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山殘夢之十:日暮途窮 · 第二回 眾叛親離 對大陸禁運解體 自討苦吃 抨船案兩院生煙

書接上回。話說老小二蔣正談著「殷台公司案」,侍衛官送來一份資料,蔣介石剛看幾行,頓時就火冒八丈。原來這份資料通報的是「禁運」破產一事,特別是對北京的「禁運」毫無作用,蔣介石感到這件事比「殷台公司案」更要頭痛,馬上召集「御前會議」,聽OK俞氣急敗壞報告道:「東京的消息說,他們不但聲明退出禁運機構,而且已經在這樣做了。」蔣急問:「有制裁的辦法麼?」俞道:「如果有,那早就不會解體了,聯合國太不成話,聯合國太不成話。」蔣道:「聯合國無論怎麼不成,他們反對北平參加,這就要聽它的!不過這個禁運怎會解體?我已經記不起以前是怎麼回事了。」 葉公超道:「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聯合國以外,有兩個組織非常神氣,非常權威,一個是『對蘇聯及東歐附庸國貿易禁運委員會』,一個叫做『對中共輸出管制委員會』,但是,也沒有比這兩個會更加四不像,更加來無由去無蹤的了。這兩個機構都設在巴黎堂而皇之的勝地『夏耀宮殿』,這兩個委員會的名義固然有點莫名其妙,但是他們的目的卻是斬釘截鐵,非常鮮明:對共產圈禁運,一點不假!」 蔣急道:「那何以又會解體?」葉公超道:「首先是英國,他不幹了,嚷著要做生意,第一個退出這個組織,這是好幾年前的事了。接著挪威、荷蘭、丹麥也退出,如今日本也在吵著要退出。想聯合國八十幾個會員國中,基本國有十五個,而執行禁運者有十三個,那就是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西德、比利時、盧森堡、挪威、荷蘭、丹麥、葡萄牙、希臘和加拿大,日本是一九五二年加入的,土耳其是一九五三年加入的,現在紛紛退出,參加最遲的退得最早,真太不像話了。」 老蔣道:「總得有人在管這件事,堂堂一個聯合國,總不能一點辦法也沒有。」俞鴻鈞這當兒開口道:「這件事情,本來是美國對外活動部門負責人史培生主持的,發起者當然是美國,現在我們關起門來說話,美國和聯合國,幾乎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關係,無奈這些國家太勢利,因為有錢賺,什麼也顧不得了。史培生這個禁運辦法分兩次進行的,一九四九年對蘇俄,一九五一年對北平,想不到事情不過短短几年,整個禁運已經解體,這真是聯合國的不幸了。」 蔣介石道:「事情還不止這樣,問題也更要嚴重,日本為了對北平做生意,和我們吵得很兇,正當他們向我們表示歉意時,如今又來了退出禁運,這不是在開我們的玩笑嗎?這不是目中無人嗎?這不是說:我們要他們停止對北平貿易這回事,不但不能實現,反而連這個禁運都要退出,表示了對我們又氣又恨之情,故意拿我們『出氣』嗎?」 眾人無言以對,張群卻不能不應酬幾句,便說:「這個,恐怕不會這樣簡單,日本皇室、日本政府對吾總統的大恩大德,他們是沒齒不忘的,其所以接二連三的發生變故,一定是左派搗蛋的緣故,這個,還是再去問一聲,打個招呼再說。」老蔣當然明白,在對日問題上,張群不過是他的「代言人」,憑張今日的地位,無論如何聲淚俱下,日方也不會再買他的「帳」了,便說:「拿此刻的情形而言,殷台公司案鬧了個一塌糊塗,有人想讓殷台公司造船,怕出亂子,把這筆生意轉到了日本,我們對日本,夠朋友了吧?我們可以到其他國家造船,結果還是給了日本,大家想一想,我們是這樣,日本卻要退出禁運,無論如何太不夠義氣。」蔣介石大聲說:「我們來一個武裝禁運,我們在台灣海峽擺下炮艇乃至軍艦,無論任何國任何商號替他們運輸禁品,我們就擊沉它!」 眾人無言。因為遠在幾年前,蔣介石的艦艇在海上實在「威風」過一陣,殺人劫貨,無惡不作,與民間的關係,更加談不上了,於是乎這樁「一廂情願」的買賣,也就不了而了,如今再提,卻又怕抓不到絲毫有利條件,但誰也不敢開口挨罵,老蔣於是照例充他的「權威」,但事實卻如此這般,濟不了事。 OK俞道:「這個禁運問題,因美國政府的決定而開始,因各國利益衝突的尖銳而鬆弛,不管將來如何演變,反正看來美國是不會改變的了!美國是我們的真正盟邦!不過,我們之間的問題也真不少,尤以各國眼睛裡望出去的似乎都是錢,除了錢,什麼也沒有了,這一點,使我們非常、非常……」發覺老蔣在瞪著他,俞鴻鈞也就只得含糊了之。而老蔣聽在耳里,很不舒服,暗忖這個院長年紀不算太老,為何喋喋不休?而所說內容,俱皆與事無補,這樣下去,別說禁運問題沒辦法,日本「盟邦」成問題,而像殷台案那樣事情,只會越來越多,而不會有所改進。可笑蔣介石把自己的倒霉賬算在人家頭上,把大勢已去的實情當作還有希望,把同屬於「美國至親」的俞鴻鈞,視為可能是「搶他生意」的「行家」,心頭思潮起伏,心情混亂,讓眾人呆坐在那邊,進退不得。葉公超便道: 「禁運屬國際問題,非任何一國可以左右,不如先與東京聯絡,然後再作決定,如果把話說在前頭,而東京又不大什麼的話,到那時候我們就很被動,未知諸公以為如何?」眾人無言,葉又道:「總統如果批准這個意見,那不如先去問問東京,再表示態度不遲。」 對於這些意見,眾人是一貫「附議」,而老蔣則當然點頭,「御前會議」也就不了而了。眾人走後,老蔣在紅色公文卷中,見到了立法院、行政院雙方對殷台案論爭的各種問題,好大的一堆,皺眉苦笑笑,略為翻翻,眼已花了。 那案卷之中,材料可真不少。原來打從一九五七年二月十四日OK俞的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查照之日起,那些立法委員們就「查閱」到不少問題。該函原以有關殷台公可更改稅率及減免所得稅各節為限,卻又在函中發覺了若干措施與預算法,公司法,外人投資條例,國營事業管理法,國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等等,多有牴觸之處,立委們於是大有文章可做,反正有的是「法」,也就依據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賦予」的職權進行了全案審議,並在租貸契約上展開了攻擊。 第一個是長期租輪與運價問題。說是經濟部與中油公司對這問題的說明,自有一套理由,認為中油公司與海灣石油公司訂立長期租輪運油的目的,在於確保所需油量以及較低運價。近七年來,中油零星租輪運油,租期最長的也只有一年。平均運率合美國航協會基準運率減百分之九點六,平均運價為美金七元七角左右。今與海灣石油公司訂十年租輪運油合約,運價照基準運率減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平均在美元五元零二分到五元六角五分之間,較以前每噸至少可減美金二元,每年至少可節省運費一百三十萬美元,並且在十年之後可得油輪一艘或其代金。這項減低的運率,如與過去的運率分析比較,其中有百分之三十九相同,有百分之五十六較今為高,有百分之五較今為低,平均比較,可以比過去便宜到減百分之二十四到三十。照國際運價歷年漲落情形來看,短期租輪運價,總比長期租輪價格為高,為時也久,長期運價最高時達基準運率加百分之二百,最低可減到百分之四十甚至更低。而短期運價最高時,可高達到加二百六十以上,低時亦會低過於減四十以上。未來新輪運費成本當然還可再低,但最近期間不可能減得太多。如今訂期十年,可使運價穩定,原油售價不致上漲,裨益國防預算甚大。通用油輪公司的做法與一般油輪相同,即必須以最低的運價,始能取得海灣石油公司長期租輪合約。海灣石油公司的做法,也與一般油公司相同,即認為自輪自運的辦法不及租用油輪經濟,此乃受專業原則的支配使然。 上面這一套的解釋,立委們並不認為滿意,他們認為這些「百分之XX」的數字,幾次解釋都有出入,弄不清楚是怎麼回事,而且所舉理由,有九點之多。 那九點理由,也不無道理。第一點,他們認為假如所定運價比蘇伊士運河發生問題前的價格為低,尚屬合理,如其較高,則台方將被束縛於高運價上至十年之久,無以自拔。 第二點,朝鮮戰爭中運價雖漲,戰事停止後即下落,則蘇伊士運河完全恢復航行之後,運價自有下落可能。何況據最近船運市價,遠洋運油已跌至百分之四十,該約規定只減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不但比已往短期租輪運價中的低價為高,即就目前運價而言,已不合算。 第三,各國正在竟造油輪,載重噸位也儘量增加,三年後油輪充斥,運價必隨之跌落。如進步到利用原子能為動力,又可因用油量減少之故,運費必更減低。 第四點,以本國油輪運輸原油,為各國通例,亦為配合經濟與國防的要求。如長期租用外輪,非僅平時損失外匯,戰時無助運輸,並且扼殺本國航業,使其在十年內無法插足為本國運油。 第五點,新建油輪完成後,交由通用公司為我運油之費,雖可較前減低,然每年仍須付出美金二百萬元,十年則更可觀,倘改由本國招商局訂造後轉租與海灣石油公司或中油公司,不但運費亦可減低,並可收入油輪出租費。即令運費不能減低,亦是楚弓楚得。 第六點,有關單位堅持長期租用外輪的理由,不外長期穩定,運費較低,即令所言正確,然亦由此養成苟安心理與本位主義,極不合迎頭趕上的原則。如長期穩定在高運價之上,更不合生意經。今日我國缺少油輪的原因,亦由於過去不求自力更生,倘長此習非成是,今後如何自立? 第七點,有關單位又有一種遁辭,說:「我國三萬八千噸的海光輪租與美國人,每噸運費為美金十二元五角,顯較我向人租輪的運費為高。」其實海光輪租期僅為一年,並非十年,十年中運價變化甚大,並有下降可能,決不能相提並論。 第八點,尤其合約中載明:「如油輪噸位加大,造價增加,運費亦按比例提高。」顯系欺人之談。譬如電影院座位加多,售票增加,斷無票價反而加高之理。 第九點,工程油輪公司所以穩得運油所投的標,系得之於夏勤鐸等向中油公司的關稅,所定運費是否真較其他參加投標者為低?殊為可疑。查上述九個問題,各單位均未正面答覆,故不隨條約附錄。 蔣介石花了好大時間,看到這裡,不禁眉毛緊皺,抓起筆來。 老蔣並非想對這些意見「發表意見」,而是對內中所提「自力更生」一點大為反感!如果國民黨統治下的地區要來個「自力更生」,那他這個「天字第一號大買辦」還能賺多少錢?豈不是和他作對麼?此其一。而更有甚者,「自力更生」分明是他當年緊緊包圍延安時毛澤東主席所發動的一項運動;同時也是一九四九年後美國等對華「封鎖禁運」時毛澤東主席繼續執行的一項政策。有了自力更生,中共擊破了當年老蔣的包圍;有了自力更生,中國擊破了此刻美國的封鎖禁運。如今他的立法委員竟然與虎謀皮,也在老蔣面前吵起「自力更生」來,雖然這不過是說說而已,但老蔣有如給刺了一針似的難受。 