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七本

西京福壽寺沙門如理集 【論】名隨煩惱者。所言隨者,有其二義:一雲唯是煩惱分位差別至名隨煩惱者,此釋忿等於嗔等上分位假立,無別性,名隨惑;二雲雖諸煩惱有別自性,但是彼等流,名隨煩惱,如無慚等。又准瑜伽六十二,有二義解:一雲隨惱於心,二雲隨煩惱而生也。疏同後義也。 【疏】余假染心所貪等者,即指上念乃至放逸等,是貪等根本分位差別也。 【疏】又說唯四是實者,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之四法,據下假實門中方悉。 【疏】言等流者,謂同類義至不能生余染心所等者。通解上忿等,並七惑是實之義也。以力劣不能生余惑,非根本故,但名隨煩惱也。 【疏】此說同時為等流果者。答:上言非俱時義也。此言等流者,是俱時之等流也,不是前後之等流。 【疏】此忿等十自類相生者,但忿、恨名煩惱自類等,非是十俱名等流之自類也。或當體自類,非相望名自類也。又准俱舍,有四義名十:一、唯修所斷,大乘不爾;二、唯意識起,同大乘;三、無明相應,不同大乘;四、各別現行,同大乘。 【疏】或是有情者,謂見有情於己有違而生於忿。或是他見者,即他之見解也,意說聞有他見不饒益事而生於忿。忿對現境,行相粗淺,不深取故,不緣無漏;無漏是非無現,違緣事故。言迷諦者,依諸諦下煩惱起故,故言共,皆迷四諦。所言依對現前者,簡瞋恚境,通現前、不現前故。或現前言,簡過、未境,謂忿雖緣剎那過去,而不能緣一期過去。從多為論,緣現在境。 不饒益境者,即是違境,非如瞋恚通緣順違。准雜集論云:心怒為體。解云:心怒,即憤發異名也。五蘊論云:謂緣現前不饒益事,心損惱為性。 言如前已說者,瞋滅道故。 【疏】顯揚論雲忿障無瞋故者,顯揚云:能障無瞋為業,乃至增長忿為業。撿前善中,可知。下皆準知。此雲執杖者,顯身業少分,理實所彥,具通三業。就顯故,且說身業,故云執杖。 【疏】此對外人,並其假實者,對有宗也,彼許實故。 【疏】顯此等所依者,忿等既假,必有實所依法,即瞋等是。 【疏】親對輕故者,意說雖忿、恨一種生惱,然忿親對現境,未必結恨。懷怨故輕,恨即結怨故重,所以但說恨生惱也。 【疏】彼論隨所依之惑者,即瞋也。所翻實法者,即翻瞋為無瞋。即為彼障者,意說恨障無瞋善根也。 【疏】此據隨惑之類者,此釋彼論意。 【疏】如論說掉舉是貪分至亦痴故者。如說掉舉是貪分,不妨有體;或是痴分,何妨此覆雖說為痴分,而亦說為貪分也。但掉舉不唯貪分為例,不例假實也。 【疏】不極成者,理必不然者,外難意舉唯貪分,今說且痴分者,此不極成,故此所牒雲不極成者,理必不然。下文說不然所以。 【疏】瞋等俱時便應無故者,意說痴與瞋等俱時,便無貪一分,以貪、瞋不俱故,不可說言唯是貪分。 【疏】緣過、現生者。緣,謂由也。追往惡言,蜇螫他故。疏云:追先忿恨之境,觸現違緣,心多恨戾等。有疏云:緣過、現生者。有云:追往惡是過去,觸現違緣是現生,心恨戾等。然論但說忿,不言緣過去,所余隨惑,通緣過去。 【疏】邪無命為依者,集論等:邪命所依為業,與邪命為所依也。 【疏】心懷非意,同意謀計者,意說非尋常意,種種矯異也。 【疏】即是證說勝品功德者別也。 【疏】五十八、說邪見等流至貪不定故者,意云:彼論說邪見之等流,即是痴分。不說貪分者,依痴立即決定,依貪不定,且有不依貪時故。 【論】能障不諂教悔,為業意說,不諂者堪;師作教悔,謟者不堪,故云障不謟教悔也。 【疏】為欺彼故謟者,由彼不知所以謟也。 【疏】或掩㩉之名者,論言網?者,即是掩㩉之異名也。掩㩉。 【疏】雖事不合者,意說如前。事雖道理不合,謂由順他情,望他看好,遂生矯誑也。 【疏】入所陵故者,意雲,謂矯設方便,誘引他人,令入自所陵之境中。 【疏】故作網羅之字者,此釋論中網字也。問:何故不作余固字,而作此網字耶?答:緣謟能籠網帽,他人所以作網羅之字也。網者,羅網也。 【疏】或順己所求者,意說為有謟,即諂為覆罪之因,名為方便。 