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通論 · 卷四
春秋通論卷四
新安首源姚際恆
莊公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前年鄭侵宋,幽之盟,宋必歸罪於鄭詹,故齊執之。左氏謂「鄭不朝」,此亦臆測。
夏,齊人殲於遂△書△法△△△。
殲,盡也。不曰「遂人殲齊人」而曰「齊人殲於遂」,以見齊之自取也。
秋,鄭詹自齊逃來。
此據事直書,無罪詹之意。
幽之盟,魯受其逋逃,首叛盟矣,故此後齊伐魯而不及鄭。
冬,多麇。
經凡災異皆書,「多麋」,異也,非災也,杜氏謂其「害稼」,則是災矣,非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不言日,史闕。
夏,公追戎於濟西○取○義○○○○。
不言「戎來侵」,但言「公追戎」,不與戎之侵我也。觀僖二十六年書「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酅,弗及」,則可見矣。
秋,有蜮。
亦記異也。
冬十月。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郅,遂及齊侯、宋公盟。
陳侯娶婦而魯媵之,故遣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郅,適齊、宋會盟於郅,結遂往盟之。「遂」者,因媵婦而及之,本虛辭也,公羊謂「大夫無遂事」,謬。既與齊、宋盟,而旋致其來伐,公子結之為謀不臧矣。且媵陳而致陳之伐,益邕矣。然則書「公子」,豈與之乎?故知書「公子」與不書「公子」無例。
夫人姜氏如莒。
莒必魯之姻國,故姜氏垂老猶往,一書再書,而姜氏之始終不德見矣。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
為納鄭詹也。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歸不書,出書。
夏,齊大災。
大火也。
秋七月。冬,齊人伐戎。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大眚,大過誤也;肆,放也。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婦人於法無諡,惟取其夫之諡加于姓上,如「莊姜」、「宣姜」是也。其別稱諡,非古禮也。姜氏之惡如此,而得美諡曰「文」,尤足哂。觀此,春秋豈褒貶之例乎?
陳人殺其公子禦寇。
經於有罪無罪皆書「殺」,無所為用字褒貶例也。故禦寇之有罪無罪不可知,但殺大夫用「其」字。親屬雲「其」者,以君父言,如「天王殺其弟佞夫」、「晉侯殺其世子申生」是也。故若為國人殺,不當稱「公子」,當稱「大夫公子」,若為君殺,不當稱「陳人」,當稱「陳侯」,此稱「陳人」而又稱其「公子」,意者君與其事,而其臣殺之與?此公子也,左氏以為「太子」,若然,經當書「世子」矣。
夏五月。
五當作四,不然,則下有闕。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徯(「齊高徯」,二本原作「齊侯高徯」,今據經文改。)盟於防。
齊桓求好於魯,而來請昏。書「及」與「公及」,無例。謂書「及」為內諱,然則九年「公及齊大夫盟於蔇」何與?且以隱元年為內卑者又何與?
冬,公如齊納幣。
桓六年,子同生,至是莊公年三十七矣。納幣又二年而公始娶,豈有諸侯將四十娶夫人者乎?或謂「莊公受制於母,必欲其昏齊」,故年長猶不得配。夫母亡已二載,可以自為,猶受制而必娶齊女乎?又或謂「娶為繼室」,然未見書「夫人薨」也,是必已娶嬖妾以為夫人矣,而齊以欲結好,複議此昏為之夫人耳。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祭叔來聘。
不言「使」,亦王命也。王有聘諸侯之禮,無使人朝諸侯之禮,故隱元年祭伯書「來」,而此祭叔書「聘」也。
夏,公如齊觀社。公至自齊。荊人來聘。
書「荊人」,即荊大夫(「荊大夫」,中研本作「荊夫人」,今據北圖本改。)也。以其始通中國,書「人」,略之也。或謂「進之」,或謂「不備」,並非。
公及齊侯遇(「遇」,二本原作「盟」,今據經文改。)於谷。
谷,齊地。
蕭叔朝公。
蕭,小國,即朝公於谷。
秋,丹桓公楹。
飾禰廟也。
冬十月一月,曹伯射姑卒。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於扈。
盟於防,遇於谷,復盟於扈,此見齊桓亟求魯好,為圖伯地也。說者皆謂「公為急婚姻,而齊難之」,如此,一何可笑!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公桷。