蔣介石想批幾個字「泄憤」,例如「為共黨張目」之類,但轉念一想,萬一傳將出去,此事只會弄得更糟,不如暫忍一忍,於是又把筆放下,再看兩院對於長期租輪與運價問題的爭論,只見立委們繼九點理由之後,還有這麼一段話。 那些立委們說,針對九點理由,因此初時主張縮短中油與海灣所訂十年運油合約為三年,意在預防運費損失。而且兩年後已可建成兩艘油輪,屆時如何運用?再與國外有關方面洽訂辦法。如此修正,並不妨礙與殷格斯公司的合作,亦不影響海灣石油公司出售原油的生意,不但無投鼠忌器的顧慮,兼可杜絕社鼠偷油(前人人公司中人員)的蝕耗,後因顧慮行政方面交涉修約的困難,始修正為「應縮短年限」,刪去「三年」的硬性規定。 接著,便是出租經營與自營的問題了。 由中途放棄合資造船而變為出租船廠為人造船,引出了一連串的問題。其出租內容,乃將台灣造船公司的所有與所租的一切土地附著物房屋機器設備工具,及其他固定資產,又以定購的機器設備,及船廠移交後六個月內建成的新分廠造船台一座,兩年內建造的一百十尺寬、八百尺長的第三號船台均出租與殷台公司,為期十年。期滿後台方如仍願全部或大部分出租時,殷台公司有優先承租權,租金每年為十二萬美元。又規定承租人每年營業總額的毛數,在美金五萬以下者,抽付租金百分之三點七五,五百至一千萬元部分,抽付百分之三點五;一千至一千五百萬元部分,抽付租金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干五百萬元部分,概抽百分之三。自第二年起,承租人得將每年應付租金中,扣抵其為船廠所購置的機器設備,其數額至多得占所抽付的租值百分之五十。 對於這個如意算盤,江杓的經濟部以及幾個有關單位,認為此事太妙,其好處至少有七點之多! 那七點是:經濟部認為如此這般之後,殷台船廠設備從此可獲改善,一也;今後可利用此十年間所授受的技術聲譽,繼續自營建造大船的業務,二也;每年至少可收租金十二萬美元,遠較台船公司已往收入為多,三也,今後運油價格可望減低,四也;可得超級油輪一艘或其代金,五也;引起其他企業家赴台投資的興趣,促進台灣工商業的發展,六也;日本因出租吳港船塢,造船工業就受此刺激而大有發展,台船也可由此追上,七也。有此七點,殷台前途便如何如何,但立法委員們卻對此發生許多疑慮,他們認為問題還多著哩! 第一,國營事業移轉民營,尚須依照移轉條例辦理,今將國營造船廠出租與外人,既無條例可據,又未先送立法院作政策性的決定,若其他國營事業也來如此行動,成何體制?又成什麼經濟制度?今茲所為,如竟解釋為「僅為經營方式的變更,系屬行政範圍」,則亦可徑自出租某一地區子外人為租界了。 第二,造船事業與國防及國家經濟乃至人民生活,均有重大關係,何可掉以輕心?且台灣僅此一廠,並無堪與競爭的同類事業,出租以後,由人獨占,聽人操縱,豈不危險?倘僅口頭解答:「決不容許發生獨占的流弊」,那只能搪塞立法委員如此問,決不能禁止外人如此干。 第三,各種工業常隨造船工業而發展,今後十年之內,台灣造船工業既由人布劃,則與造船工業有直接間接關係的如鑄鐵、煉鋼等基本工業,及角鐵、輪軸、鍋護、電器、纜繩、布料、油料等有關工業,亦將因仰給於國外而減少其自求發展的努力。為發展本國工業而先將關係極大的造船工業出租,這算走的什麼途徑?如照解答:「我們造船事業的發達,最歡迎的不是工業界而是海軍,因殷格斯對海軍建船,極有經驗。」那只是「王顧左右而言他」的遁詞,世界又豈有一般工業不發達而獨能建設海軍的事例? 第四,台灣船廠必須兼負造船修船兩大任務,殷台公司承租船廠以後的營業最高原則,自系營利,造船利潤大於修船,自不願接受修船業務,即船塢亦不能同時兼營修船工作,即令在造船空閒時做些修船事,亦將由彼片面決定修價,豈不使我國公營民營輪船業坐受損失?雖承解釋為「如有戰事發生,殷台修造船隻,當可依我需要決定優先。承修業務,當依照國際一般修船規定辦理,如確有修費奇昂情事,可報由經濟部出予處理」。然最近事實表示,已由彼方片面決定修價。 而且據那些立委們所查悉,殷台修船價格最高。不但此也,蔣介石下面的機關「依法與之接洽」時,審計人員「除受其斥責外,並責令先繳修理費一部分」,他們於是問:此事如果屬實,又將如何解釋? 第五,行政院咨立法院案由為「合作」,然而事實上則是「出租」。即使勉強稱為合作,亦是僅與在賴比瑞亞登記的殷格斯公司合作,並非與美國的殷格斯公司合作。賴比瑞亞的殷格斯公司,並非美國殷格斯公司的分公司,在事實上不發生利害關係,在法律上不負擔連帶責任,這在發展台灣造船工業上的貢獻,究竟有多少把握?如果說:「就政策講,當可稱為合作;就契約言,則屬租賃行為」,豈非行為與政策不符?明明出租而非合作,偏要如泥菩薩自裝金臉,自稱為合作,何異打腫嘴巴充胖子?明明並非美國殷格斯公司,偏號稱為美國殷格斯公司,更何異掛羊頭賣狗肉?此層僅僅解釋為「美國殷格斯公司自當負造船責任」未免看得太輕鬆了。 第六,年收租金十二萬美元,雖較過去自營收益為多,但十年也只有美金一百二十萬元,而台方則需付出新台幣三千五百萬元,除船台折舊不計外,台方損失的利息已為數甚巨。如果切實計算,總是台方出資多,殷台出資少,究何利益可言?如果經濟部願意關照台船公司開送台方收益計算表來,能否開得切實?能否不將鏡花水月般的遠景,當作確實可靠的實利?承答「當然切實開送參考」。 第七,因增建船台設備而支出的三干五百萬元系屬增資性質,船廠既全部租出,何以又要台方自己增資?即令確有增資理由,又何為不照預算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此層迄未獲得正面答覆,自使立法委員更感失望。 第八,據行政院駐美採購服務團致周茂柏函稱:「首次草擬備忘錄時,並未列入第三號船台事宜,其後殷格斯工程師等始覺必須完成此一設備,方對此合作計劃更有價值,」又稱:「彼等認為第三號船台之建立,大半為土木工程,台船公司當可不受協助而得完成」。 事實上台船公司已有兩座合乎國際標準的船塢,可供建造兩萬六千噸的油輪。第三號台的建立,則專為兩年後建造四萬五千噸乃至六萬噸船隻之用,其實暫不付出此台的建築費亦不妨礙兩艘油輪的建造。今既錦上添花,由台方撥款交殷台建設,則在建成之後,台方是否享有優先並廉價訂造巨型油輪之權?又船台壽命最多約三十年,除出租十年外,是否應該尚可用二十年? 但是提問題的人馬上又提出了他們尖刻的意見,認為這三座船台能否真的建造得很好?抑或偷工減料之故,只能再用五年十年了?這一點官方未予答覆。有時說:「兩艘油輪建成後,或許就是招商局定造的貨輪。」有時又說:「海灣公司已在兩艘油輪完成後,訂造數艘巨型油輪。」這種答覆,自難使人滿意。 第九,油輪壽命約十五年,接受使用已過十年的一艘舊船,在台方是否合算?為何不在這基礎上商請海灣公司再將運費減低?雖經解釋為「比如百貨公司大減價,附帶贈送彩券,顧客如不要彩券而要求再減價,似乎不好意思」。然亦不能言之成理。其後又以書面解釋道:「此兩艘油輪系同海灣公司向通用公司租用,而轉交與中國石油公司,通用公司必須於十年內以所收運費清償向美國奇異電器公司的船價借款,故對於運油費不允再減低,而願於十年租約屆滿時,送贈油輪一艘或其代金。」如此解釋,亦系片面之詞,因立法委員們翻遍資料,並未見到任何人向海灣公司或通用公司商談過這件事情! 第十,殷台公司同意留用台船公司原有職員百分之七十,工人百分之八十,但倘使營業情況不利,致裁減員工低於此限度時,雙方得終止契約,此點在一方面原為保障員工職業,然在另一方面則殷台公司實取得解約的主動權,豈不使台方所期望的遠景,隨時可成泡影?如說:「萬一發生此種情勢,台方收回後,已獲有技術水準的提高,及廠內議備的增加,對台亦無不利」,事實上是否能會照經濟部的想法,無法保證,誰敢保證? 第十一,台方既能墊撥兩筆巨款,為何不能本此條件,由招商局或其他航業界與美國殷格斯公司技術合作?為自己造船?招商局及其他航業界為何不能與海灣石抽公司或中油公司訂長期運油合約?憑此合約請外國銀行開信用證,交由台銀貼現?即或不能取得外國銀行的信用證,台銀為何不能貸款?即或台銀不能貸出全部造價,內資僑資當也可能投入一半。而有關單位的解答則為:「台船公司無製造巨輪的技術,台銀無長期墊款的能力,內資僑資亦難於倉促募集。無造船紀錄的台船公司,更不能獲得外國銀行的信用證。」但此說難以祛除立法委員們的疑心憂心。 第十二,造船紀錄可創立於台方與殷格斯公司技術合作之下,發生「借光」作用。如造第一艘油輪時,無人願意擔保取得外國銀行的信用證,則最多也不過五百萬美元的造價,台方尚有力量擔負。 那些立委們說:第一艘完成之後,即可憑它向外國銀行押借百分之七十的款合三百五十萬美元,作建造第二艘油輪之用,為何不作如此打算?雖經解答為「其初亦曾洽商由我與殷格斯直接合作,不要第三者參加,然殷格斯公司認為台灣無此財力,世界上沒有不靠借款而自己投資造船的。」又解釋為「各大船廠並不希望他人用重金聘請其技術專家合作,我方儘管卑禮厚幣,他們亦不會來」,但此說難以令人置信。 第十三,台灣船廠出租十年,只是替殷台公司創立造船紀錄及信譽,何必倒貼巨款為人作嫁?承解答為「既為合作,我自亦同享造船信譽,且並未杜塞自造之門。適巧第一批油輪兩艘為外人訂造,第二批可能即為招商局的三艘貨輪。又如開始即自造,萬一失敗,損失當歸我方,今則不必有此顧慮。又即使不失敗,然懸掛我國國旗之船,當不便航行於俄共集團的航線」,但立委們對此說仍別有所見。 第十四,美國准許航商掛外國旗的船已逾五百萬噸,我何不可照「國際權宜旗職通例」解決國旗問題?而經濟部的答覆卻又為「拿錢為人造船,實在說,不是沒有錢,也不是國旗問題,而是沒有造船紀錄。各國船廠造船紀錄愈佳的,信譽亦愈高,顧主委託造船業務即愈發達。反之,縱有雄厚資本,亦必無問津;縱有問津,亦必無保險公司肯為之作建船保險與交船保險。台船公司,過去無建造巨輪紀錄,即令增加資本,擴充設備,恐亦無法吸引顧主。」像這套在許多問題中兜圈子的解答,又如何使人信服? 第十五,發展本國航業,總須本國人努力,為各國航業方面的共同政策。台銀既非真正無力長期貸借巨款,是否為招商局及台船公司均非外國人所辦,而在喪失自信心之下,不自覺地走上「寧贈朋友,不賞家奴」的舊轍?以日本為例,吳港船廠原系日本海軍船廠,戰後以賠償關係,大部分機器都已拆遷分散,只余不能移運的船塢船台,且經盟軍總部嚴格限制,不得承接造船改裝船、及從事大修工作,已等於廢物。雖於七年前出租與美國國家散裝貨船公司十年,然並未由日本墊借巨款,並且每年租金為日幣三百五十萬元,比我所收租金多達兩倍半!倘舉吳港船廠出租事相比,更證明我方因喪失自信心之故,吃虧太大。質詢逼到此處,經濟部及台灣銀行負責人就幾乎無詞以對了。 這當兒宋美齡來問老蔣:「艾森豪威爾的病還沒好,該去一個電報問候問候才是吧?」