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繁露譯註 · 玉英第四
【題解】
「玉英」是寶物名,用作篇名。全篇集中討論「經禮」和「變禮」,「正辭」和「詭辭」的辯證關係,注重挖掘《春秋》的微言大義,既充分肯定《春秋》的直筆、實錄和原則性,又以大量避諱性的事例,剖析了《春秋》的曲筆、隱晦和靈活性。
謂一元者(1),大始也(2)。知元年志者(3),大人之所重,小人之所輕。是故治國之端在正名,名之正,興五世,五傳之外,美惡乃形,可謂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見(4)。
【注釋】
(1) 元:開始。
(2) 大(tài)始:即「太始」,指宇宙最初狀態。
(3) 元年:指君王即位的第一年。
(4) 「是故治國之端在正名」七句:蘇輿認為自「是故」開始至此,與上下文不合,疑是《深察名號》篇中的文字錯簡在此。
【譯文】
所謂「一元」,就是宇宙的初始。知道記載元年的本意,人君重視它,而小人卻輕視它。所以治國的開始在於正名,名分端正了,就能興旺五世,而且在五代之後,善惡才表現出來,這時候才能說得到名分真實情況,這不是子路那種人所能看到的。
惟聖人能屬萬物於一,而系之元也(1),終不及本所從來而承之(2),不能遂其功(3)。是以《春秋》變一謂之元(4),元猶原也(5),其義以隨天地終始也。故人惟有終始也,而生死必應四時之變(6)。故元者為萬物之本,而人之元在焉(7)。安在乎?乃在乎天地之前(8)。故人雖生天氣及奉天氣者,不得與天元(9),本天元命,而共違其所為也(10)。故春正月者,承天地之所為也,繼天之所為而終之也(11)。其道相與共功持業,安容言乃天地之元?天地之元奚為於此(12),惡施於人(13)?大其貫承意之理矣(14)。
【注釋】
(1) 「惟聖人」二句:說詳《公羊傳》隱公元年何休解詁。屬萬物於一,指萬物的統一性。屬,統屬、連屬、歸屬。系之元,與元相聯繫。《春秋》以「元」統天地萬物,首書:「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元為萬物之始,春為歲之始,王為治道受命之始,正月為王者所頒政教之始,即位為一國之始。此即公羊家所謂「五始」。五始先後統屬,故以即位繫於正月之下,以正月繫於王,王繫於春,春繫於元,明《春秋》統屬萬物於一元。以元作為萬物的統一物,萬物統一於元,哲學上說,就是元一元論。
(2) 終不及本所從來而承之:劉師培云:「『終』、『本』對文,『及』當作『反』。《三代改制質文篇》曰『窮則反本』,是其證。」劉說可從。承,順承。
(3) 遂:成就,完成。
(4) 《春秋》變一謂之元:《春秋》把一變稱作元。《公羊傳》隱公元年何休詁:「變一為元,元者,氣也。無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
(5) 元猶原:《春秋》將一年記為元年,元就是源頭,認為當政者要重視開頭。原,本原、源頭。
(6) 生死必應四時之變:「死」,舊本皆誤作「不」,據惠棟校改。惠棟校註:「『不』,當作『死』。」或說「不」字疑衍,當作「生必應四時之變」。蘇輿註:「人以生為始為元,猶王之以即位為元。『不』疑當作『死』,生應春,死應冬。惠棟《周易述》引亦作『死』,注云:『原始反終,故知死生之說。』」蘇說是。
(7) 「故元者」二句:元為萬物的本原,人為萬物之一,故曰「人之元在焉」。康有為《春秋董氏學》曰:「元為萬物之本,人與天同本於元。」
(8) 「安在乎」二句:董仲舒以「元」在天地之前,正是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之意。
(9) 與:親附,親近。
(10) 「本天」二句:董仲舒認為,人由天命而生,人的一切自然也就由天和命所決定,而不能夠違背天和命兩者。
