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福建台灣府志 · 卷八

戶役(鹽課、陸餉、水餉、雜稅、存留經費、官莊、恤政附)「周禮」小司徒之職,以孟冬獻民數於王,以歲時辨其可任者;此戶役所由始也。台處海隅,比於內郡。自入版圖將六十載,生齒日繁、經費日多,雖莊別官民、餉分水陸,而滋生永不加賦,且減過半之輸;番民一體同仁,更除諸社之餉。皇□□盪,誠亘古未有也。夫損上益下,純王之美政;加富於庶,治國之大經。是宜亟登,以志不忘焉。志戶役。 國朝康熙二十二年,始隸版圖。二十三年,題定則例: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五十二年,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部議:俟後編審另造新增人丁,為盛世滋生戶口。乾隆元年,奉旨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八社番丁亦照民丁例,免其征米。 台灣府 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鳳山縣屬)。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六百三十,戶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二十三,戶仍前。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九十九,戶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百九十,戶仍前。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六十五,戶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 通府合計新、舊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滋生人丁一千三百,奉文永不加賦。 台灣縣 舊額: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戶仍前。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戶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戶仍前。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戶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 新舊合計,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萬二百九十。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雍正九年,奉文鳳山縣割歸本縣管轄民丁八百九十七、諸羅縣割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本縣撥歸鳳山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乾隆二年,奉文諸羅縣割歸本縣管轄民丁二百二十七。通縣實在共計,戶八千六百四十七,口一萬零九百六十五。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奉文永不加賦。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灣縣截歸澎湖通判管轄舊額戶六百七十二,口六百七十二;滋生人丁八十八。 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增出人丁四十,奉文永不加賦。 鳳山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婦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戶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九十八,戶仍前。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九,戶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三,戶仍前。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四,戶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 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通縣實在共計,戶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奉文永不加賦。 諸羅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七十一,戶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五,戶仍前。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一,戶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六十五,戶仍前。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三十八,戶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雍正二年,奉文割歸彰化縣管轄人丁三十五;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人丁三百四十二;乾隆二年,又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人丁二百二十七。通縣實在,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八百五十五。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奉文永不加賦。 彰化縣 雍正二年,奉文諸羅縣撥歸管轄口二十五: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管轄口一十一。通縣實在,口二十四。 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奉文永不加賦。 (附)淡防廳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撥歸管轄口一十一。 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奉文永不加賦。 鹽課(附) 陸餉(附) 水餉(附) 雜稅(附) 存留經費 官莊 恤政(附) 鹽課(附) 台灣府 鳳山縣 諸羅縣 彰化縣 台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五毫。 台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文征銀四錢九分),共征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五毫。鹽埕:一在洲南場、一在洲北場。 鳳山縣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兩。鹽埕:一在瀨北場、一在瀨南場。 諸羅縣 鹽埕無。 彰化縣 鹽埕無。 陸餉(附) 台灣府 台灣縣 (附)澎 湖 鳳山縣 諸羅縣 彰化縣 (附)淡防廳 台灣府 舊額民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丁(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民丁二千零七丁(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九百五十五兩三錢三分二厘。 以上舊額、新增民丁共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丁,共征銀八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厘。 乾隆元年,奉文減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 另八社,番丁口四千三百四十五,內除老疾番少男女番婦七百五十三豁免外,實在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內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於雍正四年奉文豁免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只征教冊公廨、壯番、少壯番共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折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將每石改徵折價銀三錢六分,共征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於乾隆二年奉文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 地種二百四十八石六斗三升四合三勺(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百零四兩四錢一厘二毫零六忽。 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銀不等),共征銀七千八百零八兩零二分七厘八毫。雍正十年,奉文豁免大肚社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征社餉銀七千六百四十兩二分七厘八毫。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為始,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實在番社大小八十九社,共計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銀一千零一十八兩。外四社,共征社餉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四毫。 生番歸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價銀八十三兩二錢八分。乾隆二年,奉文減征鹿皮價銀五十三兩零四分(實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張,交官變價每張折征銀二錢四分),共折征銀三十兩二錢四分。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間(每間征銀不等),共征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六錢九分五厘二毫四絲二忽。 