老蔣正為「殷台案」那文件中某些措辭頭痛,聞道是這回事,懶得理睬,漫應道:「隨便吧。」宋美齡往他身邊走去,見他看的是這個,冷笑道:「哼!什麼立法,簡直無法!」一氣,徑自走了。這一打擾,蔣介石才想起了艾森豪威爾生病這回事,而俞鴻鈞也正為殷台案有所請求,老蔣卻問:「艾森豪威爾的病是否惡化?夫人說該去問侯,可有此必要?」OK俞一怔,可又急道:「問候,很好,很好,這是國際禮節,當他初病時,總統府也曾去過電報。」蔣道:「現狀如何?如有變故,該是尼克森上台了吧?」俞道:「現狀還好,但病情是這樣子。如果有變化,是該由尼克森繼任。艾森豪威爾的第二任任期到一九六○年期滿。如有意外在今年一九五八年發生,尼克森有兩年總統可做,也算是一任,最多還能競選一任。如果發生在一九五八之後,就不算一任。依照美國憲法規定,一位總統可連選兩任。」 老蔣的注意力轉移到自己的問題,目視窗外,喃喃有詞,暗忖:「尼克森今年只有四十四歲,而艾森豪威爾已經兩度重病,此刻是第三次了,美國的總統人選問題對台灣十分重要,看來對尼克森非要加把勁不可了。」突地問俞:「艾森豪威爾這次的病是怎樣復發的?」俞道:「那一次摩洛哥國王穆罕默德五世訪問美國,艾森豪威爾迎於機場,風很大,儀式很隆重,光是各種致詞就由阿拉伯文、法文、英文翻來翻去,時間很長。」老蔣失笑道:「我說少去機場為妙,艾森豪威爾可吃大虧了!」再問:「給他去電報時,另一個電報給尼克森可好?」OK俞忙說:「那好極了,好極了,也是國際禮貌。」於是就殷台案事提了幾個有關墊款的問題,匆匆離去了。老蔣命侍衛官暫停會客,自己沉思起來,感到美國憲法利弊互見,好的是財團俱有保障,每次競選,無論是誰,反正沒說的,壞卻壞在只有兩次連任,這與他的「胃口」大不對味,老蔣感到非把台灣的憲法改到使他做「終身總統」不可!如何進行,卻也方便,好在他養著一大批「終身職國大代」等人,正好「選」他這個「終身職總統」。但是,萬一閻羅王放不過自己,這個問題可不是鬧著玩的,但是,如果硬把目前那個「副統」捏死,也辦不到,萬一就在這當兒自己兩腿一蹬,如何是好?這些問題並不新鮮,卻因艾森豪威爾之病而一再引起他的苦惱,老蔣團團打轉,煩燥極了! 午睡醒來,蔣介石忽地想起上午所看的「殷台案」卷宗,正提到行政院等在某一問題上無詞以對,他就尋找下文。 蔣介石見那質詢到此地步,官方只能說一聲「如各方面的各種條件俱皆完備,那就決不妄自菲薄,乞憐於人」,竟是虛晃一槍、落荒而走了。 針對上述各點,立法委員們主張台船公司的船廠船塢及設備,在合作條件議妥之後,可予出租。嗣後國營事業出租,應事先送立法院審議。而所謂尚待審議的合作條件該包括下列三點:首先是收回國際基金會全部股份,以及排除魏重慶、屠大奉為殷台公司董事,還要縮短中油公司與海灣公司十年運油合約年限。之後,首尾上述兩點的條件既稍放寬,則所謂「議妥」的程度自也降低。 除此之外,曾有人提出了兩種具體補救辦法,一為修船費及造船價格,不得高於日本,並對台灣海內行船業界予以優先及優待機會,另一為經常保留較小的第二號船塢,專用修船之用,則未經列入決議事項,至多供有關單位備查而已。 讀到這裡,蔣介石把眼睛退到「寧贈朋友」那一段話上,越想越不是味兒,越想越有火,把俞鴻鈞找來道:「你看過立法院那個什麼東西了,有話儘管說,有屁儘管放,總不能把慈禧太后的話寫出來,套上去,這不是存心搗蛋嗎?」OK俞除了「OK」,本來沒什麼可說的,但見老蔣盛怒,不開口也不成,便道: 「兩院有歧見,這沒什麼,民主國家有這種現象,並非什麼了不得的壞事,問題是立法院那些公文之中,是有一些過了火的……」話未完而老蔣已在拍桌子罵道:「什麼民主不民主?就是民主這玩意兒誤事!居然把我當成慈禧太后,你說這成何體統?傳將出去,不是又讓人家鬧笑話嗎?」又道:「我已找人對他們說過,殷台公司非辦不可,他們要反對,也得看看大局:但是你們自己弄不好,對立法院的指責沒有半點辦法,任令他們胡說八道,還成話麼?」 俞鴻鈞誠惶誠恐道:「好在總統已經傳下話去,相信立法院到此為止,不會有什麼冷言冷語了。」老蔣道:「那我告訴你,這件事情,監察院也在準備有所表示,你說你們該如何善其後!」OK俞急道:「已經派人和他們一一」老蔣道:「立法院尚且如此,監察院那個於鬍子正閒得沒事兒干,他會不聲不響才怪!你們還是少做些表面文章,別和他們辯了,越辯越糟糕!不如想想辦法,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要明白,萬一鬧了個不可開交,到那時我可沒辦法開口了,對他們不能用『共諜嫌疑』來處理,否則還要出大亂子!」俞鴻鈞至此一身冷汗,久久無言。 那立法、行政兩院有關殷台案的論爭,焦點又落在信用證貼現與台銀貸款問題上。有道:有關單位對這問題的說明為:造船期間殷台公司須向美國銀行貸款周轉,而美國保險公司及銀行堅持應防備因戰事而致工程停頓,不能交貨的危險,須由台方提出保證。而此項保證,又不能僅以出具函件為已足,必須提供實物。台方曾提議以招商局的自由輪六艘為質品,但美方以為自由輪無固定業務收入,也未還清抵押借款的債務,且懸掛台方旗幟,不便在若干航線中行駛,不願採納。台方又考慮如以現金擔保,至少要凍結八百萬美元,不僅無此力量,而且等於台方自行籌貸周轉資金,致無法達成協議。其間美國杜托企業公司曾擬透過美國製造業信託公司,以部分貸款,用向法國訂購油輪設備,藉以減輕台方在保證方面的負擔,台銀亦曾設法縮小保證範圍至美金四百萬元以內,並儘量利用國外保險公司的可能投保部分,予以分擔。 過程如此「悽慘」,台官方還不肯死心,最後感覺製造業信託公司的墊款辦法過於複雜,索利亦高,不如循一般銀行業務正常途徑,由定造油輪者透過保險公司,申請美國著名銀行開具交船付款的全額信用證,總領為美金一千二百萬元。 這筆錢交由殷台公司轉交台銀執存貼現,並作墊借款項的還款來源。至於台方籌貸此款的方法,則為; 一、儘量向日本購買鋼材及設備約為四百數十萬美元,台方與日本向系易貨,並有透支額的通融,由此可以減少自由外匯支出。 二、向美國購實機器約為三百五十萬美元,儘量用分期付款辦法,其中可以延至交船時撥付之數,至少為一百萬美元,因此實付美金部分,當不致超過二百五十萬美元。 三、在台購料及工資用新台幣撥付,約等於兩百萬美元。 四、殷台公司的折舊利潤及技術報酬等項,約為二百萬美元,可在交船時由購者出具的信用無主證撥付,須在建造期間籌墊。 五、保護台方銀行利益,以減低風險計,再投保各種保險,除材料機器運輸水險循例辦理外,其餘在船隻下水後交船前的風險,不能交貨保險,造船廠損害等項,均由殷台公司負擔。 六、美國外匯由台灣中國銀行負擔。 上項辦法經雙方同意後,即於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廿七日簽署租賃契約。行政方面認為如此辦理,十分妥善。 為的是既可解決戰時保險問題,又可免使巨額外匯凍結,而台灣造船工業的發達,就將由此「奠定基礎」云云。但是立法委員們的見解相反,提出十二點「重大理由」,蔣介石看到這裡,心頭一沉:「重大理由」尚且有一打之多,這還得了?可恨貪嘴饞貓,手腳太不利落,爭將起來,吵得為天下人所訕笑,牽涉到他這個「清高」之人了。只見那十二點有道: 第一:九百萬美元墊款,僅系一種銀行放款性質,為期亦僅二年,在兩輪建成後,即可如數收回,且收年息五厘。但由於其中有一風險問題,遂使此種借款不盡同於銀行普通貸款,而實系以「信用狀貼現方式貸款」,作為通用油輪公司訂造的船舶在營造期間「倘發生戰爭暴動或民變致遭受滅失損害」之保證。造船風險須由台方負擔,台方縱然取得建船保險及不能交船保險,仍須由台方以墊款為他人保險。台方所付代價還較對方為大,對自由中國實為不利。此層雖經解釋為「由船廠所在地政府作戰時保險已屬通例,我既不採取提供九百萬美元存入美國銀行作為保證,而用現在的辦法,已有利於我外匯的調度」,然終難使人信服。 第二:美國米德蘭銀行開發第一艘油輪造價六百萬美金的信用狀上,載明「在一九五九年一月十五日到期之時,得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延遲交船的情形之下,延長十三個月。」查經濟部所送「在台建造巨輪資金運轉流程概略」第六條載:「預計第一船可於一九五八年二月交貨。」此交貨時期即為民國四十七年二月,既為交船付款的信用狀,為何到期年月又為四十八年一月?明明延遲了一年余,並得藉故再延遲十三個月,且信用狀中所開必須具備的五項條件之達成,如殷台公司開出的油輪造成證明書,海灣公司開出的接收油輪證明書,美國船務局開出的油輪標準等級證明書,賴比瑞亞共和國海事局開出的油輪所有權證明書,海灣公司依照通用油輪公司地位所出具的無條件接受該油輪書面證件,其中既無一項為我所能支配,即有隨時不能達成的危險,究將如何防止?蔣介石皺眉暗忖:「幾十年來,我和外國人打交道做買賣,都是如此,既防不止,也毋須防它,要你們瞎起勁幹什麼?」又見立委們在大發議論道: 這一交船付款年月間題,並未獲得有關單位切實答覆,而五項條件達成問題則僅答以「所開條件仍在繼續磋商之中」,試問如此答覆,又焉能使人信服? 那第三點以下的逐條駁斥,語氣更見銳利。 第三:自己確認自己開發的信用狀,不經其他著名銀行或所在地政府確認,殊乖常例。此事雖曾引起經濟部長對台銀董事長非常劇烈的爭執,甚至動武,又經有關單位向立委們解釋;「該銀行信用卓著,無須經第三者碗認或請此間安全分署調查證明」。但立委們仍嫌主持者過於疏忽。及五月八日經濟部送達書面說明:「復經美國第一大銀行花旗銀行確認」。如果屬實,亦可算得勇於補過了。 第四:票據如能貼現,信用狀並非票據,何能貼現?但經濟部皇政院文中,既明言「採用信用狀貼現辦法」,而台銀董事長亦解釋為可以貼現,遂被譏為「創作」。有關單位既難自圓其說,乃改稱「此項信用狀系作還款來源之用」。又說「此系短期貸款」。及被質詢,貸款既長達二十四個月,如何可言短期?又改稱「此為造船期的周轉金、兩條船的完成須二十四個月,故貸放周轉金亦需二十四個月」。及又被問及九百萬美元既為周轉金,則其資本必須九百萬美元以上,方合貸款定章,有關單位既辭窮,立委即提出主張:可否商定照每期需款總額的三分之二,由我方貸出,三分之一由殷台公司自籌。這意見既未獲答覆,愈使立委們無由釋疑。 第五:根據資料,提出戰時保證條件的是工程油輪公司,已使人不能放心。該公司既要我作如此保證於前,是否要使我在其後八年間同樣擔負此種方式的保證責任?在大戰危機與時俱進的常理之下,該公司何能在兩年之後,反願自籌錢來?如否定此理,則自由中國是否先承認今後十年內決不反攻?要是迫我繼續墊款至八年之久,如何能勝任?我若堅決拒絕,殷台公司會不會於此時終止契約而去?此點財政部長雖正面表示「這自然應該避免」,然經濟部長則用書面答稱:「今後應否繼續貸予資金,似應就我政策及財力予以考慮。」