(11) 「故春」三句:古代以神道設教,以天子受命於天,故天子的一切政教皆承天地之所為,是為了秉承天意去完成天交給的任務,故曰:「繼天之所為而終之也。」春正月,這是周代的歷制。古代紀月以十二支配十二月,周曆以建子之月為一年中的第一個月。這裡透顯了「宗周」之意。
(12) 奚:為什麼。
(13) 惡(wū):同「烏」,如何、怎樣。
(14) 大其貫承意之理矣:蘇輿註:「自『惟聖人』至此,《重政》篇文。錢云:『……疑錯簡在彼,當歸此篇。』今從之……兩存其文。」《春秋繁露》流傳甚廣,錯簡脫訛甚多,至今董理尤難。暫從蘇說,《玉英》、《重政》,兩存其文,以俟後來者析辨。
【譯文】
只有聖人能夠把萬物統一起來,並把它和「元」相聯繫,最終不返歸本原而順承它,就不能成就其功業。因此《春秋》把「一」變稱為「元」,元就好比是本原,它的意義就是跟隨天地相終始。人是有終始的,而人的生死必定與春夏秋冬的變化相順應。所以元是萬物的根本,而人的元也在那裡。元在哪裡呢?是存在於天地萬物之前。所以人雖然生於天氣並奉行天氣,可是卻不能親附天元,秉承上天的運命,而共同違背了它的作為。因此「春正月」的意思,是說人秉承天地的作為,繼續上天的作為並完成它。它的道理是說天與人相互保存所共建的功業,那怎麼說是天地的本原呢?天地的本原怎麼會在這裡呢?怎樣施加給人的呢?這是讚美聖人能夠秉承天意的道理。
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1),正天之端(2),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3)。五者俱正,而化大行(4)。
【注釋】
(1) 元之深:即遙遠的元。深,遙遠的意思。
(2) 天之端:指四季之始,即春天。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合稱「五始」。
(3) 竟:同「境」。
(4) 而化大行:蘇輿註:「『是故《春秋》之道』至此,《二端》篇文。錢云:『移在此處,恰與下文相承接。此說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之義,即公羊家所謂五始也。』今從之……兩存其文。」暫從蘇說,《玉英》、《二端》,兩存其文。
【譯文】
所以《春秋》的法則,是用「元」年來端正天時的起始,用天時的起始來端正王者的政治,用王者的政治來端正諸侯的即位,用諸侯的即位來端正境內的治理。這五個方面都端正了,教化就能順利施行了。
非其位而即之,雖受之先君,《春秋》危之,宋繆公是也(1)。非其位,不受之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吳王僚是也(2)。雖然,苟能行善得眾,《春秋》弗危,衛侯晉以立書葬是也(3)。俱不宜立,而宋繆受之先君而危,衛宣弗受先君而不危,以此見得眾心之為大安也。故齊桓非直弗受之先君也(4),乃率弗宜為君者而立,罪亦重矣。然而知恐懼,敬舉賢人,而以自覆蓋,知不背要盟以自湔浣也(5),遂為賢君,而霸諸侯。使齊桓被惡而無此美,得免殺滅乃幸已,何霸之有!魯桓忘其憂而禍逮其身,齊桓憂其憂而立功名。推而散之,凡人有憂而不知憂者凶,有憂而深憂之者吉。《易》曰(6):「復自道,何其咎。」此之謂也。匹夫之反道以除咎尚難,人主之反道以除咎甚易。《詩》云:「德如毛。」(7)言其易也。
【注釋】
(1) 宋繆公:宋國國君,姓子名和,宋宣公之弟,公元前728年—前720年在位。宋宣公臨終遺命不立其子與夷而立子和,是為宋繆公。宋繆公卒前又不立其子馮而傳位給了與夷,結果子馮殺掉與夷自立執政,即為宋莊公。
(2) 吳王僚:吳國國君。吳王壽夢有四個兒子:諸樊、余祭、夷末、季札。壽夢想要立最小的兒子季札,季札讓而不受,因此立長子諸樊為吳王。諸樊遺命兄終弟及,故而余祭繼立,余祭卒而夷末繼位。夷末卒當傳季札,而季札逃走,於是夷末之子吳王僚繼位。諸樊之子闔閭認為自己作為嫡長孫應當繼承王位,於是遣刺客刺殺了吳王僚而自立執政。
