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大義要釋 · 第一章 破五蘊

眾生出現於世,不外身心二事;俗以物質精神分攝之。不明所自,迷為實有,於是執著生焉。 蘊也者,執著經驗所得之積習不能舍離,猶蘊藏也。 或譯曰陰,蔭伏之義也。 或譯曰眾,眾生有為法混合成習之也。 別其種類:一曰色法,統括物質現象言之。二曰心法,統括精神現象言之。 迷於色法者,所積之習通名色蘊。迷於心法者,所積之習,分名受想行識四蘊。 今各別釋之: (一)色蘊 色法大別叄種:(1)五根,(2)五塵,(3)法處所攝色。 物質現象,隨五塵所接而起種種分別;視肉身是否適應而冥相迎拒。 積習相沿,若有一定規律不可移易,是名色蘊。 如身常保持某種溫度天氣驟變,遂覺違和;舌常享受某種好味,調製偶乖,便成不適;是也。 上列叄種色法,不論現量似現量,總屬空中虛象。若能任其起滅,不稍執著,便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自在無礙。一誤為實有,便成色蘊。本有妙用恆被蓋障,不能自由矣。如遇牆則阻,遇水則溺,遇火則毀,遇刺則傷,皆色蘊之害也。 (二)受蘊 吾人之身,對種種色法之交加而起種種受感。或生樂受,或生苦受,或不覺苦樂而生舍受。 吾人之心,對種種心法之縈擾,亦起種種受感。或生喜受,或生憂受,或不覺憂喜而生舍受。 此等受感,亦以積習相沿,若有一定規律不可移易,是名受蘊。 如嗜清香之人,乍感臭氣,苦受即起;好虛譽之人,忽聞贊語,喜受便作;是也。 諸受之起,若過而不留,便得見性。加以執著,養起積習,即名受蘊。此等積習,依之不舍,遂視為人生必要條件矣。 (叄)想蘊 對境緣慮,不令即散,是名曰想。 偏想一處,致不能兼顧他境,是名想蘊。 如心方注想希求之事,食而不知其味;此對世間法之失也。 乃若紛想世間諸事,致十方諸佛法流通過已身,皆不自知;則對出世間法之失也。 凡夫逐塵,所想無非世間妄境!等是想世間事,尚彼此互相遮障;出世間法自更無從顯示現。諸佛法法流,皆遍滿十方;會得二空真如,乃能覺知。然真如之顯,必破想蘊。想蘊若在,必障真如,十方佛性,雖流通不息,總被無明所伏,信解且不易,何況實證也。 諸法之興,隨起隨散;則法性獨耀,不落境界;所謂諸法皆空指此。想心甫作,境界即萌,緣慮不已,法相斯熾。若不執著,法性猶顯。大乘教中莊嚴身土之道,皆借想作觀,而能空其執著者也。其中境界,雖受用變化深淺不同,要皆利用想性。 (四)行蘊 一切有為法,似若由生而住,由住而異,由異而滅。四相遷流間,若有相當動作,名之曰行。 不知法法皆常,而迷於四相遷流之幻,是名行蘊。 如電影戲每幅影片,本皆固定不變,因魚貫流現,前後影片過渡之際,恍類動作紛起。此猶眾生惑於世間法之行蘊,不知出世間法各各於大空中寓常住之性也。 眾生未見性前,必為行運所惑,認遷流幻跡為真境。行蘊一破,始知法法各守特性,常往不遷。遷流幻跡,層出不窮,無非認識者隨緣所取之次第互異耳。迷於行蘊,即為世間法所纏。打破行蘊,即於大空中見出世間法妙境矣。 (五)識蘊 識有八種:一曰眼識;二曰耳識;叄曰鼻識;四曰舌識;五曰身識;六曰意識;七曰末那識;八曰阿賴耶識。 八識之起所以輔助法界性之開展。眾生因觸途成滯而生執著,致礙法界妙用;是名識蘊。隨感會性,則五塵皆得其真。不墮妄境,一一法性,各自平等獨立,互不相礙得同時並興。 前五識一向無執,第八識亦然;有執者六七兩識也。其中有我執法執之分;又有分別俱生之異。 