於楚,而齊則距弦甚遠,不能救之也。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冬,晉人執虞公。
或但言「執」,或言「執以歸」,無例。
六年春王正月。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
以逃首止之盟也。
秋,楚人圍許,諸侯遂救許。
諸侯圍鄭,楚圍許者,知諸侯必救許,所以解新城之圍也,楚亦善用兵哉。左氏謂許男面縳降楚,人已多不信之矣。
冬,公至自伐鄭。七年春,齊人伐鄭。
前諸侯救許,因而釋鄭,鄭必未服,故復伐之。
夏,小邾子來朝。
倪黎來也,別封於邾,故稱小邾。
鄭殺其大夫申侯。
稱國以殺,無例,亦無以見其有罪無罪也。齊亟伐鄭,鄭必以申侯主於背齊從楚,故殺之以說齊耳。若左氏謂殺申侯以說齊者,乃是陳濤塗為怨申侯賣己於齊,譖而殺之。又前謂齊受申侯而賜以虎牢,是申侯者,齊所喜也,殺之得罪於齊,何為說之乎?又載陳濤塗美城之譖,尤不可信。
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於寧母。
左氏謂「謀鄭故也」,「鄭伯使太子華聽命於會,言於齊侯曰:『泄氏、孔氏、子氏三族實違君命,若去之,我以鄭為內臣。』齊侯將許之,管仲諫而齊侯辭焉。子華由是得罪於鄭」。按:此則是子華奸父之命,齊侯黜之,不與之盟矣,經乃實載與子華盟何哉?又陸氏纂例考公、谷本無「鄭世子華」四字,而曰「左氏下有之,誤加之也」,今三傳皆有之,莫可致考。然洮之盟,鄭伯乞盟,若鄭世子既與盟,鄭伯何為乞盟乎?是以可疑也。
曹伯班卒。公子友如齊。
聘也,經書「如」。
冬,葬曹昭公。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於洮。鄭伯乞盟。
左氏於上年謂惠王崩,襄王惡太叔帶之難不發喪,而告齊以謀王室,至是年十二月始書「天王崩」,然則豈有經年不發喪之理?未可信也。按:經文下書「鄭伯乞盟」,則此盟當為鄭未服,齊要王人共盟以服鄭耳。先時鄭必不從齊,故書乞盟以見鄭之服也。若為王室而盟,鄭亦何必乞盟邪?其後九年葵丘之會乃是謀王室也。曰「乞盟」,則已與盟可知,下書「鄭伯乞盟」,則上不得序列鄭伯也,書法宜如此。
夏,狄伐晉。
晉此時已強,而狄能伐之者,得非以其國多內亂耶?
秋七月,褅於太廟,用致夫人。
「用致夫人」,說者紛紛,左氏謂僖公嫡母哀姜;穀梁以為妾,不明指何人,范注本劉向謂僖公母成風;公羊謂僖公齊媵女;趙氏謂僖公妾聲姜。予以為且無論各舉一夫人之是非,且先論此夫人之為生者乎、死者乎可也。褅太廟而用致夫人,此死者也,若生者,初至固亦可言「致」,然不書「致於太廟」也,即致於太廟,不致於褅祭之時也,則致於太廟又當褅祭之時,其為死者明矣。既為死者,則謂成風、聲姜及齊媵云云者,可不辨而自明矣。然則死者惟一哀姜耳程氏謂文姜,益遠,不述。是為哀姜無疑。哀姜葬於二年,常禮,葬後行吉祭而即祔廟,至此時歷七年始祔廟者,以哀姜與弒,被殺於外,當時必有謂不宜祔廟者,故以前未祔廟,今因行大褅之禮,始祔廟焉。或曰如是當異其文如「躋僖公」之義,何言「用致」?曰「致」者,致其主也,「用致」者,今始用以致之也,如此言何嘗不可?其不書「姜氏」,或略之,未敢妄測。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惠王崩,子襄王立。
九年春王正月丁丑,宋公御說卒。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
定襄王位也。宋稱「子」,未踰年之君也。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不系國,未嫁也;稱字,已許嫁也,許嫁得書「卒」。
九月戊辰,諸侯盟於葵丘。
會後當盟,言「諸侯」,見周公之不與盟也,或謂「美之」,或謂「危之」,並謬。
甲子,晉侯佹諸卒。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奚齊書「君之子」,未踰年之君也。邪說謂其「君之子」雲者,「國人不子也」,「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也」。後書「君卓」,此亦庶孽,當亦國人不子,當亦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乃書「君」,何哉?
