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福建台灣府志 · 卷七
田賦
「禹貢」三壤、「周官」九賦,凡以民生攸系而國儲出焉。台屬閩之海東郡,昔患土滿,今患人滿;地不加辟,賦不加增。所入不敷軍需,歲靡帑金十數萬,取之內郡;此台民生計,無日不上廑宸慮也。夫納總、納秸不責於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輕於磽瘠;古王尚矣。今則偶歉即行帶徵,偏枯動予酌免;皇仁優渥,遠邁三古。台民抑何幸歟!惟是履畝區方,援照輕則,俾賦不余于田、入足供所出,尚賴司土者善為經畫耳!志田賦。
土田
租賦
土田
按台地,田園十分曰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甲折內地弓步,計一十一畝。
台灣府
鳳山縣
彰化縣
(附)淡防廳
台灣府
舊額田園,實在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四毫零二忽三微;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七毫二絲九忽三微(內上則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九毫五絲零二微、中則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二絲零二微、下則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二毫五絲八忽九微),園一萬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七絲三忽(內上則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二毫四絲八忽九微、中則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一毫二絲三忽三微、下則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三毫零八微)。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二千五百六十五甲二分一厘五絲八忽;田八百零五甲八分三厘九毫三絲二忽(內上則二百五十甲零八分六厘一毫、中則二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下則二百六十八甲五分三厘八毫三絲二忽),園一千七百五十九甲三分七厘一毫二絲六忽(內上則四百八十一甲四分六厘、中則四百零六甲一分八厘九毫、下則八百七十一甲七分二厘二毫二絲六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五百八十一甲二分五厘三毫七絲三忽四微;田七十五甲四分三厘一毫四絲九忽(內上則九甲五分五厘五毫、中則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五毫二絲九忽八微、下則四十四甲零五厘一毫一絲九忽二微),園五百零五甲八分二厘二毫二絲四忽四微(內上則六十四甲二分四厘九毫三絲三忽、中則一百零六甲二分三厘四毫零八忽六微、下則三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八毫八絲二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三厘零四絲六忽六微;田一百七十一甲九分七厘七毫零九忽(內上則一十三甲、中則四十六甲五分二厘三毫五絲四忽、下則一百一十二甲四分五厘三毫五絲五忽),園六百零四甲三分五厘三毫三絲七忽六微(內上則一十八甲九分二厘零一忽、中則五十八甲六分三厘、下則五百二十六甲八分零三毫三絲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六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七毫三絲五忽;田一百三十甲零二分九厘一毫三絲五忽(內上則一分五厘、中則二十八甲四分、下則一百零一甲七分四厘一毫三絲五忽),園五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六毫(內中則二十八甲一分六厘二毫、下則五百二十七甲九分九厘四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九百六十九甲一分零九毫八絲四忽;田一百五十七甲七分八厘六毫五絲一忽(內中則六甲八分三厘零八絲一忽、下則一百五十甲零九分五厘五毫七絲),園八百一十一甲三分二厘三毫三絲三忽(內上則一甲八分、中則二十八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則七百八十甲零九分四厘四毫三絲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三百八十八甲五分五厘三毫一絲一忽;田一十六甲七分九厘一毫五絲四忽(內上則五分一厘、中則二甲六分四厘四毫二絲、下則一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三絲四忽),園三百七十一甲七分六厘一毫五絲七忽(內上則六甲三分、中則一十六甲四分一厘三毫六絲、下則三百四十九甲零四厘七毫九絲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八百零二甲五分四厘零五絲九忽;田二十六甲五分四厘七毫八絲(內中則二分四厘六毫、下則二十六甲三分零一毫八絲),園七百七十五甲九分九厘二毫七絲九忽(內上則二甲、中則九甲九分一厘、下則七百六十五甲零八厘二毫七絲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一千零七十九甲二分七厘零二絲零二微;田七十三甲二分三厘八毫四絲(俱下則),園一千零六甲零三厘一毫八絲零二微(內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絲九忽、下則九百八十甲零一分七厘七毫六絲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五絲;田一甲六分五厘(俱下則),園一百五十五甲七分八厘三毫五絲(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五十二甲八分五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則),園四十五甲四分三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一百二十六甲六分八厘二毫四絲二忽;田六甲八分(俱下則),園一百一十九甲八分八厘二毫四絲二忽(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四百三十六甲一分零二毫五絲七忽;田三十八甲八分七厘(俱下則),園三百九十七甲二分三厘二毫五絲七忽(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四百四十一甲五分七厘二毫零二忽;田八十八甲一分三厘(俱下則),園三百五十三甲四分四厘二毫二忽(內中則二分、下則三百五十三甲二分四厘二毫零二忽)。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三百一十三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則),園三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七百三十七甲六分一厘七毫三絲四忽;田二十甲三分六厘四毫六絲(俱下則),園七百一十七甲二分五厘二毫七絲四忽(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七百甲零九厘一毫七絲四忽;田三甲一分九厘(俱下則),園六百九十六甲九分零一毫七絲四忽(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四百零二甲零七厘;田二分(下則),園四百零一甲八分七厘(內上則二甲、中則三甲、下則三百九十六甲八分七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一百零二甲五分五厘;田二分(下則),園一百零二甲三分五厘(內中則四十二甲、下則六十甲三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二十二甲九分五厘(俱下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園二十甲零四厘(俱下則)。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四十一甲五分(俱下則)。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五十七甲四分五厘;田一甲七分(下則),園五十五甲七分五厘(下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園五十二甲九分七厘(俱下則)。
康照四十七年,新墾園六十一甲七分零九毫六絲(俱下則)。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園五十九甲六分三厘(俱下則)。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一十九甲七分二厘(俱下則)。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園二十甲零八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俱下則)。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下則),園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一十二甲五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俱下則)。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則),園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則)。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園四甲五分五厘(下則)。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園二十八甲四分(俱下則)。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園一十四甲八分八厘(俱下則)。又,新墾園七十六甲四分(俱下則)。
雍正元年,新墾園二十六甲八分零八絲(俱下則)。
雍正二年,新墾田園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四絲;田六十二甲八厘六毫(俱下則),園九十四甲三分二厘四毫四絲(俱下則)。
雍正五年,新墾園一百二十九甲九分九厘九毫(俱下則)。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一萬二千三百三十一甲三分六厘三毫八絲三忽七微八纖三沙六塵三埃六渺四漠;田二千四百八十一甲九分一厘二毫八絲七忽五微六纖三沙六塵三埃六渺四漠(俱下則),園九千八百四十九甲四分四厘零九絲六忽二微二纖(俱下則)。又,里民自首新墾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二毫四絲八忽八微七纖(俱下則)。又,奉文起科園八百五十五甲八分(俱下則)。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三千三百五十一甲零四毫二絲五忽七微九纖八沙一塵七埃八渺四漠;田〔二千三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六毫一絲一忽二微二纖三沙三塵一埃七渺一漠〕(內中則四甲三厘五毫八絲五忽六微、下則二千三百五十七甲七分九厘零二絲五忽六微二纖三沙三塵一埃七渺一漠),園九百八十九甲一分七厘八毫一絲四忽五微七纖四沙八塵六埃一渺三漠(俱下則)。