台灣縣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四千零八十三兩六錢零四厘。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五百五十四兩五錢四分(內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康熙五十五年編審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賦)。 雍正九年,奉文鳳山縣割歸本縣管轄民丁八百九十七(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又,奉文諸羅縣割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厘。雍正五年,奉文本縣割歸澎湖管轄民丁一百二十六(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減征銀五十九兩九錢七分六厘;又,奉文本縣割歸鳳山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減征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為始每丁征銀二錢,實征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六錢。乾隆二年,奉文諸羅縣割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一萬零八百六十五(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 雍正三年,奉文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大傑巔番社,年征餉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厘;乾隆二年,奉文改徵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十四兩。雍正九年,奉文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卓猴番社年征餉銀六十三兩;乾隆二年,奉文改徵番丁七十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一十四兩。又,新港番社年征餉銀三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改徵番丁一百七十五(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十五兩。 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六十五兩二錢零八厘一毫九絲二忽;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康熙五十五年新升地種四石(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征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厘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奉文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間(每間征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七厘六毫;又草厝七十二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一十五兩六錢二分四厘。又,安平鎮瓦厝一百六十六間(每間征銀一錢六分九厘三絲三忽),共征銀二十八兩零五分九厘四毫七絲八忽;又草厝二十九間(每間征銀八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共征銀二兩四錢五分零九毫六絲四忽。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灣縣截歸通判管轄舊額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厘(截歸滋生人丁及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新編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賦)。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為始每丁征銀二錢,實征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厘一毫九絲二忽。雍正六年,溢額地種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七勺(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厘四毫一絲四忽。雍正七年,首報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升(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四兩七錢六分七厘。乾隆二年,新升地種三十五石九斗八升(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厘六毫。乾隆四年,新升地種一十四石四斗六升(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六兩零四分八厘。 鳳山縣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二百七十七兩零三分二厘(康熙五十五年編審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賦)。 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灣縣民丁八百九十七(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減征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四十六兩六錢四分四厘。實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為始每丁征銀二錢,實征銀六百六十兩。 下淡水八社,番丁舊額年征粟石,折征銀二千零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為始,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計一千七百四十八(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內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糹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樓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澤機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征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四毫(內加六堂社征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琅嬌社征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銀九兩八錢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覓社征銀六十八兩七錢九分六厘)。 歸化生番十社,共輸鹿皮五十張折征銀一十二兩(內山豬毛社、八絲力社、加蚌社、加無朗社、礁朥其難社、加少山社、北葉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臘社、錫干社)。雍正二年,歸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輸鹿皮九十張折征銀二十一兩六錢(內加走山社、施率臘社、拜律社、礁網曷氏社、毛絲絲社、七腳亭社、柯律社、加無朗社、加籠雅社、加泵社、陳阿修社、務期逸社、礁勞加物社、陳阿難社、益難社、加者惹心社、勃朗錫干社、望仔立社)。雍正三年,歸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輸鹿皮九十五張折征銀二十二兩八錢(內貓仔社、紹貓厘社、豬朥束社、合蘭社、上哆囉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龜蟯律社、貓籠逸社、貓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錐來社、施那隔社、新蟯牡丹社、下哆囉快社、德社、栗留社)。乾隆二年,奉文每社實征鹿皮二張;通計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張(每張折征銀二錢四分),實共征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 諸羅縣 舊額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四厘。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百三十二兩七錢六分。雍正二年,奉文割歸彰化縣管轄民丁三十五(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減〕征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又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減征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為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八百一十六兩四錢。乾隆二年,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每丁征銀二錢)共〔減〕征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七百九十一兩。 