(3) 衛侯晉:即衛宣公,姓姬名晉,衛桓公之弟,在位19年。桓公被弒,衛人立公子晉為衛君,是為衛宣公。《春秋》桓公十三年記載:「三月葬衛宣公。」
(4) 齊桓非直弗受之先君:齊桓公非但沒有接受先君的遺命。直,但。《春秋》莊公九年:「齊小白入於齊。」《公羊傳》曰:「其言入何?篡辭也。」齊桓公之行事皆未受之先君之命,表明他是篡位,因此下文說其「罪亦重矣」。
(5) 知不背要盟以自湔(jiān)浣(huàn)也:懂得不背棄哪怕是被脅迫簽訂的盟約,來為自己洗刷過錯。要盟,被脅迫簽訂的盟約。湔浣,洗刷、除去過錯。
(6) 《易》曰:下引文見《易·小畜》初九爻辭。
(7) 德如毛:語出《詩經·大雅·烝民》。(yóu),輕。
【譯文】
不該自己即位而即位,即使是接受先君的遺命,《春秋》也為之憂懼,宋繆公就是這樣的。不該自己即位,又不是受自先君之命,而自己即位,《春秋》為之憂懼,吳王僚就是這樣的。儘管如此,如果能做好事得民心,《春秋》就不憂懼,它記載衛宣公的即位和喪葬就是這樣的。以上之人都不應該立,但宋繆公接受先君的遺命而憂懼不安,衛宣公不受自先君的遺命卻沒有憂懼,由此可見得民心就能太平無慮。所以齊桓公非但沒有接受先君的遺命,而且是完全不應該即位為君的,他的罪過也算是很大了。然而他即位後深感恐懼,尊敬並任用賢人,用賢人來彌補自己的過失,懂得不背棄哪怕是被脅迫簽訂的盟約,來為自己洗刷過錯,於是成為賢明的君主,稱霸諸侯。假使齊桓公有篡位的惡名而沒有這些善舉,那麼他能免於被殺死就已經算是幸運了,怎麼還會稱霸呢!魯桓公忘記了憂患而惹禍上身,齊桓公憂懼他的憂患而建立了功名。推擴而言,凡是人有憂患而不知道憂懼的就兇險,有憂患而深以為憂的就吉祥。《周易》說:「主動回復到正道,哪還有什麼災禍。」說的就是這個意思。一般人難以返還正道以消除災禍,君主返還正道以消除災禍卻很容易。《詩經》說:「美德輕如羽毛。」即是說美德是容易做到的。
公觀魚於棠(1),何?惡也。凡人之性,莫不善義,然而不能義者,利敗之也。故君子終日言不及利,欲以勿言愧之而已,愧之以塞其源也。夫處位動風化者,徒言利之名爾,猶惡之,況求利乎?故天王使人求賻求金(2),皆為大惡而書(3)。今非直使人也,親自求之,是為甚惡,譏。何故言觀魚?猶言觀社也(4),皆諱大惡之辭也。
【注釋】
(1) 公觀魚於棠:此事載《春秋》隱公五年。隱公作為一國之君,卻與民爭逐捕魚之利,因此《春秋》對其進行譏評。然為君諱,故說「觀魚於棠」。觀魚,張網捕魚。棠,地名。在今山東魚台。
(2) 天王使人求賻(fù)求金:天王派人索求助喪之物和費用。天王,指周桓王姬林、周頃王姬壬臣。賻,助人辦喪祭之事的布帛財物。
(3) 書:記載。求賻之事載於《春秋》隱公三年,求金之事載於《春秋》文公九年。
(4) 觀社:《春秋》莊公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墨子·明鬼下》云:「燕之有祖,當齊之有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雲夢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魯莊公越境到齊國觀社,實是以此為名而觀齊女,正如何休所謂「諱淫言觀社」。
【譯文】
《春秋》記載「莊公在棠地觀魚」,為什麼?為了表示厭惡。大凡人的天性,無不嚮往仁義,可是有的人卻不能做到仁義,這是貪利造成的破壞。所以君子說話時始終不提及「利」,為的是羞言名利而已,羞言名利來堵塞財利的來源。那些身處高位、主管道德風化的人,只要口頭上說到「利」都感到羞愧,更何況去追求財利呢?因此天王派人索求助喪之物和費用,都是非常恥辱的事,《春秋》都做了記載。現在魯莊公非但是派人去,而且是親自去捕魚,這更是太壞了,所以《春秋》譏諷他。為什麼要說「觀魚」呢?這就好比說「觀社」,都是對奇恥大辱的隱諱說法。
