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繁露譯註 · 玉杯第二

【題解】 《玉杯》是董仲舒著書的篇名,《漢書》提到這一篇名,不知此篇名取什麼意義。本篇主要通過《春秋》所記載魯文公、許止、趙盾、公子比等人的事,通過複雜的分析,認為《春秋》特別重視人的心志、辦事的動機,這種重視沒有明白說出,而是用曲折隱晦的筆法,即「微言」來表達的。本篇提出研究《春秋》的方法論問題。 《春秋》譏文公以喪取(1)。難者曰:「喪之法(2),不過三年,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今按經:文公乃四十一月方取(3),取時無喪,出其法也久矣(4),何以謂之喪取?」曰:「《春秋》之論事,莫重於志(5)。今取必納幣,納幣之月在喪分(6),故謂之喪取也。且文公秋祫祭(7),以冬納幣,皆失於太蚤(8),《春秋》不譏其前(9),而顧譏其後(10),必以三年之喪,肌膚之情也(11),雖從俗而不能終(12),猶宜未平於心,今全無悼遠之志(13),反思念取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故譏不出三年於首(14),而已譏以喪取也。不別先後,賤其無人心也。」 【注釋】 (1) 《春秋》譏文公以喪取:《春秋》批評魯文公在喪期內娶親。文公,即魯文公,名興,魯僖公之子。取,同「娶」。古代規定守喪三年即二十五個月,在此期間不能進行娛樂活動,更不能娶親。魯文公違背了這個規定,《春秋》給予批評。 (2) 喪之法:守喪的法則。《論語·陽貨》載孔子說:「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小孩三歲以後才脫離父母的懷抱,因此要守孝三年,是天下共同的守喪期限。 (3) 四十一月方取:魯僖公於三十三年十二月卒,第二年就是魯文公元年。魯文公四年夏五月才去齊國迎親,離魯僖公逝世已經四十一個月,超過了規定的二十五個月期限。 (4) 出其法:超出法定的期限。 (5) 志:指辦事的動機、志向。 (6) 納幣之月在喪分:納幣,婚娶前男方給女方送的彩禮、聘金。送彩禮表示有娶親的意圖,也是動機。文公二年冬納幣,納幣的月份在守喪的期限內,所以說文公「喪取」。 (7) 祫(xiá)祭:把遠近祖先的牌位放在祖廟裡一起祭祀,叫祫祭,即合祭。 (8) 失於太蚤:祫祭必須在喪期過後進行,即二十五個月後。文公於二年八月進行祫祭,離僖公卒才二十一個月,還差四個月,因此說「失於太蚤(通「早」)」。 (9) 前:指秋八月進行祫祭,《春秋》沒有批評。 (10) 譏其後:指冬納幣。 (11) 肌膚之情:《孝經》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肌膚指父母生養之恩情。 (12) 終:即堅持三年喪期。魯國舊風俗,喪期比較短,沒有三年即二十五個月。 (13) 悼遠:即慎終追遠。 (14) 首:首惡,最壞的事。 【譯文】 《春秋》批評魯文公在喪期內娶親。有人問:「喪期法定不過三年,三年喪期共二十五個月。現在從經書中看,魯文公喪後四十一個月才娶親,娶親時已經不在喪期內,而且出喪期已經很久了,為什麼還說他『喪娶』呢?」回答說:「《春秋》評論事情,最重視辦事的動機。娶親必須先送聘金,送聘金的時間在喪期之內,所以說他『喪娶』。而且,魯文公在秋天舉行合祭,冬天送去聘金,都是太早了。《春秋》為什麼不批評秋天的合祭,只批評冬天的送聘金呢?一定要堅持三年的喪期,是父母養育的恩情所定的,即使隨俗不能堅持到底,還應該從心裡有懷念的意思。現在一點悼念的意思都沒有,反而想念娶親的事,這是《春秋》所特別反對的。因此批評不出三年的最壞的事,就是『喪娶』。不分別先後,只是鄙視沒有人情的事。」 緣此以論禮(1),禮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節具(2),則君子予之知禮;志和而音雅(3),則君子予之知樂;誌哀而居約(4),則君子予之知喪。故曰「非虛加之」(5),重志之謂也。志為質,物為文(6),文著於質,質不居文(7),文安施質;質文兩備,然後其禮成。文質偏行(8),不得有我爾之名。俱不能備,而偏行之,寧有質而無文,雖弗予能禮,尚少善之,「介葛盧來」是也(9)。有文無質,非直不予,乃少惡之,謂「州公寔來」是也(10)。 【注釋】 (1) 緣此:根據這個道理,指論事重志。 (2) 志敬而節具:志向端正,再加上節文(即適合的禮節)周全。 (3) 志和而音雅:心志平和,聲音優美。 (4) 誌哀而居約:內心悲哀,生活簡約,沒有排場和娛樂。 (5) 非虛加之:指《春秋》譏文公以喪娶。加,加責,給以批評、譴責。見《公羊傳》文公二年:「非虛加之,以人心為皆有之。」 (6) 文:文飾,形式。相對於本質、內容而言。 (7) 居:安置,容納。 (8) 偏行:指文飾和本質兩方面不全,或只有文飾,或只有本質。 (9) 介葛盧來:載《春秋》僖公二十九年。介,國名。葛盧,介國國君名。這是東夷一個小國,不懂華夏的禮節。缺少「文」,而願意來禮儀之邦,說明心中有嚮往禮儀的志向,動機是善的,因此稱他的名字。 (10) 州公寔(shì)來:州是國名,公是爵號,是很有社會地位的人物。州公去曹國,經過魯國,沒有去朝拜魯公,是無禮的表現,因此,《春秋》桓公六年春正月載「寔來」。寔,通「是」,此,這。「寔來」意即這個人來。為什麼不說來人的名字呢?這人就是「州公」,鄙視他沒有禮貌,才這樣稱呼他。 【譯文】 按照以上的說法來討論禮,禮的最重要的方面在於志向、動機。志存敬意而又有周到的禮節,那麼,君子承認他知道禮;心志平和,聲音又優雅,那麼君子就承認他知道音樂;心中悲哀,生活又簡約,君子也就承認他知道哀喪。因此說「並不是無端加以譴責」這句話,正是說明應該重視志向的說法。心志是本質,事物是形式,形式是依附於本質的,本質若不容納形式,形式怎麼能附在本質上?本質和形式兩方面都具備,然後形成禮制。形式或本質只有一個方面,那麼,兩方面都不能有禮的名稱。不能具備兩方面而只有一個方面時,寧可有本質而沒有形式,雖然也稱不上禮,還可以說比較好些,像「介葛盧來」,記載他的名字就是明顯的例子。有形式而沒有本質,不只不承認有禮,還認為是比較壞的,說州公來,記作「這個人來」,就是個典型例子。 然則《春秋》之序道也(1),先質而後文,右志而左物(2),故曰:「禮雲禮雲,玉帛云乎哉!」(3)推而前之(4),亦宜曰:「朝雲朝雲,辭令云乎哉!樂雲樂雲,鐘鼓云乎哉!」引而後之,亦宜曰:「喪雲喪雲,衣服云乎哉!」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5),明其貴志以反和(6),見其好誠以滅偽,其有繼周之弊(7),故若此也。 【注釋】 (1) 序道:排序的原則。序,排順序。道,法則。 (2) 右志:重視本質。古代尚右,認為「志」比「物」重要。 (3) 「禮雲禮雲」二句:出自《論語·陽貨》。意思是:禮呀禮呀,難道只是玉帛之類的禮器嗎? (4) 推而前之:往前類比推論。五禮之序,吉前凶後,故云推前引後。 (5) 孔子立新王之道:漢代人認為孔子為漢世創立新王的法則。 (6) 貴志以反和:重精神心志,輕物質之利。和,疑為「利」或「物」之誤,指物質、物利。 (7) 繼周之弊:周朝重文飾,周道衰微,孔子繼周弊之後,所以提倡質。 【譯文】 那麼,《春秋》排序的原則是,先本質而後文飾,重志向而輕物質,所以說:「禮呀禮呀,難道只是玉帛之類的禮器嗎?」向前推論,也可以說:「朝拜呀朝拜呀,難道只是那些外交辭令嗎?音樂呀音樂呀,難道只是鐘鼓這類樂器嗎?」向後推論,也應該說:「喪禮呀喪禮呀,難道只是穿上喪服嗎?」所以,孔子創新王的法則,表明貴志向而賤物利,好誠實而反對虛偽,這是由於繼周代重文飾的弊端之後,才這麼提倡的。 《春秋》之法:以人隨君(1),以君隨天(2)。曰:緣民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一日不可無君,而猶三年稱子者(3),為君心之未當立也,此非以人隨君耶?孝子之心,三年不當,而逾年即位者,與天數俱終始也(4),此非以君隨天邪?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義也(5)。 【注釋】 (1) 以人隨君:人要服從國君。人,指萬民,包括百官和各地方的諸侯王。隨,依附,服從。 (2) 天:是虛懸的概念,董仲舒用儒家思想來解釋天,天就成了儒學的代名詞。 (3) 三年稱子:國君死後,兒子繼位,居喪三年,不稱爵號,只稱「子」,說明「子」有孝心,不忍當國君。 (4) 「三年」三句:三年不當,為什麼逾年就即位呢?這是為了與天數終始相一致。例如魯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卒,魯文公繼位,第二年就是魯文公元年。這樣,年份連接才能嚴密,不出現曠年。 (5) 「故屈」三句:屈伸之義,相對為言。屈民防止叛亂,鞏固大一統政治局面;屈君防止肆行無忌憚,以免權力產生腐敗,導致滅亡。