雍正八年,奉文首墾田園一千六百六十一甲六分三厘六毫九絲四忽六微;田二百五十二甲八分九厘三毫六絲三忽七微(俱下則),園一千四百零八甲七分四厘三毫三絲九微(俱下則)。又,雍正八年新墾園三十甲七分六厘七毫二絲零三微(下則)。又,雍正八年新墾園一十四甲六分(下則)。〔又〕,雍正八年,新墾園三十一甲三分二厘(下則)。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八十三甲零八厘三毫一絲零五微八纖零一塵九埃零五漠;田一十八甲七分二厘一毫(俱下則),園六十四甲三分六厘二毫一絲零五微八纖一塵九埃五漠(俱下則)。又,雍正九年,新墾田八甲九分七厘八毫二絲八忽七微二纖一沙五塵八埃三渺三漠(下則)。
雍正十年,新墾田園六甲七分;田三甲四分(俱下則),園三甲三分(俱下則)。
雍正十一年,新墾田一百六十六甲一分一厘六毫四絲四忽三微七纖一沙六塵八埃九渺四漠(俱下則)。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園一百七十九甲一分二厘;田一百五十四甲九分五厘(俱下則),園二十四甲一分七厘(俱下則)。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五十五甲(俱下則)。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墾田園共三萬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三毫八絲三忽二微二纖五沙二塵七埃八渺。連前通府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厘七毫八絲五忽五微二纖五沙二塵七埃八渺;田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厘九毫七絲四忽八微八纖零二塵二埃六渺二漠(上則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五毫五絲零二微、中則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厘零九絲六微、下則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厘三毫三絲四忽零八纖二塵二埃六渺二漠),園三萬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厘八毫一絲六微四纖五沙零五埃一渺八漠(上則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一毫八絲二忽九微、中則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三毫一絲零九微、下則三萬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厘三毫一絲六忽八微四纖五沙零五埃一渺八漠)。
康熙三十七年,奉文豁免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三毫;田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上則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六毫二絲九忽;田上則四十一甲六分九厘八毫、中則一十九甲一分三厘六毫三絲、下則一百零九甲六分九厘九毫三絲五忽,園上則二十七甲零一厘八毫二絲三忽、中則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九絲一忽、下則八十六甲五分五厘四毫五絲。
雍正八年,奉文豁免水沖崩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厘五毫六絲七忽;田上則四分三厘、中則一甲六分一厘六毫六絲二忽、下則二十一甲五分三厘七毫六絲一忽,園上則一甲八分六厘四毫七絲五忽、中則二甲三厘九毫一絲、下則二十七甲九分七毫五絲九忽。
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為始,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厘二毫六絲五忽三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渺八漠;田上則一十四甲五分三厘九毫八絲七忽、中則二十五甲二分六厘零六絲五忽、下則四百六十二甲零三厘五毫三絲六忽六微三纖六沙三塵六埃三渺七漠,園上則七甲六分、中則一十一甲八分、下則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六毫七絲六忽六微九纖零九塵零九渺一漠。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五萬零五百一十七甲四分一厘零二絲四忽一微九纖八沙零五渺二漠;田一萬四千零七十六甲一分六厘五毫九絲八忽二微四纖三沙八塵六埃二渺五漠(上則二千八百九十六甲二分一厘七毫六絲三忽二微、中則二千二百五十二甲零二厘七毫三絲三忽六微、下則八千九百二十七甲九分二厘一毫零一忽四微四纖三沙八塵六埃二渺五漠),園三萬六千四百四十一甲二分四厘四毫二絲五忽九微五纖四沙一塵四埃二渺七漠(上則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厘五毫八絲四忽九微、中則四千零三甲一分五厘四毫二絲六忽二微、下則二萬九千三百三十五甲四分七厘四毫一絲四忽八微五纖四沙一塵四埃二渺七漠)。
台灣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六絲七忽一微;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毫四厘三絲零七微(內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三絲七忽二微、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三絲二忽四微、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六絲一忽一微),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三絲六忽四微(內上則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二毫二絲五忽四微、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四絲八忽六微、下則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七毫六絲二忽四微)。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九忽;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三絲六忽(內上則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則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則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三絲六忽),園七十九甲五分四厘五毫一絲三忽(內上則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則二十五甲三分、下則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一絲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四絲五忽四微;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一毫四絲九忽(內上則三分五厘五毫、中則二甲五分一厘五毫二絲九忽八微、下則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一絲九忽二微),園一百零一甲零三厘三毫九絲六忽四微(內上則一甲五分零九毫三絲三忽、中則一十四甲九分零四毫八忽六微、下則八十四甲六分二厘五絲四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九毫九絲八忽六微;田三十七甲零三厘八毫九絲一忽(內中則三甲零八厘二毫四絲四忽、下則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四絲七忽),園二百九十五甲零一釐一毫零七忽六微(內上則三甲七分二厘零一忽、中則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則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一毫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一毫三絲五忽;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一毫三絲五忽(內上則一分五厘、中則二甲四分、下則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三絲五忽),園六十九甲九分九厘(內中則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則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八絲四忽;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六毫五絲一忽(內中則六分三厘零八絲一忽、下則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七絲),園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三毫三絲三忽(內上則七分、中則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則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三絲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一絲一忽;田五甲六分一釐一毫五絲四忽(內上則五分一厘、中則八分四厘四毫二絲、下則四甲二分五厘七毫三絲四忽),園八十二甲二分一厘九毫五絲七忽(內上則三甲八分、中則一十甲零九分一厘三毫六絲、下則六十七甲五分零五毫九絲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七絲九忽;田五甲二分五厘七毫八絲(內中則二分四厘六毫、下則五甲一釐一毫八絲),園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五毫九絲九忽(內中則四甲四分一厘、下則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九絲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二微;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則),園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一毫零二微(內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絲九忽、下則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八絲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三分零二毫八絲;田一甲二分五厘(俱下則),園二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八絲(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田九甲九分二厘(俱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二毫;田八甲九分三厘(俱下則),園九十五甲二分三厘二毫(內中則二分、下則九十五甲零三厘二毫)。