《春秋》有經禮(1),有變禮(2)。為如安性平心者(3),經禮也;至有於性雖不安,於心雖不平,於道無以易之,此變禮也。是故昏禮不稱主人(4),經禮也;辭窮無稱(5),稱主人,變禮也。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經禮也;有故,則未三年而稱王,變禮也。婦人無出境之事,經禮也;母為子娶婦,奔喪父母,變禮也。明乎經變之事,然後知輕重之分,可與適權矣。難者曰:「《春秋》事同者辭同,此四者(6),俱為變禮,而或達於經,或不達於經,何也?」曰:「《春秋》理百物,辨品類,別嫌微,修本末者也。是故星墜謂之隕(7),螽墜謂之雨(8),其所發之處不同,或降於天,或發於地,其辭不可同也。今四者俱為變禮也同,而其所發亦不同,或發於男,或發於女,其辭不可同也。是或達於常,或達於變也。」
【注釋】
(1) 經禮:一般的、原則性的禮儀、規範。
(2) 變禮:與「經禮」相對應的特殊的、靈活性的禮儀叫「變禮」。
(3) 如:同「而」。
(4) 昏禮不稱主人:即婚禮不以結婚人自己的名義,而以父母命迎。如《春秋》隱公二年載:「九月,紀裂(rú)來逆女。」紀國大夫裂代紀君來魯國迎親。
(5) 辭窮:沒有恰當的說法,迫不得已。如《春秋》成公八年載「宋(共)公使公孫壽來納幣(下聘)」,即點明了結婚人宋共公,那是因為他沒有父母,所以不得不直稱「主人」。
(6) 四者:指婚禮、稱王、娶婦、奔喪四事。
(7) 星墜:事載《春秋》莊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星隕如雨。」《公羊傳》:「如雨者何?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則曷為謂之如雨?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復。』君子修之曰:『星隕如雨。』」「不修《春秋》」就是沒有經過孔子修訂的魯國「史記」。「星隕如雨」記述的是中國古代的流星雨。據陳遵媯《中國古代天文學簡史》引法國天文數學家俾俄《中國流星》一書,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天琴座流星雨紀事。
(8) 螽(zhōnɡ)墜:事見《春秋》文公三年:「雨螽於宋。」《公羊傳》:「雨螽者何?死而墜也。」先見為雨,墜地,視之乃螽。螽,即蝗蟲。
【譯文】
《春秋》有通常的禮儀,有權變的禮儀。做了能心安理得,這是通常的禮儀。有時做了雖然不符合性情,於心也不安,從道的角度看,又無法改變的做法,這就是權變的禮儀。因此婚禮不稱結婚人的名字,這是通常的禮儀;但是如果沒有恰當的說法和稱呼,就直稱結婚人的名字,這是權變的禮儀。天子即位三年之後才稱王,這是通常的禮儀;但有特殊原因不到三年也可稱王,這是權變的禮儀。婦女不該有出國的事,這是通常的禮儀;但母親為兒子娶親,或是為父母奔喪,就可以出國,這是權變的禮儀。明白原則性與權變性的聯繫,然後再懂得它們的輕重分別,就可以隨機應變了。提問的人說:「《春秋》對相同的事說法相同,這四件事情都是權變的禮儀,可是有的符合常理,有的不符合常理,這是為什麼?」回答說:「《春秋》綜理百物,辨別品類,分辨細小的差別,辨析輕重本末。所以流星墜下叫作『隕』,螽斯墜下叫做『雨』,它們的來源不同,有的自天而降,有的發於地上,所以它們的說法不能相同。現在所說的四件事雖然同是權變的禮儀,但它們的來源也不同,有的緣於男子,有的緣於女子,它們的說法是不能相同的。所以有的符合常理,有的適宜權變。」
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1)。其志欲立,故書即位(2)。書即位者,言其弒君兄也。不書王者,以言其背天子。是故隱不言立、桓不言王者,從其志以見其事也。從賢之志以達其義(3),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4)。由此觀之,《春秋》之所善,善也;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也(5)。