兩屈伸,董仲舒認為是《春秋》的大義,實是董仲舒天人感應和大一統論兩大思想的集中表達,也是他的政治哲學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譯文】 《春秋》的原則:人要服從國君,國君要服從天。可以這樣說:按照人民的心愿,不能一天沒有國君;不能一天沒有國君,而國君繼位三年都稱子,這是由於國君心中悲哀不忍心當父位,這不是人民要服從國君嗎?根據孝子之心,三年不當父位,但是,過一年就即位,是為了與天的年數相一致,這不是國君要服從天嗎?因此,屈抑民眾而伸展國君,屈抑國君而伸展上天,是《春秋》的要義。 《春秋》論十二世之事(1),人道浹而王道備(2),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3),相為左右(4),以成文采,其居參錯(5),非襲古也(6)。是故論《春秋》者,合而通之(7),緣而求之(8),五其比(9),偶其類(10),覽其緒(11),屠其贅(12),是以人道浹而王法立(13)。以為不然,今夫天子逾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皆不在經也(14),而操之與在經無以異,非無其辨也(15)。有所見而經安受其贅也(16),故能以比貫類(17),以辨付贅者(18),大得之矣。 【注釋】 (1) 十二世:指魯國國君十二代:隱、桓、莊、閔、僖、文、宣、成、襄、昭、定、哀。 (2) 人道浹(jiā)而王道備:人道和王道都很完備。人道,指處世之道。浹,完善,完備。王道,指治國之道。 (3) 二百四十二年:從魯隱公元年(前722)到魯哀公十四年(前481),共計242年。 (4) 左右:互助配合。 (5) 參(cēn)錯:參差交錯。 (6) 非襲古:不是繼承古代已有法制,而是創新的。襲,因襲。 (7) 合而通之:是將許多類似的事例聯繫在一起,加以研究,融會貫通,從而得出結論。這是董仲舒提出的研究《春秋》的方法。 (8) 緣而求之:由一個說法,深入探求更深一層的道路,意即深入研究。緣,根據。求,探求。 (9) 五其比:把類似的事例排列在一起,所謂同類項合併。五,通「伍」,隊伍。比,類似。 (10) 偶其類:把同類的道理合併起來。偶,合併。類,同類。 (11) 覽其緒:觀看事情的端緒,掌握經書主要的根本精神。緒,端緒,頭緒。 (12) 屠其贅:刪除多餘的不重要的內容。這是指當時經師繁瑣解經的內容。屠,刪除。贅,從屬的、多餘的內容。 (13) 王法:即王道,或指王道指導下產生的具體法則。 (14) 經:指《春秋》。《春秋》沒有天子逾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這些內容。 (15) 「而操」二句:操之,掌握理論,指不在經書中的說法。但是,這是需要根據的,不能將沒有根據的說法也附會到經書上去,這是需要辨別的。當時大概已有一些經師把沒有根據的說法附會於經書,後來發展為緯書迷信。 (16) 有所見而經安受其贅也:有新的正確創見,經書也樂意接受這種(附會的)發揮。有所見,有正確的創見。經,指經書。安受,樂意接受。贅,附會經書的內容。 (17) 以比貫類:通過並列事例的比較來理解同類的道理。比,並列。貫,貫通。類,同類的道理。 (18) 以辨付贅:通過分辨,確定哪些內容是經書上所沒有的。 【譯文】 《春秋》論魯國十二代的事情,把人道和王道都說得很完備了。這些法則分布在二百四十二年的歷史中,互相配合,形成文采,複雜的內容交織在一起,並不是因襲古代的說法。因此,研究《春秋》的人要融會貫通,深入探討,排列事實,分門別類,把握綱領,排除附會,所以能理解人道並確立法則。如果認為不是這樣,那麼,現在「天子過一年才即位」,「諸侯在封地內三年只稱子,不稱爵號」,都沒有寫在經書里,人們把它當做寫在經書里的說法一樣看待,並非沒有經過考辨。有新的正確創見,經書也樂意接受這種發揮,因此,能夠融會貫通,通過考辨有所發揮,就真正領會了《春秋》的基本精神。 人受命於天,有善善惡惡之性(1),可養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2),若形體之可肥臞(3),而不可得革也(4)。是故雖有至賢,能為君親含容其惡(5),不能為君親令無惡。《書》曰:「厥辟不辟,去厥祇。」(6)事親亦然,皆忠孝之極也。非至賢安能如是?父不父則子不子,君不君則臣不臣耳(7)。 【注釋】 (1) 善善惡惡:喜歡善良的,厭惡醜惡的。前「善」、「惡」均為動詞,相當於喜歡與厭惡。 (2) 可豫而不可去:(惡的方面)可以預防,但不能除去。豫,預防,防備於未然。