【疏】方便所攝者,意說諂名方便,覆罪之方便故。 【疏】不爾,應許諂、覆俱生者,意云:若不別者,應覆、諂俱生也。 【疏】此據修道,至下當知者。問:損惱有情緣事而起,云何說言通見、修斷?解云:即由此理,薩婆多宗唯修所斷。彼宗見惑有其二義:一、正迷理,二、緣彼迷理煩惱而起。前忿等下,二義俱無,故唯修所斷。大乘不爾,若見所斷惑所生者,見所斷攝。由此忿等雖緣有情而見所斷,然非要二義是見所斷,如五識中分別煩惱。此中且據通小乘說,說雲修道也。故五十八約見道害迷理說,此論同小乘約修道害迷有情事說。 【疏】此損有情,然有二釋至非此害者。此者,即指此論煩惱有情文也。將會瑜伽,故有二解。且第一依瑜伽解,害者即瞋之異名,非此中害也,即通緣滅道無漏法起,不唯緣有情。此論損惱有情者,依多分說。 【疏】此唯緣有情至為正者。據此論說,害唯緣有情生,不同瑜伽五十八文,故以此文為正。 【疏】二、此害至為正者。意云:此中明害亦同瑜伽,緣無漏生故,故知瑜伽為正。若據緣有情,即此論為正,故有此二文不同。 【疏】前總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恚惱心者,指此論。前惱中惱,亦同此害。或就此論,惱不緣無漏;或就彼論,惱緣無漏,以彼論雲於滅道起恚惱心也。 【疏】長壽相者,如對法說。於自盛事者,謂隨一榮利之事。集論:或依少年無病長壽之相。榮利事者,族姓、色力、聰睿、財富、自在等事。五蘊云:於自盛事,染者倨傲,心特為性,顯揚大同。 【疏】然此有義,但恃知見至後解為勝者,此約唯異生有此二解,以初解雲但恃知見,即有漏故。若取聖者,應合通無漏,如何雲有漏也? 【疏】顯揚雖復引經至亦不違也者,意雲會顯揚對法文也。然顯揚對法,憍緣興盛,榮樂事生者,據通小乘修憍說也。 言多分者,說多分緣榮利事生,據實亦緣情生也。 【疏】然對法中,言一分者至非即彼體者。意云:對法說憍是貪。一分者,但是貪等之氣分、品類等相,攬彼分成矯故,不是貪等之體,故非即彼體。且如懈怠,依四法立,非即唯依貪,亦依瞋、痴等,故體非四法。此憍亦爾,撿對法文,亦有疏云: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 攬彼成故至非即彼體者。以假實別,即體用別也。如放逸依四法立,若言即貪者,亦是痴分故。故知假間與體,非無差別。疏中言懈怠依四法者,錯。唯懈怠是有,不依四法故。 【疏】此中無慚至顯揚同者,意說此論言不顧自法,通情非情,總名為自法,顯揚亦爾。 【疏】對法至亦名自故者。意云:若對法五蘊不恥自法者,唯據有情說,以於自己身而不差恥也。法益於己亦名自者,於自身上而不差恥,造諸惡之資益於己,亦名自也。所以對法據有情說,此論顯揚,通情、非情二種上起,故但言自法,即雙舉也。 【論】不恥過惡至假說為體者。此即護法將破異說,先會諸聖教,據實無慚愧自性,如上所說。而集論等雲不恥過為為無慚等別相者,汝假說通相以為別相。 【疏】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別者。論主破異師說也。謂有諸師,如文執義,而用不恥為無慚等別相者。護法破云:即應此無慚、無愧,體無差別。何以故?等無別故。 【疏】若爾,苦樂至俱領納故者,意雲此外難。如前論主難曰:無愧俱以不恥為相,是無差別,如二若受等,俱領納故,無差別者故。今返難者,苦樂二受既俱領納,應無差別,此難論主也。 【疏】此義不爾至不同不恥者,意雲此答前難。然苦、樂受有分別、不分別,故不同不恥。苦受無分別者,大地獄中受極苦處也;有分別者,余小地獄受苦既輕,有分別故。樂受無分別者,若在第三禪極樂之處,無分別故。故論言安靜尤重,無分別故;余等流樂等,有分別故。論非受、想等者,意雲非二受、二想可得並生。何以故?以相同故。 【論】若待自、他立二別者,外救云:雖不恥過惡,相無差別,而待自、他,故有差別。即不顧自法名無慚,不顧世間名無愧,故無慚等有別故。如下。 