【注釋】
(1) 不書王:《春秋》記載十二公之事,於每年必書「王正月」以表示尊王謹始之意,而於魯桓公除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書「春王正月」外,其餘十四年只書「春正月」,無「王」。對於此,何休《春秋公羊傳解詁》解釋說:「無王者,以見桓公無王而行也。」是說魯桓公經常在不得到周天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而為。
(2) 書即位:《春秋》桓公元年書「公即位」。《公羊傳》認為隱公被弒,對於新君是不應該書「即位」的,但這裡明寫「即位」,旨在說明弒君自立正合桓公之意,並以此來昭彰桓公的罪惡。
(3) 賢:指魯隱公。
(4) 不肖:指魯桓公。
(5) 兩省(xǐnɡ):從兩方面來加以省察。省,省察。
【譯文】
魯桓公的心裡沒有周天子,所以《春秋》就不寫「王」字。他企圖自立為君主,所以《春秋》就寫他「即位」。寫「即位」,說明他弒殺了君兄。不寫「王」字,來說明他違背了周天子。因此對隱公不說「立」、對桓公不說「王」,都是根據他們的心愿來表現他們的事跡。根據魯隱公的心志來通達他的仁義,通過魯桓公的心志來昭彰他的罪惡。由此來看,《春秋》所贊同的是好的,《春秋》所不贊同的是不好的,不能不從這兩方面來加以省察。
《經》曰(1):「宋督弒其君與夷。」《傳》言(2):「莊公馮殺之。」不可及於《經》,何也?曰:「非不可及於《經》,其及之端眇(3),不足以類鉤之,故難知也。」《傳》曰(4):「臧孫許與晉郤克同時而聘乎齊。」按《經》無有,豈不微哉?不書其往而有避也。今此《傳》言莊公馮,而於《經》不書,亦以有避也。是以不書聘乎齊,避所羞也;不書莊公馮殺,避所善也。是故讓者《春秋》之所善。宣公不與其子而與其弟,其弟亦不與子而反之兄子,雖不中法,皆有讓高(5),不可棄也。故君子為之諱,不居正之謂避,其後也亂,移之宋督,以存善志,此亦《春秋》之義,善無遺也。若直書其篡,則宣、繆之高滅,而善之無所見矣。難者曰:「為賢者諱,皆言之;為宣、繆諱,獨弗言,何也?」曰:「不成於賢也。其為善不法,不可取,亦不可棄。棄之則棄善志也,取之則害王法。故不棄亦不載,以意見之而已。『苟志於仁,無惡。』(6)此之謂也。」
【注釋】
(1) 《經》曰:下引文見《春秋》桓公二年。宋督,宋臣華督。與夷,宋殤公。
(2) 《傳》言:下引文見《公羊傳》隱公三年。莊公馮,宋莊公子馮,宋繆公之子。
(3) 眇(miǎo):微妙,深遠。
(4) 《傳》曰:下引文見《公羊傳》成公二年。臧孫許,魯國大夫。郤(xì)克,晉國大夫。公元前593年,郤克邀同臧孫許和衛國大夫孫良夫、曹國的公子首出使齊國,碰巧四人均有生理缺陷:郤克盲一目,臧孫許是禿子,孫良夫是跛子,公子首是駝背。齊頃公從侍臣中挑出類同的殘疾者去接待四國使臣,使郤克、臧孫許蒙羞。
(5) 高:猶「美」,高尚的德行。
(6) 苟志於仁,無惡:語出《論語·里仁》:「苟志於仁矣,無惡也。」
【譯文】
《春秋》說:「宋臣華督弒殺他的君主與夷。」《公羊傳》卻說:「宋莊公子馮殺了與夷。」這與《春秋》的說法不同,是為什麼呢?回答說:「不是與《春秋》的說法不同,它所體現的是《春秋》的深奧微妙,不能夠用普通的標準去衡量它,所以一般人難以理解。」《公羊傳》說:「臧孫許和晉國的郤克同時出訪齊國。」查找《春秋》中沒有這樣的記載,這難道不是微妙的嗎?《春秋》不寫他們去齊國是有所隱諱。現在《公羊傳》說莊公子馮殺了與夷,可在《春秋》中卻沒有寫,也是因為有所隱諱。所以不寫出使齊國,是為了隱諱蒙羞的事;不寫莊公子馮殺了與夷,是為了隱諱所要讚賞的。因此謙讓是《春秋》所讚賞的。宋宣公不傳位給兒子而傳位給弟弟,他的弟弟也不傳位給兒子而把君位返還給兄長的兒子,這雖然不符合法度,但都有謙讓的美德,不能忽略不記錄。