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厘(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九甲九分六厘;田二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厘(俱下則)。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內中則二甲、下則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則),園五甲九分(俱下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絲。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九毫八絲二忽;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七毫七絲六忽(俱下則),園五甲五分六厘二毫零六忽(俱下則)。
雍正七年,里民首墾田園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五毫;田三甲八分(俱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厘三毫(俱下則)。
雍正八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八毫五絲六忽六微;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二毫二絲四微(俱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三絲六忽二微(俱下則)。
雍正九年,奉文鳳邑割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六毫二絲七忽八微零六沙四塵七埃七渺一漠;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三毫二絲八忽七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渺二漠(內上則五十三甲八分零三毫一絲七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渺二漠、中則三十二甲六分零四毫二絲五忽、下則八十甲零七厘五毫九絲三忽),園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五毫二絲二忽三微三纖三沙七塵四埃九渺九漠(內上則六十甲零六分四厘五毫六絲七忽二微、中則六十四甲六分三厘六毫九絲二忽、下則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二毫六絲三忽一微三纖三沙七塵四埃九渺九漠)。另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厘七毫七絲六忽七微。〔又〕,雍正九年,奉文諸邑割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二絲四忽四微一纖;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九絲六忽(內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二絲八忽、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六絲八忽),園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八毫二絲八忽四微一纖(內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六毫五絲、中則九十甲零七分九厘一毫四絲、下則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厘六毫二絲二忽四微六沙)。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絲五忽零四沙。
雍正十一年,新墾下則田二甲七分五厘六毫四絲三微七纖一沙六塵八埃九渺四漠。
雍正十二年,續墾下則園七百三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並割歸田園共四千二百六十甲零七分一厘四毫七絲七忽三微八纖八沙一塵六埃六渺五漠;田一千零四十八甲二分八厘五毫六絲一忽五微四纖四沙四塵一埃六渺六漠(內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三毫一絲零七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渺二漠、中則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厘一毫二絲七忽八微、下則四百七十一甲一分八厘一毫二絲二忽九微七纖一沙六塵八埃九渺四漠),園三千二百一十二甲三分二厘九毫一絲五忽八微四纖三沙七塵四埃九渺九漠(內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一毫五絲一忽二微、中則三百零五甲六分二厘六毫一絲九忽六微、下則二千五百一十二甲五分六厘一毫四絲五忽零四纖三沙七塵四埃九渺九漠)。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二十二甲六分三厘七毫四絲四忽四微八纖八沙一塵六埃六渺五漠;田四千九百三十四甲零二厘九毫九絲二忽零四纖四沙四塵一埃七渺一漠(內上則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厘零四絲七忽九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渺二漠、中則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厘四毫六絲零二微、下則二千七百一十二甲零一厘四毫八絲四忽零七纖一沙六塵八埃九渺九漠),園七千八百八十八甲五分九厘九毫四絲二忽二微四纖三沙七塵四埃九渺九漠(內上則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厘三毫七絲六忽六微、中則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厘四毫六絲八忽二微、下則五千六百一十五甲五分五厘零九絲七忽四微四纖三沙七塵四埃九渺九漠)。
於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六毫二絲九忽。
又於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厘五毫六絲七忽。
又於雍正九年,奉文割歸鳳邑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三絲九忽。
又,乾隆二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三毫二絲三忽二微三纖六沙三塵六埃三渺七漠。
計共豁免並割歸共上、中、下則田園五百七十八甲三分零七毫五絲八忽二微三纖六沙三塵六埃三渺七漠;田二百六十七甲二分七厘八毫四絲七忽六微三纖六沙三塵六埃三渺七漠(內上則五十四甲九分六厘七毫八絲七忽、中則三十七甲一分零八毫八絲九忽、下則一百七十五甲二分零一毫七絲一忽六微三纖六沙三塵六埃三渺七漠),園三百一十一甲零二厘九毫一絲零六微(內上則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二毫九絲八忽、中則五十一甲八分零九毫零一忽、下則二百二十二甲七分三厘七毫一絲一忽六微)。
通縣合計,除豁免割歸外,實在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四十四甲三分二厘九毫八絲六忽二微五纖一沙八塵零二渺八漠;田四千六百六十六甲七分五厘一毫四絲四忽六微零八沙零五埃二渺九漠(內上則九百五十八甲六分一厘二毫六絲零九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渺二漠、中則一千一百七十一甲三分二厘五毫七絲一忽二微、下則二千五百三十六甲八分一厘三毫一絲二忽四微三纖五沙三塵二埃五渺七漠),園七千五百七十七甲六分四厘八毫四絲一忽六微四纖三沙七塵四埃九渺九漠(內上則五百六十三甲一分一厘零七絲八忽六微、中則一千六百二十一甲六分四厘五毫六絲七忽二微、下則五千三百九十二甲八分二厘一毫九絲五忽八微四纖三沙七塵四埃九渺九漠)。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絲六忽;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絲一忽(內上則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絲六忽、中則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絲一忽、下則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園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釐一毫五絲五忽(內上則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釐一毫一絲五忽、中則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絲四忽、下則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絲六忽)。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絲八忽;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絲八忽(內上則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則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則九十二甲零七厘六絲八忽),園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絲(內上則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則七十六甲五分、下則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絲)。