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律與政府 · 第十一章 關於壓制產業工會的講話 [1]

議員同仁們: 我在這兒支持我尊敬的朋友莫蘭先生的修正案,而要支持這一修正案,我就不得不仔細考察委員會的提案。要討論莫蘭先生的修正案,就不能不探討一般性原則問題,也需要我們討論委員會的結論。 事實上,莫蘭先生的修正案並不是對最初的提案的簡單修正,他是用一種思想體系反對另一種體系,而要作出取捨,我們必須得仔細進行比較。 公民們,我並不想以任何黨派成見或是階級偏見來討論這一問題。我也不想利用你們的感情,而立法大會已經注意到,我的肺 [2] 也無法忍受議會中的喧鬧;我需要議會最仁慈的關照。 為了評價委員會的理論體系,讓我先回顧一下其可敬的書記員德瓦特默斯尼爾先生 [3] 的一些話。他曾說,「《刑法典》第44條及其後條款包含這一普遍的原則,即,聯合,不管是僱主的聯合還是工人的聯合,只要有這種企圖,或者開始發揮作用,就觸犯了刑律。」這一點赫然寫進法律中,而正是這一原則,立刻引來可敬的莫蘭先生的一個評論:他曾向你們指出過:「因此,工人就不可能聯合起來,也不可能跑到僱主那裡,跟他們體面地討論工資問題!」(他說的是「跟僱主體面地討論」。) 瓦特默斯尼爾先生插話說:「請原諒,他們可以聯合起來,他們顯然可以這樣做,不管是聯合起來找僱主,還是指定一個委員會去找僱主,都可以;按照刑法條款,只有當他們企圖或者已經開始結成組織之時,也就是說,當他們開始討論相關條款之後,才觸犯刑律;儘管僱主為了自身利益而希望以和解的精神解決這類問題,工人依舊可以對他們說:『由於你不會滿足我們向你提出的全部要求,我們將辭職。我們將通過使用自己的影響力,通過施加那種眾所周知的、有賴於我們的利益一致和同志情誼的壓力,我們將獲得別的工廠的工人通過罷工獲得的那些待遇。』」 讀了這一段之後,我弄不清楚,哪兒犯法了。因為在這個立法公會中,在我看來,對於這一問題,不可能存在所謂的多數派或少數派。我們都希望鎮壓犯罪行為,我們都不想僅僅為了以懲罰人為樂,而把虛構的、想像的罪名寫進刑法典中。 我實在不清楚,聯合有什麼錯。聯合、罷工或者僅僅暗示要施加壓力,算犯罪行為嗎?據說,「聯合本身就構成了犯罪行為」。我不能接受這種說法,因為聯合 [4] 這個詞本身就是結社的同義詞;跟結社一詞,語源相同,含義相同。如果不考慮聯合所要追求的目的和要用的手段,聯合本身不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可敬的書記員先生以為可以回答莫蘭先生,莫蘭先生問的是,工人是否可以跟其僱主討論工資問題,可敬的瓦特默斯尼爾先生說:「他們當然可以;他們可以個別去找或者所有人一起指定一個委員會。」那麼,要指定委員會,他們當然必須達成某種共識,共同制訂計劃,發生聯繫;他們必須結成一個組織。那麼,嚴格地說,單是聯合本身並不能構成犯罪。 然而,有的人卻希望將其定罪,他們說,「結成一個組織本身,就是犯罪的開端」。然而,開始進行一項清白的活動也算有罪嗎?我不這樣認為。即使一項行動本身就是壞的,法律也只能在其實施之後予以懲治。事實上,我想說的是,正是一個行為的開端使該行為得以完成。相反,你們的話卻等於說,看一眼就是犯罪,但在人們開始看之前卻不算犯罪。瓦特默斯尼爾先生本人也承認,不可能探知一件犯罪行為背後的想法。那麼,一件行為如果本身就是無罪的,行動過程也是無罪的,那麼,顯然,就不能控告其有罪,這種性質是不可改變的。 那麼,「實現聯合的開端」這個詞是什麼意思呢? 聯合可以以成千上萬個不同方法形成,可以以各種方式開始付諸實施。但是,我們關心的不是這成千上萬的方法,而是罷工本身。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罷工就是結成聯盟的開端,那麼,假定罷工本身就是犯法,我們就懲罰罷工;假定罷工將受到懲罰,那麼,不管是誰,如果由於工資水平不能達到他的要求而拒絕工作,就將受到懲罰。