十年春王正月,公如取○義齊。
此魯朝齊之始也,諱言「如」,後放此。
狄滅溫,溫子奔衛。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據傳,里克、荀息各為其主,一則蒙弒君之惡,一則得殉難之名,若一幸一不幸者,然經則直書其事,而里克為弒君也,荀息為殉難也,一定而不可移也。
夏,齊侯、許男伐北戎。晉殺其大夫里克。
克弒君,有罪矣,書國殺、書官,與無罪者亦同,可見春秋無例也。乃邪說猶謂「殺之不以其罪」,非背經信傳之過乎?
秋七月。冬,大雨雪。
此夏時之秋也,故「大雨雪」,書。
十有一年春,晉殺其大夫鄭夫。
里克之黨也。
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陽穀。
僖公夫人聲姜也,或謂齊公族之女,非桓公女,以僖公之前本庶子,議立所不及也,然非桓公女而為此會,益非矣。
秋八月,大雩。冬,楚人伐黃。
納弦子之奔故也。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夏,楚人滅黃。
黃邇楚,齊固難救,然自去年冬伐而夏滅之,凡歷三時,齊可以救而不救,何哉?直書之而義自見矣。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十有三年春,狄侵衛。夏四月,葬陳宣公。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咸。
左氏謂「准夷病杞」,非也,此時准夷未見為患,而咸,衛地,亦去杞甚遠,或未備狄,近是。
秋九月,大雩。冬,公子友如齊。
陽穀、寧母及咸之會,凡既會後友必如齊,魯之汲汲於齊如此。
十有四年春,諸侯城緣陵。
緣陵,左氏謂「遷杞」,杜注謂「緣陵,杞邑」,季明德非之,謂「緣陵即營丘,齊、衛接壤之地,城之,所以備狄」,未知然否?左氏謂不書其人,闕也,是也。杜氏誤解「闕」為「器用不具,城池未固」,其義始不明,而後來諸家因皆紛然以為褒貶之例,益謬矣。季明德謂「即會咸之諸侯」,然必無夏為會而明年春猶未散者,且上曰「公子友如齊」,則諸侯已歸明矣,安得謂即會咸之諸侯乎?愚又按:非史闕其人,則上或有闕文,二者必居一於此。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
季姬不系國,又下書「季姬歸於鄫」,明是未嫁之女,左氏謂已嫁鄫,非也。或謂已許嫁鄫,此亦臆度,即已許嫁,何為先與鄫子遇?且使鄫子來朝,而後乃歸於鄫乎?是雖欲為之曲解而不得也。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季明德曰:「杜氏曰:『沙鹿,山名,陽平元城縣東有沙鹿土山。』按:陽平今大名府也,治元城縣,山在府城東四十五里,沙鹿西為衛地,東為齊地,其北則狄地也,當三界之間,則不可系之國矣。沙鹿距晉甚遠,而僖公時晉猶未至東方,左氏附會晉卜偃之言,而後儒因以為晉地。其亦未之考與?鄭漁仲曰:『沙鹿不盡晉地,通衛、狄,此說得之,但亦不知此時尚未屬晉耳。」按:此說可存,但又謂沙鹿地臨緣陵城,則附會矣。
狄侵鄭。
狄侵衛而至於鄭,其勢益張矣。
冬,蔡侯肸卒。
失月日也。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杜氏謂五年一朝,近是,以前此十年朝也。
楚人伐徐。
徐即齊故也。
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矣丘,遂次於匡。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
「遂次於匡」,待諸侯之大夫救徐也。凡救,必先次以觀變,及諸侯大夫來,是事勢合當如此,鄙儒豈足與道?
夏五月,日有食之。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
厲,楚與國,以救徐故伐之。
八月,螽。九月,公至自會。季姬歸於鄫。己卯晦,震伯夷之廟。
記異也。
冬,宋人伐曹。
同盟而內叛,可以見伯業之衰也。宋、曹舊怨,其爭復始於此。
楚人敗徐於婁林。
宋、曹內叛,如此安能救徐?
