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水師章程 · 北洋海軍章程第十二

簡閱 一、海軍各船大副;二副等,應逐日輪派一人,將天氣、風色、水勢及行泊時刻、操演次數凡有關操防巨細事務,概行登記日冊;管輪官將機艙內輪機遲速,日用煤、油各料若干,並有無事故,亦概行登記日冊;由管帶官隨時稽察。如有錯漏,小事記過一次,大事記過二次,或酌量懲辦,均報明提督查考。 一、凡各船一應操防事件,聽提督分統官總教習及提督所派之大員隨時查驗。如有錯漏,將該管帶官及該專管官一併分別記過;因而貽誤事機者,由提督照行軍例參辦。 一、各船逐日小操,由各管帶官自記功過外,其每月大操一次,兩個月全軍會操一次,均由提督親自校閱,分別功過,酌量賞罰。 一、北洋各船每年須與南洋各船會哨一次。提督於立冬以後小雪以前,統率鐵、快各艦,開赴南洋,會同南洋各師船巡閩江、浙、閩、廣沿海各要隘,以資歷練。或巡歷新加坡以南各島,至次年春分前後,仍回北洋。所有各船會哨巡曆日期、地方及每日操練情形,由左、右翼總兵,中軍副將等細登日記,呈由提督冊報北洋大臣,咨送海軍衙門查考。至會哨地方或有未便預定之處,應由提督每年先期與南洋統將約定,並由南洋統將呈明南洋大臣核示遵行。 一、南、北洋兵船號令宜一,庶幾可分可合。現時南洋兵船尚少,未定經制,亦未設有專管提督。每年節過春分以後,凡南洋兵船如"南琛"、"南瑞"、"開濟"、"鏡清"、"寰泰"、"保民"等類能海戰者,應由海軍衙門調歸北洋合操,即暫歸北洋提督節制。逐日督同操練,視如北洋兵船一律辦理,不得稍分畛域;並就近由北洋大臣隨時閱操,一面分別賞罰,一面咨會南洋大臣備案。其薪餉、煤費等項,照案仍由南洋開支。節過秋分以後,南洋兵船仍回南省各島巡練,仿照北洋定章,將逐日巡練情形細登日記,冊報南洋大臣,咨送海軍衙門查考。不得以南洋大臣窵遠,偷安不操。亦不得以海戰之船為沿海督、撫大員等迎送差使。 一、各船在北洋,每年春、夏、秋三季沿海操巡,應赴奉天、直隸、山東、朝鮮各洋面以次巡歷;或以時遊歷俄、日各島。其每次應從某處至某處,由提督核酌,先期請北洋大臣示遵。俟操巡迴威海後,將所歷地方各情形,報明北洋大臣查考。 一、兵船如奉海軍衙門、北洋大臣調赴有約各國巡歷,藉以保護商民,練習技藝,須將所歷地方形勢、商民情形、船中操練各節細登日記,隨時呈報北洋大臣轉咨海軍衙門備查;並由北洋大臣核其往返沿途操練情形、有無事故,分別記獎、記過。該兵船每到一國抵埠後,如距欽差大臣及領事官所居不遠,應即往見詢商一切。並依各國通行禮,往謁該處外國官,以聯邦誼。倘遇華商危急等事,非奉欽差大臣及海軍衙門、北洋大臣電示,不難率行派兵登岸。閒時水手人等放假登岸,須謹遵兵船規例,不准滋事;並由欽差大臣或領事官隨時將兵船到埠離埠日期及有無事故各情形,報明北洋大臣轉咨總理海軍衙門、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考。其行船公費及煤斤、食用,應核實酌加若干,由北洋大臣督同支應局委員查取原帳、原發單,核定給領匯報。 一、每年由北洋大臣閱操一次。副將以下擇尤存記匯獎;頭目以下酌賞功牌、頂戴;其藝生者分別記過、降罰。 一、每逾三年,由總理海軍事務衙門王大臣請旨特派大臣,會同北洋大臣出海校閱一次。擇其操練勤熟,曾經遠涉外洋巡防各島、屬國,辦事妥洽,能耐艱苦者,照異常勞績酌保;其次者照尋常勞績附保;不稱職者分別記過、降罰。 一、每逾三年,王大臣與北洋大臣出海校閱海軍。如查有北洋船廠所造輪船、雷艇及船艇要緊器械,能與外洋所造一律精堅合用;各機器局所造大小新式槍炮及槍炮應用一切子藥,與外洋所造一律擊遠命中;俱難各局、廠擇其尤為出力者,照異常勞績酌保。 一、三年校閱之期,如有精於中西學問,能將外洋有關軍事之圖籍,自備資斧翻譯明晰,查明確係有益軍國之書,准收錄刻印發行。各省仍將其人面加考試,如無代替翻譯諸弊,照異常勞績酌保。 一、王大臣與北洋大臣出海校閱海軍,應將防守水師口岸炮台各勇營通行校閱一過。如查弁勇中有操練台炮、水雷等藝已極精熟,確知理法,堪充教習之選;或弁勇築造炮台、塢岸巨工勞苦,已逾三年,驗實合用,並無損壞等弊者,俱准其每營擇尤酌保數員。但所保異常勞績人員,不得過所保人數十分之三(大連灣、旅順口、威海衛、膠州澳為北洋屯泊水師口岸)。 一、三年校閱之期,凡海軍衙門辦事人員及北洋總理營務、糧餉、軍械、學堂文武人員,並僱傭教習洋員、當差洋弁洋匠,如三年中實系異常出力,有功效可見者,准擇尤照異常、尋常勞績分別酌給獎敘。但所保人員,不得過咨部立案人數十分之三。 一、凡遇三年校閱已得保獎人員,遇五年沿海各省營、局開列例保之時,不被再保。 一、軍政之年,北洋海軍人員由北洋大臣參酌通行定例辦理。