【論】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等者。此會違文也。解云:若隨一境,即有無慚等者,何故聖教說不顧自他之言?故今會云:但說自善法等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此以內外勝劣辨自他,非約自他身異名不顧自他也。 又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者。輕拒善法,於己益於無慚之行,名自。崇重惡法,於己不益於無慚之行,不益,名損。得其他名,非對自他相續,得自他名也。 【疏】會自中有二者,意說會自他中有二。複次等,如論文。就會違文中有二:先會諸經,後會諸論。此即初文。 【疏】以遍依故者,謂無慚等遍於一切噁心,猶如於痴亦遍一切染心,與痴相似,故說無慚等是痴等流也。 【論】云何掉舉等者,自下第二,釋大隨八,即分為八,此即初也。 【疏】能障行舍至相違障者。掉舉望舍,即是善相違障,以行相正相違故也。奢摩他正品對治者,意說掉舉望定,即是止品對治,謂由於定對治掉舉,故舉前別。前約掉舉能障舍。又雲若別善法中等者,下約總別相對說,如文易知。 【疏】舍於惡法至說之為障者。意雲,舍者是善也,謂煩惱等是惡法。若惡法障於善,即掉舉障於舍,行相最增。 【論】此由憶昔樂事生故者,顯揚云:或追憶昔曾所緣見戲樂事。又雜集謂追憶昔隨順貪慾、戲笑等故。 【疏】雖亦有貪現、未等者。此釋外難。難云:既亦緣現、未樂事,何故唯言憶昔樂事生乎?此乃牒難詞也。然下,通此難。修止相至故言憶昔者。意云:修止時要須瑩練其心,為掉舉憶先時樂事生故,所以不能瑩練其心而修於定。此表掉舉為定障,所以雖且貪於現在、未來生,今不謂 【疏】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至有別義故者,此意說,既言此非遍染,明依貪分,以不遍染心故也。有別義名遍染者,如前第五會。 【論】說掉舉遍染心故者,對法云: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恆共相應。又五十八云:不信等十,遍染心故。 【論】有義掉舉別有自性等者,此第三,護法正義。 【疏】遍染心言是一分證者,意說彈諸師,說通假實。且舉一分實者,如不信等八遍染心證,是實有也。據實,此遍染心因不定成。此是實者,以放逸為不定過,以放逸遍染心是假有故。 【疏】此因不定,亦不遍故者,此立量云:掉舉有法,定別有體。宗法因云:遍染心故,同喻如不信等,異喻如放逸。又亦不遍故者,意說因於異品不遍無故,因三相中闕異品遍,無一性故。外人將放逸為不定過,過云:為如不信等遍染心故,是別有體?為如放逸遍染心故,無別有體耶?准下文說,假實之中,除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四法,余惛沉等通假實,故更不解。 【疏】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故今為喻者。唯睡眠不正,義亦許是假,今取為喻即不成。准下論,自以理逐之,亦令睡眠是實,故今得取為喻也。 【論】不信三相,翻信應知者:一者、不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不能淨信;二者、不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不信信樂;三者、不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雖有力能,而不信受。不起希望,翻前信說。故論說云: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 【疏】由不信至不忍等性者。意云:於實等法上不忍、不樂者,即是不信體也。若爾,即實等上起忍、樂體,應是信,何故乃說是別境中欲勝解耶?