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律與政府 · 第三章 財產權與法律 [1]

我的同胞們對我充滿信心,給了我議員的頭銜。 如果我像盧梭那樣理解這個頭銜,那我當然會拒絕這種榮幸。 他說,「不管是誰,如果斗膽許諾創建一個國家」,那肯定是覺得「自己具有改造人性的能力,也就是說,要把每個就其自身而言完美無缺、作為一個獨立的整體而存在的個人,改造為一個更大的整體的一個組成部分,個人由此而獲得其生命和存在,要改造人的肉體結構以使之更為強壯,等等……如果偉大的君主已經很少見了,那麼,偉大的立法者恐怕會更罕見吧?君主只不過是遵從他已創立的規制而已,後者則是造物主,是他發明創造了這台機器,前者只不過是操作這台機器之啟動、關閉而已。」 盧梭相信,社會是人的某種創造物,因而他覺得必須把法律和立法者置於極其崇高的位置上。他認為立法者和普通人之間存在著一道鴻溝,或者更像是一道不可逾越的深淵,就相當於機器的發明者與他所創造的沒有自己生命的機器之間的關係一樣。 在他看來,法律應該改造人,應該創造或者消滅財產權。而在我看來,社會、人、財產權都是先於法律而存在的,尤其是對於財產權。我要說,並不是由於有了法律才有財產權,恰恰相反,是因為有了財產權才有了法律。 這兩種認識之間的對立具有重大意義。由於我們一直在迴避正視由此而得出的結論,因此,我希望大家允許我更為準確地說明這一點。首先,我想聲明,我是在一般意義上使用「財產權」一詞的,而沒有使用其特定的含義,即土地財產。我很遺憾,或許所有經濟學家都跟我一樣覺得遺憾,因為這個詞讓我們不知不覺地聯想到占有土地這種想法。我理解的財產權,是指勞動者對他的勞動創造的價值所擁有的權利。 如果大家都接受我的這種用法,那麼,我就要問,這種權利是由法律創製出來的?還是恰恰相反,它不是法律創製出來的,而是先於並高於法律;是否得先有了法律,然後才出現了財產權利?或者是相反,財產權利是一個先在的事實,是這種權利導致了法律的出現?如果實情是第一種,那麼,立法者的職責就是組織、完善財產權;如果它覺得有益於社會,甚至可以取締財產權。而如果第二種說法有道理,那麼,立法者的權限就僅僅限於維護和保障財產權利。 在現代最偉大的思想家德拉芒內斯 [2] 起草的一份憲法草案前言中,我看到了下面的句子: 「法國人民宣布:他們認識到了,權利和責任先於並高於所有成文的法律,並且不依賴於這些法律。」 「這些權利和責任直接源自上帝,它們構成了三條信念,可用下面幾個神聖的單詞來表達:平等、自由和博愛。」 我疑惑的是,為何沒有把財產權包括在內,這種權利也是源自上帝的,也先於法律,反而是法律存在的根源所在。 不像有的人所認為的那樣,這是個理論性的、沒有價值的問題。相反,這是個重大的、根本性的問題。當前,社會最迫切地需要解決的正是這一問題。我希望,大家在看完我對有關財產權、法律的起源的兩種思想體系及其後果的比較後,能夠信服這一點。 經濟學家相信,財產權乃是上天的旨意,就跟人的存在一樣。法律不可能帶給一個人生命,同樣,也不可能帶來財產權。財產權乃是人性的必然結果。 從這個詞的完整意義上說,人生來就是一個所有者,因為他生來就具有一些需求,只有滿足這些需求,他才能維繫生命。他生來就具有各種器官和官能,而要運用這些器官和官能,就必須要滿足這種需求。官能不過是人的延伸而已,而財產無非是人的官能的延伸而已。把一個人與他的官能分離,只能使這個人死亡;把一個人與他的官能所創造的產品分開,則同樣會讓這個人死亡。 有那麼一些政治理論家,他們熱衷於探究上帝當初應當如何造人。而我們,則只研究上帝事實上是如何造人的。我們注意到,人,如果沒有某些東西來滿足他的需求,他就無法生存;如果他不勞動,他就不能滿足自己的需求;如果他不能確信可以用自己的勞動果實來滿足自己的需求,那他就不會主動地去勞動。 正是因此,我們相信,財產權就是這樣神聖地形成的,而人們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護或保障其財產權。 財產權先於法律,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即便是尚沒有法律或者最起碼尚沒有產生成文法的野蠻人,也承認這一點。假如一個野蠻人投入自己的勞動建造了一間草房子,就絕不會有人會懷疑他對這間房子的占有權或所有權。另一位更強壯的野蠻人確實可以把他從這間房子中轟出去,但整個部落不可能不因此而群情洶洶。