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五[龍躬]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次例藏識明受俱(二)初徴。 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補遺 前初能變識。別立受俱門。今不別立。故徴問。 △次釋(三)初師喜受俱。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恆內執我生喜愛故。 △次師四受俱(二)初斥前非。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音義 瑜伽論說。喜受只通二禪。第七識遍三界。若喜受俱應許。喜受隨第七。通至有頂。則違聖言。 △次申己義。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至)緣唯舍地善業果故。 音義 此師釋意。通具四受。謂隨所緣界地。果報不同故。 △三師舍受俱。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至)故此相應唯有舍受。 音義 變異受者。謂憂喜樂三。變易不定故。謂此末那。唯緣內我。恆無轉易故。不應與變異受相應。又此下次以頌不別說。顯定與藏識。是同唯有舍受。 △次已轉依。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至)恆於所緣平等轉故。 音義 先明未轉依位。與十八心所俱起。已如前說。今次明轉依位心所有二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者。舉例明也。謂第八於未轉依位。唯五心所。已轉依位。亦有二十一心所俱故。唯舍下次明受俱轉依心所既同。第八亦應與彼轉依。第八同是舍受。任運而轉。以彼證得。十種平等性故。恆於所緣平等轉故。 △七三性門(二)初問答總標。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有覆無記所攝非余。 音義 先問有覆下舉頌答。謂唯是有覆無記性攝。非餘三性也。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 此意相應四煩惱等(至)任運轉故亦無記攝。 合響 先正釋聖道。即聖慧眼自心即真實義。如上下例明根。隨煩惱。通染二性。今雲唯有覆無記者何也。例雲如上二界諸煩惱等。而由定力之所攝藏。不起現行。是無記攝。此意相應煩惱。由所依識極微細故。唯是俱生任運轉故。故此亦是無記性攝。開蒙問。唯有覆。答有四惑覆故是有覆。有覆義。如三性門。問既四惑俱。何不成惡。答四惑非是唯不善性。第七又無強思計度。所以不成不善性也。 △次已轉依。 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八界系門(二)初問答總標。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隨彼所生彼地所系。 補遺 先問隨彼下舉頌義答。地謂三界九地。初彼字指藏識。次彼字謂界地。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至)之所系縛名被所系。 補遺 釋中有三義。初約自地藏識。明所生所系。謂生欲界有情所有現行末那王所。即欲界系。乃至生於有頂。即有頂系。云何知然。末那王所。任運恆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緣他地。執為我故。若起下次約彼地藏識。明所生所系。此中異熟藏識二名雙舉者何也。若約當地異熟果報已具故。唯就末那執藏邊說。單舉藏識。若言彼地異熟未就約當起彼地邊說故。藏識異熟二名雙舉。謂在欲界有情。若起上界。彼地酬先引業。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此染污末那。緣彼藏識。執為內我。即系屬彼名彼所系。前二彼字謂界地。後三彼字指藏識。或謂下又一解約彼地煩惱明所系。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為欲界諸煩惱等之所系縛。乃至有頂應知亦然。名彼所系。 △次已轉依。 若已轉依即非所系。 補遺 轉依位中煩惱已滅。亦不執我故。非所系。 △九伏斷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染污意無始相續(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音義 先問阿羅漢下舉頌答。 △次正釋頌義(二)初別明無染污意(三)初總明。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至)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音義 先明三乘無學。此染污意。現種永斷名無。次明有學滅定出世道中暫伏名無。滅定出世道。即有學位所修定慧也。 △次別釋(二)初明有學暫伏滅(二)初住定道暫伏滅(二)初出世道。 謂染污意無始時來(至)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音義 先示末那微細。俱生必無漏道。方能伏滅。真無我解者。見道生空根本智。智能破我。違此染意。是彼等流者。謂後得智是彼真無我解等流。是故亦與染意相違。真無我下。結會頌文此之二智。俱名出世道也。 △次滅盡定。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補遺 滅盡定由無漏後得智而入故。是聖道等流。染意不行。最極寂靜。故亦非有。 △次出定道復現行。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至)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音義 謂正在定道。雖暫伏滅。由未斷種子故。從二位起。已猶復現行。乃至未滅已還。仍相續轉。 △次明無學永斷滅(二)初正明無學位。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至)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補遺 先明斷相。斷相有三。一見所斷。二修所斷三非所斷。若分別煩惱。見道所斷。無漏善法。不通見修二斷。是非所斷。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是染污故。意顯是修所斷。非餘二斷也。極微細下。明斷之分齊言。有頂地下下煩惱者。此約六識中俱生煩惱。三界總有九地。每地各九品。合有八十一品煩惱。自粗至細。次第別斷。有頂下下品。正當第八十一品。極微細故。直至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斷此染意。相應俱生。亦極微細所有種子。與彼有頂地六識。俱生煩惱。一時頓斷。何者彼此煩惱。勢力齊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同彼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三乘無學。永不復起。金剛喻定現前者。聲聞那含。後心緣覺。將證果時。菩薩法雲地。後心。開蒙雲。第七我執三乘見後。或行不行。大乘八地後。永不行我執種子。直至三乘金剛心斷。 △次例明回趣者。 二乘無學回趣大乘(至)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音義 問三乘無學。永害染意。已如上說。然有一類二乘。已證無學。回心趣向大菩提者。實是菩薩。彼已永害此意。何不言之。釋雲二乘回心。雖是菩薩。以應供等三義同故。亦名阿羅漢。故不別說。 △次通明染淨意有無(二)初安慧明三位染淨俱無。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至)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補遺 此師釋意。唯有煩惱障相應染。末那反顯。不許有淨末那。聖教下證成染淨俱無。初一句證成三位無淨末那。次二句反證三位無染末那。為識雜染依者。謂此染污末那。為六識雜染依止故攝論雲。此識是余煩惱識依止。此煩惱識。由第一依止生。由第二染污。開蒙問。安憑何說無淨七。答由說七唯人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顯揚不說淨位有故。攝論不說有淨依故。憑此教理三位無體。 △次護法明三位無染有淨(二)初斥前非(二)初標違教理。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至)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補遺 此就標章中。略示違教理。初句總斥。出世下別明。先明違教經。即解脫經。宗鏡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文)。執無淨意。豈非違教。無染下次明違理。無染意識。即淨第六也。不共依。謂意根。即淨末那為淨。第六俱生不共依故。量雲無染意識是有法。淨末那為俱有依宗。定有俱生不共依故。因如有染時。意識喻執無淨。意豈不違理開蒙。問護憑何教卻說淨七。答解脫經。說出世末那。故知有淨。護難安曰。汝說三位無第七識。彼時第六。應無所依。安質曰。對法何說三位無七。護會曰。說無染七名無第七。非無淨七。安難曰。教明說無。何理敢違。護例雲。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八體。七亦應爾。 △次釋違教理(二)初違聖教(三)初違瑜伽。 論說藏識決定恆與(至)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音義 先引文若住下。次以論意顯滅定。聖道二位。有淨第七。謂住滅定已滅前六。不恆行心心所。及第七恆行心心所。染污一分。若無出世末那。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恆定。一識俱轉。如何論說藏識決定一識俱轉。謂末那耶。住聖道時必以意識。作無漏觀故。起無漏淨。第六時。若無淨第七爾時藏識。應唯一意識俱。如何論言。意識起時。爾時藏識。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於末那。 △次違顯揚。 顯揚論說末那恆與(至)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音義 先引文。彼論具雲。意者謂從阿賴耶種子所生。還緣彼識。我痴。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或翻彼相應。於一切時。恃舉為行。或平等行。與彼俱轉。了別為性故。知下結示通染淨。謂彼論言。四煩惱相應者。即有覆無記。人我見相應。染污末那。或翻相應我慢恃舉為行俱轉者。即無覆淨無記。法我見相應末那。或平等行俱轉者。即善淨無漏平等智。相應末那。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三違本論。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音義 謂若言本論頌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亦應由頌言。阿羅漢位舍藏識。便無第八淨識。彼既不雲非無第八無垢識體。此云何言無出世末那。故知頌言三位無者。依染意說。非無淨體。 △次違正理(四)初平等智無依。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至)許佛恆行如鏡智故。 音義 先引文。彼如下釋。先順明余智。謂成所作等三智。此識下反難。識是所依。智是能依。不可下遮計。若謂平等智。依六轉識。則所依六識。既有間斷。能依平智。亦應間斷理則不然。何者論許諸佛恆行平等性智。如圓鏡智。無間斷故。量雲。平等智是有法。定有所依相應淨識宗。因雲非離所依有能依故。喻如餘三智。又量雲。平等智是有法。不可說依六轉宗。因雲許佛恆行故。喻如鏡智。初量真能立。次量真能破。 △二第八識無依。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至)然必有此依如余識性故。 音義 量雲無學位第八識。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余識喻。 △三法我見無依。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至)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音義 先舉人我執。亦應下例。有法我執。此識下反顯。有第七。謂恆行法我執。所依識者。即是第七。此識若無彼依何識。不可說依第八識。何者法我見即慧。八無慧故。彼非所依。由此下勸信。謂彼但執聖教。皆言三位。無者。唯無煩惱所依末那耳。應信三位不無所知障相應末那。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四第六識無依。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至)五恆有依六亦應爾。 補遺 先順明意識有依顯有第七。五同法者。謂以前五識。為第六識同法喻也。量雲第六意識是有法。定有俱生不共依宗。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因同喻如眼等五識。謂眼識依眼根。乃至身識依身根。此正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識依第七。即第六意根也。聖道下次反顯。第六無依宗因有失。謂二乘聖道。滅定無學。起觀智時。若無淨七。為第六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失何者。若聖道起時。但有第六相應。生空觀智。而無第七為第六俱有依。則後陳宗法。非極成矣。能別即後陳宗法。正指第七識言。又因中犯共不定過。何者為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因五識定有所依。而第六於無漏位中。不定有依。反被外人出過。云為等六如前五一切時中。定有所依。而成就第六有依之宗乎。為前五如無漏第六。亦無有依。而成就前五無依之宗乎。有依無依。皆共此因。是犯共不定故。若謂五根是第六意根。同法喻者。