去,根除。 (3) 臞(qú):瘦。 (4) 革:改變。 (5) 含容:包涵,容忍。 (6) 「厥辟」二句:偽《古文尚書·太甲上》有「辟不辟,忝厥祖」句,《禮記·坊記》也載:「《書》云:『厥辟不辟,忝厥祖。』」厥,其,他的。辟,國君。辟不辟,國君不像國君的樣子,沒有認真儘自己作為國君的職責。忝,辱沒。厥祖,自己的祖先。董仲舒引文「去厥祇」,意思是除去他的毛病。祇(qí),通「疧(qí)」。 (7) 「父不父」二句:父親不像當父親的那樣慈愛子女,子女也不會像做子女的那樣孝順父親。國君不像國君的樣子尊重臣子,臣子也不會忠於國君。父子、君臣在儒家那裡是對等的雙向關係,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 【譯文】 人從天那裡獲得生命,有喜歡善良、厭惡醜惡的本性,性中善的方面可以培養而不能改變,惡的方面可以預防而不能除去,就像人的形體可以有肥瘦的不同,但不能改變一樣。所以即使是最賢智的人,能夠為國君或父親包涵容忍某些惡性,但不能使國君和父親沒有惡性。《尚書》上說:「那個國君不像國君,要除去他的毛病。」侍奉父親也應該這樣,這都是忠孝的最高道德。不是最賢智的人哪能做到這個地步?父親不像父親,兒子也就不像兒子了;國君不像國君,臣子也就不像臣子了。 文公不能服喪(1),不時奉祭(2),不以三年,又以喪取,取於大夫(3),以卑宗廟(4),亂其群祖,以逆先公(5)。小善無一,而大惡四五(6),故諸侯弗予盟,命大夫弗為使,是惡惡之徵(7)、不臣之效也(8)。出侮於外(9),入奪於內(10),無位之君也。孔子曰(11):「政逮於大夫四世矣。」蓋自文公以來之謂也。 【注釋】 (1) 文公不能服喪:指魯文公在喪期中給女方下聘禮,想到娶親的事。 (2) 不時奉祭:祭祀沒有按時進行。僖公喪期未滿,文公就把僖公放入祖廟與祖先合祭,即祫祭,早了四個月。 (3) 取於大夫:文公四年,娶齊大夫之女,不是門當戶對。按地位,他應娶齊侯之女。 (4) 卑宗廟:娶妻低賤,降低宗廟的名分。 (5) 以逆先公:違背了先祖的通例。逆,顛倒。先公,對諸侯祖先的尊稱。僖公是閔公的庶兄,閔公在先,僖公在後。閔公時,僖公還是臣子,有君臣關係。文公把僖公弄到祖廟中,升在閔公之上。董仲舒認為,僖公雖為庶兄,但論任位先後,應排在閔公後面。升僖公於閔公之上,是亂了群祖的順序,違反先公的通例。 (6) 大惡四五:指不能服喪、不時奉祭、娶於大夫、亂其群祖等。 (7) 惡(wù)惡(è)之徵:《春秋》作者厭惡醜惡的表現。 (8) 不臣之效:大夫不肯出使,是臣子不像臣子的樣子。 (9) 出侮於外:在外面受到輕視、侮辱,指諸侯不肯與魯國結盟。 (10) 入奪於內:在國內權力被剝奪,指命大夫出使,大夫不肯聽從。 (11) 孔子曰:下引文見《論語·季氏》。宣公死後,季文子驅逐東門氏,自此任正卿,掌握魯國大權。自季氏掌權到孔子說話時,經歷了文子、武子、平子、桓子四代,故稱四世。 【譯文】 魯文公不能服喪,祭祀不準時,都沒有超過三年喪期,而且喪期中娶妻,娶的又是大夫家的閨女,使宗廟卑賤,又把僖公放在閔公之上,亂了群祖的順序,違背了先祖的通例。魯文公沒有做一件小善事,卻做了四五件大壞事,因此諸侯不願與他結盟,大夫不肯為他出使,這是《春秋》討厭醜惡的表現,也證明了君不君就會臣不臣的結論。魯文公在外受到侮辱,在內失去政權,是沒有實權的國君。孔子說:「政權落到大夫手裡,已經有四代了。」就是從魯文公開始算起的。 君子知在位者之不能以惡服人也,是故簡六藝以贍養之(1)。《詩》、《書》序其志(2),《禮》、《樂》純其美(3),《易》、《春秋》明其知(4)。六學皆大(5),而各有所長。《詩》道志,故長於質(6);《禮》制節,故長於文(7);《樂》詠德,故長於風(8);《書》著功,故長於事(9);《易》本天地(10),故長於數(11);《春秋》正是非,故長於治人(12)。能兼得其所長,而不能遍舉其詳也。故人主大節則知闇(13),大博則業厭(14),二者異失同貶(15),其傷必至,不可不察也。是故善為師者,既美其道(16),有慎其行(17),齊時早晚(18),任多少(19),適疾徐(20),造而勿趨(21),稽而勿苦(22),省其所為(23),而成其所湛(24),故力不勞而身大成。此之謂聖化(25),吾取之(26)。 【注釋】 (1) 簡六藝以贍養之:選擇「六藝」來培養人的德性。簡,選擇。六藝,即下文所言《詩》、《書》、《禮》、《樂》、《易》、《春秋》。贍養之,指涵養當政者個人的德性。贍,通「澹」。 (2) 《詩》、《書》序其志:《詩經》和《尚書》能夠敘述心志。序,通「敘」,敘述,抒發。