所以君子為宋宣公、宋繆公加以隱諱,隱諱二者這種「不正常」的傳位方式,這之後的混亂,移到宋臣華督身上,用來記存宋宣公、宋繆公的善良心愿,這也是《春秋》的原則,不會遺忘善舉仁心。如果直接寫宋莊公篡位,那麼宋宣公、宋繆公的美德就消失了,而仁心善舉也就不能有所顯現了。提問的人說:「《春秋》為賢者隱諱,都有所提及;為宋宣公、宋繆公隱諱,卻偏偏沒有提及,為什麼呢?」回答說:「宋宣公、宋繆公還不能算作賢君。他們心存善意卻不合法度,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遺棄的。遺棄了就是遺棄善意,贊同了就有害於王法。所以不遺棄也不記載,在語意上流露出來就可以了。『假如立定志向實行仁德,就不會做壞事。』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器從名、地從主人之謂制。權之端焉(1),不可不察也。夫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雖死亡,終弗為也,公子目夷是也(2)。故諸侯父子兄弟不宜立而立者,《春秋》視其國與宜立之君無以異也,此皆在可以然之域也。至於鄫取乎莒(3),以之為同居(4),目曰「莒人滅鄫」(5),此在不可以然之域也。故諸侯在不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大德,大德無踰閑者(6),謂正經。諸侯在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小德,小德出入可也。權譎也(7),尚歸之以奉巨經耳(8)。故《春秋》之道,博而要,詳而反一也(9)。公子目夷復其君,終不與國;祭仲已與,後改之;晉荀息死而不聽(10);衛曼姑拒而弗內(11),此四臣事異而同心,其義一也。目夷之弗與,重宗廟;祭仲與之,亦重宗廟。荀息死之,貴先君之命;曼姑拒之,亦貴先君之命也。事雖相反,所為同,俱為重宗廟、貴先君之命耳。難者曰:「公子目夷、祭仲之所為者,皆存之事君,善之可矣。荀息、曼姑非有此事也,而所欲恃者皆不宜立者,何以得載乎義?」曰:「《春秋》之法,君立不宜立,不書,大夫立則書。書之者,弗予大夫之得立不宜立者也。不書,予君之得立之也。君之立不宜立者,非也;既立之,大夫奉之,是也,荀息、曼姑之所得為義也。」
【注釋】
(1) 端:端緒,出發點。
(2) 公子目夷:字子魚,宋襄公的庶兄。公元前639年,楚國趁會盟之時俘虜宋襄公以伐宋,公子目夷歸國堅守,楚國無隙可乘,遂釋放宋襄公。宋襄公有意讓位於公子目夷,而公子目夷不從,仍迎回襄公執政。
(3) 鄫(zēnɡ)取乎莒(jǔ):鄫國的國君從莒國娶了夫人。鄫,諸侯國名,姒(sì)姓,在今山東蒼山向城。取,通「娶」。莒,諸侯國名,嬴姓,在今山東莒縣一帶。
(4) 同居:俞樾《諸子平議》云:「『同居』二字無義,疑『司君』之誤。『司君』者嗣君也……『嗣』與『司』古通用。」俞說可從。
(5) 莒人滅鄫:事見《春秋》襄公六年。
(6) 大德無踰閑:連同下文的「小德出入可也」,出自《論語·子張》。大德,大節。逾,超越。閒,原則、界限。
(7) 權譎(jué):權謀詭詐。
(8) 巨經:大經,法度常規。
(9) 反一:返約、返歸於道。
(10) 荀息:晉大夫。晉獻公寵信妃妾驪姬,殺太子申生,趕走兒子重耳、夷吾,立驪姬之子奚齊為太子,囑託荀息輔助奚齊。獻公死,奚齊立,大臣里克等謀廢奚齊,勸荀息參與,荀息堅拒。里克殺奚齊,荀息又立驪姬妹妹之子卓子為君,里克又殺卓子,荀息為保護卓子而死。
(11) 曼姑:衛靈公的少子。衛靈公和夫人南子厭惡世子蒯聵(kuǎi kuì),將他驅趕出國,欲立曼姑,曼姑多次拒絕,最後提議立蒯聵之子輒嗣位。
【譯文】