如果是這樣,你們的法律尚算誠實。 然而,是否有人敢說,不管使用什麼手段,罷工本身就是犯法?在工資水平不合己意時,一個人難道無權拒絕出賣自己的勞動? 有人會這樣回答我:「如果這裡說的只是一個人,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人們為這一目的而聯合起來,那是另一回事了。」 然而,先生們,一個本身清白的行為,不會因為涉及人數增加就變成犯罪行為。如果一個行為本身就是壞的,那麼,我承認,如果是多個人進行這一行為,我們可以說,這種行為更加惡劣;但是,如果行為本身是無罪的,不可能由於是多人從事這一行為,就變成犯罪行為。因此,我不明白,我們怎麼可以說,罷工是犯罪行為。如果一個人有權對另一個人說:「在如此這般的條件下,我不想工作」,那麼,兩三千人一起也同樣有這種權利;他們有權拒絕工作。這是一種自然權利,也應當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然而,我的論敵卻非要把污名強加於罷工之上。他們是怎麼幹的呢?他們自己插入了這些話:「由於你不能滿足我們提出的要求,所以,我們不想幹了;我們將施加那種眾所周知的、有賴於我們的一致利益和同志情誼的壓力……」 於是,罷工就成了犯罪行為。眾所周知的壓力——暴力和脅迫,這確實是犯罪行為,這是你們應當予以懲罰的。事實上,這正是令人尊敬的莫蘭先生的修正案所提出的。那麼,你們為什麼不支持他? 然而,他們卻採用另一種論證方式,他們說:「聯合有兩個特點,可以被歸入犯罪範疇:聯合本身是有罪的,它造成的結果對工人、對僱主、對整個社會都有害。」 首先,聯合有害這種看法是成問題的。它是否有害,取決於其提出的目標,最重要的是其採用的手段。如果其手段僅限於消極怠工,如果工人團結一心,達成一致,說:「我們不想以這樣低的價格出賣我們自己的商品,也即勞動,我們想提高工資。如果你不答應,我們就準備回家,或者到別的地方找工作。」在我看來,不應該把這說成是犯罪行為。 但是你們卻認為,這是有害的。這裡,儘管我對尊敬的書記員先生的能力表示萬分敬佩,但我相信,他的論證混淆了問題,這還是客氣的說法。他說:「罷工對僱主是有害的,因為缺了某個或某些工人,會給他帶來麻煩。罷工對他的生產帶來不良後果,因此,罷工者侵害了僱主的自由,因而觸犯了憲法第13條。」 可以說,這完全是顛倒是非。 我碰上一位僱主,我們討論工資水平問題。他開的價我不滿意,我沒有做任何過激的事,我自己離開,而你卻說,我侵害了僱主的自由,因為我不願意按他開的價碼工作對他的生產活動有不良影響!看來,你所期望的不是別的,正是奴隸制!如果法律強迫一個人在他不同意的條件下工作,這個人不是奴隸還能是什麼?(左派:「說得好!說得對!」) 你們要求司法介入,因為我侵犯了僱主的財產權,那麼,你們有沒有想過,強迫我工作不就等於僱主侵犯我的權利?如果他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把他的意志強加於我,那麼,自由何在?公平何在?(左派:「說得好!說得對!」) 不要說我沒有如實概括你們的論證,因為你們的報告和講話俱在,就是這個意思。 於是,你們就會說,工人如果聯合起來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你們由此得出結論,法律應當禁止罷工。我同意你的說法,在大部分情況下,罷工會損害工人自己的利益,但正是因此,我才希望他們擁有罷工的自由,因為,只有自由能教他們明白,罷工對他們自己有害。而你們得出的結論卻是法律應當干涉,應當把他們禁錮在工場。 於是,你們就使法律走上了一條很危險的道路。 你們每天都指責社會主義者企圖讓法律干涉一切事務,企圖消滅個人的責任感。 你們每天都抱怨,只要哪兒有罪惡、有痛苦或者是不幸,人們就總是想到法律和國家。 