而正是這種暴力的濫用,促成人們達成了協作、共同協議和法律,以利用公共警察暴力來保護個人的財產權。因此,法律生來就是為了保護財產權的,而不是相反,財產權並不是因法律而出現的。 我們可以說,甚至在動物中間也是承認財產權原則的。燕子都是在自己付出心血建造的巢中哺育自己的後代的。 甚至植物也是藉助吸收養分、通過占用某些東西而生存發育成長的。它們得占有特定區域內的土壤、空氣、鹽分。如果這一吸收占用的過程被打斷,那麼,它們就必然會枯萎、凋零、死亡。 人也是通過占用某些東西而生存、發育成長的。占用是一種自然的現象,對於生命而言是天賜的,是根本性的;而勞動則賦予所占用的財產以某種正當性。如果勞動使某些以前不能利用、不能占有的物質可以被利用、被占有,那麼,我實在不明白,有些人為什麼要聲稱,這種正當地占有的行動非得造福於別人,而不應當為付出了勞動的本人帶來好處。 正是為了回應這些最基本的事實,回應人性的必然的後果,法律就應運而生了。生命和自我發展的欲望誘使強者掠奪弱者,從而侵害弱者對其勞動果實的權利,於是大家就同意,把社會所有成員的力量聯合起來,用以防止和鎮壓這種暴力侵害行徑。因此,法律的職責就是保護財產權利。人們所達成的協議所構造的不是財產權,而是法律。 現在,我們來探究一下相反的理論體系的根源。 我們過去的所有憲法都宣布,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一事實似乎說明了,社會組織的目標就是私人社團或個體通過自己的勞動自由地發展。這意味著,財產權先於法律,因為法律的唯一目的一直就是保護財產權。 然而,我想知道,我們的憲法中是否真正地寫進了這樣的宣示,也就是說,是否僅僅是個虛偽的句子,是一個形同虛設的規定。最重要的是,這一條是否真正構成了我們社會信念的基礎。 如果像有些人說的那樣,文字著述確實是社會的某種反映,那麼,對上面這一點,我們不能不有所懷疑;因為那些政治理論家們在謙恭地讚美過財產權原則後,又那麼深情地呼喚法律的干預。他們不是要求法律保護財產權利,而是要求法律矯正、削弱、改造、均分和管理財產權、信用與勞動。 於是,人們就以為,對於人身和財產的絕對權力屬於法律,因而也就是屬於立法者。 這一點可能讓我們難過,但我們卻不應該覺得驚奇。 我們從什麼時候開始拋棄我們關於這些事務的看法,甚至是權利的概念本身的?從拉丁和羅馬時代就是如此了。 我沒有研究過法律,但我也能知道,我們的理論的源頭是在羅馬法,我們肯定了他們中錯誤的東西。羅馬人必然會把財產權看成是某種純屬約定的東西——即成文法的某種產物、某種人為創造的東西。顯然,他們不可能像政治經濟學家那樣追溯基本的人性,也不可能察覺人的需求、官能、勞動與財產權之間所存在的關係和必然的聯繫。他們如果做了,反而是荒唐的,對他們而言,也是自殺性的。因為當時,他們就是靠掠奪為生。他們的所有財產都是掠奪而來的,他們的全部生活方式都是建立在奴隸制的基礎上。那麼,他們怎麼可能有那種認識?如果他們把財產的真正權利來自自己的勞動這一觀念貫徹到立法活動中,怎麼會不動搖他們社會的根基?不,他們不可能這樣說,也沒辦法這樣想。他們不得不滿足於對財產權下一個純粹經驗的定義——「使用和濫用的權利」 [3] ——這個定義僅僅指出了效果,而沒有說明理由或根源,因為事實上,他們只能對此假裝沒有看見。 眾所周知,19世紀的法律科學仍然是建立在古代闡明奴隸制之合法性的諸原則之基礎上的,這一點真讓人覺得悲哀,但卻很容易理解。因為在法國,法律學說被某些人壟斷著,而壟斷則排斥了進步。 法學家確實不可能創造一切公共輿論,但我們必須承認,目前的大學和神學教育使法國年輕人非常輕鬆地就可以接受法學家們關於這些問題的錯誤觀念,因為在我們生命最美好的10年中,這種教育把我們都置於蘊涵滲透於羅馬社會的那種戰爭和奴隸制的氣氛之中。 因此,當我們看到18世紀的人們在重複羅馬人關於財產權是關聯於習俗和法律制度的問題的觀念時,就不要覺得驚訝了;在他們那裡,法律根本不是財產權的邏輯結果,相反,財產權是法律的邏輯結果。我們都知道,在盧梭看來,不僅僅是財產權,還有整個社會,都是某種契約、某種發明的結果,是立法者精神的某種產物。 「社會秩序是一種所有東西賴以為基礎的神聖正當性,」然而,這種正當性卻並非來自自然。因而,它是根據約定確立的。 可見,賴以作為所有其他東西之基礎的正當性,純粹是約定性的。因此,作為次一級正當性的財產權,也是約定性的。它並非源於自然。 羅伯斯庇爾完全繼承了盧梭的衣缽。