於是更令立委們焦急了。 蔣介石至此本已十分疲憊,卻因「今後十年內決不反攻」這句話而嚇了一跳,暗忖這批東西忒煞放刁,竟拿這件事情來作擋箭牌了。再看,那第六點寫道:「動用對日易貨外匯四百五十萬元,名為得計,實則自欺。因為易貨外匯既由此減少四百五十萬元,勢必用等額的其他物資,對日作無償的輸出,並須用等額的自由外匯,向其他地區進口必需品,貌似以羊易羊,實則仍須屠牛。且日本自己所需制船鋼板甚多,正向他國採購,何能供給我所預計的鋼板數額?倘日本乞諸其鄰而與之,勢必抬高售價。 蔣介石有如聽到立委們憤激的聲音道:縱然鋼板漲價部分無須自由中國負擔,然殷台公司是否要因此延展其成船時期?或減少其在船台方面的設備以謀補償?此事迄未獲得有關單位解答。而立委張九如則斷言如果毀約,必由於鋼板無著。 第七,台銀實行貸款,既一再說明必在收到兩種保險單及簽訂貸款契約以後,何以又在保單未全、契約未簽之時,撥出美金四百五十萬元向日本定購鋼板?又如貸款小組本想不遵守台銀貸款常軌而徑由小組作主,及經財政部指令必須經台銀董事會議通過,方入正軌。類此行動,是否自毀成約與定章?前者僅解釋為「殷台公司早向日本洽購造船用鋼材一萬七千三百噸,價款及運雜費約為美金四百五十萬元,須由台銀半數開信用狀,半數出期票作為擔保,始能簽定訂購合約,然以該公司貸款契約手續迄未完備,已一再展期,但四月廿四日之最後限期已到,故作此應急措施。惟已商得殷台公司同意,必須於五月底完成各項手續,以便訂立貸款契約,撥還墊款。否則我方保有處理此項鋼材的全權,並由該公司償付墊款利息及發生的損失」。後者則未獲解釋。 第八,在油輪建造期間,建造物即為抵押品,這種說法又見不通法理。不動產可抵押,油輪則為動產,如何抵押?在新成油輪開赴賴比瑞亞登記註冊期間,我如何能掌握得住?縱使我派員駐廠,稽查帳冊,監督行動,非經我核准不得離港,然在他要離港而我不准許的情勢下,交涉既曠日持久,還款即因此稽延。若在油輪沒有全部完工時,則又同於廢約,有何抵押價值?此層雖經解釋為「照申請書規定,凡用台銀貸款所購之造船器材的所有權,在貸款未清償前,屬於台銀二此項器材用千造船後,即令變更原狀,但依民法第八一四條規定,所有權實未隨之變更。若其中有部分器材系殷台公司自備資金購置,則依民法第八一二條及八一三條的規定,台銀也可保持其所有權。」然立委們終覺所有權也許不全喪失,而所有物則已同殘廢,此殘廢之物,決不敷抵償貸出之款。 第九,油輪即使依約如期造成,但在自由中國辦理檢驗手續,及赴賴比瑞亞辦理註冊手續,均需相當長的時間,倘彼時造價或運價有一跌落,通用公司因此特意延緩接收,或竟藉故不接受,甚至準備不運油,我方何能適時防止?何能準時取債? 又道:若不幸因此涉訟,至於處分標的物,更如何作價?倘外人隱名投標,又如何杜絕?前者雖經解釋為「如發生船東不接收訂船情事,則台銀以九百萬美元的貸款,而占有造價一千三百五十萬美元的兩油輪,處分時當亦不致遭受損失。且通用公司與海灣公司訂有十年運油合約,即有履行以此兩油輪運油的義務,而海灣公司又對中油公司有租輪的義務,故不容通用公司不接受其訂建的油輪。」然此種答覆,最不能使立委們滿意之點,則在除兩油輪並非同時造成,亦不可能均不接收外,主要在造價是否各有關單位所計?如船價運價普遍跌落,造價亦將相對減少,則我方損失即相對加大。且彼時購船如較造船為便宜,又誰敢保證通用公司不出於另購油輪之途?即不然,又誰敢斷定他必然照約訂造第二艘油輪?後者雖經解釋為「如演變至拍賣油輪時,並無不可以指定用外幣為底價在國外結收的規定。」然在契約中並未見有如此的明文規定,故亦使人難以置信。 第十,如戰事發生,船被炸毀,款難收回,豈非台銀損失獨大?且我既負戰事保證責任,亦無理由再開口收款,雖經解釋為「美方損失比我更大」,然事實決非如此。即又另加解釋為「一旦船被炸毀,他可用保險費再造一艘。」那更是與虎謀皮了。其後又以書面補充解釋為「殷台公司俟建輪下水後,亦當努力設法投保兵險,以減輕台銀負擔的責任。且兩輪總造價既有一千三百五十萬美元,除台銀墊款九百萬美元外,殷台方面尚須自籌四百五十萬美元,現在台銀通知殷台公司出具四百五十萬美元款源的確實證明,方作九百萬美元的貸款,以加強貸款的保障。」然如彼方所示款源,並不確實,又將如何交涉?且此一書面答覆,顯系暫時取信於立委們之所為,否則為何不早日言之? 蔣介石看到這裡,又悶又氣。悶的是此案鬧得太大,牽涉過廣,因此反正開不了口,嚴懲立法委員勢必引起更大風波,懲辦行政院中人的話,又怕爪牙們更加離心離德;氣的是經辦人雖精實笨,而立法委員則花了吃奶的氣力,各不相下,越掏越臭。固然手心手背都是肉,但在時間空間事件等條件限制下,他明知錯在各級經辦人而偏偏想打擊揭發者,無奈連這一點他都沒辦法。好不氣煞人也!當下喝了口參湯,看下去道: 第十一,美英德日等國為發展其本國航業,故獎勵條件甚優,但其優厚尚不及我國給予殷台公司的程度,何況殷台是為美國工程公司造船,而非為我造船。 蔣介石罵了聲:「該死的!」見立委們寫道: 更何況:美國既不援助他國建造二千五百噸以上的船,何以反要我國幫助他們美國人造三萬六千噸乃至六萬噸以上的大船?這究竟是獎勵我國航業的政策,還是獎勵美國航業的發展?是外人投資?還是投資外人?我為何不根據發展本國航業政策,與美方交涉,修改租賃契約第十九條「契約生效的先決條件」,而易「工程公司定單為我國定單」?此點未獲切實答覆,只言「過去及現在,對航業界己有不少援助」,顯系飾詞。 第十二,小得可憐的工業貸款,尚須走盡門路以後,始蒙核發,如果不存「寧贈朋友,不賞家奴」之心,能否把如此寬厚道路,給國內及華僑企業家同樣行走?有無如此氣魄及力量?這一大問題,迄未獲解答。及有人提出美國第一流的藥廠,正計劃來台建設製藥廠,但因結匯太吃虧太多拘束,將改向香港投資,我能否許他援用殷台公司在匯率與結匯方面的優越條件?而經濟部長竟答以「我們來個場外交易好不好?」使立委們啼笑皆非。 立委們針對上述十二點,下了個小結道:根據前述各種理由,初時主張「關於代造油輪台銀應否貸款問題,應俟收回國際基金會全部股份,並縮短合約中運油年限等事宜辦成以後,再行審議」。但若干方面顧慮到將因此毀約,並造成憲法上複議的後果,終於忍痛作了一個彈性極大的修正,成為「關於殷台公司建造油輪台灣銀行貸款間題,應將還款來源之保證及風險之避免一一如建造保險及不能交貨保險等,詳確載明於貸款契約中慎重處理」了。 蔣介石越看越傷腦筋,越看越有氣,氣的是辦事人太不「乾淨」,授人以柄,鬧了這麼大的一個大笑話,把厚厚的卷宗翻下去,緊接著的乃是殷台公司中各方的投資問題,這又不能不看,只見上面寫道: 第一,根據租賃條約第十二條所載:「殷台公司的普通股份總額,共為十萬股,每股票面為美金一元。優先股份總額共為一萬股,每股票面為美金一百元。又公司債總額為美金一百萬元,共計公司資金為美金二百一十萬元。殷台公司願以百分之十的普通股額,留待中國輪船業或其他公司法團認股。惟每認普通股一百股,應同時認每股票面美金一百元之優先股十七股。」又根據資料中有關股權分配說明,則已如前文所述:「美國殷格斯公司共占股額百分之五十四,均為實際不出現金的股份。」 又道:「蘭尼爾個人出資三萬元,並非殷格斯公司的資金。國際基金會的股權,則占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六,由該會投資。」再據有關資料敘述:「中國國際基金會的『子公司』工程油輪公司,擁有殷台公司普通股之全部」,且殷台公司第三次修改章程後,魏重慶代表該公司向賴比瑞亞共和國申報時,表示「彼有代表工程油輪公司及殷台公司之權」。 第二,立委們對此優疑最深,關懷最甚,縱經有關單位首長拍胸焦唇地擔保與解釋,然終未能相悅以解。述其疑問如次: 一、殷台公司本身所出的二百一十萬股本,除由我方認購百分之十的普通股,計美金十萬元,再除公司債美金一百萬元外,實際僅出資美金一百萬元。其資本如此少,殊與我方所借美金九百萬元,及所撥新台幣三千五百萬元太不相稱。且該公司於一九五六年六月六日所訂章程中規定:「本公司開始營業時,資本額不得少於五百萬元。」又顯得更寒酸了。然有關單位提出的書面解釋,則稱「殷台公司建造船台時進口材料部分,包括鋼筋,洋松等,價約四十五萬美元。又分段船台用三十五噸起重機兩具,據該公司總經理最近稱,已訂購三十六萬美元,運雜費不在內。又第三號船台用四十五噸起重機兩具,價約四十五萬美元。此外尚須在第一號船塢增置起重機兩架:「一架已購就,為六十噸者,非全新貨,價十萬美元,另一架價為十四萬美元者,以上四項,共計一百五十萬美元氣惟所說的是否盡實?不無懷疑。 二、殷台公司向自由中國經濟部聲請認約表中,填寫「股本總額一百一十萬元,已全部繳足」,但待留我方認購的百分之十股,實際上迄今尚未認購,則所報已屬不實,為何不實行驗資?經解釋為「自由中國公司法,對外國公司認許,並無驗資之規定,是以一律向不驗資,未便獨在法外另加處理。」及又經一再質詢,即答以「各位委員既提出疑問,業已通知該公司,將實收資本證件檢送憑核」了。 三、殷台公司即令真正出資二百五十萬美元,究竟用途如何?所謂各種器材,是否真會全部送來?此端據台船董事長答稱:「根據該公司報告,新增設備陸續增加,投資美金二百五十萬元,僅勉強夠用。至於這些設備是否會來,此非我們的事。二百五十萬元的股款如何分配,我方沒有準備參與其事。」如此答覆,除等於未答覆外,又顯得我方已無權過問一切,如何不使立委們焦憂? 蔣介石越看越不舒服,以掌擊桌,喃喃地罵道:「娘希匹笨到這等地步,嘿!」 再一翻,那捲宗之中,還有很多駁斥,蔣介石實在不想看,可又不能不看,只見上面寫道: 四、中國國際基金會占有百分之三十六的股權,實際操在其「子公司」工程公司的副董事長兼重要職務魏重慶之手中。而魏又為昔年人人公司的重要人員,為今日國際基金會的秘書兼司庫,及工程公司、通用公司、殷台公司的副童事長,如此一身四職,四位一體的「油蟲」,如何能使人信任?如不曲突徙薪,先馭除殷台公司董事魏重慶、屠大奉二人,如何能免焦頭爛額的慘禍?又如不進一步使國際基金會讓出股份由我收購,即使油蟲已去,仍可隨時作祟。然有關單位的答覆,不是說「魏屠等決無操縱全局的可能」,便是說:「我方沒有請他走開的合法權力」,這自然難令人們滿意了。 五、殷格斯公司把勞務作為投資,此在無限公司中可以如此,殷台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如此辦理,此與公司法不合。又聞殷台公司向殷格斯公司定購造船藍圖,須付美金一百萬元,但因無此巨款,尚未購入,又聞台銀方面因殷台公司無錢發放員工月薪,曾主張由自由中國公私輪船業預付修船費,以供其發薪之需,如無款可以預繳,則由台銀借墊。