分別二執未去,純為第六識所把持,識蘊固甚粗重。其能去者,尚帶俱生二執,未達真如之境。小乘極果,能斷俱生我執;六七兩識略淨,得見生空真如矣。然俱生法執猶存,未得謂之究竟清淨。即色蘊未能全破也。 未破俱生我執以前,第七識總名染污意。既破之後。乃稱清淨意。第八識與染污意相應時恆名阿賴耶識。以蘊藏垢染種子於內也。 染污意消,阿賴耶識之名亦廢。但俱生法執未破,尚存異熟識之名。及法執全滅,異熟不行,爾時專名一切種識矣。功夫至此,法界妙用乃不被拘礙。 第一節 觀音特性 梵語阿縛盧枳帝濕縛羅,義為觀世自在,或觀世音。 因避唐太宗之諱,往往去世字,只稱觀自在,或觀音。 觀自在者,以妙觀察智默契法性妙用,不受世間法之拘礙也。 觀音者,斂一切法相為言音,更從言音會法性之自在也。 法華經普門品,釋迦佛告無盡意菩薩大略云:「苦惱眾生,一心稱觀世音菩薩名號,菩薩即時觀其音聲,皆得解脫。」此正悲門之事。 經云:觀自在菩薩行深般若波羅蜜多時, 運用觀自在法性之人,原有因果之別。證果位者,名觀世自在王如來。當在因地,或雖證果而倒駕慈航者,皆名觀自在菩薩。 此位菩薩,依智門而修習;依悲門而化度。 本節特性則主乎智;而對眾生作法施,則亦兼悲。 究實乃毗盧遮那等流法身之一;以流現真言為無上特性也。 般若波羅蜜多之義,既詳釋題中;境界原有深淺。淺者只與生空真如相應;深者乃與法空真如相應。 必證法空,方得觀世自在。故實現觀音特性之菩薩,必能行深般若波羅蜜多。 大般若經叄八云:「諸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應作是觀:何者是般若波羅蜜多?何故名般若波羅蜜多?誰之般若波羅蜜多?此般若波羅蜜多為何所用?如是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多時,審諦觀察;若法無所有, 不可得,是為般若波羅蜜多。」 今按題解答如下: 1、 何者是般若波羅蜜多? 般若波羅蜜多,即是無分別智,乃斂識上見分歸於自性分,且更融入大空中之證自性分;心恆活用不息,而不失其歷歷明明妙境也。此智須離五種相以契自性:(一)離無作意,如深睡沈醉悶絕等。(二)離無尋伺地。初禪尚有尋求伺察之心。二禪尋伺不行, 是名無尋伺地, 不過能護念清淨,非能泯見分歸自性也。 (叄)離滅受想定。此定使前六識心、心所法皆滅而不起,務滅受想二心所以求定, 故名滅盡定或名滅受想定。此定以遮遣六識為究竟,非能斂六識見分歸於自性分。(四)離色法自性。色法屬無情器界,無心無識,冥頑不靈,絕異無分別智。(五)離未忘實相。識上一切見分消歸自性分實相,固近般若波羅蜜多。使猶有實相之念存,仍著於有法,非真實般若也。 修證般若波羅蜜多,歷程分叄級。 (1) 尋思慧 此乃參究時所顯慧性而帶有行相;故亦名加行無分別智。 (2) 內證慧 此乃尋思止息得見本體時之慧性,即正證般若境界,亦名根本無分別智。 (3) 起用慧 此乃依體起用之慧性。禪宗所謂末後句即此。亦名後得無分別智。 2、 何故名般若波羅蜜多? 波羅蜜義為到彼岸,喻超乎塵跡以外別有妙境。妙境為何?即塵跡所寓之相當法性。此等法性,不可以言說說,不可以意識識。見性者惟覺一段靈明之致徹照法界底源;與此岸之般若只知事物粗跡者迥異,故名般若波羅蜜多。 3、 誰之般若波羅蜜多? 五智皆須般若波羅蜜多為用,本經屬觀自在法門,則重妙觀察智之般若波羅蜜多。 4、 般若波羅蜜多為何所用? 身心凡有接受,或有所作為,一切皆在靈明之中,恆不迷惑。 