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基撰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余非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總結簡余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余門。第二遮等自處分別更不敘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 若爾如何與果俱有。復如何言常恆隨轉 無性攝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種有。世親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釋。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內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俱。如蓮華根生蓮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剎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無為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也。亦顯大眾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 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非剎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 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才生無間即滅名為種子。有勝功力。才生即有非要後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無轉變故。瑜伽第五雲。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 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論。二果俱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 現者。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 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為後法種。 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料簡 瑜伽雲。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 此必異時非果俱有 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不必同。 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俱。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為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時現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心緣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為同類 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雲。與他性為因 即種望現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 此即是種 前後相生 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 難曰。見分緣於見自體同時緣。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 有解雲。種望於種為因果。若許同時非因緣。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緣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種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緣。不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為異類。雖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 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生於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此亦難解。若本有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三法展轉 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為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 前解即與別脫戒體用俱增義。 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說為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有俱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生體無有故。 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俱有。 述曰。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現起故。相易知故 種望於種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說 故攝論第二雲。不生現行名為種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 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剎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 云何復釋無種已生文 如彼抄會。如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恆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轉變。緣境易脫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後之義。此非俱有。俱種攝故。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 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可恆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如何恆轉 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 又有分薰習名有受盡相。名言薰習名恆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恆隨轉。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此闕恆與果俱一義 若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恆隨轉。應名種子 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恆轉二理顯種子義。余但別遮。非正顯故。其第七識為種不成 又說種子具有六義。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子。不與果俱故。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名種類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俱時故。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緣具勝種子勢增。有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 無性顯此二位差別。果俱名種。不爾名為種類 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亦不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說念念皆具六義故皆名種 然應分別。若具六義方名種子闕一不成。無性有情第七。闕與現果俱故非是種子 若爾即未生果時恆隨轉種。應不名種 由此應釋。對治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種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俱義故。今言與果俱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非要此念與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剎那而說。約後能有與果俱義以顯自性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若恆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雜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緣義。 述曰。遮薩婆多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義 夫因緣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因緣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種既恆有。應頓生果。 論。五待眾緣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要待眾緣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因緣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恆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眾緣恆頓生果。此方外道為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爾。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恆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即恆非無。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 若緣恆有應恒生果。種既不許恆時生果。故緣恆無。 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為因緣。 述曰。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四望色蘊亦得為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為因緣。若增上緣等。義則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問言恆隨轉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恆隨轉。為名種不 有說亦得。以名一切種子識故 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說不得。言一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種子 此闕何義也 與果不俱故 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 此亦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沉隱。所生果法其相粗顯。故與現俱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種。果乃沉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余。 述曰。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 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內種具有六義。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谷麥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谷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 攝大乘雲。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薰習。又引頌雲。天.地.風.虛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 故由內種。外谷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內種識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雲。外麥等克體。非因緣生果。故因緣唯內種。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並攝論有。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引二因。此內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內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 無性雲。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 天親雲。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余枯喪屍骸等名引因 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余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位時。內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 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說二也。若無引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為成引因說枯喪等。故說頌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天親解雲。若無引因。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雲。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 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引遠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緣分別辨內外種因.非因緣。熏.不熏別。 論。內種必由至是因緣性。 述曰。內種是因緣。必由薰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薰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乘第二卷說。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俱生俱滅互相薰習而從彼生。名無薰習。如巨勝等與華等。俱生俱滅由薰習故生香氣等。名有薰習。外種不定。內則定熏 故外種子既唯現行。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論。必以內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非無因緣。從內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自廣分別。 自下第二解薰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薰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薰習。 述曰。此標具義。釋薰習名。略答所問 熏者發也。或由致也 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薰習故。 論。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 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緣多.少。二辨能熏具緣少.多。三釋薰習義等 初中有三。初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 攝論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 然五聚法。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等法。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俱時心所。第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 攝論無者。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及彼心所 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應失一切有漏種子 聲風等者。即遮根.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說。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沉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舍行之人體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記性不違善.惡。如舍行人不違事故 亦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內並非所熏。此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曾所薰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善等如沉香等故。此攝論無 簡與佛地同 說為不熏。熏時何過 違拒法故。有增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受熏。 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為王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虛疏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薰習。若不堅密有虛疏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俱時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為。以堅密故。不受薰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薰習 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 今依他攝。自無實體。依實說假故 又此應言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為。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為.假法.心所.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說者擬今說故 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須簡 若爾空等無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由此故應第一說善。無明簡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 於假識類等。 若可薰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薰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為能熏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許為可熏。