舊額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銀不等),共征銀七千七百零九兩五錢三分六厘八毫(內諸羅山社征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厘,哆咯嘓社征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厘,大武壟社並附噍吧哖、大岡、芋匏、內幽等四社合征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零四毫,麻豆社征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厘,目加溜灣社並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厘八毫,蕭壟社征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八厘六毫,新港社並附卓猴社合征銀四百五十八兩,大傑巔社征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厘,阿里山社並附踏枋、鹿楮、唣囉婆、盧麻產、干仔務等五社並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蘭、芝密、貓丹、筠椰椰、多難、水輦、薄薄、竹腳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銀一十二兩九錢零八毫,大龜佛社征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八毫,打貓社征銀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八分零八毫,他里霧社征銀五十兩零八錢三厘二毫,猴悶社征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銀三百五十二兩八錢,西螺社征銀二百零四兩六錢二分四厘,東螺社並附眉里二社合征銀三百七十兩零四錢四分,南社征銀八百零六兩五錢八毫,二林社征銀四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貓兒干社征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六分,大武郡、牛相觸、二重坡社征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厘二毫,南、北投社並附貓羅社合征銀五百零一兩三錢二分八厘八毫,馬芝遴社征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一分三厘六毫,半線大肚社並附柴坑仔、水裡二社合征銀三百三十一兩四錢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銀七十兩零九錢一分二厘八毫,貓霧捒社征銀二十九兩六錢三分五厘二毫,沙轆、牛罵社征銀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四厘八毫,蓬山社並附大甲東、大甲西、宛里、房裡、南日、雙寮、貓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一分六厘八毫,新港仔並附後壟社、貓里、加至閣、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厘,竹塹社征銀三百七十八兩,南崁社並附坑仔、龜侖、霄里等三社合征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厘,淡水社並附北投、麻少翁、武朥灣、大浪泵、擺接、雞柔等六社合征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厘二毫,雞籠社並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征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厘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社,共征銀九十八兩五錢(內木武郡赤嘴社征銀三十九兩,水沙連思麻母社征銀一十二兩,麻咄目靠社征銀一十二兩、挽鱗倒咯社征銀一十一兩五錢,並里蟬蠻■〈戀,土代心〉社征銀一十二兩干那霧社征銀一十二兩)。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社,共征鹿皮五十張折征銀一十二兩(內岸里社、掃捒社、烏牛難社、阿里史社、撲仔籬社)。雍正二年,新歸化生番四社,年納鹿皮折餉銀四兩八錢。雍正二年,奉文截歸彰化縣管轄東螺、西螺、大突、馬芝遴、二林、貓兒干、阿束、大武郡、牛罵、沙轆、貓霧捒、岸里、水沙連、蓬山、後壟、大肚、南社、竹塹、淡水、蛤仔瀾共二十社餉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厘。雍正三年,奉文撥歸台灣縣管轄大傑巔一社,減征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厘。雍正九年,奉文撥歸台灣縣管轄新港、卓猴二社,減征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六分五厘。實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額徵餉銀三千五百二十五兩六錢八分七厘八毫。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為始,額徵社餉改熙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計一千零八十二(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百一十六兩四錢(內目加溜灣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蕭壟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壟社並附噍吧哖、木岡、芋匏、內幽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嘓社番丁七十,諸羅山社番丁六十二,打貓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霧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十,阿里山社並附踏枋、大龜佛、干仔霧、盧麻產、貓丹、奇冷岸、鹿楮、皂羅婆、崇爻、芝舞蘭、芝密、薄薄、竹仔宣、筠椰椰、多難、水輦番丁二百七十二)。乾隆二年,奉文本祿等四社改徵本色鹿皮八張(每張變價該銀二錢四分),共銀一兩九錢二分。 笨港店五百九十九間,共征銀二百兩零五錢。 彰化縣 雍正二年,奉文諸羅縣截歸本縣管轄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管轄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毫),共〔減〕征銀五兩二錢三分六厘。實在人丁二十四(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為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四兩八錢。 又,諸羅縣截歸管轄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內附小社五十一社),額徵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厘。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減〕額徵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厘。實額徵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內附小社二十七社),額徵銀二千三百九十二兩零三分六厘。雍正十年,奉文豁免大肚社減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征餉銀二千二百二十四兩零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為始,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實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內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內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東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並附貓羅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貓兒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遷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線社並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貓霧捒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並附水裡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連社並附決里社、毛卒社、社仔社、大基貓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戀戀社、田仔社、貓難社、田頭社、恩順社、挽蘭社、蛤里難社、外挽蘭難社、外貓里眉社、內貓里眉社、平了萬社、斗截社、致霧社、哆咯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 又,諸羅縣截歸生番歸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輸納鹿皮價銀一十二兩。雍正四年,新收生番歸化巴荖遠等四社輸納鹿皮價銀七兩二錢;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歸化沙里興等一社輸納鹿皮價銀二兩四錢。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管轄生番歸化麻箸、舊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實征生番、歸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納鹿皮價銀一十七兩九錢二分。乾隆二年,奉文減征鹿皮價銀一十三兩六錢。實在生番、歸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輸鹿皮一十八張交官變價(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銀四兩三錢二分(內岸里社並附掃捒社、烏牛難社、阿里史社、朴仔籬等社共輸鹿皮一十張交官變價銀二兩四錢,巴荖遠社並附獅頭社、獅仔等社共輸鹿皮六張交官變價銀一兩四錢四分,沙里興社輸鹿皮二張交官變價銀四錢八分)。 (附)淡防廳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撥歸管轄民丁一十一(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五兩二錢三分六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為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兩二錢。