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憲法 · 一 《憲法大綱》(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頒發)
君上大權
一 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一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一 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令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一 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一 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一 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一 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一 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一 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一 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為準,免涉分歧。
一 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一 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會協議。
一 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一 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涉。
附臣民權利義務
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一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一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一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一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一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一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一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一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