答:不然。若實等上起忍、樂、欲等者,但是信之因果,何以印可?審知是善,方生於信,然起希求,欣樂修習。若於實等上起不信者,更無別希求,所以不同信也。又於染法上,若故不忍、不樂等,亦即信也,即相例之耳。於善上不忍,明知是不信,返顯於染法上不忍等,即是信也。 【疏】不信因果者,於染法忍樂,即是邪解欲等,是不信因果;如於實等生忍樂,是信因果也。 【疏】此信等二法者,如信、不信也。 【疏】無記行劣,無別二相者,無別二相者,無別信,無別不信也。有云:不信、懈怠,但有善、染二相;無記行劣,無染、淨二相。 【疏】此上二法者,謂不信、懈怠。 【疏】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會論者,以對法說是痴分故,今應分別之。彼論約痴相增,說為痴分,定有別體也。 【疏】彼二法分不遍染故者,貪、瞋相違不俱起,所愛、所憎不同故。 【疏】隨他相說,名世俗有者,此會世俗有五十五。說世俗有,言隨他痴說,非謂假故,名世俗有也。 【疏】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者,一境上作可愛、不可愛、斷、常等行。 【疏】即一心易多境者,即於一可愛心中緣多境也。然此掉、亂二心,可雖有此能,非必一切時皆爾,如第七義相應者則非也。既是解緣不同,應作四句分別:一者,行解易,非所緣易,先計色常,後計色斷;二者,所緣易,非行解易,先計色常,後計受常;第三俱易,先計色常,後計受斷;第四俱非,於前後念,二俱可通。 【疏】俱生念、定等力增者,據一念說,念、定力增。若論多念,即掉、亂力增,念、定力微,且實非無也。掉、亂亦爾。 【疏】名俱慧者,令知不正者,此會前煩惱相應慧故者。文對法說,是煩惱相應慧者,但是痴等,令知不正,名不正知。准正知,即合是慧也。前師會雲不正知是痴一分攝者,但是煩惱相應慧故,非是痴分也。 【疏】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者,即法蘊足論引此雜事經解,更有多隨煩惱也。 【疏】謂雜藏者,即三藏外別立雜藏,雜藏明事,故得雜藏名。 【疏】雜蘊者,即律中說此雜蘊。 【疏】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者,等取、諀訿等,並瞋分、研求等分,是貪分等。 【疏】貪等亦名隨煩惱至煩惱皆隨者,對法云:又貪、瞋、痴,名隨煩惱。心所法中,此隨煩惱,煩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為貪、瞋、痴隨所惱亂,心恆染污,不得解脫,得隨煩惱名。 【疏】隨煩惱等流故者,對法云:隨煩惱者,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又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外,所余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所有法。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余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所法。解云:諸心法言,論意不同。集論、雜集但說忿等二十隨惑,不言余者。五十八說二十二,加邪欲、勝解;五十五說有二十四種,謂忿等二十,加四不定;又五十八說二十六種忿等二十,加邪欲、解及不定四;八十九說有七十種隨惑。故五十八云:若有隨順如是煩惱、煩惱品類、煩惱俱行,名隨煩惱。又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者,通一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通一切不善心起,名隨煩惱。