如果兩事皆實,則殷台公司在今日已處處捉襟見肘,開始就像個破落戶,日後究能匯入股款幾何?這些疑竇迄未得切實答覆。 六、當交涉進行之初,夏勤鐸致中國石油公司總經理電中提及,殷格斯公司之秘書兼財務處長華生等,曾建議由殷格斯公司、國際基金會與中油公司、台船公司四者,合組一新公司,以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歸自由中國所有,為何不採行這一建議?這方式豈不較現在將百分之九十的股份屬於美國廠商,自由中國損失不貨者於我有利?此端經有關單位解釋為「我方考慮因投資百分之二之差,喪失控制權。且所需外匯投資,系國庫一大負擔。同時台船公司為國營事業,新公司願否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去管理,亦多爭執。又自由中國法令限制公營事業轉投資此關也難通過。國際基金會工程公司等又與自由中國社會以不良印象,中油公司也不願捲入漩渦。」及經追問:「現在的控制權何在?國庫負擔是否更重?中油公司既想置身漩渦之外,何以又接受海灣公司及工程公司種種請託而造成今日之局面?」則均避不再答。此立委等所以不能已於言,監委等所以提案糾正,並依法彈劾也。 蔣介石忽地心頭一沉,暗忖:立法院已經夠瞧,再加一個監察院,那還得了? 只見立法委員們,就殷台公司各方投資問題作了個小結道:根據上述各種理由,所以主張由我方洽購國際基金會全部股份,排除魏屠二人任殷台公司董事,並由自由中國招商局代替工程油輪公司訂購殷台公司所造之二艘油輪,且表示盡可由我方贈若干乾股與葛古森,兼歡迎他仍任殷台公司董事長,及美方熱忱贊助的若干人士出任該公司要職。但事實上能否一一辦到,那就看行政方面努力的程度與技巧如何了。 緊接著,立委們又提出了個造船技術問題,他們認為行政院所說台灣造船公司雖有大船塢,但設備簡陋,技術尤差,僅能造三百五十噸小輪船。每噸鋼材的製造,須用四百個工時,較諸美國的五十二工時、日本的六十五工時,均感造船效率之低。今殷台公司在基隆造船,既可派遣五十名優秀員工赴美國殷格斯工廠實習,彌補美國大船廠承造軍艦不許外人進入的缺憾,又可使留廠員工獲得技術上的學習,一至最高生產時,可容納四千工人,等於造成四千名現代技工。那船廠管理經營技術,也可由此改進。今為世界造船的黃金時代,如不及時趕上,我將落後二三十年。此為有關單位言之再四的理由與企圖。 但在立法委員們看來,問題尚多,舉其要者如次:一、美國殷格斯公司的造船技術,自極高明,但與自由中國合作者只是賴比瑞亞的殷台公司,從公司所需的藍圖,尚須出資向美國殷格斯公司購入,則其造船技術如何,實成疑問。且台船董事長已言及美國殷格斯公司總經理曾對他說:「因為你們技術不夠,故殷台公司開始時不會作新船的設計,只能將舊船圖樣拿來依樣畫葫蘆,然後再設計新船。」他如老教我一套舊方法,豈不失望?尤其契約第十三條乙項說明:「殷台公司願與殷格斯公司接洽,供給一切專門技術型式圖樣,以建造二萬六千噸以上之油輪。此外並得與該公司隨時協議,供給其他圖樣型式。」則我方有把握獲得者,限於建造二萬六千噸船的專門技術型式圖樣,而並無一定把握者,則為更大噸位型式的圖樣,因為文中既言「得」如何如何,即亦可以「不得」如何如何也!這一問迄未得到切實解釋。 二、經濟部即用書面答稱:「殷台公司所需造船設計圖樣,由美國殷格斯公司負責供應,其中重要人員,均任殷台公司技術顧問,該公司對殷台公司在技術方面負有責任。」 蔣介石又見立法委員們的駁斥道:但何以殷台公司所需造船圖樣,尚須出巨資向殷格斯公司購入?如殷台公司資金不足時,殷格斯公司能否供應全部技術?又其技術顧問,是否均不取酬金?且經濟部長又說:「要殷格斯公司中技術人員脫離老家是不可能的,因為科學不斷進步,他們須靠老家裡很多人的研究與經驗。」那麼即使願盡義務指導,仍須由我員工到美國去領教,豈非所得有限?此問迄未得答覆。 三、各種工業技術,都有其最秘密的部分,技術所以可貴即在此。台灣的漂白粉工業及鉛鉑工業,亦曾請過外國專家來指教,但因為他們沒有傳授其中的秘訣,致產品不合規格,產量減少,今後能否保證其一定傳授訣竅?又他們派來的專家是否真夠格?還是像過去一樣的派二三流人來?寧國輪是在外籍技師指導之下造成的,但由於技術經驗都差,曾演成三出三進船塢的笑話,豈非龜鑑?此雖經解釋為:「我方曾請此間懷特公司專家到基隆去研究殷台公司中專家的本領以後,認為沒有問題,只是不願出證明文件。」然終未能盡去立委們的憂疑。 四、查契約規定,殷台公司得因營業不利而宣告終止,如彼由此半途而廢,則我方究能得技術幾何?倘認為赴美實習人員,可彌補此缺憾,則契約第十三條丁項規定:「殷格斯公司訓練殷台公司的工程師及人員,亦須照成本計算其費用。」這是否完全值得?前者被解釋為:「萬一發生此種情勢,我已獲有技術水準的提高,至少亦不至低於現狀。」後者則已置答,自難使人折服。 五、經濟部既稱:「造船必須從親手動作中獲得實際經驗,如僅學到理論,決不夠用。何況科學不斷進步,造船技術日新月異,與發電技術的老是那套花樣不能並論」。則殷台公司如不願使我方員工都到重要部門親手去作,又將如何?此層未獲答覆。 六、三四年前,自由中國曾與日本石川島重工業株式會社簽訂造船及制機的技術合作契約,先建造四千七百噸貨輪,因得不到美援而廢約。現在石川島公司投資二百萬美元,在巴西造船,成績甚佳。很如他早來台灣,不但我國墊款不多,亦可得造船技術,今何必要干此費錢多而技術不一定學到的勾當?又假使排除令人討厭的工程公司通用公司以後,美國殷格斯公司將由此不來,又何嘗不可另找其他造船公司合作?一如包可永致周茂柏函中所言:「否則余等將另覓其他造船廠之願意來台合作者。」老蔣讀到這裡,又不禁痛罵辦事人「混蛋、笨蛋」。 老蔣又讀立法委員們的意見道:且自四十一年(一九五二年)後,曾與日本新潤鐵工廠簽訂建造漁船及柴油機的技術合作,與美國通用公司簽訂油槽浮頂的技術合作,與米漢納公司簽訂鑄件製造合作,均能使台船公司的業務大為改進,此皆經濟部所深知,今何必非如此不可?則經解釋為「外國大船廠對出售圖樣性質的技術合作,缺乏興趣」,請問這如何能使發問者滿意? 國民黨立法委員們根據上述各種理由,曾提出若干辦法,但均未獲得應有的重視。如:一:必須確保造船開工日期,因為是要能在此造船,則人才訓練問題自會解決。二:政府應授權交通部航政司監督殷台公司,使留用員工不被鄙視,以保持其學習的興趣。三:兩艘油輪同一型式性能,如建造第二艘時,尚無一部分員工學得最主要的秘決,應事前商定由美國殷格斯公可負全部責任。至於聯席審查會、整理小組會及院會決議,均對「台灣造船公司與美國殷格斯公司合作造船之政策,予以支持」,全院五百餘立委中無一人有異議,則其重視美國殷格斯公司的造船技術經驗與聲譽可知。反之,其不滿意並非美國殷格斯公司與我合作的事實,尤為可知。 問題又扯到「各方得失比較問題」,這些立委們的話兒更多了。有道:一:行政院有關單位說明本案於自由中國有利之處甚多,曾一一列舉如次:第一:由於造船業務之擴充,我方將可能有技術上收穫之遠景,其中包括造船技工之經驗,若干高級技術人員得在殷格斯造船廠訓練,同時造船工業人員將增加就業之機會。第二:承租人願意以購買方式取得美國剩餘設備,並增加若干新置造船工具如起重機等,以改善船廠設備。第三:雖然承租人得在租金內扣除其為船廠所購置設備之開支,但按其每年營業總額之毛數抽付我方百分之三之租值,其繳付之租金,每年當不少於美金十二萬元。第四:由於中國石油公可簽訂十年購運原油合約,出售原油之海灣石油公司得到此項長期生意,因而向建造油輪承運原油之工程油輪公司要求減低運價,其中一項條件即為十年運油合約期滿之時,將此次建造之油輪一艘,無價讓予中國石油公司,或補付美金一百二十萬元。如此次建造油輪,其噸位較大於二萬六千噸者,其補付款比例增加。第五,貸款九百萬美元中,僅需墊借二百五十萬美元的自由外匯,二年後即可如數收回,並可得年息美金五厘。 其餘六百五十萬美元,系用易貨外匯或台幣撥墊,二年後收回時,則全部為自由外匯。第六,建造油輪所費,耗於人工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此次訂造油輪二艘,至少就有二百萬美元流入社會,將來年造巨輪五艘時,年入當在一千萬美元以上。第七,此為外人投資的第一案,如能順利進行,對嗣後吸引外資一節,有極重大的影響。第八,國際基金會與通用油輪公司,在承運十年期中之每年所得,僅足敷其操作成本,實無暴利可圖。殷台公司所期望者尤小,僅為美政府對造船業規定的合法利潤,即造價之二成。故他們的利益均不大於我方。第九,台灣船廠出租十年,與自營所得利益之比較,則可在附表中窺見,而那張表格,無非加強個「賺」字而已。 但在志在「揭底」,拼此老命的主委們看來,再打算盤,就發覺大有出入,駁道: 第一,有關單位所舉我方利益,未必盡確,其中有些遠景,如把握不住,易成泡影,尤其不可虛構為統計數字。但有關單位開列的出租與自營利益比較表,大半系片面推算,根據不盡確實。雖然成大事者不計小費,但有關單位的提出比較表來,便不能不提出我們的計算法,不知有關單位於意云何? 如根據事實計算,立可發現殷台公司成立後,我方減少利益與所受損失甚大。其一:依照主計機關核定的台船四十六年度預算盈餘為新台幣四百八十四萬四千九百一十九元五角六分,十年則為四千八百四十四萬九干一百九十五元六角,此項盈餘,已因出租而無法取得。其二:因增建船台,舉債新台幣三千五百萬元,以年息九厘九及十年複利計算,僅利息一項,即增加我方負擔計新台幣五千四百九十五萬九千零七十二元余。其三:台銀貸予殷台公司兩百萬美金的新台幣七千萬元,少收年息四厘九毫,僅以一年估計,即為新台幣三百四十三萬元。其四:依照運油合約第五十七款規定,中油公司溢付海灣公司運費每月每載重噸為美金四角九分,以五角扯算,兩輪各為三萬六千噸,合為七萬二千噸,姑以十個月扯算(實為一年),每年溢付運費美金一百一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元余,本合計為美金四百七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元三角七分,照二十四元七角八分匯率折合新台幣為一億一千九百七十一萬五千六百零六元余。以上四數合計,我方損失已達二億二千四百五十五萬三千八百七十四元七角二分。不但此也,還有三項一時不易正確計算的損失在外! 翻到這裡,蔣先生不禁皺起眉頭來,暗忖:「世界上真有這種授人以柄的笨蛋」! 蔣介石再看那另外三項損失,乃是:一、依照殷台公司申請書第十項規定,其在國外所得外匯,可不向我結售,自由中國所受損失之大,無法比擬。二、依照申請書第八項規定,其修建船隻所需器材一律免徵關稅,數亦甚巨。