然不論何智,終須與法界體性相融化;覺一切都無所有,亦不可得;乃能喪運用無礙。經雲審諦觀察,兼明修因,須仗妙觀察智也。 此乃教人真參實究之道。學者對此四問題,若能心領神會,而終歸無所有,不可得,庶與般若波羅蜜多應也。 經云:照見五蘊皆空, 五蘊不外我法二執。 以妙觀察智直緣二空真如,一切法相皆無所有;諸執遂失根據;五蘊當下頓空。 然所謂空者,只空其執著,不空其性理。 心恆不失歷歷明明之致。 照見者,無明破時所生之正見也。 無明一破,正智對真空中萬有條理。無不默契洞明,故曰照見。 譬如暗室燃燈,乍見室中諸物,此亦如是,以般若燈照見五蘊窟內種種寶性也。 大般若經四云:「修行般若波羅蜜多菩薩摩訶薩,與色空相應故,當言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與受想行識空相應故,當言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故知與五蘊皆空相應,即是般若波羅蜜多。 然五蘊皆空如何與般若波羅密多相應?其理如下: 色法自性本空,於人身原不相妨。因識執纏著,誤認有實質,且各有相當勢力。從而既不能消弭色法於無形,復甘居劣勢,不能鼓起抵抗之力,若與法界體性相應,既消滅色法於無形;復體力強大,不受色法拘束;自然石不能礙,火不能燒,種種自在。是謂與色空相應。 苦樂之受,實由肉體而起。色法未現,而預計將來之苦樂而生憂喜者,雖屬心法,要以色法為基。故色蘊先空,受蘊斯去過半。若先求受空,關於心法者,不可不從定門入手,關於色法者,須兼入戒門。受蘊既空,隱與般若波羅密多相應。 想為諸蘊根本。想若不立,諸法皆失其相。想既成蘊,他蘊乃各得增其積習。破想蘊者,對一切法之流行,一想便舍,不令再住。既不失俗諦上認識,復不礙他性之活動,即想離想,蘊斯破矣。滯於所想不能捨棄者,實由痴心使然。欲去痴心,須從慧門入手,徹悟無性緣生之旨,便與想空相應。 行蘊即夙生經歷所積之習慣,而暗操身口意叄業支配權者也。若習於生滅無常之事跡,猶為解脫之障礙。欲解脫生死流轉,不可不進破行蘊。常途破法,不外增益慧力,使徹照行相純是幻跡,歸於寂靜,即與行空相應。禪宗以顛倒俗諦之法施之,收效頗速,誠方便法門也。 識蘊通於八種識,而以六七兩識為關鍵。六七兩識若破,即可會生空真如。然俱生法執猶在,行色二蘊得其資助,依然密密纏著,異熟仍作。欲淨識蘊,不外提高智力以泯識。修習之法,密宗乃有專軌,使後得智逐漸發展,識蘊完全消滅,非惟得與深般若波羅蜜多相應,且可與一切智智相應矣。 上文意在先破五蘊以契般若波羅蜜多。若先會觀自在法性,五蘊不攻自破。 經云:度一切苦厄。 度者,與渡通,脫離之謂也。所度之境有二:曰苦,曰厄。事之難避免者曰苦。險之難避免者曰厄。 與淺般若波羅蜜多相應,已破分別二執者,苦境之來雖不能避免;卻怡然不覺其苦;是謂度諸苦境。 苦境流露,既不加分別,受想二蘊始空,即無凡情難受之痛楚。荊州天王道悟禪師臨終叫苦;即任苦性流行,而又實能覺痛楚之本空者,即其例也。 與深般若波羅蜜多相應,已破俱生二執者,厄境之來,得轉逆為順,安然渡過難關;是謂度諸厄境。 眾生為物所轉,故有厄境。如來恆能轉物,故無厄境。色法本空,何能困逼?識執為累也。識蘊若淨,即能轉物。然成佛之前,識蘊終非究竟清淨,轉物之力,遂有差等。石霜楚圓之愈風闡。黃龍悟新之叱巨蟒,曹溪六祖之不受斬,等等異跡,皆殊勝事例也。 其只破俱生我執,未破俱生法執者,未能一一化險為夷;仍有重業輕報之效果也。 