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八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額徵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為始,豁免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減征社餉銀九百九十三兩一錢三分六厘。實征土番大社八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百六十五兩(內蓬山社並附大甲東、宛里、南日、貓盂、德化、房裡、雙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後壟社並附新港仔、貓里、加志閣、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七十,竹塹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並附南崁、龜侖、南北投、大浪泵、擺接、霄里、坑仔、武朥灣、雞柔山、雞籠、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爛社並附多羅滿社原征餉銀三十兩,該社系淡水通事於四、五月間南風盛發率各社番買置貨物,舟載往社內貿易,年認輸餉銀三十兩;今奉文減免徵丁)。又,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撥歸管轄生番歸化麻著、舊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為始,減征鹿皮價銀二兩七錢二分。實征生番、歸化番社定以年輸鹿皮四張交官變價(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征銀九錢六分(內麻著社輸納鹿皮二張變價銀四錢二分,舊社輸納鹿皮二張變價銀四錢二分)。新收生番、歸化各番社輸納鹿、獐皮各一張變價銀四錢八分。 水餉(附) 台灣府 台灣縣 (附)澎湖 鳳山縣 諸羅縣 彰化縣 台灣府 采捕並渡船共七百七十六隻,計載梁頭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擔七十五斤(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兩一錢一分。又,雍正六年,查報升科梁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厘。雍正七年,詳報溢額梁頭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厘一毫。共征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二錢八分五厘一毫。尖艚並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隻(內尖艚三十二隻,每隻征銀八錢四分;杉板並尖艚四百六十七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二百二十三兩零二分。 港潭二十五所(除地荒無人承贌一所,實二十四所;每所征銀不等),共征銀一千二百六十四兩五錢九分五厘二毫。塭六口(每口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一十五兩。 台灣縣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隻,計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厘。尖艚五隻(每隻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四兩二錢(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杉板頭船九十七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 港潭七所,共征銀六百四十五兩六錢二分四厘。雍正七年,詳報溢額梁頭餉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八厘五毫。雍正九年,奉文割歸鳳山縣管轄大昆身港一所,年減征銀二百二十兩。雍正九年,奉文鳳山縣割歸本縣管轄塭三口,共征銀八兩五錢五分六厘(內風櫃門塭一口征銀七兩零五分六厘、喜樹仔小塭一口征銀一兩、鹽埕小塭一口征銀五錢)。雍正十三年,報升風櫃門塭餉銀七兩九錢四分四厘。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灣縣截歸通判管轄舊額尖艚五隻(每隻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四兩二錢;杉板船九十七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雍正六年,溢額尖艚二十七隻(每隻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又,杉板頭船二百零七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雍正七年,首報杉板船一百二十一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五十兩八錢二分。雍正八年,報升杉板船一十五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六兩三錢;尖艚四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二兩六錢八分。雍正十年,報升杉板船三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兩二錢六分。雍正十三年,報升杉板船一十二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五兩零四分。乾隆四年,報升杉板船八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三兩三錢六分。 鳳山縣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計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厘。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隻,計載梁頭五千零三十八擔,共征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厘。又,雍正六年查報升科梁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厘六毫。共征梁頭銀四百七十八兩六錢六分五厘六毫。 港潭六所(除拋荒無人承贌一所,實五所),共征銀二百一十八兩零三分零四毫。石螺潭一口,年徵稅銀一十二兩。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灣縣港塭一所,減征銀七兩零五分六厘。實存(竹滬、打狗、蟯港、萬丹)四所,共征銀二百一十九兩九錢七分四厘四毫。又,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喜樹仔鹽埕塭二口,減征銀一兩五錢;台灣縣割歸本縣管轄昆身港一所,額徵銀二百二十兩。 諸羅縣 采捕大小漁船一百九十五隻,共載梁頭二千九百四十三擔七十五斤(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二百二十六兩六錢六分九厘。 魚塭二口,共征銀一百兩。新港並目加溜灣一所,征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厘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銀九十七兩三錢七分二厘八毫。茄藤頭港一所,征銀一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四厘。南鯤身港一所,征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猴樹並礁巴嶼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銀二十二兩二錢九分六厘四毫。雍正二年,奉文割歸彰化縣管轄海豐等四港,共減征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厘。 彰化縣 雍正二年,奉文諸羅縣截歸管轄港四所,共征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厘(內海豐港一所,征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銀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銀一兩;港仔尾一所,征銀四錢)。新升港三所,共征銀五兩八錢(內水裡港一所,征銀三兩;番仔橋港一所,征銀一兩四錢;大突溝港一所,征銀一兩四錢)。 新升小■〈舟古〉船二隻(每隻配餉一十五擔,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二兩三錢一分。 雜稅(附) 台灣府 台灣縣 (附)澎湖 鳳山縣 諸羅縣 彰化縣 (附)淡防廳 台灣府 罟、繒、■〈罒上令下〉、縺、蚝、■〈糹袞〉等項共一百二十一張條(每張、條征銀不等),共征銀六百六兩四錢八分;雍正六年,續報罟、繒尾溢升科銀三錢三分三厘六毫:共征銀六百六兩八錢一分三厘六毫。網、泊、滬等項共一百三十八張口半(每張、口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四分。采捕烏魚給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銀一兩零五分),共征銀九十八兩七錢。 牛磨四十九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雍正八年,報升牛磨月餉五十七兩二錢零四厘:共征銀三百三十一兩六錢零四厘。 蔗車三百一十七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千七百七十五兩二錢;乾隆二年,奉文豁免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實征蔗車三百一十六張,共征銀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六錢。 番檨、檳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三十六兩。 瓦窯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三所,共征銀三兩。 新升當稅銀五兩。 台灣縣 罟六張(每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征銀七十兩五錢六分。繒三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一十二兩六錢。