至於我自己,決不會因為一個人罷工了,每天坐吃山空,於是要求法律跑過來對這個人說:「你必須到那家店鋪工作,即使他們沒有滿足你的工作要求。」我不能接受這樣的理論。 最後,你們說,罷工對整個社會有不良影響。 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但是,論證過程是一樣的:一個人可能覺得,放棄現在的工作,可以在一周或十天內找到另一個收入更高的職位;這些天內整個社會確實會蒙受勞動損失,但對此,你能怎樣呢?你要法律包治百病?這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是這樣,我們也必須說,商人等待一個更好的時機出售自己的咖啡或是糖,也會對社會不利。於是,我們就必須經常動用法律,要求國家干預。 有人提出了反對委員會提案的理由,而在我看來,這種理由過於隨便,因為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據說:「問題的核心是什麼?一方是僱主,而另一方是工人;我們所要討論的是確定工資水平的問題。顯然,如果工作是由自然的供需活動所決定的,那麼,可欲的就是供應和需求同樣自由,或者如果你樂意,也可以說同樣受到約束。為實現這一目的,只有兩種辦法:要麼我們必須允許工人聯合使自由更完善,要麼我們必須完全禁止工人聯合。」 人們反駁這一觀點的理由是——你們也承認——你們的法律在兩者之間保持平衡是完全不可能的,因為大量工人的聯合,由於是大規模而於光天化日之下組織的,所以,處理起來,要比僱主的聯合要容易得多。 你們承認這種難度,但你們又說了:「法律不能過多地考慮這些細節問題。」我的回答是,法律應當停下來多考慮一下這些細節問題。如果法律本身只有以最駭人聽聞、也最嚴重的不公態度對待社會各個階層時,才能鎮制某種假想的犯罪活動,那麼,它就應當好好想想自己在幹什麼。現實中有成千上萬種這樣的情況,法律都應當停下來好好想想。 你們自己承認,在你們的立法機構的統治下,供需雙方不再處於平衡狀態,因為僱主比較難以聯合起來;然而,很顯然,如果兩三個僱主聚餐一頓,是沒有人知道他們在幹什麼的。而另一方面,工人的聯合卻是可以察覺到的,因為他們的活動總是公開的。 由於一方可以擺脫法律的監督,另一方則不能,那麼,法律的必然後果就是衝擊供應的一方而不是需求的一方,也就是說,至少在其一定程度上,將改變自然工資水平,而且是以一種系統的、永久的方式。而這,是我所不敢苟同的。我想說的是,由於你們無法制定出一部平等地適用於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法律,由於你們不可能給予他們法律上的平等,那麼,就給予他們自由,自由之中就包括平等。 但是,如果實施委員會提案的結果卻並不能獲得平等,那麼,是不是至少可以在表面上獲得這種平等?是的,我當然相信,委員會付出了巨大努力,力圖實現哪怕是名義上的平等。然而,這種努力迄今並不成功;為了證明這一點,只需要對比一下刑法第414條與415條即可,前者涉及的是僱主,後者講的是工人。前一條非常簡單:是不會讓人搞錯的;有人觸犯而受懲罰,那是公正的,而僱主要為自己辯護的時候,也清楚地知道規則是什麼: 「1.各家僱主之間任何旨在強制壓低工資的聯合,如果具有這種企圖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應予以懲罰。」 我提請你們注意「強制」一詞,它給僱主提供了很大的辯護餘地。他們會說,「我們兩三個人確實有同謀,我們是想採取措施降低工資,但我們並沒有想強制實施。」這是一個很要緊的詞,而在下面一條中卻沒有。 事實上,第415條是很有彈性的:它所涉及的不是一項行為,而是大量行為: 「工人組成的任何旨在同時中止工作、禁止在商店工作、禁止在某個時間之前或之後出現在某個場所,或者一般而言,旨在拖延怠工以圖影響或提高勞動價格(它沒有提到「強制」),如果有這種企圖或已開始實施這種行為,云云。」 