俱生法執未破,異熟未空,夙業須酬,未能避免。釋尊金槍馬麥等厄,乃佛故意垂示重業輕報之例。非未破俱生法執使然,至於岩頭全豁禪師預知臨終為刃所傷,大喊一聲而滅;師子尊者,慧可大師,皆禪宗一脈相承之祖師,未嘗不破俱生法執,而皆不避殺身之禍。或以法空未極,任因果律之演現耳。 經云:「度一切苦厄」。約深行菩薩而言,亦攝淺行菩薩。 大般若經一O五云:「佛告喬屍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於此般若波羅蜜多,至心聽聞,受持讀誦,精勤修學,如理思惟,書寫解說,廣令流布;是善男子善女人等,現在不為毒藥所中,刀兵所害,火所焚燒,水所漂溺,乃至不為四百四病之所夭歿;除定業現在應受。喬屍迦,是善男子善女人等 ,若遭官事怨賊逼迫,至心念育如是般若波羅蜜多;若到其所,終不為彼譴罰加害。何以故?如是般若波羅蜜多威德勢力,法令爾故。」 凡夫聽講經,只仗意耳二識。會得賴耶緣起,許用二根。會得真如緣起者,始到實際。會得法界緣起,庶稱洞徹心源至心之極。凡夫雖不外浮識用事;倘能一心一意誠懇而聽,亦可稱為至心。若得與實際相應,雖只一念淨信,福德無量無邊矣。 天帝釋,或譯釋提桓因,或譯提桓因。經文作「喬屍迦」者,乃天帝前生之姓,即叄十叄天天主也,忉利天天主也。 又一二六云:「是善男子善女人等,由此叄千大千世界,並餘十方無邊世界,所有四大天王眾天,叄十叄天,乃至色究竟天,及余無量有大威德諸龍藥叉……人非人等,常來至此, 隨逐擁護;不為一切人非人等之所惱害。唯除宿世定惡因,現在應熟;或轉重業,現世輕受。」 上段經文,乃示般若波羅蜜多本身威德勢力,能度一切苦厄。此段經文,則明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者,有十方諸天及天龍八部等人非人常來隨喜,並為護法,是以能度一切苦厄。 此皆明般若勢力,能消厄境。惟俱生法執未淨除者,對業力過強之境,猶有未能轉移者。 第二節 性相不二 本章以頓法空五蘊,顯觀自在菩薩之特殊功能。頓法維何?取出逕行甚深般若波羅蜜多。此屬妙觀察智攝之般若,外照諸相,內照諸性,無不透徹玲瓏;故能觀察微妙,運用自在,妙用無窮。然如何方得速與相應?首要洞明性相不二之旨。 法機初動,稱性煥發;以智默契,不加識知;是謂法性。 性者,法之本體。蓋一一法各有其本然之體,無有能造作之者。智度論叄一云:「性名自有,不待因緣」。即指此義。經典所常言:「萬法皆待緣而興」。亦非造作之義,乃乘機得現其本有之體性耳。 法機初動者,能覺之心,仗種種因緣力引起棒相當法性也。稱性煥發者,性既被引,遂煥然顯發其所特具之點也。隱隱中能覺其性之發現,而不同諸識之了別;是謂「以智默契,不加識知」。所謂法性,大旨如是。 若欲了別,則須認識;擴而觀之,相狀畢露;是謂法相。 法性之起,不論內現於心,外現於境,總是無相可見,若欲了別其狀況,須籍各種識之認識力以了別之。內屬七八兩識;外屬前六識,如以顯微鏡觀察物之全部也。所謂擴而觀之相狀畢露也。此為法相之本義。 質言之:智所證者為性;識所緣者為相。同一法體,觀察殊方耳。是謂性相不二。 法界具含無量妙性,大要不過二類:一曰能知,一曰所知。能知不外智識二大隨緣起用;所知則地水火風空五大種種演變;楞嚴所謂七大是也。然「以智證性」,教中每言見性。蓋以妙見示智之一斑;故楞嚴以見大代智大也。地水火風空五大,為一切所知法之根本。常言「四大皆空」,略去空大者,因空大乃四大之體,非離四大別有空大,此一切法本源,惟理無質,特名空大。