丹楹、刻桷,為文姜將祔廟,故飾之也。說者咸謂「將娶齊女,欲誇大之」,夫娶女欲示誇大當飾宮室,乃飾寢廟何耶?況夫人廟見,群廟皆入,獨飾禰廟又何耶?甚矣!解經者之無識也。穀梁於「桷」分別天子、大夫,此枉撰無稽之禮文,而諸家從之,其無識可笑又如此。
葬曹莊公。夏,公如齊逆女。秋,公至自齊。
諸侯親迎,非禮也,而俗儒反以為禮。親迎,公必先至,而夫人後入,正也,而俗儒反以為非正,前既昧禮,後乃狃於「常事不書」之語而妄說耳。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公先至而卜日以逆夫人,故書日,或於書日謂「難之」,謂「惡之」,並謬。上書「公至自齊」,則下夫人自書「入」矣,或於書「入」謂「不書致,不見宗廟」,亦謬。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大夫」,同姓大夫;「宗婦」,同姓出嫁之婦也。婦曰「宗」,大夫不曰「宗」者,便文也。此行宗覿禮也,左氏不解,但謂宗婦覿而遺大夫,謬。意謂大夫之妻為「宗婦」者,然則經謂「大夫之宗婦,豈成文理?又載御孫曰:「今男女同贄,是無別也」,既與己說予盾,而同姓男女覿,豈得謂男女無別乎?御孫又謂「女贄,不過榣、栗、棗、修」,亦非也。榛、栗、棗、修乃婦見舅姑之禮,而大夫士家行之,若諸侯之禮必異是,況宗婦見君夫人,尤非舅姑比也。是大夫宗婦覿者,禮也,用幣,亦禮也,左氏、公羊皆謂非禮,謬。穀梁不解「大夫」為同姓大夫,謂「禮,大夫不見夫人」,「大夫,國體也,而行婦道,惡之」,尤謬。胡氏因論語有「私覿」字,遂謂覿為私事,若果覿為私事,則論語「觀覿」字上何為又加「私」字乎?其不通文理,何足與辨!又曰「夫人至,大夫郊迎,明日,執贄以見」,及「公事曰見,私事曰覿」等語,此出何禮書?妄言惑世,更足恨也。公、谷、胡氏例不辨,以其言禮之謬,故及之。杜氏謂夫人「丁丑入,而明日乃朝廟」,宋儒皆非之,非也。然杜之非,宋儒則不知也。夫人至日即行朝廟禮,而後成昏,非次日也。經不言者,「丁丑入」則該之,故別言次日戊寅事也。若禮,三月廟見,此舅姑已亡者,見舅姑之禮,非朝廟之禮也。哀姜與聞閔公之弒,此後事也,孔子必不預於前如諸邪說所謂用字褒貶者,即書後事,亦無褒貶,據當日行此禮,則史志之,史志之,則孔子仍之而已,以邪見解經,經何得不亡哉?
大水冬,戎侵曹。曹羈出奔陳。赤歸於曹。
羈與赤皆曹君之子,戎侵而羈出赤歸,則戎之專制中夏,可惡甚矣。
郭公。
闕文。
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陳前為齊、宋伐,至是來結魯好也。使者或字、或名,無例。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句,用牲於社。
「鼓」字為句,「用牲於社」為句,此二事也。左氏謂當「伐鼓於朝」,今不於朝而於社,為非禮,蓋不知「鼓」字為句也,安知鼓不於朝乎?
伯姬歸於杞。
不書「逆」者,言「歸」,則逆可知也。與十一年冬「王姬歸於齊」同。
秋,大水,鼓句,用牲於社、於門。
凡經所書,皆春秋時禮,春秋時禮即周禮也,但今不可詳考耳。如日食,鼓,用牲於社;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當時自有此等之禮,不然,魯之君臣何故妄行之耶?三傳皆以為非禮,豈左氏及漢人反知周禮,而春秋君臣反不知乎?必不然矣。
冬,公子友如取○義陳。
報女叔之聘也。或稱「弟」,或稱「公子」,無例。凡公及大夫朝、聘他國皆書,如不書「朝」、「聘」者,尊內也,此孔子取義之法。公子友,莊公母弟,即成季,以其為桓公子,故其後列為三桓,此季氏之始事也,而內大夫出聘亦始於此。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隱、桓皆與戎盟,至莊公而戎叛,公前追之,今伐之,後不敢為患矣。
夏,公至自伐戎。曹殺其大夫。
大夫不名,史闕也。殺大夫,大事也,故記之,義在於殺大夫而不在於其人可知矣。不在於其人,更何有於其人之有罪無罪哉?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徐為戎黨,故公既伐戎而又伐徐。齊已為伯主,而此序宋於上,可見經文之所書本無例也。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於洮。
伯姬,莊公女也,杞伯必有所要約於魯,故令伯姬先見公。其冬杞伯來朝,伯姬是冬亦方歸寧,而此時不入國也。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於幽。
