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垣論文選集 · 書內學院新校《慈恩傳》後 [1]
諸家記法師年歲互有矛盾
《慈恩傳》五卷,為慧立未定稿。立卒後,其稿散佚,至彥驚乃搜輯本文析為十卷。故史料猶是,然錯綜箋補,已非慧立昔時之舊。以此傳與他傳校,牴牾恆有;以此傳前後互校,矛盾亦復不免。其顯而易見者:如武德五年法師年滿二十,貞觀三年年二十六,顯慶五年年六十五之類,試一推算,即知其說之訛。欲舍此傳而從他傳,其各自矛盾亦如是:如《續高僧傳》之《玄奘傳》,及冥詳之《法師行狀》,既謂武德五年為二十一歲;又謂貞觀三年為二十九歲;《續傳》更謂麟德元年為六十五歲:皆自相矛盾者也。蓋諸師撰傳時,各據所聞,並未預先制為年表月表,而後系以事實,故有此誤。
六十九歲與五十六歲說不足據
惟劉軻以居士於法師寂後一百七十餘年,撰《法師塔銘》,為避免矛盾計,芟夷武德、貞觀時一切年歲,獨標法師寂年為六十九。(近時梁任公即取其說,見本年《東方雜誌》第七號)溯其所根據,蓋即根據本傳顯慶五年條下之六十五歲,而推算麟德元年為六十九也。然何解於諸家武德五年二十一歲之說耶?如是孤證,殊不足據。欲得此事真諦,應在釋門諸說中求一統一之說,區區門外人一語,不能徵信也。《舊唐書·玄奘傳》謂:法師顯慶六年卒,年五十六,尤謬。梁任公謂顯慶無六年,亦非;顯慶六年三月朔,始改元龍朔也。
六十三歲之精確,六十五歲之訛誤
今校本於法師寂年,特取六十三歲,至為審慎。蓋綜合諸家記載,惟武德五年滿二十歲,即二十一歲,及麟德元年寂之說,唯能統一;校者即根據此說,推算為六十三,而又與《行狀》合也。至本傳顯慶五年條下行年六十五之言,《續傳》、《行狀》均繫於麟德元年條下,校者據此定本傳為誤系,而又據《行狀》及武德五年二十一歲推算,定本傳與《續傳》之五字為三字之訛。吾嘗取諸說參互考訂,而知其說之不苟。假使遷就六十五歲說,則必將諸家統一之武德五年二十一歲說全數推翻,烏乎可?
本傳貞觀三年年二十六誤,三年不誤
惟本傳於貞觀三年條下著年二十六,據武德五年二十一歲推算,應為年二十八之訛;今校本反據年二十六,謂三年為元年之誤,是則大惑也。夫法師年壽,據諸家記載,極調和統一之難,既如前述;猶幸「貞觀三年出遊,貞觀十九年歸京,中間十有七年」,其說尚能統一。今乃欲遷就元年二十六歲之說,遽斷「三」字為訛。夫元年之說,本出法師請御製經序表,見《廣弘明集》第二十二,然據吾所考證,三年說必不可推翻,元年說必不能成立也。試將主張元年說最力之諸說條辨之。(說見梁任公《中國歷史研究法》)
法師非因霜儉出關
將謂法師之出關,系因霜儉,據《唐書》惟貞觀元年有霜害,以是改為元年耶?霜儉之說,出於《續傳》,《開元錄》特襲其成文,法師自著之《西域記》,亦無是說。據本傳則法師之出關,迭被留難:一阻於涼州,再阻於瓜州,三阻於一烽,四阻於四烽;若果如《續傳》所云「奉勅道俗隨豐四出」,何至被阻若是?且法師在於闐上表,明謂冒越憲章私往;在洛陽謁帝,又明請專擅私行之罪,則霜儉之說,豈盡足據?不得以此改為元年也。
貞觀三年亦有霜害