■〈罒上令下〉三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縺九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蚝九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澎湖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五十六兩(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泊網二張(每張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小滬二十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八兩四錢(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 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六十八兩。 蔗車四十五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百五十二兩。 雍正八年,報升蔗車三張半,征銀一十九兩六錢;又,報升牛磨月餉五十七兩二錢零四厘。 雍正九年,奉文鳳山縣撥歸本縣小繒九張(每張征銀二兩二錢),共征銀一十九兩八錢。 雍正九年,奉文鳳山縣撥歸本縣蔗車二張半,征銀一十四兩。 雍正七年,報升番檨宅稅銀七十兩。 乾隆四年,新升當稅銀五兩。 雍正九年,奉文割歸鳳山縣管轄蔗車一張;乾隆二年,奉文豁免蔗車一張:共減征銀一十一兩二錢。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灣縣截歸通判管轄舊額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五十六兩;泊網二張(每張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八兩四錢。 雍正六年,溢額小滬三十四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小繒一十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八兩四錢。 雍正七年,首報大網四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一十四兩;小網二十五張(每張征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征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小繒六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五兩零四分。 雍正八年,報升小繒二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半口,征銀二錢一分。 雍正十年,報升小繒二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雍正十三年,報升大網一張,征銀三兩五錢;小網六張(每張征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征銀一十兩五錢;小泊網一張,征銀六錢三分;小滬一十八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七兩五錢六分;小繒八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六兩七錢二分。 乾隆四年,報升大網二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七兩;小網五張(每張征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征銀八兩七錢五分;小罾一張,征銀八錢四分。 鳳山縣 罟、繒、■〈罒上令下〉、縺、蚝、■〈糹袞〉、泊三十五張條,共征銀二百六十七兩一錢二分(內罟一十一張,每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征銀一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繒二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八兩四錢;罟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縺一十一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六十四兩六錢八分;蚝八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四十七兩零四分;泊二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雍正六年,續報罟、繒尾溢升科銀三錢三分三厘六毫;采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銀一兩零五分),共征銀九十八兩七錢;蔗車九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五十兩零四錢。 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車二十張,共征銀一百一十二兩。 雍正六年,新升蔗車二十九張半,共征銀一百六十五兩二錢。 雍正七年,新升蔗車六張半,共征銀三十六兩四錢。 雍正八年,新升蔗車一張,征銀五兩六錢。 雍正九年,奉文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蔗車一張,征銀五兩六錢。 雍正十三年,新升蔗車六張,共征銀三十三兩六錢。 乾隆三年,新升蔗車八張,共征銀四十四兩八錢;番檨一宅,年徵稅銀六兩。 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小繒九張,共減征銀一十九兩八錢;又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蔗車二張半,共減征銀一十四兩。 諸羅縣 舊額蔗車二十五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四十兩。雍正二年,奉文割歸彰化縣管轄蔗車四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減征銀二十二兩四錢;新升蔗車一百三十五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七百五十六兩。 原額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於雍正二年奉文割歸彰化縣管轄)。 牛磨一首,征銀五兩六錢(於雍正二年奉文割歸彰化縣管轄)。 繒二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八兩四錢。 縺五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二十九兩四錢。 罟一張,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糹袞〉二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蚝八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檳榔宅二十四宅,共征銀六十兩。 瓦■〈石屚〉磘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二所,共征銀三兩。 彰化縣 雍正二年,奉文諸羅縣截歸管轄蔗車四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十二兩四錢;牛磨一首,征銀五兩六錢;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管轄)。 新升蔗車共二十八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 新升牛磨共一十八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兩零八錢。 新升■〈罒上令下〉一張,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附)淡防廳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撥歸管轄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存留經費(一) 台灣府 台灣縣 (附)澎湖 鳳山縣 諸羅縣 彰化縣 (附)淡防廳 台灣府 各項正雜餉稅、鹽課,額徵銀共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三兩七錢六分零二毫四絲八忽。除充兵餉銀六千七百零二兩九錢三分三厘六毫七絲七忽七微四纖,實存支應銀八千七百五十兩零八錢二分六厘五毫七絲零二微六纖。內支給款目: 分巡台灣道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厘(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七十二兩(照例裁扣二十九兩四分四厘充餉)實給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皂隸一十二名,共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工食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快手一十二名,共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聽事吏二名,共工食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鋪兵二名,共工食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厘(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七十二兩(照例裁扣二十九兩零四分四厘充餉)實給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八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共工食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工食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一十名,共工食銀六十兩(閏年加銀五兩,年勻給銀二兩)實給銀六十二兩;步快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燈夫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奉文裁革充餉);禁卒一十二名,共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庫子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六名,共工食銀三十六兩(閏年加銀三兩,年勻給銀一兩二錢)實給銀三十七兩二錢。 