依體開境,乃似有質,凡有本質可論之所知法,不外四大組合而成。法之千差萬別,乃四大成份組合不同而已。同以相當五大為體,證明諸法各各特性者為智;了別諸法各各特相者為識。領略各自不同耳。所謂同一法體,觀察殊方,即此意也。實則離性無相,離相無性。明此則知性相不二之旨。 然五蘊未空,只見法相;五蘊已空,乃見法性;此其辨也。 五蘊未空,境有深淺。凡夫所見皆分別意識相分,此全未空者也。入無心定者,能空所有,然未能顯出生空真如,實相對之空,亦屬妄有,此略空一部分者也。此皆只見法相。五蘊已空者,境亦有深淺。全空者,能證法空真如,固能洞見一切法性。空而未極者,已會生空,所謂得無生忍,能契無性緣生、緣生無性之義,非能深達法性本體也。故只見渾略法性耳。 經云:舍利子, 舍利子,即尊者舍利弗;以智慧第一著稱於釋尊座下者也。 實金龍陀如來示跡,以助釋尊演叄乘教。 梵語本作舍利弗多羅;今稱舍利弗,略詞耳。弗多羅義為子,故又四舍利子。舍利,義為鶖鳥。 此方每以大德入滅火化所得遺骨如珠者曰舍利。梵文原作舍利羅,古譯只取捨利二字;致與鶖鳥譯音相混。 舍利弗在胎時,其母聰穎異常,雄辯無敵;時人以鶖鳥比之。舍利子者,謂鶖鳥之子也。此乃梵華合璧之譯也。 經文著此叄字者,乃觀自在菩薩呼舍利弗之名而答其問也。 般若譯本云:「爾時眾中有菩薩摩訶薩,名觀自在,行深般若波羅蜜多時,照見五蘊皆空,離諸苦厄。即時舍利弗承佛威力,合掌恭敬白觀自在菩薩摩訶薩言:善男子,若有欲學甚深般若波羅蜜多行者,云何修行?如是問已。爾時觀自在菩薩摩訶薩告具壽舍利弗言,舍利子……」此文較詳,足資參考。 此下經文為觀自在正答舍利子如何速得甚深般若之詞;首舉色空相即之旨。要會此旨,應先明空之諸義: 甲、 凡夫之空。即是頑空,乃呆滯無用之空。此復有二: (1) 對於色法不能感覺。此由五根粗劣,對於微細色法無從起識,遂認為空。散心凡夫皆如此。 (2) 對於色法不願感覺。此雖五根非劣。卻對一切色法不願接受,遮遣成空。 無色界眾生皆如此。 乙、 叄乘之空。非究竟空;乃因果不昧之空。此復有二: (1) 偏空。二乘之見也。認生滅法為有;涅槃法為空,為避生死而入涅槃,是謂避色入空。 (2) 生空。大乘之見也。 知一切法相只如虛影,毫無實質;無所謂生。譬如鏡中假相。 二乘之入有餘涅槃,雖能空諸所見,而不能避免色法因果律。大乘之證生空真如,能知諸法無非虛影;而虛影之由來, 亦有一定之因果律。故叄乘教當修行時,對於因果律, 皆須絕對遵守,不敢違犯。 丙、 魔道之空。名惡趣空;乃撥無因果之空。 此亦有二: (1) 誤解偏空。以為一入空觀,一切法相皆化為烏有。 佛固無; 因果更無。佛像固可棄;戒律更可毀。不知自己雖入偏空,而「有法」之演變,絲毫不亂。 (2) 誤解生空。 以為入此空觀,雖有法相出現,只是虛影。佛土何足貴?地獄何足懼?平日修善固無謂;作晉亦何妨!不知虛影中因果律,絲毫不亂。 以上兩種魔道,平日目空一切;及墮地獄,受苦無間,或有悔生前見解之荒謬者。至於生前殊無空觀能力,但摭拾唾餘,擅毀因果;一遇急事,輒起恐怖,此魔卒耳。 丁、 一乘之空。即究竟空;亦名大空真空第一義空等。乃性相不二之空。此復有二: (1) 洞明本體。即徹悟法空真如。叄乘行人會得生空者,雖知諸法只有虛相,本來無生,如鏡中影;然未深明虛相所從出之本體, 每誤認異熟識為起源。及徹悟法空,始知一切法相皆歸於真如本性;當體即空,而不礙諸識之所緣相。此為性相不二之究竟空。明此即知色空相即之妙旨。(相為如實空)。 (2) 兼達妙用。