這位門徒關於財產權所說的每一句話,在其導師的理論甚至是詭辯中都可以看到。 「公民們,我首先要向你們提出幾條想法,以使我們的財產權理論完善起來。別讓這個想法嚇著了你們。你們這些只知道崇拜金錢的骯髒的靈魂,不要害怕,我並不想把你們的財富弄到我手裡,不管怎樣,這些財富都是骯髒墮落的……相反,我寧可出生在非比里修斯 [4] 的草屋中,也不願出生在盧卡拉斯 [5] 的宮殿中」,等等。 這裡應該注意,一個人在剖析財產權概念的時候,如果把這個詞等同於富裕,會更糟糕,等同於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財富,那就是非理性的、危險的。非比里修斯的棚屋也是一種財產,跟盧卡拉斯的豪宅一樣。不過,我想提請讀者注意下面一段話,這段話就可以概括這種思想體系: 「想要捍衛自由,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他的最神聖的自然權利,我們可以完全正確地說,自由就是對其他人的權利的限制。那麼,你們為什麼不把這一原則運用於社會創造出來的財產?仿佛永恆的自然法則要比人的約定俗成更沒有神聖性似的。」 在給出了這麼一番導言式的評論後,羅伯斯庇爾開始闡明他自己的原則: 「第一條:財產權是每個公民享有和支配法律為他提供的那一份物品的權利。 第二條:跟所有其他權利一樣,財產權利要受尊重他人權利義務之限制。」 於是,羅伯斯庇爾就把自由與財產權截為對立的兩橛。存在著兩種來源大相徑庭的權利:一個源於自然,另一個則是社會創造出來的;第一種是自然的,而第二種則不過是約定俗成的。 羅伯斯庇爾對這兩種權利都施加了同樣的限制,由此必然會覺得,這兩種權利的起源其實是相同的。不管我們討論的是自由還是財產權,反正都得尊重他人的權利。而在他看來,這不會摧毀或削弱該權利,反而是承認和強化了該權利。恰恰是因為財產權和自由都是先於法律而存在的權利,因而,只有在尊重他人同樣的權利的條件下,兩者才能存在。於是,法律的職責就是確保人們遵守這些約束,而這正好就意味著承認和支持這種原則本身。 不管怎樣,我們可以確定一點,羅伯斯庇爾對盧梭亦步亦趨,認為財產權是社會創造出來的,是約定俗成的。他沒有把財產權與其真正的合法性來源——勞動聯繫起來看。他說,財產權就是支配法律賦予他的那部分物品的權利。 正是通過盧梭和羅伯斯庇爾的鼓吹,羅馬人的財產觀念滲透到我們時代形形色色的自命為社會主義的思想流派中,對此,不用我再費口舌了吧。我們知道,布朗基《論革命》第一卷就是對那位日內瓦哲學家和那位國民公會領袖 [6] 狂熱的頌歌。 據此,財產權是社會創造出來的,財產權是立法者的某種發明創造,是法律的產物,一句話,財產權是自然狀態下的人所不知曉的。這種觀念,通過法律學說、通過古典思想研究、通過18世紀的政治理論家、通過1793年的大革命、通過有計劃的社會秩序的現代鼓吹者,從古羅馬一路傳承給我們。 現在,我們來思考一下我上面說的兩種思想體系的不同後果。我們先看看財產權源於法律這種思想體系的後果。 第一個後果就是為烏托邦空想家開闢了最廣闊的想像空間。 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旦我們從原則上承認,財產權的存在乃是源於法律,那麼,夢想家的腦子裡能想像出多少種法律,就有多少種組織管理勞動的方式;一旦我們從原則上承認,立法者的使命就是以他自己喜歡的方式管理、組合、構造人和財產,那麼,他們就可以想像出無數管理、組合、構造人和財產的方式。這樣,在巴黎,當然會有幾百種如何安排勞動的設想,不用說關於如何安排信用也同樣有幾百種方案。這些方案之間無疑是彼此對立衝突的,但它們背後卻都有一個共同的思想基礎:財產權利是由法律創造出來的,而立法者則是絕對的主宰,應支配勞動者及其全部勞動果實。 在這些形形色色的構想中,最吸引公眾注意力的當屬傅立葉、聖西門、歐文、卡貝、布朗基等人的方案。然而,假如你以為只有這五種社會組織模式,那就太荒唐了,因為這種組織模式是無窮無盡的。每天早上,都會有人腦子裡蹦出新的奇思異想,都可能比前一天的方案更誘人。我把這些留給你的想像力,你不妨設想一下,如果某一個方案已經被強加到我們的頭上,然而現在,又突然出現了某個更加誘人的方案,你說人們該怎麼辦。人們只有兩種選擇,要麼每天都改變自己的生活模式,要麼就沿著一條據說是錯誤的道路一直走下去。這條道路之所以被說成是錯誤的,僅僅因為它是人們已經踏上的道路。 