三、我方所貸三千五百萬元新台幣,即使分期還款,利息以半數列計,損失仍在一億九千萬元以上。 第二,殷台公司十年收益,還較我方為巨大,姑不談上述我方的損失,即為該公司的所得外,僅就美國殷格斯公司副經理兼財務處長畢士登所編殷台公司十年損益估算,以營業所得純利計,為數已極可觀。第一第二年均為二十三萬美元,第三年為一百一十五萬七千五百美元,第四年為六十萬零七千,百二十五美元,第五年為九十五萬五千美元,第六第七年均為一百○五萬五干六百二十五美元,第八第九第十年均為一百一十萬○六千二百五十美元。統計十年所得純利為八百六十二萬九千六百二十五美元,折合新台幣為二十一億四千八百四十二萬一千○七十五元,該公司的資金靠我們墊借,船塢靠我們租給,顧客靠我們間接扶植的工程公司、通用公司,這真是一本萬利。 第三,國際基金會的「子公司」工程或通用公司十年的收益,僅就運費這一項上算帳,數已可觀。中油公司與海灣公司所訂十年運油租約規定每噸運費美金二元七角二分,系以二萬六千噸油輪的造價三百九十餘萬美元為計價根據。但因租約中曾規定造價每增加十萬元,運費須增加美金四分二厘之故,已將油輪增加為三萬六千噸,其造價已接近五百萬美元,每噸運費已隨之增加至美金五角余。每年運油十次,每次裝運三萬三千餘噸,全年三十三餘萬噸,統計其運費為十六萬五千餘美元,兩輪共計三十二萬餘美元,十年共計增加三百三十餘萬美金。照常例言,造船本為運油,造價早應計入成本之內,向無在費率之外附加條款,使運費由此增加之例。今竟別出花樣,在有關單位為顢頇或竟在圖利他人,而在國際基金會之「子公司」則至少在藉此抵銷其十年後經海灣公司之手贈我油輪一艘的損失,其雙收名利的心計至工,其收益超過於我亦至明。即令噸位為三萬二千五百噸,如另一資料所言,又即令須支付保險費年約十萬美元,員工薪伙二十餘萬美元,雜費三萬六千餘美元,總計三十三萬六千餘美元,其所增加之運費,或已不敷支出,然照原費率所收的運費,則原封不動,成為純收益了。 又道:這筆純收益,每年可達八十四萬餘美元,十年計共九百八十餘萬美元,折合新台幣即為二億四千二百八十四萬餘元,怎可說他們在十年以內並無大利可圖呢? 第四,美國殷格斯公司所占的百分之五十四的股權,純系以勞務技術所得,未有一文的投資。即蘭尼爾以三萬元取得百分之十至十五的股權,亦含有酬勞性質。無怪乎蘭尼爾在他的報告結論中說:「這次參加殷台公司,對本公司言,是參加世界商務及擴張業務的一個大好機會,既無投資,又不冒任何損失的危險。至於暫付款美金二十萬元,十三個月內即可穩妥收回。」是其所得,又豈止造價的一成而已哉! 第五,立委們算來算去,統認為吃虧不小,並且所負風險太大,但有關單位到無可辯護時,總是說:「我們目前不能不吃虧,如不吃些小虧,將來就要吃大虧了。」這自然不能盡除人們的惶惑。 那案卷上寫道:根據以上計算,立委們開宗明義第一句,完全支持美國殷格斯公司與自由中國合作造船,及主張收回國際基金會全部股份外,並時有挖苦,其中之一有云:「自由中國與殷格斯公司自由戀愛自由結婚則可,而夾入投機取巧,買空賣空,混水摸魚,專圖私利的媒婆,如工程公司之類,則絕對不可。尤其聽任幾條油蟲操縱擺布更加不可。」而查四十五年(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九日台船公司董事長周茂柏致電包可永等函中,曾說到:「為自由中國信用計,及促成殷格斯公司合作的實現,故政府考慮改由自由中國政府向新公司訂購新油輪兩艘,請以秘密方式徵求蘭尼爾之意見。」又說到:「不但減少自由中國之外匯支出,且較動用自由美金作供第三者之擔保,在政治及輿論方面較為有利。」為何竟不採納?偏聽這些媒婆像王婆計撮西門慶似的弄成這般局面?難道竟忘了這些媒婆尚有犯案未了麼?難道沒算過由我方與美國殷格斯公司自相結合為夫妻,反可在美滿的前程中永遠保持雙方的更大利益? 蔣介石雖然麵皮甚厚,見這種寫法,卻也感到肉麻,為的是美方不再是像他與宋美齡「政治結合」時的美方,如今過的是提心吊擔的日子,什麼「自相結合」、「美滿前程」,簡直是在自我諷刺。而且,通過這一段肉麻當有趣的東西,立法委員們的這一次攻勢,其目的更加明顯:他們在對美國表示「特別親熱」的手法下,展開了「肥水未落自己田」的酸性攻勢,開口「自由民主」,閉口「國家利益」,使對方的後台老板既不能拋頭露面,又不能不伺機給他們一些甜頭,俾挽「頹勢」。 但是,還有尖銳的問題在後面,立法委員們又提出一個「牴觸法律問題」來,又是洋洋萬言,可把蔣介石看了個昏頭搭腦,難以自解。文中說道:「本案為歷年來第一次外人申請來台大規模投資事件,對自由中國各方面均屬有利。其所提先決條件,雖有與自由中國現行法令不無牴觸,但凡與我無重大關係者,似以從權處理,以利促成。」此為行政院將有關更改稅率及減免所得稅各節,函請立法院查照的理由。但在立委們看去,問題決不止此,認為在憲法上在其他法律上在經濟政策上都有問題,略述其認為問題者五項: 第一,憲法第六十三條末段規定,立法院有議決「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該案關係國防經濟甚巨,顯屬國家重大事項,何能不依憲法先送立法院議決?又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二款規定「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的事項之一,即該條第二第五第八各款中所列事項,亦不能說本案與之無關。該案何能不經中央立法程序?然經濟部則解釋為:「台船公司出租船廠,僅為經營方式的變更,依照現行法令,系屬行政範圍」。但立委們不知其所依照者究屬何種法令也!故曾以搖頭或一笑置之。 第二,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今將船廠出租,不能說不是變更組織,為何不先送立法院審議?經解釋為「公司仍然存在」,立委認為此系飾詞。 第三,公營事業轉移民營條例第三條規定:「下列事業應由政府經營,不得轉讓民營:㈠直接涉及國防秘密之事業;㈡專賣或有獨占性之事業;㈢大規模公開或有特定目的之事業。」造船工業與國防有關,故美國禁止一般人參觀船廠的重要部門,台灣造船廠只此一家,實系獨占,並為一定目的之事業,依法尚不得轉移民營,更何能租與外人經營?雖經解釋為:「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國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預算法,均無國營事業不得出租之規定」,但立委們認為全系遁詞而已。 第四,預算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其營業收支及資本支出,應編列預算。」而其業務計劃,則應照預算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訂立,作為營業預算的根據。今台船廠出租與殷台公司,管理權既有轉移,業務收入亦有更張,並有二千五百萬長期債務的舉措,一切均未依法經過預算程序,怎能說不牴觸預算法? 又道:甚至竟准該公司債務,在其他國營事業逐年之超額項下為之墊借撥還,是否已侵蝕國營事業的盈餘解庫?又預算法第二十二條明定:「政府不得於預算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產,或為投資之行為。」第二十四條「禁止預算外之增加債務」,如此多所變更,是否真與我無重大關係?如謂「可以送請追加預算」,則是否合於預算法第五十三條的追加預算之範圍?且租賃契約訂立於上年十一月七日,何以必待質詢時始如此云云,來相搪塞?此倒題未獲作進一步的合理答覆。 第五,公司法第八章中,對外國公司均有明文規定,如第九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應報明左列各款事項。」該事項共七種。又第三百○一條規定:「申請認許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者,主管官署應撤銷其認許。」殷台公司的總公司設於國外,設在自由中國境內者為其分公司,自當依公司法辦理。然其中殷格斯公司既以勞務為出資,而其填報申請認許事項表中,竟有六項不實,例如所收資本顯未收足,而竟虛報為收足。總公司明明設於賴比瑞亞共和國之孟羅維亞城,而竟偽稱設於美國紐約城公園路二五○號,此即該公司董事名單內之美人華生、華人魏重慶、屠大奉之住址。對於股東姓名國籍住所等項亦未呈驗。諸如此類,顯與法牴觸。迭經立法委員詢問,主管部似已知其疏誤,然仍強詞奪理,否認其已具有公司法第三○一條應撤銷認許的情節,如何能使人信服。 第六,外人投資條例,對投資者應得的待遇,均有詳確規定,此案雖為歷年來第一次外人來台大規模的投資,然終不能否認其為非外人投資。但主管機關既未經過該條例第六條所規定的審議委員會審議,又准其享受超越該條例所定的待遇,顯屬牴觸。經多次質詢後,竟指「本案為不屬外人投資條例範圍之案,故不受該條例的保障」,而將該條例第一條所立的「外國人在自由中國領域內投資之保障及處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橫加曲解,把「及」字當「之」字解,把該條文篡改成「依該條例所為投資保障之處理」,不惜玩弄法文,怎能使立法者滿意?後經追問「既是普通投資,則何能許他待別免除現行法律應納捐稅的約束?又何能特別給他變更所得稅率?且既為普通投資,則已出租的船廠,能否亦為自由中國隨時徵用?」於是默不作聲了。 至此,「默不作聲」者卻是老蔣自己了。 第七,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之牴觸,行政院曾明白承認,並函請立法院查照者,但主管部門卻文過飾非,反似於法律並無牴觸,一若認牴觸法律為當然似的。如「免徵營利所得稅三年,及三年後租賃期內稅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二十五自為現行稅率的最高級,將來亦可能有修改,但先束縛至十年之久,未免侵犯立法權了。又如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新創立者可予全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年,今殷台公司僅就台船公司舊有設備加以擴充,非全屬新創者可比,何得竟予全免?