同知二員,共俸銀八十五兩一錢一分二厘(閏年共加銀七兩零九分二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共九十六兩(照例共裁扣三十一兩一錢一分二厘充餉)實給湊俸銀七十四兩八錢八分八厘(閏年加銀六兩二錢六分零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皂隸二十四名,共工食銀一百四十四兩(閏年加銀一十二兩,年勻給銀四兩八錢)實給銀一百四十八兩八錢;轎傘扇夫一十四名,共工食銀八十四兩(閏年加銀七兩,年勻給銀二兩八錢)實給銀八十六兩八錢;步快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燈夫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奉文裁革充餉)。 通判俸、薪共銀六十兩。門子二名,共工食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二名,共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工食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工食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民壯二十名,共工食銀一百二十兩(閏年加銀一十兩,年勻給銀四兩)實給銀一百二十四兩。 本府經歷俸銀二十四兩二錢零二厘(閏年加銀二兩零一分六厘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二十四兩(照例裁扣八兩二錢零二厘充餉)實給湊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厘(閏年加銀一兩三錢一分六厘五毫,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八名,共工食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台、鳳、諸、彰知縣四員,俸銀共一百零九兩九錢六分(閏年加銀九兩一錢六分三厘三毫二絲,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共一百四十四兩(照例裁扣共七十三兩九錢六分充餉)實給薪湊俸銀七十兩零四分(閏年加銀五兩八錢三分六厘六毫六絲八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八名,共工食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皂隸六十四名,共工食銀三百八十四兩(閏年加銀三十二兩,年勻給銀一十二兩八錢)實給銀三百九十六兩八錢;轎傘扇夫二十八名,共工食銀一百六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十四兩,年勻給銀五兩六錢)實給銀一百七十三兩六錢;馬夫三十二名,共工食銀一百九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十六兩,年勻給銀六兩四錢)實給銀一百九十八兩四錢;燈夫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奉文裁革充餉);禁卒三十二名,共工食銀一百九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十六兩,年勻給銀六兩四線)實給銀一百九十八兩四錢;庫子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斗級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民壯二百名,共工食銀一千二百兩(閏年加銀一百兩,年勻給銀四十兩)實給銀一千二百四十兩(奉文裁革充餉)。 縣丞三員,共俸銀七十二兩九錢零六厘(閏年加銀六兩零七分五厘四毫八絲,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共七十二兩(照例共裁扣二十四兩六錢零六厘充餉)實給銀四十七兩零九分四厘(閏年加銀三兩九錢二分五厘一毫零一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三名,共工食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皂隸一十二名,共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馬夫三名,共工食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民壯二十四名,共工食銀一百九十二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一百九十五兩二錢(雍正十年,奉文添設)。 典史四員,共俸銀七十八兩零八分(閏年加銀六兩五錢零六厘六毫六絲四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共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皂隸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馬夫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雍正十年,奉文添設)。 巡檢八員,雍正五年奉文澎湖改設通判,巡檢奉裁,實七員,共俸銀一百三十六兩六錢四分(閏年加銀一十一兩三錢八分六厘六毫六絲二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共八十四兩(閏年加銀七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一十四名,共工食銀八十四兩(閏年加銀七兩,年勻給銀三兩八錢)實給銀八十六兩八錢;民壯八名,共工食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雍正十年,奉文添設);弓兵一百二十六名,共工食銀二百二十二兩六錢(閏年加銀一十八兩五錢五分,年勻給銀七兩四錢二分)實給銀二百三十兩零二分。 教授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設訓導一員,同食一俸;於乾隆元年,奉文教授、訓導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教授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俸銀四十兩。教諭四員,共俸銀一百二十六兩零八分(閏年加銀一十兩零五錢零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餉)。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設訓導各一員,同食一俸;於乾隆元年,奉文教諭、訓導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教諭四員,共俸銀一百六十兩;訓導四員,共俸銀一百六十兩。府、縣學齋夫一十四名,共工食銀八十四兩(閏年加銀七兩,年勻給銀二兩八錢)實給銀八十六兩八錢;府、縣學廩生共六十名(府學設廩糧二十名、縣學各設廩糧一十名,每名原額連閏銀八兩六錢八分;照例裁扣三分之二,每名連閏該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實給銀一百七十三兩五錢九分九厘八毫;膳夫共十名(每名工食銀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五忽),共給銀六十六兩六錢六分六毫五絲;門斗一十五名,共工食銀九十兩(閏年加銀七兩五錢,年勻給銀三兩)實給銀九十三兩。 本府進表綾幅、紙張年額銀一十兩零五錢八分六厘九毫四絲六忽三微。 府、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一十二兩六錢,春、秋二祭府、縣學啟聖王、文廟、山川、社稷、邑厲各壇祠年額銀共六百七十六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廟祭品銀共九十六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共三十三兩零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年額銀共二兩四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六兩六錢。 修理文廟、城隍、無祀等壇祠年額銀共七十四兩零七分一厘。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共五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二絲。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共一百二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共八兩。府、縣學貢生旗匾年額銀共七兩五錢。 各鋪司兵共一百三十四名,工食並火把共銀九百三十九兩三錢一分九厘零二絲四忽八微(閏年加銀七十八兩二錢七分六厘五毫八絲五忽四微,年勻給銀三十一兩三錢一分零六毫五絲四忽一微六纖)實給銀九百七十兩零六錢二分九厘六毫五絲八忽九微六纖。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銀三百四十一兩二錢六分九厘六毫。孤貧二百一十五名口(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共給銀五百九十五兩七錢九分四厘一毫八絲六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給銀一分,共加給銀一百七十八兩二錢零五厘八毫一絲四忽)實給銀七百七十四兩(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九十兩。 台灣縣 各項正雜餉稅,共額銀六千一百五十一兩五錢四分七厘二毫四絲二忽。除鹽埕稅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五毫歸入鹽道衙門奏銷外,實額銀五千三百九十五兩四錢零三厘七毫四絲二忽。內解充兵餉銀二千八百九十七兩零三分二厘五毫九絲八忽四纖,實支應銀二千四百九十八兩三錢七分一釐一毫四絲三忽九微六纖(又奉文就解充兵餉銀內協濟淡防廳、彰化縣不敷俸工銀共九百四十六兩七錢二分七厘七毫四絲二忽一微外,實存解充兵餉銀一千九百五十兩零三錢四厘八毫五絲五忽九微四纖)。內支給款目: 分巡台灣道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厘(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鋪兵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厘(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奉文裁);禁卒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 本府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四分六厘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奉文裁)。 