第二個後果是喚醒所有這些夢想家對權力的渴望。假設我構想了一種組織管理勞動的制度。如果這種制度確實不錯,如果我假定,主動權在每個普通人手裡,那麼,我所要做的就是闡明這種制度,然後等著人們覺悟之後採用它。然而,在我現在考察的這種思想體系中,主動權卻是掌握在立法者手裡的,誠如盧梭所說,「立法者應該強大到足以改造人性」。因此,我所要奮鬥的目標就是成為一位立法者,這樣才能把我發明創造出來的某種社會秩序強加於人間。 很顯然,建立在財產權是社會創造出來的觀念之上的各種思想體系,最終是導致高度的集權,還是導致徹底的共產主義,取決於其創始人的意圖是善是惡。如果他的意圖是邪惡的,他就會運用法律犧牲多數人而為少數人謀利。如果他的天性是仁慈的,他就會運用法律拉平人們的生活水平。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就要設計某種制度,以保證每個人對不管是誰生產的財富都擁有平均占有一份的權利。那麼,我們就應該探討一下,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還有可能生產出任何東西。 關於這一點,國民議會內 [7] 最近的活動為我們提供了一幅最怪誕的情景。如今已經是19世紀中葉了,就在二月革命(這場革命正是打著自由的旗號) [8] 結束剛幾天,我們卻聽到有個人——比內閣部長更高級的官員,事實上是臨時政府成員,一位被授予革命之無限權力的政府官員很冷靜地質問:讓那些有力氣、有才能、勤勞、能力出眾的勞動者獲得更高的工資,也就是說,獲得他自己所生產的財富更好一些呢?還是不管本人是否努力,也不管其勞動的成果是多少,從此以後,給每個人統一發放工資,更好一些?這等於要求:一個懶漢向市場提供了一尺布,一位勤勞的工人向市場提供兩尺布,現在卻要求他們兩人應當獲得同樣的收入。而這個人在經過一番論證之後宣稱,他更傾向於統一發放工資,而不管各人生產的可供出售的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如何。這無異於說,在他的腦子中,兩個人生來就是兩個人,然而,法律要讓他們成為一個人。 於是,我們就明白了,為什麼在有些人那裡,法律要比自然的力量更強大。 那些聽他講話的人士顯然都明白,這種恣意妄為是直接與人性背道而馳的,生產了一尺布的人永遠不應該得到兩尺布的報酬。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真正的競爭就被消滅了,而代之以比其更惡劣千百倍的另一種形式的競爭:每個勞動者都會想盡辦法少幹活,爭相成為付出最少的人。因為,反正有法律提供的保證,反正干多干少,得到的收入是一樣的。 然而,公民們 [9] ,布朗基先生已經預料到了我們會這樣反駁,為了防止人性中這種偷懶的天性——唉,如果不給錢,他們就不好好幹活——於是,他在自己所構想的社會中就設置了一個布告牌,專門公布那些懶漢的名字。不過他卻沒有說清楚,在那裡,是否也有偵察人員專門偵察誰在偷懶,是否要有法庭來審判他們,是否得有警察來執行其判決。而我們一直以為,烏托邦空想家從來都不會考慮搞什麼龐大的政府機構,來使其法律機制運轉起來。 不過,國民議會議員們看起來有點將信將疑,於是,公民布朗基的秘書維達爾 [10] 立刻跑上來,對他的導師的思想大聲喝彩。公民維達爾緊跟盧梭,提出的建議無非就是改造人性,改變上帝的法則。 [11] 上帝賦予每個人特定的才能,因而必然會具有特定的後果,也賦予每個人特定的需要,並帶來特定的後果,由此而產生了自私自利,或者換句話說,形成了自我維持生存的本能和自我發展的欲望。這是人類偉大的推動力。然而,維達爾先生卻準備改變這一切。他詳盡考察了上帝的工作成就,然後覺得,上帝幹得不怎麼樣。於是,就從法律和立法者無所不能的原則出發,他準備通過政令抑制人的自私之心。他想代之以講究榮譽的法令。於是,人們為了生存和發展,為了養活家人,就不再必須工作了,而是要保持他們的榮譽,要避免站在錯誤的立場上。在他看來,這種新的動機不算另一種類型的自私之心。 維達爾先生不斷地嘮叨著要忠於軍隊所奉行的那一套榮譽法令。然而,唉,我們還是要請他給我講講全部的事實真相,如果他的計劃是把勞動者按軍隊進行編制,那麼,請他說說,屆時,規定了30種死罪的軍法,是否將成為約束大家的法令? 我這裡嚴厲批駁的這種有害原則的更可怕的後果則是不確定性,它就像達摩克利斯之劍一樣,始終高懸在勞動、資本、商業、工業的頭上,其後果非常嚴重。