志,志向,情緒。 (3) 《禮》、《樂》純其美:《禮經》和《樂經》能夠淨化心靈,陶冶情操。純,淨化。美,審美情趣。 (4) 《易》、《春秋》明其知:《易》講萬物的變化規律,《春秋》講社會人事的是非原則,二者使人對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有正確的認識,使人明白道理。 (5) 六學皆大:六藝的學問都很重要。六學,即六藝之學。大,重要,大法。 (6) 質:樸素的本質,沒有偽裝修飾的心理,是真實的思想。 (7) 文:文飾,形式。《禮》的種種規定都是為了節制欲望,所以有許多文飾的形式。禮是以統一的形式抑制個人不同的欲望。 (8) 長於風:《樂》是詠頌功德的,從而影響社會風氣。音樂有感化性情的作用,所以「長於風」。 (9) 長於事:《書》記載歷代帝王的功績,所以保存了古代許多重大史事。 (10) 天地:自然界整體的代稱。 (11) 長於數:《易》是關於天地陰陽的變化和事物相互關係的典籍,其卦與卦之間、爻之位次及奇偶變化,都常用數表示。 (12) 長於治人:《春秋》是孔子根據魯國史記改編的,通過特殊的寫法寓以褒貶、確定是非,因此此書成為指導政治活動的政治法典,故稱「長於治人」。 (13) 人主大節則知闇(àn):國君興趣太少就孤陋寡聞。人主,國君。大,即「太」。節,節制。知闇,知識太少。闇,同「暗」。 (14) 大博則業厭:愛好太廣泛就可能荒廢政務。博,廣博,愛好廣泛。業,事業,職業。厭,拋棄,厭惡。 (15) 二者異失同貶:兩個極端錯誤不同,受到同樣的批評。二者,指「大節」和「大博」。異失,不同的錯誤。同貶,一樣受到批評。 (16) 道:指六藝之學。 (17) 有:通「又」。 (18) 齊時早晚:在時間上能調劑早晚,即確定最適當的時刻,不早不晚。齊,通「劑」,即調劑。 (19) 任:勝任,擔任。 (20) 適疾徐:快慢的速度適中。 (21) 造而勿趨:不斷前進,能夠達到目的地就可以了,不必急速跑步。造,到達。趨,急速,跑步。 (22) 稽而勿苦:需要休息整頓,卻不能停頓。稽,滯留,休息。苦,停頓。 (23) 省其所為:少花力氣。省,約省,少。為,做,功夫。 (24) 成其所湛:所成就的結果很豐富。成,成就。湛,豐富,深厚。 (25) 聖化:即指董仲舒所講教師的最理想化的教化過程。 (26) 吾取之:是說董仲舒自己讚賞這種教學方法。 【譯文】 君子知道當權者不能以惡服人,因此就選擇「六藝」來培養人的德性。《詩經》和《尚書》能夠敘述心志,《禮經》和《樂經》能夠淨化心靈、陶冶情操,《周易》和《春秋》能夠使人增長知識、知書達理。六藝的學問都很重要,又各有特長。《詩經》講的是志向,所以它的特點是純樸的素質;《禮經》是節制欲望的,所以它的特點在於文飾;《樂經》是歌頌功德的,所以它的特點在於創造良好的社會風氣;《尚書》記載歷代功績,所以它的特點在於記敘了古代的許多史事;《周易》依據自然界概括出變化的規律,所以它的特點在術數;《春秋》確定是非,所以它的特點在於政治。能夠了解各書的特長,但不能一一列舉各經的詳細內容。因此國君興趣太少就孤陋寡聞,愛好太泛就可能荒廢政務,兩個極端錯誤不同,受到同樣的批評,二者必定會導致敗亡,不可不細心考察。所以善於做教師的人,既能讚美六藝的道理,又能夠謹慎自己的行為,在教學方法上,能適時教學,教多少,講快慢,都有講究,能達到目的就不必太快,安排休息又不能停頓,花的功夫少而收穫又能達到最大,因此不用太勞累卻能獲得巨大的成功。這就叫「聖化」,我贊成這種教學方法。 《春秋》之好微與其貴志也(1)。《春秋》修本末之義(2),達變故之應(3),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極者也(4)。是故君弒賊討(5),則善而書其誅(6);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賊不復見矣(7)。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賊不復見,以其宜滅絕也。今趙盾弒君(8),四年之後,別牘復見(9),非《春秋》之常辭也。古今之學者異而問之曰(10):「是弒君,何以復見?」猶曰:「賊未討,何以書葬?」(11)何以書葬者,不宜書葬也而書葬;何以復見者,亦不宜復見也而復見(12)。二者同貫(13),不得不相若也。盾之復見,直以起問而辨不親弒(14),非不當誅也(15)。則亦不得不謂悼公之書葬,直以起問而辨不成弒(16),非不當罪也。若是,則《春秋》之說亂矣,豈可法哉?