本府經歷俸銀二十四兩二錢零二厘(閏年加銀二兩零一分六厘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府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設訓導一員,同食一俸;於乾隆元年,奉文元年起府、縣學教諭、訓導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教授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五兩。廩生二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共給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五忽),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奉文裁);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三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勻給銀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奉文裁)。 本縣縣丞俸銀二十四兩三錢零二厘(閏年加銀二兩零二分五厘一毫六絲,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厘(閏年加銀一兩三錢零八厘三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共銀九十六兩。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設訓導一員,同食一俸;於乾隆元年,奉文元年起,府、縣學教諭、訓導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五忽),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共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新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澎湖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雍正五年,奉文改設通判,巡檢裁。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奉文裁)。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三兩。 府學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縣學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府、縣學啟聖王、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二百三十二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二十四兩(乾隆三年奉文致祭)。 鄉飲二次,年額銀一十五兩零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三兩。 修理府、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年額銀四十兩。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三兩。府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二兩五錢。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新港巡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澎湖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雍正五年,奉文改設通判,弓兵裁。 本縣鋪司兵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火把銀一兩五錢三分六厘五毫八絲五忽四微),共銀一百零四兩八錢三分九厘零二絲四忽八微(閏年加銀八兩七錢三分六厘五毫八絲五忽四微,年勻給銀三兩四錢九分四厘六毫三絲四忽一微六纖)實給銀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厘六毫五絲八忽九微六纖。雍正九年,奉文諸邑割歸本邑管理新港鋪司兵四名,工食並火把共銀二十七兩三錢六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八分,年勻給銀九錢一分二厘)實給銀二十八兩二錢七分二厘。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本縣屬孤貧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實給銀一百兩;孤貧六十三名口(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共給銀一百七十四兩五錢八分一厘五毫六絲八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給銀一分,共加給銀五十二兩二錢一分八厘四毫三絲二忽)實給銀二百二十六兩八錢(小建每口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三十兩。 (附)澎湖 各項正雜餉稅,共額銀六百六十四兩九錢六分一厘二毫零六忽。除解充兵餉銀四百零七兩一錢六分一厘二毫六忽,實存支應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內支給款目: 通判俸、薪共銀六十兩。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一年三次致祭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 鳳山縣 各項正雜餉稅,共額銀四千六百三兩四錢七分六厘。內除鹽埕餉銀一千六百八十兩歸入造報本府解充外,又除解充兵餉銀一千三十兩二錢六分六厘五絲七忽九微,實存支應銀一千八百九十三兩二錢九厘九毫四絲二忽一微。內支給款目: 分巡台灣道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快手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聽事吏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府經歷民壯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府學齋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三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奉文裁);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勻給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奉文裁)。 本縣縣丞俸、薪銀四十兩。民壯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設訓導一員,同食一俸;於乾隆元年,奉文元年起,府、縣學教諭、訓導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五忽),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下淡水巡檢司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啟聖王、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下淡水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鋪司兵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一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五兩九錢六分,年勻給銀六兩三錢八分四厘)實給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厘。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銀(本縣孤貧六十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實給銀九十五兩二錢三分八厘;孤貧六十名口(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共給銀一百六十六兩二錢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給銀一分,共加給銀四十九兩七錢三分一厘八毫九絲四忽)實給銀二百一十六兩(小建每口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諸羅縣 各項正雜餉稅,共額銀二千九百三十九兩五錢二分七厘八毫。除解府充餉銀八百七十九兩零五分八厘零五絲七忽九微,實存支應銀二千零六十兩四錢六分九厘七毫四絲二忽一微。內支給款目: 本府同知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厘(閏年加銀三兩一錢二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 本府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本府馬快一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六十兩(閏年加銀五兩,年勻給銀二兩)實給銀六十二兩;本府斗級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十六兩(閏年加銀三兩,年勻給銀一兩二錢)實給銀三十七兩二錢。 本府經歷薪湊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厘(閏年加銀一兩三錢一分六厘五毫,照例奉裁充餉)。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府儒學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澎湖通判民壯二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百二十兩(閏年加銀十兩,年勻給銀四兩)實給銀一百二十四兩。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三錢三分六厘九毫零一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奉文裁);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勻給銀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奉文裁)。 