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絲八忽;田三十九甲六分(內上則九甲二分、中則七甲三分、下則二十三甲一分),園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絲八忽(內上則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則二十九甲二分、下則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絲八忽)。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絲八忽;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內上則一十三甲、中則三十八甲六分、下則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園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絲(內上則五甲、中則一十六甲、下則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絲)。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二毫;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則),園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二毫(內中則五甲、下則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二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則),園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內中則一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俱下則),園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則),園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則)。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二毫四絲;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八毫四絲(俱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四毫(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下則),園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則),園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二毫四絲二忽;田五甲二分(俱下則),園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二毫四絲二忽(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二毫五絲七忽;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絲七忽(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則),園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俱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則),園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三毫四絲八忽;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四毫六絲(俱下則),園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八毫八絲八忽(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八毫七絲四忽;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八毫七絲四忽(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下則園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康熙六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旱園六甲八分八絲。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旱園二十三甲一分六厘九毫。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二毫四絲四忽一微;田六甲八分四厘一毫(俱下則),園九百八十九甲三分一毫四絲四忽一微(俱下則)。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四毫二忽六微;田四甲零三厘五毫八絲五忽六微(俱中則),園二百三甲六分一厘八毫一絲七忽(俱下則)。
雍正八年,奉文首報升科新墾田園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二毫七絲八忽;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一毫四絲三忽三微(俱下則),園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一毫三絲四忽七微(俱下則)。又,雍正八年,新墾下則園三十甲七分六厘七毫二絲三微。又,雍正八年,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六分。又,雍正八年,奉文升科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奉文以台灣縣撥歸鳳邑新、舊墾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三絲九忽;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四毫二絲一忽(內中則三甲六分六厘五毫三絲二忽、下則一十九甲六分四厘八毫八絲九忽),園四十三甲七分九厘八毫一絲八忽(俱下則)。〔又〕,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奉文報墾田園三十甲三分七厘;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則)。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並收台邑田園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厘七毫二絲一忽;田共一千六十甲三毫三絲五忽九微(上則田〔一〕百六甲〔一〕分七厘、中則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厘一毫〔二〕絲七忽六微、下則八百九甲七分一厘二毫〔八〕忽三微),園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厘三毫九絲五忽一微(上則一百三十七甲七厘、中則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則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厘三毫九絲五忽一微)。連前通計,共田園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五毫五絲七忽。
於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灣縣舊額、新墾田園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六毫二絲七忽八微六沙四塵七埃七渺一漠(舊額上則田五十三甲八分三毫一絲七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渺二漠、中則田三十二甲六分四毫二絲五忽、下則田八十甲七厘五毫九絲三忽、上則園六十甲六分四厘五毫六絲七忽二微、中則園六十四甲六分三厘六毫九絲二忽、下則園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二毫六絲三忽一微三纖三沙七塵四埃九渺九漠,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厘七毫七絲六忽七微)。
又,奉文以乾隆二年為始,豁免崩陷田園六十甲四分七厘八毫(上則田一甲七分、中則田一甲三分、下則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則園七分、下則園五十四甲三分二厘八毫)。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九百四十四甲二分八厘一毫二絲九忽一微九纖三沙五塵二埃二渺九漠;田共三千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六毫七絲八忽一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渺八漠(內上則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厘四毫四絲五忽二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渺八漠、中則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厘三毫一絲三忽六微、下則一千四百一十四甲六厘九毫一絲九忽三微),園共七千三百七十七甲七分一厘四毫五絲一忽零六纖六沙二塵五埃零一漠(上則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三厘五毫四絲七忽八微、中則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厘八毫七絲二忽、下則六千二百七十甲八分三絲一忽二微六纖六沙二塵五埃一漠)。
諸羅縣