量雲。第六意根。是有法。為第六意識。俱生不共依宗。極成六根隨一攝故。因同喻如五根第六意根。即第七末那故。以同法五根。證有第七。為第六依。若無第七宗有所別。不極成失。前陳有法為所別。正指第七。不許有淨七。前陳有法。非極成矣。又因中犯所依不成過以前陳無第七為第六所依故。七既非有六。何所依釋中同法。雖分根識。二義俱善。不妨並出。或應二句例難。六既無依。五亦應爾。五恆二句。順成五依。恆有六亦應然。 △次申正義(二)初明無染有淨。 是故定有無染污意(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補遺 言彼無有者。依染意說。此結會頌文之義。如說下舉例證有。 △次明染淨差別(二)初通明染淨末那略有三種(二)初標。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三平等性智相應。 △次釋(三)初人我見相應末那。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至)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音義 人我見相應末那。一切異生。恆時相續。二乘下明間起。一類菩薩。謂漸悟者。二乘有學。及第七地已前。漸悟菩薩。於無漏心位。則不現起。若於有漏心位。彼末那緣藏識。起人我見。開蒙雲。人我見相應位。一切有漏。皆是此位轉成無漏。便非此位。 △次法我見相應末那。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至)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音義 法我見相應末那。一切異生。聲聞獨覺。彼未證得法無我故。恆時相續一切下明間起。謂大乘八地已上。不分漸頓。一切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前位。則不現起。若於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意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八地已上。已舍藏識。故彼第七唯緣異熟)。 △三平等智相應末那。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至)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音義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一切如來。永斷二障。究竟二空故恆相續。菩薩下明間起。若菩薩於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則不現起。於法空智現前位。彼意緣無垢異熟識。起平等性智。無垢異熟者。以平智起時。所緣第八。暫有思量。無我相故。觀起執亡故。名無垢金剛道。前異熟未空。仍名異熟。故云無垢異熟。 補遺 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者。等於何法。宗鏡雲。第七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 △次別明我法二執相應末那(三)初明見所依(二)初明我見依法執。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至)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音義 宗鏡雲。此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起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如人夜行。先迷枝杌。方謂人等。杌喻法執。人喻我執。 合響 開蒙問。何故二執。卻得俱起。答我執必依法執起故。所以俱生。問其理如何。答以先執法為實有。後方執有作受等用(宗鏡雲。法我有自性勝用等人我有主宰作者等)。故須同時。又雲我法二執。誰寬誰狹。答法寬我狹。問為甚如此。答迷人必迷其法。迷法未必迷人。問何以故。答能持自體。皆名為法。有常一用。方名為人。 △次明二見依一慧。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至)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音義 問我法二見。其用各別。云何俱起。不相違耶。答我法二見。用雖有別。其體無殊。同依一慧。故不相違。例如眼識體一。俱時而有了別青黃等多用。乃至身識體一。而有了別。冷暖等多用。同依一識。不相違故。 △次明二執伏斷(二)初通明三乘起滅(二)初我執伏位唯起法執。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至)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音義 我執伏位有三類。文中先分列三類。末後皆唯二句。總收結成。一二乘。於有學位中。聖道滅定。現在前時。唯起法執。我執。已伏。定慧起時。障治相違。二頓悟菩薩。於十地修道位中。唯起法執。我執。已頓伏故。三有學漸悟菩薩。於初地至第七地。有學位中。彼皆生空智果。現在前。亦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次我執斷位亦起法執。 二乘無學及此漸悟(至)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音義 此我執斷位。唯有二類。謂二乘無學。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回心向大。漸悟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次別明菩薩起滅(二)初正釋。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至)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音義 此別明深位菩薩起法執。一切者。若頓若漸菩薩我執。皆永不行或已下。釋不行義。漸則永斷不行。頓則永伏不行。若法智不現。法執猶起。問法空智果。雖不現前。生空智現前。智生執盡。云何猶起。釋雲。生空智與法執。不相主對。故不相違。 △次引證。 如有經說八地以上(至)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音義 先引文。此所下次釋意。所知障即法執。以煩惱障。依所知障起煩惱。雖不現行所知猶在。故云唯有所知障在。然是現非種。此證八地已上所起法執。是現行非種子。不爾者。設謂深位菩薩。是種非現。則煩惱障。亦應說在。何也。以煩惱種。亦未斷故。 △三判屬法執末那(二)初約大小乘通判二性。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至)名無覆不障彼智故。 音義 此法我見相應末那。於二乘人。俱斷煩惱。不求法空。所有法執俱意。不障彼生空智故。不名為染。唯是無覆無記所攝。菩薩反是所有法執俱意。障彼法空智故。亦名為染。由此亦名有覆無記。 △次立比量判屬異熟生。 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至)余不攝者皆入此攝。 音義 謂此法執俱意。雖隨第八所生所系。然是異熟生攝。非異熟果。何者從異熟識。恆時生故。此名下舉例明。謂異熟果名局。異熟生名通。如增上緣。餘三緣之所不攝者。皆增上攝。此名亦爾。於真異熟果所不攝者。皆異熟生攝故。量雲。異熟生是有法。余不攝者。皆入此攝宗。因雲此名通。故喻如增上緣。 △次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音義 小乘謂但是第六識入過去名意無別七體故為此問。 △次教理別明(二)初引教(二)初正引(四)初泛引大乘證三名(三)初引經。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至)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音義 古疏釋雲。此上總解為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是識。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引經證。 △次釋義。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至)粗動間斷了別轉故。 音義 清涼釋雲謂為一切現行所熏。是集諸法種。現法為依。種子為因。能生一切。雲起諸法故。緣藏識等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因中無漏。緣於第八。及緣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故。論雲等粗動者。易了名粗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所緣。故得別名又雲若集起以解心。第八獨名心。若積集以解心。八識皆名心。若思量以解意。第七獨名意。若以等無間緣以解意。八識皆名意。若以了別別境以解識。前六獨名識。謂了差別六塵境故。若了別以解識。八識皆名識。即別釋之義。廣如彼釋。 △三證成。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二通引大乘證第七。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 補遺 處處別說有第七識。非謂第六入過去。名為意也。故此別有者。正答前離眼等識有別自體之問。 △三指前比量證至教。 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 音義 謂前初能變中。已引聖教。及立比量。證大乘經極成。此中故不重說。 △四重引解脫證第七。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至)過去未來無自性故。 音義 先引頌文。次彼經自釋頌言。先釋前二句。對治下釋第三句。爾時下釋第四句。無自性者。此諸煩惱。無實自體。非今現無本來常寂。但於迷時。妄謂有悟。後始知空耳。 △次指廣。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次顯理(三)初結前起後。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次顯示正理(六)初恆行無明(二)初引經證有。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至)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補遺 此引經說。不共無明。證有第七無明為能依。第七為所依。此以能依顯所依。若無二句。反顯經說不共。無明由依第七而有。若無此識所說無明。彼應非有非離所依有能依故。 △次依經釋義(三)初正釋恆行(二)初釋(二)初順釋(三)初正釋。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至)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音義 一切分者。謂善惡升沉定散五趣等位。覆真實義者。謂二空所顯真如之理。為此所覆。而不發明障聖慧眼者。真無漏道清淨慧眼。為此所障。而不開明。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捲雲。今說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義。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亦有二。一境義。謂見分境。二義理。謂真如理(文)。 △次引證。 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至)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音義 此頌即攝大乘本論。彼論釋初二句雲。謂能障礙真實義見。彼若現有此不生故。意明能照真理無分別智。方當生時。為彼所障。而不生故。釋次二句。雲是善不善。無記位中。常隨轉故。意明一切異生。於善等三性位中。此不共無明俱行。而不舍也。 △三結示。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至)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捲雲。謂無明是闇義。七俱無明。恆行不斷。是長闇義。由長闇故。名為長夜。唯此無明。為長夜體。余法皆無長夜之義。唯此獨有。故名不共。除此已外余法有一類長相續義。而無闇義。或有一類。雖有闇義。而無長相續義。應作四句分別。一者有是長。而非是夜。如七俱貪等三。二者有是夜而非長。如前六識相應無明。三是長亦是夜。七俱無明是。四者非長非夜。前六識除無明。取余貪等(文)。無明所盲。即障聖慧眼。惛醉纏心。即覆真實義。 △次反顯。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至)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補遺 謂異生位。有暫時一念不起此無明時。便與聖教相違。以此迷理。不共無明念念執。第八識為自內我。無有一息間斷。謂此無明。有行與不行。不應理故。 △次結。 此依六識皆不得(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音義 若不信有此染污第七。依何識。說恆行不共無明。若言依六轉識。皆不得成。何者若以所依六識。言六識間斷無明。亦應間斷。若以能依無明言無明恆染六識。亦應恆染許有末那。便無二失。 △次料簡不共(二)初問。 染意恆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音義 此染第七恆與四惑相應。無明起時。與三共轉。何以無明。獨名不共。 △次答(三)初師謂無明是根本名不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音義 此師謂。意俱無明。是根本惑。見慢愛三。非根本攝。雖四俱起。三非同類。是故無明獨名不共。 △次師謂無明是主義名不共(二)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與四煩惱恆相應故。 音義 初句總斥。純隨下出所由。謂此三既非根本煩惱。純隨煩惱中。何不說之。此三是十根本攝。故處處皆說染意與四惑俱。何獨此三非根本惑。 △次申己義(二)初立義。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至)曾不省察痴增上故。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捲雲。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恆內惛迷。明一切時。不了空理。曾不省察。彰恆執我。無循反時。此意總顯痴主自在義。 △次釋難(二)初難。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 音義 問意雲。痴既增上是主。名為不共。見慢愛三。非增上非主。應名相應煩惱耶。 △次釋。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音義 答意雲。此俱見等。若為主時。應亦名不共。謂流轉生死貪愛為主。障於聖道。見慢為主。例如無明。許亦無失。 △三師謂恆行唯七有名不共(二)初立義。 有義此痴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音義 無明名為不共者。唯此第七識有。余識所無。如十八不共佛法。唯如來有。餘人所無。故名不共。 △次釋難(二)初釋余識應例難(二)初難。 若爾余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音義 難意雲。此俱無明余識所無。名不共者。余識相應之惑。此識中無。亦應名不共耶。 △次釋。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至)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音義 先直答。謂此無明名不共者。依殊勝立。非謂此有彼無名不共。謂第下轉釋。此俱無明。無始恆行。障真實理。及無漏智。如是殊勝業用。此有餘無。故名不共。 △次釋餘三應例難(二)初難。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音義 難意。謂此俱無明。恆障理智。余識所無。名不共者。此俱見慢愛三。勝用亦然。亦應名不共耶。 △次釋。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至)對余痴故且說無明。 音義 無明是主者。攝論釋。此見慢愛三。皆用無明而為因故。謂由痴是見等三中之主。獨得此名。余若為主(耽著高舉執我為主之時)。亦名不共。然今為對余識俱痴。顯此勝用。且說無明。不言餘三耳。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捲雲。以主是不共義。不共即獨一義。此七俱無明。不但不與余識共。兼亦不與自聚貪等三共。謂雖與同聚貪等俱起。而貪等無長夜闇義。貪等以染著等為義。此以長闇為義。與彼不同。故名不共(文)。 △三結判不共(二)初約識判(二)初正判。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至)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捲雲。一恆行不共者。此識俱是。今此所論余識無也。二獨行不共者。不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余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此以第七恆時迷闇名不共。六識中無者。無恆時義。但有獨起之義。名為不共。問恆行不共無明相應有幾種義。答有四義。古德雲。一是主者。謂前六識無明是客。有間斷故。第七無明是主。無間斷故。二恆行者。有漏位中常起現行不間斷。故名恆行。三不共者。不同第六識獨頭名不共。第六不共。但不與餘九煩惱同起。名為不共。若第七名不共者。障無漏法勝故。又恆行不間斷故。四前六識通三性心時。此識無明。皆起現行。謂前六識善性心時。於施等不能忘相者。皆是第七恆行不共。無明內執我。令六識等行施時。不能達三輪體空。 補遺 余識所無。攝論雲。謂能障礙真智生愚。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余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即應畢竟成染污性。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恆相應故。若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是即一向與彼相應。余不得有此染污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若說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故曰余識所無。 △次引證。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至)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音義 瑜伽第五十八捲雲。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者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痴。而起諸惑。是故貪等余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伽羅。諸不如實揀擇覆障纏褁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 △次約斷判(二)初約二斷別判獨行不共。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至)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音義 釋獨行有是主非主二義。兼判見修二道所斷。是主者。力用粗猛。能生余惑。發惡業故。顯是分別。故見所斷。何以知之。如經言。有學已斷不共無明。不造新業。故知是主是見所斷。非主者。行相微細。無力引生余惑。不發業故。顯是俱生。故修所斷。亦修斷者。意兼見所斷故。忿等皆通見所斷者。意明。忿等小隨。各自為主故。皆見道所斷。今非主獨行。既與彼俱起故。亦通見所斷。 合響 開蒙問。何名是主獨行。答不與忿等小十俱者。名為是主。問何以故。答忿等十法。自類不俱。各自為主。此之無明既然。不與是主者俱。獨自行時。自便為主。是故名為是主獨行。問何名非主獨行。答與忿等俱。名為非主。問此之無明各何時斷。答是主獨行。唯見所斷。非主無明。通見修斷。 △次約五部通判二種不共。 恆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合響 准俱舍論。見修二斷。分為五部。見四諦所斷。各為一部。修唯一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由迷於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惑故。部類不同)。今雲餘部。即見四部。此即修部。彼即餘部。謂恆行不共。唯修所斷。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通見修斷。故言此彼皆有。 △二意法為緣(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捲雲。眼根色境為二緣。引生眼識。乃至意根法塵為二緣。引生意識。若無第七識者。即應第六識。唯有法塵為緣。應無所依。根緣既有俱有根者。明知即是第七識。與第六識。為俱有根(文)。此證成斥無第七。 △次釋成經義(三)初以前五例第六識應有依。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至)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音義 例如眼等五識。是六轉識中攝。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彼依即是第七識。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補遺 五根為五識依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余耳等亦然。故云增上不共俱有所依。 △次遮小乘肉團心為第六依。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至)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謂小乘雲。我宗取肉團。與第六為依。何要別執有第七識耶。論主破雲。亦不可說第六依於色故(肉團是色法故)。第六必依意。有說。意非是色故。又說。第六有三分別。隨念計度。自性分別故。若許第六依色而住者。即同前五。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矣。 △三遮小乘根先識後為所依。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至)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音義 宗鏡。小乘救雲我宗五識。根先識後故。即前念五根。發後念五識。論主破雲。俱有依者。如芽依種起。芽種俱時。影藉身生。身影同有。識依根發。理必同時。無前念根。發後念識故。既若五識有俱有根。將證第六亦須有俱有根。即第七識也。 △三立量結顯。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至)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音義 顯自名處者。謂依眼之識。名為眼識。乃至依意之識。名為意識。即顯自名之內六處等。無間不攝者。非等無間意根之所攝。增上生者。謂根是識之增上生緣。隨一攝者。謂於六中隨一所攝。量雲。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下宗。極成六識一攝故因。如眼等識喻。 △三思量名意(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遮第六等無間名意。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至)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小乘雲。但是第六等無間。名思量意。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論主破雲。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時。前念等無間意。已滅無體。如何有思量用名意耶。 △次遮假說名意(二)初遮假說。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音義 恐彼計雲。思量名意者。應知假說。非實有體。破雲。假名為意。由正思量。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次遮曾有思量。 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音義 救雲。意識現在。曾有思量。今雖已滅。得名為意。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故破雲。第六意識。若居現在時。雖有思量。爾時名識。不名意故。要待過去。方名為意。此以小乘。計現在名識。過去名意故。 △次結示。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至)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音義 故知須信有第七識。以具思量名意故。若等無間意。依此假立。得名意耳。 △四無心定別(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明無第七二定無別。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至)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音義 謂彼滅盡無想二定俱滅。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異。體即心體。數即心所。前六王所。二定俱滅。故曰無異。若無下。意顯滅定無染意。無想有染意故。二定有異。若無第七。二定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次遮二定別有差別因。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至)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音義 彼救雲。二定別者。由加行等有差別故。何關第七識耶。集論謂。此二定有五差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此中加行。即彼第四作意界地。如名依等者。依即所依。等餘二種。理亦下。破差別因。由此有者。謂由有此第七識故。成五差別。若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此定唯屬第四靜慮。若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心心所。及恆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雖屬有頂。而無漏攝。此即加行界地之差別。所依別者。滅定是佛弟子。依正教說力起故。無想由諸外道。依邪教說力起故。餘二可知。此五差別。皆因意有。 補遺 自體別者。無想定體屬有漏。滅盡定體屬無漏。假立別者。依有覆第七。緣無想第八。為真解脫處。假立無想定。依無覆第七。緣異熟識。以為無我。假立滅盡定。 △次結示。