假如你們說我對「強制」一詞吹毛求疵,那麼,我想提請委員會注意它自己賦予這一單詞的重要性。(譁然) (一位左派議員):右派在搗亂。只要一談到正確的事情,他們就總想打斷人家說話,而一說到錯誤的東西,他們卻聽得津津有味。 巴斯夏先生:如果想做到某種程度的公正,哪怕是名義上的公正(因為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公正的),對於第414條中所包含的「不公正」和「濫用」的含義,委員會可以採取兩個辦法予以糾正。 這些讓僱主可以隨便為自己開脫的單詞,要麼應當予以撤銷,要麼也同時添到第415條中,讓工人也可以為自己開脫。而委員會當初卻決定不使用「不公正」和「濫用」這兩個詞。委員會是根據什麼這樣做的?恰恰是根據這些單詞後面的詞——「強制」;這個單詞在其報告的一頁中就出現了5次,足見委員會高度重視它。事實上,委員會已經直截了當地闡述了這一點: 「如果達成一項協議,旨在實施某些違反法律的措施以圖強制降低工資,則這種行為就是不正當的。這樣的行為必然是不公正的,是濫用權利,因為通過某種違法的、冷酷的約定,強制降低工資所導致的工資下降,並不是工業環境和自由競爭的結果;因此,再使用『不公正』和『濫用』這兩個詞是不合理智的。」 那麼,他們是如何論證劃掉「不公正」和「濫用」這兩個詞的正當性的?他們說:「這些單詞是多餘的,『強制』一詞就可以將其全部概括。」 然而,先生們,一涉及工人,就不見「強制」一詞了,於是,工人就沒有同樣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了;第415條僅僅規定,工人不能提高工資,不是說不準使用強制手段、不公正地濫用權利提高工資,而只說不準提高工資。這裡,最起碼存在著漏洞、缺陷和某種不平等,並被轉換成我剛剛談到的那種更大的不平等。 先生們,這就是委員會提出的理論。在我看來,這種理論不管從哪個方面看都是錯誤的。理論上是錯誤的,實踐上是邪惡的,這種理論使我們根本不能確定什麼才算違法。是聯合本身,是罷工,還是濫用權利,還是強制?我們不清楚。我相信,每個人,甚至是那些最講究邏輯的人,也不會明白,何種情況下不會受懲罰,什麼時候必須受懲罰。你們對我說:「聯合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不過你可以任命一個委員會。」然而,根據你們的報告中之種種說法,我卻不能確定,能不能任命一個委員會或者派一個代表團,因為從你們的報告中我可以得出結論,聯合本身就是違法活動。 其次,我還想說,從實際效果看,你們的法律充滿了不公正,它沒有公平地、合理地適用於對立的雙方,而你們是想消除這種對立的。這可真是消除雙方對立的很古怪的辦法,看人下菜碟! 至於莫蘭先生的思想,我不想多說了,它本身就很清楚明晰,它是建立在顛撲不破的、公認的原則之上的:讓自由發揮作用,抑制濫權行為。不管是誰,只要具備理智,就不能不同意這一原則。 問一下隨便哪位初來乍到者,如果法律僅僅局限於鎮制脅迫和暴力,那它會是不公正、是有所偏私的嗎?每個人都會告訴你們:「不公正和偏私行為本身就是名副其實的犯罪。」此外,法律既是對無知的人制定的,也是針對學問淵博之士的。人們的心智必須立刻能夠掌握某一犯罪行為的定義,人們的良心必須都能夠承認之。人們讀了法律後,肯定會說,「這確實是一種犯罪行為。」你們大談什麼尊重法律,而這種直覺反應就是尊重的基本含義。你們又如何指望人們會尊重一部不理智的、莫名其妙的法律?這是不可能的。(左派表示贊同) 在我看來,先生們,將這兒正在發生的事情,與德瓦特默斯尼爾先生昨天在這裡談過的另一個國家——英國——一直發生的事情進行一下比較,是很有價值的,對處理工會、勞工糾紛等問題,英國有很豐富的經驗。我相信,他們的經驗是值得在此探討的。 你們都曾聽說過,英國自廢除相關法律以後,湧現了大量力量強大的工會。不過,你們恐怕沒有聽說過在這之前的情景吧。我們則必須談談這一點,為了對兩種理論作出評判,我們必須比較一下前後的情形。 