我想請讀者非常認真地對待這一點。 在美國這樣的國家,財產權被置於法律之上,在這裡,公共警察的唯一職責就是保護這種自然權利,每個人都可以充滿信心地把他的資本和勞動投入生產活動中去。他不用擔心,他的計劃和考慮會被朝令夕改的立法活動打亂。 然而,如果我們遵循的是與此相反的原則,即財產權的基礎是法律而非勞動,如果我們允許烏托邦空想家通過法令、以某種普遍的方式,把他們的綱領強加給我們,那麼,我們難道不明白,大自然深植於人的心靈中的遠見和審慎,反而會阻礙經濟的繁榮? 因為,在這樣的地方,不管什麼時候,哪個人還敢創辦工廠或投資開辦企業?昨天的法令還說,他只能在固定的時間內工作,今天的法令卻說,某類工人的工資應該固定。誰知道明天、後天、大後天又會搞出什麼新花樣?一旦立法者處於這種無可匹敵、至高無上的地位,並且真心相信,他可以安排人們的時間、勞動、交易以及他們的一切財產,那麼,數遍全國所有的人,有誰能知道明天法律將把強制安排在什麼位置,派給他什麼樣的工作崗位?而在這種情況下,誰還能夠或者願意幹事? 當然,我不想否認,這一錯誤原則所導致的數不勝數的思想體系中,有很多,甚至可以說大多數,都是出自仁慈的、善良的意願。但是,這一原則本身卻是錯誤的。乍一看,每個方案的目的,都是想實現財富的平均化。然而,這些方案中所體現的原則更可能導致的後果,則是使所有的人平等地貧窮。其後果是強制勤勞致富的家庭淪入窮人的行列,而窮人則在饑寒交迫中成批成批地死亡。 我承認,一想到這種危險的原則使我們國家的財政困境更加嚴重,我就對我們國家的前途擔憂。 2月24日,我們看到政府發表了預算,開支遠遠超過法國正常情況下所能獲得的收入水平。除此之外,現任財政部長還說,還有10億法郎的債務也馬上就到償付期了。 在這種令人擔心的局勢下,開支仍然在不斷增長,而收入卻在持續下降。 這還不是問題的全部。我們的國家正被政府的兩個理想拖垮,每一個都是無底洞。根據頭一個理想,國家用公共資金建立了大量慷慨的、但耗資巨大的機構;根據第二個理想,所有的稅收又在減少。於是,一方面,託兒所、收容所、免費小學和中學、國立工廠、企業退休養老金等機構正在大量繁殖;國家準備向奴隸主支付賠償金,也準備為奴隸支付損害賠償;國家正在創建信貸機構,向工人出借生產資料,把陸軍的規模翻了一番,重新組建海軍,等等;而另一方面,國家卻取消了鹽稅、通行費以及最不受歡迎的消費稅。 當然,不管我們對法國的財源怎麼看,最起碼總得承認,為了同時滿足這麼巨大而又互相衝突的雙重目標的需要,必須培育這些財源。 可以認為,完成這些異常艱巨的目標,乃是超出人的能力之外的。為此,必須把國家所有的力量都引導投入生產性活動中。然而,就在這時,卻出現了一種喧囂:財產權是法律創造出來的。據此,立法者就可以按照自己所認可的隨便什麼理論,任意頒布法令,而這必然會打亂企業的所有計劃。勞動者不再由於他是某件東西或某種價值的創造者而成為該物品或價值的所有者,而僅僅是因為今天的法律授予了他,他才是該物品或價值的所有者。而明天的法律很可能取消這種授權,那麼,所有權就不再是正當合法的了。 那麼,這一切所必然導致的後果是什麼?資本和勞動都會擔驚受怕,它們再也不能為未來著想了。在這種學說衝擊下,資本必然會隱藏、流失,被毀滅。而勞動者,那些你深深地、誠摯地熱愛著,但卻無知愚昧的工人們,會變成什麼樣昵?如果農業生產停止了,他們會吃上更好的食品嗎?如果沒有人願意創辦工廠,他們能穿上更好的衣服嗎?如果資本都不存在了,他們還有更多的就業機會嗎? 同樣,你從哪兒徵收賦稅?你用什麼辦法充實國庫?你拿什麼供養軍隊?你怎麼償還國家的債務?你用什麼錢來購置生產工具?你用什麼財源來支撐你用法令那麼容易地就創辦起來的這些慷慨大度的機構? 我還是趕緊避開這些實在令人鬱悶的思考吧。我將繼續考察與今天流行的原則相反的那種經濟學家的原則,這種原則正確地認為,財產權源於勞動,而不是源於法律。這種原則指出:財產權先於法律;法律的唯一職責就是維護財產權,不管它是如何存在的,不管它是如何形成的,也不管勞動者是如何生產出它的,是自己單獨生產出來的還是跟別人聯合生產出來的,只要他也尊重他人的權利即可。 最重要的是,法學家的原則——財產權是法律創造的——所隱含的是名副其實的奴隸制,而經濟學家的原則——財產權先於法律——則意味著自由。財產權就是根據自己的理解享受自己的勞動果實的權利,工作、發展的權利,發揮自己才能的權利,而國家除了對此予以保護外,不得進行其他干涉:這,才是自由的含義。