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五無想天染(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明無意無想非染。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至)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音義 異生我執。唯於六七識中有。彼天長時無六轉識。若不許彼有染污意。一期生中。應無我執。曾不見有具縛凡夫。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天長時。既無我執。應如涅槃清淨無漏。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次明無意展轉有過。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至)余法受熏已辯非理。 音義 謂彼救雲。彼天六識。及彼心所。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初後半劫。有第六識。起我執故。無如是失(意謂有第六識起我執故。即是彼天之染。何定要有第七識)。中間下。破雲。初後雖有。中間四百四十九劫無故有過。去來下。復救雲。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失。彼非下。破雲。過去未來。非現非常。如空華等。現常無故有過。所得下。重斥非理。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得彼天異熟。染污末那。即緣彼執我依之粗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識。彼天異熟。則不應有。所得無想異熟既無。能得無想有情亦無。恐彼救雲。無想異熟。是不相應行。豈非是有。不相應行。依色心分位假立。不是實有。前已遮破。藏識無者。謂有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攝藏一切染淨品法。令不失故。因斯以立阿賴耶名。無此執藏。彼識非有。既無執藏。染淨諸法。薰習亦無。何者。余法受熏。前文已辯。理非有故。 △次結示。 故應別有染污末那(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音義 宗鏡雲。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沉生死。起諸煩惱。聖賢訶彼。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果。 △六三性心染(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約相縛釋(二)初釋。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至)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音義 謂異生類。善染無記三性心時。前六轉識。雖外起善惡及不動業。而第七相續執我。由內恆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善業。不了體空。執取於相。 △次證(三)初引文。 故瑜伽說染污末那(至)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音義 論意雲。染污末那。遍為前六染識依止。彼若未滅。令六識中。相縛見縛。不得解脫。染污滅已。方得解脫。相即相分。了別即見分。 △次釋義。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至)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音義 相縛者。謂由染意恆執我故。令六轉識。於所緣依他境上。不能了達非有非無。緣生如幻事等。由斯為彼見相二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三重證。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至)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次約成漏釋(二)初簡六識等不能成漏(四)初簡煩惱。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至)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音義 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若無第七恆起我執。則彼善等應非有漏。何者。自相續六識中。所有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自相續者。謂後念眼識。續前念眼識等。設彼救雲。現在煩惱。雖不與善等俱。而由過未煩惱故。成有漏。破雲。去來緣縛。理非有故。他惑者。謂他人煩惱。如施者之心雖善。由受者心中有惑故。令施心成於有漏。他解。謂他人無漏淨解。意謂。非由他受者煩惱。能令我施者善心成漏。若爾。設受者是無漏淨田。亦能令我施者有漏心。成無漏耶。故知善無記成有漏者。由第七內恆執我故耳。 △二簡隨眠。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至)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音義 恐彼轉計雲。別有一法。名曰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於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故。先雲又不可說等。隨眠非實。已極成故。如第二卷中明。 △三簡漏種。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至)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音義 又恐彼轉救雲。善等有漏。由從有漏種生。成於有漏。故復遮雲。亦不可說等。何者。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意謂。有漏成種。必由第七識執我。與善等現行俱。熏成漏種。若無第七。彼種先無有因。成有漏種。何得從漏種。生有漏法耶。非由下。復舉例破。謂非由漏種令現行善等。成有漏法。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何者。以彼有學位中。猶有有漏種。在學無漏心。即有漏位中。所現起無漏心也。 △四簡染引。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至)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音義 又彼計雲。善等心時。雖非惑俱。而由此前煩惱引起。故施等業成有漏法。釋雲。雖由煩惱引起施等。而施業起時。煩惱已滅。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何者。以有漏言。表與漏俱故。又無下。反例詰破。若謂施等善心。是煩惱所引。成有漏者。又第六起無記業。不待現緣。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意謂。成漏由漏俱。正由第七識。同時執我故也。 △次正明六七互益成漏(三)初正釋。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至)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音義 諸有漏者。謂善無記等。自身簡非他惑。現行煩惱。簡非隨眠及種。謂即第七識俱我執等。俱生俱滅。簡非不俱起。互相增益者。謂六識中。所起施等時。由與自身第七識現行我執。俱生俱滅故。六七互相資益。方成有漏。由此復熏成有漏法種。異生二句。例有學位。謂初二三果聖人。俱生惑猶未永盡。故成有漏。與異生同。 合響 開蒙。問善與無記。自體非染。由何成漏。答由與第七煩惱俱起。互相增益。故成有漏。所謂成漏有漏俱善等。由七漏。 △次釋難。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至)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音義 難雲。有學未盡我執。而與漏俱故成有漏。則有漏言。必表漏俱。無學位中。已斷我執。則非漏俱。云何亦有有漏法耶。釋雲。無學有漏(謂異熟根身也)。雖非自身。現行煩惱。互相增益而成。蓋從先時熏成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然不復熏有漏法種。自相續中。非漏俱故。 合響 開蒙難曰。二乘無學有漏之法。既非漏俱。如何成漏。答由從有漏舊種生起。故是有漏。 △三結成。 由有末那恆起我執(至)此意若無彼定非有。 △次結示。 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三指廣勸信。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至)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三通妨總結。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合響 難雲。余處經中。唯說六識。不言七八識者何耶。釋義如文。宗鏡第五十二捲雲。第七末那。諸教同詮。群賢共釋。創入道者。此意須明。是超凡聖之因。宜窮體性。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源。迷之則為人法執之愚。悟之則成平等性之智。於諸識內。獨得意名。向有漏中。作無明主。不間不斷。無想定治而不消。常審常恆。四空天避而還起。雖有覆而無記。不外執而內緣。常起現行。能蔽真而障道。唯稱不共。但成染而潤生。是以欲透塵勞。須知要徑。將施妙藥。先候病源。若細意推尋。冥心體察。則何塵而不出。何病而不消。斷惑之門。斯為要矣(文)。釋第二能變竟。 △三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初廣釋六門(二)初釋前四門(三)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次第三能變(至)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開蒙。問解三能變有幾門。答有九門。一差別門(次第至六種)。二體性門(了境為性)。三行相門(了境為相)。四三性門(善不善俱非)。五心所相應門(此心所至不定)。六受俱門(三受共相應)。七共依門(依止根本識)。八俱轉門(五識隨緣至依水)。九起滅分位門(意識常現至悶絕)。 △三末論釋成(三)初差別門(二)初標。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至)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補遺 圓覺小鈔卷四下雲。隨六等者。是總標六識隨根隨境而立名也。以所依根。及所緣境。各有六別。名種類異。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 △次釋(二)初正釋立名(二)初隨根立名(二)初正釋。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至)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補遺 圓覺小鈔卷四下。應先問雲。既辯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故此答雲。具五等也。勝於境故。偏從根稱。五義者。論但列雲。五謂依發屬助如根。而無解釋。今據對法論釋之。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對法第二捲雲。若了別色。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即依發屬助如)。非色等有此五種。此中第一依根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及由有眼識得有故。且如意識。如何意中。隨七無色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又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粗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必不生。第二根所發者。彼雲。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色壞時而識亦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復由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然七無漏時。必由第六斷惑引起)。第三屬於根者。彼雲。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污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行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必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問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答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恆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第四助於根者。彼雲助根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第五如於根者。彼雲。如眼之識。故名眼識。