然即舍冒禁說而從霜儉說,亦不得改為元年。何也?則以貞觀元二三年皆有霜害也。今徒據兩《唐書》本紀,謂貞觀元二年有霜害,貞觀三年無霜害,此未檢《新書·五行志》者也。《新書·五行志》(卷三十六)霜之條下,大書「貞觀元年秋,霜殺稼」,又書「三年北邊霜殺稼」,誰謂貞觀三年無霜害耶?魏徵《十漸疏)曰:「貞觀之初,頻年霜旱,畿內戶口,並就關外,攜負老幼,來往數千」,是也。(《全唐文》一四〇)不得以此改為元年也。(嘉慶本《貞觀政要》卷一,有貞觀三年關中豐熟語,「三」字誤,據卷二貞觀三年詔關中免二年租稅條可證;又據《冊府元龜》一四四,貞觀三年六月求言詔,有關輔之地,迎年不稔語可證。)
葉護可汗系元年被殺,元年出遊不能見葉護
將謂三年出遊,即不能見葉護可汗,據《通鑑》葉護之被殺,系在二年耶?《通鑑》之語,本諸《通典》。《通典》卷一九九,明謂貞觀元年葉護為其伯父所殺;《舊唐書·西突厥傳》(卷一九四下)因之,《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七)亦因之,無二年被殺說也。自《通鑑》據《通典》所載,割裂原文,分隸於元二四年之末,而葉護之被殺,遂如在二年,其實《通典》、《舊唐書》之文,完全具在,可覆按也。倘猶以《通典》所載為未足,則有《冊府元龜》在。《冊府元龜》九七四,大書「貞觀元年西突厥統葉護為伯父所殺」也。《冊府元龜》書唐事,多據實錄,按事按年排纂,與《新唐書》等之調弄筆墨者不同,其史料最為忠實。若《新唐書·西突厥傳》,則削去葉護被殺之年矣。《新唐書糾謬》所謂「當書而反闕」者此也。葉護既系元年被殺,則不獨三年出遊不能見葉護,即元年出遊亦何能見葉護?然則元年說果不能成立也。
《新唐書》二年葉護死之說與《通鑑》矛盾
將據《新唐書·薛延陀傳》有「貞觀二年葉護死」之言,以證《通鑑》之無誤耶?則請問《新唐書》此語為何而發?《新唐書》此語蓋為薛延陀夷男之附突厥頡利發也。夷男之附頡利,是否在貞觀二年,請還質之《通鑑》。今將二書全文比較如下:
《新唐書》(卷二一七下)曰:回紇拔野古、阿跌、同羅、仆骨、白霫在郁督軍山者,東附始畢可汗。乙失缽在金山者,西役葉護可汗。貞觀二年葉護死,其國亂。乙失缽孫曰夷男,率部帳七萬,附頡利可汗。
《通鑑》貞觀元年條下曰:回紇等六部在郁督軍山者,東屬始畢可汗。統葉護可汗勢衰,乙失缽之孫夷男,帥部落七萬餘家,附於頡利可汗。
此等記載,夫人皆知其同出一源,同據一書,而互有增損者也。《新唐書》所記,與《舊唐書》卷一九九下《鐵勒傳》同。而貞觀二年四字,《通鑑》無有,蓋刪之也。《通鑑》何以刪此四字?據《通鑑考異》卷十曰:「《舊·鐵勒傳》雲貞觀二年葉護可汗死,其國大亂,夷男始附於頡利。按《突厥傳》元年薛延陀已叛頡利(《唐會要》九四北突厥條、《冊府》九六七鐵勒條,作二年),……安得二年始附頡利乎?」此《通鑑》所以刪去貞觀二年四字,而特敘其事於元年之下也。夫夷男之附頡利,系因葉護已死,此兩《唐書》說也。夷男之附頡利,不在貞觀二年,此《通鑑》說也。葉護之死既與夷男之附頡利同不在二年(二年夷男已叛頡利),則兩《唐書》誤也。《通鑑》既敘夷男之附頡利於元年矣,而葉護之被殺,仍繫於二年,則《通鑑》誤也。循環互勘,二說皆有訛誤,《糾謬》所謂「年月時世差互」者此也。則葉護二年被殺說仍不能成立也。
法師所見之葉護是肆葉護非統葉護
夫元年出遊既不能見葉護矣,三年出遊更何能見葉護?是又不然。元年被殺者統葉護,法師所見者統葉護之子肆葉護也。《通典》一九九曰:「貞觀元年,……時統葉護自負其強,無恩於國,部落咸怨,……為其伯父所殺而自立,是為莫賀咄屈利俟毗可汗。……國人不附,……時統葉護之子咥利特勒……亡在康居,泥孰遂迎而立之,是為乙毗沙缽羅肆葉護可汗。連兵不息,俱遣使來朝,各請婚於我。太宗下許,諷令各保所部,無相征伐。……肆葉護既是舊主之子,為眾心所歸,其西面……二部豪帥多來附之,又興兵以擊莫賀咄,莫賀咄大敗,遁於金山,國人乃奉肆葉護為大可汗。」《舊唐書》、《太平寰宇記》全襲其文,《通鑑》則分繫於元二四年之末。