故貫比而論(17),是非雖難悉得,其義一也。今誅盾有傳,弗誅無傳。以比言之,法論也(18);無比而處之,誣辭也。今視其比,皆不當死,何以誅之?《春秋》起問數百,應問數千,同留經中。援比類(19),以發其端(20),卒無妄言,而得應於傳者。今使外賊不可誅(21),故皆復見,而問曰:「此復見何也?言莫妄於是,何以得應乎?」故吾以其得應,知其問之不妄,以其問之不妄,知盾之獄不可不察也(22)。夫名為弒父而實免罪者(23),已有之矣。亦有名為弒君而罪不誅者。逆而罪之(24),不若徐而味之(25)。且吾語盾有本(26),《詩》雲(27):「他人有心,予忖度之。」此言物莫無鄰(28),察視其外(29),可以見其內也(30)。今按盾事而觀其心,願而不刑(31),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鄰也。按盾辭號乎天(32),苟內不誠,安能如是。故訓其終始(33),無弒之志,掛惡謀者(34),過在不遂去(35),罪在不討賊而已(36)。臣之宜為君討賊也,猶子之宜為父嘗藥也。子不嘗藥,故加之弒父(37);臣不討賊,故加之弒君,其義一也。所以示天下廢臣子之節,其惡之大若此也!故盾之不討賊,為弒君也,與止之不嘗藥為弒父,無以異。盾不宜誅,以此參之。 【注釋】 (1) 《春秋》之好微與其貴志也:《春秋》喜歡使用微言與它重視志向相聯繫。微,隱蔽含蓄而有所寓托的記事方式。貴志,重視思想動機、志向。這一句話把「好微」和「貴志」相聯繫,可以說明,董仲舒認為《春秋》從筆法上說是「好微」的,從思想實質上說是「貴志」的,就是用隱晦的筆法來表達重視思想動機的態度。 (2) 修:有撰寫著述之義,如修書。在這裡,「修本末之義」有著述關於本末關係的道理的意思。先後、輕重、貴賤、農商、物志等都有本末關係。 (3) 變故:意外發生的事故或災禍。 (4) 遂人道之極:達到人生的最高精神境界。遂,成就。人道之極,指人生最崇高的精神境界。儒家以仁義禮智信等道德為最高境界。 (5) 君弒賊討:君被殺死,臣子應該去討伐賊盜。這是義。 (6) 善而書其誅:《春秋》隱公四年二月「衛州吁(xū)弒其君完」,九月「衛人殺州吁於濮(pú)」。州吁弒了衛國國君,衛國人殺了州吁。為什麼寫「人」,表明人人都可以殺他,說明殺弒君的賊是善的行為。但是這裡也表示是國人去討賊,而當官的卻沒有去討賊,犯了該誅的罪行。 (7) 不書葬:國君被弒,若臣子未去討賊,《春秋》就不寫安葬的事,也不寫弒君者的名字。 (8) 趙盾:晉國正卿。公元前607年,趙盾族弟趙穿攻殺晉靈公,史官董狐認為趙盾負有責任,乃直書「趙盾弒其君」。 (9) 別牘(dú):別的書簡,指另外記載。趙盾弒君發生在宣公二年,而宣公六年又另出現記載,所以說「別牘復見」。 (10) 古今之學者:指通古達今的學者。 (11) 「賊未討」二句:《春秋》昭公十九年載:「冬,葬許悼公。」許悼公是飲了世子止的藥而死的,屬於被弒殺。按《春秋》之義,君弒賊不討,不得書葬。此處書葬,表明世子止並未弒君,但亦難逃「過失殺人」之罪。 (12) 不宜復見也而復見:親手弒殺晉靈公的是趙穿,趙盾只是作為臣子,沒有討賊,因此與弒君同罪。只在文字上或名義上譴責趙盾,所以趙盾可以再出現。而趙穿是弒君者,就沒有再出現。 (13) 二者:指許世子弒其君與趙盾弒其君。 (14) 直以起問而辨不親弒:只是由於發問而辨清他不是親自弒君的。直以,只是由於。起問,發問。 (15) 誅:譴責。 (16) 不成弒:弒君不成立。 (17) 貫比而論:聯繫比較同類的事情,加以推論。貫,貫通。比,同類事聯繫比較。 (18) 法論:以法為根據來論定。法,法律。 (19) (fān)援:演繹引述。 (20) 以發其端:提出論題。發,引發。端,端緒。 (21) 外賊:弒君者逃到國外去,稱為外賊。 (22) 獄:案件。 (23) 名為弒父:名義上稱許世子「弒父」,而實際上又免了他的罪行。 (24) 逆而罪之:以叛逆來給他定罪。 (25) 徐而味之:慢慢體味其中的道理。 (26) 語盾有本:講趙盾的事是有根據的。 (27) 《詩》云:下引詩見《詩經·小雅·巧言》。忖度,思考,猜測。 (28) 物莫無鄰:事物都有相同類的。 (29) 外:指事物的外在形式,也指《春秋》微言。 (30) 內:指事物的內容和實質,也指《春秋》的大義。 (31) 願而不刑:究其本心而不予刑罰。願,同「原」。刑,刑罰。 (32) 辭號乎天:趙盾聽說晉史寫他弒君,他大聲呼:「天乎無辜!吾不弒君,誰謂吾弒君者乎?」(《公羊傳》宣公六年) (33) 訓其終始:考察事件的前前後後。訓,順。 (34) 掛惡謀者:跟弒君有某種牽連。