舊額田園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二毫九絲九忽二微;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厘六毫一絲七忽六微(內上則一十七甲二分四毫五絲七忽、中則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絲六忽八微、下則二十六甲五厘五毫九絲三忽八微),園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六毫八絲一忽六微(內上則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則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七毫一絲七微、下則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六絲二忽四微)。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厘八絲一忽;田二百甲六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內上則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則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則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絲八忽),園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一毫五絲三忽(內上則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則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九毫、下則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二毫五絲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四分八厘(內中則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則八甲四分七厘),園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內上則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則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則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七毫一絲;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一毫一絲(內中則四甲八分四厘一毫一絲、下則四十五甲零三厘),園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內上則一十甲二分、中則六甲一分五厘、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四毫;田六十九甲四分(內中則二十六甲、下則四十三甲四分),園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內中則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則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內中則六甲二分、下則三甲),園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內上則一甲二分、中則一十一甲、下則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二毫;田三甲一分八厘(內中則一甲八分、下則一甲三分八厘),園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內上則二甲五分、中則五甲五分、下則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六毫八絲;田四甲八分(俱下則),園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絲(內上則一甲、中則五甲五分、下則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絲)。又,本年奉旨通行各里自首新墾園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絲(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七絲(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俱下則),園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俱下則),園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三毫八絲六忽;田五分四厘(俱下則),園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三毫八絲六忽(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三毫;田二分五厘(下則),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三毫(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內上則二甲、中則三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內中則四十甲、下則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則),園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則)。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下則園四甲五分五厘。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甲。
雍正二年,里民自首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四絲;田六十二甲零八厘六毫(俱下則),園九十四甲三分二厘四毫四絲(俱下則)。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新墾下則園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新墾下則園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八毫三絲六忽二微五纖。又,本年各里民自首新墾下則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二毫四絲八忽八微七纖。又,奉文起科陳天松等下則園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里民自首新墾下則田七百七分。又,奉文起科陳天松等下則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七厘一毫九絲五忽。
雍正八年,新墾下則園六十七甲四分一厘五毫六絲。
雍正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二毫七絲七忽一微二纖;里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八毫三絲三忽(內上則六十三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則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一毫一絲、下則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一毫二絲三忽),園共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四毫四絲四忽二微二纖(內上則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則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下則一萬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四絲四忽一微二纖)。通縣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一萬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五毫七絲六忽三微二纖;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四毫五絲零六微(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絲七忽、中則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六毫七絲六忽八微、下則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七毫一絲六忽八微),園共一萬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一毫二絲五忽七微二纖(內上則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則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一毫一絲七忽、下則一萬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一毫二微二纖)。
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三毫;田一甲九分(內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三毫(內上則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奉文截歸彰化縣管轄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絲三纖,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三毫三絲三忽三微;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奉旨豁免外,實截歸園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五毫八絲三忽三微三纖(內上則二甲九分七厘、中則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五毫八絲三忽三微三纖)。
雍正三年,奉文割歸台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邑管轄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二絲四忽四微一纖;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九絲六忽(內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二絲八忽、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六絲八忽),園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八毫二絲八忽四微一纖(內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六毫五絲、中則九十甲七分九厘一毫四絲、下則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六毫二絲三忽四微六沙)。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絲五忽四沙。