在1824年以前,英國備受無數可怕、激烈的工會的折磨,不得不頒布了37部法令以控制這種災難。而你們都知道,在這個國家,傳統就是法律的一個構成部分,在這裡,即使是荒唐的法律,也僅僅因為其源於古代而受到人們的尊重。英國確實被工會的魔鬼搞得狼狽不堪,筋疲力盡,不得不通過一個又一個法令,最後,在很短時間內,頒布了37部法令,一個比一個更嚴厲。結果又如何呢?這些法令並沒有達到目的;災難越來越嚴重。直到有一天,他們突然醒悟過來:「我們已經想盡辦法了。我們已經頒布了37部法令。我們就試試一種最簡單的辦法能不能成功:公正與自由。」我倒是希望人們把這一推理應用到很多問題上。採取這種解決辦法並不如想像的那樣難。簡單地說吧,這一次,這種理論占了上風,被應用於英國。 於是,在1824年,根據休默先生 [5] 的提案——該提案非常類似於杜特勒 [6] 、格勒波 [7] 、伯努瓦 [8] 和富爾德等諸位先生提出的議案——通過了一部法律:它規定,徹底廢除迄今為止通過的一切有關工會的法律。於是,在英國,面對工會,司法自己繳械了,甚至連暴力、恐嚇和威脅都放任不管了,而這些行為卻會使工會變質。對這些行為,唯一可以適用的法律是有關恐嚇和街頭鬥毆的法律。於是到了次年,1825年,司法大臣提議制定一部專門法,允許人們完全自由地聯合,但將加重對一般暴力行為的懲處力度。這就是1825年法律的本質。 第三條宣布:「任何從事脅迫、恐嚇或暴力等活動的人都將被判處監禁和罰款,等等……」 「脅迫」、「恐嚇」、「暴力行為」等詞一再出現。而「聯合」一詞,甚至根本沒有提到。 接下來是兩個非常引人注目的條款。這兩條在法國恐怕是不可能通過的,因為這兩條實際上包含著這樣的公理:「法律未予禁止者即是允許者。」 1825年的法律說:「凡聯合、聯盟以圖影響工資水平或達成口頭、書面協議者……不受本法之約束。」 一句話,在英國,明確地賦予了人們以最廣泛、最完整的自由。 我想說的是,法國的情形與此類似。委員會所提出的用以為你們的想法辯護的理由,正是英國的舊制度,那37部法令所體現的原則。而杜特勒先生及其同仁的提案,就相當於休默先生的提案,要求廢除所有法令,對於共謀的暴力活動並不予以額外的懲罰;儘管人們不能不看到,一定數量的人所策劃的暴力活動所帶來的危險,肯定要大於單個人在大街上犯下的暴力罪。最後,尊敬的莫蘭先生的提案完全相當於英國1825年頒布的最後法律中所揭櫫之原則。 現在,有人對你們說:「自頒布1825年法律以來,英國的情況就不怎麼好。」不怎麼好!我只能說,在我看來,你們就此問題所作的聲明缺乏深思熟慮。我曾幾次遊歷英國,曾向很多製造商詢問過有關這一法律的問題。我敢斷言,我所遇到的所有人中,沒有一個不稱讚它,沒有一個人不對英國能在這種情況下勇敢地奉行自由原則表示高興的。也許正是由於這一點,後來英國在很多問題上也都奉行了自由原則。 你們提出1832年罷工,這確實是一個很難對付的理由;但我們在分析事實的時候得注意,不要脫離了時代背景。那一年,英國出現了糧食歉收,每夸脫小麥賣到95先令,當時發生了持續數年的饑荒。 書記員德瓦特默斯尼爾先生:那麼,1842年的罷工呢? 巴斯夏先生:1832年出現了饑荒,1842年出現了更嚴重的饑荒。 書記員:我說的是1842年的罷工。 巴斯夏:我的論點放到1842年,更有說服力。在這樣的饑荒時代,會發生什麼事?人們幾乎所有收入都用來購買生活必需品。他們不再購買製成品;工廠閒置,很多工人失業,勞工市場飽和,工資下降。 如果出現了工資下降,如果又加上大饑荒,那麼,在一個自由的國家出現工人的聯合,就一點都不奇怪。 英國的情況就是如此。它是否因此而修改了法律?根本沒有。 它知道這種工人組織工會的事,但它坦然面對它。誰搞恐嚇和暴力活動,它就懲罰誰,除此之外,它沒有懲罰任何人。 我們面前就呈現著這樣一幅可怕的工人社團圖景,而據說,他們將會成為政治性組織。 先生們,就在我們上面提到的那個時期,英國還面臨著一個大問題。這個問題比當時的環境、比糧食歉收所造成的問題更嚴峻。