器物依從名稱、土地依從主人,這叫做制度。權變的出發點仍本於制度,不可以不省察。權變雖然違反常規,但也必須限制在可以如此做的範圍之內。不在可以如此做的範圍之內,即使是死,也始終不會去做,公子目夷就是這樣的人。所以諸侯父子兄弟不該立為君而立為君的,《春秋》看待他與應當即位的君主沒有什麼差別,這都是限制在可以如此做的範圍之內的。至於鄫國的國君從莒國娶了夫人,立其夫人所生之子為嗣君,《春秋》把這視作「莒人滅鄫」,這是在不可以如此做的範圍內的。因此諸侯在不可以如此做的範圍內進行權變,叫做大節,大節上不越過界限,這叫做遵守法度常規。諸侯在可以如此做的範圍內進行權變,叫做小節,小節上有些出入是可以的。即便是小節上的權謀詭詐,尚且也要歸之於遵奉常規。所以《春秋》的道理,廣博而扼要,詳盡而返約。公子目夷迎回他的君主,自己始終不當國君;祭仲已經同意立宋人之子為君,後來又改變了主意;荀息寧死也不聽里克的勸誘;衛國的曼姑拒絕當國君,這四個臣子的事跡雖異而心志相同,他們行權之義是相同的。公子目夷不即位,看重的是國家社稷;祭仲同意立宋人之子,看重的也是國家社稷。荀息為奚齊、卓子而死,尊崇的是先君的命令;曼姑拒絕當國君,尊崇的也是先君的命令。事情雖然相反,做法卻是相同的,都是為了以國家社稷為重、尊崇先君之命而已。提問的人說:「公子目夷、祭仲所做的,都是為了保存國家、事奉君主,稱讚他們是可以的。荀息、曼姑卻沒有這種事,而且所要扶恃的都是不該立為君主的人,為什麼他們還能被記載為有道義的人呢?」回答說:「《春秋》的法則,君主立了不該立的,就不記載,大夫立了就記載。之所以不記載,是因為不贊成大夫擁立不該立的人。之所以不記載,是因為贊成君主可以選立嗣君。君主立了不該立的,是不對的;君主既然即位了,大夫奉擁新君主,就是正確的,因此荀息、曼姑可以說是有道義的。」
難紀季曰(1):「《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無去國之義。」又曰:「君子不避外難(2)。」「紀季犯此三者,何以為賢?賢臣固盜地以下敵(3),棄君以避難乎?」曰:「賢者不為是。是故托賢於紀季,以見季之弗為也。紀季弗為而紀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書事,時詭其實,以有避也;其書人,時易其名,以有諱也。故詭晉文得志之實,以代諱避致王也(4)。詭莒子號謂之人(5),避隱公也。易慶父之名謂之仲孫(6),變盛謂之成(7),諱大惡也。然則說《春秋》者,入則詭辭(8),隨其委曲而後得之。今紀季受命乎君而《經》書專,無善一名而文見賢(9),此皆詭辭,不可不察。《春秋》之於所賢也,固順其志而一其辭,章其義而褒其美。今紀侯《春秋》之所貴也,是以聽其入齊之志,而詭其服罪之辭也,移之紀季。故告糴於齊者(10),實莊公為之,而《春秋》詭其辭,以予臧孫辰;以酅入於齊者(11),實紀侯為之,而《春秋》詭其辭,以與紀季。所以詭之不同,其實一也。」難者曰:「有國家者,人慾立之,固盡不聽(12),國滅,君死之,正也,何賢乎紀侯?」曰:「齊將復仇,紀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之(13),故謂其弟曰:『我宗廟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於齊,請以立五廟,使我先君歲時有所依歸。』率一國之眾,以衛九世之主(14)。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謂之『大去』(15)。《春秋》賢死義,且得眾心也,故為諱滅。以為之諱,見其賢之也;以其賢之也,見其中仁義也。」
【注釋】
(1) 紀季:紀侯之弟。《春秋》莊公三年記載有他以紀邑歸降齊國之事。紀,春秋時諸侯國名,在今山東壽光東南。
(2) 外難(nàn):外患入侵。
(3) 下敵:投降敵人,獻媚敵國。
(4) 代:蘇輿《春秋繁露義證》註:「『代』疑作『狩』。」蘇說可從。周天子被晉文公召至踐土會盟,《春秋》以為僭越失禮,便詭其文曰:「天王狩於河陽。」(《春秋》僖公二十八年)