乾隆二年,豁除水沖崩陷田園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內中則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則七十九甲四分),園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則)。
以上截歸併豁免田園共二千六甲四分零六毫七忽七微四纖;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八毫九絲六忽(內中則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八毫二絲八忽、下則九十六甲三分二厘六絲八忽),園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七毫一絲一忽七微四纖(內上則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九毫五絲、中則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一毫四絲、下則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二毫六忽七微三纖六沙)。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絲五忽零四沙。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五千一百零八甲九分三厘九毫六絲八忽五微八纖;田一千六百三十九甲一分七厘五毫五絲四忽六微(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絲七忽、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八毫四絲八忽八微、下則七百七十三甲三分六厘六毫四絲八忽八微),園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四毫一絲三忽九微八纖(內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九毫五絲八忽五微、中則二千零七十九甲三分八厘九毫八絲七忽、下則九千六百六十九甲一分七厘四毫六絲八忽四微八纖)。
彰化縣
雍正二年,奉文諸羅縣截歸管轄舊額園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絲零三纖,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三毫三絲三忽三微;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奉旨豁免外,實截歸新、舊園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五毫八絲三忽三微三纖(內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絲零三纖,國朝康熙二十七年新墾上則園二甲九分七厘,康熙四十一年新墾中則園一十甲五分四厘,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五十九甲,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六十四甲零三厘三毫三絲三忽三微,康熙五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七十四甲,雍正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甲。以上截歸舊額、新墾園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五毫八絲三忽三微三纖;內上則二甲九分七厘、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五毫八絲三忽三微三纖)。
雍正六年,奉文報墾田園共一萬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三毫二絲一忽四微三纖三沙六塵三埃六渺四漠;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四毫一絲一忽五微六纖三沙六塵三埃六渺四漠(俱下則),園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九忽八微七纖(俱下則)。
雍正七年,奉文報墾田園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三絲八忽二微零八沙一塵七埃八渺四漠;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八毫三絲零六微二纖三沙三塵一埃七渺一漠(俱下則),園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二毫零七忽五微八纖四沙八塵六埃一渺三漠(俱下則)。
雍正九年,奉文報墾田園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三毫一絲零五微八纖零一塵九埃五漠;田五甲三分二厘一毫(俱下則),園五十二甲八分六厘二毫一絲零五微八纖零一塵九埃五漠(俱下則)。〔又〕,雍正九年,奉文報墾田八甲九分七厘八毫二絲八忽七微二纖一沙五塵八埃三渺三漠(下則)。
雍正十年,奉文報墾田三甲四分(下則)。
雍正十一年,奉文教墾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則)。
雍正十二年,奉文報墾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則)。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四毫九絲八忽九微四纖三沙五塵八埃八渺五漠。連前截歸新、舊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八絲二忽二微七纖三沙五塵八埃八渺六漠。
雍正九年,奉文大甲溪以北撥歸淡防廳管轄舊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則),園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一毫(俱下則)。〔又〕,雍正九年,奉文以乾隆二年為始,豁免水沖沙壓舊額、新墾田園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一毫四絲二忽零九纖零九塵零九渺一漠;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九毫五絲(俱下則),園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一毫九絲二忽零九纖零九塵九渺一漠(俱下則)。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一千六百六十四甲七分二厘八毫四絲零一微八纖二沙六塵七埃九渺五漠;田三千九百八十五甲九分八厘二毫二絲零九微零八沙五漠三埃六渺八漠(俱下則),園七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四厘六毫一絲九忽二微七纖四沙一塵四埃二渺七漠(內上則二甲九分七厘、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則七千六百六十五甲二分三厘六毫一絲九忽二微七纖四沙一塵四埃二渺七漠)。
(附)淡防廳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截歸管轄原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內原額舊墾下則園一十四甲一分二毫五絲三纖;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七甲三分,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七分一厘八毫三絲三忽三微,又雍正六年新墾下則田園四百三十二甲三分零一絲六忽六微六纖。以上截歸舊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則),園二百八十三甲零一厘一絲六忽六微七纖(俱下則)。
〔又〕,雍正九年,奉文報墾田園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則),園一甲三分(俱下則)。
雍正十三年,奉文報墾下則田五十五甲。
通淡合計,截歸併新墾實在田園共五百五十五甲一分二厘一毫;田二百一十七甲六分九厘(俱下則),園三百三十七甲四分三厘零九絲九忽九微九纖(俱下則)。
租賦
國朝議定通台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征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征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征粟二石四斗。雍正九年,詳請以七年入額升科新墾田園,援照同安則例,每甲照內地弓步折算一十一畝;征銀折粟,以三錢六分折粟一石。上則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中則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下則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上則園:照中田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中則園:照下田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下則園:照同安鹽米不征鹽折例,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不征秋米。
台灣府
台灣縣
鳳山縣
諸羅縣
彰化縣
(附)淡防廳
台灣府