二者,通一切染污心起,謂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三者,於各別不善心起,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謟、憍、害;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時處尋伺、惡作、睡眠;若極尋求伺察,便念身痴忿,失念心勞,是故尋伺名隨煩惱。如彼廣說。 【疏】不為念分故說者,意說失念遍染心,但取痴分為體,不取念分為體者。何以故?非通三性故。 【疏】以有痴分至無不定過者。謂成失念是隨煩惱,故立量云:失念有法,是隨惑宗法,痴分故因,如放逸等喻。若如此立量,因有不定過。過云:為如放逸痴分故,是隨惑耶?為如別境中染念是念分故,非隨惑耶?此亦不然,是痴分因,言亦念攝,得念分為體者。如何知耶?如前論云:失念者,念一念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故痴分言,兼攝染念在中,無不定過。 【疏】具此三義者:一、非根本煩惱,簡貪等故;二、唯染污,簡邪欲、勝解及四不定,通三性;三、唯粗起,簡行相微細。 【疏】或此分位至假法者,此瑜伽八十八文也。如邪欲解等,依不信等假立故;如憤發等,依忿等分位立;如趣向前行等,依無慚等分位煩惱也。如瑜伽雜事品中說,更有多隨煩惱,依不信及無慚等上分位假立。撿彼文一一自明,無勞此述。 【疏】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者,以不善身、語業,亦由隨煩惱心所等起故,故亦後隨煩惱名。言隨其類別者,或是分位,或是是等流,隨煩惱上各別建立,名隨其類別。 【疏】以十三門分別者,就諸門辨隨煩惱中,總有十三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門,第二、俱生分別門,第三、自類相應門,第四、諸識俱起門,第五、五受相應門,第六、別境相應門,第七、根本相應門,第八、三性分別門,第九、三果分別門,第十、以下緣上門,第十一、三學分別門,第十二、見斷等分別門,第十三、有事無事門。 【論】引理教者,理謂如前別說自性,教謂瑜伽等。 【疏】對法第一雲至有實假者。意說如對法第一說,忿等二十皆是假有,此是總語,不妨二十中有實也,如前已明。各別者,謂二十隨惑分為三類,小十、中二、大八,三類之中有假有實,故云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小十假中二實,大八有假有實也。 【疏】隨他相說總名假者,意云:若據各別說,有假有實;據隨他相,假有瑜伽說隨煩惱,或是貪等等流,或是貪等分位故。 【疏】凡世俗者至而體非假者。意云: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亦一有是實有。且如忿等十三,即是假有;無慚等四,對勝義說,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故,而體是實。 【疏】見等之後,貪等之上至十法故者,意說貪、瞋、痴等,見修道煩惱後,亦得假立忿等十法也。 【疏】便解云:此唯對修道說。言細和者,和字或去聲呼之。 【疏】此中但有後師正義者,取前釋體業中最後師護法正義。 【疏】如薩婆多,尋、伺行相粗細不同,亦得俱起,掉舉亦爾。大乘不許尋、伺俱起,外人約大乘不俱生為難。言不互然者,意說尋、伺粗細各定,不互增也,故云不互然。 【疏】增、不增時者,意說惛、掉一增一劣,時無乖返,故得俱生。 【疏】高下增者,意說尋、伺行相,何謂粗細一向各定?然惛、掉行相,或增不增,高下不定,若俱增即不相應,一增一劣即俱生。 【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者,意云:貪、瞋二法行相,若一增一劣,應同掉舉,亦得俱起。