齊桓再舉同盟,以一諸侯之心也。左氏謂「陳、鄭服」,近是。然衛不與,故明年伐衛。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外大夫不卒葬,此葬者,以季友與原仲為姻也。是為私行,則大夫出亦記也。或駁之以為「公使」,未然。或預以莊父末年之事附會於此,則益謬矣。
冬杞伯姬來。
婦人歸寧,禮也,見於周南詩矣。或執「常事不書」之例以為譏,謬也。然小事不書,歸寧,小事也,何以書?蓋為杞伯相繼來朝,諸侯來朝為大事,故書耳。
莒慶來逆叔姬。
隱二年「紀裂繻來逆女」,又書「伯姬歸於紀」,今不書「歸」,但書「來逆」,或是莒慶自娶也。大夫親迎,禮也,諸傳反謂非禮,皆執「常事不書」之謬例,以致此謬論耳。
杞伯來朝。
伯姬通之也。
公會齊侯於城濮。
城濮,衛地,說者謂「齊侯討衛而會魯」,似未然。以明年伐衛,魯不從也。季明德謂「使魯說衛來歸」,或近之。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續。
此去年盟於幽而衛不至,故伐之也。左氏於十九年有「衛伐周,立子頹」之事,而於此謂「王使召伯廖賜齊侯命,且請伐衛,以其立子頹也」。按:子頹之事據(距)(「據」,二本同,疑當作「距」。)其已越十年,衛君亦再世,豈至此時方命討之乎?且王朝大事經何以不一書乎?似未可信也。又謂齊「取賂而還」,齊桓始伯,必假仁義,取賂之事亦未必有也。書「人」,無例,凡書「敗」,宜於地,此不地,故重加「衛人及齊人戰」一句也。孫明復遂以主客為論,既無謂且費解。
夏四月丁未邾子瑣卒。秋,荊伐鄭。公會齊人、宋人救鄭。
此齊桓之伯業也。
冬,築郿。
說者因下書「大無麥禾」,因謂築郿為非荒年所宜,不知年荒興築,使民得食,亦救荒之一策也。
大無麥禾。
為下條起。
臧孫辰告糴於齊。
此國計也,必公使之,可見書「公使」與不書「公使」無例矣。乃妄人猶以不書「公使」為諱,既曰「告糴」,又何諱乎?
二十月九年春,新延?。
說見「築郿」下。
夏,鄭人侵許。
許自十六年盟幽之後不復興盟,鄭人或以是侵之結伯主之好與?
秋,有蜚。
記災也。
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卒於酅也。紀已亡,書之者,以見紀自是無事矣。城諸及防。
三十年春王正月。夏,師次於成。
或謂齊將降鄣,故設備,或謂欲會齊圍鄣,未知孰是?或謂欲救鄣,謬,魯安敢抗齊救鄣乎!
秋,齊人降鄣△書△法△△。
不曰「鄣降於齊」,而曰「齊人降鄣」,見齊之以力服人也。此書法之妙也。
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辛巳八月,無與治葬而魯往葬之。無諡者,以無臣子故,且媵也。
九月庚午,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冬,公及齊侯遇於魯濟。
謀伐山戎也。
齊人伐山戎
「人」者,通上下之稱,無例。或謂貶齊侯,或謂善齊侯,皆非。
三十有一年春,築台於郎。
或謂三台之築亦以備戎,未知然否?
夏四月,薛伯卒。築台於薛。
薛,魯地,非薛國也。
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此書「齊侯」者,齊侯使人來獻戎捷也。若曰「齊侯使人來獻戎捷」,則文不謹嚴矣。公羊文理之不通,謂齊侯「親來獻捷」,後世說經者皆宗之,何也?然則使書「齊人來獻戎捷」亦可,可見書爵、書人之無例也。上書「齊人伐山戎」,下書「齊侯來獻戎捷」,正未嘗不有意為互見耳。
秋,築台於秦。冬,不雨。三十有二年春,城小谷。
小谷,魯邑,非齊之谷也。左氏謂「為管仲」,是誤以「小谷」為「谷」也。
夏,宋公、齊侯遇於梁丘。
此事不可考,大扺齊之伯首資於宋,故齊與宋之親睦愈於魯。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公子牙之卒,左氏、公羊皆謂公疾叔牙,願奉公之母弟慶父,季友願奉公之太子般,季友以叔牙為亂,因酖叔牙,故為季友諱,不書「殺」。此事前人多疑其誣,辨論亦有理。然細按之,使叔牙自卒,何為七月叔牙卒,八月公薨,十月子般卒,四月之間連有三喪乎?子般已立,故其卒不書「賊殺」,為內諱,是已,然則叔牙之卒,亦以其為內諱而並諱之與?此乃為國諱,公羊謂為季友諱,非也。
八月癸亥,公薨於路寢。
路寢,正寢也。子般立。
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慶父弒,書「卒」,諱也。未逾年之君,故不稱「君」。
公子慶父如齊。
經於後閔公被弒書「慶父出奔莒」,此不書「奔」,書「如」著,國人未嘗迫之使奔,而慶父亦未嘗自絕於魯,尋復歸也。以慶父之弒君而書「公子」,則或書、或不書者,無例明矣。
狄伐邢。
此狄伐中國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