舊額田園,實征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二千零三十八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四抄二撮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七十石六斗一升六合八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二千一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零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七十八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一千零三十三石九斗二升九合九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零二十七石三斗一升八合九勺九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五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二勺二抄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三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五合一勺六抄。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三百二十五石一斗一升七合八勺零八撮。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三合一勺六抄八撮。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一千三百三十三石二斗九升五合八勺四抄八撮。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三石九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八百三十三石四斗一升一合八勺七抄六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九十石一斗零九合一勺七抄六撮。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九百七十五石五斗八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三百一十三石九斗四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四十八石零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五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七石一斗二升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零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一升二合。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九石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墾園,應於雍正十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二抄。
雍正二年里民首墾田園,應於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墾園,應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五勺六抄五撮。又新墾田園,應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六年首墾田園,應於七年起科粟二萬一千二百七十石六斗六升九合四勺三抄八撮二圭五粒七黍。
雍正七年首墾田園,應於自首之年起科粟一萬五千三百八十石零六斗三升七合八勺五抄九撮二圭七粟一粒一黍。
雍正八年奉文首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七勺三抄八撮二圭七粟七粒。又,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八年起科粟一百六十石零八斗四升一合五勺九抄一撮二圭二粟四粒七黍。又,雍正八年新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九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五石八斗八升二合八勺三抄一撮零七粟九粒。又,雍正九年新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又,雍正九年新墾田,應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雍正十年升科園,應於雍正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又,雍正十年奉文升科園,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二勺六抄。又,雍正十年新墾田,應於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八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
雍正十一年奉文首墾田,於十年起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三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又〕,雍正十一年新墾田,應於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二年新墾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五石二斗二升九合八勺六抄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又,雍正十二年新墾田,應於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七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墾田園起科粟八萬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六勺九抄五撮一圭二粟六粒九黍。連前舊額,共征粟一十七萬二千二百零三石九斗六升七合六勺四抄三撮二圭二粟六粒九黍。
康熙三十七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園無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開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無征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沖沙壓田園無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二勺一抄三撮二圭八粟三粒五黍。
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園無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二勺零九撮。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園無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七勺七抄六撮四圭九粟零一黍。
以上共開豁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二升四合一勺九抄八撮七圭七粟三粒六黍。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征粟一十六萬五千九百七十五石三斗四升三合四勺四抄四撮四圭五粟三粒三黍。另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奉文豁免糯米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實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六粒七黍。
台灣縣
舊額田園,實征粟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共征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下則園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首墾田園,應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二圭二粟。
雍正七年首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四勺一抄七撮五圭。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七勺四抄六撮四圭七粟四粒九黍。
雍正九年奉文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六黍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雍正九年奉文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一年首墾田,奉文於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三勺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
雍正十二年首墾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二勺六抄一撮一圭一粟一粒一勺。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並收鳳、諸二縣田園起科共征粟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七石零一升一合一勺九抄三撮七圭九粟三粒二黍。
連前通計,共征粟五萬五千三百六十八石五斗六升九合三抄七撮九粟三粒二黍。內除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沖沙壓田園無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二勺一抄三撮二圭八粟三粒五黍、又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園無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二勺九撮、又雍正九年奉文割歸鳳邑管轄田園該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三抄九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又乾隆三年奉文豁免水沖沙壓田園無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八勺八抄二圭一粟七粒四黍外,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五萬二千七百三十九石四斗九升零七勺九抄五撮一圭四粟七粒九黍。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征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兩年開墾,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又〕,康熙三十二年報墾,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墾旱園,應於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二抄。
雍正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五勺五抄四撮三圭三粟一粒。