我一直沒有弄明白,為什麼那麼多反對自由的黨派,竟然還允許自由一詞飄揚在共和國的旗幟上。他們中有一些確實已經抹掉了自由一詞,代之以團結一致。相對而言,他們更誠實,也更講究邏輯。不過,他們其實應該談論共產主義,而不是奢談什麼團結一致,因為跟財產權一樣,人的利益的結合,在法律的管轄範圍之外也可以存在。 經濟學家的財產權原則還意味著一致性。上面我們已經看到了,如果是立法者創造了財產權,那麼,烏托邦空想家的頭腦中有多少種胡思亂想,就會存在多少種財產權模式。也就是說,財產權模式是無數的。相反,如果財產權是上帝的恩賜,先於一切人類立法活動,而人間的立法活動不過是保護它而已,那麼,就不可能再存在其他財產權制度。 經濟學家的財產權原則也意味著更安全更有保障。種種證據已經表明,如果人們真心承認,每個人都有義務自行維持自己的生存,每個人都有權享受他自己的勞動果實,這種權利先於、高於法律,如果人間的法律的存在和介入,僅僅是為了保障人們付出勞動、並擁有其果實的自由,那麼,法律就可以為所有勤奮努力的人提供一個有充分保障的未來。我們就沒有理由再擔心,立法機構頒布一道又一道法令會抑制人們的努力,打亂人們的計劃,妨礙人們的遠見。在這種保護傘下,資本會被迅速地創造出來。而勞動價值增加的唯一推動力量,就是資本的迅速積累。於是,勞動階層的狀況也會得到改善,他們自己也會通過合作創造出新資本來。更進一步,他們也可以從工薪階層搖身一變而成為投資者,投資於企業,甚至自己創辦企業,從而重獲尊嚴。 最後,國家不應當是生產者,而應當為生產者提供安全保障,這一永恆的原則也必然有利於公共財政的節約和井然有序;惟有根據這一原則,才能實現繁榮,並公平地分擔稅負。 我們永遠都不要忘記,事實上,國家本身是創造不出任何財富的。它一無所有,如果它不從勞動者那裡拿走某些財富,它就什麼也沒有。因此,如果它插手每一件事情,它就是用自己機構的糟糕的、代價昂貴的活動,取代私人活動。如果像在美國那樣,人們普遍地認識到,國家的職責就是為所有人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那麼,國家就可以只用幾千萬法郎完美地履行這一職責。通過這種節約措施,再加上工業的繁榮,最終就有可能實行某種單一稅制,即只對各種各樣的財產徵稅。 為此,我們就必須等待,等待人們從經驗——也許是殘酷的經驗——中認識到,我們對國家的信任應該少一點,而對人自己應該多一點信任。 最後,我想就自由貿易協會 [12] 說幾句話。協會因為採用這個名字而遭到了極大的批評。反對者欣喜若狂,支持者則灰心喪氣,雙方都覺得用這個詞是個失誤。 「為什麼要傳播驚慌?」自由貿易的支持者說,「為什麼要把某個原則寫在你的大名上?為什麼不把自己僅僅局限於要求對進口稅進行明智而穩妥的改革?這種進口稅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而我們也已經有了有利的經驗證明這種改革的必要性。」 為什麼呢?至少在我自己看來是因為,自由貿易從來就不僅僅是進口稅的問題,而是權利的問題,正義的問題,公共秩序的問題,財產權的問題。因為特權——不管它表現為什麼樣的形式——都意味著拒絕承認或是蔑視財產權;因為國家干預實現財富平均,以犧牲某些人為代價而增加另一些人的份額,就是共產主義,哪怕只是一滴水,跟整個大海一樣,也都同樣是水;因為我已經看到了,財產權只要受到一種形式的削弱,很快就會遭到成百上千種不同形式的攻擊;因為我從來不會把自己局限於僅僅爭取削減關稅,這就意味著我也信奉那種法律先於財產權的錯誤觀念了,相反,我必須奮力拯救在貿易保護主義思想體系威脅之下的另一套原則;因為我深信,在關稅問題上,土地所有者和資本家在其思想深處早就相信目前令他們恐懼的共產主義信念了;因為他們要求通過法律手段增加他的利潤,從而損害工人階級的利益;我也清楚地看到,勞動階級毫不遲疑地打著平等的旗號,要求法律要有利於實現財富的平等,而這正是共產主義。 如果我們的批評者讀過我們協會在1846年5月10日召開的籌備會上發表的第一個聲明,他們就會相信,這是我們主要的理念: 「跟財產權一樣,交換是一種自然權利。每個生產或獲得了某件產品的公民,都應當可以自行決定是自己將其立刻使用掉,還是將其給予這個地球上隨便某個人,只要他同意作為交換,給予我某件我所需要的東西。而在他沒有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時候剝奪他的這種能力,要求他滿足他人的需求,就等於把掠奪行為合法化,這是違反正義的法律的。 