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基撰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為二。一問。二答 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恆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與余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 述曰。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 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 述曰。即由二義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 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為分別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 設爾何失 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余。二種功能。識但生余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雲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雲。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 今言等者。等取雜集 復言根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捲雲。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 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 述曰。即此觸數。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 述曰。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余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 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疏.種子。若說疏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余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說至舉此攝余。 述曰。由此思體為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云何行蘊。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為導首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余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雲受依為業。 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由。 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鄰。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余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余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雲。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雲。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 破之量雲。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 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為緣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余假不成。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 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 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 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 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 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 述曰。解第二數。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論。雖此亦能至俱說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 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 於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雲。謂能令心回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雲。 論。有說令心回趣異境。 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雲。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雲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 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 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雲。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二雲。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為業。 述曰。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 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 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余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 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 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 述曰。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舍。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雲。 論。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敘計訖。二論主破雲。 論。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雲。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論。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舍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 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說受別 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余故。 述曰。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余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余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勞虛構取自性受 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余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為業。 述曰。體性可知。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余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疏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 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舍受。二處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 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托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 時謂剎那。定同一世 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 此約實義名所緣等 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 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 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 時簡前後 依簡別識 行簡依同其境各別 緣簡別見 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 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舍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舍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複次等釋唯舍俱。後簡不與余所相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複次釋。後解外難 三複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舍受相。若是余受取順.違境故 三由微細。若是余受行相必粗 四由一類。若是余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余受必有間斷。此恆相續故唯舍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 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 若粗動者。應如余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余識也 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舍壽故。性非堅故。如余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極明了故 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舍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粗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 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舍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舍俱 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舍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舍受。 述曰。此第二複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舍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 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為自內我。 述曰。常者。相續義 無轉者。一類義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恆緣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舍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舍俱。生善.惡趣余受轉故。第三複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舍俱 勘諸經論。唯初複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雲。舍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舍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舍受。 論。舍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此顯所由.及同法喻。舍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 舍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舍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 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 舍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舍。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舍故通不善招 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舍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禪之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舍不違苦.樂品故 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 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舍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余心所相應。既知唯舍已便難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 此識行相[夢-夕+登]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曾習事轉 此識昧而且劣。恆緣任運現在之境 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剎那別緣。 述曰。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恆專注緣 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恆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疏行相不爾。故非定俱 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余文可解 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 已說別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 等者。等取余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並 為答此問故次說雲。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 上來第七唯舍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粗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 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粗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粗重不安隱故 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粗重濫不善故 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 三性安隱善。謂無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 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 四勝義善。謂善無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 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釋。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第二因雲。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恆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雲。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薰習。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薰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薰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無薰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薰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謂覆障。體即染法 覆義如何 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怡-台+龍]戾故。可記別也 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記別故。說名為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複次。義不違也 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 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說。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並舍受俱。因果不斷。轉舍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余例難亦然 答余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 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余。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舍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 此第三說例上五門.並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說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 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薰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 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薰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薰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 答即能薰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薰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個。能熏之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薰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 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 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薰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雲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 量雲。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個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征。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雲。皆從彼起 九論主復雲。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雲。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為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 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 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 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余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一生果時余亦應生。薰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余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雲。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 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 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 論。誰言觸等至持諸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雲。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 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托彼變但是疏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 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雲。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 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毗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 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舍隨所應故。余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舍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恆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征起。 論。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述曰。此為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恆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問 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 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 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 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 為簡彼宗言非常斷。 恆義如何。 論。恆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恆義 一類者。常無記義 相續者。未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恆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 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 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 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恆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 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 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恆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論。恆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喻 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恆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恆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恆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 因滅故非常者。不恆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余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 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恆有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雲。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述曰。此論主答。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恆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外難雲。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反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 量雲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 量雲。