(5) 詭莒子號謂之人:《春秋》隱公八年:「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包來。」《公羊傳》認為稱莒子為莒人,是為魯隱公屈尊與小國盟諱。
(6) 慶父:魯莊公之弟。《春秋》閔公元年:「冬,齊仲孫來。」仲孫即是對慶父的另一稱謂。
(7) 變盛謂之成:《春秋》莊公八年:「夏,師及齊師圍成,成降於齊師。」成,即盛之改稱,又作郕(chénɡ),姬姓諸侯國,在今山東寧陽東北。《公羊傳》認為把盛改稱成,是為魯國滅同姓國避諱。
(8) 詭辭:不如實說出而是改變說法,叫做「詭辭」,與「正辭」(實話實說)相對。
(9) 一名:蘇輿註:「『一』疑作『之』。」其說可從,「一名」當作「之名」。
(10) 糴(dí):買進糧食。《春秋》莊公二十八年記載有魯國大夫臧孫辰赴齊國請求購糧之事。
(11) 酅(xī):春秋時紀國邑名,在今山東臨淄東。
(12) 盡:盧文弨校曰:「『盡』疑當作『辭』。」盧說可從。
(13) 紀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之:紀侯自知國力不濟但矢志抵抗。不加,不敵、不勝。距,同「拒」,抗拒、抵抗。
(14) 衛九世之主:齊襄公攻打紀國,號稱是為九世祖復仇,則紀侯抵抗齊國,就是為了捍衛九世之主。
(15) 大去:「滅亡」的委婉說法。《春秋》莊公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公羊傳》認為此事既要讚許紀侯的死義,又要讚許齊襄公的復仇,所以將「滅國」諱為「大去其國」。
【譯文】
責難紀季的人說:「《春秋》的法則,是大夫不得擅動土地。」又說:「公子照理不得離開國家。」又說:「君子不逃避外患入侵。」「紀季違犯了這三條,怎麼能稱為賢臣?賢臣本來是要偷取地盤獻媚於敵國,拋棄君主而逃避國難的嗎?」回答說:「賢人不做這樣的事情。因此假託賢人於紀季,來表示紀季不會做這種事情。紀季不會做這種事情,就可以知道是紀侯讓他做的。《春秋》記事,有時不透露真實情況,是因為有所避諱;《春秋》記人,有時更換名字,是因為有所忌諱。所以不說晉文公稱霸的實際情況,而用『狩獵』隱諱他召見天子的事實。不稱莒子的爵號而稱他為『人』,是為魯隱公避諱。改換慶父的名字叫做仲孫,把盛國改稱為成國,是忌諱大奸大惡。然而談論《春秋》的人,要深入了解這種『真話假說』的方式,隨順它的複雜變化才能明白其中的真實意義。現在紀季接受了君主的命令而《春秋》卻記載他擅自獻地,沒有好的名聲卻在文辭上加以褒獎,這都是『真話假說』,不可以不仔細考察。《春秋》對於所要讚揚的,當然會依順其志向而統一說法,表彰它的正義並誇讚他的美德。現在紀侯是《春秋》所尊貴的,所以根據他獻地求齊的打算,改變他服罪求和的說法,把獻地求饒的事改記在紀季身上。因此向齊國購糧的事情,本來是魯莊公做的,但《春秋》卻改變說法,把它記到臧孫辰身上;把酅邑獻給齊國,實際上是紀侯做的,但《春秋》卻改變說法,把它記到紀季身上。所以『說謊』的內容雖然不同,但其真實用意卻是一致的。」提問的人說:「擁有國家的人,如果早知不能保存國家,即使眾人想擁立自己,也應該堅辭不受,一旦國家滅亡,君主應為國家殉節,這才是正確的做法,《春秋》為什麼稱讚紀侯呢?」回答說:「齊國將要復仇,紀侯自知國力不濟但仍決心抵抗,因此對他弟弟說:『我是國家之主,不可以不為國家而死。你帶著酅邑去齊國,向齊國投降,請求他們來設立宗祠,使我們的祖先每年有可以得到祭祀的地方。』他率領全國的民眾,捍衛紀國九代君主的尊嚴。齊襄公趕他趕不走,招降他又不答應,紀國上下一心都為國而死,所以稱之為『大去』。《春秋》讚賞赴義而死且深得民心的紀侯,所以對其亡國之事加以隱諱。用這種避諱,表現他的賢能;用他的賢能,表現他是符合仁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