本縣縣丞俸、薪銀四十兩。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縣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設訓導一員,同食一俸;於乾隆元年,奉文元年起,府、縣學教諭、訓導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五忽),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啟聖王、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本縣鋪司兵共四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二百八十七兩二錢八分(閏年加銀二十三兩九錢四分,年勻給銀九兩五錢七分六厘)實給銀二百九十六兩八錢五分六厘。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厘八毫;孤貧四十六名口(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共給銀一百二十七兩四錢七分二厘二毫五絲六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給銀一分,共加給銀三十八兩一錢二分七厘七毫四絲四忽)實給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彰化縣 各項正雜餉稅,共額銀八百一十三兩八錢四分八厘。不敷支應,經詳請撥補;奉文准就台灣縣起運錢糧項下移解銀五百五十二兩一錢二分七厘七毫四絲二忽一微協濟支給。二共支應銀一千三百六十五兩九錢七分五厘七毫四絲二忽一微。內支給款目: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八毫二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二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勻給銀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奉文裁)。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五忽),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鹿仔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貓霧捒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啟聖王、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銀(本縣屬孤貧四十六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實給銀七十三兩一分五厘八毫;孤貧四十六名口(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共給銀一百二十七兩四錢七分二厘二毫五絲六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給銀一分,共加給銀三十八兩一錢二分七厘七毫四絲四忽)實給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本縣鋪司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一百二十三兩一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兩零二錢六分,年勻給銀四兩一錢零四毫)實給銀一百二十七兩二錢二分四厘。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附)淡防廳 各項正雜餉稅,額銀二百八十兩零四錢。不敷支應,經詳請撥補;奉文准就台灣縣起運錢糧項下移解銀三百九十四兩六錢協濟支給。二共支應銀六百七十五兩。內支給款目: 淡防廳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厘。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竹塹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八里坌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彰化縣截歸鋪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二百零五兩二錢(閏年加銀一十七兩一錢,年勻給銀六兩八錢四分)實給銀二百一十二兩零四分。 官莊(附) 台灣府 台灣縣 鳳山縣 諸羅縣 彰化縣 台灣府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歸民征輸官莊共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銀三萬零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厘一毫三忽。又,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二共征銀三萬零九百三十七兩七錢三分六厘一毫三忽。 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無征白糖銀二十四兩六錢;雍正十年,奉文豁免崩陷園地無征銀一百八十七兩五錢九分九厘八毫;乾隆二年,奉文豁免水沖無征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厘七毫三絲三忽三微二纖八沙五塵七埃四渺。 通府合計,實征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三萬零七百二十兩零七錢八分三厘五毫六絲九忽六微七纖一沙四塵二埃六渺(奉文解充為內地各官養廉,候文劃兌台灣兵餉)。 台灣縣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歸民征輸官莊共八所,年征白糖、糖廍、蔗車、租粟共征銀一千二百零九兩七錢六分九厘五毫。 雍正二年,奉文諸邑割歸本邑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奉文鳳邑割歸本邑管轄白糖、糖廍、園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厘六毫二絲四忽八微(內奉文豁免崩陷園地無征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厘五毫),實收銀三百五十七兩五錢四分七厘一毫二絲四忽八微。又,諸邑割歸本邑管轄白糖、租粟、蔗車共銀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厘八毫。 雍正九年,奉文割歸鳳邑奉管轄白糖、糖廍共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 乾隆二年,奉文豁免水沖無征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厘七毫三絲三忽三微二纖八沙五塵七埃四渺。 通縣合計,實征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厘六毫九絲一忽四微七纖一沙四塵二埃六渺(奉文解府充為內地各官養廉)。 鳳山縣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歸民征輸官莊共五十二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蔗車、糖廍共征銀九千九百二十五兩八錢零三毫。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二共征銀一萬零一百二十三兩五錢七分三毫。 雍正九年,奉文台灣縣割歸本縣管轄官莊白糖、糖廍共征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又,本縣割歸台灣縣官莊白糖、糖廍並勻征前金莊租粟共征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厘六毫二絲四忽八微(內奉文豁免崩陷園地無征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厘五毫),實割歸管轄銀三百五十七兩五錢四分七厘一毫二絲四忽八微。 雍正十年,奉文豁免減征白糖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零三毫;又,雍正十一年,奉文豁免崩陷無征銀二十四兩六錢。 通縣合計,實征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九千八百七十三兩零二分三厘三毫七絲五忽二微(奉文解府充為內地各官養廉)。 諸羅縣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歸民征輸官莊共六十五所,年征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征銀一萬九千六百零四兩三錢九分六厘三毫零三忽。雍正二年,〔奉文〕割歸彰化縣管轄官莊三所租粟、白糖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又,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灣縣管轄蔗車、租粟、白糖銀共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厘八毫。 通縣合計,實征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零一厘五毫三忽(奉文解府充為內地各官養廉)。 彰化縣 雍正二年,奉文諸羅縣截歸管轄官莊三所歸民征輸白糖、租粟、糖廍共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奉文解府充為內地各官養廉)。 恤政(附) 台灣縣 鳳山縣 諸羅縣 彰化縣 台灣縣 普濟堂(未建)。 育嬰堂(未建)。 養濟院:在鎮北坊。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沈朝聘建。 義冢:在寧南坊魁斗山(俗呼鬼仔山)。歷年久遠,邱冢累塞。康熙五十九年,監生陳士俊買園地數甲於新昌里,與此山毗連,以為冢山焉。 鳳山縣 普濟堂(未建)。 育嬰堂(未建)。 養濟院:在土墼埕保。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楊芳聲建。 義冢:在台灣縣魁斗山後。 諸羅縣 普濟堂(未建)。 育嬰堂(未建)。 養濟院:在善化里東保。康熙二十三年,知縣季麒光建。 義冢:在縣治東牛朝山。康熙五十五年,知縣周鍾瑄建。 彰化縣 普濟堂(未建)。 育嬰堂(未建)。 養濟院(未建)。 義冢(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