當時,工業人口與土地擁有者即貴族之間正在展開鬥爭,貴族希望以儘可能高的價格出售小麥,於是就禁止進口外國小麥。結果如何呢?昨天還被親切地稱之為「工會」的組織,那些享有聯合自由的組織發現,他們聯合起來為提高工資而進行的所有努力,並沒有什麼成效…… 有人插話:這可太糟糕了…… 巴斯夏先生:你說這太不幸了,而我卻要說,這是大好事。工人們本來以為,工資水平並不取決於僱主,而是取決於社會的法律。而現在他們明白了:「為什麼我們的工資無法提高?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律禁止我們為出口而生產,至少是禁止我們用自己的錢購買外國小麥。看來,我們是錯怪僱主了,我們應該怪罪貴族階層,他們不僅擁有土地,而且能制定法律。只有當我們也擁有政治權利後,我們才能影響工資水平。」 (左派:「說得好!說得對!」) 巴斯夏:先生們,的確,從英國工人這種非常簡單而自然的行為中所能看到的某些異乎尋常的東西,簡直可以說是把對法國仍沒有實行普選權的抗議帶到了這個講壇上。(左派更熱烈地贊成) 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英國工人通過行使自由權利已經得到了一個大教訓:他們明白了,他們的僱主並不應對工資的升降承擔責任。今天,繼土豆枯萎病、農業嚴重歉收、鐵路狂熱及席捲歐洲的革命、工業品出口受阻等災難之後,英國正在經歷非常艱難的兩三年,它從來沒有經歷過這麼嚴重的危機。但是,從來沒有人把這種危機歸罪於工會或其暴力活動。他們有了經驗之後已經放棄了這種行為;我們已經有了一個榜樣,現在該我們反思了。(左派歡呼) 簡而言之,我最關心的只有一件事。你們希望人們尊重法律,這沒錯;但是我們決不能因此而要人們忘記正義的含義。 我們面對著兩種理論:委員會的理論和莫蘭先生的理論。 想像一下,如果分別根據兩種理論起訴工人會有什麼結果。假設根據現有的工會法起訴工人,他們甚至不知道法律想要他們怎麼樣;他們相信,他們如果限於聯合、併合謀策劃,那就是正當的,你們自己在某種程度上也承認這一點。他們會說:「我們的儲蓄花光了,我們沒法活了。這不是我們的錯。這是社會的錯,它在折磨我們;這是老闆的錯,他在剝削我們;這也是司法的錯,它把罪名強加在我們頭上。」他們將會滿腔怨恨地出現在被告席上,他們會被人看成是受害者;不僅他們自己有牴觸情緒,那些沒有被起訴的人也同情他們:我們那些總是熱情洋溢的年輕人,還有追求自己理想的著名政論家們。你們相信,對國家的司法來說,這種局面好受嗎?有利嗎? 接下來,假設根據莫蘭先生的理論來起訴工人。他們被起訴,而共和國檢察官會對他們說:「我們並不因為你們組織工會而起訴你們,這方面你們擁有完全的自由。你們要求提高工資,我們也不管。你們一起策劃,我們也不管。你們要罷工,我們也不管。你們試圖說服你們的同志,我們也不管。但你們使用了武器、暴力、恐嚇,據此,我們起訴你們。」 被你們起訴的工人會低頭認罪,因為他會覺得他錯了。他會承認,他的國家的司法是公正的和公平的。(「說得好!」) 先生們,我想進一步提出一些想法以結束這次發言: 在我看來,勞動階級中正在討論的很多看似重要的問題,其實是勞動者被誤導才想出來的。我提請你們注意這一點:某個國家如果存在著不同的階層、階級和社會等級,最上層的階級僭稱自己具有某種特權,而比它低一個等級的階層希望獲得支配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是隨時會爆發革命的。自然,這第二個等級也會呼籲其他階級幫助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理想。革命之後,第二個等級掌權了,通常,用不了多久,它就賦予自己某些特權。第三個等級和第四個等級如法炮製。這些確實令人痛恨,但卻很容易發生,只要較低的等級能夠承擔其特權的代價。 