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五心所等.及余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知即以此義為正 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義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無記違善.惡品。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 此所熏中何故堅者乃名受熏 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沉香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無為不能受熏 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種 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別成總說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 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 若假說者亦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余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說 何故不和合 不得為所熏 若爾便許有熏他身 熏他身有何過 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 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簡無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也。 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有二 一能緣勢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 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 由斯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 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 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 即勝勢用可致薰習。如強健人能致功效 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為他緣。一切無過 此中總言。意說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 此舉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增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因中無漏為例並然。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善得果亦疾。余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致果。非余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薰習 若佛能熏有何過失 更增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德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方是能熏。如所熏說。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 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說異時如何釋此 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增減故。應非能熏 此有二釋 一雲。此亦不然。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名為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舍。故名為增。然極難也 二雲。亦有增減。欲界為粗。乃至非想為細。地系差別粗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 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 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為證 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 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 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卻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 答一類有多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為一類。非無九品名為一類。由此義故。卻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 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增減者 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 論言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 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寄問征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若為相分何法為障。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 何分為能熏 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論。如是能熏至薰習義成。 述曰。後釋薰習義 於中有三。初解薰習義。次顯法體多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俱生滅薰習義成。非如種生芽許異時生故不俱時有。故知色法無俱有義。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薰習。 述曰。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故以為喻 攝論喻如內薰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初法。後喻。此舉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舉三法喻喻三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種.現二義其文可解 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現耶 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緣未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生現行。 論。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薰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說。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緣。偏望為因緣。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為因緣也。此以大乘俱有因與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顯揚破故 然攝論第三亦說為因緣。即是本識。同此無妨。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為因故。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下四緣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大乘為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也。以疏遠故非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說。 述曰。除此余法。七轉識等名為因緣。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應知假說非實因緣。非辨體故。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 然不可知。粗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疏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 論問起中依義為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為問也。然以唯識轉變次第。先行.後境 次略答中。依頌而牒 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 所以者何 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 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 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 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 約見.及相而辨細.粗。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 初中復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 了謂了別下。此為略解 此中了者下。此為廣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 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為行相 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相 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 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述曰。下解境。 於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初文復二。初外。後內 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為外相 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 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 受是領義。覺義 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如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 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與聲處 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為執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說。執受有二 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 即顯依持而領受義 領受義者。謂以為境 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 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 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 不論其聲。聲體虛疏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為無礙 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 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 答非所緣故。如下當說。無領受義 問外器界既以為境。何非執受 答非是相近。不執為自體。故與識相遠不為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緣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雲阿[黎-(暴-(日/共))+(恭-共)]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 答名體即聲。聲是能詮。說緣其名意說緣聲。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 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不緣現行。亦名緣名 又解。相者即執受.處俱名為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為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為名 問何故彼復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 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余識境漸次能了故 由是彼經復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 與此文同。並不違也 問何故辨中邊雲唯緣根.塵 生覺受故。舊論雲。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當解。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論說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為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 護法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 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下三性中更當分別 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今此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後生現行。似有能詮.所詮相現說為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為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 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問為緣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 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 此義應思 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余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色界緣廣大功能 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 又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為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 又種有三品。此為一類緣。心無三品。任運緣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系.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為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故。即己體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皆有執受義。 論。執受及處但是所緣。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賴耶識至外變為器。 述曰。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杖謂杖托。此意總顯見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心。非緣無也 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如下當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 一者生變。即轉變義。如次前說。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併名為變。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緣無漏生種准此應知 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法 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為變。即根.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 已略解訖。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 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義。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第八識行相故 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於此有了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余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見分。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緣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緣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 於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 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 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 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 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今此正義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 不同薩婆多等。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似所緣相至說名見分。 述曰。此說能似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相故。因也。如余所不緣境。喻也。或如餘人境 又量。我余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述曰。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緣。或余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 此破所緣無訖。次破無能緣見。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論。