雍正七年報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九勺七抄五撮五圭六粟九粒八黍。
雍正八年續新墾田園,奉文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七勺三抄八撮二圭七粟七粒。又,雍正八年報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三勺二抄二撮五圭二粟七粒六黍。又,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五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奉文收入台灣縣新、舊墾田園撥歸本縣,應於九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三抄九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雍正十年奉文升科園,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二勺六抄。又,雍正十年新墾園,於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
雍正十二年報新墾田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六勺四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報升及收台邑撥交田園起科征粟一共萬七千九百三石二升八合七勺四抄零三圭一粟四粒五黍。連前通計,該征粟四萬六千九百二十一石一斗五升一合六勺七抄六撮三圭一粟四粒五黍。內〔除〕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灣縣新、舊墾田園減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六勺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奉文為通查缺額以乾隆二年為始豁免崩陷田園減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二勺〔外〕,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四萬三千八百五十一石四斗四升八合八勺四抄四撮七粟四粒九黍。
諸羅縣
舊額田園,共征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八勺。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康熙三十一年裡民自首〔開墾園,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四勺四抄。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二勺六抄四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二勺。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里民自首開墾田園,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開墾園,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五勺六抄五撮。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墾園,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一勺五抄七撮三圭四粟二粒六黍。
雍正七年起科田園,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八升六合五勺一抄六撮三圭三粟二粒三黍。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園,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五合七勺二抄四撮一圭八粟。
雍正八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新墾起科粟三萬一千八百八十四石七斗六升八合一勺二抄二圭一粟四黍。連前舊額,通共粟五萬五千三百五十三石七升五合二勺八抄九撮一粟零四黍。
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豁免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截歸彰化縣舊額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新墾園征粟五百八十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內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實征新墾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二年奉文割歸台邑額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奉文割歸台邑額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以上割歸併開豁共粟七千三百九十五石六斗六升七合七勺一抄一撮二粒一黍。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七石四斗零七合五勺七抄八撮八粒三黍。
彰化縣
雍正二年,奉文諸羅縣截歸舊額園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又,新墾園征粟六百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內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實征新墾園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內康熙二十七年新墾園,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一十四石八斗五升;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於四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一斗六升;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一石六斗;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五十三石六斗七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康熙五十六年新墾園,於五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六斗;雍正元年新墾園,於十年起科粟四十八石)以上截歸新、舊墾園,實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九勺九抄九撮九圭二粟。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一萬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一勺零二撮三圭二粒一黍。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二勺二抄五撮六圭八粟九粒。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七勺零八撮八圭五粟八粒。
雍正九年新墾田,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雍正十年新墾田,於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八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
雍正十一年新墾田,於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於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萬二千八百七石七斗八升九合八勺二抄九撮一圭三粟一粒七黍。連前截歸新、舊墾園通計,共征粟二萬三千七百二十二石零四升五合八勺二抄九撮零五粟一粒七黍;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管轄新、舊墾田園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零一黍、雍正三年奉文以乾隆二年為始豁免水沖沙壓新、舊墾田園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六勺九抄六撮二圭七粟二粒七黍〔外〕,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二萬零四百二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四勺一抄八撮八粟八粒九黍。另水沙連社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為始豁免糯米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實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六粒七黍。
(附)淡防廳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截歸舊額園征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七圭二粟;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二升;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七十六石一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七百四十八石三斗四升零七勺一抄四撮七圭七粟一黍。以上截歸新、舊墾田園,共額徵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一黍。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一粒。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於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七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十三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一百二十二石五斗一升一合零九抄四撮四圭四粟三粒二黍。通淡合計,舊歸、新墾共征本色粟九百九十八石三斗四升一合八勺零九撮一圭三粟三粒三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