由此觀之,貞觀元年為統葉護被殺時代,貞觀元二年為俟毗與肆葉護爭立時代,貞觀三四年為肆葉護統一西突厥時代;法師於三年秋出遊,四年夏至素葉,所逢方事畋游戎馬甚盛之葉護可汗,固少葉護非老葉護也。假定法師果元年出遊,二年夏到素葉,則所見者正俟毗可汗。然是時俟毗方與肆葉護爭國,素葉以西,皆附肆葉護,法師何能安然通過?惟三年以後,肆葉護既統一西突厥,故法師得西行無阻。此又元年說不能成立,三年說不可推翻之一鐵證也。
《新唐書》貞觀四年俟毗請婚事不確
將據《新唐書·西突厥傳》「貞觀四年俟毗可汗請婚,不許,詔曰,突厥方亂,君臣未定,何遽昏為」之條,以證四年時當國者為俟毗可汗耶?則又可據《舊唐書》、《通鑑》以證其說之不確。蓋「君臣未定,何遽婚為」之語,《舊唐書》、《通鑑》皆載之,皆以此為對肆葉護共同之言,不單為俟毗而發;《通鑑》且系其事於二年之下也。則貞觀四年四字,正《糾謬》所謂「宜削而反存」者也。
吾嘗稽之《冊府元龜》卷九七〇:武德九年三月、六月,均書西突厥葉護可汗遣使朝貢;貞觀元年正月、十月,二年四月,三年十一月,則但書西突厥遣使朝貢,而不書可汗為何。以時考之,則元年正月一役,猶是統葉護當國;元年十月及二年四月兩役,正兩汗爭立,各遣使請婚之時;三年十一月一役,則肆葉護統一之後也。自是四、五、六年,均不見西突厥來朝,則《新唐書》四年請婚之言,何自來耶?又《糾謬》所謂「以無為有」者也。
元年出遊不能見李大亮
猶有一事,足證元年說斷不能成立,則涼州都督李大亮何時到任,極有研究之價值也。據諸書記載,法師以八月首塗(于闐表作四月),則至遲九月中可到涼州;然元年九月,李大亮不能到任也。據兩書《太宗紀》,元年四月,涼州都督長樂王幼良伏誅;兩書《幼良傳》(《舊》卷六〇,《新》卷七八),或告王陰養士,詔遣宇文士及代為都督,並按其事:是元年四月以前,為涼州都督者長樂王幼良也。據兩書《宇文士及傳》(《舊》卷六三,《新》卷一百),太宗即位,代封倫為中書令,尋以本官檢校涼州都督,後為殿中監;據《舊書·太宗紀》,宇文士及為殿中監,在元年九月辛酉:辛酉者九月十二,是元年九月以前,為涼州都督者宇文士及也。假令繼士及者即為李大亮,然士及奉到詔書,至早需在十月,則李大亮之到任,至早亦需在十月後也。據《舊書·李大亮傳》(卷六二):大亮以貞觀元年,由越州都督轉交州都督,尋召拜太府卿,由為涼州都督。(《新書》卷九九《大亮傳》同,而貞觀元年改為貞觀初,亦當書反闕也)一歲三遷:由越州而交州,由交州而內調,復出而涼州。東西南北之途,三月五月之任;無論如何,元年十月之涼州,不能有李大亮足跡也。則元年說終不能成立也。(照《新書·太宗紀》,宇文士及檢校涼州都督在元年八月,《宰相表》亦然,與《幼良傳》不合,此又《糾謬》所謂「紀志表傳不相符合」者也。)
于闐表十七載之七字誤,貞觀三年之三字不誤,如必欲保存於闐表之十有七載,則必需推翻《聖教序》及諸書之十有七載