「更進一步說,這也破壞了公共秩序賴以維繫的環境;因為,如果一個社會中的每個行業都企圖藉助操縱法律,利用公共警察的力量、靠壓制其他行業獲得成功,那麼,這個世界會形成什麼樣的秩序呢?」 我認為問題遠不僅僅涉及關稅,因此,我們又說: 「簽署本聲明的我們並不是反對國家對通過其邊界的商品徵稅的權利,假如這些稅收是用於公共開支,假如稅收完全是根據公共財政的需要而確定的。 「然而,如果稅收不再具有財政的性質,它的目的乃是為了排擠外國產品,為了人為地抬高國內同一種產品的價格而不惜損害國庫收入,強求整個社會為某個階級的利益讓步,據此而對其給予保護,甚至不惜掠奪他人,那麼,這一原則就是本協會所竭力反對的,我們也發誓要將其從我們的法律中徹底清除掉。」 當然,如果我們僅僅是想爭取立刻削減關稅,如果我們就像有人形容的那樣,是某種商業利益的代言人,那麼,我們肯定會很小心,不把意味著某種原則的詞寫在我們的旗號上。難道我自己沒有預見到,這份向不公正開戰的宣言書會給我們前進的道路平添多少障礙?難道我自己一點都不知道,通過側面迂迴,通過掩飾目標,讓我們的思想半遮半掩,我們可以更迅速地獲得勝利或者是部分的勝利?然而,這種勝利——事實上總是短暫的——能夠挽回、保護財產權的大原則嗎?很難,因為如果那樣,這些原則只是我們的背景,根本就不在討論的範圍。 重申一下,我們要求取消貿易保護主義制度,不是將其視為善良的政府採取的某種措施,而是視之為一種公正的行動,視為自由的實現,視為權利高於法律觀念的成果。我們不應該把我們真實的期望掩藏在某種容易讓人誤解的言辭後面。 [13] 我們不同意在我們協會的名字中塞進某種誘惑,某個陷阱,某種令人驚奇之事,某種模稜兩可的話,而是直截了當地表述某種秩序和正義的永恆原則;總有一天,人們會認識到,我們的這種做法是正當的;從根本上說,這個世界上只存在一種力量:只有這些永恆原則才是照亮人的心智的光芒,能夠照亮那些已經誤入歧途的信念。 近來,一種普遍的恐慌就像砭人肌膚的寒風一樣橫掃整個法國。只要有誰提到共產主義這個詞,每個人都會膽戰心驚。眼看著最奇怪的制度公然地、幾乎是冠冕堂皇地形成,看到破壞性法令一個接一個地出台,而由於擔心隨後還會出台更加糟糕的法令,每個人都在問,我們這是往哪個方向發展。資本驚慌失措,信貸紛紛抽逃,工廠停頓下來,也沒有人拉鋸揮斧辛勤勞作了,仿佛一股可怕的電流突然使所有人的精神和雙手癱瘓了。那麼,到底是怎麼啦?原來,本已受到貿易保護主義制度嚴重威脅的財產權又遭受了一個又一個的打擊;因為法律強行干預工業領域,企圖穩定價值、拉平收入,而這種干預,最初是表現在貿易保護主義制度中的,現在則可能有無數種我們已經知道或者不知道的表現形態。是的,我想毫不隱瞞地說:土地所有者曾經被認為是最卓越的財產所有者,而今,他們卻在破壞財產權,因為他們一直呼籲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抬高他們的土地和農產品的價格。資本家也提出了通過法律手段平分財富的觀念。貿易保護主義是共產主義的先驅;我還要說:貿易保護主義是共產主義的初級表現形態。那些受苦受難的階級現在要求的是什麼?他們要求的不是別的,正是資本家和地主曾經要求並且已經獲得的東西。他們要求通過法律干預來實現財富分配上的平衡、均衡和平等(balance, equilibrium, equality)。最初,那些貿易保護主義者是通過關稅來實現其目標的,現在,這些受苦受難的階級則是利用其他手段,但其原則卻是一脈相承:利用法律手段拿走某些人的東西,轉身給另一些人;因此,地主和資本家們,如果那些比你們更不幸的人要求法律給予他們好處,你們就不要抱怨,因為你們自己過去一直承認這個惡劣的原則。他們至少還具有某種你們不具有的資格。 [14] 但人們終究會睜開眼睛的,他們會看清楚我們正在一步步走近的深淵的性質,因為這種做法首先破壞了所有社會維持穩定的根本條件。富人今天被某種錯誤學說的侵害嚇得膽戰心驚,而正是他們自己,為這種學說奠定了邪惡的基礎。他們曾相信這種學說可以悄悄地為他們帶來好處:這難道不是一個可怕的教訓,一個堅實的證據,證明了因果鏈的存在,證明了上天報應的正義終究是會顯示出來的。是的,鼓吹貿易保護主義的人士,你們就是共產主義的推動者。不錯,土地財產的所有者們,你們曾經破壞過我們思想中的正確的財產觀念。