又該條規定免稅自營亞開始之日始,而該公司卻須從接收己達六個月後起算,於法亦屬無據。又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三條規定免徵綜合所得稅的人員,以在自由中國境內居住未滿一年者為限,殷台公司中外籍人員,既非暫住,又非外交官,何得對其國外所得不徵稅?至所謂「外籍職員薪工年得稅,按優惠公式計算百分之七十五」,則系經濟部特創的新名詞,稅法無明文可據,且該法第十條之免稅規定只限於「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的實物配給或其代金,交通費與房租津貼」,又何得擴大範圍,妄加引用? 立委們放了這一串連珠炮之後,又道:根據上述各種理由,立委決議「本案建造船台三千五百萬元之資本支出一項,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又決議「本案凡與現行法律牴觸者無效」。並決議「殷台公司之申請認許事項,其違法失實之處,應請行政院傷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更決議「經辦本案之違法失職人員,應請政府徹查議處」。並連帶決議:「嗣後國營事業出租,應事先送本院審議」。 蔣介石以為青竹竿掏茅坑,再臭也不過如此了,沒料到緊接著還有一疊案卷,名曰「本案增加複雜的因素與幾經修正的決議」。有道: 第一,被擱置在立法院檔案中多年的人人企業公司套取國家財物一案,立法委員久感不滿,殷台公司案初經審閱,即在經濟部所送資料中發現有中國經濟基金會與夏勤鐸等參與其事,並占有百分之三十六的股份,己經刺及痛疤。及多數委員屢詢夏、魏等是否在殷台中擔任職務,初則說無,繼說不知,又說國際基金會早經改組,其所屬若干油輪公司中並無這些人加入,即有亦是雇員,殷台公司亦然,而事實則並非如其所答,更使立委難以放心,都要「打破沙鍋問到底」了。 第二,當本案上場之初,經濟部共送來十四種參考資料。 又道:在那些資料之中,第三件即為翻印分發的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一日「美洲日報」所載泛亞社九日香港電訊,電系報道中共抨擊本案的若干文字,已使立委們立即感到這是用紅帽子來使人閉口的一種威協。其後在各委員熱烈質詢的高潮階段,葛古森忽然發表談話,竟說「我們已充分預料到共產分子會對我們加以兇狠的攻勢」。「拖延性的阻撓,會引起無可補償的損害,即使是在民主政府的制度下,亦不允許此種情形存在。」「倘不幸此計劃果告失敗,殷格斯公司當然能訴諸司法步驟,要求自由中國政府賠償其報失,但自由中國的損失又由誰來負責?自由中國邀請盟國企業界投資的機會將永不復得,其本身的威望也將遭受極大打擊。」他也把紅帽子拋到立委們的頭上來,甚至想緊縮自由中國的民主制度,這自然更使立委們惱火了,並且想到葛古森的床頭捉刀人,必然是夏魏等那些油蟲。此外如包可永致周茂柏函中所說:「華生因與華人交往頗多,對我華人之弱點也知之頗詳。」也會使立委們認為本案系這些人看準華人弱點後串演的騙局。 第三,在審查期間,立委們的質詢達一月之久,為任何議案所未有,然始終均本求知態度以期了解全局,縱然夾入些外來的刺激,氣憤一時,亦未稍變初衷。可是主管單位除時常吞吐其詞,或往往當場收回其所言外,尚有必須參閱的文書,事前既未作完備的供應,即迭次催促,也未獲重要資料,甚或特意在譯本中刪去若干關鍵所在的英文原本文字,例如不譯出申請變更登記原文後所簽名的魏重慶姓氏之類,這就難怪他們認為有關單位存心掩飾了。 第四,另一使人驚異之事,則為主管部首長對於全案竟未全部了解。查本案幕後主角,為中國國際基金會及其所屬的工程油輪公司,旋改由其所屬的通用油輪公司為訂造油輪之股東。現在有人質詢工程、通用兩公司的關係時,主管部長竟答謂「通用公司擁有工程公司百分之百股權,國際基金會之下為通用公司,通用公司之下為工程公司。」而事實上工程公司成立於一九四五年九月八日,已有輪船八艘,通用公司則專為本案而產生的子公司,成立於本年一月二十日,其組織距立委們諮詢時僅五十餘日,為一尚無輪船的公司,此在工程公司與殷台公司改訂造船契約的呈部公文中可以見及,為何竟不知悉?弄到父子關係弄錯,業務關鍵不明。及經追詢,則竟答以「未見契約」,那就難怪立委們全體失笑了。 蔣介石實在難以相信,公司經辦人竟然如此不濟,「手法」太不乾淨,有如此者! 那些立委們又道:再如又有人問及「究竟訂造油輪產權誰屬?」主管部長答謂:「兩輪均屬海灣公司所有,將來十年運油期滿,兩輪歸中油公司所有。」而事實則並非如此,只是一輪歸海灣公司所有,再由海灣公司無價讓與中油公司,其餘一艘即為通用公司所有。此項事實,在質詢已過半期之時,而主管部尚如此模糊,難怪乎手中無卷可查的立委們,對本案的信心無從確立了。又再如另有人問及:「工程、通用兩公司主持人是誰?董事、總經理、副經理名單可見告麼?」主管部長竟答以「不知道,可去電查明再行奉告。」而事實上林弗斯、西林、魏重慶,Lenfost SieingC.C.Wa三人均已屢見於呈文,且林弗斯其人,即為曾於人人公司一案牽連國際基金會被美國法院改組,於一九五二年代表國際基金會所屬六個油輪公司簽訂和解書之人。稍知中美經濟業務關係的人,無不早知工程公司主持者為上述這L,而主管部於案中竟無所悉。立委們對江杓部長個人品德固未絲毫懷疑,但因事實所示如此,則江部長就不能再拍胸擔保其內部絕無官僚作祟,買辦蒙蔽的情事了,此也為立委們的公論。 不過,有極少數立委們感到這位總經理似尚不致在該案中揩油,否則他盡可設法不將十年後贈我的油輪一艘,明列入契約之中,而相約十年後,歸其個人或與之共辦此案者所有,那麼今日固無人能發現,十年後又有誰去追查? 第五,行政院致立法院官方文書及其附件中所述事實與所舉數字,常多出入,亦為使案情增加複雜及使人懷疑的因素之一。例如第一,官方文書案由與事實不符。案由標明為「美國殷格斯造船公司與台灣造船公司合作」,但據本案的說明及所附申請書與租賃契約,以至補充資料等說明,均可看出本案實系國際基金會一手製造的「在賴比瑞亞登記的殷格斯台灣造船船塢公司租賃台灣造船公司船廠」。如此殷台公司,又何能說得上合作?第二,信用證數字亦前後不符。官方文書指稱為一千二百萬美元,但據經濟部長、台銀董事長出示圖表及答覆若干委員詢間時所說,則為一千三百五十萬元,有時又稱一千四百萬元。第三,承運油輪公司的名號前後不符。官方文書指稱為「工程油輪公司」,經濟部長曆次說明,及台銀董事長所送圖表亦然。但其後另送圖表與另數次說明,以及信用證所開,忽變為「通用油輪公司」,並不說明其所以改稱的原因。第四,承運油輪大小,前後亦不相符,官方文書案由標明為二萬六千噸油輪兩艘,另四萬五千噸一艘。 可是「烏龍」又來了,那些立委們說:但據經濟部長曆次答覆及所送圖表,或為三萬二千五百噸,或為三萬四千噸,或為三萬六千噸兩艘,第三艘則為六萬噸。第五,殷台公司投資數額亦前後不符。官方文書上說明,殷台公司花費在美國購買機械部分亦須一百萬美元,可延期至交船時付款。這和歷次說明及圖表所示資本額一百一十萬美金尚屬符合。但在經濟部所送另一圖表中及台船董事長的說明:「殷台公司要投資兩百五十萬美元。」另據此間中華日報刊載該公司總經理麥克洛林的談話,則又說:「投資購買機器要四百七十萬美元。」第六,中油公司十軍後所得,又前後不符。據台船公司所送「出租船廠交涉經過節略」內開:「中油公司十年後可得油輪一艘或一百二十萬美元。」但中油公司總經理則始終說:「十年後可得二百六十萬美元。」第七,殷台公司董事名單前後不符。經濟部長前送名單為七名美籍董事,但其後麥克洛林發表的談話中,則說董事五名為美籍,兩名為中國籍。這七項前後不符之處,也許各有其事實上變遷的原因,但主管單位首長迄少解釋,遂使立委們發生海市蜃樓或撲朔迷離之感了。 第六,在四個委員會聯席審查的初期中期,常出席的九十餘們立委,疑問總是像機關槍似的射出,使有關單位首長初期應接不暇,中期招架不住,就是其他八個委員會中的委員們,不論列席不列席的,亦總是「群疑滿腹,眾難塞胸」。正因為場面太熱烈,案情太曲折了,往往弄到同時開會的其他委員會只有寥寥一二十人出席。一向被視為重要的國家總預算案,每當開會審查時,也弄成列席官員多於出席的立委。本案在質詢初告終止,經過兩度大體討論後,即歸納眾人意見為十條,逐條用舉手方式表決通過,作為整理本案的基本原則,並在空氣異常嚴肅緊張中,敘票選出向被視為硬漢者三十五人為整理委員,意在使之不變更各條的意義,僅得整理文字,俟提經聯席會議通過後提請院會決議。十條文字本已同於法律條文,並且很少彈性,就整理委員的權職論,本不應酌變其實質,他們各人的個性,亦必擇善固執。但何以整理小組提出的已有改變,聯席會議通過的又有改變,到院會議時復變為整理小組與聯席會議兩方條文的混合物呢?這就得提到政黨政治在議會裡所發生的作用了,任何法案的政策部分,向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立法委員及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與執政黨內若干委員共同討論後,再決定其是否需要,如屬合理而必要,始由政院提請立院詳加審議討論。 蔣介石暗忖:「這些玩意莫不是哄哄觀眾的魔術師花招,如今他的立法委員可認起真來,十分可惱。」又見他們寫道:然後作成決議,送還政院請總統公布施行,這不失為良好的體制。但該案事前既未提經政策委員會討論,而主管部又認為在變更稅法部分不難得到立院諒解,及至立委已多次質詢,各報又不斷撰文批評,執政黨始發現茲事體大,有糾偏補閱的需要,乃先後邀集行政、立法兩院中有黨籍而又過問此案者五次會談,每次出席立委均侃侃而言,其批評的率直詳盡,均不下於在立院中的表現,而主持該案會談的黨中人,亦多自朝至暮,虛已以聽,最後兩次會談中,惟勸立委們勿作過硬性決議,致行政者無力辦到而至引起憲法上複議的嚴重後果,或對外逼成毀約的結局,終使發展造船工業的要政,由此挫折。當此之時,整理小組委員均表示既己合作造船政策,即決不致造成行政院長辭職的問題,惟決議文如彈性過大,即成軟化,將無以盡立委之職,亦不易見諒於社會。 又道:經幾審相質相劑、共舟同濟的協商,始由聯席會議修正出提報院會公決的條文。當聯席審議時,曾有數十委員對審查案提出有所本的修正條文,引起劇烈爭辯。其中爭執最烈亦為重心所寄的則為整理小組提出的第四條:「關於修造油輪台銀應否貸款問題,應俟第二第三兩項合作條件改正後,再行審議。」所謂第三項者,縮短十年運油合約之年限,並須「專案送立院審議」是也。所謂第二項者,由自由中國洽購國際基金會之全部股份及解除魏、屠之董事職也。