問也。答:如疏明。故知掉舉、惛沉行相不並增,故說不俱。若一增一劣,許遍染心也。 【論】違唯善故者,意說不信等五,違唯善法,說之為遍,即所違法唯是善也。 【疏】非如妄念等,許違三性者,意云:妄念等三法,違於念等,以彼所違念等,許通三性。然不正知障慧,慧之通三性故。然散亂障定,定通三性。許有染定,專注一境,得有定也,以說別境通三性故。言非如善法中者,非如善中信、行、舍等唯善也。 【疏】取痴分念等,舍念分念等者,即痴分妄念得遍染心,以念等上之妄念等不遍染心,所以雲舍,不取彼念上妄念等也。 【疏】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者,意說隨煩惱與諸心、心所等俱、不俱也。且隨二十,是前根本六煩惱等,或是等流,或是分位。如前既說,就遍行中,余觸等四心、心所起時,皆有義定,更不說也,以具四一切故。受雖亦總,今更說隨惑、受俱者,今約別解,辨此隨二十與五受俱、不俱義,故須再說。其別境五,如下自同。 【疏】由現行疏無不字。遍於不善等者,意雲不同善俱所由,以善十一由不遍於不善故。此不論俱義,所以不同也。 【疏】非通上界,無意樂故者,此釋小十與受相應,有二師說。此初師也。忿等七種,與三受相應。瞋者欲界,非通上界,意地法故,無苦樂俱,不在五識。於欲界中,復不通苦樂;地獄之中,縱有苦受,不在意識,故不苦俱。意說縱通上界,亦不與苦樂俱,以上界身等三識無苦樂故,此意地法故,何況不通上界?縱在欲界,亦無苦樂,意地法故。忿等與喜俱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疏】四、受俱,除樂者,欲界意識有苦受,故七、四俱。 【論】忿、恨、惱、嫉、害、憂、舍俱者,以是瞋一分故。覆、慳、喜、舍者,以是貪一分故。餘三增樂者,諂、誑、憍樂。與喜、樂、舍俱者,通上界故。 【疏】行相順多分起故者,以忿等五法,行相多與舍相順,所以言憂、舍俱,據實亦得與喜等俱也。 【疏】亦如此,前自實義說者,即指前文中雲由斯中大五受相應文,文以中大隨行通欣戚故,復與喜樂憂苦俱,謂舍受不違苦樂所故,故總得五受相應也。 【論】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等者,下逐難釋。於中三:第一、釋染念、慧,第二、釋忿、念俱,第三、釋亂、定相應。此即第一明染念、慧也。然染念為體者,自性不相應,但與痴分上立妄念者而得相應故。不正知亦爾,以慧為體者,不與慧俱;是痴分者,得與慧相應。 【疏】次前剎那至現在一念故者,此說念緣過去所由,謂現在一念,即落謝在過去故。 【疏】念緣分位至亦緣剎那過去者。說忿緣過去。何以故?忿亦緣剎那前念之法。若爾,何故說忿緣現在耶?答:忿緣現在者,約所緣前事、危害等事,分位究竟,總名現在,不妨於中剎那遷謝也。意說約營事究竟,名緣現在;若約剎那生滅,名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 【疏】俱生者,與俱生。俱者,意說俱生隨與俱生,根本俱分別亦爾,故分別不與俱生,並俱生亦爾。 【疏】小十定非等者,下解小十,有二:初、解小十,非見、疑俱;第一、忿等五法下,解俱起。於中有四:一、解忿等五法;第二、釋慳;第三、釋憍;第四、覆誑諂三。 【疏】前說瞋、疑及二見一少分至細行相說者,今此不俱者,據忿等行相粗說。前嗔與疑、邊見、邪見三法各一分俱者,約細行相說。 【疏】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等者,謂更由不決,便憤發故。憤即忿等,由疑不決,故與忿俱。此言疑不與忿等俱者,約多分說。 【疏】得慢、痴二法俱者,前雲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相應。痴與九種皆得相應,故忿等五法與慢、疑得相應也。 