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
或書「獲」,或書「以歸」,無例。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記外異也。元正星隕為石,繼之鳥飛不進而退,皆異也。石五、六鷁,適相互綴以成文爾。
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友,名也。大夫卒稱名,無例。
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秋七月甲子,公孫茲卒。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於淮。
淮近徐,去年楚敗徐於婁林,今為徐謀楚也。
十有七年春,齊人、徐人伐英氏。
英,楚與國,徐報婁林之役。
夏,滅項。
承上言,亦齊人、徐人滅之也。左氏謂魯滅之,「齊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於卞。九月,公至,書曰『至自會』,且諱之也」。按:齊桓不嘗滅人國乎?何以禁(「禁」,中研本作「楚」,今據北圖本改。)人也?且春方伐英氏,即使魯滅項,安得止公乎?又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亦以公故乎?為此說者,皆因誤認滅項為魯,不識為承上文故也。則左氏事實皆捏造誣罔,於此昭然矣,乃猶據相傳以為親受指於聖人,不亦可哀乎?滅國乃齊、楚爭衡之事,非魯所為,不辨自可見。
秋,夫人姜氏會齊侯於卞。九月,公至自會。
齊桓與公還,夫人往會齊侯於卞,齊侯還齊,公及夫人還魯,法當書「公至」而不及夫人也。
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
孟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以春秋之世,齊為始,晉為繼也;齊為盛,晉為久也,餘三伯不足數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宋人、曹伯、衛人、邾人伐齊。夏,師救齊。五月戊寅,宋師及齊師戰於甗。齊師敗績。
左氏謂「宋襄公以諸侯伐齊」,納孝公而還,此事不見經,程積齋力辨之,謂若納孝公,經當如書莊九年「魯納子糾」之法,或如莊六年「衛侯朔入於衛」之法。予按:經亦有不可如是論者。如重耳反國,經亦不書是也。第二十三年齊侯伐宋圍緡,不應以納己之恩而伐之,此則可疑也。又宋春伐而魯救之,夏伐而狄救之,救之者善也,則宋襄伐喪之罪,與其圖伯之?俱不可掩矣,經豈與宋乎哉?
狄取○義救齊。
狄之救齊,以衛故,故是冬邢、狄伐衛。經於狄惟稱「狄」,不稱「狄人」,下稱「狄人」者,因邢人而並稱之也。故於前稱「狄」,不加標識,今標識於下稱「狄人」之上以見之,是為取義也。
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冬,邢人、狄人伐衛。
狄稱「人」,因上「邢人」而及之,便文也。觀上「狄救齊」,後二十一年「狄侵衛」可見矣,鄙儒鯫生文理不識,侈然解經,謂之「進狄」,可憾也。二十年書「齊人、狄人」同。邢向為狄伐,今與狄伐衛,從夷以害中國,從讎以伐同姓,悖其常理,宜為衛所滅與!
十有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
以伐齊之役滕不從,故執之與?後三年滕子從宋伐鄭,即嬰齊也,蓋執而即釋之矣。執者稱「人」,與被執或名、或不名,俱無例。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於曹南。
曹、邾向從宋,前年所與伐齊者。然宋襄會盟僅二小國,其能圖伯乎?
鄫子會盟於邾。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鄫子既會盟於邾,經直書邾人執而用之,未見宋襄使邾人之意,或者邾方附宋,藉以媚之,亦未可知耳。鄫子不名,闕也。
秋,宋人圍曹。
以曹南之會君不親往也。
衛人伐邢。
報去年冬之役。然不敢及狄,狄強可知。
冬,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於齊。
內書「會」,外書「人」,皆大夫也。宋公不道,大失諸侯之心,陳、蔡近楚,鄭服楚,故要楚以為是盟,為謀宋也。二十一年,宋公為楚所執矣。
梁亡。
因民叛而亡,故不書他國滅取。
二十年春,新作南門。夏,郜子來朝。
郜,宋之附庸,知宋之不足恃,故來朝魯。
五月乙巳,西宮災。鄭人入滑。
滑,姬姓,畿內諸侯。鄭既從楚而師入王畿之內,無禮甚矣。
秋,齊人、狄人盟於邢
為邢謀衛難也。齊孝公盟楚、盟狄,盡反桓公之為,可謂不繼父志矣。
冬,楚人伐隨。
隨,近楚小國,楚伐而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