政治經濟學給予了我們這種正確的觀念,而你們卻一度禁止這種觀念,因為它以財產權的名義反對你們不公正的特權 [15] 。如果信奉這些令你們驚恐的新派思想的人士掌了權,他們做的第一件事會是什麼?就是壓制政治經濟學,因為政治經濟學一直在抗議用法律手段均分財富。你們過去曾經這樣做過,而今,別人正照著你們的樣子做著同樣的事。你們要求法律給予你們的東西,是任何人不應當向法律提出的,也是法律所不應當給予任何人的。你們要求法律給予你們的,不是安全保障(這當然是你們正當的權利),而是某種額外的價值,不應當屬於你們、多於你們所應得者,而為了滿足你們的要求,不可能不侵害他人的權利。而今,你們的愚蠢變成了某種普遍的愚蠢。如果你們想躲開可能會毀滅你們的風暴,你們就只有一條路可走:承認你們的錯誤,放棄你們的特權,讓法律回歸到其正當的領域,把立法者約束在其正當的職責範圍之內。你們拋棄過我們,攻擊過我們,因為你們確實並不理解我們。現在,你們察覺到了,是你們自己親手挖掘了自己將要掉進去的深淵,於是,你們急急忙忙要我們來捍衛財產權,要我們賦予這個詞以最寬泛的含義,讓我們揭示財產權同時包括人的能力及他的能力所生產的一切東西——不管是通過勞動還是通過交換。 我們所捍衛的理論,由於其非常簡單樸素而招來了某些反對之聲;我們的理論只是要求法律為所有人提供安全保障。人們很難相信,政府的職能可以減少到這種程度。而且,這種理論把法律限制在維護普遍的公正的範圍之內,這種理論由於把博愛排除在外而備受指責。政治經濟學認為這種責難沒有道理。不過,這一點,已經是下面一篇文章的主題了。 * * * [1] 本文發表於1848年5月15日的《經濟學家雜誌》(the Journal desé conomistes )上。——法文版編者注 [2] Félicitéde Lamennais(1782—1854),法國哲學家,天主教神父,改革家,工人階級的熱情洋溢的捍衛者。試圖把天主教理論與自由主義結合在一起。——中譯者注 [3] 原文為拉丁文jus utendi et abutendi。——中譯者注 [4] Gaius Luscinus Fabricius,古羅馬著名的將軍和執政官,非常誠實正直。公元前280年,他受命出使古希臘伊比魯斯城邦,準備用贖金交換羅馬在赫萊克萊亞(公元前280年)和奧斯庫盧姆兩戰役中被俘的羅馬將士,結果,他的品德感動了其國王皮洛士,沒有付贖金就換回了俘虜。他一生清廉,沒有積蓄,去世之後,只得由國家出面為其女兒提供嫁妝。——中譯者注 [5] Lucullus(大約110—56BC)羅馬大將,曾擔任財政官、行政長官等,以其豪宅、華宴著稱於當時。——中譯者注 [6] 前者指盧梭,後者指羅伯斯庇爾。——中譯者注 [7] 原文為the Luxembourg,指法國國民議會所在地。——英譯者注 [8] 1848年2月22日爆發的巴黎民眾推翻七月王朝、建立第二共和國的革命。——中譯者注 [9] 這是法國大革命期間常用的一個稱呼,當然,這裡作者用這個呼籲是一種反諷,就像我們這個時代用「同志」一樣。——英譯者注 [10] Francois Vidal(1814—1872),記者,政客,經濟學者。編輯了多份報紙雜誌,包括La Presse,熱情地鼓吹政府干預勞資關係。1848年革命後,布朗基請他出任自己所在的勞動組織委員會秘書。後來積極投身於反對路易·波拿巴的政治鬥爭中。他最著名的著作是De la rèpartition de richesses ou De la justice distributive en èconomie sociale(1846),對當時各種經濟學說進行了批評性考察。——英譯者注 [11] 參見巴斯夏全集(法文版)第一卷對維達爾先生著作《財富的分配》的評論及第二卷對維達爾先生在報紙La Presse上發表的五封信的回覆。——法文版編者注 [12] 1846年,巴斯夏協助創辦了波爾多自由貿易協會,不久就被任命為巴黎自由貿易協會秘書。——英譯者注 [13] 參見巴斯夏全集(法文版)第一卷,作者於1845年1月致de Lamartine的信:《論就業權》。——法文版編者注 [14] 參見作者全集第二卷(法文版)關於補貼問題的文集,及本書 第7章《貿易保護主義與共產主義》 。——法文版編者注 [15] 參見本書 第8章《侵吞劫掠與法律》 和 第10章《反對信奉政治經濟學人士的宣言》 。——法文版編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