【疏】由此證知至此義應思者,意云:瞋是忿自體,忿不與瞋俱。不共無明是忘念、不正知之自體,如瞋、忿等亦不俱故。雲不遍此心者,即不遍無明心所也,即痴分故。釋忘念等是痴分,不與無明俱所由。有雲由此證知至即痴分故者,此意云:瞋、忿分決不與貪俱,故知是主不共無明。上所立忘念等,亦不與此忿等心俱,由彼主無明不與忿等俱故,各別起故。雖有此解,前解為勝。 【疏】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者,意雲雖不共無明上立忘念等,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忘念等俱也。但言各與十俱者,意說但言忘念等容有十個煩惱俱,不言定與無明俱。有雲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者,意說但總聚言煩惱與無明相應,不約是說即令不共無明十俱也。以各別起故,不共無明不與忿等俱,亦無失矣。雖有兩解,二皆有理。 【疏】即此無明時,或有慧分故者,意說說忘念等與不共無明俱也。如有不共無明時,忘念等若是痴分者,雖不與無明俱,然是念慧分者,不妨得與無明俱也。 【疏】然痴分者,至一切染心聚故。意說雖依痴及念、慧立忘念等,然是痴分,上立者遍染心,余者不爾。 【疏】非言不共無明至定與惡慧俱者。意說痴上立忘念等遍染心,念慧上立者不遍染心。既言不共無明不與惡慧俱,明知念慧上立者不遍染心。有云:雖說忘念等遍染,不妨念慧分者不遍,何妨雖說妄念等遍染心,不痴不共無明上立者不遍也?況論所言不共無明定與惡慧俱,而名不正知等,故知無明上立妄念等不遍染心也。於相應聚中立者遍,雖有此解,理未可依。 【疏】即於無明假建立故者,釋妄念等遍染心也,如前第四卷論末八遍染心中說。幾於無明假立,可撿敘。問:若言不共無明上,妄念等與不與不共無明俱,如何無明與妄念等為體耶?答:妄念既依無明上立,理令相應,但以行相作用不俱增故,所以不說妄念等與不共無相俱,據體得俱故。若言體不俱者,未知忘等依何法立,不可牛角依兔角立故。故知忘念等與不共無明,體必俱時,但約行相不俱增,名不俱也。 【疏】豈彼三生皆是定有貪也者,意說豈諂、誑、覆三生之時必有貪?答:如疏。 【疏】欣戚別故者,覆欣、瞋戚二行別故,不與瞋俱。 【疏】若如前解,無違理失者,即指前者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文也。 【疏】余通色界有三者,意云:小、隨、忿等中,上七中一,唯是不善,除諂、誑、憍三法,以通色界有故,又通無記故,故知除通色界三也。 【論】生在下地至憍誰故諂者,然由大八遍染心起,顯故不釋。今此裎但解三種,謂耽定故,起於憍醉;矯現有德,於欲界有情起誑;為網帽故,於他下有情起諂;曲得彼定,方起此等。又云:如已得上定者,起上界誑諂,誑諂欲界有情等,諂他令從己,諂他我得勝法等。 【論】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者。此釋生上起下得十種。所以者何?如前分別第靜慮中有現前時,便起下地謗滅邪見,由此定知能起中二。起八者,又命終起愛時,雖是無記,而得八定相應起,以八遍染心故,故九種命終心雲俱,生愛俱故。 【疏】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者,意說此二時得起下者,但起下得十,而不起下忿等十法。以忿等非是正潤生惑故,不同愛故,所以不起;又非是謗滅故,不同邪見故不起。 【疏】嫉上地至不以彼地為質故者。謂欲界之釋,得上界定已,有好名聞,而嫉他名聞也。意說小十行淺,不能緣上。設言緣者,但緣彼名聞,依欲界聲故。准此意,但以欲界聲為本質而緣,不許小十緣上,行相淺故,不遠取故。 【疏】慳相亦爾者,但於欲界名聞起也。雖慳上法,必於欲界聲、名、句,惜不說也。以慳行相,不能遠取彼地法故,雲以欲界聲、名、句、文而為本質也。 