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 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 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言我不離。汝豈離耶 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 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 量雲。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 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 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 應難彼雲。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 量雲。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 難雲。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 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 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設 此是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 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 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 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 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 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 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 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 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 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 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余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論。有餘部說至恆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 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雲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有三。一直顯。上座等雲。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 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 述曰。下顯因果不斷之義。二於一法辨 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 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 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舍此信余。 述曰。此總結也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雲。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舍此勝義。而信於余不了義耶。 論。彼有虛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今總非雲彼虛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述曰。此第二難。義意可知。 已下征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今難之雲。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述曰。生既現在有。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不同一體 故。量雲。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 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說。 述曰。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征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勝義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雲。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 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舍。 述曰。此第八段。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第十句。第十門也 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舍。 述曰。此正舉頌總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 謂諸聖者。即通三乘 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 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 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 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說之為舍。 述曰。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煩惱粗重永遠離故說之為舍。非體亦無。此粗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粗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粗重。無堪任性亦名粗重。然今但取種子非余。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名為舍。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粗重。亦說為舍。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說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 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四征。五釋 阿羅漢者。此正雲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余位未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 何故不言離所知障 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系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 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 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識三乘皆舍。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說至阿賴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問也。舍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 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 有成就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無心位 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入無心位 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說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說 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舍。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名為舍。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四征也。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舍。菩薩煩惱種子未除。如何名舍。違聖教故。為此難也。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 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增進。初說回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 今說回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論。彼說二乘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五釋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回心已。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 若現行一分無故名舍。分別一分無應亦名舍。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舍 以全未舍故 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舍阿賴耶故 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舍阿賴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述曰。彼攝在此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此中說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二乘有學回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說。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舍。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舍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舍。 論。法駃流中任運轉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 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廣 然舊地持雲。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 今菩薩地瑜伽四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 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 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 第二因簡前六地 第三因簡第七地 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不退。舍賴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為自內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舍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舍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說。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舍。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 問若現不執即名為舍。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舍 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為舍故 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舍此識 答實亦應名舍。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舍斷種名舍.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舍。故七地前不得舍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征。五會。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舍。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薩亦舍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論。雖為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名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七.八雲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下辨舍。舍中有二。初理辨舍。後引證。此初也。煩惱分別少分舍故。舍執藏名。其文易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咒.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 論。彼說非理至阿賴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說。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為舍。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征難辭。此下難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舍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舍阿賴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雲。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十七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論主難雲。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粗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粗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同不名舍。何故菩薩即名為舍。 論。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舍。非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舍。彼決擇分七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 述曰。下結正義。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為舍。 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舍。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併名為舍。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說名為舍。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舍識也。 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舍第八識體。此中說舍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舍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阿羅漢訖。下正解舍 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舍。一切有情皆有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雲質多。此名心也。攝論第一雲由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雲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說。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雲阿陀那。此雲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凡.聖。攝論第一云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雲。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名為意。及寶性論等眾名。如別抄說。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賴耶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 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 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 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剛心菩薩。云何猶有異熟識名。有漏皆舍故 由此義故種子生現異時說雲。此心菩薩未舍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舍故。若不爾者。爾時已舍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舍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說舍。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地方舍此識智方生故 若說金剛心已舍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生盡。不名舍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此准能緣以分三位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緣阿賴耶 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 三但為末那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舍。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無漏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薰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論。如契經說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 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巨細料簡 何故此中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乘之名 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 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 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余者。 論。阿賴耶名至此中偏說。 述曰。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舍故。以二義故此中偏說 唯說阿羅漢舍。不說舍異熟識等。此據舍縛。若據異熟識舍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舍。不說依縛異熟舍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舍。 述曰。前言識名通局。不論舍之位次 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舍之位次 將得菩提舍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 一雲種生現同時有二。護法雲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舍異生性。正舍名舍。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 二雲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舍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各為將得。爾時舍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舍。如世第一法舍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體 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 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 二乘正入無餘時舍。若是菩薩金剛心舍。不行名舍。非斷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阿賴耶識上已說舍不須重說。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述曰。謂此心等隨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舍。若異熟位亦舍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時舍。無漏心者無有舍時 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 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乘無學實有薰習。佛無薰習。前有薰習。薰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 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 處謂處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 謂自相.果相.及舍三門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舍俱恆轉。通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舍.及不害體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舍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並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恆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一切心恆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恆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恆有印持故。勝解無減。 論。於曾受境恆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於一切時恆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恆時決擇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故念.欲俱 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恆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等俱。 論。無染污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散心有 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粗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恆時湛然。故無尋.伺 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解釋。然不說佛亦有尋伺 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 問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 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防。何故不許 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 述曰。亦如本識因中。唯與舍受相應。恆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余智 依何靜慮而起此智 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游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 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恆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舍受。舍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舍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舍。謂余中者。此佛地中類因舍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 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 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 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地有。於理無妨。此唯游觀。於理無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緣境。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智遍緣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 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