掛,掛牽,牽連。惡謀,指弒君。 (35) 不遂去:指趙盾「亡不越境」,逃亡沒有逃到國外去。越境就不再追究。 (36) 不討賊:趙盾逃亡,不久又返回,回來又不聲討弒君者,因此有罪,與弒君者似有某種牽連。《左傳》宣公二年說趙盾「亡不越境,反不討賊,非子而誰?」與上說正相印證。 (37) 「子不」二句:兒子不嘗藥,所以給他加上弒父的罪名。加,加責,給予譴責。《禮記·曲禮下》記載:「君有疾,飲藥,臣先嘗之。親有疾,飲藥,子先嘗之。」許世子止給許悼公進藥時沒有先嘗,致使許悼公飲藥而死。《公羊傳》認為許世子止沒有盡孝道,譴責他「弒父」。 【譯文】 《春秋》喜歡使用微言與它重視志向相聯繫。《春秋》明確本末的道理,通達應付意外變故的對策,理解生死的意義,達到人生的最高精神境界。因此國君被弒而討伐弒者,這是對的,把兇手被誅也寫上了;如果沒有人討伐兇手,那麼國君死了不寫安葬,弒君的兇手的名字也不再出現。不寫安葬,說明沒有忠君的臣子;不再出現兇手的名字,以為他應該滅絕。現在趙盾弒君,四年以後,在別處再現趙盾的名字,這不是《春秋》通常的說法。博古通今的學者感到奇異而問道:「這個弒君者,為什麼再現他的名字?」好比說:「沒有討賊,為什麼寫了安葬?」所謂為什麼寫安葬,意思是不應該寫安葬而寫了安葬;為什麼重複出現,也是說不應該重複出現而重複出現。兩者是一樣的道理,不能不相似。趙盾名字的重複出現,只是由於發問而辨清他不是親自弒君的,不是不應該受譴責的。那麼也不得不說書寫悼公安葬之事,只是由於發問而辨清許世子止弒君是不成立的,不是不應該承擔罪過。如果這樣,那麼《春秋》的說法就全亂了套,怎麼能作為法則呢?因此聯繫比較同類的事情而加以推論,可知是非問題雖然難以全部弄清,其中主要道理則是一致的。現在傳中有譴責趙盾的內容,沒有不譴責的說法。根據事實討論,是有法則依據的論說;沒有依據的處治,就是胡說八道。現在看那些事實,他們都不應當有罪,為什麼要譴責他們?《春秋》發問幾百處,答問的話有數千句,都保存在經書中。反覆引用事實進行類比分析,提出論題,從來沒有亂說,與傳中所說都能相應。現在假如說逃到境外的弒君者不能譴責,所以都可以重複出現他們的名字,那麼可以問:「這種情況為什麼可以重複出現?沒有比這種說法更荒謬的,怎麼能跟傳中說法相應呢?」因此我根據這種說法能與傳中說法相應,知道這些發問並不荒謬,根據並不荒謬的發問,知道趙盾的弒君案不能不細心考察。名義上定為「弒君」而實際上又赦免了他的罪行,這是已有的事實。也有名義上為「弒君」而又不譴責他叛逆罪行的。以叛逆給他定罪,不如讓他慢慢體味其中的道理。而且我講趙盾是有事實根據的,《詩經》上說:「別人的想法,我要猜測它。」這就是說事物沒有與什麼都不相類似的,考察外在的形式,可以看到內在的實質。現在按照趙盾的事情來研究他的內心,究其本心而不予刑罰,綜合起來可以相信,他不是篡弒的那一類人。按照趙盾曾向天呼號,如果內心不誠,哪能這樣。因此考察事件的前前後後,趙盾沒有弒君的想法,只是跟弒君有某種牽連,他的過失在於沒有跑到境外去,回來又沒有去討伐兇手而已。臣子應該為國君報仇去討伐國賊,也像兒子應該為父親嘗藥那樣。兒子不嘗藥,所以給他加上弒父的罪名;臣子不討賊,所以給他加上弒君的罪名,道理是一致的。以此向天下人表示廢除臣子的忠孝氣節,罪惡是如此之大!因此趙盾不討賊,就有弒君之罪,與許止不嘗藥就等於弒父,二者沒有什麼差異。趙盾不應該被譴責,以此作為參照。 問者曰:「夫謂之弒而有不誅(1),其論難知,非蒙之所能見也(2)。故赦止之罪(3),以傳明之(4)。盾不誅,無傳,何也?」曰:「世亂義廢,背上不臣(5),篡弒覆君者多,而有明大惡之誅(6),誰言其誅?故晉趙盾、楚公子比皆不誅之文(7),而弗為傳,弗欲明之心也。」 【注釋】 (1) 有:通「又」。 (2) 蒙:問者自卑詞,說自己無知。 (3) 止:人名,即許世子止。進藥給父親而沒有嘗,父服藥而死,許止有弒父之罪。後又寫「葬許悼公」,說明《春秋》赦了許止的罪,因為他的心志沒有弒父的意向。 (4) 傳:指《公羊傳》。《公羊傳》昭公十九年:「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弒焉爾。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公羊傳》有赦止的明確記載。 (5) 背上不臣:背叛君上,不守臣節。 (6) 有明大惡之誅:連上下文,有點費解。盧文弨以為中脫「不宜」二字,此句應為「有明大惡之不宜誅」。「之」為「不」之誤,也通。句為「有明大惡不誅」,與下文「皆不誅」正相應。有,通「又」。 (7) 楚公子比:楚共王之子,楚靈王之弟。公元前529年,公子比從晉國回到楚國,其弟棄疾逼他即位,並弒殺了楚靈王,隨後又殺了公子比。公子比已立為王,《春秋》還稱他為「公子」,表明他不應為王,也是對他弒君的「不誅」。 【譯文】 有人問道:「說是弒君而又不給予譴責,這種說法不好理解,大概是我愚蠢所理解不了的。不譴責許止的罪行,《公羊傳》上有明確的記載。趙盾不受譴責,傳上沒有記載,為什麼呢?」回答是:「世界動亂、道義廢棄,背叛君上、不守臣節,篡位弒君、顛覆政權的很多,而又說明大惡不受譴責,那麼誰知道這些罪行應該譴責呢?因此晉國的趙盾、楚國的公子比都有不譴責的文字,而不在傳中寫下,是不想明白說出的意思。」 問者曰:「人弒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討者(1),非一國也。靈公弒,趙盾不在。不在之與在,惡有薄厚(2)。《春秋》責在而不討賊者,弗系臣子爾也(3);責不在而不討賊者,乃加弒焉,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大明之(4)。今趙盾賢而不遂於理(5),皆見其善,莫知其罪(6),故因其所賢,而加之大惡,系之重責,使人湛思(7),而自省悟以反道(8)。曰:『吁!君臣之大義,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惡薄而責之厚也。他國不討賊者,諸斗筲之民(9),何足數哉!弗系人數而已(10),此所由惡厚而責薄也。』《傳》曰:『輕為重,重為輕。』(11)非是之謂乎?故公子比嫌可以立(12),趙盾嫌無臣責,許止嫌無子罪。《春秋》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13),是故重累責之(14),以矯枉世而直之(15)。矯者不過其正,弗能直,知此而義畢矣。」 【注釋】 (1) 重卿:指國家重臣,掌握大權的重要官員。 (2) 惡有薄厚:國君被弒,重臣不討賊,是惡的。靈公被弒的時候,趙盾在不在場,責任有大小的不同。在場責任大,即惡厚;不在場責任小,即惡薄。 (3) 弗系臣子:不算臣子,指不守臣節的人。 (4) 立說:立一種說法,建一個理論。 (5) 遂:通,順。 (6) 罪:指「君弒不討賊」之罪。 (7) 湛思:即深思。 (8) 反道:回到正道上來。 (9) 斗筲(shāo)之民:指小氣量的人,沒有作為的平庸之人。斗與筲都是小量器。 (10) 弗系人數:不在統計人數之中。 (11) 輕為重,重為輕:罪輕而責重,罪重而責輕。 (12) 公子比嫌可以立:公子比是否可以立,被迫而立,能否說明他弒君自立?嫌,疑慮,懷疑,難以分辨。 (13) 《春秋》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春秋》因為人們不知哪些是惡的,安然施行而沒有戒備。恬,安然。備,戒備。 (14) 重累責之:反覆地用嚴厲語氣批評這些罪過行為。重,加大,猶如重判。累,多次,再三。 (15) 枉世:世俗的錯誤觀念。 【譯文】 問的人說:「有人殺國君,重臣在場而不能討伐,這種現象不止是一個國家存在。晉靈公被殺時,趙盾不在場。不在場與在場相比,罪惡應該有大小差別。《春秋》責備在場而不能討賊的臣子,只是不算臣子而已;責備不在場而不討賊的人,卻加上『弒君』的罪名,為什麼對罪過大的責備輕、對罪過小的責備重?」回答是:「《春秋》的原則,針對人所容易迷惑的問題,提出說法使它是非特別明白。現在趙盾賢良而做了不合理的事,大家都看到他好的一面,就不知道他犯的罪行,因此借著大家所讚揚的人物,給加上大的罪過,加以嚴厲批評,使人深入思考,反省自己以回到正道上來。還有人感嘆說:『呀!君臣的大義,父子的關係,會是這樣,就是依據罪過小而責備重。其他國家也有不討賊的人,都是些平庸的人,不能算數!不統計在正式人數中,也是依據罪過大而責備輕。』《傳》中說:『罪輕而責備重,罪重而責備輕。』不是說的這個道理嗎?因此公子比被迫當了國君,能不能說他奪權篡位?趙盾不在場而不討賊,是否沒有臣子的氣節?許止沒有嘗藥,能不能說他有不孝的罪名?《春秋》因為怕人們不知道這些罪過,繼續安然沿用而不能警戒,所以反覆地用嚴厲語氣批評這些罪過行為,以矯正世俗的錯誤觀念而使之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矯枉不過正,不能使它直,知道這個道理就全面了解了《春秋》的大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