【論】有義:嫉等亦得緣上等者。嫉等三法,於上地法,嫉他所得,慳自所證,憍恃所證,上地法故。除覆、誑、諂者,於上地有情,不可諂、誑及覆藏故。然小十中,後起惑者,諸師不同,略敘五解:一云:起四,於嫉等三上加害。律等說:調達殺心,於佛身起。雖即是瞋,義准有害,於理無違。由此道理,於上有情,起害無失。二云:起五,於嫉等三更加諂、誑。如涅槃經說:善星比丘作現鬼形,欲令佛怖,發言鬼來,即是誑故。即准此義,於上有情,容得起誑。又律文中說:於無記誑,立得罪名。故諂、誑類同,故亦又有諂。三云:起六,於前五上更加於害。理如前說。四云:起七、六加覆。與諂、誑體類同故。五云:十一,如上所取。余以理椎徴,皆容起故。限有情說,且依於初說。 【疏】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者,牒論中於勝地法生嫉。言靜慮者,即是色界四靜慮也;無色者,即無色界定也,總名勝地法。謂此界有情,嫉他所得上定等,故得緣上也。 【疏】無諂誑色界勝有情故者,以於勝人不起諂誑故。准此,亦有於佛起誑諂者。此言不緣者,依多分說,如下許緣。 【疏】於自界勝上地起諂誑者,是欲界得上定者,引誑是諂也。恐失利養故行誑,望他順己故行諂。自界者,說上界也,謂證上定得自界名。有疏云:自界勝上起諂誑者,恐起字錯,應言為地字。 【疏】必非是忿至現境生,行相細故者,以忿粗不能緣上,言緣上必是瞋,行相細故。 【疏】梵王執馬勝手者。問:馬勝既是阿羅漢,何不知四大種滅處耶?有云:不解,非一切種智故。有說:解意,問梵王一切智故。問:何不問佛?答:以佛世尊決定知故,又威重故,欲試梵王淺深故,故馬勝起彼眼,見彼地色,或起彼地天耳,聞彼地聲。 【論】煩惱俱生者,謂此後十,與四諦下根本煩惱俱生。俱生者,相應起義。總別迷諦,皆如根本煩惱說。 【疏】緣他身見生忿者,意說忿亦緣前人我見、上見起,他人執我生忿等,故云汝有何所趣,起高心我慢耶。 【疏】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者,是此佛害,故緣無漏。故知迷滅道生,故見道斷。 【疏】憎嫉出離者,滅諦名出離也,故知迷滅理生。 【疏】或嫉姤性至種種事者。引此文,既言發惡業,故知通見斷,以正發業者是見惑故。 【疏】更有八十六已去至不知處者,彼亦有解,今忘其處,讀者撿之。 【疏】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者,此解直以又責之也。於事於理論之嫉,何故於理即非嫉,於事即是嫉耶? 【疏】又設緣諦而不是迷者,此意既知是滅道,即易生憎嫉惱害,故但緣而不迷,以知滅道故。准上解,瞋中亦有此意,舉不緣而迷為斷,豈以緣故即迷?不緣應不迷,如二取。 【疏】瞋迷滅者,此通言,謂不分別。言迷而不緣,緣而不迷,不作如是分別,但通言迷也。此會瑜伽文,有疏本雲瞋迷滅者。 【疏】准此,諦皆有者,此約疏迷緣,彼諦下煩惱起故;上欲或七或五得迷者,約親緣迷說。 【疏】此據人執心本質等者,意說實我無本質,假我法依蘊假立故。實我既無,我見所緣而無本質也,故云本質我無故。 【疏】唯有無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者,唯約有無漏緣門、有無事緣門名。境、事境門等,准前應說。 【疏】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至有漏所起事者,此意以嫉等得緣無漏,緣不稱體,但依影緣,故云無漏所起名也。以忿等行相淺,不緣無漏,但緣現境等,故名緣有漏所起事也。言此事名緣者,結上也。此別約上論文,言小十緣滅道,或不緣滅道故。約此相分無漏、有漏,名境、事、境別也。或此上來至此事名緣等者,此第二解。如前解,唯據上根本煩惱說,名緣有事等。今第二解,據忿等自行相說也。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