或虛空亦是能緣。 述曰。此返難雲。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自說 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爾即鏡應名能緣 如下所緣緣中說。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義說。 論。如契經說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經 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 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緣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 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眾.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眾部心得自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自緣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緣雲帶彼相故 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 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然彼難雲。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別立自證分。 論雲。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雲。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雲。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為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為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 又彼約疏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 何須說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三種 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量。見為能量。自證為量果。此頌意言。今此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為唯。功能各別故說言三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為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稍別 然有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佛地論中雖說三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說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量雲。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為能量。第三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為量如前。 彼若救雲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 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 現量為比果。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 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為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為是煩惱染污相故。如末那章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內。 述曰。下分別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亦不緣三。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論。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緣於心以心為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曰此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為色等難皆應准思 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如相分心 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自為能量。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以誰為果。不可即以第四為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為果。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緣第二。卻緣第四。第四前緣第三。何不通緣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 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於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復不緣外。佛即不爾。 論。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緣。恆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 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成 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 三.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 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粗重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 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 若爾內心應非外果 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為三。果體一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為二至是能緣義。 述曰。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三攝為見。攝論唯二。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為一至是故說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併名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 頌舊雲。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論。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卻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 陳那立三分 護法立四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逐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緣。亦名自體。能緣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為自體。不緣第四故 如第三為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三。以能緣法為自體故 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為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三。返覆理齊故 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如前已辨。又難雲。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樂.舍應異。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別過失 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 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噁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為正智。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諦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為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余難無解。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 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緣 於中有三。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 初中有二。初總解釋。後諸師說。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余趣.餘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廣解有根身處 不共相中亦有二種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問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如所造觸若緣。但緣本實物著。即觸處中第八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緣著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緣長等時並緣青等。更不別緣離青等外別有長等。非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為大小時。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說。亦得緣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說。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緣所造時即緣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中。眾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別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 問曰。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礙有對法故。何故眾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相鬚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說。 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眾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礙故。遂令相隔 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述曰。下諸師說。初問。後答。此為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緣。誰異熟識變為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說於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為是誰緣。故今問也。為凡為聖。為此趣。為他趣。為自界。為他界。為自地。為他地為唯自變。為他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敘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經說故。即立世經。 第二破雲。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護法菩薩假為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說。諸佛菩薩若化變為。我所不諱。若實變為。即違理.教。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訶界。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必不下生。變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本為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為。此中且舉聖生無色。就顯處說。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為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為現所居界。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一雲次生者變。遠者不變。二雲。可應生者變。隨其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 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為下。何故瑜伽論五十一。雲彼識不緣下外器相 彼約不定境。亦不相違。謂緣種子即是定境。緣外器等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不生下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應不變為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 答此問言。即現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說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是說。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為有救。狹於月藏。 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現所居者變為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變為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說現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無益。粗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為地。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為彼。 述曰。變本為身。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為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說名當地。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益。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粗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為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與多小有情同變說名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切 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說。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現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 述曰。謂即三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諸法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謂是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為所緣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若據前緣器中三說。若言緣種是相分者。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故。不緣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實亦緣器。今非彼義。不可用之。無色緣種。亦有解雲。即為自體分。見分緣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為相分緣。真如即自證。亦應相分緣。答彼識性故。此非識性。識上功能。為相分緣。不同如也。設佛見分緣於自證。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 難此解雲。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緣之。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為緣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緣。 述曰。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緣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所亦不離識。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 問有漏種中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系。此義應思 答不然。系據縛義。即法體上差別義故。三界系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隨心何系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生愛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緣欲界身。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系。隨見心說。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緣種。境是異界系。心是異界系 答曰。不例。如本識緣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緣異地身。異地器者。如緣於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此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說菩薩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緣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緣。故同種子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為證 此若不爾七識緣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身.器。見.相得別系。七識不爾故系隨相。若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眾生界有增減過。