洞明本體者,雖達即色即空,即空即色之妙旨;而對於空中之色,不能任意起滅;以未達法界妙用也。欲體用兼賅,不可不深究六大法性之作用。步步能契五大妙用,而不廢識大之緣相;是不唯明究竟空之本體,且能依本體起用矣。(此為如實不空。) 本經說主觀自在菩薩,體用兼賅,故能自在轉物。聽法者如能洞明本體,既足稱真正當機矣。 經云: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未見性者,對於五蘊所起之法,惟滯於相,不知當體即空。 內徹諸法之根本,謂之見性。禪宗稱「以智證性」為見性。 雖沿用空之名相,乃相對的頑空;而非絕對的真空。 相對的頑空,以與有相相對而立。若即有即空,方為真空。以同時並處,非相對而立,故曰絕對的真空。 就色法而言之,以為色空不並立;色外為空,空外為色。 色法,如世俗所謂物質。 譬如以石投水中,石外方是水,水外方是石。水與石不能並容,彼此必異處也。 其見解較勝者,或以為色空雖可同處, 究竟各有體質。譬如投鹽於水,可溶成一味鹹水;水與鹽非必異處。然鹽質與水質固自不同。 但的的見性者,諦審法相本空,歸於實性;絕無體質可言。不過隨緣表現,依種種符號,幻成種種假想。 的的見性,即洞徹諸法之所由來。約本體則為空大。雖一法不立,而無量法性即寓其中。此根本法性,未起用前,絕無所有。及其起用,初仍是性,無相可見。所可覺者,地水火風四大妙用而已。能證此五大之性者,則為五智。約覺照部分,所謂見大是也。隨緣表現為種種法相,則識大所引起之種種符號耳。假相者何?六塵及七八識相分皆是。 如依眼根而顯者,幻作顏色諸相。 依耳根而顯者,幻作聲音諸相。 就六塵言,色聲香味觸法,皆假相也。假相何自起?則根境力用相接時,從和合中顯示一種理致。若證以妙觀察智,惟頓覺一段理性。加以認識,逐步停頓;則在在一一設立符號以志之;於是恍成種種塵相。 相之所起,當處即性,互不相離。經云:「色不異空,空不異色」,此固超乎石水不並容之妄見也。 相不自起,由識假定為有;乃一聚心王心所所演成。然識依智生,智憑性顯;故相之起處,必有性為骨子,故曰互不相離。 不惟空色同處,抑更同一法體;只是約相曰色,約性曰空;復出乎鹽水不同質之妄見也。 若以真空喻水,色法可喻波浪。約本體曰水;約變態曰波浪。波與水,固一而二,二而一也。以如金制耳環,約體為金,約相為環;彼此皆非異質也。 經續云:「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正明性相不二,彼此互攝之旨。 大般若經學觀品云:「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意謂色法當體即空,只存一段性理;非遮遣令空。若被遮遣成空,則性理亦失,色法即滅,不復成色也。 大[般若]經原云:「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色不離空,空不離色,色即是空。」此七句中,今只列前叄句,因以下四句同於本經,故不再引也。 本節空色等義,即此旨也。 若誤認遮遣之空,蔑視色法自性之理;則墮惡趣空,與魔為侶矣。學者不可不知! 經云: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色空不二之旨既明,受相行識可類推矣。 本經宗旨,以深般若波羅蜜多頓空五蘊。然只空其蘊,不空其法;故於空中不妨並存受想行識諸相。但只許一念相應, 若落第二念,便漸流於分別矣。 