眼識二法。俱有情類。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從勝多說。依根得名。 △次簡濫。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至)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音義 問若識隨根而立名者。六識皆依意轉。應悉名意識。何唯第六名意識耶。釋雲。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而前五以意為共依。唯第六以意為不共。今隨不共。立意識名。例如五識依五色根。各隨不共立名。故無互相濫同之失。或唯下。又一解。或第六唯依於意。故名意識。不同前五兼依色根故。不名意識耳。辨識下。又難雲。隨根立名。乃至依意名意識者。則第八心依於意。第七意復依於心。亦應七八二識。隨根互立名耶。釋曰。此中辯識得名。故隨根立。非辯心意。不應為例。 △次隨境立名(二)初正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至)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引古師雲。現識名為色識者。此言色識。是從境為名。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體實是識。由能變色故名色識。此取見分識為體。由能緣色。或能變色。故名色識。又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此即取相分色為體。相分之色實非識。由從識變。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雙取識境二法為體。以見相同種故。 補遺 開蒙。問識依眼等名眼識。若緣色等。應名色識耶。答曰亦得。何以故。順識義故。問如何是順。答識者緣慮。緣慮色等。此是順識。 △次簡濫(二)初約六名簡。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至)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補遺 問既隨境立名。第六亦能緣色等。何故獨名法識。答初約通義簡。謂五識唯了自別色等。第六通了一切法故。或能下。次約別義簡。謂第六亦能了自別法故。由此簡之。是故六識隨境立名。無相濫之失。 △次約轉依簡(二)初正簡。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至)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合響 謂此後之隨境立名之義。且依色根未自在位說。若在聖人自在位中。諸根互用。則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一識可得諸識之名。而不偏局於色識聲識等名也。若爾。諸識豈無濫同之過。故曰但可隨根等。意謂。於自在位。雖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其能發之根。以立其名。如眼根發者。仍名眼識。乃至意根發者。仍名意識。故無相濫之失。 △次釋妨。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至)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音義 謂有難曰。若自在位。一根緣一切境。何故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而轉。文中先牒。且依下次通。五塵粗顯。法塵細微。彼論且依五塵粗顯。同類境說(謂五塵同是一類性境故)。其實如來五根。一一能緣一切故。引佛地經說(云云)。證成能遍緣一切也。三業化者。大鈔雲。身口意三業化。合有十種。四記者。雜心論雲。一一向記。二分別記。三反詰記。四舍置記。 △次結指依緣。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至)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補遺 問前第二能變頌雲。依彼轉緣彼。今第三能變。何故不說所依緣耶。然六轉識所緣。粗顯易知。所依大小極成。故此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者。指前傍論諸識所依之文。此所緣境義便當說者。指後所緣緣文中。當說所緣也。 △次性相二門(二)初正釋。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補遺 宗鏡雲。自證分是了別性。見分是了別相。識以了境為自性。即復用彼為行相故。則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文)。由斯兼釋別名者。以對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以釋了別境故。名為識也。 △次引證。 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至)余所依了如前已說。 補遺 先引文。彼經下出意。謂彼經所說。六識各依自根。各緣自境。此且說六識之不共依。及六識未轉依位中。見分所了。若余共所依。如前傍論三所依文中說。五識皆依分別染淨根本三依。第六復依第八根本依。若余轉依。見分所了。如上章雲。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故云余所依了如前已說。 △三三性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三)初釋三性義(二)初別釋俱非。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補遺 開蒙。問云何無記。答無愛非愛果可記別。故名無記。 △次通釋三性(三)初善性。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至)非於他世故不名善。 補遺 開蒙。問云何名善。答自體及果。俱可愛樂。名之為善。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前世益今世。今世益後世。問人天樂果。亦是順益。何非善也。答唯善益現世。故是無記。 △次不善性。 能為此世他世違損(至)非於他世故非不善。 音義 翻善可知。 △三無記性。 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次示三性相。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音義 與無慚等十法者。謂無慚無愧。並小隨中七。謂忿恨覆惱嫉慳害。及根本中瞋。此十唯通不善性故。若余貪痴慢疑惡見。與八大隨小隨中誑諂憍。通二性故。略不分攝。 △三明俱不俱(二)初師不俱(二)初正釋。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音義 此師謂六識起時。三性不俱。何者。此六同外門轉。善等三性。互相違故。五識下。設三性俱起難。謂五識生。必由第六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於境。成染成淨。若許五識一時。三性俱行。爾時五俱意識。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次通妨。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音義 難雲。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今言不俱。寧不相違。釋曰。彼雲一時。乃依多念相續而起之一時。如說一心非一生滅。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彼此不相違。 △次師容俱(三)初正釋。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至)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音義 率爾者。謂聞法創初遇境便起之心。此屬無記。等流者。謂念念緣境前後齊等之心。此通善染。或多。謂五識俱起。或少。謂二三四。容俱起者。率爾等流。容俱起故。謂五識緣境。若遇五塵齊現。或眼識起率爾。耳識起善等流。余識起不善等流。或耳識起率爾。余識起等流等。斯即五識三性俱起義。意識與五識。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是故六識三性。容俱起也。不同義見次文。前難唐捐者。前師雲。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言違理。今言意識。雖與五俱。而性不必同。則前難於此徒設。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論(三)初引文。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至)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音義 諸瑜伽師。正入定時。五識俱不行。若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等者。意顯要須意俱耳識。領受聲已。然後出定。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言唯意無耳識者。一向在定獨頭意識。不能聞聲。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故前五與第六。為明了門。非取下。明出定耳識。定與意俱。恐有謂。耳識取聲。即便出定。非要與定相應意識俱轉。然後乃出。釋曰。非取聲時。即便出定。必耳識領受聲已。意識爾時若有希望。後方出定。故第六與前五。為分別依。以心猶在定。必應二識共取此聲。方出定耳。 △次釋義。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至)非定與五善等性同。 音義 謂彼在定創發聞聲耳識。理應非善。何者。未轉依位。率爾墮心。定無記故。以五八識。極果方圓。既證轉依。雖率爾心。亦唯善性。由此下結。意雲。無記耳識。既與定相應善意俱轉。由此證知。五俱意識。非定與五識善等性同。 △三重證。 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次會雜集論。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補遺 難雲。雜集論說。等引位中。無有五識。此何言與定相應意識俱轉余耳識生能聞聲耶。釋曰。彼依在定多分而說。此約出定少時而言。故不相違。三摩呬多。此翻等引。是定名。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調柔正直。而住多分。不起五識。 △三結示。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至)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音義 偏注者。偏重專注也。如眼識偏注於善。則意識隨其偏注。而亦成善。或余識偏注於不善或無記。則意識亦成不善及無記。是知六識三性容俱。 △次已轉依。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至)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補遺 此明果位。唯善性攝。謂佛果位中。轉異熟成無垢識。爾時無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意根。純無漏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名為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莊嚴。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皆道諦所攝。無有不善。戲論種子。已永滅盡。無有無記。故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智相應心品。皆唯善性。 △次釋後二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三)初末論設問。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次本論頌答。 頌曰此心所遍行(至)隨煩惱不定三受共相應。 補遺 宗鏡第五十五捲雲。上三句頌列六位心所總名(即心所相應門)。下一句正解受俱(即受俱門)。 △三末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初總標。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補遺 起信疏上二雲。相應義者。謂心念法異(心謂心王。念法謂心所。王數不同。故云異也)。依染淨差別。而知相緣相同故(若王知染心法亦同。心王緣淨心法。亦同。知相。即能知同。緣相。即所緣同)。 △次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初約三義釋。 恆依心起與心相應(至)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合響 開蒙雲。具此三義。名為心所。何名恆依心起。答要心為依。方得生故。問與心相應。答觸等恆與心相應。故名心所。既雲與心相應。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何以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問與心相應。其義有幾。答有四義。謂時同依同所緣同事同。色等望心不具此義。色非心所。問系屬於心。答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既雲系屬於心。心王不自系屬於心。故心非心所。喻明如文。 △次約助事釋(二)初正釋。