而二月革命的結果則是,整個國家,所有人,包括最低等級的人,都通過選舉、通過普選權而達到或者應當達到自我治理的程度。於是,人們就互相模仿——對此我深感痛心。但在我看來,也很正常——人人都覺得,他們可以通過也賦予自己特權而彌補自己所遭受的不幸;我認為,獲得無息貸款的權利、就業權等要求,都是貨真價實的特權。(騷動) 而事實上,先生們,如果在我國各個階層之下,或者說在我們的視野之內還存在一個龐大的階層,比如說3億中國人,來承擔其代價,那麼,賦予每人特權倒也罷了(眾笑)。然而現在,並不存在這麼一個階層;因此,每種特權的代價都必將由我們自己的人民承擔,都要從他們的口袋中掏出,他們不僅不可能享受任何好處,反而會經由各種複雜的機制,承擔一切代價。 因此,我要求立法公會與這些要求進行鬥爭。對此,立法公會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很要命的是這些要求都很真誠。我想說的是,你們有責任與之鬥爭。而如果勞動階層所提出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他們僅要求正義和自由,而你們竟然拒絕,那你們又如何能成功地抵制那些特權要求?我相信,如果你們在這裡能表明你們是不偏不倚的,你們必能獲得偉大的力量,你們將被人們視為所有階層尤其是勞動階層的保護者,假如你們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對待他們。(左派高聲支持) 總結一下:我拒絕委員會的提案,因為它僅僅是權宜之計,而所有的權宜之計的特點就是脆弱和不公正。我支持莫蘭先生的提案,因為它是基於某種原則,唯一一種能夠滿足人的思想、贏得人心、獲得所有人的良知一致同意的原則。有人曾經問過我們:「你們是僅僅因為對自由的柏拉圖式熱愛而希望稱頌自由麼?」就我而言,我的回答是:「是的。」自由可能使國家遭受考驗,但只有自由能夠啟蒙、教育和啟發國民。失去了自由,就只有壓迫;熱愛秩序的人們應該記住,如果各階級的團結、對法律的尊重、每個人利益的保障、國家的安寧建立在壓迫之上,那這種制度就時日無多了,假如真的存在過這種制度的話。 * * * [1] 《刑法》第413、415、416條以一種很不公平的方式懲罰僱主和工人結成聯盟。立法公會向一個委員會提出一個議案,要求廢除這些條款,該委員會裁定不能廢止,認為完全有必要維持這些壓制性措施,不過,它同意修改這些條款,使之更加公正。 但該委員會提出的修正案並沒有達到這一目標。來自德雷默的製造商和議員莫蘭堅信,工人與僱主間的和諧只能建立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基礎上,他希望按照這一原則修正委員會的結論。在議會1849年12月17日的會議上,巴斯夏發言支持他提交的修正案。——法文版編者注 [2] 一年多後,巴斯夏就死於肺結核。——英譯者注 [3] Antoine Francois Henri Lefeburede Vatimesnil(1789—1860),同情教會的反革命的官員和政客。1828年任公共教育部長,七月革命後他支持路易·菲力浦。——英譯者注 [4] 原文為法文lacoalition。——英譯者注 [5] Joseph Hume(1777—1855),英國政治家和自由主義改革家,詹姆斯·穆勒和傑里米·邊沁的追隨者,積極反對有利於僱主的關於工會組織的舊法律,並推動廢止了禁止機器出口和工人移民的法律。——英譯者注 [6] Paulémile Doutre,律師,1846年發表了一本論述選舉權的專著。——英譯者注 [7] Louis Greppo(1810—1890),極左派政客。——英譯者注 [8] Adrien Théodore Benoît-Champy(1805—1872),法官、外交官、眾議員、參議員。——英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