整理案第七項「本案建造船台三干五百萬元之資本支出一項,俟完成預算程序後方准撥支」,亦多爭論。凡堅持這些條文而在聯席審查會議席上經表決失敗者,均紛紛保留在院會發言之權。 那些立委們還有大批「彈藥」對準了「不肯分贓」者,說道:當第二十三次院會開始之前及進行之中,即獲知聯席審查會部分委員將行使其保留的發言權,作破斧沉舟、背城一擊的論戰,以維護他們的主張外,並有未參加該案審查的其他八個委員會中一百五六十人,均對聯席審查會提請公決的一半條文,感覺彈性過大,準備發言,且已有二十七人聯名簽署的意見書,隨本日議事日程分發到全院委員手中,要是這天會場外沒有突然發生重大事件(「五·二四」反美事件),使得立委們心驚色變,則逐條論辯表決結果,不但聯席審查會提出的條文岌岌動搖,大半會被修正,即整理小組所整理的條文之中也會受到批評。 蔣介石停停歇歇,翻翻看看,見立委們指指點點道:除第一條答應支持美國殷格斯公司與台船公司合作造船之政策均無異議外,從第二條起,就會湧出論戰高潮,第三第四條則為高潮撼天震地的中心。而其所持的邏輯與事實,頗為堅強,不易摧破。綜合他們的論據可略作如下的分條報道: 子、既通過「支持與美國殷格斯公司合作造船政策」的第一條,則第二條的決議,如為「洽購國際基金會股份及解除魏、屠二人所任殷台公司的董事」,不問如何措詞,仍是維持與殷台公司合作,仍許殷台公司本身存在,顯與已通過的第一條所說與美國殷格斯公司合作政策,不相符合,實不合邏輯。由我方洽購國際基金會股份一事,就過去聯席會議中無異議通過的文字說,本為「該會股份應由我取代」,凡在四個委員會中的人,依法不應再提出異議。就公平合理的道理說,占有股份多少,應以出資多少為標準,我方所出三千五百萬元台幣是永久性的出資,九百萬美元雖是墊款,仍是二年期的出資。這兩筆出資,遠比國際基金會的出資為多。且其所取得的一千二百萬美元的信用證,本產生於自由中國中油公司與海灣公司簽訂的十年運油合約之上,我如未與海灣公司簽訂此約,他憑什麼能取得這信用證。 又:既是交船後始付款的信用證,則在船未交前,這信用證上的一千二百萬美元,實等於零。何況通用公司及殷台公司如真有資金,何須藉故向我方貸款?何須先向美殷格斯公司通融短期借款二十萬充臨時活動費?又何至於先以美金五百萬元開業?他究竟是出的什麼資金?出多少資金?而要占有這許多股份?多則絕不可能,少則於我有損無益,徒傷感情。葛古森雖向葉外長說過:「俟百分之十股經我方認購後,他們可再陸續讓出若干股。」究竟能讓多少股?是否為外交詞令?顯屬疑問。就交易說,據有關部首長稱:「在兩艘油輪造成後,海灣公司就自己拿錢來,向殷台公司訂造超級油輪,不要我的墊款。」如果屬實,那麼只和我有生意上往來的海灣公司,尚且這樣做,難道一向援助我們的國際基金會,反要藉故使我們墊款,並不允我們收購其所占的全部股份麼?就情勢說,縱可表面上解除魏、屠二人董事職務,但實際上他們仍可在幕後操縱,可說是「慶父雖去,魯難未已」;依然不能改變殷台公司的根本性質,並消弭其隱患。本此數項事理故應否決與殷台公司合作的辦法,至少亦應恢復整理小組提出的原文,明定為「全部股份由我洽購」! 立法委員的「大炮」,口徑實在不小。 丑、審查會提請公決的第三條,是「縮短中油公司與海灣公司所訂運油契約的年限,並向本院提出專案報告。」這是在同意工程公司訂購兩艘油輪前提之下產生的條文。我們即使承認殷台公司不便否決,但亦須否決工程公司插入。查所謂十年運油契約,本是以工程公司向殷台公司訂購的油輪為基礎,這基礎既不堅實,為人厭惡,就該一刀兩斷,另起爐灶。因此,本條提請公決的下一段條文,實較合理,並於我有利。但決議文應重新組織,應該寫成:「由自由中國招商局代替工程油輪公司訂購殷台公司所造之兩艘油輪,並對海灣公司履行租船契約,或縮短中油公司與海灣公司所訂十年運油合約,專案送本院審議。」使原副文提為主文,原主文降為副文。即令辦不到,至少亦應商請工程公司以其中一艘油輪改為我方訂造,而謝絕其十年後始贈與我的一艘舊輪。如仍辦不到,亦必須做到兩艘油輪戰時仍為我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我需索抬價,或要求任何兵險費用,並將殷台總公司由賴比瑞亞遷來台灣,以示保證。這些辦法,無損於海灣公司的利益,及其為我運油的契約。海灣公司曾用四萬五千噸油輪為日本運油,運價減百分之四十五,我如仍認可減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原運油價,海灣公司仍可保持其運價高於日本的收益。又即使海灣公司不願如此辦,亦不能終止為我運油,因為中油公司早與海灣公司訂有十年的舊約,已經履行兩年,尚須履行八年,至於展延為十四年的新約,即用兩艘新造油輪為我運油的新約,其開始年期,尚須在兩年以後,故我方不虞油源斷絕。 寅、審查會提諸公決的第四條處理台銀貸款問題,實不及整理小組所訂辦法的切實而合理。信用證及造船保險單與不交船保險單由台銀執存,就是他們所謂還款來源的保證及風險的之避免,只要他們已交齊,不訂入貸款契約亦無妨,故問題並不在此,而在第二、第三條所列事項能否辦到。如辦不到,則該條所云等於捨本逐末,買樓還珠,只是白起勁。故應恢復整理小組原條文,決議為「關於代造油輪,台銀應否貸款問題,應俟第二、第三兩項合作條件改正後再行審議」。且整理小組原條文,本經過去聯席審查會無異議通過者,何得當時無異議的人,今日又有異議?即使通過這樣的條文,經行政方面盡力執行的結果,會使殷台公司一怒而去,我也不愁無人與我合作,不久以前,招商局曾商由殷台公司建造一萬一千噸貨輪一艘,該公司索價五百萬美元,另加電動吊杆及電動起重機五十萬美元,交船時間亦甚長久。 又道:於是改向日本新三菱公司訂造,船位既增二千餘噸,價格反減一百四十餘萬,電動設備不另收費,交船期反短,這就是不必憂慮的例證。 卯、審查會提請公決的第七條,亦不及整理小組的原條文,因為建造船台三干五百萬元之資本支出,所謂「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也者,顯系開後門的做法,並系誘人犯法的作風,他如不依,事後再請追列,則木已成舟,本院有何力量逼他收回。故應恢復整理小組原條文「俟完成預算程序後,方准撥支」,把前門關緊,後門杜絕。查整理小組此一條文,亦為過去聯席審查會中無異議通過者,不應另提出開後門的條文。 辰、依照申請書第五項規定,租賃條約是可以協議修改的,不必顧慮導致毀約。惟真要辦到修改契約,並且改修得較為合理,則立法院必須作政院堅強而公正的後盾,其中最重要的事項,必須作成硬性決議,只有立法院扎硬寨,然後行政院才能打死仗。清朝與俄國簽訂的伊犁條約,由於清政府先將定約人崇厚革職,再用重兵作曾紀澤的後盾,始辦到改約。巴黎和會中的山東問題,由於國內外的中國人民,展開種種示威請願運動,給顧維鈞撐腰,他才能在樽俎之間取得勝利,本案情勢相同。凡事取法乎上,僅得乎中,取法乎下,每況愈下,要是本院的決議文含五分彈性,政院與外人交涉時就會增加八分彈性,到外人面前便會增加十分彈性,最後將會把本院及社會的期望彈個精光,此在社會為失望奮而在本院與政院豈不為失職! 院會決議的第九項:「經辦本案之違法失職人員,應請政府徹查議處」。與整理小組原文固無出入,惟多數委員的了解,如果中油公司的總經理有圖利他人之嫌,則主管船廠的董事長,既兩次赴美洽商出租事宜,又簽署租賃契約,更不免於違法失職,政府徹查時當能注意及此,故原文順利通過。 那長文又道:立委們的理由與辦法,全由歸納溶化歷次會議中許多專家學者發言的精華而成,決意在這次院會中來個「拔幟立幟」的最後總體戰,並皆抱有奏凱的信心。塞滿了記者席的新聞記者,亦個個緊張,準備報道本案的最後決議。但為何本案一進入議程,忽地在浪花輕細中鼓掉過礁呢?原來在距離立法院僅二百餘步的美國新聞處,這天正被群眾圍打,美國駐華大使館亦同樣遭遇不幸事件,這是因劉自然被美軍士雷諾槍殺案審判不公而激起的群眾怒潮。這股潮聲沖入立法院去了。 沖入之後又如何?國民黨那些立法委員在文中說道:這股聲浪比殷台公司的濁浪戰雲大得多,頓時使立委們有表示態度與促使行政院慎重處理的必要,故除在上午邀請外交部長、司法行政部長到立院說明外,下午全體委員懷著十分沉重的心情,把聯席審查會提請公決的本案各條文,在互相讓步,略加修正之下,便順利通過了。本案一通過,即延長開會時間一小時,對劉案及群眾運動提出八點處理意見,由立法院院長立即面交行政院院長。 又道:大多數立委們的認真審議本案,全是公誠為國,惟聞其中極少數人卻不盡然。或因有關單位與外人洽商本案的漫長階段,迄未重視或徵詢台灣公私營航業界甚至交通部的意見及希望,不免在本案上平添麻煩。或因不滿意主管部以往用人行政的遠離常軌,次長也不常看到公文書,便在本案上加遺一矢。這兩種政情,實與本案定策時置立法院於腦後的作法相似,自會使得立委們借題發揮,借澆胸中塊壘。或因本國某企業者從國外開來的四十萬元信用證,台銀不肯憑以貸款,獨對九百萬美元外人開來的信用證進予貼現,深感偏差過甚,不由不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或因過去個人在某方面的營求,被中途擱淺,便在本案中出氣。又或因早被各方不滿的三五人,今番又來護航,雖覺他們言語有味,終感面目可憎,尚竟與之附和,若將晚焉,便給他個迎頭痛擊,使他噤不作聲。在這幾股潛流匯合之下,又加上案件本身的不健實,有關單位解釋的左支右細,怎得不波瀾壯闊,把本案衝擊得搖搖欲墜?如果要給蘭尼爾對聯合報記者所說的「我想來想去唯一的解釋,恐怕是殷台公司不幸被打在台灣政治派系鬥爭的夾牆裡去了」這句話加以糾正,並代他找一個確實的註解,這才是千真萬確和盤托出的註解,除此之外,就再沒有別的內幕,尤其絲毫沒有對整個政府別存懷抱或自壞長城的動機存在。並且這個報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立委們自信互信並堪與海內外人士共信的看法,也是他們私下吐露的箇中消息。 末尾有道;就殷台案在立院內外的氣氛情景言,煞似「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己過萬重山」,至於政院究能遵照立院決議辦到何程度?就只有留待下回分解了。全文至此告一段落。蔣介石斷斷續續讀了好幾次,透了口氣,暗忖此事實未了結,中外注意,內情微妙,一旦傳將開去,極可能把底子都兜了出來,那就更糟。而更加哭笑不得的是:吵了這麼久,那個殷台公司仍未開工,別說油船,連圖樣都尚付闕如。 欲知後事如何,請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