第十捲雲三性雜生。故相.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身識緣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系 問第七識緣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 此中問答不緣識中自當分別 難一師雲。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為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實用。若亦為他依。便緣心外法。此緣他法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答此亦為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於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己有實用。應為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此應思度 若為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說勝。於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邊。下一師說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今名為共。此即最初總說本識於他亦變。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亦似根故。 以何為證。 論。辨中邊說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為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系鼻.舌依處。根若無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處莊嚴身故。由為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複本識亦起我也。亦緣心乎 今正翻雲。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 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 變似有情。即是五根。眾生數法 情即根是。名薩埵故 變似我者。是末那緣變 及了者。六識緣之。即第八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為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 若爾彼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處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則不爾。故不為例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變。令則變他。何以為例。又彼色界只是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為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義應思。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余屍骸猶見相續。不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會釋 身為自情變。無根依亦無。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論。前來且說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即總料簡 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系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 或總四力 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 通力所變其事云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為境。即自通力緣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說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 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為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 上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為五境。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 或亦名身。有積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變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 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 此義應思違下論文 五識疏所緣緣必有之文應更思審。如樞要說 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雲。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緣名境。勤求起故即名為果。即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德定。變為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 一唯緣有漏不緣無漏。如種子故。雖緣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狀相似 又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系故。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系。此義應思 又解異地系。因緣變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淚故 三唯變色.觸亦變余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說通能變為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之。故華嚴等雲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雲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即菩薩等入彼定變 四為唯造色。亦變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十四解 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若為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說與彼定境為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也。此定.及通義分為別。在佛無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起於塵 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復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說。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 及器者。華嚴經雲。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 阿含經雲。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 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 色.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 以瑜伽論但說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變境.身為相續。為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系發起故。 述曰。內身多續。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瑜伽第三說。外器定一劫。若變內身即隨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 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擊發故聲等方生。緣力盡時彼即不續 有法師雲。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斷故亦不緣 若作此說亦應不緣等流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恆相續。何故不緣 問曰。若爾第八恆相續。如何緣斷法 答如鏡恆時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復何妨。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說緣。第二段也 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色處中五塵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緣實境。第八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 言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 種子何處攝。隨何處攝 雖唯意緣。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 答曰。以假故不緣。如不相應法 問曰。彼何以假 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十四等。極略.極迥。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為極微故。第八不緣。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緣。唯以現行思為體故。別解表業此亦不緣。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故。既緣諸種。故得緣之 若爾如二無心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緣 由此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緣種體不緣別能。即不緣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緣 遍計所起色。若說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緣。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緣通根.塵者。亦此中攝故。第八所緣諸根.塵等。以總從別。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中攝。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假想色故。故此論文但緣實色不緣假故。第八所緣必有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緣 然諸法體。一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緣無法。此任運緣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也。第八識變。變必有用故不緣無。無無用故。故不緣我等。以無體用故 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何故此識不緣無為 若實無為因未證故。若假無為無體用故皆不得緣。於有為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前已辨緣實非假等。 何故不緣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為所緣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無法為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廢立也。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亦非由說分別故變境體定無。亦緣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述曰。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 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義。兼五識等不緣心等。總談心等緣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火 既爾五識應一向緣假。青等應非實 問若隨因緣變必有用。第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 答非報主故。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緣者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非必有用。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 問觸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為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 若瑜伽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為勝。順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緣故。其八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但為境。分別變攝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為境無漏亦爾非必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皆因緣變。余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為正。無諸妨難。由能緣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因緣變。若能緣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為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緣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為有用。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緣變。其境或有用 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但為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 答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返顯八俱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有。 述曰。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深密經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火。乃至廣說。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變不鬚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緣故即不令起。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若有實體第八即緣。無為有體應第八緣。 論。變無為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緣實無為者。無為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為非實無為。故不變也。論說等言。又無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無為.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為。 論。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 問若有漏識因緣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緣無。因緣生故皆應緣實。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即緣於無.及心等影無為影等。以親證故。知無是無故緣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相應心所。是遍智故 許亦無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親為所緣。不遮疏故 若爾應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緣。自體見分不自緣故 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緣故。亦無有失 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緣亦無有失。自證緣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緣見分故。但約見分同一所緣不說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不能具緣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境有寬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緣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緣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為境。 述曰。無色無色。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緣之。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緣一切處。五十三雲。無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說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緣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難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說。於欲界中緣狹小境 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識時。作此行解故。緣此無量行解之種。名緣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 既緣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緣二無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緣者從果為名。非緣此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緣無心定等。如前已說。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為有。 述曰。此舉喻答。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 應信第八識恆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 此中亦有無心悶絕。睡眠等位。唯自所許 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