元年說之動機,梁任公謂因法師在於闐上表,有「貞觀三年出遊今已十七載」等語,而疑法師之還於闃,在貞觀十八年春夏之交;以此上推十七年,當為貞觀元二年而非三年也。然吾以為苟有疑于于闐表,則當由貞觀三年下推至貞觀十八年,而疑十有七載之訛;不當由貞觀十八年上推十有七年,而謂貞觀三年為誤也,因十有七載之說,不獨見於于闐表,吾人少時臨褚遂良或集王羲之書《聖教序》,此語即深印於腦中;而求其所謂十有七載者,系指貞觀十九年歸國而言。于闐上表時,何能有是語。是必原文有誤(原文「四月私往」之四字亦疑誤),或原文為十有六載,後人習見《聖教序》及諸書之十有七載而改之,而未計及其還到于闐與歸京,先後幾差一載也。如任公言,則是于闐表之十有七載無誤,而《聖教序》及諸書之十有七載皆誤也;因由貞觀十九年上推至貞觀元年,不止十有七載故。又如任公言,則須遍改諸書之三年,又須遍改諸書之十有七載,而僅留于闐表之十有七載也。其然,豈其然乎?吾故曰貞觀三年出遊說必不可推翻,元年出遊說必不能成立也。至謂傳中所記歲月,非滿十六年有半之時日,不敷分配;則十七年中本有六閏,更事嚴覈,所差當無幾矣。
附本傳甲子紀誤
本傳所紀歲月,不易臆校。惟第六卷以下,月日差舛,尚易察覺。今校本全未注意,不無遺憾。曩讀常州天寧寺本,曾以長術校之,發見差舛不少,並錄如後,識者幸是正焉!
本傳自卷六起,均以甲子紀日。卷六第六頁丁卯,蒙上文當為六月,照傳錄當為五月。然貞觀十九年六月五月均無丁卯,丁卯當為七月朔,則丁卯上應有「秋七月」三字。同頁辛巳,七月十五也。若蒙上文而不加七月,則丁酉朔之六月,又何能有辛巳耶?此其一。
同頁校注中有「《錄》閏二月」云云,亦誤。貞觀二十年,閏三月非閏二月,日本縮刷《開元錄》據麗本作閏三月,是也。宋元明本作閏二月,均誤。
同卷第十頁(常州本第九頁)有六月庚辰。貞觀二十二年六月庚戌朔,無庚辰,庚辰為七月朔,故此庚辰,非錯簡即誤字。此其二。
卷七第三頁,又有庚辰,蒙上文此庚辰亦為六月。然貞觀二十二年六月既無庚辰,此庚辰當為七月朔,則同卷第五頁「秋七月」三字,應在第三頁庚辰之上。此其三。
同卷第十五頁(常州本第十四頁),夏五月乙卯,蒙上文當為永徽三年。然永徽三年五月丁巳朔,無乙卯,非同卷第十三頁之三年有誤,即此五月乙卯有誤。此其四。
卷八第十八頁,「三月庚申」,蒙上文當為顯慶元年。然是年三月乙丑朔,無庚申,庚申當為二月二十六日也,以二月乙未朔故,則「三月」二字衍。此其五。
卷九第一頁,「顯慶元年春三月癸亥」,下文「甲子」。是年三月無癸亥,無甲子,癸亥為二月二十九日,甲子為二月三十日,則三月為二月之訛,第二頁「乙丑」云云,乙丑三月朔也。則三月二字,應在乙丑上,第三頁景寅云云,則三月二日也。此其六。
本傳自卷九第五頁(常州本第四頁)四月八日起,改用數目紀日,不用甲子。然卷十第一頁,忽又有「元年秋八月戊子十九日」云云,蒙上文元年當為顯慶元年。然顯慶元年八月癸巳朔非戊子,十九日亦非戊子,當有誤。此其七。
卷十第四頁,校注「《傳》作未」雲,未當作末。
法師寂後第二十一甲子六月,陳垣書於北京勵耘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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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篇作於1924年6月,載於《東方雜誌》第二一卷第十九號(1924年10月)。據原稿校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