經文以「亦復如是」四字括之,略詞也。若詳其文相, 應作十六句。今分四段明之。 (1) 受不異空, 空不異受;受即是空, 空即是受。 能覺諸受之現,必有受感。受而不能與淨心相應,則墮受蘊。種種煩惱從之而生。若行般若波羅蜜多,頓與淨心相應,諸受之性,一一流露;而亦不廢諸受之相。性相原非異處,故曰如是。 (2) 想不異空, 空不異想;想即是空, 空即是想。 諸法活動之初,只是一種妙性流行;雖加接受,亦無相可見。一念起想境界即萌。落第二念,想蘊即生,若能隨現隨掃,不著於相,當下便覺想不異空,空不異想。想與空原無二體。 (3) 行不異空, 空不異行; 行即是空,空即是行。 行法,乃指心相應法如何變遷;及心不相應法如何襯托。著得成蘊,不著則見性。迷時不知諸法為幻;以致流轉無窮。一旦洞徹其理,行蘊頓空,法性發越。行相即是空性,空性即是行相。 (4) 識不異空, 空不異識, 識即是空,空即是識。 識攝八種心王而言。外緣屬前六識;內緣屬七八識。法相之現,恆由識成。色法十一種:五塵乃前五識所緣相;五根乃第八識所緣相;法處所攝色,乃第六識所緣相;受想分攝於八種識。行則意識為主。識若未淨,即墮蘊中,色受相行四蘊縱然能空,終非究竟。故五蘊以識為關鍵。識若清淨五智完成。識既成智,則識所緣相,皆得頓歸自性。則識空不二矣。 真見法性者,必能一一體會其理也。 見性,即以智證性。其境界有叄: (一) 雖覺諸相如夢如幻當體即空;而所見法體,尚為阿賴耶識所蔽;未與真如相應。神秀四句偈同此境。 (二) 略見性雖覺真如總相為真,余相皆妄。而諸相之起,隱由異熟識主持,非逕由真如流出。六祖四句偈同此境。 (叄) 真見性 不惟會得真如總相;而諸法之起,一一逕由真如本性顯現為相;不被諸識纏縛。六祖大悟後,同此境。 真見法性者,即真見性之人。既會諸相逕從性顯;以於蘊空相即之理,自能體會無遺。 大般若經不可動品云:「色不異本性會, 本性空不異色。色即是本性空,本性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不異本性空,本性空不異受想行識……」 此文詳略較為適宜。而空字之上,必加本性二字,正恐學者誤認惡趣空。務於五蘊中會取妙有自性;則雖空其蘊相,而妙用不失矣。 第叄節 五蘊空相 與深般若波羅蜜多相應,五蘊皆空,固矣。但所謂空者,究是何等境界?上節雖有性相不二之談,究未指出大空本體之奚似。 本節所云空相,即破五蘊時所顯之真相也。雖借用相字,實則無相。 破五蘊之執著,而不廢其性理;是謂真相,亦名實相。真相本來即體,空而無相,今稱空相,即空而無相之旨。 若心緣真如總相,雖不分別,既涉識大範圍,本節所謂空相,意不在此。而在「離四句,絕百非」,正真空之義。 經云:舍利子,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 觀自在菩薩重呼舍利弗之名而示以空相之妙義者,鄭重其詞,明本體空更超性上也。 諸法二字,原統括一切法言之。本節只談五蘊空相,故且攝五蘊耳。 大空本體未起用時,固一無所有。起用之際,雖有性相之別,究實各亦一無所有。不過智所證者為性;識所緣者為相;施設符號不同而已。 法界本體,純乎空大,故曰大空本體。地大托之,始有渾略之性。水大潤之,乃有刻劃之性。炎炎大照之,斯有光輝之性。風大遷之,則有活用之性。四大既行,空大亦由無性若有性焉。然終一無所有也。四大雖有性,然仍無相。開為總相者,識大之見端也。識大分門開展,認識之際,在在施設符號以志之。於是乎種種法相出現。