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至)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五捲雲。心所行相者。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更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如畫師資作模填彩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既已。弟子填彩。彩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相。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 補遺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者。瑜伽第一捲雲。彼助伴者。謂彼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所謂作意觸受想思。及余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 △次引證(二)初證遍行別境(二)初證遍行。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至)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合響 即諸心所所取別相一句。該貫上下五句。宗鏡第五十五捲雲。作意一法。獨能了別眾多別相。由作意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瑜伽論。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損益俱相違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者。能取境分劑相故。謂此是青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文)。此表心所亦緣總相者。釋諸句中。此字義也。 △次證別境。 余處復說欲亦能了(至)定慧亦了得失等相。 △次例善等四位。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音義 遍行別境。既取境別相。由此例知。余善染等四位心所。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次釋六位類別(二)初標列。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至)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補遺 瑜伽第一捲雲。五十三心所可得。謂作意等。乃至尋伺為後邊。彼於八大隨外。又加邪欲邪勝解故。成五十三。今論由別境中。已有欲解。且通善染故。沒邪欲邪勝解。只成五十一。 △次釋義(二)初明六位總名。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至)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次辯種類差別。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補遺 瑜伽合六為五者。第一卷文中。貪恚無明慢見疑六種根惑之後。即列小中大三隨故。合根隨二類染法為一位也。四一切者。謂一切性。即善等三性。一切地。為三界九地。一切時。謂現在一切時。一切俱。謂與八種識俱共相應。五中遍行具四者。以通三性。遍九地。一切時起八識。皆共有故。別境唯二者。唯通三性。遍九地。而無一切時。以四境各別起故。無一切俱。以欲等不遍心故。善唯一者。謂一切地。俱通善故。三性相違。無俱一切。十一數不同時而起。故無時一切。有漏七八二識無之。故無俱一切。染四皆無者。謂不通善性。不遍地。不同時起。八識無之。不定唯一者。唯通三性。於善染等性。皆不定故。睡眠唯欲界有。尋伺不遍三界。無一切地。不同時起。無一切時。六識所專。無俱一切。 △次廣釋三受相應(二)初未轉依(二)初明六識受俱不同(二)初總標。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五捲雲。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者。以體皆易脫。恆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三受。 △次別釋(六)初明三受相。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至)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二明三各分二。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音義 分二中。有二種二。謂身與心。並漏無漏。問無漏聖法。永盡諸苦。道滅所攝。云何亦通苦受耶。釋雲。良以修無漏者。必須備歷艱辛。苦其心志。然後方得。是以苦受。由無漏而起。 補遺 清涼雲。依色根生。故名身受。意識中受。從意根生。故名心受。 △三明三各分三。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至)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補遺 分三中。有二種三。初各分三。斷分別惑相應三受。是見所斷。俱生惑相應三受。是修所斷。與無漏相應三受。是非所斷。次各通三位。謂學位三受等。非二者。謂非學非無學。即凡位。或資糧加行內外凡也。 △四三總分四。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音義 謂樂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樂。即二無記。 △五三各分四(三)初標。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 音義 謂善心相應三受。不善及二無記亦爾。 △次釋(二)初正釋。 五識俱起任運貪痴(至)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音義 此中隨難別釋。有覆無記。通苦受義。謂五識俱及純苦趣中二類。任運煩惱。以不發惡業故。非是不善。是有覆無記所攝。彼皆容與苦受相應。 △次引證(二)初瑜伽。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意地一切根相應。 補遺 此瑜伽第五十九卷中文。問是諸煩惱。幾與樂根相應。乃至幾與舍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文)。今引此通證六識中。有覆無記。通三受義。一切識身。謂前五識。即身受。意地為第六意識。即心受。謂身心二受。任運煩惱。與三受相應。 △次雜集。 雜集論說若欲界系(至)所余皆是有覆無記。 音義 所余謂欲界系不發惡業者。及上二界任運煩惱。皆是有覆無記所攝。此明煩惱。是二性攝。雙證二性通三受。 △三結。 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音義 結意雲。既通染二。善淨可知。故知三受皆通四性。 △六總分五(二)初正分五。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至)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音義 先總標分五。以樂分喜。苦分憂故。三中下。別釋所由。先明苦樂各分義。逼悅身者。名苦名樂。由無分別。是尤重故。逼悅心者。名憂名喜。由有分別。是輕微故。有此相別。故各分二。不苦不樂不分二者。謂舍受非逼非悅。於身於心。無別異相。純無分別。無有重輕。一味轉故。所以不分。 △次對六識(二)初適悅受。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至)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音義 適悅受者。領順益境。通情悅意故。謂適悅受。若與五識相應。恆名為樂。唯悅身故。意識相應。有三種別。若在欲界。及初禪二禪近分名喜。在初二禪根本。名樂名喜。在第三靜慮。若近分若根本。俱名為樂。言近分者。即未至地。謂將得根本。而未至根本地也。安靜尤重無分別者。謂修第三禪時。厭離二禪之喜。是浮動。是輕微。有分別故。修第三禪時。若至未至。皆安靜尤重。而無分別。由其靜慮益深觸處。無非樂境。故無分別。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禪有三。謂梵眾梵輔大梵。前二為近分。大梵名根本。二禪有三。謂少光無量光光音。三禪有三。謂少淨遍淨無量淨。俱前二為近分。第三名根本。近分者。於彼根本鄰近。將得未得故。根本者。得此天根本收。廣如顯揚第二卷釋。 △次逼迫受(二)初標。 諸逼迫受。 音義 逼迫受者。領違損境。戕害身心故。 △次釋(二)初對五識。 五識相應恆名為苦。 音義 以逼身故。無分別故。不得名憂。恆名為苦。 △次對第六(二)初標。 意識俱者。 △次釋(二)初師唯憂(三)初立義。 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戚受名憂根故。 △次引證。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音義 先明地獄。意地唯憂。異熟及異熟生。義如前釋。苦憂相續者。五識名苦。意地名憂。逼迫無間。名曰相續。又說尋伺憂俱者。謂尋伺二唯意識有。既與憂俱。故唯憂受。一分下。例餘二趣。一分者。謂一向受苦之一分也。 △三結況。 故知意地尤重戚受尚名為憂況余輕者。 音義 結意雲。彼論既言苦憂相續。又言尋伺憂俱。故知意地尤重。尚名為憂。況余趣輕者。不名為憂乎。 △次師通二(四)初立義。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音義 謂逼迫受意識俱者。通苦憂二。若在人天。恆名為憂。傍生鬼界。名憂名苦。地獄唯苦。梵音捺落迦。此雲苦器。即眾生受苦之器。亦云泥梨耶。此翻無有。謂彼獄中。無有義利故。或翻人惡。謂惡人生彼處故。 △二引證(三)初證第六俱生煩惱通三受。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音義 廣說如前者。應引前釋文雲。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以此證知。意俱逼迫。容通苦受。 △次證第六俱生二見屬苦根。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至)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音義 彼論又說。俱生身邊二見。唯有覆無記性所攝。此俱下。釋此二見相應苦受。定屬苦根。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意明。彼論所云身邊二見。意識相應。唯無記故。既與苦俱。故知意地亦通苦受。 △三證純苦趣中唯苦根(三)初引文。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至)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合響 此即瑜伽論第五十七卷。建立二十二根中文。論問。生捺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三(謂三無漏根)所余(謂信等五根意根男女二根)或成就。或不成就。三約現行。不成就約種子。或成就。謂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謂不般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捺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若苦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文)。論文簡略難明。須先點示。二十二根。及地獄有情。幾根定是成就。幾根定不成就。至下料簡文中。方易曉了。二十二根者。謂五色根。即眼耳鼻舌身。意根。男女二根。命根。信進念定慧五根。三無漏根。即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知根。並苦樂憂喜舍五受根。論中言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者。即五色根為五。命根為六。苦根為七。舍根為八。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即樂喜憂三根。略出論意如此。下料簡中。二家所爭。唯在七八二根。次師據論正義。謂七八定是苦舍。以顯唯苦之旨。初師欲成唯憂之宗。自許意根憂根。為七八也。 △次釋成。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舍故。 音義 謂彼論雲。餘三不成就者。定是樂喜憂三根。不成就也。無樂可知。喜憂如下簡。言彼必成現行舍者。標定彼獄第八根。必現行舍也。 △三料簡(二)初正簡(二)初正對初師簡七八二根(二)初簡意根(二)初師難捨根立意根為第七。 豈不容舍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 合響 難意有二。初謂地獄有情。唯是不可意境。何容有舍。且彼論但云。餘三不成。豈不容舍受。定不成就。而必言樂喜憂耶。次謂彼論八現行種子之言寬。寧知彼文。唯說中容之舍受耶。容受即舍受。瑜伽中每說舍受為容受故。此初師雖難去舍根。意立憂根。以當第八。又若許第七是苦根。則唯憂之宗不成故。又自許意根。以當第七。 △次師破意根立舍根為第八。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識有時無故。 合響 意根謂總意根。依現八識。以立其名故。宗鏡雲。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後第七卷中。明二十二根出體雲。意根總以八識為性。彼容六識有時無故。應定不成意根。此因初師。以意代苦故。今直破意根。是則第七仍成苦根。苦根既立。彼唯憂。宗旨自破。而舍根仍是第八。 △次簡憂根(二)初師縱許舍根為第七立憂根為第八。 不應彼論唯說容受(至)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合響 難意亦云。此初師意。欲還立意根。仍救唯憂之旨故。先奪難雲。不應彼論。唯說舍受。即說意根成就。亦何傷理。何者。若是總意根。可如所破。蓋彼論二十二根中。意根之言。通漫無別異因證成。定是總意根。何妨定成就別意根耶。次縱難雲。又若彼論依舍受說。然苦根終不成就。何者。以苦根唯與前五識相應。地獄五識。既有間斷。如何有苦。是知縱成舍受。數止有七。如何說彼定成八根。故知第八定是憂根。 △次師奪破憂根為第八立苦根為第七。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至)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合響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唯逼迫心。定說憂根為第八者。然彼地獄。劇苦逼心。忽生忽死。及悶絕時。全無分別。寧有憂根。故知唯以苦舍二根。為彼第七第八。方與瑜伽論旨相符。 △次兼簡執喜根等為第八。 有執喜根為第八者(至)可有希求淫慾事故。 音義 先例破喜根。設執下。簡非男女二根。先牒。形謂形勢。即男女根。理亦下破。謂彼地獄形非定故。惡業所招。容無形故。彼由所造增上惡業。令五根門受苦。是以定成眼等五根。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獄中。有希望淫慾事故。 △次結示(二)初正示。 由斯第八定是舍根(至)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音義 承上所簡。既非意憂喜等諸根。由斯第八定是舍根。何者。七八二識。舍相應故。地獄七八。恆相續故。如極下例明。地獄中第七是苦根。極樂即第三禪。余並可知。 △次通妨。 余處說彼有等流樂(至)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音義 妨雲。余處說。彼有等流樂。那言不成樂耶。應知下。通雲。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通雜受處說。雜受處者。如立世毗曇雲。人養六畜飲飴溫清者。在熱地獄得冷間。在寒地獄得溫間。此之溫冷。是異熟果。果似前因。名等流樂。是知雜受。可言有樂。此言純苦。故不相違。何者。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三通前引教(二)初正通所引(二)初諸教。 然諸聖教意地戚受(至)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音義 依多分說者。天等五趣。唯惡趣純苦。一分通苦根故。 △次瑜伽。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次重通教意(二)初約類。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余憂類假說為憂。 音義 又彼意俱苦根。或是余趣意俱憂根。同類依類。假說非實憂根。 △次舉例(二)初正例。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至)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音義 謂彼地獄苦根。由損心故。而亦名憂。例如初二靜慮近分喜根。由益身故。而亦名樂。 △次釋妨。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音義 難雲。寧知是喜。而亦名樂。豈不容彼定成樂根。釋曰。然二近分。定無樂根。以論說。彼唯有十一根故。十一根者。謂眼等五根。及意命苦憂喜舍六根也。 △四總結指廣。 由此應知意地戚受(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次明六識三受俱不俱(二)初師不俱。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音義 先正釋。五俱下立難。瑜伽下通妨。 △次師容俱。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至)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音義 先正釋。意不下通前立難意。不定與五受同者。謂意定不。與五識之受同故。由斯下。結成此上二師所解義。如三性文中。並可思准。 △次已轉依。 得自在位唯樂喜舍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次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五)初遍行別境(三)初攝前標問。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初遍行觸等(至)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三末論釋成(二)初遍行(一)初指前已釋。 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音義 指前初能變章中。廣說觸等五所相應之義。文在第三卷初。 補遺 第三卷初文中雲。其遍行相後當廣釋正指此中宗鏡雲。即四一切是所行所遍。觸等五所。是能行能遍。遍者是圓義。行者是游履義。緣境義。但取見分。能緣四一切。不取內二分內二分但互相緣。即不能外緣一切。又若別境欲等五所。有行非遍。行是能緣。遍是所緣。即所樂等四境。以四境不能令能緣欲等所遍緣故。名有行非遍。 △次教理證成(二)初徴。 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次釋(三)初略標。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補遺 此由小乘以別境五混為遍行。今大乘以教理證成。觸等是遍行。簡非欲等。 △次正釋(二)初引教(二)初釋(二)初證四種。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至)由斯觸等四是遍行。 音義 謂彼經言三和合位。定生於觸。觸起必與受想思俱。由觸等四心。起定有故。是遍行。 △次證作意。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至)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音義 謂彼經言根境和合。作意正起。方能生識故。心起位必有作意。余經復言。若於此境起作意。即於此境起了別。顯是作意與心俱生。恆共和合故。此作意。亦是遍行。 △次結。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次引理。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至)無此隨一故必思。 音義 謂根境識三和合。定生於觸。而彼三和。必由觸有無觸心等應不和合。同觸一境故。必有觸作意引心取自所緣。無此心應不觸自境故。受令心等起歡戚舍不見有心。無此三相中之隨一故。必有受想。安自境分齊。無此心。不取境分齊相故。必有想思。令心取正因等相。不見有心。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三結證。 由此證知觸等五(至)余非遍行義至當說。 △次別境(三)初正釋體用(三)初釋別境通名。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音義 謂別境五於六位中。次初說故。簡非遍行所攝。 補遺 欲等以四境別故。名為別境。定慧二同一所觀境。有少分同故。言多分不同。 △次釋欲等別名(五)初釋欲(二)初明正義(二)初略明。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欲謂樂欲。於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是其業用。 △次轉釋(三)初師約可忻釋(三)初正釋。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音義 此師以可欣釋。所樂謂唯於可欣順境。則有欲起。非餘二境。 △次釋妨(二)初難。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音義 難雲。於可厭事。若未合時。希彼不合。若已合時。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次釋。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音義 釋意雲。希彼不合者。此但求彼不合之時。謂有可欣自體可合望彼別離者。此但求彼別離之時。謂有可欣自體不離。非謂求彼可厭之事。而起希望。 △三簡示。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至)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音義 謂於可厭中。容及不希望。則無欲起。是故欲非遍行。 △次師約所求釋。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至)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合響 此師以所求釋所樂。謂於可欣可厭之境。求合求離。則有欲起。非中容境。及不希求故。非遍行。 △三師約欲觀釋。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至)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音義 此師以欲觀釋所樂。一切事欲觀等者。謂不簡境之欣厭中。容但欲觀者。則有欲起。不欲觀者。則全無欲由斯。故知欲非遍行。上來三釋。雖各應理。然淺深不同。學者當以第三解為正。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至)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音義 餘部以別境五亦大地攝。所以有師作如是釋。謂由樂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心起時。定應有此。所以欲是遍行。復引經證欲。為諸法本故。 △次破(三)初正破。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至)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音義 謂心等取境。由於作意。非關樂欲。是以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不說由欲生心等故。 △次例破。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音義 若由經說。欲為諸法本。便言。諸心心所。皆因欲起。然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彼既不然。此云何爾。 △三通經。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音義 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此通三性說。或唯善欲能發四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是為諸法。以欲為本。 △二釋解(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決定。謂非猶豫。於決定境。印可任持。而為自性他緣。不可引誘轉改。而為業用。 △次轉釋。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至)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音義 謂依邪正教理。明證之力故。於所取之境。審決印持。由是異緣。不能牽引。令移此義。而起余義。 △三簡示。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至)由斯勝解非遍行攝。 音義 謂猶豫境及非審決。全無勝解故。非遍行。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音義 謂心等取境。無拘礙者。由勝解力。故是遍行。 △次破。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復待余便有無窮失。 音義 謂能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所不被礙者即能緣心等。能作勝增上緣。發起心等者。根及作意。如是推求。皆非勝解。若謂由此勝解。彼根作意。方作勝緣。發起心等者。理亦不然。此應待余有無窮失。 △三釋念(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曾習簡非未受。謂於過境明審。記憶不忘。而為自體。等持所依。是其業用。 △次轉釋。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音義 謂由念力數數憶持。曾所受境。不忘失故。定由此生。是為彼依。 △三簡示。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至)故念必非遍行所攝。 音義 曾未受境。及不明記。即全無念故。非遍行體。境謂所受自體類境。謂所受同類。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音義 謂心起時。必與念俱。何者由念於境明記。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次破。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音義 若謂後時有憶念故。前必有念。而為其因故。是遍行攝者。勿可後時。有痴信等。前亦有此。而為因故。然前心等。或想取境分齊勢力足為後時。憶念之因。何要定執心起必與念俱。 △四釋定(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繫心所觀。令心專注不散。而為定體。智依此生。而為業用。 △次轉釋(二)初釋體用。 謂觀得失俱非境中(至)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音義 謂觀如理不如理。及俱非境中。由定勢力。令心專注。而不散亂。依斯智生故。是彼依。 △次釋專注。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至)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音義 心專注言。謂表此心所欲住境。此定令心。即便能住非唯一境。而不遷移。若不爾者。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四諦。前後境別。而不定一。既唯專注一境。此位應無等持者乎故。專注言非唯一境。 △三簡示。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 音義 簡意可知。 △次斥異解(二)初破遍行(二)初敘。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 音義 設不繫心專注境位。亦有定起。但相微隱。而不昭著。非謂全無。 △次破。 應說誠言若定能令(至)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音義 初句反顯其言之不誠。若定下。牒執難破。若謂定能令心和合趣境故。是遍行攝者。理則不然。三和合位。是觸作用。非定因故。若執此定。令心於自所緣。剎那不易故。是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時之極促。自無易義。非由定故。若言由定力故。心取所緣故。是遍行攝者。彼亦非理心取所緣。由作意力。亦非定故。 △次破即心(二)初敘。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音義 謂定體。即是心。非別有體。何者經說。三學以定為心學故。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 △次破。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音義 經謂。依定攝心故。名心學。令心一境故。名心一境性。非謂定體即心。作如是說。根力下。立比量顯有實體。量雲。定非即心根力覺道等。道品攝故。如念慧等。 補遺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分。八正道中有正定。亦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 △五釋慧(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音義 於所觀境。簡別決擇。而為自體。斷除猶豫。而為業用。 △次轉釋。 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 音義 謂觀得等三種境中。由慧推求。而得決定。依斯永斷一切疑故。 △三簡示。 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音義 謂於非所觀境。及愚迷暗昧心中。無決擇智。所以慧非遍行所攝。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至)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音義 有雲。於非觀境。及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故似無耳。例如纖細之物。為大器所受。寧知是有。然不可謂無對法句。證遍行攝。言對法者。梵言阿毗達磨。此雲對法。通大小乘。此中意指小乘俱舍等論。 △次破。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至)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音義 謂小乘諸部對法宗計各異。展轉相違。初無準的。汝等云何。執為定量。此明其所引。非為誠證。唯觸下。責其違經。 △三結示非遍行。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音義 此總簡欲等。非遍行攝故。以信等而為同喻。立量可思。 △次現起分位(二)初師定俱起。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音義 此師釋義。意顯欲等五法。行相無違。且互相資故。五中隨起一法。定與餘四俱起。 △次師不定俱(二)初總明不定。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至)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音義 謂此欲等起位。不定四一切中。無後二故。無後二者。謂一切時一切俱。意明此五。既非一切時。有及八識俱。故知欲等起時不定。又說下重證不俱。謂所緣境非決定俱能緣。亦非恆相應故。非定俱起。 △次別申正釋(二)初明起位(二)初別明(五)初起一。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至)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音義 起一者。謂所樂起欲決定起解曾習起念所觀起定謂愚昧下。明於所觀。有定無慧之義。彼加下通妨。謂有難雲。觀者觀察。即簡擇義愚昧心中。既無簡擇。云何說彼緣所觀境耶。通意雲。謂彼愚昧之人。雖在定中有定無慧。然於加行。少有聞思之慧。今依加行時。少有慧義。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下又一釋於所觀境。多分定慧。俱有少分。有定無慧。今依多分故。說等持緣所觀境。如戲忘下。引事證知。此天即欲界所攝。或於下。明於所觀。有慧無定。 △二起二。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至)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音義 起二者。或於所樂決定二境。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二境。起欲及念。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與定。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並慧。或於決定曾習二境。起勝解念。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勝解定。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勝解慧。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與定。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及慧。或於所觀一境。雙起定慧。如是合有十個二。 △三起三。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至)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音義 或起三者。謂於所樂決定曾習三境。起欲解念。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定。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慧。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慾念定。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慾念慧。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定慧。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定。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慧。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解定慧。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定慧。如是合有十個三。 △四起四。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至)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音義 起四者。或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四境。起欲解念定。或於此四境。起欲解念慧。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定慧。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慾念定慧。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定慧。如是合有五個四。 △五起五。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 △次總結。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音義 此總結句數。俱起五種。總為一句。別者起一有五句。二三各有十句起。四亦五句故。合有三十一句。 △次明不起。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音義 於非所樂等四境及率爾墮心並藏識相應。如是等位五。皆不起。其類非一。 △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二)初後三識。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音義 隨位有無如前說者。謂第七識。於未轉依。唯有一慧。第八全無。若已轉依。皆具五種。第六意識。已轉未轉諸位。皆容此五俱起。諸聖教中。皆不遮故。 △次前五識(二)初師無五。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至)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音義 此師謂前五識無別境。五釋義。如次可知。 △次師有五(二)初未轉依位容有。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至)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音義 護法正義。謂五識容有欲等五俱。雖無下如次釋成。遮等引故。等者。先有問曰。論說。五識自性散動。何得有定故。釋雲。遮等引故等。然等引等持。准清涼鈔。釋雲。梵音三摩缽提。此雲等持。唯局有心。而通散心。梵語三摩呬多。此翻等引。通於有心。及與無心。謂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論。主意明遮有心。及與無心。引生功德之定故。說自性散動。非遮有心。散心之定。作如是言。故知。五識容有定俱(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故。唯第六意識所能修習等持。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有)。由此下引證。眼等有慧謂聖教說六神通中。天眼天耳二通。即是二識相應之智。眼耳二識。既有慧俱。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次已轉依位定有。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音義 謂自在位。如來五識。一一皆與欲等五俱最極增上。而非微劣。釋義易了。 △次諸受相應門(二)初徴。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次釋(二)初師有相應不有相應。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至)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音義 謂欲唯樂喜舍。三受相應。除憂苦受。餘四通喜等四受。唯除苦受。此釋即前解五識無欲等初師也。 △次師一切五受相應。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至)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音義 初句總標欲等五受相應。論說憂根下。釋欲有憂。純受下。釋欲有苦。論說貪愛下。雙證憂苦與欲俱。苦根既下。釋勝解等四。與苦相應。通余喜等。准前釋。由斯下結。 △三結例余諸門。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音義 性謂善不善等。界謂欲界色界等。學謂學無學等。此五既具四一切中。初二一切。是則三性。三界皆通。又第六識依轉未轉。皆不遮故。則知學等位中應有如是等類例推可知。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五 音釋 粗 (倉胡切音粗)。 翻 (孚艱切音幡)。 纏 (呈延切。音蟬。繞也)。 惛 (呼昏切。音昏。心不明也)。 創 (楚浪切。瘡去聲。始造也)。 潤 (儒順切。音閏。濕潤又澤也)。 呬 (虛器切。音戲)。 填 (亭年切。音田。塞也。滿也)。 戚 (七跡切。音戚。痛也)。 艱 (居顏切。音奸。難治也)。 戕 (慈良切。音牆。傷也。殘也)。 飴 (延知切。音夷)。 戚 (倉歷切。憂也)。 伺 (息利切察也)。 掉 (徒吊切。迢去聲。搖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