法性之顯,亦施設之道。本體固無所有,余大所起性相,亦皆究竟無所有。 譬如地面,隨諸天文台施設,各各假定諸地經緯度數,互相差異,究與地而絕無影響。 是知性相雖皆依本體妙用而起,無非鏡中影像。鏡能隨緣現影,而鏡內絕無物質忽生。緣盡影亡,亦非物質忽滅。大空本體之流現性相, 亦不生不滅;其理一也。經云:「是諸法空相, 不生不滅。」其要旨在此。 有物質,然後有垢淨可言。物質既無,垢淨何屬?觀於鏡體不因所照之影而留垢淨之跡,可悟諸法不垢不淨之旨矣。 認諸法有生有滅,則視物相含有實質。既有實質,自有垢淨。初級叄乘教之不淨觀,即據此見而修也。高級見地,知物質實無,如鏡中影。鏡任垢淨物來照,總不留垢淨痕跡。可見諸法雖有垢淨假相,實際並無垢淨可言。一乘見地,更徹底通達諸法本體;不垢不淨之旨,尤洞明矣。 初級叄乘教利用欣厭以求解脫。二乘恆厭生死欣涅槃;大乘厭娑婆欣極樂;無非垢淨之見也。 增減本屬心不相應行法,只有相對假名。所附之體,既絕無所有,更無增減可言。如算式以零乘他數,終等於零耳。故經又云:「不增不減」。 心不相應法,乃表示諸對待間之種種條理;屬襯托相。相既比出,名則假立。故曰只有相對假名。增減者,皆襯托相之惑人,毫無所有。蓋一乘教義,法法皆普遍十方,緣多則多現,緣少則少現,數量增減,系乎緣之廣狹耳。若論法體,唯一味本性,無多少之分。 大般若經四云:「菩薩摩訶薩如是行般若波羅蜜多,不見生,不見來,不見染,不見淨。何以故?但假之客名,別別於法而起分別性相」。 此明大空本體一無所有,隨緣起用。以智會性,以識會相,而安立假名。復由假名而各別引起性相。 總藉假各為樞紐,成章成句,無非欲顯示相對境界之奚似,於大空本體,毫無變動,故無生滅染淨可言。契此,便知諸法空相妙義。本經加不增不減句,引申語耳。故諸法空相大義:「約本體,名相固所當泯,約妙用, 名相更須大舍也。」 經云: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約大空本體以談五蘊。一切都無。相既不存,性亦非有;乃至空體亦不可得。必如是乃與上文不生等句相應也。是五蘊空相本義,亦即諸法空相通義。 見性者之談五蘊,即相離相,恆不失其自性。受想行識諸心法之興,亦莫不如是。此約妙用言之。若論本體,則廓然大空,一無所有。契會此大空本體,然後洞明諸法不生不滅深旨。此二空真如境界也。法似有增減,系乎識蘊。法似有垢淨,系乎受蘊。若與大空本體相應。所對之境不可得,垢淨增減從何而起。 若以觀自在智照之,則五蘊性理非無,且能藉假名引起種種妙用;唯五蘊法相則皆空。此乃空中無色受想行識之殊勝義也。 斂相為名,依名引性,轉物自在,性相互融,此觀自在之覺照力也。是知觀自在殊勝法門,乃空其相,不空其性;與談本體者性相皆空,其義不同。 大般若經叄O七云:「佛言:善現,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由不緣色而生於識,是為不見色:故名示色相。不緣受想行識而生於識,是為不見受想行識;故名示受想行識相。」 此明不以識緣五蘊,則諸相不起。雖借蘊相之名,實乃法性。所謂示者,即借名顯用之旨;正觀自在境界。 大經此文,正明五蘊空相之旨。 在空其識所緣相,而不空其智所證性。所謂名示色相,名示受想行識相,皆指蘊之本性;而借假名顯示之。而不重絕無所有之大空本體者,以觀自在境界。重在顯用之性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